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法理学读后感(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19-04-17法理学读后感(精选十四篇)。
⬗ 法理学读后感 ⬗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法律是有———————作保障的规范。
2.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 。
4.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遵循着——的公式。
5. 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 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2.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
A.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的和整体的
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 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
A. 法的调整性职能 B.法的保护性职能
C.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D.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4.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B.消灭私有制
C.消灭剥削阶级
D.无产阶级取得政权
5. 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法是( )。
A. 单纯的说服教育 B.必要的强制
C. 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 D.单纯的强制惩罚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法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A. 反映的内容不同 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
C. 形式不同 D.调控的功能不同
2.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
A. 法律规范 B.法律关系
C. 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 D.法的适用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国家就有法制 B. 有国家就有法治
C. 有法制就有法治 D.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 )。
A. 个人法律意识 B.群体法律意识
C. 社会法律意识 D.国家法律意识
5.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 )。
A.对事效力 B.时间效力
C. 空间效力 D.对人效力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7分,共28分)
1. 法律调整
2.法的创制
3.法律规范
4.法律关系
五、问答题(每小题14分,共42分)
l.。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2.简述法的外部特征。
3.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l‘国家强制力
2.法国民法典
3.有法必依
4.如果一则一否则
5.法的体系
二、单项选择题
1.B 2.C 3.13 4。D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HCD 2,ABCl) 3.AD 4,ABC 5.BCD
四、名词解释
规范组织作用。
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五、问答题答题要点
1.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具体事做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4分)
(稳定的秩序。(4分)
(3)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3分)
(4)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3分)
2.简述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4分)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4分)
(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3分)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规范。(3分)
3.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国家意志性。(4分)
(2)规范性。(4分)
⬗ 法理学读后感 ⬗
2000年9月28日 13:30 刘星--一个疑问和重述
一般认为,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性质、基本特征、法律的起源),以及在宏观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彼此关系的问题(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的框架,提供一个可以客观描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图景。这样一种看法大体占据着我国目前法理学研究的主导地位①。
从学术历史谱系上看,这种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影响。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近代自然科学的强劲发展刺激了法理学研究观念的实证转向。人们感觉,法理学研究可以而且应该像近代自然科学那样客观中立地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可以而且应该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法律科学"②。
这种看法的一个预设前提是:法理学研究主体可以站在一个不受自己"前见"和价值判断影响的立场上,客观中立地观察法律现象。这种看法当然不排斥法理学研究主体可以而且应该提出实践色彩的"规范性质"(normative)的价值观念(比如主张社会应该建构何种法律秩序),但是,它显然认为,"规范性质"的价值观念可以和"描述性质"(descriptive)的观察观念相脱离③。换言之,观察判断可以和价值判断分为不同的阶段,而且,观察判断独自得出的结论可以是超越具体时空或曰具体社会语境的。
我认为,法理学参照近代自然科学而来的这种"科学主义",可能是有问题的,甚至误导了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阐释学的研究④已经大体表明,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不受研究主体的"前见"的影响。在说明、描述、解释研究对象时,研究主体已经是在依赖自己以往获得的"理论预设"、"历史经验感受"等等。换言之,这种"理论预设"、"历史经验感受"之类的"前见"的内容,总在制约着研究主体的观察和分析⑤。法理学研究者所以成为一名法理学研究者,正在于他(她)已具有了一定的习得而来的"法理学知识",以及具有了一定的"人们称之为法律现象"的历史经验感受。当然,研究者可以反省自己的"前见"。但是,不幸的是这种反省同样依赖另外一种"前见"。因为,研究者进行理论推论的时候必须而且只能依赖另外一部分理论。这就如同研究者描述一个语词时必须而且只能依赖另外一些语词。科学哲学的研究从另一角度表明,自然科学的研究实际上存在"观察渗透理论"的特征,自然科学的研究不会也不可能不在一定的"科学知识"的前提条件之下展开和推进⑥。自然科学尚且如此,遑论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这意味着,应该坦承法理学研究中的因"前见"而产生的"偏见"(这里不含贬义)。这种"偏见"不是也不可能是超越他者的绝对真理。因为,"前见"也是历史形成的,是社会语境化的(这是说,它也是受另外的"前见"而形成的偏见的影响)。这决定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判断"研究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而不可能超越时空从而放之四海而皆准。
法理学中的"科学主义"时常具有一种学术策略:汇集所有人们用"法律"一词加以描述的社会对象,对之进行概括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研究法律现象的客观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基本特征"的描述理论⑦。自然,对于"科学主义"意念极为浓重的法理学而言,这个出发点是十分必要的,失其便不能开辟法理学的学科进路,建构法理学的理论大厦。然而,这种策略忽视了一个重要现象,即社会中时常存在着"法律争议"。这种争议不仅发生在研究者之间的理论争论中(这是次要的),而且还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实践主体的实践中(这是更为重要的)。因为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也因为人们政治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法律争议"难以避免。"法律争议"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尤其是法律实践中,不可能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⑧。比如,在具体案件中,有人会主张"法律"一词所指的内容包括了"立法者意图",而有人则会坚持"法律"一词仅指正式文字化的权威规则。而这两种看法包含的法律观念则显然是不同的。事实上,实践主体自然倾向于站在自己的实践立场、政治道德立场赋予"法律"一词不同的意义。即便"法律科学"宣布找到了人们最为常用的"法律"一词的用法,实践中的主体依然会坚持自己的"法律偏见"。
法律争议的存在,对"科学主义"的学术策略,意味着两方面的潜层颠覆。其一,争议时常"破坏"了所谓的法律语词的通常用法,使其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其二,变动不居使法律语词的通常用法会发生范式的变化,即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会有一种用法,另一时期另一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会有不同用法。接下来,这两方面又左右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视域"⑨。进而言之,这又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建立的理论模型不可避免地语境化,即受当下社会存在(人们使用法律一词的方式)的影响。这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判断"研究的内容与结论,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而且在价值观念意义上也是不可能客观中立的。
就价值观念意义上是否可能客观中立而言,法理学研究者可以宣称,自己在研究时决不牵涉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等价值内容。但是,研究者这类"自觉"依然不等于也无法决定研究出来的理论内容,没有价值判断的内容。如下分析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
实践中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法律意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有关"具体法律观念"的,另一部分是有关"一般法律观念"的。"具体"是指法律的具体内容,比如法律在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般"是指法律的一般概括性观念,比如认为法律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实际上,主张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以及在哪里,已经意味主张了一个一般法律观念。例如,认为应该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寻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便是认为《合同法》一类的文字规定是法律(这是一般法律观念)。与此不同,认为不仅应该在《合同法》的文字中,而且应该依据民间的商业惯例中,来确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便是认为不仅《合同法》的文字而且民间的商业惯例,都是法律。这两种一般法律观念是不同的,所以不同,恰是时常因为利益愿望以及政治道德观念的不同。从政治道德观念上看,坚持《合同法》文字的法律效力意义,是因为认为"文字法律"的价值意义不可忽视,认为它可以带来规则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更好地使人们有效地安排自己的行为计划。而坚持民间的商业惯例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是因为认为法律规则应该和民众自然形成的规则行为相契相合,认为商业惯例有益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市场经济会带来更多的效率和效益。
能够发现(这是十分关键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这样一类"一般法律观念"放在法理学研究的领域内,正是法律理论。他(她)们的"一般法律观念"和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其内在肌理和纹路是一致的。只是一个没有清晰地用理论表达出来,一个表达出来而已。因此,认定受制于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影响的实践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带有价值内容,也就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潜在地受染了价值色彩。我们毕竟可以看出,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实际上是实践中社会争议角色的"一般法律观念"的系统化和学理化。
因此,无论法理学研究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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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共6题,每小题5分,30分)
1、立法
2、法律的当然解释
3、法的效力
4、第二性法律关系
5、法制监督
6、法的形式价值
二、简答题(共5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2、简述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哪些特征。
3、简述如何理解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4、简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5、简述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三、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在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对睡觉打鼾的人可判处拘役,请你通过对该事例的评价,谈谈你对法律行为特征的认识。
2、在中国,亲属、同学、朋友等关系不仅具有情感依托,有时甚至具有资源获取等重要功能,很多人是编织关系的高手,这便形成了具有东方特色的关系型社会。你认为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中,关系将居于何种地位?
四、论述题(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结合党的十六大报告,谈谈你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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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理学》大纲2013年版
Jurisprudence
主讲教师:罗昶(教授)
课程代号:E20B111 学 分:32 学 分:2 开课单位: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一.课程目的与地位:
本课程旨在引导学生理解与思考法学的宏观和抽象性的理论问题;掌握法哲学的思维方法;了解各种法哲学流派的主要观点。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理论。
本课程属于法学理论课程。
二.课程教材: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增补版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增补版
三.课程主要章节内容、学时分配及参考书目:
导论 法理学的基本理念
(学时:3)“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哲学品味”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导言
(一)《法理学》的定位
1.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人类知识的分类
2.《法理学》不是法学基础知识----《法理学》教材评析与导读
3.《法理学》是每一项立法的深刻动机 4.《法理学》没有定论只有探讨和启发 5.《法理学》主要是各种法哲学流派的纷呈 6.各种法哲学流派是以范式的形式呈现
(二)介绍“范式”(Paradigm)思维-----“它山之石”:
-------[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 月第1版
1.科学范式:-------传统科学发展观:线性发展观-------库恩的新科学发展观(科学范式)2.法哲学范式:
-------法哲学流派的竞争和相互替代的发展轨迹:--------法哲学流派的“范式”分析结构:
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核心问题-----逻辑结构-----主要观点---范式特征
--------学会“画地为牢”的“框式”认知方式,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学术论证和观点交锋
(三)理论与实践、理论者与实践者的定位
第一编:法哲学流派(Jurisprudence schools)范式
(学时:
26)
参考书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一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2次印刷 4.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6.[美]罗斯科 庞德:《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第一章 自然法法哲学范式
第一节 古代自然法法哲学范式萌芽
一.自然法法哲学范式特征
二.[古希腊]柏拉图的法哲学范式 三.[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哲学范式
第二节 中世纪自然法法哲学范式过渡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法哲学范式(《神学大全·论法》)
第三节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法哲学范式
一.[荷兰]格老秀斯(自然法之父)《战争与和平法》中的法哲学理论
二.[英]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法哲学 三.[英]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法哲学
第四节 当代新自然法法哲学范式------[美]富勒《法的道德性》的新自然法法哲学范式
第二章
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范式
第一节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实证主义法哲学范式发微
第二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的范式特征 第三节 十九世纪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 一.[英]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
二.[英]奥斯丁的实证分析法哲学
第四节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范式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
第三章 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范式
第一节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范式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法哲学范式 第二节
英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范式--------[英]梅因《古代法》的法哲学范式第四章 社会法学派的法哲学范式
第一节 欧洲古典社会法学派的法哲学范式--------[法]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派的法哲学的范式 第二节 美国当代社会法理学派的法哲学的范式---------[美]庞德的社会法理学派的法哲学的范式
第二编 法律方法理论
---------法律适用技术(法律推理方法)
(时:18)参考书目:
1.《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张志铭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2.《法律与法律推理导论》[美]史蒂文·J·伯顿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3.《法学方法论》[德]卡尔·拉伦茨 商务印书馆 2003年10月版
4.《法学方法论》杨仁寿[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5.《民法解释学》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
第一章 法律推理的法系背景
学一.两大法系介绍 二.两大法系比较 第二章 法律推理方法 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念 第二节 演绎推理 一.演绎推理的含义 二.演绎推理的形式
三.寻找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解释 第三节 类比推理
一.类比推理的含义
二.类比推理的原则 三.类比推理的步骤
* 课程讲授及学习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阅读文本、课堂讨论为辅。
*考核方法:闭卷笔试。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阅读参考书目
*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6年12月第1版
2,[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2次印刷
3,[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
4,[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2月第7次印刷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1版
*7,[德]卡尔· 拉伦兹《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10月第1版 *8,丹皮尔《科学史》,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9,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0,[英]卡尔· 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8年10月第3次印刷
*11,[美] 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2次印刷
12,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6月第2次印刷 13,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14,[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15,[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16,[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7,[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11月 1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 1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商务印书馆,1963年3月,**2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分析法学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
**21,[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分析法学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2月12月第1次印刷
**2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
24,[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历史法学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次印刷 *25,[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哲理法学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哲理法学派),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第1版
28,[德] 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新唯心主义的代表)
2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30,[美]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
31,[美]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
32,[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5年10月(经济决定论的现实主义法学派)33,[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65年10月(经济决定论的现实主义法学派)34,【以】巴拉克《民主国家的法官》,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
*35,[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36,[美]卢埃林《普通法的传统》,中国政法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37,[法]爱弥尔·涂尔干《实用主义与社会学》(社会法理学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38,[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社会法理学派),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年1月版
39,[美]庞德《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40,[美]庞德《法理学》,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41,[德]加答默尔:《哲学解释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
42,[台]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43,[德]考夫曼《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4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三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 版 4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一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
*46,[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译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7,[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4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4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1993年9月版
(法国19世纪政治思想家的代表著作)50,[美]本杰明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版
(当代美国著名大法官的代表著作)51,[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2卷、3卷)2000年10月版
(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代表著作[原奥地利人])
52,[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
5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
54,张恒山《法理学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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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成本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法律责任的免责 1.免责的含义 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木腿正义》,作者:冯象,上海人,哈佛大学古英语博士,耶鲁大学法律博士。作者是一个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写的文章也非常有水平,其中里面的“木腿正义”文章写得尤其好,其表达的意思是:正义的木腿虽然姗姗来迟,可是终究会到来的;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说的,“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这篇文章是唯一我能够看得比较清楚的,其他的杂文和随感,我是看得蒙蒙胧胧,只得感叹自己阅读能力太差,看看经过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三年后再来看这本书,能不能看得懂了。 《法理学精义》,作者:郭道晖,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清华大学的.退休教授;因为刚好最近在开法理学的课,所以从图书馆匆匆忙忙借了这本书出来,说实话,书写得不错,对法理学的各种内容阐释也很到位,可是法理学看起来毕竟过于枯燥,看来任何越基础的东西,越是不引起人们的注意。法理学这门课马上要结课了,看看写论文时能不能静下心来再好好看一下,如果有心得时再来补充了。 《法律的基础》,德国法学家著,张万洪、丁鹏主译,邓伟平教授讲过,法理学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叫做法律的基础,但九十年代开始已经统统改为法理学了,怎么现在还有以“法律的基础”命名的书,还是去年才出版的;这本书是图书馆临关闭前从书架随便抽出来的,说实话,翻译得非常一般,非常抽象,对于我这种法学基础理论入门不久的人来讲,读起来才困难了,而且仅仅是翻阅了一下,就束之高阁了。 2015年自考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认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的体系,研究它们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它们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的学派是( )
A.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
C.社会法学派
D.马克思主义法学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3.立法者将生活中已存在的某些零散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制作,使其条文化和系统化,整合为规范化的法律文本。该行为是( )
A.法的认可
B.法的修改
C.法的制定
D.法的补充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判断正确的是( )
A.法律规则较为抽象笼统;法律原则更为具体
B.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时候,法律原则可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
C.法律原则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
D.法律规则适用面更广泛;法律原则适用面更狭窄
5.下列关于正义的认识正确的是( )
A.正义是永恒的
B.正义是客观的
C.正义是绝对和相对的统合
D.正义是主观的
6.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 )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7.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和评判法的价值标准属于对法的( )
A.应然性研究
B.实然性研究
C.必然性研究
D.实践性研究
8.主张“法在本质上含有一定的道德因素,只有具有道德上的善才能称为真正的法”的学派是( )
A.分析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
D.自然法学派
9.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是( )
A.法的功能
B.法的价值
C.法的本质
D.法的作用
10.以下体现20世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融合趋势的选项正确的是( )
A.民法法系开始大量采用判例法的形式
B.普通法系不少人开始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
C.普通法系也开始出现制定法,但仍强调判例法在适用中的至上地位
D.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已不存在明显区别
11.以下法和经济基础相互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是( )
A.经济基础之外不存在其他可以影响法的因素
B.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起源、性质、特点、发展变化等
C.法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助于确认、维护一定的经济基础
D.法特殊的强制性可以帮助执政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济基础
l2.对权利资源、权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被称为( )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l3.当今各国立法的最基本的`准则是( )
A.遵循科学原则
B.遵循民主原则
C.遵循宪法原则
D.遵循法治原则
l4.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属于( )
A.制衡立法体制
B.复合立法体制
C.两级立法体制
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l5.在英国14世纪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的,并同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是指( )
A.衡平法
B.公法
C.私法
D.特别法
l6.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性质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 )
A.根本法
B.成文法
C.不成文法
D.普通法
l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司法的特征的是( )
A.中立性
B.专属性
C.独立性
D.主动性
l8.在刑事审判中,大多数国家对于发生在旧刑法生效期间的犯罪行为,如果在新刑法生效时才对该行为进行审理,原则上适用( )
A.新刑法
B.旧刑法
C.特别法
D.国际法
19.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被称为( )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实
C.绝对事件
D.相对事件
20.厘定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关系的工具不包括( )
A.责任
B.权力
C.制裁
D.豁免
21.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判断,错误的是( )
A.严打重罚
B.罚当其罪
C.考虑成本效益
D.兼顾合理性
22.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被称为( )
A.合法行为
B.中性行为
C.违法行为
D.法律行为
2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此处的“子女”是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教育的子女。该法律解释属于( )
A.字面解释
B.扩张解释
C.限制解释
D.任意解释
24.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被称为( ) 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 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 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特征和分类、法的作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选项A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所以,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选项B说法正确。该选项是从法的作用的角度表述的。法的作为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选项C说法正确。习惯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首先应当适用“语义学解释”而不是客观目的解释。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 3、法律体系; 4、法律监督; 5、法的效力位阶; 6、义务; 7、法律汇编; 8、法的溯及力; 9、法的实现; 10、法的作用。 二、简答题。 1、司法解释的分类和原则; 2、法制与法治比较; 3、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比较; 4、中国当代法的渊源; 5、司法原则; 6、法与原始社会习惯区别; 7、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学体系比较; 8、两大法系。 三、论述题。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 1、在解释法的本质问题上,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B) 3、当代美国哪位哲学家论述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A) 5、把法的规范作用划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的划分方法,是按照法的(A) 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以下列哪项为核心? 12、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跟不上改革需要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在于() 29、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其中“子女”的含义() B、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参考答案:31、ACD 32、ACE 33、CE 34、ABCDE 35、ABC 参考答案: 36、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37、法律的预测作用,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38、法的创制,即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39、专属权,即只能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 40、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4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徒善不足以为证,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不可能制定出永久适用于具体多变社会现实的法律。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确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必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否认法律具有局限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42、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起着许多新作用、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法律在经济领域中起着许多新的作用,主要有: (1)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私人企业活动、直接、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产生、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 (2)以法律手段调节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矛盾。 (3)法律规定国家直接经营企事业,实行企业“国有化”政策。 (4)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5)法律规定各种福利和服务事业。 (6)以法律促进教育和职业训练,发展科学、技术等文化事业活动。 43、部门法的特征是什么? 答: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第三,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第四,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本大题共2小题,第44小题13分,第45小题14分,共27分) 44、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体系? 45、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与联系。 参考答案: 44、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一义务关系或权利一义务关系。法律之所以是一种思想关系而非物质关系,就在于它的形成和实现,都要通过人们的意志的意识活动。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确认和调整某种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法律是国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识的集中体现,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体现这种意识,即按照这种意识来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关系和国家意识分不开,它是国家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每一种法律关系,通常总是要通过其参加者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例如,购销、借贷、租赁、赠与、遗嘱继承等,都必须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其形成时是否通过其参与者的意思表示,但在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时,都要求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4)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的意志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如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违背法律规定,那么这种法律关系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结果可能导致因违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的行为。 45、答: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其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主要是: (1)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的、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的统一,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资本主义民主实质上是少数人即主要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具有广泛内容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是不包括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其政治民主的范围也不如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范围广泛。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民主、实事求是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主要是掌握社会主要财富的少数资本家的民主,工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因为没有物质保障而无法实现。 (4)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我国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既体现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又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相统一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则采取分权制、议会制形式。 二者的联系主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是从资本主义民主那里发展来的。资本主义民主反映和维护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种种做法和形式,资本主义民主在几百年间所形成的相当完备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可以提供许多启示,有的还可以为社会主义提供借鉴。社会主义民主较资本主义民主虽有较大进步,但还未尽善尽美,还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三)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二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法与道德是否存在本质上的联系的争论,所涉及的是法的本质和存在的基础问题。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对此,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存异议。问题是这种内容上的联系是否应有限度以及限度如何确定。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就具有浓厚的伦理法特征。这与古代法学家相应观点的支撑不可分。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法确认和体现尽可能多甚至全部的道德内容,以保证社会思想的纯洁性。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这与近现代法学家的基本立场不无关系,他们大多倾向于将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相对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说。但是,在这个限度须依什么原则确定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分歧在于,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律加以干预,还是在伤害启己或伤害公众感情或损害社会的公共性的情况下也可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①和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②等原则。 3.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对此,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在社会调整以何者为主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因为,第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法因其肯定性、普遍性、严格的程序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更能胜任这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第二,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第三,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女权主义,源自西方,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女性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以现代的哲学与社会运动的观点来看,女性主义的通常以18世纪的启蒙时代思想家为起源。女性主义在19世纪渐渐转变为组织性的社会运动,因为当时人们越来越相信女性在一个以男性中心的社会中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大部分的女性主义者在政治上采取整体观的行动路线。 女性主义在西方社会取得了不少重要的影响,当中包括女性投票权;较为平等的工资;提出离婚的主动权,获得大学教育的权利等。女性主义者希望改变语言的运用,并非希望要求女性有平等权利或在政治论述中取得影响。 女性的发展,是在自我认同和社会身份认同,从而在社会上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立足。女性的解放、自由和发展,是女权主义发展的三部曲,归结在女性的发展,创造女性的文化,从而对整个人类走出危机境遇获得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做出贡献。Evaluation feminism Feminism, derived from the west, with the female experience for the source and motivation of the social theory and political movement.The word feminism, first appeared in France, means that the women's liberation, then to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gradually popular.In a modern philosophy and social movement point of view, feminist usually in the age of enlightenment thinkers 18 th century for the origin.Feminism in the 19 th century gradually into organized society movement, because when people are more and more believe women in a male in the center of the society by not equal treatment.Most of the female activists in politics take whole to the concept of the action line.Feminism in western society made a lot of important influence, including women suffrage;More equal wages;Divorce the initiative, a college education rights, etc.Feminists wants to change the use of language, is not expected to ask women have equal rights or in the political discussion get influence.The development of women, is in the identity and social identity, and thus in the society of the status and deserved in society based on.Women's liberation, freedom and developmen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minist trilogy, concluded on women's development, create the women's culture, and to the human situation out of crisis for the prospect of and make contribution.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是一本论述法理学学科范围的著作,该书对于理解和掌握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是在笔者对法理学的深刻研究与理解基础上所写成。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应用方面探讨了法理学的范畴,为读者提供了一份权威的、系统的学习指南。⬗ 法理学读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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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首先介绍了法理学的概念、属性和发展历程。随后重点论述了法理学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伦理等方面。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这些概念的本质特征,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接着,作者又详细阐述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比如逻辑分析、规范解释、系统比较等等。可通过这些工具为读者提供了实现法理学研究的有效方式。
进入下一部分后,笔者更是针对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法律的规范性已经逐渐得到认识,法律的合理性逐渐被重视。因此,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价值之一。相应的,作者融入了自己的研究实践,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手段,具体分析了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对于实际运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使读者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既增进了读者对于规范的认识,又对于法律的实际操作形成了一定的体验和交流。
除此之外,本书还详细介绍了法律伦理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讨论法律伦理和人类伦理的关系,探讨了法律伦理理论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读者的思维广度,使之认识到法律伦理一直以来对于法律发展和维护的基本作用。
整本书在文风上采用了简明通俗、清晰易懂的写法,并注重实践应用,不仅对法律学科学者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广大读者了解法律和法律规范提供了帮助。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不仅能够感受到法律学科的严密性,也会更加深刻地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做到应用与理论相结合。遗憾的是,虽然该书涉及面广,但对于现代社会之中涌现的多元化法律问题,仍需更深入更多的探讨。
综上所述,本书是一次深度的学术探索,是法理学学科研究中得不可替代的参考资料。读后感受最深的,应该是对于法律学科的理解更加准确和深入。最后要说的是,读完《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之后,相信法律学的各位学子不仅会增添更广博的知识储备,还会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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