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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25

劳务管理方案(范例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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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文办理程序的要求,负责公文和有关资料的打印。凡是以项目部名义发出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安排打印。

二、按照保密条例保管并按规定做好使用各类证照、文件的登记记录。没有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用、借阅、抄袭本项目部的文件及资料。

三、负责接听电话,并做到热情有礼、文明用语;负责接待来访人员,事前应先了解来访内容,在征得接待者同意后才准将来访人员接到有关人员办公室。

四、负责电脑管理及其安全工作,编录、保管好有关电脑技术的图片、资料,做好有关数据文件和程序资料的备份、保存以及归档。

五、负责电脑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并按公;司办公室的委托,进行电脑设备的维修工作。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保管、登记、发放工作。

七、协作做好工程资料工作。

八、负责项目经理办公室的整理。

九、协作项目经理做好考勤工作。

十、做好会议签到及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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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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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劳务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件,结合施工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管理

2.1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2.2 劳务分包单位应做好以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1)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配备与用工单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

(2)制定确保劳务作业施工质量的措施,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按用工单位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操作;

(3)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对施工局提供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协助施工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4)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动态协调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台帐,人员花名册台帐做到动态管理。

(5)劳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负责,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劳务 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劳务分包公司每月向施工局提出申请代发工资的书面文件;(7)定期对用工单位及劳务人员的合作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8)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参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管理食宿、人员技能效率培训、人员状态调查、员工沟通、素质提高、纠纷调解等。

2.3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劳务分包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必须使用与施工局签有劳务分包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供应单位.输送的劳务工,不得自行招收使用;

(2)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劳务工进行安全、质量和技能培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

(3)应按照《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定岗、定,考核、工作安排、班组管理。规范对劳务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定期考核评介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按时报送劳务用工考勤表,做好劳务人员信息表格员填报工作。2.4 综合部职责

(1)综合部及时建立完整的花名册台帐,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综合部每月按时做好工资表,代扣质量保证金、办理劳务进退场(3)综合部应对项目部使用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每月对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2.5合同部

(1)合同部负责审核劳务分包资质,并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负责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3)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清退。2.6、安全管理部职责

负责进场劳务工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班前会管理; 2.7质量部

负责劳务人员质量教育培训 2.8施工部,负责文明施工管理 2.9物资部

负责劳保用品、工具采购 2.10财务部

对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对劳务工资办理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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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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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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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形象制度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制度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上班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

午休时间12:00——14:00

下班时间18:0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7、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8、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9、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八、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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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劳务队伍使用考核机制,确保公司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伍包括:管道类施工劳务队伍、综合类建设工程劳务队伍。

第二章 劳务队伍使用原则

第三条 公司承接的市场综合类工程,由公司根据工程情况研究决定劳务队伍选择。

第四条 由公司独立完成的各类管道工程由工程施工部负责人依据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择优选用。

第五条 工程施工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劳务队伍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管理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该公司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每个劳务队伍必须配备壹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 每个劳务队伍至少办理6名专业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保险的有效性。

第九条 每个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相关的工具机械设备,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高效。

第十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施工现场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的准入实行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质量、安全保证金是5000元。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

(1)、将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的;

(2)、安全、技术等人员配备不足,擅自进行作业施工的;

(3)、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4)、施工期间违章作业,且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5)、工程质量未限期整改的;

(6)、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施工期间发生影响公司声誉行为被用户投诉的。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四章 劳务队伍的备案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劳务队伍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获准进入的劳务队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和相关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6名劳务人员保险单(复印件)

(5)机械设备工具相关资料

(6)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第五章 劳务队伍的用工与培训

第十六条 劳务队伍必须雇佣专业熟练的劳务人员,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与技能,劳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禁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大于60岁的老、弱、病、残人员。

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诚实守信。第十八条 由公司负责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技术、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施工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技术交底,做到“谁用工谁负责”。施工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安全服、安全帽及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员、持证上岗,公司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控、质量监控和物资监控等。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统一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接公司的工程,对不认真对待公司的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公司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暂停其继续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六章 公司对劳务队伍的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伍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劳务队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处罚,不接受处罚的,公司将直接扣除质保金并清退出公司。第七章 公司对劳务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对已备案登记的劳务队伍重新审核,在上一工程施工中无严重违规和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在续交意外伤害保险后均可继续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在本不得继续从事劳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对安全好、质量好、管理好、讲信誉、工程进度快的劳务队伍,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纪,达不到要求的劳务队伍予以处罚直至清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务队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优先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将根据考评结果对各工程施工部提出在下一优先使用排序在前的劳务队伍,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严格把关,对用工不合理的现象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劳务队伍主动退出或被公司清退的,应安排专人将工程全部资料进行移交,并将属于公司的全部工具、材料等财产清点完毕后方可撤离,未按要求撤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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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油漆工、混凝土工、起重工、信号指挥工、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测量放线工、装饰木工、镶贴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工、筑路工、沥青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道路养护工等25个类别。

第二章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的劳务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的劳务企业。

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劳务用工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7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经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后才能有效)。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将予以经济处罚(500-1000元/每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清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农民工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的不得在岛内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并记入个人不良行为档案,用人单位应与其结清工资,劝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劳务人员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应遵照长兴岛公安部门规定为每名外来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未办理或办理不全的企业将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还未办理完成的企业将处以1000元/每人的罚款。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登记表》,监理单位负责对该登记表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报送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由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 “IC卡”上岗证。IC卡管理事宜依据《标准化、数字化工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该登记表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

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佩戴“IC卡”上岗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监督。如在施工现场发现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100元/每人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施工队伍管理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

“施工队伍管理措施”备案是管委会投资项目开工前置条件之一,内容包括: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农民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半军事化管理、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以及贯彻落实备案措施的相关规定等。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的监督和分包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动态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必须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单位,以班组为单元编制;每月10日前,由总包单位负责在现场公告栏张贴公示。

每月25~30日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电子版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上报备案。项目部将根据总包单位上报的花名册到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出现错漏情况的将对总包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按私招乱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备案后的花名册作为劳务队伍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不支持不在花名册内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投诉。

劳务队伍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必须与所在劳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并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离开原受聘企业,该企业必须5日内到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做变更登记。劳务企业不与劳务队长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按非法分包或转包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除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100%。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劳务发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劳务发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告知书”,注明总包、分包、维权部门电话。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对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实行封闭划分。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被单、床单等内务。对没有统一服装和床上用品的施工企业将处以200元/每人的罚款。

第三章 劳务用工与培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务人员,劳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方式和工资,但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各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应配合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搞好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封闭培训工作,保证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务工经过培训取得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确保施工现场的劳务工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镜等),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未取得“IC卡”上岗证的,都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以及进行建筑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除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外,还应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现场监督、核实、确认。凡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除追究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具有相关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过激行为。

第六章 奖 罚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企业,在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二)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的;

(五)未按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五)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六)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允许参加公司项目的招投标工程:

(一)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访,情节严重的。

(二)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记入不良档案,在招投标时予以减分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承揽的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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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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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劳务合同是一种合同形式,通常用于聘请企业的管理人员。这个合同是在企业和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并规定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职责、薪酬、福利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管理人员劳务合同是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它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关系提供保障。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知性。双方需要进行谈判,协商合同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人员劳务合同的主要议项包括:



职位和职责:社会地位和职责清楚地列示在合同中。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了解公司的业务,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公司。



薪酬福利:合同中最紧迫的议题是薪酬和福利,这是管理人员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



工作时间:全职管理人员需要确定他们要工作的小时数和制度。有些管理人员可能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加班。



保密条款:在一些情况下,公司需要保证商业数据的机密性,此时需要将保密条款列入合同,以确保敏感信息不会泄露。



离职条款:在管理人员劳务合同中应包含离职条款。除了一些明显的原因,例如辞职和解雇外,合同还应明确引退的条款。



续签条款:合同应该在规定日期之前进行续签。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应当作出新的协议,以保证管理人员在续签后具有满意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总之,管理人员劳务合同是企业和管理人员之间的重要合作契约,其内容应明确、可行、具有可预知性。良好的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增强了企业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提高了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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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路跨李公河桥梁工程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安路跨李公河桥梁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规范所属各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行为,满足施工生产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劳务作业分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三)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五)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业企业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七)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八)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九)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十)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十一)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二)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考核评价工作,并参与劳务纠纷处理。

第七条 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配合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 劳务分包准入标准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准入集团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考核评价结果,发布集团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所属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在该名册内选择劳务合作企业。

因工程需要,确需邀请未经预审登录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时,必须在招投标活动前对该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查,填写《劳务分包企业准入资格审批表》,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方可将其纳入劳务分包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资质;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市建委核发的管理手册;

(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 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必须是入围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的队伍,持有《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审查索取以下证明材料:

(一)前款(第九条)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复印件;

(二)作业队长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作业队长《授权书》原件及劳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第十条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第十一条 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标准:

(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施工作业;

(二)持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严禁录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严禁雇用童工。

第四章 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务分包有关规定,项目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在集团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内选择。

第十三条 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四条 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团组织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劳务分包由各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应留存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会议记录或纪要、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人、投标人有关信息等。

第五章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对劳务作业队伍准入资格进行逐级审核,填写《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总包法人单位(集团或三鑫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与之签

订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外埠工程按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集团劳务合同范本。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填写(不能由劳务作业队填写),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不能复写,严禁涂改,合同文本不得使用电子版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明对劳务作业队伍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的租赁和主材采购的内容,且单项合同总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各施工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劳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签字盖章手续按照集团或子公司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由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组织向住建委进行合同备案,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致使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以及工程范围、工期、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由项目申请办理变更合同手续,并且在合同变更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场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在合同到期之前应办理《延期协议》,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以集团资质中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集团劳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合同一份,所属各施工单位(各分公司)的劳务、合同、财务主管部门及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合同,其中,各施工单位的合同主管部门应留存合同正本备查。

第二十七条 以子公司(三鑫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子公司劳务、合同、财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合同备查。

第七章 劳务作业人员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本市项目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到市住建委办理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或专职劳务管理人员组织

办理所属项目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手续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方应保证本方人员相对稳定,凡劳务作业人员增减,劳务分包方须在12小时内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在规定时间(7日)内办理新增劳务作业人员在建委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埠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备案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八章 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要求,对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负责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周对本项目劳务用工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劳务用工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协助所属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每月组织劳务用工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集团将对重点项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各施工单位劳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

第九章 劳务费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末及时计量确认劳务分包完成的工作量,按时结算劳务费。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对所属项目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统一管理,明确结算与支付流程,每月或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时限及时支付劳务费。

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必须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

第十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除按照上级要求组织进行劳务分包企业评价和劳务作业队伍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外,集团实行内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约谈清退机制,同时,建立劳务分包方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记录劳务分包方在履约合同期间发生的不良行为,作为下一发布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和使用劳务作业队伍的依据。

第四十条 凡涉及与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队伍有管理业务关系的劳务、安全、质量、合同、财务、文明施工管理等部门或人员均应参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凡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劳务分包作业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集团劳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集团将组织对该劳务作业队长、所在劳务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履约谈话:

(一)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二)上级检查发现隐患突出、且整改不力的;

(三)违反规定,且不服从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屡教不改的;

(四)因劳务分包方违反规定(自身原因),给总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处罚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

经约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该劳务作业队伍清除出路桥建设市场,2年内不得在路桥系统内承揽业务,同一劳务企业2支及以上在内被约谈的,将取消该劳务企业下一在路桥系统内承揽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劳务作业队伍下一在路桥系统内承揽业务的资格:

(一)合同履约期内,因劳务分包方违反规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给总包方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财务规定,虚开假发票,造成总包方被处罚的;

(三)发生恶意讨薪、聚众闹事或围堵行为等群体性事件的。第四十三条 凡在内符合前两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给总包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取消该劳务企业下一在集团系统内承揽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违反劳务用工规定,集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在集团内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集团将每年组织评选先进劳务管理单位、优秀劳务主管、优秀劳动力管理员、优秀劳务管理项目部、优秀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对评出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及内劳务分包企业、队伍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先进劳务管理单位、优秀劳务管理项目部评比条件:在劳务管理工作中创新工作,各项管理工作到位。

第四十八条 优秀劳务主管、优秀劳动力管理员评比条件:工作中锐意创新,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优秀劳务分包作业队伍评比条件:

(一)圆满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各项管理工作到位,全年施工时间超过6个月或完成100万元以上施工生产项目的劳务分包额;

(二)能够及时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作业人员注册备案工作,注册率达100%,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劳务分包作业人员稳定率在85%以上;

(三)劳务作业人员(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作业人员无违法违纪,恶意讨薪,群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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