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网

导航栏 ×

问题处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5-07-01

问题处理方案(热门13篇)。

⬙ 问题处理方案 ⬙

泥浆处理方案是指对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含有大量固体颗粒的泥浆进行处理和处理的方法和步骤。泥浆处理方案主要用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节约能源。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增长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产生大量的污泥成为重要环境问题之一。一方面,这些污泥中含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会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另一方面,污泥中还含有一定的有机物质和养分,如果能够有效处理和利用,还可以转化为资源。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泥浆处理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泥浆处理方案需要进行污泥的初步分离。通常情况下,泥浆中含有的固体颗粒经过初步搅拌、沉淀等处理后,可以使固体与液体分离,从而减少后续处理工序的难度和复杂性。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污泥含量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分离方法和设备,如离心机、沉淀池等。


对分离后的固体颗粒进行进一步处理。根据固体颗粒的性质和用途,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技术。例如,对于含有有机物质的固体颗粒,可以采用厌氧消化或生物降解等方法进行处理,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或生物能源。而对于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固体颗粒,则需要进行物理或化学处理,如固化、中和等,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


另外,泥浆处理方案还需要处理液体部分。在泥浆中,常常存在各种溶解和悬浮的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需要对这些物质进行有效的去除和净化。常用的方法包括生物处理、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通过生物处理,可以利用微生物对有机物质进行降解和分解,从而达到净化的目的。而化学处理则是利用化学试剂对污染物进行反应和清除,如氧化、还原等。物理处理则是通过物理方法进行固液分离、过滤、膜分离等,以达到净化的效果。


泥浆处理方案还需要对处理后的产物进行综合利用。例如,经过处理后的固体颗粒可以作为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使用,从而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提高农田的产量和质量。而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液体可以作为循环水或农田灌溉水使用,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还可以考虑将处理后的产物进行再生利用,如生物质能源的生产和利用等。


小编认为,泥浆处理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它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通过初步分离、固体处理、液体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步骤,可以有效处理和利用含有大量固体颗粒的泥浆。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泥浆处理方案将会越来越成熟和完善,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问题处理方案 ⬙

劳务纠纷中,HR扮演的角色是“夹心饼干”。一方是自己的老板,而且自己代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另一方是弱小的打工者,甚至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况且自己也是一名打工者,说不定哪天就换了角色,站在了原告席上。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纠纷,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发工资、争取调薪失败;第二种是离职的时候会出现的一些纠纷;会处理的HR能把握机会,为公司收集很多资料和信息,甚至问题可以完美解决。

那么,HR该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务纠纷呢?

注意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信息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当事员工进行充分的了解,主要有请假记录、培训档案、绩效档案等;四是该员工的'家庭情况和个人性格特点。

谈话是注意策略

HR一定是善于沟通的,在纠纷发生后,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如果事先知道公司应该承担后果,那就试探他的期望有多高。当然已经成为对立面,在谈话的时候要讲究策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运用,准确把握“火候”,否则容易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帮助分析各种情况下他的收益

很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说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出口气,但是怎么才能出这口气?要公司道歉?还是人力资源出面?别幼稚,其实对方还是要钱。

我们进行利益分析时,对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对方,要向其分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先肯定当事人的主张权利行为是胜算,但更重要的是向其分析现实中的一些特定情况,以此说明这样做还是有很多负面的影响的,而且浪费时间、金钱等,我们在认真全面的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同时,把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生活联系起来,由近到远,由浅到深。

要善于摸清对方的“底线”

在接触对方的时候,我们要察言观色,用特殊的问话试探他的思路和想要的金额。如果和解不成,我们就有了他的思路和底线,知道从哪些方面下手。

对于劳动纠纷的问题,我觉得HR既不能仅仅站在老板的立场,也不能光为员工着想,而是要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终有利于公司的利益。必须做的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办事情,这是原则。

调查发现,在解决劳务纠纷的问题时,只有26.4%的老板非常支持HR的工作,而73.6%的老板要看情况才决定是否支持HR的工作,更可怕的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HR部门总是首当其冲,如能胜诉,还可相安无事;如果一旦败诉,可能等着HR的只有更多的官司和老板的白眼了。

所以,HR尽量不要去沾惹劳动纠纷,能和解就和解。否者耽误的不仅是你的时间还有你在公的的名誉和地位都有受到影响。

⬙ 问题处理方案 ⬙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关于《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方案》的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5月-9月上旬开展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大队成立--同志任组长,--、文秘部落二同志为成员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领导动手,全警参与,通过正副大队长面对面地接待信访群众,集中处理公安信访问题,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二、工作目标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总的目标是“人人受到大队长的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一)凡是到森林警察大队上访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把手认真接待。 (二)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森林警察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森警大队的书面答复。 (三)森警大队在此期间接待处理的属于大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件,件件都要得到依法处理,基本做到信访人停访息诉。 (四)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建立一把手亲自组织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公安信访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新秩序。 (五)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各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三、工作任务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重点是解决以下六类问题: (一)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长期不予解决的问题。 (二)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三)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四)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反规定扣款扣物的问题。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信访问题。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2个月时间,森警大队负责人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逐案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1个月时间,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请示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天的时间,信访人员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一把手亲自接访。森警大队大队长要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信访人,亲自接待信访人的诉求,亲自协调、解决信访人的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敞开大门接访与深入群众下访等各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信访突出问题。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要组织人员逐案进行处理,尽快予以答复;由大队长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要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并由大队长和信访群众双方签字,一案一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信访群众,一份存档,一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二)坚持全警参与、齐抓共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查破案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信访案件,要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涉案人员,并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做出处理。对于确因我大队和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民警执法过错而造成群众来信来访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该赔礼道歉的要当面赔礼道歉,该赔(礼)偿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足额给予赔(补)偿。对涉案民警,既要严格依法处理,更要着眼于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着眼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政策,防止翻历的旧帐。对一些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主动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要严格办案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理得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坚持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森警大队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

⬙ 问题处理方案 ⬙

《系辞传》描写《易经》时,提及那是“衰世”,天下大乱,所以要有“忧患”意识。人在戒惕之中,特别用心体察,由此得见人所未知之事。

原文说:“《易经》明白过去并且察知未来,进而探究现象的细微变化,阐发幽隐的内情。解释时,以恰当的名称分辨事物,用准确的言辞来下断语,做到完备的程度。它所使用的名称虽然有限,但是取材的类别却很广大。它的特色是:旨意深远,语词文雅,所说的话委婉而中肯,所说的事直率而含蓄。用这些来辅佐卦象,因而有助于百姓的行动,显示丧失与获得这两种报应。”

百姓最看重的是报应,善有善报而恶有恶报,如此他们才愿意继续走在行善避恶的正途上。由此可见,《易经》的鉴往知来,是出于深刻了解人情世故,人对吉凶祸福的意愿,以及未来变化的大致规律。对有志成为君子的人而言,这一切的关键是修德。六十四卦中,每一卦都有《大象传》,“君子”一词出现于五十三卦中,所谈皆与个人如何修养德行有关。因此,在进一步学习占卦方法之前,必须先明白这一点。德行若是未能改善,即使获得吉祥,又怎能珍惜与持久呢?

《系辞传》选择某些卦爻辞来加以发挥。所侧重的都是做人处世的道理。

譬如,大过卦的初六说:“用白色的茅草垫在底下,没有灾难。”接着孔子说:“就是把祭品摆放在地上也可以啊,底下还要垫一层茅草,这会有什么灾难呢?这是谨慎到了极点。茅草是一种微薄的东西,但是可以产生重大的作用。按照这种谨慎的方法去做事。就不会有什么过失了。”

再如谦卦的九三说:“有功劳而谦卑的君子,有好结果,吉祥。”接着是孔子说:“劳苦而不夸耀,有功绩而不自认为有德,真是忠厚到了极点。这是说那些有功绩依然谦下待人的人。德行要讲求盛美,礼仪要讲求恭敬,而谦卑正是使人恭敬以致保存自己地位的坦途。”

《系辞传》所谓的“子曰”,照字面意思是指“孔子说”,但是孔子是否真的说过这些话则仍有争议。原则上,这些话既有智慧,又符合孔子教人修德的宗旨,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视之为代表儒家立场,并且仔细聆听而由之得到启发。一个人谨慎而忠厚,凡事皆求问心无愧,当然是个坦荡君子,又怎么会不吉祥呢?

《易经・说卦传》主要是解说基本八卦的性质与象征,其中有一段谈到圣人作《易》的目的。原文说:“从前圣人创制《易经》,是要以它顺应本性与命运的道理。因此,确立天的法则,称之为阴与阳;确立地的法则,称之为柔与刚;确立人的法则,称之为仁与义。”

天是主动的创造力,以阴与阳为代表;地是被动的顺承力,以柔与刚为象征。人呢?就须靠“仁与义”来完成人生的应行之路了。在《系辞传》有一段相关的资料,原文是:“天地最大的功能是创生,圣人最大的宝物是地位。如何守住地位则说是仁德,如何聚集众人则说是财物,因此,经理财物,导正言论,禁止百姓为非作歹,就说是义行。”

对百姓来说,圣人居于统治地位,必须展现仁德,并且使百姓在财物上不虞匮乏。至于义行,则是“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要引导百姓行善避恶。人生不是光为了活下去,还须明白活着有何目的。仁德与义行不只是圣人或政治领袖必备的条件,也是每一个人内心最深的愿望。这是儒家人性向善论的立场,值得我们认真省思。离开了仁与义,人生难免陷于迷惑与失望中。

⬙ 问题处理方案 ⬙

云南省盐津县落雁乡小岩村精准扶贫安置房

砼质量问题处理措施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编制单位: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混凝土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3#楼砼浇筑质量问题说明

2016年5月17日晚浇筑3#楼基础梁砼时;因砼罐车陷入施工场地泥潭中,导致砼停滞时间较长,砼的和易性降低,由于施工班组现场人员较少振捣不及时;造成局部漏振现象发生,导致局部砼存在质量问题,特编制此处理方案进行整改!

湖北天达小岩项目部

2016 年6月27日

混凝土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用Φ35插入式振捣器在模板外侧进行振捣。若插入式振捣器不能插入模板内部应在模板外侧进行振捣。

3、麻面(指混凝土局部表面出现缺浆和许多小凹麻点形成粗糙面,但无钢筋外露现象)。

处理: 麻面局部浇水充分湿润后,用原混凝土配合比去石子砂浆,将麻面抹平压光。

4、质量事故处理小组

由公司生产经理张泽友任组长,副组长薛军星、成员为 张志亮、陆荣杰、赵旭明。有针对性的对现场的质量缺陷按缺陷大小、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孔洞露筋需要高标号砼灌浆的,要求华宏商品砼公司进行配合,提供高标号砼配合比和干料。

四、质量保证措施:

1、在砼缺陷修补前,应安排两名责任心较强的施工人员,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所有存在蜂窝、麻面、孔洞和露筋处的松动颗粒必须全部剔除干净,以剔到砼表面出现白色划痕位置。确保松散砼全部剔除干净。

3、砼缺陷修补期间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直接负责,并安排一名施工员张志亮跟班作业,以确保砼的修补质量。

4、孔洞、露筋后填充的砼,必须在拆模后安排专人进行养护,并在砼表面包裹塑料薄膜,以减少砼内部水分蒸发。

⬙ 问题处理方案 ⬙

疑问一:融资租赁如何节税?

解答:依据现行会计制度,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但设备列为承租方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企业提取折旧。另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改造,企业可以缩短租赁物件的折旧年限,享受抵免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节税效果非常可观。

疑问二:融资租赁如何改善财务报表?

解答:融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征,对于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改善财务报表十分有利。企业可以将现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租回使用。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不显示为负债,不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真正实现表外融资。

疑问三:融资租赁如何实现促销功能?

解答:融资租赁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也会提供专业信息、协助选定设备。尤其是保值性强的设备,融资租赁无疑为厂商开拓了一个优质的销售渠道,而且残值回收后在二手市场再销售,还能获得一笔额外利润。

疑问四:融资租赁合作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企业一般首先需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法律方面的资料、企业经营情况资料、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担保和设备需求的资料等,便于双方的了解与沟通。

通过以上四期对融资租赁的基本介绍,相信大家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功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对各种融资方案进行比较时,充分考虑融资方案各个因素的配比,做出经济、科学的决策是必要的。

⬙ 问题处理方案 ⬙

看一件事情的发生,一定要先了解它的来龙去脉,问题所发生的实质。而不仅仅是靠自己以往的经验和判断力,轻易就给予事件的发生,下一个草率的结论和论断。不能只凭旁人诉说或是在问题发生后所产生的轻重上游弋,而是首先,以一种务实和尊重事实的实事求是态度,亡羊补牢,先把问题所产生的或大或小的一系列后果,通过最接近于完美修补的方式,把问题漏洞补上。其次才是追究产生问题的当事责任人。

可在真实的日常生活或是工作中,人们却往往将处理问题的步骤本末倒置了。不是在一发现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先想办法将问题漏洞给补上,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将问题所产生的错误继续漫延,影响全局。而是,先在各人各部之间互相推诿,以期把责任推卸掉。

这就是处理问题的次序问题所在了。事实上,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范畴之内。既然事情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那么,首要做的工作,就必须是要先认识到这个错误,尽快地拿出一个能快速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力争将这个错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等错误漏洞亡羊补牢修补完整了,才是最后追究责任的时候。

无论错误大小,都要用一种敏锐,长远的战略眼光,发现问题的实质错误所在,继而快马加鞭,快速制定出,应用最佳解决方案并做出快速反应。力争在错误的力度还没有对全局产生过大的影响力时,就将错误修正。

而不是问题已经发生了,当事人还在讨论,谁是这个错误的始作俑和承担者,争论得面红耳赤,情绪激动。可问题和错误呢,还摆在那儿,雷打不动。影响了战局不说,还会让当事人产生一种有了错误不敢面对,更不敢以一种勇于承担错误的勇气情绪。

⬙ 问题处理方案 ⬙

昨天,当朋友发来一组图片让我帮忙查找且处理的时候,想到已经许久没有接触这一版块了,心里下意识地会有点儿抵触。

可人家既然相信自己的能力,也不好驳面子,于是硬着头皮,凭着记忆中的印象去做。

时过境迁,更可况如今讯息之发达,有些软件以及网站早就更新了,跟以往是不太一样的。

在第N次查找未果的时候,我开始了一丝埋怨,觉得自己是在浪费时间,觉得朋友是给自己出一道难题,这个解决的过程真的有点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了。

也有旁击侧敲地想向朋友表达一下,自己不太会处理,朋友却一再地发来相信的话语,而且鼓励说见别的朋友处理过,不会很难的。

话已至此,只能自己再一次次地去搜索查询,在一遍遍地筛选点击中,还真的让我找到了一些解决的方法。顿时对自己早先打退堂鼓的心思有点儿惭愧。

等到问题处理完了之后,无意中我又搜索到一个更为便捷的方法,这才发现,即使最初的方法可以解决问题,可是这个才是最为根源的,而且真的是不难,如果我一开始就认真去钻研的话。

有那么一瞬间,我突然想感谢那位朋友了,正是他让我帮忙的这一件,让我发现了原以为的短板其实是可以补的,之所以自己认为不行,那是自己不够用心去做,一旦你用心去钻研了,有些问题真的没有你想像的那么的难。

⬙ 问题处理方案 ⬙

篇1: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问题<\/h2>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劳动关系。

二、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录用、调动、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辞退就业者引起的争议;

由于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

由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

由于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引起的争议;

由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女工及未成年人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引起的争议;

由于奖励和处罚问题引起的争议;

由于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其他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引发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解决和解;

2、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经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处理时效

1、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申请调解;

2、必须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篇2: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h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198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其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述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1(参见阮秀: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1805)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1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既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的程序和机制和诉讼差不多。2(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版,P491)在劳动审判机构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庭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没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专门的劳动法庭。

二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点反思

(一)对“仲裁前置”的质疑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形成于1980年代,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社会”的社会机构和秩序决定了劳动者对单位的高度依附程度,劳动关系上的利益分歧很小,劳动纠纷数量少,关系也相对简单,大部分可以经调解或仲裁解决。3(参见赵文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需要改革,新民晚报,1月6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社会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加之在“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浪潮涤荡下,民众的权利意识勃发,争讼的冲动也突现。近年来劳动纠纷大幅增长,劳动争议的调解结案率却逐年下降,仲裁率逐年增加,而不服仲裁又起诉的案件也大量增加。这种背景下,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根本上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仲裁(鉴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这种有别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规定是合理的,下文还将会论述到);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依法法治原则,司法是这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应该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读应当受理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弊端还在与,依我国现行体制,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错误地不予受理,而无法诉讼法院,最终导致当事人诉权无法实现。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案件审判的有关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4(参见3月22日通过、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至第五条)比如,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远低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按解释第三条,如争议案件超过60天期限但仍未超过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起诉讼请求”。解释虽然遵循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显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不利,反而大大损害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另外,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及时、便利应是一个必要的考量因素。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现行体制,劳动仲裁的时限一般是60天,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6个月,二审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长,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历时一年以上才能得到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决。比如,一起由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历时三年方告终结;5(参见同前注1文章)内蒙古哲里木盟处理的某铁路段与职工因除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也经历了可行的全部程序,历时近两年。6(参见张利锋: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反思与重构,《中国劳动》,3月,P24)这样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给争议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伤害。比如前述第一案中。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这一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如果劳方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耗不起而忍痛放弃寻求救济;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当事人白白耗费了精力财力。

(二)现行劳动仲裁体制的几点不足

前文已对我国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特点等作过简要概括,这里指出其中的几点不足。

首先是,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独立性是其必要之义。现行体制中,虽然劳动仲裁机构是按三方原则组成依法律授权“独立行使仲裁权”,但实际上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政力量在仲裁机构中占主导地位,加之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没有独立的、非官方的工会,也没有雇主协会等一类组织,“三方原则”实际难副其实,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色彩非常浓重,司法性不够,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为投资,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0末在全国开展的为民工追讨拖欠工资的运动中,就暴露了以前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其次,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一大问题。相比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必须从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8年以上,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人员中选拔”的要求,劳动仲裁人员的资格要求要低得多。它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能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并经专业培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导致劳动仲裁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比较低,难于胜任司法性程度很高的仲裁工作。

再者,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缺乏权威性。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实际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仲裁要服从审判,这一方面可能使仲裁机构缺乏积极性,只为履行程序而一裁了事,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7(参见同前注6张文)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院,没有发挥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

(三)现行劳动审判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实体法上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我们知道,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劳动法被认为是“社会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特点。它区别劳动关系主体的实力强弱和地位差别而偏重保护弱者,强调社会公正和社会公益。8(参见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年第6期,P14;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版,P4及P59以下)民法上的有关规则对劳动审判一般是适用的,但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适用的还是劳动法规范,而当前我国的劳动法还很不完善,基本的法律只有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和1992年的《工会法》,而且规定很简略、原则,许多地方已经落后了,目前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是法规和大量位阶很低的规章、行政解释和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有许多同民法上的规范不一致,而我国法院并无司法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其次是程序法上的问题。劳动审判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劳动审判有诸多不适应之处。9(有关论述参见: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01年第6期,P14-16;陈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结,《中国劳动》,2001年第12期,P26-27)在管辖制度上,劳动法没有规定,完全按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劳动者为被告时就难于实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也未考虑到劳动案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原则。但在工资纠纷、工伤纠纷争议等情形,如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工伤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适用该原则是不合适的。在举证责任上,劳动审判案件中如完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则不符合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和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法的要求。对于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相应处置的纠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纠纷及拖欠工资的纠纷等,应居于当事人举证责能力不同和劳动法价值旨向上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间等决定等方面的举证责任,但仍然没有全部包含前述三方面的要求。在时效制度上,民事诉讼法与劳动法上的规定差异很大,造成很多问题,前文已经涉及。

篇3: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h2>

(一)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虽然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外的问题,但所谓“开源节流”,从源头入手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二)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

在一个利益熙攘、冲突频仍、诉讼爆炸的时代,重视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是很有必要的。在调解组织上,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等的作用,在仲裁、审判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在程序上,在利用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便利性等特点之外,还应重视操作的规范化,特别是在较专门化、正式性的调解中,应加强程序性建设,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式,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在调解的效力方面,在组织和程序方面得以保障的基础上,应赋予一些专门性、规范化机构调解结论以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执行,不能轻易反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启动法院对调解结果的监督程序。

(三)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这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裁审分轨、各自终局”。10(相关论述参见:汪君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年第11期;张利锋: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反思与重构,《中国劳动》,20第3期;阮秀: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1805)所谓“裁审分轨、各自终局”,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则不得再行起诉;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

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理想选择。“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模式的弊端前文已经作过论述。仲裁和诉讼两种途径各有起特点,通过双轨制将两者合理分开,同时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一则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则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再则,这也增强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两裁终局的理由在于,劳动仲裁兼有行政性和司法性,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争议解决机制,实行两裁是为了维护仲裁的公正、增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而终局则是基于其司法性和不可诉性。日本、韩国都采用了两级仲裁的制度,我国其实也有过类似的尝试和尝试。原劳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组织了两裁终局的试点,江苏、安徽等省的地方法规和具体实践实际上也已经尝试着采用了两裁终局或一裁一监督的体制。11(参见王振麒: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01年第2期,P10;陈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结,《中国劳动》,2001年第12期,P28;阮秀: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

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制相应需要一系列改革。首先,要在立法上全面确立这一制度,制定完善的劳动仲裁法,县区、地市和省级政府甚至中

央都应建立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并要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规范其职责、权限,健全仲裁程序,体现三方原则,完善仲裁员选任制度,特别是借鉴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成功做法。只要作到机构独立、程序保障、高素质人员配备及有效监督,劳动仲裁两裁终局是完全可行的。其次,在劳动审判方面,在立法上应解决民法与劳动法的实体法上的适用困难,对民事诉讼法上不适应的地方也作出协调、梳理;在审判组织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司法制度,兼考虑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三方原则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门的劳动庭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将劳动庭置于民庭中是因为劳动审判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同于刑事和行政审判有各自专门的诉讼程序;而现行的“大民庭”实际包括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庭,增加劳动庭符合劳动审判的特殊性和专门化要求。另外,在劳动庭的组成上也应有别于其他民事审判庭,以熟悉劳动法的专业法官作为审判员,同时吸收来自职工方和用人单位方的陪审员。这样,既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又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三方原则要求,而且,劳动审判庭中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直接利用劳动仲裁制度中的资源,有效而又便利。

篇4:工伤保险争议时效<\/h2>

一、工伤保险争议时效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时效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时效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λ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时效。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λ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λ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时效,就很难认定了。

对于申请工伤的时效,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λ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由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请认定。上述认定主体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述就是小编对“工伤保险争议时效”问题进行的解答,工伤保险争议是有时效限制的,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赔偿存在争议的,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如果超出时效就不能申请仲裁。

1.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争议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条例

3.发生工伤保险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4.工伤申请时效过了怎么办

5.最新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及争议的处理

6.有关工伤争议的处理小知识

7.工伤保险常识

8.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0.工伤保险知识:工伤保险的赔偿

篇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h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

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黄若辉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最为权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创设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流转;还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进而也有利于纠纷审理机构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六十日,这本无可争议。但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同)在<>第85条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国家最高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于上述关于“劳动争议发生日”解释,不具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威与效力,基于此,在实务在就有人对上述劳动部的解释提出了质疑,不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认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应当作为确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实务中劳动争议六十日的申请期间的始期是从何日开始起算或者说是从“争议发生之日”,抑或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成了争议的焦点,致使相同的案件却因理解的不同,却有两种的截然不同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

笔者认为《劳动法》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界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在实务中容易被滥用且亦难认定。特别是在有些争议案件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不但不符合及时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而且反而引发出许多不该发生诉讼与纷争,给企业的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企(也包括非国企)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经营萎靡不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水平不高,许多员工因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离开了企业。经过很长一段时期后,企业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员工长期连续旷工为由将员工除名。此后,劳动关系当事人事实上脱离了劳动关系,时间久了,企业内被除名人员多则上百,少则几十人。近年,由于国企改制、破产、关闭解散、搬迁等原因,员工身份身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经济利益刺醒了“沉睡中的`权利”,这些早已被企业除名的员工认为企业是在搞“秘密处决”,纷纷以企业当初除名决定未送达且不知情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在这些众多的不服除名的仲裁案件中有的员工被企业除名已达五、六年之久,甚至有的达十几年之久。这些“沉睡的权利”成了冲击企业经济利益的“永远的心痛”。因各仲裁机构及法院对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日”存在明显的不同,对此类案件也常常做出结果迥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

几年前,笔者曾受一企业委托代理一起群体除名争议案件。几十名申诉人称因获知企业搬迁,到厂查询始知企业早于四、五年前将本人除名但没有送达除名决定书。故劳动者诉请判令撤销企业除名决定。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仲裁委若认为超过时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做出实体裁决驳回诉请)。一审法院以劳动者是在四、五年后到厂才始知权益被侵害,认为“劳动争议此时才发生”,遂认定本案未超过时效,并认定企业除名不符法定程序撤销了企业除名决定。但二审法院却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以劳动者在“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期间未申请仲裁”即现已超过时效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此案法院终审后劳动者不服从而引起当地检察机关的关注,拟启动抗诉程序,后检察机关经过慎重审查,最终主动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书。

笔者认为,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为依据,这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与处理劳动争议基本原则的。

我们知道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等同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表现为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劳动生产

篇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h2>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二、劳动争议规定仲裁时效的法律意义

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三、仲裁时效的期限

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四、仲裁时效计算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 60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从李某的情况来看,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起诉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7: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h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从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规定仲裁时效的法律意义、仲裁时效的期限以及仲裁时效的计算这四个部分的内容了解。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二、劳动争议规定仲裁时效的法律意义

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三、仲裁时效的期限

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四、仲裁时效计算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篇8: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h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最为权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创设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流转;还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进而也有利于纠纷审理机构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六十日,这本无可争议。但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同)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国家最高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于上述关于“劳动争议发生日”解释,不具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威与效力,基于此,在实务在就有人对上述劳动部的解释提出了质疑,不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认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应当作为确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实务中劳动争议六十日的申请期间的始期是从何日开始起算或者说是从“争议发生之日”,抑或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成了争议的焦点,致使相同的案件却因理解的不同,却有两种的截然不同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

笔者认为《劳动法》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界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在实务中容易被滥用且亦难认定。特别是在有些争议案件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不但不符合及时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而且反而引发出许多不该发生诉讼与纷争,给企业的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企(也包括非国企)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经营萎靡不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水平不高,许多员工因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离开了企业。经过很长一段时期后,企业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员工长期连续旷工为由将员工除名。此后,劳动关系当事人事实上脱离了劳动关系,时间久了,企业内被除名人员多则上百,少则几十人。近年,由于国企改制、破产、关闭解散、搬迁等原因,员工身份身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经济利益刺醒了“沉睡中的权利”,这些早已被企业除名的员工认为企业是在搞“秘密处决”,纷纷以企业当初除名决定未送达且不知情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在这些众多的不服除名的仲裁案件中有的员工被企业除名已达五、六年之久,甚至有的达十几年之久。这些“沉睡的权利”成了冲击企业经济利益的“永远的心痛”。因各仲裁机构及法院对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日”存在明显的不同,对此类案件也常常做出结果迥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

几年前,笔者曾受一企业委托代理一起群体除名争议案件。几十名申诉人称因获知企业搬迁,到厂查询始知企业早于四、五年前将本人除名但没有送达除名决定书。故劳动者诉请判令撤销企业除名决定。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仲裁委若认为超过时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做出实体裁决驳回诉请)。一审法院以劳动者是在四、五年后到厂才始知权益被侵害,认为“劳动争议此时才发生”,遂认定本案未超过时效,并认定企业除名不符法定程序撤销了企业除名决定。但二审法院却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以劳动者在“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期间未申请仲裁”即现已超过时效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此案法院终审后劳动者不服从而引起当地检察机关的关注,拟启动抗诉程序,后检察机关经过慎重审查,最终主动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书。

笔者认为,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为依据,这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与处理劳动争议基本原则的。

我们知道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等同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表现为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劳动生产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权与待其他劳动保障权,这种具有身份隶属的密切性,需要该关系主体双方以主动的积极行为加以维系或创设的。劳动者长时间不与企业发生工作关系、工资关系、保险福利关系以及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这证明劳动者一方其客观上存在知道其权益被侵害的事实与条件(如用人单位长期拒发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但劳动者主观上放弃了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愿望,放弃了采取有效手段保护自己权益不被持续地受到侵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一规则中,“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侵害的日期:“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准与常规常识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就本案而言,虽然企业现在无证据证明当年已合法有效地将除名决定送达当事人,但从劳动法律关系明显有别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密切性”中可以证明在长达数年的不正常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备了一般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条件与可能。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发生日,而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其次,《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也是有别于处理其他争议的特殊之处。为此,我国在设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时,特别规定为六十日,这不但短于民事诉讼中二年的一般时效,而且也短于民事诉讼中一年的特殊时效。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的二种程序中,一般程序六十日审理期限的规定及特别程序十五日审理期限的规定,都是为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在程序上所作的设定。再次,将劳动争议发生日界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侵害日”,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这样也便于当事人对我国整体时效制度的了解与掌握。劳动争议有别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且争议的发生始于劳动生产过程,最多地发生在生产与流通领域。因此,能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企业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与社会的安定。若将“劳动争议发生日”作为的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可能在实务中会被错误地解读为的无限延长,这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相悖。

仲裁或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是在提醒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期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与及时平息纷争之目的。而现行《劳动法》规定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因在实务中难以把握与界定,易产生歧议,不利于权利人或被侵权人及时申请仲裁,导致争议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当事人对权利的漠视而让权利“沉睡”,而这种“沉睡的权利”又似乎遥遥无期,难免让权利的相对方发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之感憾。笔者建议,由立法机关或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做出权威性解释,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可在修订《劳动法》时直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六十日,从劳动争议当事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对是否适用中断、中止及其适用中断、中止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处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的客观需求,也是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篇9: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论文<\/h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198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其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

一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述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1(参见 阮秀: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1805)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1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既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的程序和机制和诉讼差不多。2(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491)在劳动审判机构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庭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没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专门的劳动法庭。

二 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点反思

(一) 对“仲裁前置”的.质疑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形成于1980年代,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社会”的社会机构和秩序决定了劳动者对单位的高度依附程度,劳动关系上的利益分歧很小,劳动纠纷数量少,关系也相对简单,大部分可以经调解或仲裁解决。3(参见赵文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需要改革,新民晚报,2002年1月 6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社会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加之在“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浪潮涤荡下,民众的权利意识勃发,争讼的冲动也突现。近年来劳动纠纷大幅增长,劳动争议的调解结案率却逐年下降,仲裁率逐年增加,而不服仲裁又起诉的案件也大量增加。这种背景下,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根本上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仲裁(鉴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这种有别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规定是合理的,下文还将会论述到);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依法法治原则,司法是这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应该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读应当受理争

⬙ 问题处理方案 ⬙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

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

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以下简

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

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

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

⬙ 问题处理方案 ⬙

问题处理报告 第1篇

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关于投诉维权平台,投诉电话大全,医院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等的相关内容....

12315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告范文等的相关内容....

医院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12345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银行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保险公司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旅游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食堂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护士被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欠薪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保险投诉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问题处理报告 第2篇

紧张,充实而富有节奏的试用期工作已近尾声,带着收获的希望和喜悦迎来了公司领导对我个人工作的认可。也为自己有机会成为公司的一份子而感到惊喜万分!感谢公司给了我发展和体现个人价值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延伸人生的梦想;感谢上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帮助、和鼓励,让我充分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与动力。

试用期的工作主要负责现场IPQC人员管理、品质督导、品质管控、品质异常处理、品质改善和品质提升工作。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总结与改善,工作技能得到很大的提高;工作中加强了与同事、上司的互动和交流使品质工作有序进行并稳步提升。

下面对自己的工作、学习方面作简要总结,目的在于取长补短,更好的把握工作的方向,树立信心把工作做得更好。

一、学习、实践与技能提升

1、锂电生产工艺和品质控制流程的学习与实践。

通过学习圆柱锂离子电池工艺流程图,各型号圆柱锂离子电池SOP、工艺文件,品质控制计划文件,结合日常实践交流工作,熟悉、掌握了锂电生产工艺、品质控制流程和各工序品质控制重点等相关专业知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督导IPQC严格按工艺文件和品质标准文件执行现场的品质检验工作。

2、品质异常处理流程的学习与实践。

学习公司内部品质异常处理的流程:异常确认,原因分析及对策拟定,改善对策执行及确认,异常跟进处理,异常结案;异常的确认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执行,分析异常的初步原因并反馈至相关部门协助他们共同处理,使现场品质异常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工作中定义了QC检验注意事项:产品异常和制程异常的区别,现场人、机、料、环、法要素的把控,异常状况详细信息5W,2H的正确填写,并在早会上对QC宣导。

3、品质专案的学习和品质改善会议的召开。

五月初期和中期参加了公司电池壳体生锈品质改善会议,熟悉并撑握品质专案改善处理流程,会议上定出了品质异常解决方案和完成时间,会后督导和跟进改善效果;品质改善会议主要以品质周会为主,每周提前一天把上周的品质数据以表格和图表的形式反应出来,提交部门经理审核后向各部门召开品质周改善会议,品质周会的召开促进了部门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更多的沟通、互动、交流与学习,锻炼了个人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

早上提前5分钟开早会,对昨天现场出现的品质异常问题、纪律问题、工作重点事项作简要总结与宣导。工作期间通过与IPQC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工作上遇到的疑点、难点,尽可能帮他们解决;制定了IPQC、IQC,组长的绩效考核表和绩效考核制度已提交并得到审批,以此绩效考核制度约束QC和组长日常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人员的管理提供考核的标准。

三、品质测试工作和测试报告的提交。

1、五月份两次出次差到珠海华冠电子协助工程部测试IMR26650E3800电池卷绕和设备各项品质参数,并提供可靠性测试报告。

2、协助研发工程师作相关品质类测试:现场异常、试产和更换材料的相关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

3、协助部门经理测试工序异常类验证测试如:IMR26650E3800粉尘问题,验证焊接贴胶工序极片卷绕时是否会对极片造成掉粉现象;验证工艺设计正负极极片称重分档的极限工艺范围是否会落在偏重、偏轻档,并提供可靠性测试报告。

四、各工序报废表格的制定和每天现场报废的确认

依工艺给定的各工序报废率控制标准制定各工序报废登记表格,要求现场QC实时监控各工序报废情况,超出标准时开异常单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处理。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改善

不足:遇事考虑不够全面,细致;工作中与上司的沟通较少。

加强改善工作:在日后的工作中增强责任感、积极与上司沟通;积极主动的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减少工作失误,向上司多汇报工作。只有乐于工作,把工作看成是一种品格,一种追求,一种责任,才能在工作中体会到自身的价值。

六、后期工作计划

1、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向同事、领导学,学习他们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多阅读相关行业文献,拓展个人专业知识面。

2、制作品保部相关培训教材,开展QC品质培训,提升部门品质检验水平;组织各类团队活动,增强团队合作。

3、把个人理想、信念与企业结合起来,开发自我创造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

问题处理报告 第3篇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短缺

我国虽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0多座,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表现在某一个城市本身的处理率不高,也就是污水处理的量不够,还表现在大城市已开始着手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建设计划工作。但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在西北部中小城市还没有将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议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建设资金,有的地区的水污染日趋严重,若等待有资金投入时再兴建污水处理厂,就会使环境趋于恶化,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对人民身心健康带来危害,所以促使我们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2)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不能到位

全国目前已经建成投产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共计100多座,能够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不到1/3。没有满负荷运行的原因:大多数均是由于运行经费不能到位而造成的,有的省市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有的是只收工厂、企业的,不收居民的,有的是工厂、企业、居民的都收了,但收费标准定得很低,远远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的最低费用,使一些污水处理厂出现了能得到多少经费就处理多少吨污水的实际问题。这样长此下去既发挥不了建设污水处理厂应有的效益,也会使仪表、设备受损,同时也无法发挥污水处理厂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

(3)进口设备的维修及设备备件的开发

由于大批的进口设备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经过几年的运转后,设备陆续会出现大小不等的损坏,特别是索赔期后的维修和正常的大修。这就需要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来进行,若请国外的专家来维修,维修成本将会大幅度增高实在难以接受,若使进口设备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必须培养对进口设备维修保养的国内专业人员,使其掌握维修技能达到进口设备的维修标准。有了维修的专业人才还得有充足的备品配件,特别是一些将要淘汰的设备被引进中国,备品配件国外也不会再生产了,就需要国内自行测绘、加工制造,只有这样才能使进口设备发挥出它的作用,否则设备的损坏,配件的缺乏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4)污水处理工艺选择有一阵风的现象,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热门工艺选择热门工艺是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出现的单纯追求工艺新,追求时髦工艺,不考虑本地区的进水水质、处理水量以及出水用途的问题,在我国已建成的一些污水处理厂中,本来进水水质都比较低,还要选择ab法,结果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设施设备的闲置。有的地区经处理的再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还过分强调除磷脱氮,采取a/a/o法,增大了建设投资也提高了日常运转成本,还有一些个别地区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看当时风刮什么工艺就采取什么工艺。

(5)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巨大的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的再生水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的地区还将处理后的再生水与未经处理的污水混在一起同流合污,有的地区没有将再生水回用却排入大海造成淡水资源的浪费。目前世界的淡水资源极为匮乏,中国淡水资源的占有量在世界上排第121位,人均淡水占有量仅为xx00m。

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趋势

(1)经济发展与污水处理事业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污染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的速度越快,相应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就越严重。人民生活离不开水,工农业生产发展更离不开水,排出来的无论是生活污水还是工业废水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经济的发展是需要资金投入的,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同样也需要钱,当资金有限的时候,就需要将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这两项硬指标进行有机的协调,不能造成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的局面。若顾经济发展失环境保护,就会产生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再投入相当的资金也不会治理到原来的清洁环境。(2)多方筹资加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最短的时间控制、治理已造成污染的水环境目前有世行贷款、亚行贷款、日元贷款,还有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贷款及商务贷款等。要根据我国某个地区的特点和对某种贷款的需要,选择好贷款渠道,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的财力,搞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贷款是找人家借钱,要还本付息,这样我们虽然会给子孙后代们留下一些债务,但总比给他们留下一个恶劣的生活环境好得多。

(3)挖掘地方财力,走自筹资金的自力更生之路

自筹资金建设污水治理工程是最好的办法之一,它不仅将被污染的环境得到治理且没给子孙留下债务,但难度很大,由一个部门出资是不可能的,只能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多方进行筹措。从城市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超标罚款,财政收入等方面共同努力集资,这种方法在中小城市更为适宜。

(4)发挥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实行三家抬的形式来筹措资金

对污染严重、其污染源涉及面广、危害较大,又不是一个城市自己能解决的污染项目,要由所在省有关部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立项,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资金,再由省有关部门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剩下的由所在市自己投入一定额度的资金,把集中在一起的财力用到治理项目中来,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5)调动社会财力,发放建设专项债券

建设污水处理厂,消除水污染也是为人民造福的.一项事业,政府一时又拿不出巨大的资金投入到治理项目的建设中去。为了使污染快速得到控制,向公民投放建设专项债券,给公民一定的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待遇,使公民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也能为政府解除一些资金筹措的忧虑,又体现了全民的环保意识。

总体来讲,我国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污水处理法规,健全监管体系来扶持国内环保业得快速发展。推动污水处理行业想产业化、市场化迈进。

问题处理报告 第4篇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总承包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安监局。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问题处理报告 第5篇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本工程与原有工程的关系、环境敏感目标等。

2.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工程平面布置与周边环境关系,说明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区域、污水量和污水性质,说明是否包括工业废水。

3.如果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敏感目标有新增以及是否有遗留问题、说明一期验收审批文件是否存在有关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主要污染源、污染物以及处理措施

列表说明污染物种类、产生环节、主要污染因子、处理处置措施、排放规律和排放去向等。

1.废气

(1)恶臭:原生污水、栅渣、污泥产生。nh3、h2s。无组织排放。

措施:进水泵房、粗格栅在地面以下,采取了封闭、结构;

污泥浓缩机、脱水机安装在室内,加盖密封;

沉砂池顶面采取密封结构;

减少原生污水停留时间;

对污泥进行密闭消化处理;

加强厂区绿化、修建绿化隔离带。

(2)沼气

消化池产生。用于锅炉燃烧加热消化污泥,剩余沼气通过燃烧塔燃烧,排放。

(3)沼气锅炉烟气

so2、nox

2. 废水:生活污水

3.噪声:格栅机房排气风机噪声及污水泵、污泥泵、鼓风机等

生产、安装环节考虑防噪设计;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设在室内或水下,墙壁隔声或水体隔声;离心鼓风机选用紧扣设备,进出口安装消声器,设置减振底座。

4.固体废物

栅渣、沉砂和脱水后污泥。填埋。

三、验收监测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1. 污水

生活污水:在处理单元进出口,每天采样4次,监测3天。

2废气:

(1)无组织排放:生物池、贮泥池、污泥处置构筑物(nh3、h2s、臭气)及提升泵站(ch4);厂界、厂区浓度点。每天采样4次(7:00和19:00的特征时段),监测4天,包括2天晴天、2天阴天(逆温天气)。

(2)有组织排放:沼气锅炉;锅炉烟气出口;烟气参数、烟尘、so2、nox;每天采样3次,监测2天。

3.厂界噪声:污水泵、污泥泵、空压机、鼓风机等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每天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监测3天。

4.地表水:说明排水口下游是否有取水口,是否划定水源保护区,如划定水源保护区,除了取水口断面监测外,水源保护区边界处也应设置监测断面。

排放断面上游500m,下游500m,取水口上游100m;左、中、右测点;cod、bod5、氨氮、总磷、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氢;每天采样1次,监测3天。

5.对脱水后污泥进行含水率测定。

6.监测结果若超标,应分析原因。本案例:增加附近敏感点a小区及短时间内不能搬迁的代表性居民点的大气和噪声环境质量监测。

7.如有总量指标考核要求,应对总量符合情况进行评价;若有“以新带老”和区域削减要求的,要对“以新带老”和区域削减量进行核算,并核算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增减量。

四.环境管理检查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2.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3.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

5.在线检测仪器安装

6.固体废物的排放、利用及其处理处置情况

7.厂区环境绿化

8.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保护落实情况

9.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

10.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五、公众参与

调查范围:受建设项目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为主、座谈会、张贴海报等;

内容:针对项目特点设置;

归纳总结:公众对项目建成后环保工作总体满意程度方面的调查,不满意的注明不满意的原因。

调查重点:噪声、臭气是否扰民。

六、此类项目关注的重点

1.项目的完整性。

2.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3.环境敏感点调查

主要检查卫生防护距离内原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拆迁或搬迁,及是否存在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还应关注污泥场(不在厂区内时)、各污水提升泵站(不在厂区时)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以及尾水排放口下游的水环境敏感目标(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等)。

4.验收监测重点

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项目验收监测重点为废水、废气和污泥,内容见表1。

重点关注内容

废水监测

监测因子和频次主要依据环发[20xx]号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列出了19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43项选择控制项目,其中19项基本控制项目包括12项常规污染物和7项一类污染物。对末端排放口而言,19项基本控制项目均应进行测定;选测项目应根据进厂污水性质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选定。

为了解进厂污水性质及考核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还应在处理工艺的进口不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规定的采样频次要求与样品保存规范相冲突。在实际的验收监测中,应综合考虑环发[20xx]38号文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相关规定,采取每天取样4~5次,采样2~3天。在现场采样期间,应结合废水排放规律与居民生活排放规律之间的关系,注意高峰小时代表性样品的采集,以确保验收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考核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时还应结合污水处理的水力停留时间来确定具体的采样时间

废气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气排放主要为无组织排放。来源主要是厌氧或好氧等产臭单元散发的恶臭物质,监测项目包括甲烷、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等,监测布点时一般在下风向设3~4个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布设应考虑无组织排放源、风向、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等情况。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监测点应设于厂界外侧,甲烷的监测点设于厂区内,各采样点均应考虑可能的浓度点处。实际监测中,监测点位应随风向的变化而调整。一般每天采样4次,每2h采样一次,采样2~3天。如现场不具备调整点位条件的,应适当增加布设点位

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对主要产臭单元进行了封闭、集中收集和处置,将臭气排放方式变更为有组织排放。对于建设了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并采取有组织形式排放废气的排放源,应核查排气筒数量和高度,关注最低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臭气气体收集与处理设施,监测布点时应考虑对处理设施进出口均进行采样分析,以了解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及污染物达标情况

污泥监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污泥应进行脱水处理,监测时应对脱水后污泥的含水率进行测定,以考核是否小于80%的要求;污泥作农用处理时,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表10-6的要求测定相关污染因子,并判定是否满足标准限值要求。采样时采用多点采样法,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质量不小于1kg,采样次数不少于6次

在验收监测工程中,应结合污泥的去向不同关注不同的内容,污泥农用时应考虑进行相应的监测,污泥采取填埋方式处置时应满足相应的入场要求,污泥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根据相关处置要求进行相应的监测或检查

5.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6.环境风险防范检查重点

采用液氯消毒工艺的污水处理厂,还应重点检查加氯间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设置氯气报警装置和事故废气收集和处置设施,并保证处理设施内碱液有效;若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应检查盐酸的存储方式,地面应采取防腐防渗并设有足够容积的围堰。

7.公众意见调查重点

此类项目最容易出现的扰民现象是臭气扰民和噪声扰民(主要是泵站),因此公众调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扰民现象,范围既要涵盖厂区周边还应包括泵站周边,调查的对象应体现全面性,代表性,问卷调查对象一般为影响区的常住居民,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公示形式。

问题处理报告 第6篇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 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问题处理方案 ⬙

鲁迅曾说“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用在孩子身上也就是:“前方本无路,孩子走过去了也就成了自己的路”。换句话说,孩子的路一定是自己走出来的,别人铺好的最终一定不是孩子自己的路,即便是孩子勉强走,也一定是摇摇晃晃不够稳健的。

高考对孩子来说就是一条全新的路,孩子自己走过去了,这条路就是孩子自己的,有汗水,有泪水,有伤痕,也有喜悦,这才叫成长。

很多时候,家长对孩子做得太多了,保护得太好了,抱着的.时间太久了,孩子的腿就不够健壮,孩子的翅膀就不够结实,孩子的微笑就不够有底蕴。有的家长甚至提前就为孩子铺好了后路,或者托关系加分,孩子有了后路有了依靠,就不会有紧迫感,就不会有努力的精神。孩子一时走得轻松,但未来的路一定会有更大的坎坷。真正优秀和成功的家长是让孩子去走这条充满荆棘的路,遇到障碍让他自己爬起来,爬不起来家长再及时扶一把。

“孩子自己的人生,让孩子自己去做选择,让孩子自己去走。”这是一个引导思想,意思是家长给孩子的帮助,只能是建议和引导,不能有任何的强制和逼迫。

孩子常常说:“我是谁,由我自己来做主。”高中阶段是比较叛逆的一个时期,有自己的想法和决定,思想逐渐稳定和成型,喜欢得到别人的尊重,希望别人以商量的口吻和自己说话,讨厌被别人说教。

因此,家长要掌握这个时期孩子的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孩子的自主权,孩子的人生让孩子去选择。

孩子小的时候,家长要呵护好孩子的一切,从吃喝拉撒到喜怒哀乐。可是现在孩子长大了,家长要学会放手,学会让孩子自己面对人生。家长太能干,孩子会变得懦弱;适度的放手,会让孩子变得坚强和能干。家长希望的,不就是孩子能独立、变得能干吗?

家长要逐渐把“大包大揽”变成倾听和“引导”。先听听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想法,再给孩子引导性意见。

在一些孩子想不到的方面,家长要给孩子建议和方法,要做到既放手又不放手,让孩子既自己走路,又有安全感......

⬙ 问题处理方案 ⬙

1、互相尊重

就算是亲身母女同住在一个屋檐之下,也会发生矛盾,更何况是婆婆和媳妇一起生活!想要婆媳之间友好相处,则首先要学会尊重对方,承认对方的存在,重视对方的地位!

对于婆婆来说,儿媳妇进门,就要把儿媳当作自家人,和自己的儿女一视同仁。对于儿媳妇来说,孝敬婆婆,承认婆婆的管家经验是必要的!

2、关心照顾

一家人同住在一个屋檐之下,需要互相体谅,互相照顾,婆婆要关心儿媳,作为过来人,可不要把自己过去受到的委屈转嫁在儿媳身上,体谅儿媳初为人妇的生疏,多关心,多照顾,梳理一个好长辈的形象。

作为儿媳,孝敬长辈,承认自己不足,多关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凡是勤快一些总是好的。

3、投其所好

生活中,老实巴交可不一定是好事,特别是在婆媳之间,想要维持良好的婆媳关系,则需要投其所好,投其所好是加分项!

不论自己的婆婆还是儿媳,就算啥事情也不会做,一事无成,但起码要学会讨好对方,生活中投其所好一件事,胜过老老实实地做十件事情!

4、化争吵为交谈

婆媳之间难免会有磕绊发生,当有矛盾的时候,彼此之间需要避免争吵,减少摩擦,首先要控制好情绪,让自己冷静下来,不要和对方正面交锋,尽量把争吵化为交谈!因为十次的和好终究会被一次的争吵所打败,所以想要维护好婆媳关系,一定不要正面吵架!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tongfanben/179025.html

网站地图最新更新文章地图

Copyright©2006-2025 一起合同网 hc179.com 湘ICP备18025499号-6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网站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