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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必备12篇)

发布时间:2024-11-30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必备12篇)。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1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1、小区整治。

1)为禁止外来车辆及本小区内私车乱停乱放,阻塞交通,阻碍安全消防通道,我公司在各个小区进出口安装了车辆停放告示,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有了明显的好转,并对小区内的私家车辆逐一进行了登记。

2)对辖区内住户面积及业主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核对、整理及归档,从而使小区内的住户综合信息得到了完善。

2、小区环境整治。

1)基本完成了小区上半年下水管网的大清扫工作,并更换了五个污水井盖。

2)对整个小区的花坛进行了清理,对小区内的树木花草进行了养护修剪,并且对倒塌的树木进行了移栽。

3、水电维护工作。

公司水电维护人员不分昼夜、不辞辛苦,秉着“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三天”的敬业精神,有条不紊地处理着每一场突发事件,确保了小区的正常用电,并得到了广大居民的一致好评。

4、物业费的收取工作。

上半年度公司上下一心,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5月底,公司共收回水费约x,电费约,物业管理费约,使各项工作呈良性发展趋势。

5、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

1)全方面配合创卫工作。

2)对客服部购电台账进行了归档整理,清查了20__年未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并进行电话催缴,对长时间没来购电的业主进行上门清查,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个别业主的电表成负数,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后,要求更换电表。

3)努力完成各项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

6、按照20__目标责任书条款要求,四月份,公司辖区范围内各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合同已全部签订完毕。

二、不足和问题

第一、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实际处理事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与业主的沟通不够,了解不足,在往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加强。

第二,设备、设施管理力度还需加强,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避免因此而对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引至业主对管理服务工作的不满。

第三,部分工作计划未能完成;一户一表安装未到位,由于自来水集团公司问题导致目标任务不能如期完成。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在明年工作中,我们将吸取经验与教训,努力提高员工的业主服务技能与管理水平,把工作做到更好。

三、20__年工作计划

1、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工作也正有条不紊的收取中,公司要求收费人员在月日之前必须将全年所有费用全部收缴到位。

2、水电维护的工作安排。

1)定期巡视管辖区供水、供电管线运行情况。

2)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及保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辖区内的低压配电箱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防患于未然。

3、有针对性地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与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服务理念、服务意识的形成。

4、加强内部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养护。

5、加大绿化整改力度,维护小区良好的环境。

6、继续加大对长期欠费户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力争在本年度提升费用收缴率到80%以上。

7、制定各部门岗位竞争、奖罚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8、加大对空置房、装修户、公共设施的巡查力度以及对业主室内玻璃更换、平开窗合页更换工作,减少安全隐患。

9、全面做好停车场、营业房管理工作,保障业主顺利营业。

20__年,公司全体成员主要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努力、克服困难,争取在20__年各项业绩再创新高。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2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_________;

2、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3、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4、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____平方米);

商业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服务楼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

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____平方米。

6、住宅户数:_________户(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____户,_________户未入伙)。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a、无偿使用;

b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________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a、_________。

b、_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__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______%。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支付期限:____;方式: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元,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或甲方承租人违反本协议及该物业管理文件的规定属违约,若因甲方或甲方承租人违约而造成该物业管理失当或乙方的损失,甲方或相应责任人应予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额为限。甲方或甲方承租人因违反管理公约等文件,构成的违约行为,责任方还应按该等文件规定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当、疏于管理而造成甲方的物业的损失,乙方应负责修复。若因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联名投诉或联名提议要求撤换乙方,乙方自愿终止本合同,将物业完整地移交甲方。

第八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3篇

住宅小区作为人们在工作之外接触最多的场所,其景观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景观设计的一些手法,在小区建筑群所形成的虚空间中合理地把握绿化系统、道路系统、户外空间结构等方面,不仅实现对住宅小区建筑与景观的视觉延续,也对城市的生态人文环境起到健康的作用。

1.关于景观

景观作为一个词组最早出现在希伯来文的旧约圣经中,是用来描写耶路撒冷皇城景象的:一个牧羊人站在一个荒凉的山岗上,看到一片绿洲,这个绿洲中有宏宇大厦,有庙宇宫殿。牧羊人作为美景来描述的景观是一个城市,所以我们可以初步的认为:景观是画、是艺术、是美的事物。

居住小区景观设计中的生态是人为设计的一个小生态系统,它对塑造小区内部良好的生态环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除此之外可以改善美化了小区的环境。其趋势的作用是改善人们的生态观念,以原有的水体、植物、地形地势等景观因素作为基本素材进行景观设计,尊重自然,热爱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最终目的是创造和谐、自然、舒适、朴素、宁静的居住小区环境。

2.住宅小区景观设计原则

2.1 尊重自然

人与自然生态的共生共存、和谐发展是生态设计的核心。避免盲目追求设计的视觉效果,忽略了经济性、环保性、舒适性等综合效应,具体来说,应该重视绿化景观设计,必须保证国家规定的不低于30%的居住区绿地面积。为使小区的景观接近自然、富于美感并能起到对居住区域内气候的微调节等作用需要对居住区内各类植物的种植进行合理搭配。

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景观组成的一个组团,它的景观设计之美表现在它能结合所处位置的地段特点进行有效的景观设计,使之既符合城市的整体布局和景观要求,契合城市人文精神风貌又能融合城市自然地形地貌的特色。

2.2 尊重人

任何景观设计,都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真正做到为人所想,为人所用。住宅小区环境景观中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景观应形成有序的空间层次、多样的、人与自然的高接触性交往空间,而不应单纯的具有观赏和生态价值。力求一种优雅、放松、生态、安全并有强烈归属感的景观风貌。

3.设计要素的组合及设计要点

纵观中西环境艺术的发展历程,水、绿化、雕塑等环境元素自古就是构筑环境,提升意境不可或缺的元素。

3.1水体

水是生态景观中的重要元素之一,有水才会有生命。人类自古择水而居,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们依赖水、爱水甚至崇拜水。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的说法。现代人也越来越意识到,真正高品质的生活在于融入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正如著名建筑设计师陈跃中所言:未来的居住条件,特别是高档居住条件将趋于清新与质朴。水体在环境景观中的作用有:营造环境景观的作用;组景;改善环境、调节环境中小气候;提供体育娱乐活动的场所等。水体的形式有静水,溪水、跌水、喷泉等。在现代建筑环境中,静水运用较多。住宅小区大面积的水面,有比较好的倒影效果,给人诗意、轻盈、浮游和幻象的视觉感受。动水给

人以生动跳跃的美感;或以涓涓细流,自由地流淌于汀步、卵石之间;或是通过借景的方式,将住宅小区外的湖景、江景尽收眼底;或是设计人造喷泉等人工水景,让水在宁静、柔美与欢愉、激动之间给人以美的享受,陶冶人的心神。

3.2植物造景

住宅区绿地的.植物配置是构成住宅区绿地景观的主题,应该以生态园林的理论为依据,模拟自然生态环境,让自然界的气息融进人们住宅空间中,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住宅区绿地特有的环境和特殊的功能。植物具有调节温、光、水,改善气候,美化环境,消除身心疲惫,有益居者身心健康的功能。在当前绿色住宅、生态住宅呼声日益高涨,住宅小区的设计,更应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功能性、艺术性与生态性成就住宅园林景观。植物在现代景观设计中要体现出主题化的景观原则,从而为整个园区营造幽雅、宜人、舒适的组团景观。做到主次分明和疏朗有序,讲求乔木、灌木、花草的科学搭配,创造春花、夏荫、秋实、冬青0的四季景观。要尽量避免人工之态的显现,虽由人作,宛若天开。要合理应用植物围合空间:根据不同的地形,不同的组团绿地选用不同的空间围合,做到景为人用,富有人情味;通过里外错落的种植,使林缘线、林冠线有高低起伏的变化韵律,形成景观的韵律美。

3.3 道路系统

道路是居住区的构成框架,一方面它起到了疏导居住区交通、组织居住区空间的功能,另一方面,好的道路设计本身也构成居住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我们有必要对道路的平曲线、竖曲线、宽窄和分幅、铺装材质、绿化装饰等进行综合考虑,以赋予道路美的形式。

3.4 景观小品

在居住区中有许多方便人们使用的公共设施,如路灯、指示牌、垃圾桶、公告栏、电话亭、自行车棚等。比如居住区灯具就有路灯、广场灯、草坪灯、建筑轮廓灯、广告霓虹灯等,仅路灯又有主干道灯和庭院灯之分。上述小品如经过精心设计也能成为居住区环境中的闪光点,体现出于细微处见精神的设计。

4.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三个趋势

4.1 向历史回归的趋势。

历史是社会文化的积淀,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人类能够从历史文化中直观自己的天性。历史文化具有继承性,人类也更喜欢历史文化、历史遗迹。

4.2 向自然的回归。

城市居民已经厌倦了城市的喧哗、拥挤,越来越多的人想投入大自然的阳光、空气、鲜花中。但在现代城市中,自然景观越来越少,到处充斥着人工环境,人们体味不到大自然的阳光、空气、鸟语花香和怡人之景,望在城市中重现大自然的美景。

4.3 向高情感、高技术的发展。

居住区环境更是技术展示的舞台,各种尖端技术,高技术产品陈列在城市中,向人们传达各种技术信息,标志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居住环境的技术含量在增高。人们在同技术打交道的同时,更需要人们之间进行交流,在居住区应该设置一些充满人性关爱的居住区小环境,在紧张之余进行感情上的放松。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4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物业管理条例、_________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_________;

2、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3、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4、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____平方米);

商业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服务楼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

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____平方米。

6、住宅户数,_________户(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____户,_________户未入伙)。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XX、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_____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a、无偿使用;

b?、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________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a、_________。

b、_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__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______%。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支付期限,____;方式,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元,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或甲方承租人违反本协议及该物业管理文件的规定属违约,若因甲方或甲方承租人违约而造成该物业管理失当或乙方的损失,甲方或相应责任人应予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额为限。甲方或甲方承租人因违反管理公约等文件,构成的违约行为,责任方还应按该等文件规定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当、疏于管理而造成甲方的物业的损失,乙方应负责修复。若因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联名投诉或联名提议要求撤换乙方,乙方自愿终止本合同,将物业完整地移交甲方。

第八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_____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5篇

委托方XX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及配套设施

座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甲19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一条 根据《怡清园业主公约》、《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怡清园业主委员会委托________公司为怡清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事项

受托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门禁、电梯等;

3、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处理等;

5、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

6、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手段维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进入本小区,将在本小区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办;

7、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8、按xx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

9、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于紧急状态且不得使用器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向法院起诉等必要措施;

10、其他通常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服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受托方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或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受托方不履行上述某项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条 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受托方交纳以下费用:

1、保洁费(含化粪池清掏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2、保安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3、小区绿化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4、门禁、监控、消防系统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5、水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水泵的二、三号楼不收;

6、电梯费(含电梯检验费与电梯用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电梯的二、三号楼不收;

7、公共设施维修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XX元收取;

8、管理费(含营业税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利润),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 X元收取;

9、供暖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个供暖年度 XX 元收取;

10、停车管理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 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临时停车,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来客免收,超过2小时的按地上每车每小时 1 元、地下每车半小时 1元收取管理费,超过半小时算一小时,不足半小时不算,大型车辆加倍。

商铺的管理费、暖气费按套内面积收取。第1-6项收费按每100平米套内面积折算为一户,电梯费暂不收取。如商铺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电梯,须事先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电梯费价格。

第四条 交费办法

上述第1-7项收费及第9项供暖费、第10项车辆管理费应与受托方完成相关任务的支出(含提供相关劳务的工人工资)相符,多余部分受托方应交给业主委员会,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应于收费后按季交给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受托方的利润与受托方管理层的工资只能从管理费中提取。

管理费于提供服务后按季交纳,暖气费按供暖年度预交,其他费用均按季预交交。相关服务开始提供满一月后尚未交纳的,受托方可以在公告栏公示催交。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或由物业代收、代交的费用逾期的,从享受服务满一月之日起受托方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的第一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的第二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逾期的第三个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 家庭服务

受托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制定各种家庭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维修辅助材料如螺丝、钉子、凝结剂等包括在维修服务费内)与保证修理质量的时间,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公布。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并按公布的标准收费;在保质时间内出现修理质量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费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户可自行购买,如需受托方提供则应先跟用户就材料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服务标准

受托方的服务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每年进行年检并保存大、中、小修的相关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洁服务:居住区域的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的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3、保安服务:24小时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查,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于事发时及时处理,配合派出所处理区内的违法现象,不得对业主及其家属使用暴力,对来犯外人使用暴力时不得超出正当防卫限度。

4、绿化管理:绿地无杂物,基本无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及病虫害现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定期巡查、检修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完好并有明显标志。

6、车辆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设有专人负责看管,对区内停放车辆的人为损伤与区内停放车辆的失窃负补充责任(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损失负责)

7、装修管理: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控。

8、档案资料管理: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对物业基础资料和业主入住后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

9、急修:1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95%以上;小修:7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80%以上。

10、供暖:保证门窗长时间关闭的情况下顶楼北向房间气温不低于15度。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为保证以上约定达到目的,委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1、审定受托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及需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受托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3、审查受托方的费用支出情况(管理费除外)并在小区内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群众意见的强烈程度而定)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样本数不得低于100人。

委托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托方无偿提供套内面积____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这些材料已由开发商交给受托方);

3、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受托方催交;

4、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服务与收费遗留问题。

第八条 奖惩

受托方提供服务或进行管理应尽量做到服务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的服务与管理满意。民意测验将对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分别按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四个指标打分后取平均值。民意测验对受托方的平均满意率达到60%为受托方取得全部管理费的条件。平均满意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应扣减测验前一季度和测验后一季度的管理费各5%.平均满意率不足40%,委托方可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免除负违约责任。平均满意率超过80%,或平均满意率超过70%且有明显的通货膨胀(10%以上),委托方应建议业主大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不愿续约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但因服务质量太差导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低于40%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受“提前告知”条款限制。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托方必须于10日内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委托方应当采用公告催交、出具证明材料、出庭作证等方式协助受托方追收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草签后需依《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或异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合同正式生效。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补充协议实质性地修改了合同条款的,需要完成《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公示程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6篇

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比,智能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与传统住宅小区在其建筑、设备设施等硬件方面缺乏智能性相比,现代智能化住宅小区给物业智能化的管理创造了条件,不无论在计算机的使用上,还是在管理的智能化上,都比普通住宅小区范围要宽、程度要高得多。特别是智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告别了人工收费,手工记账等传统方式,可以安全、快捷地保存数据信息,工作效率更高。

智能化住宅小区内建有内部局域网络,并实现与外部互联网的连接,实现对本小区的日常管理和控制,并实现与其他各个小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换,有助于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完善小区管理环境,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竞争力并为小区内的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智能化的物业管理,缴费管理、停车管理及一些专项与特约综合经营的服务都将更为高效、便捷,能有效提升对业主的物业服务水平,更大程度地提升业主对小区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物业管理智能化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自动化和业务管理自动化。因此,智能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不但要了解自己的服务内容,也必须在技能结构方面熟悉和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和网络知识,熟练运用计算机对小区内部所有突发性和日常性情况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理和各种日常操作,包括文档处理和网络操作等。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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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117(颁布时间)20010201(实施时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文号)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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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一级:每平方米0·55元; 二级:每平方米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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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5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一级:每平方米1·20元; 二级: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90元; 四级:每平方米0·80元; 五级:每平方米0·70元。

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300%收取。

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50%收取。

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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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

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5%。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第十一条 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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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十七条 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账,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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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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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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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住宅(商住楼)一级:

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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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先进、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较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四级:

1.有电梯,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或有盆花,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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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和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五级:

1.小区内绿地物管理较好。2.有公共活动场所。

3.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公共场地环境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2001年3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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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8篇

在管理处经理的领导下,对所管辖区内的治安、消防负责。

负责对当值保安进行岗位督导,发现不合格操作当场予以纠正,对各班保安质量记录进行初审。

负责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协调。

负责对消防设施及保安器材、公用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负责员工的消防培训及小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负责对队员考勤和请假审批及工作考核。

负责对装修施工队介绍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并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现场管理。

协助完成管理处布置的业主特约服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9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xx〕11号)以及《清水河县农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方案》要求,为确保全镇农民温暖过冬,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供农户范围

(一)平价煤供应保障农户是指在本村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冬季取暖期连续居住1个月以上的农村住户;

(二)生活在村已婚且独立居住、起灶、取暖的在籍农户,即使与父母仍在一个户籍登记尚未分户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居住、起灶、取暖的,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分立,也应只认定为一户;

(三)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未分户的)、集中供暖或未采取燃煤取暖的,均不在提供之列;

(四)有县籍户口在县内异地乡镇居住的,只能享受实际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一方组织安排的平价煤。

二、保供煤价格

(一)坑口保供煤价。农民取暖用煤5500大卡煤炭价格在20xx年10月底坑口价基础上,考虑成本上升等因素,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价格不超过460元/吨。其他煤种按照热值测算,最终价格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执行。

(二)农户实际支付煤价。农户实际支付保供煤价为坑口保供煤价+运费+称重和装车费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农民冬季取暖用煤组织供应保障工作,喇嘛湾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喇嘛湾镇农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乔瑞东兼任。办公室联系人:袁文慧,电话:14747293456。

四、方法步骤

(一)排摸登记公示确认。各村委接到通知后立即对本村范围内农民冬季取暖用煤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公示,将《喇嘛湾镇常住农户20xx年冬季取暖用煤摸底表》报送镇政府,摸底表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科学确定分发场地,有序分发到户。确定煤炭分发地点后,认真做好煤炭发放工作。

(三)总结上报。保供煤分发完成后,各村委及时总结上报农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农民温暖过冬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村委、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最大的民生工程抓好抓实,各村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村委要加强管理,严禁工作中出现乱收费和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对出现不实不公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各有关部门要打击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碧海花园

四 至:东至城北乌江花园,西至城北二期廉租房,南至大同路,北至乌江粮油农贸市场;

住宅面积:20470.93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可视门、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 。

第六条、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库及地面停车位等。

第七条、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等

第八条、公共区域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水系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

第十条、小区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登记等。对碧海花园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碧海花园小区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保存、管理好与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十三条、为小区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应公布。

第十五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用等;并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代收代缴有关水电费用。

第十六条、在甲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采取规劝、批评、制止,直至诉讼等措施。

第十七条、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 1月 20日起至20xx年 1月 20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核准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根据具体情势另行协商。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乙方须书面签收并妥善保存;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甲方负责协助催交;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积极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符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特性的物业管理制度;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 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同时报送有关经费预算,经双方议定并甲方书面核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对小区共用部位的经营性活动应当经过甲方的书面许可;

11、物业管理用房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甲方应当书面签收;

13、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程序收取或代收代缴有关费用,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监督,公摊费用应在收费前公布,并接受甲方审核。同时业主有权查阅公摊水电费用数据的相关凭证。小区公共收入应每季度公布,并接受甲方审核。

14、乙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及业主检查与监督。

(1)乙方每月工作计划,应当公布,并报甲方备案;

(2)业主的投诉记录及解决办法,乙方应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

(3)合同期间第一年内,乙方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工作述职一次,以后每半年述职一次;每年向业主大会述职一次;

(4)乙方应当每半年出具并公示致全体业主的半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15、乙方的行为除受本合同约束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地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须按照下列约定及本合同附件二确定的要求,实行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正常,规范操作,完善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完善的维修、养护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投诉回访处理率达100%;

4、公共环境:全天候全方位保持整洁卫生,严格管理,无乱设摊点和广告牌,无乱贴乱画现象;

5、绿化:公共绿化无破坏,专人负责,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6、交通秩序:安全有序;

7、保安:实行24小时安保巡查制,重点部位定人定岗,监控中心24小时值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急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三条、对非住宅类物业的管理服务,按照本合同第21条、第22条规定同等水准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第二十四条、碧海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电梯房及办公物业按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月。

空置物业的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年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应在收费前10日向缴费业主公布上一次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应按照有关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无故欠费经沟通无效后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并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应缴纳的其它费用,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

第二十条九、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由乙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元月中旬,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得到业主委员会许可。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甲方有权自行或者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有关费用在甲方的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住宅小区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按乙方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半年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年元月中旬和7月中旬。

4.维修基金由甲方负责向开发商追讨并完善相关手续。在小区须动用该专用基金时,且原开发商拒绝配合办理该专用基金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其他费用及其处理:

1、停车费用,仍维持现有标准。

2、水电公摊范围及公摊方式,仍维持现状。

3、小区公共收入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为均衡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需要调整现有标准时,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有关规定及指导价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各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连续3个月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缴率低于70%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乙方管理失责,导致出现重大治安、消防责任事故;

(2)乙方未按照或达不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承诺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3)乱收费、做假帐、财务弄虚作假的;

(4)乙方向甲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请客送礼、不收减收物业费用等行贿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一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2、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合同期内因物价指数上涨或国家货币政策重大调整,造成乙方物业服务亏损运行时,在服务质量保证并且财务公开可信的前提下,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价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贰份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后准物业管理活动自行终止。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归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且不存在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用等基本信息,接受公众查询。

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查。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除配合执法部门执行公务外不得泄露。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章程(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四)项内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简历、相片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列席。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不能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不得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需要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任期届满前2个月,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等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公布的内容、次数、地点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领取报酬及其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及其业主身份证明;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变更事项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全体业主: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计算;3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2‰计算;10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计算。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前款规定计算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审查确认。

物业管理用房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可以独立使用、能够确权的房屋,具备通水、通电、初装修、卫生间等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用于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配置带管理中心的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配置带管理中心的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带红外线夜视功能的电子监控装置和红外线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新建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并书面承诺物业管理用房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置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根据服务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凭《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会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作出必要的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宅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办理公共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一)小区总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以下项目进行接管,并且进行必要的使用试验: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三)化粪池、排污(下水)管道、公共照明、道路、绿化带等共用配套设施;

(四)其他需要接管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内容、定价形式和标准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服务项目指导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对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建帐立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的,应当定期公布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行经营的,其管理、收费和利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收入按照约定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的余额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小区其他管理规定建立专户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的专项性服务费由受益业主分摊;

(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有关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第(一)项规定费用的,可以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计价。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0日内与业主核对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审查业主提交的申报登记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装饰装修项目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件。协议应当明确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收取适当的建筑垃圾清运费,但不得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搭盖建(构)筑物、在住宅外立面以及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噪音;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一)至(八)项内容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装饰装修的施工监督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发现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督促改正。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因物业使用、装饰装修、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第六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下设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十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金额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国家和本省的交存标准作出调整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交付使用但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补交。具体交存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负责追缴。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应当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按照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现行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办理交付手续但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追缴。

第四十九条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商品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原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申请,可以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接受业主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环保、工商、消防等执法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投诉或者举报。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章装饰装修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不良行为纪录。

第五十二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发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催缴。经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合同未约定的按每日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或者批准的;

(二)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大厦写字楼、医院、学校、专业市场、工业区以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第12篇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住宅小区成为现代城市中重要的居住形式。住宅小区中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制定一份全面的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预案概述


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是指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住宅小区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份详细的手册。预案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具体阐述预警、报警、疏散、灭火等应急程序和措施。


二、预案编制


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由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预案编制的内容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居民组织结构、消防设施设备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划分、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等。预案编制应广泛征求业主委员会、居民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预案内容


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预警与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火灾预警与报警系统,采用声、光、语音等多重形式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居民。


2. 疏散逃生:规划并明确疏散通道、保护楼梯、安全出口及避难地点,制定疏散组织演练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居民疏散逃生的能力。


3. 灭火救援:建立完善的灭火设备和器材配置方案,定期组织消防器材检查和演练,提高居民对灭火器材的使用熟悉度和应急能力。


4. 管理与责任:明确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5. 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通过小区内刊物、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6.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居民参加消防演练,模拟真实火灾情况,提高居民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预案执行


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序地组织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报警和联络相关部门。居民也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合执行,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结


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财产损失。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地制定,并广泛宣传和执行。通过居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tongfanben/172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