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课件
发布时间:2025-12-15继承法课件(实用17篇)。
◍ 继承法课件
亲属与继承法自测题·选择题
(二)答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BCD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在我国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 ABC
A.配偶B.父母
C.子女D.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A
A.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已经做出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尚未发生效力,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继承权。
B.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以酌情取得遗产
C.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夫与妻、妾相互之间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D.夫妻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但未依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死亡遗产的权利
4、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在本案中,A
A.丁可继承遗产2万元B.无权继承
C.丁可继承遗产1万元D.3万元
5、李强与张英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李杲(李强的父母已死亡)。后来李强、张英离婚,李强与王美结婚后又生一个儿子李果(王美在与李强结婚前,有一女马丽,早已长大成人)。李果在1999年和方杭结婚(无子女)。2000年李强与王美离婚,2001年5月李强死亡,留有遗产10万元,在遗产分割前,2001年6月李果死亡。在本案中,王美B
A.不能继承遗产B.可转继承1.25万元
C.可继承1万元D.可转继承2.5万元
6、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ACD
A.一种既得权B.一种期待权
C.绝对权D.一种财产权
7、甲在一场车祸中,身受重伤,临时前立下遗嘱,他的遗产共8万元,其中3万元由父母继承,2万元由其配偶乙继承,3万元由 乙 腹中的胎儿继承。但是,经医院证实,后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本案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3万元D
A.由其母亲乙继承
B.由甲的父母、乙按甲在遗嘱中所确定的比例继承
C.甲的父母继承1.5万元,乙 继承1.5万元
D.甲的父、母及乙各继承1万元
8、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本案中,ABCD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9、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10、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CD
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11、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BD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12、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 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BC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3、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BD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14、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BC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15、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D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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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痧是中医传统疗法中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治疗疾病、促进血液循环和舒缓身体疲劳。在刮痧法课件中,我们将详细讲解刮痧法的原理、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刮痧法的原理
刮痧法利用刮拭器具刮动人体表面,通过打破或激活多余的热能、温热和代谢物,以促进身体的排泄和恢复功能。刮痧的拭动动作能够刺激皮肤和肌肉,改善血液循环、增加皮肤弹性和活力,促进体内湿气排除,达到舒缓疲劳、改善健康状态的目的。
二、刮痧法的步骤
1. 准备工作:清洁和准备好刮痧工具,选择适宜的痧板材料(如牛角、玉石等),保证刮痧工具的卫生和安全。
2. 提前热身:在刮痧前,可以进行简单的热身运动,如旋转手腕、肩部运动等,以放松身体和准备痧痕出现。
3. 涂抹润滑剂:将适量的润滑剂(如植物油、按摩油等)涂抹在刮痧部位,以降低对皮肤的刺激,并提高刮痧的顺畅度。
4. 开始刮痧:用痧板的刮痧面贴紧皮肤,以适度的压力进行刮拭动作。可以选择顺着经络或穴位方向,也可以在疾病部位刮痧,刮痧时间和次数可根据个人情况酌情调整。
5. 注意力和手法:刮痧时注意连贯的动作,力度均匀,刮动节奏稳定有力,切勿用力过猛或频率过高,以免造成皮肤损伤。
6. 刮痧后的护理:刮痧完成后,用温水和香皂清洗刮痧区域,轻轻擦干并涂抹保湿霜,以舒缓皮肤和促进愈合。
三、刮痧法的注意事项
1. 避免在虚弱和疲劳状态下进行刮痧,以免加重身体负担。
2. 孕妇、老年人和儿童要慎重使用刮痧法,最好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3. 刮痧时要关注痧痕的出现和变化情况,如果出现明显的疼痛或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刮痧并咨询医生。
4. 刮痧器具的选择应当注意材质的质量和卫生性,以免造成皮肤感染或过敏。
5. 刮痧后避免暴露在风、寒、湿、虚火等不良环境中,以免影响恢复和造成新的不适。
刮痧法课件全面地介绍了刮痧法的原理、步骤和注意事项。刮痧是一种简单、方便且有效的中医疗法,但仍需遵循专业指导和注意个人体质特点,以确保刮痧带来的益处和效果。通过正确的操作和坚持,我们可以享受到刮痧带来的健康和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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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为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让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以及基本原则等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授课提纲: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实施方法:
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
详细内容: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一国家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
“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或总称,是广义的法;而法律则指法律的渊源或严格的表现形式,是狭义的法或者叫严格意义上的法。
(二)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三)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代表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制约,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制约,但这些制约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宪法。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 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法。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8)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现实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一个法律规范要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情况,才能适用某个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一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中,“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3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3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3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的。例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2. 法律部门
它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调整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七)、 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与法律义务含义一致,司法上对法律责任通常作狭义解释,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① 如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②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③ 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①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或者说法律事实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一般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只有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才需要使用国家强制力。
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另外一个经常用到的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 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碍;③ 消除危险;④ 返还财产;⑤ 恢复原状;⑥ 修理、重作、更换;⑦ 赔偿损失;⑧ 支付违约金;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 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所给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给予的是行政处罚,种类有:① 警告;② 罚款;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 责令停产停业;⑤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 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后来,各国在转译“市民法”一词时,采用了与本国语言相应的词汇。在日本研究西方民法理论和制订民法典时,把西方国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词,用汉字表达为“民法”。 这一用法后来传入我国,遂沿用至今。
2、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中任意性规范较多。
3、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三、物权法律制度
1、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物权法》的意义
2、物的概念。
3、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2)原物与孳息;(3)特定物与种类物。
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5、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2)平等保护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特别限制原则;(6)特别法优先原则。
五、 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2、物权请求权制度;3、所有权制度;4、用益物权制度;5、担保物权制度;6、占有制度。
六、债权法律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
2、债法的概念
3、债产生的原因和分类
(1)原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2)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4、债法上的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七、法人制度
(一)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资本主义民法理论对法人基本有3种分类方法:① 公法人和私法人;② 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③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大类。
(1)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
核算制的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的经济实体。
(2) 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依法设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法人。
(二) 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住所等方面的变更。
3. 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法律上的人格。终止包括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愿终止、因违法被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共始终。企业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独有的人身权利能力,但依法具有相应的人身权利能力和财产权利能力及其他权利能力。企业法人由于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不同,这与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致情况不一样。
2.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样与法人共始终,这是它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法人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决定了法人的行为能力也不尽相同。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实现的。法人的机关包括集体和个人两种形式。集体形式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个人形式如经理、厂长、董事长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从事各种行为。企业法人依法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代理制度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4个法律特征: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3) 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4) 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二) 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所产生的代理。所以,委托代理又叫授权代理。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委托代理形式。
(2) 法定代理。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 指定代理。这是指由有关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三) 代理的法律责任
(1) 无代理权,又叫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一、 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
(二)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四)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 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4) 规范社会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课后思考题:
1. 法和法律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2.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
3.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是什么?
4.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5. 你如何理解法人制度?
6. 你如何理解代理制度?
◍ 继承法课件
引言:
消防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的立案实施不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普及和推广消防法的相关知识,教育公众树立正确的火灾安全意识,许多消防机构和学校都会制作消防法课件,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宣传。本文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消防法课件的内容和形式。
一、消防法的概述
消防法是指国家依法管理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工作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社会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消防法课件的第一部分会详细介绍消防法的立法目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通过清晰简明的文字和图表,课件可以帮助学生快速了解消防法的核心内容。
二、消防法的要求
第二部分的课件会具体讲解消防法对不同建筑单位和个人的要求。比如,高层建筑、商场、学校、住宅等不同场所都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课件会列举各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点,如疏散通道设置、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日常检查等。此外,课件还会重点强调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借助动画和模拟场景的演示,使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如何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自救和互救。
三、消防法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消防法课件的第三部分会详细阐述违反消防法所可能面临的责任和惩罚措施。无论是建筑单位、个人还是有关部门,都要承担起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课件将解释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力度,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实例,课件可以使学生深入了解违反消防法的后果,从而引发他们对火灾安全的高度重视。
结语:
本文以消防法课件为主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了其内容和形式。消防法课件作为一种教育宣传工具,将消防法的相关知识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和公众,通过直观的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掌握消防法的要求和应对火灾的技能。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才能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继承法课件
一、原告诉称:
张守义诉称:原被告双方系亲兄弟,父母亲为张立国、陈曼曼。咨询有关事宜索要房屋所有权证时被其拒绝,其他人以情况有变为由对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内容及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因我们之间产生了纠纷,现诉求法院判令确认父母张立国、陈曼曼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判令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交由我保管使用。
二、被告辩称:
张振晨、张守道在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中所谓的自书遗嘱形成于双方及母亲陈曼曼署名的书面协议,并非两位老人的自书遗嘱,也并非具备遗嘱性的遗书。该文件不是由陈曼曼亲笔书写,不符合陈曼曼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也没有标明书写月份和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而且文件中还处分了张守义的财产,具有明显相互负担权利义务的性质。依照张立国生前的录音,老人已经表明要变更此协议,张守义也是知情和同意的。张立国在世时就委托我们办理房屋的出租事宜,现在房屋也在出租期间。这是老人改变协议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认可存在遗嘱,诉求法院驳回张守义诉讼请求。
张守仁在法院辩称:2011年为了改善父亲居住条件,我们提出将诉争房屋出租,同时给父亲租一套更好的房屋。父亲也同意。在办理换租过程之中,张守义百般阻挠,导致兄弟之间闹别扭。
换租后,父亲十分满意,并提出共享租房的盈利。但张守义始终坚持不出租诉争房屋,要求搬回诉争房屋住。父亲从中协调,制定了一份协议,我们考虑到父亲的身心健康,也就没进行修改。但张守义根本不遵守协议,他在2012年时与父亲及我们兄弟几个商量,亲自选租了一套高档公寓,供他们夫妻二人居住。房屋出租所得余款为18万元,一部分用于家庭开销,另一部分由我们五人平分,执行没有异议。父亲去世以后,张守义单独处理了父母的遗物,并且撕毁了遗嘱,因此我们请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张守德辩称:不同意张守义的诉讼请求。
父亲和张守道、张守义在2012年10月11日谈话时有一份录音,可以证明张守义直到父亲的真实意思。我们也曾经依照父亲的意愿起草过和张守义的协议,但最后都被张守义搁置。后来父亲身体不好就再没提起这件事了。总之父亲表示房子归5人共有,出租所得租金也要给张守义租一套和父亲遗留房屋相当的房子,剩余的钱5个人再平分。
三、法院查明:
张立国与陈曼曼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张守仁、张守道、张守德、张守义、张振晨。陈曼曼在2009年9月28日去世,张立国在2013年11月18日去世。
1995年4月17日,张立国从某单位购得诉争房屋。同年7月28日,诉争房屋登记在张立国名下。
陈曼曼分别签字,陈曼曼签字下方写有“2004年”字样。
同年张守道、张振晨、张守德、张守义分别在该材料下方空白处签字并表示同意。张守义主张该书面材料系张立国与陈曼曼所立遗嘱;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诉争房屋现已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房产所有证现由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保管。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张守义坚持其诉讼请求,不要求对张立国和陈曼曼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亦不要求分割处理张立国和陈曼曼的遗产。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守义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守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其中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由张立国亲笔书写并由张立国、陈曼曼签字的书面材料,因未注明年、月、日,因而不符合张立国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样,因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没有未注明年、月、日,因而不符合陈曼曼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书面材料不具有遗嘱效力,因此法院对张守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关于房产所有证的保管。诉争房屋购买于张立国与陈曼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张立国与陈曼曼的遗产,张守仁、张守道、张守德、张守义、张振晨作为其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具有保管房产所有证的权利,具体保管形式应协商解决。现张守义要求由其个人保管房产所有证,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由于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被告均不要求法院对张立国、陈曼曼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因此法院仅就张守义所主张的遗嘱效力和房产所有证保管问题进行认定。
◍ 继承法课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背景、法律体系、重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做出详细的阐述。一、起草背景
1.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例如,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有毒有害食品市场乱象等,都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信誉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和难题之一。
2. 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原有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多年,但对于当时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保障似乎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地防范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二、法律体系
1. 法律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而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09年通过,并于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完善。它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顶层法律,具有权威性、全面性和基础性。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2. 法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明确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强化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等,旨在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益。
三、重要内容
1. 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涉及食品安全整个产业链上游和下游的各方,食品安全责任自上而下、自上级到下级、自行业到企业、自员工到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每个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3.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是指企业和监管部门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能够在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追溯食品来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对食品流向进行控制和监测。追溯制度不仅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撑,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追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实施效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食品安全加强了保障。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和程度大为降低,食品安全制度逐渐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追责也愈发严格和规范。同时,逐步建立的追溯制度和食品风险评估也为食品安全的保障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手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为我国食品安全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持。我们相信,在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保障下,我国食品安全的未来将更加光明和可持续。
◍ 继承法课件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交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
【解析】(1)选项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不适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特殊规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选项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选项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继承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的全部内容;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的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四条,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除食品经营和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要求外,都应当是重点内容;这一章特别重要。要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检验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和要求。
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中凡与质量监督职责和食品生产企业有关的条款内容都应当是培训重点内容。
(国务院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继承法课件
侵权责任法是一门法律课程,探讨了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时,法律赋予的责任和补偿机制。侵权责任法课件作为一种教学工具,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学习这一法律领域的知识,以便日后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应对和解决侵权问题。本篇文章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描述侵权责任法课件的内容与教学方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门课程。
侵权责任法课件的内容十分丰富多样。首先,课件会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包括权利人、义务人、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这些核心概念的解释和界定。其次,课件会深入探讨不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补偿方式,涵盖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此外,课件还会介绍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的责任划分和补偿机制。最后,课件也会介绍一些实践案例,以便学生通过分析和讨论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教学方法上,侵权责任法课件采用了多种教学手段,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首先,课件会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教学方法,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具体案例,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其次,课件还会进行小组讨论和辩论,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主动思考和参与,通过互动讨论增强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合作能力。此外,课件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来进行讲座或座谈会,以提供实际案例和经验分享,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侵权责任法。
在课程安排上,侵权责任法课件通常会分为理论讲解和实践演练两个部分。理论讲解部分主要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帮助学生建立起相关知识框架。实践演练部分则会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模拟庭审等活动,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侵权责任法课件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为日后的实践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课件的学习,学生除了能够了解侵权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外,还能够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综合素养和法学素养。
总而言之,侵权责任法课件作为一种教学工具,通过详细且生动的内容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学习侵权责任法。它不仅提供了理论知识和实践演练的机会,还为学生培养了实际操作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为他们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 继承法课件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继承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课件一、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关心的健康大事,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2. 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非食品物质、食品添加剂、食品药品等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3. 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等明确、真实、完整、准确、易懂的标示和要求。
4. 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食品源头追溯、危机应对等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5. 加强食品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法律援助和行政执法的立法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制度。
三、《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加强了食品安全管控的能力和效果。
2. 加强了食品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实现了“风险管理在前、风险评估在后”的原则。
3. 提高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和执法机构的权力。
4. 保障了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增强了社会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的保障。
四、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全的法制体系。
2. 加强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推进食品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和系统化。
3. 进一步健全食品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4. 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预测能力。
5. 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通报制度。
6.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方法。
五、结论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面临种种挑战和困难。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实现食品安全可持续发展。
◍ 继承法课件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基础。为推进食品安全防控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针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来展开食品安全法课件的相关主题范文。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政府的重点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国政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最高法律目标。该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市场信心塑造提供有力法律支持,为推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有十二章七十五条,包含了食品安全的定义、监管体系、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流程的规定、食品检验、标识、纠纷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针对食品安全实现全过程管理。
1. 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
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共同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3. 食品安全责任制:包括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企业的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4. 食品生产经营流程的规定:食品安全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证等,通过第三方检验和管理机构来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 食品检验: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检查,根据各种食品的不同分类,对其进行进口检验和出口检验。
6. 食品标识:对食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标明,对于特殊人群和敏感物质的使用进行标注等,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食品本身和食品生产过程。
7. 食品纠纷处理:设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国家备案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8. 行政处罚: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制度、恶意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或者不合格食品,对其进行扣押、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内容说明了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来保障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权益,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控制,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为市场运作提供坚实法制基础。
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对于食品监管进行了加强,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控制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一方面,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选择和评价标准也发生了有趣的变化,消费者不再是单纯追求价格低廉的产品和服务,而是越来越重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也在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于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关注更加严格,也提升了其服务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结语: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阶段,未来还需更多的法律和条例来规定食品安全的具体细化和实践要求,为市场提供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生态环境。
◍ 继承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是对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管理,它包括对国际经济活动中各种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环境的法律制约以及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三个主题分别展开对国际经济法的探讨。一、国际投资与经济法制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应用领域。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往往呈现跨国性、多元化、分类的趋势。各国间也都积极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以规范和管理投资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国家利益。
在国际投资法制领域,除了已有的多边和双边机制外,逐渐富有活力的合作机制和新型投资机制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另外,国际投资法律的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纠纷,有必要设立国际仲裁机构,以便对投资纠纷进行仲裁。
二、国际经济贸易与经济法制
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紧密,同时也面临着种种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加强对国际贸易制度的法律规范和管理。
国际贸易法律的基础是由WTO制定的《多哈回合谈判》轮的各项法规和协议。这些法规和协议旨在保障全球贸易合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繁荣,同时,也遵循着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此外,还有各种地区性和双边性贸易协定,相互之间结成了特定规则和形式的合作机制,如美国和欧盟之间的贸易协定,中阿FTA等。
三、国际金融与经济法制
在国际金融领域,各国之间紧密矛盾纷呈。从避免全球化金融系统中的风险到为人类福祉做出贡献,国际金融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不可谓言。
国际金融法律的基础是由金融国际化过程中增加的国际金融条约与国际金融自律机构的规定,它们在管理银行、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有关组织也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与管理推动着国际经济活动的繁荣发展,同时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等现代化进程中的新挑战。
◍ 继承法课件
随着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愈发突出,全球各国都在加大力度推行环保政策。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我校开发了一套全新的环保法课件。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环保法课件的编排和设计。这套课件共分为五个主要模块,分别是环保法基础知识、环境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每个主模块下面又细分为不同的章节,具体包括法律条文、案例分析、政策解读、专家讲座等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首先介绍环保法基础知识模块。这个模块主要涵盖了环保法的概念、发展历程、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个模块的学习,学员可以了解到环保法的基本知识,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是环境污染防治法模块。这个模块围绕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展开,包括污染源监管、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我们还将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环境污染防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模块则主要介绍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学习非常重要。
紧接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模块。空气质量的恶化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了应对大气污染的挑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通过这个模块的学习,学员将了解到大气污染的危害、成因以及防治措施等相关知识。
最后是水污染防治法模块。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这个模块将主要介绍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包括水污染的分类、治理技术、水资源管理等内容。通过学习这个模块,学员将了解到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除了以上的内容,我们还特意邀请了环保法领域的专家教授录制了一系列的讲座。通过这些讲座,学员将能够获取到最前沿的环保法动态和相关案例的诠释。
这套新环保法课件不仅内容丰富、详尽,而且形式多样、生动。我们相信通过学习这套课件,学员能够加深对环保法的认识,掌握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只有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我们才能共同建立起一个更加美丽、健康的生态环境。
◍ 继承法课件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12.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继承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课件一、前言
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由于我国食品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极大威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运而生,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法概述
1.立法背景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和2013年的“地沟油”事件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和不满,我们的政府也在这种压力下开始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2015年4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配套的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具有振奋人心的意义。
2.立法目的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稳定发展。其中,重点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合作。
3.法律内容
食品安全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基本安全制度——规范和管理从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建立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行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现从食品生产到消费的全程追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食品安全法的保障措施
1.加强药品监督
药品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药品监管体系和执法力度是保障民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手段。优化药品注册审评流程,实现从源头上杜绝药品生产的问题,标本兼治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
2.完善食品追溯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食品安全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全程追溯制度要求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所有细节进行记录和检测,随时向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
3.促进食品质量安全
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合规的产品严厉惩罚,同时支持和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与安全标准。
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市场的规范化,保障了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
五、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人们也意识到食品安全难以完全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企业和科技等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也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要继续努力,让食品安全法真正发挥作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更加安全和健康。
◍ 继承法课件
摘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文阐述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及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指出案例教学能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溯源至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教授的判例教学法教学改革,首次在教学中使用判例集代替了过去的教本。判例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参与讨论,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法逐渐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并被美国法学教育的精华[1]。判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中国,借鉴此种教学法科学合理的部分,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成文法法律体系,形成了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环境的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的概述及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行动为导向的“互动式”教学方法。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很强,实践性更强的课程,它的表现形式以抽象的概念、制度、规范等为主,对于实践经验的在校生来说要理解其中的理论知识比较困难。而案例分析法恰恰是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把课堂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以生动的案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让抽象枯燥的经济法知识变得具体生动、形象有趣。所以,如果可以成功地将案例分析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就能够培养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培养能力型、素质型人才的教学目标。
二、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引入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取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案例最好是贴近学生生活或者最近发生的现实案例,并在课前把案例相关资料发给学生,启发学生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来思考分析案例的观点。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通过图文并茂、视听结合的多媒体形式难学生展示相关案例。因为多媒体教学具体形象生动、信息量多、故事情节有趣等特点,将案例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故事情节充分展现出来,很受学生欢迎。案例可以从《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普法节目和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等网站中精选出来。
(二)学生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选取的案例通过思考后相互之间分组进行讨论。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充当组织者和引导者的角色,启发学生思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此外,教师还要灵活运用提示、设问、强调、举例子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营造轻松愉快的讨论气氛,吸引学生参与讨论和交流信息,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总结结果
经过热烈讨论后,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代表发言,阐述本小组对于案例讨论的观点,教师根据每个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全面的点评。教师点评过程中,一方面,要给出正确的案例分析答案,强调学生应掌握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步骤;另一方面,在明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及案例分析的重点和难点,在分析评讲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相关法律理论知识,加深和巩固学生对相关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此外,教师还可以针对学生讨论的焦点问题,组织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四)撰写分析报告
经过思考讨论、总结分析后,教师可以布置学生课后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通过撰写分析报告,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拓展其思维空间;另一方面,教师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案例中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为自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供思路和启发,而此类课题研究应用性很强,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反过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提高教学效果,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精选教学案例
为了提高教学效果,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该是紧扣教学内容、针对性强、真实典型的、新颖,案例选择不仅仅限于教材、网站、电视的间接材料,最好能通过深入司法系统实践锻炼而总结归纳出直接的案例,使所选案例更具有说服力,理论联系实际,学生对理论知识更易于理解、掌握和运用。案例分析问题要向学生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所有案例分析有法可依。总而言之,案例筛选应遵循以下原则:1.案例要具有现实意义;2.案例的难度应该适中;3.案例具有教学价值。
(二)合理安排案例
教学时间案例教学的特点之一是占用时间比较多,而经济法课程内容复杂、课时量较少,学生很难掌握案例中的核心知识点,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合理科学地安排案例教学的每个环节,注意控制时间,教师进行案例分析时应围绕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学生有更宽裕的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交流,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1.案例演示法教学可以利用丰富的多媒体课件生动形象地演示案例,刺激学生的视觉,将案例与课程的基本理论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达到信息双向沟通的效果。目前,高校广泛采用这种方法,其表现形式或者以讲授理论为主,案例教学只是例证作用;或者以案例为主进行课程理论的讲解分析。
2.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应该是在教师的主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而进行的讨论分析的教学方法。教师在组织案例讨论时可以采用引导、指导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来扩展学生思路和启发学生的思考;也可以采用提问、设问、反问、提示等形式引导学生讨论分析,鼓励学生大胆根据自己的观点归纳总结。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学应主导讨论的方向和节奏:学生讨论过于激烈兴奋时,教师要及时调整;学生讨论过于沉闷,思维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教师则要通过引导、启发来拓展学生思维,引领学生展开讨论,调整课堂气氛;学生讨论内容偏离主题,教师应及时纠正并帮其理顺。实践证明,通过课堂的案例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思考,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了学生表达技巧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达到较好的教书育人的效果。
3.案例模拟法
案例模拟法是指由学生通过饰演案例中的角色充分体会法律在现实生生活中的运用,加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采取此种方法要求教师课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好案例剧本、道具、布置简单的模拟场景等,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其体会法律在生活的魅力和意义,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
与讲授法要有机结合传统的理论教学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模式,它充分体现了教师对教学的整体组织和掌控,能较好地解释分析法学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它最大的优势是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而案例教学法则是一种启发、引导性的教学方法,它从生活实际入手,能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只有更好地把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有机结合,把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巧妙地渗透到案例教学当中的同时,又把典型的现实案例融入到法律理论知识中,真正做到以例激趣、以例明理、以理析例、以理证例,两者有机结合,达到更好的课堂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基于上述分析,特设计以下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教学中,可在课堂上引用导入案例,即启发性案例,通过案例情陈述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学生可带着问题边听取教师讲授法律知识,边结合案例思考问题,法律知识点学习完毕后再回过头来分析案例。比如,在讲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内容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前可导入如下案例:果农张飞与水果批发市场的个体商户王刚签订了一份蕃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7月底以前交货,张飞因家中有事不能如期交货,决定8月3日办完事后交货,不料8月2日天降冰雹,蕃茄被毁,故不能交货。这种情况下张飞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提出问题)?案情陈述完后向学生讲解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当学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后,导入案例中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教师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分析,学生便可以轻松掌握课堂教学内容了。
四、结论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一种比较适合当今教学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普遍受到学生的欢迎,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也体现了诸多的优势,但对教师在案例选择、课堂组织和掌控、多媒体的运用等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必须不断深入调研、参与实践才能筛选更多有代表性的案例素材讲解,弥补课堂教学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多样化的教学手段,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156.
[2]舒胜.高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实践与探索[J].高职论丛,2011(9).
[3]杨春娇.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安全教学法的探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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