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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模板十篇)

发布时间:2020-07-06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模板十篇)。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以及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宪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格、情绪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没有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然也是一人执政,却遵照已经固定的、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它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平等的。相比之下,共和政体是一次重大的进步,是符合新时代人民所期盼的政体。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别,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来明确中国该走什么样的道路,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经历了历史时代的变迁,从封建帝制,到建立共和政体,中国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到如今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任何的改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映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细照笃行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试问“法律”为何物?也许有人会说,当一个国家或是界的法律、人民或公民必须遵守生存和生活的规则时,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诉你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那么如此看来,法律将是本写不完的书,而这种如同博尔赫斯笔下的《沙之书》的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是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民众传达的,而我通过读《论法的精神》,对于“法律”为何物,以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认识。

首先,本书作者为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里,法的基础,即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使法律真正为民所用。这虽然是当时启蒙时启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也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自古两千年的封建**统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时期,因战争的缘故,中国还未真正实行过宪政,民主意识有了,自由意识有了,唯独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而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是对法的精神的解释则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理性的终极理解。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是政治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坚定的信仰。

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发现学界对于《论法的精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反对此书的学者认为此书推崇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此书告诫贵族,假使他们不拿出一部分权力,**制度将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是为封建**贵族服务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相反,支持此书的学者,则认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和美国宪法权利制衡原则的思想源泉,而将孟德斯鸠列为分权学说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学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在政治体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则”,而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鸠把人类的政治制度分为共和主义、君主制和**。对于君主制,若有贵族、教士等制约,则为“民主君主”,若没有,则为**。

其次,对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即为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对于君主制而言,动力(既原则)则为“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如果一个政权缺乏原则,它就不可能长期存在。

反观当今中国,“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热爱荣誉”的,因为荣誉可以将自己推上更高的台阶,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情不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是先想想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有多少,这种观念便将人们带入另一个误区——学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功效,看法律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业,在学***的同时更注重学***的精神,为社会带来法制。

在现今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的同时, 更应该学***的精神,收敛一点功利主义,将自己的法律学***伸张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真正为社会服务,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公安大学生。

这是《论法的精神》带给我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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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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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一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有着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

它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读完这本书,作者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并在阅读后写出一些真实的感受,以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读后感 >)

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

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笔者认为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人口>>[1] >[2] >下一页《》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本书被称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德斯鸠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德斯鸠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有关。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与法的定义、法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分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等。本文阐述了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本文论述了自然条件与政治法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工商业、货币、人口、宗教的关系,主张建立工商业、发展**、反对过度征收、促进国际交流与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渊源和变迁。强调要严格区分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9世纪的资产阶纪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同时要相互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

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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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们看待法律,不仅要从表面上看,还要从法律与事物的联系上看。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中所有人形成的共识构成了社会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所谓确立某些原则,是指一种能够支配一切、支配一切的理性法律。在这些理想法律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有社会制度和国家都是公正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

在我看来,孟德斯鸠德斯想很有先见之明,有先辈的味道。他看到的不是事物的表面,而是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构建的这个社会体系是一个崭新的开创性的社会,与当时的世界完全不同。当时的世界是一个古老而陈旧的世界,亚历山大建立帝国的的荣耀、奥斯曼人可以在通往巴尔干的道路上设置路卡征收重税、西塞罗《论神性》的精彩。

依旧无法掩盖这个世界的陈旧。在这个旧世界里,神的地位完全取代了人,在这个旧世界中不需要有任何的思考,只需要服从于教会,相信一切由上帝创造,相信上帝是万能的,完全受教会的奴驭。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了一种黑暗的社会形态,抑制了人类的健康成长。

直到启蒙运动的出现,新思想开始萌芽,原始社会开始崩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秩序的出现。孟德斯鸠运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后感

读过了洛克的《政府论》,初步体会到了启蒙运动前期政治思想的躁动,又拿起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再一次去看看这部影响了北美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巨著,看看这部对世界当代政治体制影响深远的传世之作。

显然,要谈论《论法的精神》,不得不提其中最重要的观点——“三权分立”学说。当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之后,孟德斯鸠更进一步,迈出了比前人更深远的一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显得更加分工明确、更具有可执行力。

同时,当洛家辉只提出分权时,孟德斯鸠则前瞻性地提出了权力制衡。其目的不是简单地把权力分配给某一个人或机构,而是在这种权力被转移后平衡权力,最后作为一种制度来保护自由和私有财产,即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综上可见,和其他启蒙运动时期的伟人相同,孟德斯鸠的目的仍然是在动荡飘摇的欧洲大陆旧秩序的躯体上再次捅上致命的一刀,将这个腐败、没落的旧制度推向彻底的死亡深渊。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精辟地写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论证自己说法的合理性,他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基础,对其立宪制下的权力制衡加以解释说明。

在分析英国立法机构时,孟德斯鸠以英国上下议院为基础,提出了立法机构的组成方法,即立法机构内部的划分。对于那些才能、智力、学识等明显高于他人的贵族阶层,如果让其参与到万千众人建立的立法机关中参与基础立法,那么所立法律就无法保障他们展现自身能力的机会,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就是对他们的奴隶。因而,贵族需要单独设立一个立法机关,而普通民众也需要令设立一个立法机关,这样就可以达到立法机关内部的平衡制约,避免由于仇富或其他不平衡心理带来的对贵族阶层的剥削奴役,也避免了因为贵族阶层从封建社会带来的自身无法避免的的对普通民众的剥削性质而发生的阶级对立和矛盾。

依此来看,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战斗队中的先锋猛将的孟德斯鸠,在努力为资产阶级政治体制辩论的同时,不忘试图调和新旧阶级和上下阶级间的矛盾对立,这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温和的方式,也就是利用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矛盾的调和。那能否说,孟德斯鸠其实更赞成的是英国“光荣革命”式的上台,更赞成的是君主立宪制下的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民权力的下放?当然,这不仅仅是想象中的人民权力下放。准确地说,应该是资产阶级权力的下放,是对资产阶级级积进取精神的肯定。

从这个论述过程中,我们是否又可以看到,其实孟德斯鸠还是具有妥协性的,这或许和他男爵的身世有关吧,从贵族堡垒中走出来的资产阶级分子,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阶级印记,这与梁启超曾身为保皇派是具有相同性质的。但瑕不掩瑜,这依旧无法遮挡他孟德斯鸠思想的光辉。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在行政权力方面,孟德斯鸠指出,要真正实现自由和民主,就不能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起来,即必须统一在统一个机构或个人中,这是暴政的开始,也是民主的终结。在这一部分中,孟德斯鸠通过对罗马历史的深刻认识,举出了许多罗马的例子。

如十人集团,由刚开始人民公推的权力,到最后实现各种权利的高度集中,逐渐完成了从民主到专制似的转变,将原本民主的政治变成了暴政的屠宰场,不可谓不悲哀。因而,孟德斯鸠一再强调这一分权的必要性。美国在1787宪法颁布时,在确立联邦制国家的同时。

它还建立了分权的政治体制模式,将立法权交给由众议院和参议员组成的国会,行政权交给总统。作为总统的行政负责人,他不能参与立法工作,实现了立法与行政的分工,避免了个人绝对权力的出现。所以,当“水门”事件发生后,尼克松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下台的总统,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得以发生,不能不说是三权分立的功劳。

而关于立法权,除了赞成英国式的上下议院外,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对立法机构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立法机构不应自行集会,而应该由行政机构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立法机构的召集时间和会期;立法机构不应该对等地拥有牵制行政机构的权利力,却有权而且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这些规定,其实质是在限制立法机构的权力。

试想,如果只对行政权力进行束缚,而对立法机构权力的过度膨胀不加以限制,那后果就会是立法机构成为实质上的独裁机构,因为在英格兰这种政体下政府是对议会负责的,倘若议会内部达成了利益上的一致性,那么三权分立就会名存实亡。可见,权力制衡不仅应是行政权力的制衡,还应限于立法机关。

谈到司法权,我认为孟德斯鸠有一个精彩而深刻的论点。他说:“司法权不能交给一个常设的元老团,而应该由选自民众的人员执掌……这样一来,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然不专属于某个等级或某个职业,在某种意义上就变得看不见乃至不存在了,法官绝不会总在人们眼前如影随形,人们惧怕的不是法官,而是司法制度。

”作为法律的仲裁机关,需要的不仅仅是对律法的熟悉,更重要的是一颗公正无私、毫无偏颇的心。如果我们想保护人民的自由,做违法的事,我们需要一个专职的司法机构。但我想说,真正精彩之处并不是孟德斯鸠所说的“选自民众”,而应该是“人们惧怕的不是法官,而是司法制度”。

其实,不应该只是司法制度,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应该以实现“人们惧怕的不是某个人、某个机构,而是这种制度”为最终目的。这类似于一种社会契约。每个人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所以每个人害怕和遵守的应该是自己订立的契约,而不是契约的执行者。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达到这样的状态,那么它就有理由继续努力工作。

孟德斯鸠提倡法制,那么这就是法制的最高境界,的确是深中肯綮,让人大有拍手叫好之感。

作为《论法的精神》中的精髓部分和重点部分,“三权分立”的思想影响深远。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论法的精神》。受启蒙思想的影响,1775年,莱克星顿枪声响起,北美独立战争爆发;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第一步宪法,确立起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践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国家。

此后的两百年里,美国一直坚持分权政治制度,不断促进自身发展。但是,作为总统制的民主国家,就算是美国是在践行“三权分立”原则最为成功的国家,它仍然也有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成功地协调好三权之间的矛盾。在美国,时常出现国会或者最高法院不“买总统帐”的情况。

当年罗斯福在“大萧条”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来推动美国度过经济危机,其中最为出色的法令《国家工业复兴法》竟然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可谓让人感叹。正如奥巴马上台后的经济刺激计划遭到参议员阻挠一样,分权确实可以防止个人权利或单一机构权利的扩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降低行政效率,导致一些行政失误。我不认为这是孟德斯鸠提出这一观点时没有想到的。

而且,在分权的同时加入两党制,使其更加混乱和低效。那么,我们能不能说,美国的分权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的同时降低效率?(个人疑问)

让我们看看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与资本主义政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权力承担或分配方面,我们有一些权力下放的影子。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隶属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任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还有一个中央军事委员会来管理解放军。

从这个角度看,似乎我们的权力分配比“三权分立”更加明晰清澈,分权显得很是清楚。但我们看似明确的分工,却缺乏相互制衡或权力监督。所以我们常常陷入“人治”代替“法治”的尴尬境地。

如果各级官员因权力制衡不力而团结起来,这种权利的腐败就会导致人民自由的彻底丧失。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人治”历史的国家,要实现绝对的法治尤其地不容易,所以我们更需要建立起一个形似三权分立制衡的体系来实现权力制衡,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制度的存在性,而不是让“我爸是李刚”来恐吓普通百姓。当然,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并不一定要照抄照搬资本主义的政体,但借鉴其中合理的先进的东西却是我们必须要去做的。

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香港的廉政公署,设立大陆的廉政公署,去打击那些权力膨胀铤而走险的腐败分子。而廉政公署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立权力,不要被行政机构再僭越管理了。

以上就是我读完《论法的精神》后的个人感想,有许多都是个人情感的抒发和个人简介的畅谈,未必都正确,未必都符合主流思想,望见谅!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他主要介绍了三种**:****、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意志与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正如他在书中所描述的那样,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显然,**的**是人民所不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

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中起着进步的作用。十八世纪欧洲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发挥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以来,西方的主要政治制度,美国,没有君主,是一个共和国。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因此美国政体是“**制共和制”,同时**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在内阁中拥有实权。议会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院(贵族)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会主教组成。下议员也被称为下议员。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并采用票数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五年。但**可决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这样可以限制皇权,防止**和****的出现。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非常流行。本世纪初,它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和理性的光芒!

青岛二中分校 2013级人文学院徐嘉凯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书目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鸠编著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全书内容分为四篇,共二十九章。孟德斯鸠在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著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规律。其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这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的。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应该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说诉讼法。

摘要 在第六章中所探讨的内容是各种政体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程度等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则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专权者的绝对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 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所以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它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关键词 政体原则、法律的简繁、审判方式、刑罚、品德

一、 内容概览

(1) 法律简繁

孟德斯鸠在书中说到,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反之就越简单直接。犯罪是一个人出于个人目的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刑罚是罪犯刑事责任的体现。孟德斯鸠在整本《论法的精神》中,始终没有放弃对政体的考量。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都必须与政体相适应,法律必然要与政体相吻合。不同政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对于各个政体的核心原则,共和政体的品德,君主政体的荣誉,专制政体的恐惧,在一些基本原则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应当成为实施刑罚的出发点。

对于共和政体,孟德斯鸠主张采取较为宽和的刑罚措施。维系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充分利用品德的约束作用,来预防犯罪,对罪恶行径的最大惩罚就是宣判其有罪,因为这会使罪犯道德上出现污点。同理,在君主国家崇尚荣誉,最严重的刑罚就是使其名誉受损。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有道理的。常有这样的立法者,试图纠正一个弊端,便只考虑要纠正的弊端本身,眼中只有这么一个目标,而看不到可能引发的其他弊端。弊端纠正之后,人们只看到了立法者的严酷以及因为这种严酷的立法而产生的恶果。人们的思想被毒化了,已经习惯了专制主义。人们在思想上对严刑峻法已经习惯了,不再那么惧怕轻刑之后,政府不得不处处施以严刑峻法,如此恶性循环,那么政府的动力就会用尽。 而在专制政体中,执政者只需要用重罚压制人民,他们的法律简单粗暴,用来制造恐怖气氛就够了。在专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也就普遍被滥用,司法只是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既不公平也不独立,一切生杀予夺取决于独裁的人的好恶。

(2) 审判方式

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各政体中在审判案件时依据精确法律文本审案的必要性和审判的方式。越接近共和政体的政体,审判方式越趋于稳定明确。在共和政体中,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荣誉受到高度的重视,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判案,否则在涉及公民生命、财产或荣誉的案件中,势必会对法律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解释。审判的流程是首先要确定诉讼内容,在过程中不得变更,法官之间从不交换看法,每位法官只需按照“有罪”、“无罪”和“案情不清”这三种方式发表意见。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民,他们不懂合议的一切方法及其限制规定。所以只需要向他们提出一个目标、一个唯一需要作出判断的事实,让他们判断就可以了。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明确时,依法判案,在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当探索法律精神判案。君主政体的法官采用的是合议制:一起讨论、交换看法,彼此协调,修正己见,少数服从多数。而在专制政体中,几乎没有人拥有自我意志,法官即规则,审判的方式也是凭法官喜好。

(3)法官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中,元首就是一切,因此在该政体中元首可以充当法官。对于君主政体,君主则不可以充当法官。若君主充当法官,君主政体将会被破坏,附庸于王权的中间势力就会被消灭,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信任、荣誉、友爱、安全感以及君主政体都将不复存在。同时君主政体的君主是起诉被告人并促使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认定无罪的一方当事人,若其亲自审理,即当法官又当原告,这是不合理的。不仅如此,君主若充当法官将会失去最高荣耀的主权权力的标志特赦权,因为他不可能推翻自己的判决,那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这时所有的概念都会混乱,人们不明白究竟这个人是被判无罪还是被特赦了。书中提到了路易十三要亲自审判拉瓦莱特公爵案件这个事例,路易十三想亲自审理拉瓦莱特公爵,最高法院院长贝列夫尔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君主露面时,应当是让人充满希望,而不是令人恐惧的,只有在撤销教会禁令时,国王才应该驾到。如果让君主断案做判决这将造成永无休止的不公与滥权现象,宠臣会对君主纠缠不休,这将会让人民感到不公与压迫,最终对政权造成威胁。 法律犹如君主的双眼,君主通过法律认清那些缺少法律无法了解的东西。他若想行使法院之职,那就不是为他自己工作,而是为那些谄媚之徒忙碌,这就是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表现。 在君主政体中,大臣不应当充当法官,内阁与法院之间天然存在着某种矛盾,尤其是在审理财政诉讼案件的时候。内阁成员应当为数不多,而法院则应由许多法官,因为内阁人员在处理政务时应当充满热情和感情,这注定只能有四五人去做。而,法官需要头脑清醒,对所有案件都应以某种方式冷漠地区别。若法官人数少,容易导致审判腐化。对于梭伦为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将可能产生的弊端:案件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复审,对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决:在人民面前对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对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应停止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责令人民重新审理,孟德斯鸠对这种做法极其赞同,从这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法治建设中着重公民德性的思想。

为了防止对告发者的迫害和阴险卑劣者的诬陷,设立公诉官代替公民行动。

(4)刑法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量刑需要依照法律。对于刑法的轻重每个政体都有其特点。在宽和政体中,公民的爱国、知耻、害怕受责备的思想都是能防止许多罪行的震慑因素。对劣迹的最大惩罚就是认识到自己的确有劣迹,无须动用很多强制手段。在这种政体中,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执政者应当致力于敦化民风。而在专制政体中,刑罚却非常严苛,例如在古老的封建中国,而刑罚越多,革命就越近。刑罚严苛的主要原因还是其民风比较糟糕。 同时各种刑罚的轻重要搭配适当。防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小危害罪行。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当予以重刑。刑罚无区别时,获得赦免的期望有别,赦免是宽和政体的有效手段,而专制政体原则使得其无此优越性,因它不宽恕人,人也就不宽恕它。 严刑的后果是,人们对严酷的刑罚会慢慢习以为常,当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对专制主义也就变得习以为常。孟在论述刑法的设置,不断地说明执政者不应该用极端的手段来治理人。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我们就应该遵循大自然的意志,使蒙受耻辱成为刑罚最重要的部分。

二、 思想总结

孟德斯鸠对探讨问题的基础与前提都是紧紧扣住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他在书中说到“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孟德斯鸠的政体论对于政体的划分,是有着极强的理性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也考虑到每个政体背后的生存土壤的问题。每种政体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原则,即民众的精神面貌。 在本章的阅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是极力倡扬顺应人的天性的原则,如在第十二节中,他说到“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让我们遵循大自然的意志,是蒙受耻辱成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在第十三节中“在官吏面前撒谎者处死刑,这与自卫是人的天性相悖”,十七节中“人心本恶,法律不得不把人设想成比实际略好些”。同时他也一直在寻找一种政治理想,而这种政治理想便是宽和(温和)的政体,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贵族是什么?想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在一些人眼中,贵族阶层是一群社会的寄生虫,食利者:生活奢华无比,愚蠢无知,依靠家族的实力和吃祖宗饭的人。但是,这种思想就有些片面。在历史的进程中每种阶层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贵族阶层也同样如此。

历史上的贵族阶层同样也为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泯灭的功绩,在读过《论法的精神》之后,我认为贵族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贵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在封建社会的不断的集权的过程中,贵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权和宗教势力的扩张;

三、在战乱时代,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护佑劳动者,保存社会生产力的作用。

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相当有限的时候,在社会资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之下,国家是无法通过向现在一样通过大范围教育来实现国民素质的提高。就像建国初期我们无法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一样,只能通过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阶层的优先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然后在已扩散的形式逐步提高。而当时的贵族阶层就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有能力接受系统的教育。从而注定他们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担任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推动力的阶层。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检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承的重担就落在了贵族阶层的肩上。而随着这个责任的重担不断增加,社会的资源也不断向贵族集团靠拢。至于在后期贵族阶层不断地腐化、堕落。成为社会单纯的寄生阶层,我认为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出现的一种惯性,一种异变。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就曾经提到过制度的精神与制度一样。当一个阶层,一种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发生质变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内在的精华。就像老子、庄子、孔子等一批贵族(虽然是没落的),他们对我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认吗?他们的功绩是不可抹杀的。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充满了贵族与皇权和宗教的斗争。每一个盛世的出现都是三种势力达到相对平衡的时期。在一个权力平衡的状态之下,往往是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对较快,人民生活相对安定的时期。在这种平衡的构建之中,贵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在元代之前,贵族在历史上都是一个相对比较活跃的阶层,皇权也并没有向后期那样,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但是,当蒙古帝国入主中原,中国的阶级构成发生巨大变动之后,再加上战争的破坏,中国的贵族阶层普遍衰落,逐渐消失于历史之中。同时中国政治进入了专制主义发展的高速时期。在明清之前,皇权并未发展到顶峰的时候,每个参政的贵族团体都力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影响当政者的施政。在为本团体争取利益的同时,统治者为了避免政治权利的丧失而时时保持警惕;同时,当时的宗教在发展的过程中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贵族的参与也为社会保存了大量的而有效社会劳动力。这三种政治势力的平衡为封建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的作用。

孟德斯鸠在其作品《论法的精神》中就提到了贵族的这种监督作用。欧洲社会能够在封建社会时期一直保持相对比较民主的状态,贵族发挥了主要的限制君主权利的作用。当欧洲的路德教派的创始人在发表《九十五条论纲》被教会通缉的时候,对路德进行庇护的就是当地的大贵族。在这段时间内路德的创作活动和社会活动为以后路德教派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于贵族阶层在历史的进程中,占有大量的人口与社会资源,在一个王朝的末期,为了争夺国家的统治权而不断进行的战争。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贵族对封建社会的统治阶层的更新和对人民的庇护作用。当一个封建王朝腐败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有大量的人们去寻找一个强有力的势力范围去寻求庇护。但战争爆发的时候,贵族在向农民收取一定代价的情况下,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强有力的保护作用,士族大庄园有能力提供一整套封建社会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环境。,所以当一个国家发展到末期的时候,总会有大量的农民脱离国家而成为附庸而存在,而贵族为了自己的生存会努力培植自己自己的力量,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用,为人民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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