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法学课件(经典十七篇)
发布时间:2018-12-31法学课件(经典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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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极其本土资源》
点评: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法律与宗教》
点评: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木腿正义》
点评: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法辩》
点评: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
《法律是什么》
点评: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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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xxx,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律专业,我在区人民法院刑庭进行法学专业实习已经结束了,与之前的既兴奋又有些紧张相比,现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与自信。由于之前一直听说在法院这种很有等级观念的单位实习,还要端茶倒水,所以一直对在法院实习没有什么好感。而且由于兴趣等原因,并不想在法院工作,去实习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不要给自己的法学学习留下什么遗憾,去法院感受一下他的威严。但实际证明,如果我真的放弃了这次机会,一定会有遗憾。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帮助核对起诉书、判决书的正本和副本,了解了起诉书、判决书的格式及写作方式。填写了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的记录,这些本应当事人亲自填写,但在法院约定俗成。帮法官写工作记录,明白了工作记录的作用。订案卷正卷副卷,编编号,填写卷宗目录,卷宗内容,这项工作人见人烦,但没有他,在法院的实习将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讨论案情、法条、定罪量刑,学习,气氛很好,让我在实践中运用了学到的知识。填写提押票、换押票、律师的出庭通知、结案报告、执行书还有上诉报告、审委会报告什么的,了解了律师、看守所、审委会各个部门的职能。去检察院、价格鉴定中心、看守所,开阔了眼界,知道了许多从不曾涉及的东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历最多的,还是听了各种格样的案件,从一个案件送来到结案的全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有卖淫的,有招摇撞骗的,有在女厕所盗窃的,有打架故意伤害的,有运输毒的,有故意杀亲人的,有卖盗版光盘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务的┅┅
以前认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对他们深恶痛绝,所以第一次见到穿黄马甲的罪犯,吓得不敢和他对视,而是从后面绕到了旁听席。而当我听了许多的案件审理,亲眼见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当事人、家属谈话,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逐渐改变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装疯卖傻;但也有那种刚高中毕业甚至只念了小学就出来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时邪念就犯罪的。有许多甚至比我们还小的人多次被执行强制措施;还有许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离异,没人管,许多罪犯没有工作,很多人请不起或根本不懂请辩护人,听不懂法庭上的问话,不会写自己的名字。让我觉得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他们就是一些再普通不过的人,对罪犯,感到从最初的害怕还有像孙继秋老师说的好奇到后来的麻木。每天看着罪犯和一些家属出出入入,每天看着来往法院的人,会觉得本认为不会很多的刑事案件实际很多,会觉得生活的世界原本复杂,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几百个法条又如何能解决得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的各种问题。
就像我遇到的一个案例,有两个老人,没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卖报纸为业的生活来源,在家门口摆摊,被城管制止,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务,取保候审,后被判缓刑。
其实,法庭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体会着社会中的悲欢离合。看着每天写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刑事判决书,其实就是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以及他的家庭,但这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罢。这些都警示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不要一时冲动误入歧途,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和生活。
在实习的过程中,让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审的过程中,看到了陪审员的审理经过以及他们和法官和议的过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审的现实。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权力,看到了独任制的不足。在执行的过程中,看到了司法实践对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区别对待。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看到了认罪与赔偿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圆滑的、厉害的会少一些麻烦呢?这罪与非罪、罚的多与少的界限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国司法亟待解决的事情。而法院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仍然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在实习的过程中,感到原本威严的法官,其实是那么平易近人,没有一点架子,细心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认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每当有案子的时候,法官会和我们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证据,针对案情查找法条、案例及相关资料,让我们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无疑帮助我们将学过的知识加以复习,并最大限度的把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也切实感到了作为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与庄严。让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坛,成为我们身边值得崇敬的师长。
另外,在我们接触的检察院人员、律师的身上,也有许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没有机会到检察院实习,也是一大遗憾,所以建议学校能够对暑期的实习也做一定的组织,也许时间不用很多,但公检法各个工作部门的良好气氛一定对我们的学习有益而无害。
在实习的过程中,虽然问了许多幼稚的问题,有的工作可能做得还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实习的收获仍将是我们的专业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期三个月的法学专业实习结束了。感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接收我们实习,让我们在那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日子。感谢刑庭的法官们、书记员们,是他们耐心的帮助让我们学到了许多知识,让我们变得成熟、自信的面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将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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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民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需要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及其理论,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其它法学研究提供基础和借鉴。在学习民法学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围。民法学是指以私法为基础,通过对个人、家庭、财产等法律关系的研究,阐述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学科。民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有三大领域,即财产法、人格权法和婚姻家庭法。
在财产法方面,我们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如物、主体、行为等,研究财产的生产、流转、转移等基本制度,以及承认合法的产权关系。同时,还要学习担保、债权、债务等财产法制度。
在人格权法方面,我们需要掌握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人格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如人身自由权、人身尊严权、知情权等等。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情况和对抗手段。
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我们需要掌握婚姻法、家庭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和各种维护方法,例如离婚、收养、监护等。
同时,民法学还需要掌握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考虑法律与自由、公正、平等等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各种公私利益的协调。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最新的国家法律和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类实际问题,在处理法律纠纷时保持冷静、客观、公正,尊重法律,维护正义,为社会提供贡献。
总之,学习民法学需要学生们全面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适用规则,了解民法学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际应用,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社会、企业和个人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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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论文
论文题目:有关刑事诉讼证据问题
学生姓名: 郭秋云 指导教师: 张亦驰 学科专业: 法学
学
号: ***003 学习中心: 重庆市云阳县奥鹏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 年10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郭秋云
日
期: 2016
年
月
摘要
论述有关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依据与规则、困惑与建议、意在为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时多提供一份参考意见,以减少办案过程中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主观因素,揭开刑事司法的神密面纱,加强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引 言
刑事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极其复杂的问题,围绕证据问题的讨论,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人各施所长,对其中很多疑难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势在必行,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刑事诉讼以其对被告人的严厉惩罚使得犯罪的方法更加诡密,其证据的表现远比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隐蔽得多,对比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工作更为复杂艰巨,证据关系着罪与非罪,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刑事证据展开的证据问题是法院审判的关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普遍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依据, 即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已知的事实是证据,未知的事实是证明对象。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证据也是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但又有它自身的特性,特别是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有着很大差别。刑事证据证明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民事证据证明的是当事人财物侵权事实,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不同,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行政证据收集、审查、与判段都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据此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之轻重的一切客观事。2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为了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效地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一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证据问题外,还在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专门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在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和第三编“审判”各章中规定了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各项规定,同时也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臆想的产物。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由于各种事物都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因此,如果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留下某些痕迹和产生映象等;即使犯罪分子制造假象,伪造现场或假证、或者犯罪后毁灭罪证、破坏现场,必然又会出现新的痕迹和映象;反之,如果没有发生犯罪行为,客观外界就不会有犯罪的痕迹和映象,也必然会存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这一事实相联系的事实,这些事实可用作证据以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以证据是独立于犯罪分子和司法人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3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据此司法人员只能正确地认识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明作用,而不能用猜测和推论来代替证据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替换证据材料。即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同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反之,同案件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所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无论有罪的证据或无罪的证据,都必须是与案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2).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与犯罪事实没有联系的材料,不能作为有罪证据。4但是如果对证明无罪有意义时,可作为无罪证据。
3、法律性。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据必须是用合法的方式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即证据只能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二、所有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证据必须是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种证据表现形式:1 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 ;3 被害 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所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以这七种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事实才具有证据的资格。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正确的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刑事证据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材料,它表明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方面这些事实材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它,它是证据,你不认识它,它作为证据的本质不变。5另一方面对这些事实材料的利用又存在着相对主观性。因为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再现,而办案人员并没有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
6程,这就可能使证据是支离破碎的。这些事实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知和认知,即只有在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事实材料并加以收集运用后,其方能成为诉讼证据; 同时,尽管证据的本质是客观的,但反映在某一具体刑事案件中认定案情的材料则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作出判断取舍,这必然增加证据的主观色彩。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就其本质而言是客观的,但不可否认 在收集运用证据过程中带有主观因素,具有相对主观性。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证据的相对主观性,对于全面认识证据,正确运用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定证据具有相对主观性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七种证据无疑都是人们听到看到后在头脑中反映,或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听到看到的原始证据基础上对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做出的确定性判断,都是感知证据和认知证据,都是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7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都是人类意志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特别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由于“强烈的利己动机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地用虚假陈述或供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8毫无疑问具有主观性;书证是以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以符号图像等方式表达人思想的客观存在,对案件事实的记载或对主观意愿的表达都要经过大脑的加工,因而带有很强的个人意志,所以书证也有较强的主观性;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它不能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而只有司法人员认识到该物品、痕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加以固定后,该物品痕迹才能成为证据,当人类的认识水平尚认识不到其作用时,即使该物品痕迹确实存在也无法成为诉讼证据,因此物证也具有一定主观性;勘查、检验笔录、鉴定结论是人们利用技术手段依靠经验、学识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再叙述,再叙述过程受人的知识、经验、人格、设备的影响,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反映过程。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和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技术含量高,在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方面大大优于其他证据,但正是由于其高技术性使其易受人为操纵的影响,造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因而视听资料也具有主观色彩。
(二)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案件发生时遗留下来的客观事物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在没有发现之前并不能说这些客观事实不存在,但这些遗留的客观材料在未被司法人员发现、收集以前,案件就不能侦破。然而证据的收集、发现,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觉、认识、判断,并受工作责任心、知识、经验的影响,收集证据往往会带有主观因素。同样一个证据,有些办案人员就能及时地发现和掌握并加以固定 使案件得以及时地侦破,有些办案人员则不能。究其原因就是收集证据时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
由于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尽量避免其消极性。尽管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不管他怎样狡猾,怎样伪装,也不可能将真象隐蔽的十分彻底,总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犯罪活动的证据。只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感,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依靠群众,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就能及时收集到客观全面的证据,从而做到及时破案。准确认定犯罪反之如果在证据收集时受主观性的负面影响,往往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三)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反映到案件中的事实材料可能有真有假,证明的作用可能有大小。办案人员的分析判断是定案的决定因素。“内容相悖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对冲突事实主体主张的认可与否定,都决定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认识和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所描绘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再现冲突事实的真实程度,决定于法官这种感觉与证据基础的偏异与贴正”9,如实物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而只有把实物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证实全部犯罪事实。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有机结合过程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它离不开办案人员运用证据之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受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左右 受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准、工作经验、敬业精神、思想观念的限制。表现在运用证据的实践活动中,同样一个实物证据有些办案人员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因此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高低和敬业精神、道德水准对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起重要作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实事求是作为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实际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的结论必须是客观案情的本来面目。但这只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所要达到的最高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特殊性,使司法人员很难做到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全部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案件真象的探求。
结 论
综上所述,之所以要分析刑事证据的问题,就是要帮助从事刑事诉讼证据研究和从事刑事审判的同志进一步认清,事务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相对论在具体办案中的价值是怎样的,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共同的最终的价值取向上我们选择哪一种标准作为办案指南。一个证据能否使用,能否被采信,关键并不在于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原始形态,而是在于证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采信的客观标准。它不仅需要我们全体从事刑事法律研究与审判工作的同志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我们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仲、肖贤富等主编《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5 月第版第 229 页
2.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6 页 3.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7 页 4.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210 页 5.陈兴良主编《刑诉法评论》第 5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6.王利明著《司法改革与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62 62 页 7.朱云著《刑事诉讼证据》法律出版社全年 8 月第 1 版第 111 页
8.《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0 页 9.《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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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学校要求社科类的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来到我们龙岩中院经济庭实习,受到了经济庭的前辈们热情的传帮带,我通过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
刚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盔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听说其他同学在律所实习的都比较闲,基本没有什么可做的。我觉得和他们相比,我还是很幸运的,虽然接触的东西不是很多,但是负责带我的实习老师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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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民法,构建法治新风尚》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和民主法制化进程,而民法作为我国基本的私法律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加强民法的教育和宣传,不仅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更能够构建法治新风尚,提升我国在全球的法治形象。
一、增强民法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民法规定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到人的生产、生活、交往和保护等方方面面。因此,加强对民法的学习和了解,可以增强公民的民法意识,提高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素养。
在学校中,可以将民法学科列为必修课程,充分利用教科书、课件、教案、互动讨论等多种教学方式,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条文,梳理经典案例,引导学生用“法眼”审视生活,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此外,也可以将民法融入各学科的教学,通过具体问题的探讨,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的知识。
在社会上,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普及民法知识,如举办民法讲座、发放民法宣传手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民法的作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合理使用方法,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
二、严格执行民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执行民法条文,才能让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是加强民法宣传和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民法条文的精研,更好地了解其具体规定及适用情况,对于一些争议性的案件,要依据实际情况,认真审查,公正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重协调解决民事纠纷,尽量让当事人自主协商,减少法律纠纷,为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除此之外,在各级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中,也应该加强对民法的执行和贯彻落实,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待遇和权益。同时,还要积极发掘民间力量,多利用法律援助、律师咨询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三、推动民法建设与创新,开创法治新局面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经验总结和法律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经验,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在宣传民法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推动民法建设和创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学校中,要重视对民法发展的研究和探讨。除了学习传统的民法条文,也要研究新领域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探索新的解决方法和机制。同时,也可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在实践中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做到知行合一。
在社会上,也要积极推动民法创新,加强立法研究和业务创新,为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同时,还要加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与时俱进,开创法治新局面。
总之,宣传民法,构建法治新风尚,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手段。只有深入推进民法教育和宣传,加强民法执行和服务,同时积极推动民法创新与发展,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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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实习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20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20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20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20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20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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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卓凡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四)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卓凡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五)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结语
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论文,又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卓凡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既然我热爱法律,那么我没有理由不学好。我相信自己!
法学的寒假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我在XX司法所进行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
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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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课件随着我们国家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逐渐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而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宪法的作用日益凸显。正是宪法的制定和贯彻,才使得我们国家走向了一个更加稳定和繁荣的未来。因此,宪法学习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推行全面法治,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和教育,我们需要宪法学习课件。
一、宪法的特点和作用
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规章,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的特点是良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良好的稳定性意味着宪法不会随着时间、地区、政党或人民的变化而发生重大变化。权威性意味着宪法的权威性不可侵犯,是其他法律和法规的基础和标准。
宪法的作用很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民事、刑事和国际法等多个领域。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设置和运行方式,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实现。其次,宪法规定了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制度的顺畅。最后,宪法涉及到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个人权利和女性权利等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稳定秩序。
二、宪法学习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宪法也成为国际间交往的重要问题。因此,全民学习宪法不仅可以弘扬宪法精神,逐步形成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的共识,而且可以加强国际交往和合作。
更重要的是,宪法学习对于全面推行法治有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宪法的普及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其次,宪法的学习和贯彻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从而促进国家建设和发展。
三、宪法学习课件的制作内容
为了促进宪法学习的普及和推广,我们建议制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宪法学习课件:
1、宪法学习的基本要素:概括和解释宪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包括宪法的形式、内容、权威和作用等。
2、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法治理念、爱国主义、敬业精神、诚信守信等内容,使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能够学习到合法行为的标准和准则。
3、宪法的保障机制:解释宪法的权力机构和程序,宪法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机构等内容;同时,也讲述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权益。
4、宪法和国家治理:讲述宪法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和体现,宪法对于政治制度、文化建设、社会经济和生态建设的影响等内容。
总之,宪法学习课件的制作需要从基础概念、核心价值观以及权威性保障等多个角度来讲解和剖析宪法的精髓内涵,讲解如何对待宪法、尊重宪法,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应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从而提高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和维护民族利益的意识和能力。
▶️ 法学课件 ◀️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和重要社会价值。学习宪法不仅是国民基本义务,更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必要基础。本课件将深入分析宪法学习的相关主题,探讨宪法的重要性、学习方法、宪法精神以及宪法与公民权利等问题。一、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国民的共同意志和基本制度框架。宪法既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载体。学习宪法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了解国家的制度和政治环境、认识法律规范的力量和制约作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二、宪法学习的方法
宪法学习的方法有多种,包括阅读法律文献、参加法律培训、听取法律讲座、参与法律研究等。其中,阅读宪法文献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分析宪法的基本条款、解释规范、宪法精神等方面了解宪法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三、宪法精神
宪法精神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和原则。它包括人民主权、社会主义制度、法治原则、平等权利、自由权利、民族团结等方面。这些精神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制度和政治文化的重要成分,对于国家的稳定、和谐和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四、宪法与公民权利
宪法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等方面。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不仅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和制度框架,学习宪法是国民的重要义务和对国家的承诺。通过深入了解宪法的重要性、学习方法、宪法精神和宪法与公民权利等方面,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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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诉讼和解制度的讨论旷日持久了,然而,我们看到,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该问题莫衷一是。立法上对该制度规定的笼统性,一定程度上造成纠纷未能真正案结事了,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自不待言。因而,在今天仍有必要对诉讼和解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广义上的诉讼和解包括诉讼中和解以及诉讼外和解,本文主要讨论的以及下文中出现的“诉讼和解”均指诉讼中和解。笔者认为,诉讼和解除具有已经基本被认可的约束力、确定力、强制执行力外,还应当具有既判力。
关键词:诉讼和解;效力;救济;既判力
一、引言
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分担早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来说,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诉讼和解制度未能做出详实地、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导致该制度的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二、诉讼和解的性质
想要明确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不得不从诉讼和解行为的性质的入手。理论界对于诉讼和解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私法行为说。
2、诉讼行为说。诉讼和解乃是当事人就其诉讼标的相互让步达成一致,并向法院陈述的诉讼行为。
3、一行为两性质说。该说认为,诉讼和解只是一个诉讼行为,然而却兼具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的性质和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缺乏诉讼法或实体法上任一要见,则诉讼和解归属无效。两行为并存说。
4、两行为并存说。即诉讼和解是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并存,其中一行为在效力上有瑕疵时,另一行为也将受到影响。笔者认为,诉讼和解实质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提交到法院的双方存在的纠纷达成解决的合意,从而消灭了继续诉讼的意义的行为。和解达成后,既发生了实体法上,权利处分的法律行为,又发生诉讼上的效力,因而,笔者赞同一行为两性质说。
当事人基于处分权主义,对实体法上权利的处分乃为诉讼和解的肉体,而法院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主体地位以及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对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并认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后,赋予其诉讼法上的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于自身合法利益自愿做出的处分,当事人自由自己的考量,因而,和解协议的内容并不必然与事实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致。和解协议的正当性即源于此,即双方当事人综合各种考量之后,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与对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做出的决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得任意反悔。
三、诉讼和解的程序及效力
3.1为了区别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法院对诉讼中达成的和解予以一定程度上的审查,但该审查应当主要偏重于形式审查。笔者认为,为了配合诉讼和解的效力,主要是对诉讼标的的确定力,诉讼和解协议还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该诉讼标的的解决已自愿达成合意解决,并不得再对该诉讼标的另行起诉。审查过程中,法官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是明确诉讼和解的效力,即若无诉讼和解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当事人不得再对本案纠纷提起诉讼。实践中,诉讼和解达成后,当事人通常通过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3.2此后对本诉讼标的不得另行起诉的依据源自哪里呢?来自私法契约还是诉讼上的代替判决?笔者认为,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选择和解以解决纠纷的权利,自应由民事诉讼法承认和保障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否则,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将一般无二,无法实现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应有的功能。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和解协议生效,并产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确定力、执行力、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自愿制定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诚实信用原则是和解协议确定力、执行力以及约束力核心,即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乃是出于对自己行为的应有之举。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足可见该原则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法律生活当中的统治性地位,人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任意反悔,扰乱各种民事关系中的预测性。
3.3而单单有内核是不够的,道德上的约束并不足以约束所有人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还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诉讼和解彻底解决纷争,消灭诉讼标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应是题中应有之意。尽管理论上,对于诉讼和解是否有既判力,众说纷纭,但是应当看到,实践中,基于处理实际问题之需要,法院往往采取一种务实的态度,原则上并不追求释义学上的逻辑一贯性。因而,从结果意义上说,笔者支持诉讼和解具有既判力的观点。以维护诉讼和解的既判力来实现诉讼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现代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四、诉讼和解的救济及建议
4.1和解协议达成后,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或者必然得到实现,还有待于义务人的适当履行。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当事人已经不能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书没有根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权利人的权利应如何救济,在实务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4.2如华达公司诉东部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房产庭于1995年8月24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天以内返还华达公司1629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于1995年9月11日自愿达成一份履行第066号判决的《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东部公司分期偿还华达公司购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计至1995年8月25日)。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至1996年12月31日前还清。
4.3此后,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付款。华达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双方都是法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最高院认为,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
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上述和解协议不是诉讼中达成的,但从上述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最高院对诉讼和解问题的处理原则,即达成诉讼和解后,原诉讼标的消灭,若诉讼和解存在瑕疵,应当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而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因为和解协议是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不服”法院裁判的情况。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会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完善的诉讼和解制度,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尽快恢复正常的私法秩序的角度来说,是势在必行的。
4.4明确的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是诉讼和解制度完善的前提。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和解制度,笔者提出以下个人浅见:
一、诉讼和解应当在诉讼系属后,法官面前做出,并经法官审查,确定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益的内容,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法官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诉讼和解的效力,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
三、诉讼和解协议应记入庭审笔录或者加盖法院公章,从形式上赋予和解协议的正式性;
四、在民诉法典中确立,达成诉讼和解的,不得对本案诉讼标的再行起诉。诉讼和解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期限与给付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相同。诉讼和解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只能针对和解协议启动再审程序,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五、申请撤销和解协议的,应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逾期的丧失申请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三民书局,2009年10月5版,页113.
[2]姜世明,民事诉讼法(下),新学林出版,2013年5月1版,页220.
[3]王玮佑:《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概念作为判准的意义与局限,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廿一).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5]张晋红:《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 法学课件 ◀️
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如何进行有效的宪法学习是每个公民应该关注的重要课题。为了提高公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知,许多学校、社区和组织都会编制宪法学习课件,以便更好地普及宪法知识。本文将以《宪法学习课件》为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这样一份课件的编制过程和内容设置。
课件封面设计是课件编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封面设计要突出宪法的重要性,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可以使用国家象征、宪法的主题色调等元素,如国旗、宪法册页、权杖等进行装饰。同时,可以在封面上添加一些引人注目的标题,如“宪法保障你的权益”、“宪法,法治社会的基石”等,以激发读者的学习兴趣。
第一页的内容可以是一个简短而简洁的导言,简要解释为什么需要学习宪法以及宪法的重要性。可以以一些引人入胜的事例来引导读者思考,如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等,以引起读者对宪法学习的兴趣。
第二页至第五页可以介绍宪法的基本概念和起源。可以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使用有趣的 图案和简洁明了的文字叙述,介绍宪法的定义、它的历史渊源等。还可以通过插图等形式,介绍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以便读者对世界各国的宪法有一定的了解。
第六页至第十页可以介绍宪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可以罗列宪法的各个章节,如国家组织、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立法程序等。每个章节可以使用不同的颜色和图标,以便读者快速了解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在各个章节中,可以详细介绍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等,同时也要指出权利的界限和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接下来的几页可以是一些宪法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典型的宪法案例,如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例等,通过分析案例,加深读者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
最后几页可以是宪法学习的总结和反思,可以通过问题和讨论的方式,激发读者对宪法学习的思考。如“你认为宪法对你的生活有怎样的影响?”、“如果你是国家元首,你会如何运用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等。
整个课件的配色要简洁、清晰,文字要简练明了,图文并茂,以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同时,课件中可以设置一些互动环节,如小测验、角色扮演等,以激发读者的参与积极性。
一份优秀的宪法学习课件应该具有生动、详细、具体的特点。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以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强化读者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最终达到宪法学习教育的目的。这样的课件将为公民的宪法学习提供有效的辅助工具,有助于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
▶️ 法学课件 ◀️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研究的是民事关系及其法律规则的构成、内容、变化和效力。本文将围绕民法学展开,选取几个与之相关的主题,进行探究和分析,旨在加深对民法学的理解。一、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
合同作为民法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规则之一,它不仅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合同的概念、种类、要件、效力、解除等方面的问题。而实践方面,则主要围绕着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问题展开。
在对合同法进行深入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其理论内涵和法律规则,还需要探究其实际应用和解决实际纠纷的机制。因此,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案例和经典案例,进一步加深对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
二、财产权的保护与实践
财产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权利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到社会发展与稳定。为了保护财产权,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来确保其得到有效的维护。
在学习财产权的保护与实践时,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规则制定、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合理的手段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包括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以及如何通过推动法律改革、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程度等,进一步推进财产权的保护。
三、侵权责任制的实践与创新
侵权法作为民法中最具有现代色彩的法律规则之一,它涉及到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重要利益。通过侵权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践,我们可以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探究侵权责任制的实践与创新时,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其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判例,还需要关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对侵权责任制的历史沿革、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进一步推动其创新与发展。
通过以上对民法学的主题分析和探究,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学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在学习和研究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不断拓展视野,结合实际问题,来探索实际应用和解决实际困难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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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法学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法学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法学产品市场的形成,对法学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法学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法学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法学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法学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法学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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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报告
引言
法学实习是法学专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是一次非常宝贵的机会,让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到真正的法律实践,从而深入了解法律工作的本质。在法学实习期间,我有机会在一个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在这个实习期间,我积累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让我对法律工作有更深入的认识。
实习经历
在实习的第一周,我被分配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组,这个项目组是负责解决一起公司债务纠纷的律师团队。在这个项目组中,我和其他的实习同学一起承担了很多任务,比如查找相关法律文献、整理相关法律条文等等。同时,我们也有机会参加会议,听取公司高层对债务问题的讨论,这让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的实践与理论的巨大差距。
在实习的第二个月,我被分配到了另外一个项目组,这个项目组负责为一名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这名受害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需要律师来帮助他争取赔偿。在这个项目组中,我与律师一起协助了受害者填写相关申请表,收集证据材料,进行法律分析等等。在这个项目组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的社会责任。
感言
通过这次法学实习,我深深地认识到了法律行业的实践意义和社会责任。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行业,让我更加坚定了进入法律行业的决心。与此同时,我也感谢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和支持,他们的指导让我收益良多,不仅让我在实践中提升了自己的技能,也让我感受到了该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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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毕业生姓名 : 专学
业 :
号 :指导教师
所属系(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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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一开始从复仇的防卫中萌芽,后来逐渐发展成私刑,直至它能成为更完善的制度被刑法确定下来。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正当防卫目的正当性表明它不是违法侵害,也不是主要用来惩罚侵害人,而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力回击。然而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它不足之处的背后是立法在某些领域的欠缺。本文就完善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制度的发展。
ii
目 录
摘 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1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1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3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4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4 1.防卫认识.............................................................4 2.防卫目的.............................................................5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5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6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6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6
三、关于防卫过当.......................................................7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7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8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9
(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10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10
(三)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11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11 结 论................................................................12 参考文献..............................................................13 致 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iii
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 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意义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
不法侵害
Abstract
Justifiable defence is the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t is legal to citizens struggle with illegal behavior is a kind of important means and rights.Its purpose is to encourage citizens and the ongoing struggle, unlawful infringement to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awful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ongoing infrinnged upon.Based on the concep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purpose and legal issues, such as undue defence, and combined wit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justifiable defence conten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perfect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Keywords: self-defense; defend intention;undue defence;defence to limit;infrinnged upon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欧洲,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的古代法律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致轮廓。例如在古罗马非常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被)认为是合法的。”①在我国,与它类似的制度也出现得比较早。例如,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己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 ②这段话的含义是说,如果在夜里无缘无故地闯入别人家里,要打四十大板。主人当场杀死闯入者,不以犯罪论。主人明知他人不是有意侵犯而将其杀伤,以斗杀、伤之罪减轻处罚;闯入者已就缚后主人将其杀或伤,则各以斗杀、伤之罪论刑。其中不仅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甚至还规定了防卫过当。通过唐律的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从形式上进行比较,古代的正当防卫与今天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行为的前提(是否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的对象(是否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行为的时间(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及行为的限度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已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备了现代正当防卫的大致轮廓。当然,从实质上看,古代的防卫制度比之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条件限制上要宽松得多,它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奴隶主或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和利益,因而实质上是统治阶级为自己设立的一种私刑权,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且即便从形式上看,当时的制度的完备性也远不能同今天相提并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严格的法律概念而被提出来,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从反对封建主义的立场出发,法国自然主义法学派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首先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权利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之一。其后,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家拉吉舍夫,结合俄国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派的正当防卫理论。③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是资产阶级刑法中最早规定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它标志着近现代意义上正当防卫在制度上开始建立,并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可以说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完全是在以前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与经验,对1979年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新规定了特殊防卫权(有时也叫无限防卫权)。这对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 引自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3页。
引自蒲坚《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98页。③ 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03—108页。①②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使每个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实行反击,有权给侵害者以必要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因此,正当防卫的实质,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防卫权。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以说它又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我国,爱护集体,关心他人,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我们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如果有人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视而不见,听任犯罪分子胡作非为,那么他就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对负有某些特定职责的公民如人民警察,正当防卫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正当防卫的涵义可知,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国家不仅允许而且希望和要求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鼓励和支持公民履行这项社会义务。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履行正当防卫义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之所以在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之外解决正当防卫问题,是因为,犯罪构成由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备了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具有犯罪属性成立犯罪,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即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把正当防卫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本不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即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没有恶性,不存在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相反,其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它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
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①。
1.防卫认识
当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每一个在场的人对不法侵害都应有相应的认识,无论正当防卫反映的内容、形式以及性质有多大差别,都是基于认识所产生的。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进行防卫的首要条件,没有防卫认识,就不可能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防卫人在防卫时的认识内容有些是必须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可或缺;有些则是选择性的,即使防卫人有时认识不到,也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②
(1)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防卫人只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才能产生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仍然实施了加害行为,那他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说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则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①②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4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5—36页
至于不法侵害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不需要防卫人作出明确的判断。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具有客观上的危害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具有罪过的必要。
(2)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刑法要求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应随不法侵害的产生与终止而实施和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如果是一般的不法侵害,应当是不法侵害进行到了一定程度,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对某种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部分损害或即将带来严重的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于特殊防卫中的暴力犯罪行为,应以着手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
(3)防卫人必须认清不法侵害人
防卫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人,才能明确反击的具体对象。如果防卫人明知某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而仍对他实施了加害行为,他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2.防卫目的
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宗旨和核心,没有目的,人的行动便失去了目标,防卫意图便失去了方向。如果防卫认识是告诉行为人可以防卫,防卫目的则是促使人们决定防卫意图以及怎样防卫。缺少了防卫目的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意图。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①
从内容上看,正当防卫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刑法“为公”的立法特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刑法制度中的体现。从保护合法权益的种类来看,既可以是人身权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保护的对象没有限制,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有其质的特征和量的特征。就质而言,具有社会的危害性,即指某一行为直 ①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不法的性质。就量而言,侵害具有紧迫性,即指那些带有暴力、暴力性和破坏性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质和量的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社会危害性质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而也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而侵害紧迫性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①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在时间条件上,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方面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想象的、推测的。在不法侵害并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这叫“假想防卫”。另一方面是指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要求。因此既不允许事先防卫,也不允许事后防卫,无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都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它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同时不法侵害人的财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例如,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等。如果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又不具备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其有无罪过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③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条件上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说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给不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页 ③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39页 ①②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失去了防卫的适当性,从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基本相适①应说”。该说以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即防卫行为从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基本相适应。二是“必要说”。②该说主张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其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即使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应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三是“折衷说”。该说认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基本相适应说”没有看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必要说”虽着眼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对于必要限度的设定太宽松,从而导致可能滥用防卫权。“折衷说”首先保证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同时又要防止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上述三种观点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合理。
三、关于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③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117页。①②
③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相当激烈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存在罪过。
从实践上看,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不同的,有的比较慌张、惊恐,有的比较从容、镇定。在防卫人处于慌张、惊恐的状态下,行为人一般不可能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产生认识,也不应该要求防卫人履行预见义务从而避免过当结果的出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防卫人在处于从容、镇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完全有可能认识,有时候认识的甚至比较清楚。在有能力认识而没有认识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或必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防卫行为,在逻辑上就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存在的余地。如果防卫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由于某种条件的存在而轻信不会过当,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心切而对过当结果是否出现放任不顾,就属于间接故意;也有防卫人出于激愤等情绪,而故意使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的结果,这时当然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
总之,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两类:一是非罪过的心理态度,强调这种情况,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一出现防卫过当的结果就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的不当的做法。二是罪过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讨论看,学者们对防卫过当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形式没有分歧,而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意见。就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内容来考察,一是为了防卫,对此,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目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动机;二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目的从实质上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这样将对不法侵害或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视为防卫行为的目的更为恰当。在此,学者们是赞同的。而且此两者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也完全可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中兼容。那么,能否将后者理解为是以防卫行为能够阻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最低点的一
个包括“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内的防卫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完全可以。因为这样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防卫目的或动机的实现的,两者仍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对防卫人在实行防卫时关于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主观认识限制在没有“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限度内。只是规定,在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根据防卫人行为时对该客观情况的罪过的心理态度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论认定防卫人的主观上对过当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这样理解对于将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中是没有问题的,但能否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一并包容呢?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讲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前提条件和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它既不可能由故意构成,也不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的,为了追求或者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由故意引起,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之初,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果然如此,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为犯罪目的与防卫过当目的的正当性是不能并存的。但以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来否认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于防卫过当之中理由并不妥当。因为,其一,即便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甚至故意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否认其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具有实行防卫的权利,不能否认其根据该权利实行防卫的正当性。其二,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并不排斥防卫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目的的存在。其三,如果否认防卫人对过当结果的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势必对防卫人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那么不仅剥夺了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对其处罚也是过于苛刻的。其四,在不少时候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着不确定认识,如果一旦过当就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在现实生活中会挫伤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与设立正当防卫的精神相悖。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当歌颂;这样法律将正当防卫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会隐藏正当防卫在社会上的好的效果。正当防卫只有质疑是否成立,而没有将它的良好影响向社会公开,以立法的方式得到表彰,这样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地行使正当防卫,尤其是为了国家为了他人的利益时宁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去及时阻止不法行为,人们会担心自己的善举不但没能得到法律及社会的表彰,弄不好落个防卫过当或是别的责任反而会将自己拖入苦海。当今的社会治安虽好但各种暴行的出现总是很突然,看似平静的社会秩序或许其中已潜含了不法行为的酝酿发展。社会在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策略也在提高,他们作案的行径、线索也不是个个都能击破,再加上被抓住时狡辩的优异口才,所以栽赃陷害好人是有可能的,所以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的人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误以为故意行凶被论罪。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他们的功德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这样会抑制、削弱、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积极性。对此本文的建议是立法上应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格地说,行凶含义十分广泛,作为法条上的文字让执法者、守法者都很难界定。例如有一类脾爆性粗的人,在社会上对一点鸡毛小事动粗,形如恶煞毫不讲理,但不见得这类人能造成多大的客观人身或财产伤害,他顶多就是给人以精神压力,要是让受恐吓者借“行凶”为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重伤与死亡是很不值的,所以本文认为“行凶”一词有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建议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特殊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它实行特殊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暴力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抢劫和强奸是特殊防卫的对象,那么,是不是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呢?本文认为,不是。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
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特殊防卫,本文认为不能。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特殊防卫。总之,在认定特殊防卫的对象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与限制现行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三)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有可能自己身负重伤,也有可能因防卫而损坏了自己的财产。即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防卫时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两者都有。正当防卫除了被依法确定合法有效之外,对于防卫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认为正当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卫过当的义务,其行为合法,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合法性,防卫人在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所以建议立法中增加关于不法侵害人除赔偿其不法行为给正当防卫人造成的损失的同时,还要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有的人可能利用特殊防卫的权利而达到杀害别人的目的,所以,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没有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特殊防卫就不能成立。
结 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行为是极具正义性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惩恶的传统美德,它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不怕违法犯罪分子的威风,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畏惧法律,畏怕好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尽管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有许多缺点暴露出来,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它会继续发展并将深入每个守法公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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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件民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体系之一,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人民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应用和研究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所以,学生在学习民法学课程时需要理解其相关知识和概念,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实践技能。
一、民事主体
民法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是民事主体,它包括人和法人两种形式。人是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而法人则指组织、企业等法律实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参与者,保护他们的权益是民法的首要任务。在实践中,民事主体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行为来创造、变更、终止、扩大或限制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行为。民事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进行的,也可以是法人进行的,与民事主体的身份和构成有关。在实践中,民事行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同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或事先达成的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种类繁多,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信用责任和保密责任等。在实践中,民事责任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便合理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将自己的诉求提交于司法机关并在官方场所进行公开的辩论活动。民事诉讼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司法意识和法律技能,以便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维权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法学课程需要学生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以便能够应对复杂的民事活动和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需要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概念和知识,同时也需要学习到实践中的法律技能和方法。实际应用中,民法学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至少提高法律素养和意识,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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