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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汇总十三篇)

发布时间:2018-09-27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汇总十三篇)。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5472.26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4048547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实行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Ο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简罚〔 〕 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内容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 姓 名 处罚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卫医罚字[20xx] 13号

被处罚人:伍某 女

20xx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编号为20xx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经过询问,证明伍某在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时没有取得相关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伍某的身份。

4、文号为溆卫医证保字(20xx)第06号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1份,书证:证明伍某持有大量开展医学美容的物品。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根据我局的调查,你(单位)伍某在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时,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同时也没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学美容活动的事实已被确认,证据充分。因此,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

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城中分理处,地址为: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建设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及时缴纳罚款,每天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逾期罚款。

如果您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怀化市卫生局或溆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果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且未履行处罚决定,我们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溆浦县卫生局

20xx年9月11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______(消)行罚决字[______]______号

违法行为人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道,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__________县县城____________大道(云集镇____________地)的交通花苑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______]第______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______、______的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交通花苑建设工程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停止你单位交通花苑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_____信用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__政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强制执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公安局或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______份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指证我(单位)一案,将于近期举行听证。根据法律规定,特委托以下人为我的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在听证参会签到时,除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的身份证明。

2、是单位参加听证会的,除提交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违法事实(案由)

违反的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细则》第十四条

《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二)项

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制度不全案)

《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健康管理案)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第 号

xxx(被处罚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处罚人的姓名):

你(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案发地点)xxx因xx(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xx 的行为, 违反了 x xx(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依据 xxx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到 x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xxxx 年 x 月 x 日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林托书字(20xx)1 号

委 托 单 位:xx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xx

受委托单位:xx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委托你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依法行使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权:

1、负责县、区执法纠纷调处、执法行为监督和指导,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行动力量调配;负责对各县、区林业行政执法有争议、执法偏差案件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支持性执法;负责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认为依法有必要直接执法案件的执法,负责市级执法专项行动验收和抽查案件的执法 ;2、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负责木材及制品和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査监督及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负责买卖或伪造各种林业许可证件案件的査处,负责木材市场和贮运木材的货场的检查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查处,负责违法采挖野生植物资源案件的查处,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负责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处罚等工作,完成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从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可以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四条 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作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销案。

第四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以及集体讨论的程序,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

一、《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交通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能违法,不超越《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正确实施行政权利。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正确完整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性质和要求,对于我们交通执法部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改型车辆,我们光行政处罚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安全意识、爱路护路意识,从而知法守法。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交通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为人!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tongfanben/108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