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通用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5-01-15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通用十四篇)。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1〗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最近经历了一次行政诉讼,但不幸的是,最终我败诉了。这次失败的经历让我深思,让我意识到了很多事情。首先,我觉得行政诉讼是非常艰难和复杂的。在开始我的诉讼之前,我不知道需要完成哪些手续,我也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我只知道我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想要透过法律追求公正。于是我开始了我的行政诉讼之路。当我提交了我的申请,我得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我需要寻求法律帮助来准备我的案件,我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我需要为我的证据进行规划和准备。
这些准备工作需要时间、精力、金钱和专业知识。对我这个没有法律背景的人来说,这些都是非常大的挑战。我不得不承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经历了很多挣扎和不确定性。
其次,我学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教训就是,即使你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诉讼,但在法律条款和规则的约束下,你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你的理由。在我的情况下,尽管我有证据证明我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但我还需要证明发生这种不公正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方的过错。换句话说,我需要证明被告方故意或疏忽导致了我的不公正待遇。在法庭上,我的证据缺乏说服力,因为我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方有故意或疏忽的行为。这教会了我一个重要的教训:即使你认为你拥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案件,但你还需要证明被告方的过错是发生了,而不只是不能证明自己是正确的。
最后,我认为这个体验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是制度和规则的基础,它们确保公共事务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中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但它可以为公民提供一种资源和机会,让他们追求公正和权利。我因为这个经历而更加感激和珍惜法律,也更加明白了我们每个人对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贡献。
在总的来说,我的行政诉讼败诉的经历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有意义的体验。我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学习了许多法律知识和经验,虽然我未能赢得这次案件,但它还是让我意识到了很多重要的事情。我相信这个经历会让我更有力量、更有自信地迎接未来的挑战。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2〗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一)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因 _____________ 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授权代理事项: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四、代为起草、提出、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各持 一份,用于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三)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3〗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 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 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 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 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敬礼!
答辩: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4〗
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_行政许可法》,我局从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继续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了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巩固原有知识,为深入贯彻实施《_行政许可法》打牢基础。二是按照规定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清理。严格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保留的严格按法定程序、条件实施;对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我局也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清理。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配套制度。如设立人事劳动局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涉及人事劳动的各种行政许可事项并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人事劳动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人事劳动部门的机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项目等内容。对法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及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公示,并作出办理承诺,坚持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全面规范行了政许可行为,提高了办事效率。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5〗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徐__________,男,任县长。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区。
为原告赵__________诉我机关行政复议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关于“责令__________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根据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原告在复议中提交的__________县公安局局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可以证明原告就其鉴定问题包括对法医的控告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信访,县公安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对其进行了接待,并予以登记。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亦作出同样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查明的原告不服鉴定及对法医进行控告进行信访和__________县公安局接访的事实,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县公安局未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遂作出了“责令__________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根据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医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而非行政行为。原告要求__________县公安局强行介入法医鉴定机构独立的鉴定活动,许可原告知晓并指认相关材料,直接干预鉴定人的科学实证活动,其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鉴定的操作规程。答辩人作出驳回其复议请求的决定,合法合理,应予维持。
1、法医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不是行政行为,原告复议要求__________县公安局介入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均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因此,__________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是依据法律规定由鉴定人员运用其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__________县公安局办案单位委托的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该活动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以该鉴定存在程序问题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答辩人责令__________县公安局介入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于法无据。
2、法医鉴定机构独立进行鉴定活动,__________县公安局无权介入干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显然,原告申请要求答辩人责令__________县公安局许可原告知晓并指认相关材料,直接介入鉴定人的科学实证活动,不符合鉴定的操作规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鉴定机构独立性,不能得到支持。
3、原告具有知晓鉴定结果的权利,但没有权利知晓鉴定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而且,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法定救济途径为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非以信访或复议方法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__________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告知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各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文书,必须规范告知程序。只告知其鉴定结论,不告知鉴定过程、鉴定单位、鉴定人等其他内容。
按照以上规定,__________县公安局已经完全履行了其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而对原告其他要求,__________县公安局无法超越法律权限去满足他。
同时,按照以上规定,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为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非以信访或复议的方法解决。对此,__________县公安局在当时已根据其求为其开具了重新鉴定的委托书,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作重新鉴定,而是放弃其法定救济途径去信访,随后又无理复议、缠诉。其要求自然不能得到答辩人的支持。
三、原告复议第三项请求超出了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然应予驳回。
1、原告在复议请求第三项要求依法认定公安局具有保证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职责和义务,该请求超出了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答辩人作为复议机关,只能作出维持、期限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而原告却莫名其妙的要求认定公安局具有保证当事人鉴定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职责和义务,这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所能作出的复议决定范围。
2、原告复议第三项同时要求答辩人裁定__________县公安局限期履行后再委托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如前所述,答辩人无权责令__________县公安局办案单位干预法医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活动。__________县公安局在当时已根据其要求为其开具了重新鉴定的委托书,但是原告并没有去作鉴定,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权利,这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程序已经走完,具有不可逆性。原告要求答辩人裁定__________县公安局限期履行后再委托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四、原告复议请求第四项要求答辩人裁定公安局对其提出的针对公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书面答复,没有事实根据。
根据复议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到__________县公安局信访提出的是关于其伤害案件的鉴定问题及对法医的控告,而没有以信访方式对__________县公安局提出什么公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因此,__________县公安局也就无法对其进行书面答复。故而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依法予以驳回。
五、本案复议程序合法。
1、原告提出的“现场调查”,违背了鉴定常识和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支持。
伤情鉴定是依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检查材料,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经过缜密分析和标准比照,对伤情轻重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的,该项活动在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完成,并没有什么“现场”。原告要求到哪个“现场”调查什么?故原告提出的“现场调查”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
2、复议中答辩人决定听证后,原告在听证当日无故缺席,自行放弃听证,听证程序合法。
3、答辩人充分遵循了“便民、及时”的要求,保证了复议结果的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
原告顺畅的向答辩人提交了复议申请、证据材料及听证申请,答辩人及时受理,及时向被告送达复议申请副本,及时应原告要求组织听证,保障了原告的程序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复议结果的合法、公正。
综上所述,答辩人*政(行复决)字(20__________)0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权的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日期: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7〗
【内容提要】本章认为我国目前有关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设计和法律规定正在走入一个误区,其制度的目的背离了行政诉讼制度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合法权益的初衷,表现为对证据合法性标准的不合理突破、被告行政机关举证认定规则的放宽和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这极有可能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摘 要 题】问题研讨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曾就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界定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制度应以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理由是:行政活动的保障在于权力,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行政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的力量,[1]从行政法总体平衡的角度看,不必再为行政权设置其他保障制度,否则将进一步使行政相对人处于劣势,并在行政法的制度设计上形成新的不平衡。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制度应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双重目的,以确保行政诉讼制度的自身平衡。我国行政诉讼法最终采纳了双重目的说。这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行政诉讼或者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设计基本吻合。[2]应该说,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主观诉讼,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极有可能正确合法两方面考虑,将保障行政权确定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明确,这一保权目的必须而且只能界定在依法保障合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层面上。具体到证据制度,“依法”意指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认定和采信证据,而且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科学合理,符合“良法”标准;“合法”意指证据自身必须合乎有关法律要求,且该法律要求也必须具有合理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上述两个方面均存在亟待理论重构和立法完善之处。一方面,对于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的认定和采信规则与标准的规定,如关于被告行政机关诉讼程序中补充证据的效力认定,明显有悖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证据规则,与控制行政权的目的严重不符,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明显不利。另一方面,对于证据合法性标准的规定,如被告行政机关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明显与法律界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符,且合法与违法界限模糊,不易合理操作,极易导致放纵具有违法证据情形的行政行为,因而达不到控制行政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诉讼目的。本文仅就其中几个极具代表性的问题略陈己见。
一、关于被告行政机关诉讼期间取证问题
顺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各个步骤和手续的先后次序。它不仅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3]而且也是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尽管目前关于顺序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多见且较零散,关于顺序的涵义更是鲜有提及,但是,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调查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决定这一基本次序是毋庸置疑的。按此次序,应当先有证据,后有行政作为的作出。所有形成于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证据都是违法和无效证据。对于被告行政机关的证据审查,审判机关只能就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的证据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的司法判断。形成于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任何证据,无论其是否属于客观事实,经过何种机关准许,均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到法律上的证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仅从本证与反证对应的角度,该规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以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作综合考量,便会发现其中有若干值得商榷之处。首先,该规定表现出对于程序价值的不尊重甚至是无视。程序对于实体有保障和制约双重价值。当实体以合乎程序的方式存在时,法律应对其作出肯定的判断;而当实体有悖于程序时,法律应对其作出否定的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客观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而且受制于取证程序的合法与否。取证顺序的违法性完全可以决定哪怕是客观事实的证据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其次,证据的法律属性是由证据事实和其形成过程所决定的,也是受“良法”严格拘束的,任何主体或者行为,哪怕是立法行为和法解释行为,都不能对其作出非理性的改变。经司法解释设定和人民法院准许即可以改变违反顺序所取证据的违法性,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行政机关诉讼程序中不得自行取证的初衷,并不是也不应该是为了给被告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埋下伏笔。再次,该规定的合理存在应当以“参与行政”[4]已普及到所有行政行为领域为前提。而且前行政相对人获得法定参与权的仅限于行政处罚等极少数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形成尚不是行政主体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良性合致的结果,[5]法律也未能尽可能地为促成良性合致中权利的主动参与创造条件的机会。此种情况下,过分超前地对被告行政机关诉讼期间补证的合法性给予肯定,无形中形成了一个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和控制行政权的悖论:一方面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不给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权利和异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一旦行政相对人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因此又重新获得了其在被诉行政行为成立以前才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当然,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参与权并获得了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机会,基于本证与反证对应规则,依法确认被告行政机关诉讼期间补证的合法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其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的证据作一般不予采信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倒也略显公平和公正。最后,该规定不利于作为规范行政目标的、正式行政程序中“案卷主义”和行政诉讼中“案卷审查”规则的确立,对于行政管理规范性进程将产生消极影响。
以实定法为视角,从被告行政机关诉讼期间补证的合法性认定和对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而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的规定中,很难捕捉到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信号。
二、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问题
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欲形成证据事实,并通过法定证据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程序。取证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是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必要条件。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争论,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迄今仍主要停留在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在法律上突破证据的合法性界限,尚需周密的理论铺垫和系统的制度研究。
《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审判机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易言之,被告行政机关轻微或者一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审判机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这实际上是对被告行政机关轻微或者一般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认定。该认定明显缺乏合理性。首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8〗
委托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因 _____________ 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授权代理事项: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四、代为起草、提出、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9〗
委托单位名称: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29街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职务:局长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男电话:XXXXXXXX 单位:XXXXXXXX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X 性别:男 电话:XXXXXXXX 单位:XXXXXXXXXXX
现委托XXX、XXX在我单位与XXXXXXX行政诉讼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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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代为送交相关文书、代为出庭。
委托单位: 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10〗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__)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11〗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原告人不服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_________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__件;
3.书证______件。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12〗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13〗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 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各乡镇、各林业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局派出xx人参加了省总队、市支队举办的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了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_行政处罚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基本做到实施处罚主体,执法人员,处罚委托合法,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完整,案件统计和备案及时,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县先后组织发动了“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团伙”、“攻势三号”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20xx年,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市局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一年来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12起,已结案10起,结案率83%。涉及毁林类9起、其它类3起。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行政诉讼败诉心得体会 〖14〗
xxxx年将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叫得响的亮点工作。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夯实基础,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整修司法所,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逐步提高装备水平,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待遇。进一步整合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司法所一线力量。
(二)以法治文化建设着力点,开展好法制宣传活动,推动全县普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壮大普法讲师团。二是规划建设法治公园。
(三)以关注民生为根本,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民生职能,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不断促进工作机制更新和职能作用发挥,力争将法律援助中心建成全市法律援助系统的典型。
(四)以筑牢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为载体,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矛盾调处中心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五)以预防、处置、化解矛盾为重点,拓展法律服务,推进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建立律师、公证服务企业直通车制度,选定律师、公证员为县重点服务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在县重点企业悬挂律师、公证员资历及服务承诺,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构建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一体的防范体系。
(六)以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创新工作形式,推进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再上新台阶。积极开展探索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的新路子,实现特殊人群管理 “安其身,暖其心,用其长,育其人,正其本”的回归目的。
1.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xx年,_部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xx〕53号)文件已经在11月份出台。我局根据该文件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筛查清理工作,为正式实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抓好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今年是“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建筑业农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之年,我局对这两项高度重视,及时进行部署,积极开展宣传,全力推进。据统计,我市建筑企业共18家,固定从业人员102人;在建项目25个(其中20xx年新建项目6个),从业人员700多人。目前,我市18家建筑企业均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无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的企业。主要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无法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为化解自身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参加商业保险。
3.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我市根据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升级工作,我市各定点医院和药店已大部分完成系统和设备升级,并在10月底通过测试,设备已正式投入使用,待导入社会保障卡个人相关数据至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后,即可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为统筹地区外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提供方便。
4.加强社会保险机构整合。1月21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正式挂牌。挂牌后,我局按照“五险合一”业务经办模式,迅速将原来5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办公场所、人员、经费、业务流程等进行整合,确保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正常开展。
5. 开展“人脸识别”资格认证。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冒领和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今年5月份我市首次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资格认证,对其中85名患病和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上门年审建模服务。到12月18日止,已有17384人在我市参加资格认证,其中99人因双重领取待遇、个人认证信息与系统预留信息不一致等原因未能认证成功。
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保障和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一年来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总结如下:
近年来,青阳镇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构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行政争议逐年下降,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一方稳定,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提高,增加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一、政府的思想认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得到了增强 近年来,我镇克服了政府在行政应诉中不敢当被告或被申请人、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以坚决执行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或裁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或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得到了增强,主要体现在:一旦遇有行政应诉案件,我镇要求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答辩或答复意见书中全面、准确、详实地阐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要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异议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同时,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好答复和答辩、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等各项工作。二、加强与地方法庭的沟通协调,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得到了增强近年来,青阳镇政府积极与地方法庭沟通协调,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上收到良好成效。一是认真执行法庭对地方政府提出的司法建议。前阶段,针对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比如拆迁、环保、医疗等等,政府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咨询,而人民法院则有针对性的向政府出具司法建议,比如《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拆迁中房屋权属纠纷的司法建议》等,政府借此以司法建议中的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解释行政争议中存在的矛盾,在口径上与人民法院保持了一致性,解除了人民群众的疑惑,矛盾也引刃而解。二是与人民法院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前阶段我镇各村、社区与青阳法庭开展了结对对共建活动,形成了例会制度、联络制度、重大矛盾纠纷稳控联动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机制,这些活动和措施,也极大的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避免了行政争议事件的发生。三、关于行政应诉工作的几点意见与建议近年来,我镇依法行政工作比较规范有序,出现的行政争议事件不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上级的要求、其他乡镇和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针对下步工作,本人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1、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认识程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端正应诉态度,认清自身在行政应诉活动中的地位和责任,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严格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应诉职责和义务,努力维护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2、进一步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实践证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一步强化了“一把手”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对其他执法人员也起到教育、带动、示范作用,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观念,也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和干群关系。3、加强自身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一方面要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从根本上保障依法、有效应诉;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培训和锻炼,不断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大局意识,强化与诉讼相关的各类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诉能力。4、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共建,化解行政争议。就青阳来说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共建,是化解行政争议是一个有效途径,下步,我镇将进一步把活动深化,积极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与人民法院及时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寻求支持,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在应诉后,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高度重视、及时反馈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_森林法》和《_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福建省森林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依法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我县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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