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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课件

发布时间:2026-02-10

营业税课件(推荐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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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

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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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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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各编辑栏的数据值都必须填写,日期填写格式为(YYYY.MM.DD),如:1999.01.01,数值为零的必须输入0,不允许删除或空。

二、缺省产生的数据行或数据都是为方便用户填写,用户可选择填写,不填时数据为零。

三、在纸质申报表上需填写而在此未列出的一些数据,如企业名称等固有信息将自动生成。

四、经核对录入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将您所录入的数据发送给税务部门,这样即完成了电子申报程序。如需修改,必须通过[文书申请-其它有关文书(事项)申请审批表]操作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纳税人点击申报表进行申报时,系统会自动提示本月该报表的所有申报明细,请您认真仔细核对再确定是否继续申报,避免重复申报。

六、税务机关根据开票税金开具税票,因此用户必须认真核对开票税金,确保实纳税款的准确性。

七、税款所属起始日期、税款所属终止日期、税款限缴日期由系统自动提取,用户不能修改。您若要申报以前月(季)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应到税务机关处理。

八、申报表中的抵缴数、减免税和缓缴数是由系统从有关批复文书中自动提取,用户不能修改。

九、系统提供自动计算功能,您只需录入基本数据,系统自动产生计算数据;在您提交申报表之前,系统会作初步合法性校验,如有不妥,您可以根据系统提示修改。

十、纳税申报成功后,您可根据需要将申报表进行即时打印或另存为 HTML 文件。申报表统一用 A4 纸打印后,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十一、每张打印的申报表的表尾都由一串“打印鉴证码”,用以税务机关校验纳税人打印的报表数据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确保申报表的真实性。

十二、如果您发现浏览的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请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所得申报;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三、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次月七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3.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名称。

4.所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项目分别填写。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相同的,仍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内分别注明。

5.扣缴义务人:对应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填写。

6.境外工作天数: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

7.收入额:填写在境内外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8.免税收入额:指法定免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通讯费补贴、独生子补贴、托儿补助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合计。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9.允许扣除的费用额: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10.法定费用扣除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减除的费用额填入本栏。不减除费用的,不填写。

11.除特殊规定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12.已(扣)缴税款:填写纳税内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应分别将所得项目填写并分别写明自缴或扣缴。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同的,仍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内分别注明。

13.抵免税额:用于抵扣税法允许抵扣的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4.“本期数”是指纳税人当期取得收入和纳税等情况;“累计数”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内累计取得收入和纳税等情况。纳税人按月或按次申报时,只填写本期数,不填写累计数;申报时,本期数和累计数一并填写。

七、本表为A4横式,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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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前者多是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参照如下几种节税方案:

转让无形资产

单独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直接用转让收入乘以税率计算。随着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的,应划分清楚货物销售额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一般技术方面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属于转让收入,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收取的设计费和设备制造、维修、图纸的收费并入货物销售额。如果仅从缴纳营业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对该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节省部分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单独出售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时,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新建建筑物出售时,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5%税率计征,两税率相差2%,了解该项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有帮助的。因此,如果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开发房地产,则适用3%的税率。

工程承包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境外设立关联企业

境外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于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境外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委托建房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时,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的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对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旅游业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的可能。

物业出租

物业出租时,业主通常为了方便计算,经常将房屋的租金与水电费一齐写进租赁合同,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将水电费的收入并入了租赁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购进水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为使企业收益最大化,业主企业可对前述经营行为重新进行筹划。该企业与承租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这样做的话,一方面减少了租赁收入的营业额,从而少缴营业税。另一方面购进水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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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永成公司与昌达公司在一家中介机构的促合下达成了一个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同时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两企业约定,平方米的写字楼建成以后,双方均分。

208月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2000万元,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得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

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00×(7%+3%)=10(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税费为110万元。

正当两个公司就有关事项商量妥当之后,准备派公司的财务人员去缴税的时候,有关人士提醒他们说,可以合理地规避一些税收,于是他们请来了税务专家。

税务专家开始从政策的角度为他们寻找节约流转税的方法和途径。

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应采用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建房。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100万元的税款。

分包工程合同巧运筹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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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某项目为一个政府投资工程,A公司承包后没有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后,A公司将这个工程转包给另一个施工单位(B单位),并与该施工单位(B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分包价为200万元。

目前工程已经全部结束,甲方已经预付210万元工程款;A公司已经完成总包分包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工作,并已经收到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而A公司也同时向甲方开具了210万的建筑业发票。竣工决算尚未做。

讨论问题:

1、以上这种方式A公司能否以总包分包的模式来操作?

我觉得此项业务不属于分包,属于转包。如果哪一天,税务局说这个属于转包,那么你们可能要补一大笔税。

2、A公司有两种核算方式可供选择,哪一种是对的?

(1)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确定,但所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A公司(总承包方)以与分包方签订的暂估合同总价200万元,确认收入并确认费用,不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0

(2)A公司根据收到甲方给拨付的工程款210万元,确认收入,以实际发生的200万确认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000.00

准则规定应该按照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与费用。考虑到该项目实际上的收入210万已经实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已经履行合同,应选择第二种作法。

相关资料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案例评析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例如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对于转包的判定,参见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转包明显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原营业税条例仅从税政政策方面确认了其与分包方式相同的纳税方式和纳税义务,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为便于大家充分认识转包行为营业税政策的变化对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笔者以案例评析如下。

[案例1]A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具备一定资质的B工程承包公司协助C单位最终中标,A、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标的3000万元,B公司未以A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B公司单独收取C单位服务费100万元。

该案例中,B公司不是作为建筑单位身份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其收取的10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C单位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5 90=95万元

一、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2]根据以上规定,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

这样,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2900)万元*3%=3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2900万元*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3 87=90万元

本方案较[案例1]减少税负95-90=5万元。这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工程承包公司比较钟情的纳税筹划方案。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规定迄今为止尚未作废。但是其确定的政策依据已经被新的营业税条例所取代。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政策下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案例3]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这样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

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2900*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90 87=177万元,较纳税筹划前[案例1]增加税负177-95=82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二、新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逆向思维,既然转包工程在新的营业税条例下会带来执行上的阻碍,那么建筑商如果不想丧失有效市场资源,则只有合法化经营,避免直接转包或变相分包行为的发生。

[案例4]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和C单位签订的是转包合同即[案例3],B、C合计应纳营业税:90 87=177万元。如果改变为[案例1]的运作方式,则B、C合计应纳营业税:5 90=95万元。直接减少税负177-95=82万元。

有趣的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是难以推行的,原来的基本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却是优化的纳税方案。

[案例5]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C单位不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出现,作为从属于B公司的挂靠单位仅在B公司内部发生法律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作为B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不具有法人属性和纳税主体资格。

B公司尽管不直接参与施工,但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

营业税政策对这种形式的经营行为做了原则规定,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非法转包问题。但是对B公司而言,一方面要承担C单位的全部民事责任,管理上存在风险,C单位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出现的工程质量或者其他问题都要由B公司来埋单。另一方面这种实质挂靠的经营行为对B公司会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上的要求。B公司要具备准确核算C单位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外部结算和内部利益再分配的能力,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最后可能只是徒赚了吆喝。

综合以上的五个案例,笔者认为,享有广泛市场资源的工程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甲方、乙方的工程承包,只居间负责协调和组织,不直接参与工程承包,一次性向承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失为有效的运营方式。如果施工力量雄厚,直接参与中标,组织施工,对具体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规范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既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也能够享有新的营业税政策税收抵扣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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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粤财法„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本着“方便企业申请、方便财税部门审核拨付和有利于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第三条 【适用范围】佛山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对象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第五条 【使用方式】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资金分担】市、区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区按照现行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分担,即属于省级与市区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市、区按照50:5:45比例负担。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职责分工】市和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国税局负责受理本区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区企业试点改革后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经本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四)市国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国税局的相关工作。

(五)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地税局的相关工作。

(六)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汇总各区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2.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财政局。

3.汇总每季度各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4.汇总各区上报的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5.审核各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清算结果后,将省、市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年终清算方式下划给各区财政局。

6.指导各区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

7.协调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控责任】市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条件】按粤财法„2012‟102号文要求,每月按时填报•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税负变化表‣显示税负月均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方可申报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逐月•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 价税金额合计5,000元以上的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逐月•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价税金额合计5,000元以上的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复印件;

(六)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抵扣清单(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中打印);

(八)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九)增值税完税凭证或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第二项至第五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十、十一、十二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侧面骑缝章。试点企业同时把上述材料第二项至第五项填报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财政部门指定电子邮箱。

上述相关材料的表格可到广东省财政厅和佛山市财政局网站营改增试点专栏中下载。第十条 【申报时间】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即每年4月1日-30日、7月1日-30日、10月1日-30日、次年1月1日-30日为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2月的申报与2013年第一季的申报一并提出。(zfw152.coM 趣祝福)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报的,申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报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国税局提交申请,区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试点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

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移交资料,应制作•资料移交清单‣。

第四章 拨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区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直接送区地税局。

(二)区地税局应自收到区国税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 业税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直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审核结果,完成对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额的审核,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把本区的审核材料和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认为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向企业出具•事项告知书‣,试点企业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申请人申报材料,在地税、财政部门审核需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或者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受理机关再退回申请人),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上报批复】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各区财政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于省财政厅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各区国税局、地税局。

第十四条 【资金预拨】各区财政局自收到市财政局资金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额预拨,并将相关文件上报市财政局。

对于未足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或欠税)的营改增企业,增加税负的财政扶持资金待缴清后再予以拨付。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季度小于5万元),财政部门可按清算后拨付。

第十五条 【拨付和清算】各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2012年11月度、12月度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入2013清算),会同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部分,予以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中予以抵扣。各区财政局应将试点企业的清算结果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收到省应负担比例的补贴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省、市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决算方式补助给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局自收到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企业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多退少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措施类型】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市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应建立以下保障措施:

(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组成评审小组,建 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区财政局应组织完成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区财政局应当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区财政局应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市财政局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五)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申报业务的培训,及时解决试点企业在税负变化表、资金申报程序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市、区财税部门应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试点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情况,企业对其申报数据负责;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将给予通报,全额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对于伪造凭证、虚假申报营业税、虚假申报增值税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期限】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办法有关条款将予以调整。

附件:1.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填表说明

5.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7.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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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

某歌舞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45万元,其中有25万元是出售烟、酒和小食品所取得的收入,即商品销售收入;另外20万元属于娱乐收入。假设该酒店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此时,商品销售收入也一并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则其应缴纳营业税=45×20%=9(万元)。

筹划思路:对于适用营业税较高税率的娱乐业,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可以把烟、酒和其他食品等销售业务分离出去,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由于经营商品的进销差价很大,可以把这个商业企业注册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歌舞厅的应纳税额就分成了两部分,商品销售部分按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娱乐收入部分按“娱乐业”20%税率缴纳营业税。筹划方案:该歌舞厅另外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筹划后,该歌舞厅应缴纳营业税=20×20%=4(万元);该商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5÷(1+3%)×3%=0.728(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4.272万元(9-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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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课件

企业所得税是政府用来征收企业利润的税收方式,它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任务。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所必须承担的税种之一,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竞争力。

1.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费,企业利润是税收的主要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划分,企业所得税分为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1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1.2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甚至是免税政策。

1.3 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根据企业运营成本、税前扣除、税务优惠等成本因素进行调整,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2.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企业为合法、合规地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2.1 合理运用扣除费用

企业在申报所得税前,应该合理运用扣除费用,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可以将一部分成本转化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扣除项,在减少纳税额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2 合理运用减免措施

国家在税法上对企业所得税有许多减免措施,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文化产业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运用这些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2.3 合理运用跨项结转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跨项结转亏损。即当企业某一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在以后的年度内结转,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3. 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税务审计等过程。

3.1 国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内企业应该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及所得税的计算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3.2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及所得税的计算表、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书等。

3.3 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多种方式。

3.4 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企业应该合法合规地履行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遵守税法规定,防范税务风险。

4. 结语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的必然成本和税收负担,企业应该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时,企业应该合法合规地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遵守税法规定,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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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 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300×13-60×200×13-(174.4-5.6)=611.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 3)=4.9(万元),合计可节税5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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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的生产、流通和附加价值增加环节中逐级增值取得的税款。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并且具有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改善财政状况等多种功能。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增值税制度的优化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增值税的课件主题,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这其中包括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税率及计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详细、具体、生动的描述,以及图表、案例等形式的呈现,课件旨在使学习者能够深入理解增值税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流程。



首先,课件将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入手。介绍增值税的定义和特点,解释增值税是如何在商品和劳务的流通环节中逐级增值计税的概念。通过对增值税法的分析,课件将帮助学习者理解增值税的核心原理,如增值税的征税主体、计税基础等。



接下来,课件将介绍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劳务,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课件将通过表格和图表,详细列出各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并解释不同税率的背后逻辑。同时,课件还将以具体案例的方式,演示如何根据不同的税率进行增值税计算,帮助学习者了解增值税的核心计算方法。



最后,课件将介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时期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过程。课件将向学习者详细介绍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如何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在这一部分,课件将以模拟练习的形式,提供实际纳税申报表格,并引导学习者进行填写和提交。



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讲解和生动呈现,增值税课件将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掌握增值税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流程。课件不仅仅是理论性的介绍,更注重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以使学习者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相信通过这样的课件学习,学员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增值税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到相关税务操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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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一、标题: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二、业务概述: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号); 7.《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4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 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 12.《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3.《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4.《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5.《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6.《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7.《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8.《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9.《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10.《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11.《保费收入明细表》 12.《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1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十一、其他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4号)规定:“广东、福建、海南、上海、江苏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平衡金融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在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营业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为此前已经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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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享受和个体工商户一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待遇。据悉,该政策调整将会让60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影响到数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起征点是指对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开始征税的最低销售额(或营业额)标准,即: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则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算纳税。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而这次政策调整,正是把小微企业纳入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同等待遇范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征点范围扩大至企业,至少有三点意义:

一是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通过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多一些资金来源,缓解他们的融资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速度放缓的形势下,出台这样的政策对小微企业尤为珍贵,因为小微企业当前短缺的就是资金。

二是助力经济结构调整。现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期,包括区域性调整。在中西部地区,生活服务类的传统产业多,小微企业的贡献大,这个政策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发展传统型小微企业。和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人员的就业相呼应,这个政策促进了传统产业人员的就业,从而多层次促进了人员的就业。

三是助力城镇化。现在我国正在推进城镇化,城市经济有了新的增长点。而城镇化的推进,城镇人口的扩张,对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的需求激增,出现了新的产业需求,出台这个政策,正是配合了城镇化的推进和扩张。

“总的来说,税收政策的出台,是着眼于宏观和长远,不是简单的减税不减税的问题,这是为整个经济和社会转型创造条件。”白景明说。

据了解,自1994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已于和20两次上调起征点,现行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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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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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指由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税收。作为企业管理者或职员,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知识非常重要。下面的企业所得税课件将向你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信息。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和组成


1. 企业所得税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对所得额进行征收的税金。


2. 企业所得税的组成:企业所得税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初期缴款,即应纳税额扣除预缴税额后的差额;另一部分是年度调整,根据企业年度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修正。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税收入-全年可抵扣费用


3.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企业所得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详细的税率表格,根据企业所得额查找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 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政府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例如,在某些地区的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 税收抵免政策: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例如,对于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3. 减税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对一些中小企业实行减税政策。例如,对于营业收入低于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企业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申报时间和程序,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结果,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和合规管理


1. 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所得税涉及到大量复杂的法律、税收政策和税收规定,企业在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误报、漏报等。


2. 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所得税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准确计算和申报。


以上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课件内容。希望本课件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深入了解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企业才能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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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并针对企业所得税课件进行详细讲解。


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包括应税所得确定、所得计算、税前扣除、税额计算和申报纳税等。应税所得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应纳税收所得,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和应税费用等。所得计算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应税所得进行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依法减除合理费用、成本和损失等。税额计算是指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确定最终需要缴纳的税额。申报纳税是指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是指国家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政策措施,以及税率和优惠政策等。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基础税率是指应用于一般企业的税率,根据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分为不同档次,税率逐级递增。优惠税率是指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对一些特定企业给予减免、减半或者免税的税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税率进行缴纳。


四、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我国通过一系列的减免政策,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地方税收优惠、行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减免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五、企业所得税课件的设计与讲解


企业所得税课件的设计与讲解应该充分考虑受众的特点和需求。在设计方面,应选择简洁明了的表达方式,突出重点和难点内容,并根据课程进度合理安排内容的层次和顺序。在讲解方面,应注重实例分析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同时,应注意与实际经济和财税政策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六、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


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和风险提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相应的纳税计划,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缴纳和合规运营。


七、总结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和缴纳的重要税种。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详细讲解,可以帮助企业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征收政策、减免政策以及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企业所得税课件的设计与讲解应该针对具体受众群体,做到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注重实例分析,并与实际经济和财税政策相结合。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准确缴纳和合规运营。通过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缴纳,可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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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盖地主编

四、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12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

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

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

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五、筹划分析: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3%)×3%=3204(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0304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

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筹划点评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税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企业B缴纳的营业税税负减少?

(2)安装企业B承包制造企业A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B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B企业应如何节税?

(3)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B的税收负担减轻?

五、筹划分析:

(1)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若B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A企业自行采购提供,B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3)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

=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筹划点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于从事建筑、修缮工程的企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从业务模式变换中寻找筹划空间

二、案例适用: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东方集团是国内知名品牌,集团位于中原腹地,不断整合和优化电机研发、制造、销售的价值链,在国内拥有多家生产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现东方集团(文中称甲方)与沃马商贸公司(文中称乙方)就甲方拥有的一座商务大楼的经营租赁达成合作协议草案。为了规避相关财税风险,更好地发挥资产的经营效益,集团聘请税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经过细致分析和实地调研,税务专家为东方集团设计了两个不同的纳税方案:方案一:资产租赁经营方案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在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中应严格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条款安排如下:

(1)主体资产所涉及的合同价款为租赁收入,甲方按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乙方。

(2)为了保证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完整性,甲方向乙方收取资产经营押金,并约定所委托资产的维修费用(包括对房屋、电梯、供电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电梯、房屋主体结构、给排水设施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为了便利操作,甲乙双方就维修费设立定额制。

(3)为了保证资产的合理使用,所委托经营资产的物业费应由乙方负担。乙方还须承担经营期内的水、电、空调、通讯及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4)出于管理的需要,甲方派驻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对委托经营资产进行管理,由乙方负担该派驻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及相关费用。

(5)甲方拥有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所有权,但甲方对外出租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时,须征求乙方意见。乙方有权提出有偿使用该部分广告位,并享有优先权,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凡涉及该广告位有偿使用的,须另行签订独立协议约定。

(6)甲方人员对乙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乙方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反之,乙方人员对甲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甲方也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

(7)甲乙双方在资产委托经营中出现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并可通过调整交易价款和交易条件的办法予以解决。若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诸法律。

方案二:内部承包经营模式

甲方在项目前期运作的基础上,对于不动产物业部分进行剥离,注册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商业公司,然后对该商业公司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方式,即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使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最后经过运作,乙方经过一定程序后成为承包方。

五、筹划分析

根据方案一第(1)、(6)条,甲方商务大楼的部分运营和维护支出则没有体现在乙方支付的租金部分,从而用租金分解的方式节约了部分营业税。但是须注意方案一第(1)条中,租赁方式为经营租赁,不要与融资租赁混淆,一定界定为经营租赁方式。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方案二,如果乙方以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经营甲方拥有的商务大楼,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承包费不缴纳营业税。

六、筹划点评(点评人: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研究室于蕾)

操作方案一须注意两点。一是所分解的费用存在被界定为“价外费用”的风险,因此一定要与当地主管地税局进行良好的政策沟通。二是应按照房产余值合理计算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本文中,甲方应注意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而不仅仅依据账面固定资产的记载。

在方案二操作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承包费可以不征收营业税。但在满足文件所列条件的基础上,沃马商贸公司如何取得应得利益,带有一定的困难,值得商榷。二是按此设计,由于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乙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甲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甲方就需要对乙方开展租赁活动产生的租赁收入承担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甲方在方案设计、执行中,既要注意履行各种涉税义务,又要在核算中能够合法、合理区分实际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税款,以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案例四

一、案例名称:捆绑式销售 巧纳税多获利

二、案例适用: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私人理财》 吴昕

四、案例内容:

每一个流通领域的小老板都想尽可能多的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同时还希望尽可能多的减少纳税负担。

赵源是广州的一家服装品牌店的小老板,闲时总爱到广州各大商场“游逛”,以调查各个商场服装的销售情况和促销手段。2005年11月,赵源在中华广场手机专卖区又见到某大型移动电信公司“1元购机”活动,该电信公司打出了“

1元手机+1年话费=话费同等价值手机”的广告语,只要是该公司的银卡以上用户在预存话费后,可以最低1元的价格购机。

赵源使用的手机通信网络正是该运营商的,频频使用手机联络业务的他早已经是该移动电信公司的“金卡”用户,预缴话费又能获得低价手机这么超值的活动吸引了赵源的眼光。当时赵源看中了一部索尼爱立信S700c,其市场价格为3967元,金卡用户预存3720元话费后可以1元购买,购机预存的话费分12个月平均返还,每月必须消费310元,如果当月消费不足,仍按规定金额收取。以市场价九折的价格买下该手机,又可以获得与手机价格相当的话费,可谓是手机、话费两兼得,而赵源一个月的手机费远远要超于该规定数额,这便十分划算。在调查市场的同时,赵源又买下一部超值手机,他心里十分愉悦。

但是,赵源在买下该手机后又想了这么一个问题:为何该电信移动公司要采用捆绑式的销售方式来促进销售?精明的商家肯定会计算好促销时的得失,但商家的算盘是怎么打的呢?

五、案例评析:

(1)税法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

(2)假若广告上只是单纯打出广告语“预缴话费,送手机”,那么在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便包括了:该公司收取的3720元电话费要按3%征收营业税3720元×3%=111.6元;对于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手机价值3967元,那么公司应负担的营业税为3967元×3%=119.01元这样,企业一笔业务要负担111.6元+119.01元=230.61元的税。同时,企业还要为得到手机的个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967元/(1-20%)×20%=991.75元。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并不一定是按照“预交话费,送手机”的这种方式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企业在促销时是这样宣传的,这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纳税风险,一旦税务机关按照宣传材料到公司收税,公司就只有按照实际销售方式补缴税款,这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可是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1元手机+1年的电话费=3720元”,这样该公司就可以按3720元来交纳3%的营业税111.6元。每部手机可节约营业税119.01元,为个人节约个人所得税991.75元。如果该公司一年销售20万部,一年可为企业节省营业税119.01元×20万=2380.2万元,因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不可能负担,只能由企业负担,所以还可以为企业每年节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91.75元×20万=19835万元。合计可为企业节约2380.2万元+19835万元=22215.2万元。

思考案例:

1.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这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栋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这部分欠款,甲企业如何筹划最节税?

2.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份开发一栋写字楼。公司售楼部与该市环保局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将写字楼的二至五层共6000平方米办公用房,按照环保局的要求装修后销售给环保局,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合计2400万元。A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B装修公司,承包总额1000万元。A公司应如何筹划?

⏣ 营业税课件 ⏣

第三章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本章介绍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等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企业的兼营行为、应税项目定价、混合销售和利用减免税政策等四个有代表性的纳税筹划做法,并对企业合作建房、建筑工程承包、分解营业额和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案例进行解剖,说明纳税筹划的做法。

第一节 营业税的纳税法规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言,营业税在我国实行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种,它以提供劳务服务收人为计税的主要依据,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一、营业税纳税入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具体情况是:(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下列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行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在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保险业务由初保人全权缴纳,分保人的分保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设计了九个税目、三档税率,具体是:

1.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基础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

2.对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适用较高的5%的税率。

3.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适用20%的税率。

为了解决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税率高低不同不好计算的问题,营业和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和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人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税收人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2.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项目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规定先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六、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的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经营、核算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项目如下:

1.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施工企业合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人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转让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当天。

八、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如下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2.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0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设备原值为2 500万元,双方议定设备交易价为1 500万元;同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商定专有技术费为500万元。其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或不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就可不交或少交营业税,并且可少交纳印花税。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某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合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公司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5.9–3.2﹦2.7(万元)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合作建房的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拥有土地,另一方拥有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双方组建上个联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因具体做法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也不相同。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房建成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第一种做法: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税额﹦3 000×5%﹦150(万元)。

第二种做法: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这样A企业就可少缴150万元户税款。

五、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案例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甲工程公司的努力下,由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 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 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 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 050–5 000)×3%﹦1.5(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 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8﹢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节约营业税额15 000元,但却增加了应交印花税3 000元的支出。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5 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其应纳印花税额合计3 000元,实际节税额为7 000元。

六、分解营业额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特点是,只要有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即使没有利润,只要有了营业额,也要依法缴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约税收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展览公司为外地公司举办各种展览会。2003年3月份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吸引了300家客商参展,取得营业收入800万元,展览公司收入后,应还展览馆租金400万元。

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是: 应纳税额﹦800×5%﹦40(万元)如果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展览馆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分解后,展览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5%﹦2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展览公司少交了营业税20万元,并且不会因此而增加其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

七、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八、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的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物资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变更收人项目,避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中方1 200万元,占40%,外方1 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 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 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 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人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文章来源://www.hc179.com/hetongfanben/188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