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食品安全法课件(精华十七篇)
发布时间:2021-05-28食品安全法课件(精华十七篇)。
▷ 食品安全法课件
一、新食安法的相关配套法规
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会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两个“目录”即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相关法规也会赶在10月1日之前相继出台。
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可能包含的内容
功能名称、生产工艺含量用量等
2单一原料,例如人参
3复方组合原料,例如人参与黄芪
三、备案的条件
1、备案人要有保健食品GMP车间
2、所使用原料和功能,必须在功能目录及原料目录中,并且不能随意组方随意更改用量和工艺,全部内容应与目录中所列一致,否则须采取注册申报。
四、备案的优势与劣势
1、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进行备案可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但明确一点,虽然毒理功能试验免做,但是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依旧需要进行。据授课老师所讲,从企业将所有备案资料交到省局大概需要30天左右可获得批准,这是备案带来的最大优势。但就目前各试验机构的试验进度分析,日后备案的人多了,恐怕试验安排起来会更加困难,虽然省局备案时间节约了,但是浪费在试验机构做试验排队的时间反而会更长了。
2、所有备案的产品因为依据了药监局发布原料目录,限制了用量,限制了工艺,限制了含量,导致市场上的产品过于同质化。
3、备案的产品是保健食品但又不同于保健食品,今天授课的老师明确指出会区别于国家药监局批准的产品,大家熟悉的保健食品“小蓝帽子”,已经明确不会给备案的产品“戴”,至于戴什么“帽子”,目前还没有确定。新出的帽子,在某种角度上起步就已经输给了“蓝帽子”。
4、现在的保健食品编号“国食健字”已经家喻户晓,新备案的产品叫什么?肯定不是“国食健字”,这一点今天授课的老师也明确了,因为不是一个部门批准的.,不属于一个体系,所以肯定不是“国食健字”,推测最多的可能是“省食健备”或“冀食健备”“黑食健备”等等吧。
5、既然有那么多的不同,而又是在一新注册与备案并存的这么一个阶段,无疑在消费者眼中,国家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会不会就比省局批准的要可信度高些?这会不会成为拥有大量“小蓝帽子”的企业的一个炒作点呢?
五、未来趋势
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发布与即将实施,意味着保健食品行业的春天到来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什么产品可以备案,什么产品不可以备案,这就让一些企业看到了方向,不用再一味的等下去。虽然目录没有真正出台,但是大的方向可以来指导我们近期的工作安排了。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威数据,北京市药监局在2015年4月受理的保健食品数量较2015年3月的受理数量上涨了30%。
已经确定在10月1日之前发布的第一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已经锁定维生素和矿物质,并且维生素和矿物质可自行组合使用。
单一原料备案的可能性也有,但是专家没有明确会在第一批目录中体现。
国家鼓励创新,包括功能创新原料创新,但是真正申请起来,这种创新带来的不只是金钱的大量投入,同时也是一场时间的马拉松。
当真正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后,随之而来的,将是面临市场上大量的同类产品,因为只要国家局批准了的产品或原料或配方,在一定时间内就会列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而只要列到目录中的,其他企业就可以去省局备案生产同类产品了。这样无疑是对申报企业的不公平,是否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保护呢?例如场合申报等。
总结:
备案制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它的优势,也有它不尽人意的方面,不管怎样,市场上需要好的保健食品,中国的消费者也需要好的产品,愿我们保健食品这个行业各个节点上的每个企业每个个体,都凭良心做事,凭良心做产品。但愿备案制放开后,会让保健食品这个朝阳行业通过良性的竞争,尽快规范。
▷ 食品安全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 食品安全法课件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餐饮经营企业还应按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六、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仓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对散装食品,应按要求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食品安全法课件
从去年讨论阶段,初步的讨论稿已经完成,有可能在明年年内正式出台。昨天下午,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据介绍,有关专家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最终将其充实完善成《食品安全法》。刘兆彬司长表示,目前我国须执行的食品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今年的雀巢碘超标奶粉、“早产奶”等食品安全事件,都反映出标准“混乱”的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将重点对“国家标准”加强统一管理,包括统一制定、统一审批和发布。
▷ 食品安全法课件
中级食品安全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2.0分):
1.嗜冷菌生长的最适宜温度是_____。
A.20~25℃
B.30~37℃
C.50~55℃
D.45~70℃
2.关于良质大米的描述正确的是_____。
A.具有光泽,呈精黄色
B.粒面光洁、无虫、但有部分碎米
C.少量米有结块现象
D.有正常的香气味,无其他异味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_____。
A.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B.食品质量标准
C.食品行业标准
D.食品地方标准
4.餐饮业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消毒药物)不包括_____。
A.含氯消毒剂
B.过氧化物消毒剂
C.醇类消毒剂
D.清洁剂
5.操作时专间内温度保持不高于_____ ℃。
A.15 B.20 C.25 D.30
6.为防虫害,纱网网眼孔径不超过_____。
A.0.5毫米
B.1毫米
C.1.2毫米
D.1.5毫米
7.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关系的细菌污染指标是_____。
A.菌落总数
B.大肠菌群
C.致病菌
D.乳酸杆菌
8.凉菜加工过程中会导致交叉污染的情形是_____。
A.在专间内进行凉菜原料的选料
B.处理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直接处理凉菜
C.不用装了生食品的盛器装凉菜
D.接触凉菜前双手经清洗消毒
9.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的售货工具应当_____。
A.无毒、清洁
B.清洁
C.规格适合D.无特殊要求
10.冷冻熟食品彻底解冻后____食用。
A.即可
B.经充分加热方可
C.经适度加热方可
D.放置到室温即可
11.食品加工工具与食品接触的部分最好能够拆卸,原因不包括_____。
A.便于检查
B.便于清洗
C.便于消毒
D.便于改装
12.关于食品再加热,以下____说法不正确?
A.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
B.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再进行加热。再加热不要超过3次。
D.食品再加热不要超过一次
C.食品 13.餐饮单位灭鼠措施的有效方法中错误的是_____。
A.用猫捕鼠
B.捕鼠盒
C.毒饵
D.捕鼠夹
14.常温贮存不适用于下列____食品?
A.调味品。
B.蔬菜。
C.切开的水果。
D.大米
15.以下属于接触凉菜的工用具不专用的情况是_____。
A.不用处理过食品原料的刀处理凉菜
B.用处理过半成品的刀处理凉菜
C.不用处理过生食品的刀处理凉菜
D.处理过处理过食品原料、生食品或半成品的刀未清洗消毒直接处理凉菜
16.预防河豚鱼中毒最有效的措施是_____。
A.采用高温长时间烹煮
B.不食用鲜河豚鱼,只食用河豚鱼干
C.不食用河豚鱼或河豚鱼干
D.采用低温贮存
17.食品冷冻温度的范围是_____。
A.-5~1℃
B.-10~-1℃
C.-20~-1℃
D.-30~-1℃
1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_____。
A.折价销售
B.由食品厂回收再利用
C.捐赠
D.及时销毁
1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_____检查员工的健康状况。
A.每天
B.每周C.每月
D.每年
20.食品中含有_____属于物理性危害。
A.石头
B.病毒
C.真菌
D.有机氯
21.餐饮单位离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在_____米以上。
A.20米
B.25米
C.30米
D.35米
22.在实际情况下,控制食品中细菌生长繁殖最常采取的措施是____
A.控制时间和温度
B.控制pH和氧气
C.控制温度和水分活性
D.控制时间和氧气
23.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以下正确的是_____。
A.所有餐饮单位都必须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B.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C.连锁餐饮业应在每家门店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D.食品安全管理员不能兼职
24.《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包装的标签应当包括以下____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B.品名、商标、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说明书。
C.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净含量。
D.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5.以下关于食品冷藏、冷冻贮存的做法,不符合规定的是____
A.原料与半成品可以一起存放。
B.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存放时,应做到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C.冷藏、冷冻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D.食品冷冻时应小批量进行,以使食品尽快冻结。
二、多项选择(每题4.0分):
26.餐饮单位对待投诉应_____。
A.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
B.明确受理投诉的要求
C.要立即追查原因
D.要有系统防范机制
27.凉菜易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包括____
A.营养丰富、水分含量高,适合细菌生长繁殖。
B.制作后非即时使用。
C.与工具、容器和操作人员的手接触机会多,极易受到污染。
D.食用前不再有加热杀灭细菌的机会。
28.使用化学消毒剂的注意事项包括_____。
A.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保存条件贮存。
B.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C.餐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污物影响消毒效果。
D.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沥干或烘干。
29.微生物可能存在于下列哪些物质中_____。
A.土壤
B.水
C.空气
D.人、畜粪便
30.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食品原料的,应查验的相关资料包括_____。
A.工商营业执照
B.食品生产许可证
C.食品流通许可证
D.产品合格证明
三、判断题(每题2.0分): 31.立克次氏体是一种微生物。
对错
32.生食或半生食的鱼类在加工前应经过冷冻。
对错
33.水产品表面最常见的致病微生物是副溶血性弧菌。
对错
34.专间操作人员短时间出专间可不脱去专间工作服。
对错
35.化学消毒液的浓度能用专用试纸进行测试。
对错
36.餐饮食品加工中应及时冷藏具有潜在危害的食品原料。
对错
37.定型包装食品在标签上有使用期限,未拆封前可按此期限保存。
对错
38.专间外边使用的刀、砧板不能拿到专间内,但专间内所使用的刀、砧板可以拿到专间外使用。
对错
39.食品的污染通常由于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所致。
对错
40.在绿豆糕中可以加入绿色素使之更鲜艳。
对错
41.毒饵应由受过特别培训的人使用,严防对食品的污染。
对错
42.抹布应采用浅色布料制作。
对错
43.餐饮业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最常控制的影响细菌繁殖的因素是温度和时间。
对错
44.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是看各项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
对错
45.餐饮单位留样的食品可以在加工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结束后采集;如未能及时采集的,可以另行制作少量专供留样。
答案:灰色部分
一,1A2D3A4D5C6D7C8B9A10B11D12C13A14C15D16C17C18D19A20A21B22A23B24A25A 二,26ABCD 27ABCD 28ABCD 29ABCD 30ABCD 三,31对32对33对34错35对36对 37对 38错 39对 40错 41对 42对 43对 44对 45错
▷ 食品安全法课件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主题涉及国民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多方面的因素。食品安全法是国家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食品的品质、安全和健康。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保障等多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一、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出台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国民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始阶段:1982年,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次出台,它主要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包括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生产加工的规范。
2.逐步完善阶段:在1985年至2000年期间,政府逐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形成了由各种法规、管理条例和标准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规和标准仅限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方面,没有从整体上规范食品安全。
3.全面立法阶段:2009年4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前的法规、管理条例和标准被废除。新的《食品安全法》覆盖了整个食品产业的制造、销售、加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国民的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国家和个人都非常重要。
1.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如果食品不安全,人们摄入的营养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导致损害健康的食品中毒问题。这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2.保障人民安全。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安全感。如果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3.促进经济发展。食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将会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
三、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保障
1.对企业的保障。《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食品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标准和质量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生产加工环境、配送运输等方面。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
2.对消费者的保障。《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标签的规范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有助于消费者更加全面地了解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以及安全性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1.执法难度大。鉴于食品产业的复杂性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食品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2.缺乏有效检测方法。部分食品安全问题难以通过传统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这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无法有效排除。
3.监管不到位。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
五、结论
食品安全法对于保障国民的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继续加强相关法规的监督和实施,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 食品安全法课件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 食品安全法课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 食品安全法课件
1. 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
2. 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3. 构建食品安全网,谱写和谐社会曲。
4. 齐心协力抓食品安全,真心实意保群众健康。
5. 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6. 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7. 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伪造食品标签标识。
8. 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
9.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
10. 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1. 三无三无,卫生全无;三无三无,健康全无。
12. 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3. 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14. 健康复健康,健康何其少。你若还不防,病魔再次侵。人生百年为健康。
15. 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 食品安全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是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法律依据,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从2009年开始,食品安全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已经成为全国性的法律体系。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的背景、构成、实施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一、背景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离不开我国快速经济发展和人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人民获取食品的渠道越来越广泛,但食品质量不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也随之出现。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对政府应对的呼声。为了回应社会的期望,我国政府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并通过制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权益。
二、构成
食品安全法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总则:该部分为食品安全法的基础性规定,明确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权益的法律目的和宗旨,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2.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和审核:该部分主要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食品审批制度进行规范,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食品质量,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该部分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的界定。
4.食品安全应急和风险通报:该部分主要是规定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和操作程序,包括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应对和风险情报的通报之类。
三、实施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须加强部门间、层级间配合。其中,食品监管部门除了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进行日常监管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和完善食品检验、溯源、追踪、公开信息和预警系统等,时刻掌握食品质量变化情况,确保食品安全网络覆盖力度,保障人民健康。
四、存在问题
虽然食品安全法在我国实施效果显著,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够: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度还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优化食品安全信息监控和发布机制,不仅有利于政府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2.监管效果不够彻底:食品监管部门缺少行政干预手段和科学高效监管代价,造成了食品企业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信用体系,严格执法环节中化解责任到位。
3.惩罚力度需要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往往挟有利益、索贿等乱象,这些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打击影响巨大,需要加强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达到保护人民食品安全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完善,为保护人民健康和食品安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仍需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提高惩罚力度,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权益。
▷ 食品安全法课件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 食品安全法课件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食品安全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颁行后,毫无疑问,《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别法。对无照生产食品行为,工商部门是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成为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其中的“许可”,是否包括工商登记,成为工商部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如果包括工商登记,那么,工商部门处理无照生产食品案件时应该依照该84条规定处罚;否则,该条就不是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生产食品案件的依据。
本人认为,该“许可”是指工商登记之前的前置许可,不包括营业执照。依据: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该条明确规定,“许可制度”中的“许可”,是指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在该《条例》中,对“许可”和“工商登记”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的两个法律条件分别作了规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两者在法律术语的使用和含义上具有一致性。
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的“许可”,仅仅指工商登记之前的“前置许可”,不涵盖工商登记,该条只是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没有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所以,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生产食品行为只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不能转至适用《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课件
《食品安全法》主题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法》展开阐述,探讨其涵义、意义和实施的方法措施。
一、《食品安全法》的涵义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的一项公共法律,是衡量食品质量的标准。该法规定了针对食品生产、流通、储存和餐饮等各个环节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要求,是保证国民安全饮食的重要保障。
二、《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从社会意义和个人意义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意义:
1.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了人民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
2. 保障了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食品产业的合理发展。
3. 提高了我国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竞争能力,提升了国家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个人意义:
1. 获得了更多更好的食品选择机会,保证了饮食的安全和卫生。
2. 提升了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有利于健康生活。
3. 丰富了个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利于健康成长和理性生活。
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方法和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方法和措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探讨:
1. 监管机构的建立和运作
制定和执行监管方针和政策,发布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和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实施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产业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规范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流程,禁止生产和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防止肆意添加化学品和非法添加禁用添加剂。
3.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业的管理
对于食品销售商和餐饮服务业者而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环节风险控制机制。加强监测和检测,防止出现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购买的自我判断和识别能力。对于发现有不合法行为和侵害健康权益的行为,要积极维权和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和巨大作用,以及实施的方法和措施。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打造高品质的食品市场,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 食品安全法课件
2015食品安全法亮点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给大家介绍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亮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亮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亮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亮点6: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7: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高毒农药有禁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亮点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 食品安全法课件
为落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5月22日上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农村活动。该局在石塘镇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
上午健康饮食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群众们纷纷表示这次的活动很有意义,让他们了解到了他们平时不知道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
这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了《健康饮食知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你知多少》等各种宣传资料3000多份,参与群众达1200多人。
▷ 食品安全法课件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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