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汇总十三篇)
发布时间:2018-09-27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汇总十三篇)。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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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5472.26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4048547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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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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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实行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Ο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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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罚〔 〕 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内容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 姓 名 处罚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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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卫医罚字[20xx] 13号
被处罚人:伍某 女
20xx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编号为20xx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经过询问,证明伍某在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时没有取得相关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伍某的身份。
4、文号为溆卫医证保字(20xx)第06号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1份,书证:证明伍某持有大量开展医学美容的物品。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根据我局的调查,你(单位)伍某在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时,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同时也没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学美容活动的事实已被确认,证据充分。因此,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
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城中分理处,地址为: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建设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及时缴纳罚款,每天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逾期罚款。
如果您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怀化市卫生局或溆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果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且未履行处罚决定,我们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溆浦县卫生局
20xx年9月11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______(消)行罚决字[______]______号
违法行为人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道,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__________县县城____________大道(云集镇____________地)的交通花苑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______]第______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______、______的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交通花苑建设工程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停止你单位交通花苑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_____信用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__政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公安局或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______份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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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指证我(单位)一案,将于近期举行听证。根据法律规定,特委托以下人为我的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在听证参会签到时,除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的身份证明。
2、是单位参加听证会的,除提交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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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违法事实(案由) | 违反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 |
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细则》第十四条 | 《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二)项 | |
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制度不全案) | 《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 《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 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
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 |
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健康管理案) |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第 号
xxx(被处罚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处罚人的姓名):
你(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案发地点)xxx因xx(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xx 的行为, 违反了 x xx(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依据 xxx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到 x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xx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