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模板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1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模板十四篇)。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本月工作
1、撰写8月份大气通报,整合督察组对各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通报给各个成员单位。
2、根据《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对我区微站点8月份(8.1—8.31)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统计结果如下:白马街道(第8名)、火龙街道(第11名)、中南街道(第14名)、澛港街道(第18名)、马塘街道(第26名)、南瑞街道(第31名),其中南瑞街道倒数第二。南瑞街道申请移动备用站点至水文站,目前正在协调中。
3、为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文件要求,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市监测站在弋江区政府楼顶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加密监测,监测时间为75天;
4、接群众投诉“芜湖市弋江区伟业臻园旁边的新亚特电缆工厂隔三差五不是塑料加热的臭味就是烧焦的味道,都是在晚上搞,严重影响生活了”信访件后安排人员前往新亚特电缆厂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营业执照、环评等相关许可证件进行检查,随后前往生产车间进行勘察,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明显气味。
5、根据芜湖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调度要求,陪同王局前往芜湖卷烟材料厂开展VOCs废气治理工程专题调研会,协助企业解决废气工程建设难点,推进重点企业VOCs达标排放升级改造。
6、 8月8日对蔚蓝海岸商业街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对主要噪声源“弋江区五味坊漂鱼酒店”与8月24日下达环境问题的整改意见(市环弋发〔20xx〕41号),要求商家对楼顶空调器及油烟净化等相关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于8月31日整改完毕,确保达标排放;8月27日,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召开蔚蓝海岸餐饮油烟噪声绿桌恳谈会,会上对餐饮油烟和噪声明确了整改要求,采取“三查一罚”措施以及“溯改测”的方式全力解决群众餐饮油烟问题和噪声困扰。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城管局、澛港街道、儒林西苑社区、伟星蔚蓝海岸物业、餐饮企业代表3人、居民代表12人参会。
7、对5家油烟连续3日超标的餐饮企业上门下达告知函,督促企业及时清洗油烟设备,做好清洗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8、撰写大气组相关亮点工作材料,报送新闻稿件,每周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
二、存在问题
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三、下月工作
(一)持续关注我区国控站点指数,每日通报给各单位,跟进国控站点地面维修情况;
(二)及时处理回复大气相关信访投诉,现场复查;
(三)对于下达整改的3日超标的企业督促街道网格员上门核查并及时提供相关处理结果照片;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祖国要和谐,蓝天要净洁。
二、含一滴水,还一份真情。
三、爱护环境,注重健康,创造财富,追求自由。
四、大家小家是一家,爱护环境靠大家。
五、把绿色带进21世纪
六、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保持大气不污染,就是保护你自已。
七、除尘恒久,废气全清。
八、美化人居环境共建绿*家园
九、历久弥坚,清新蓝天。
十、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
十一、小草有生命,足下多留"青"。
十二、空气能让我们生活,保护树木就等于保护空气
十三、环境关系你我他综合整治靠大家
十四、倡导绿色出行,享受低碳生活。
十五、治理大气污染,重现丽日蓝天
十六、人要美,地球更要美!
十七、低碳生活一小步,品德时尚一大步。
十八、追求绿色时尚,走向绿色文明。
十九、节能减排利国利民。
二十、普及智联,给你一片原始的天空!
二十一、选择佳艺,呵护您家。
二十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二十三、环保装在心中,节约贵在行动。
二十四、洁净的空气是我们存活的基础,需你我共同维护
二十五、环保,健康,财富,自由,是咱们永远的追求。
二十六、截住千家万户污水流淌千条万渠清泉。
二十七、排出毒气,活力十足。
二十八、人人爱花草,空气环境好。
二十九、环保关联千万家,责任就在你我他。
三十、有我,尘土不扬。
三十一、崇尚绿色消费,打造精彩生活。
三十二、爱护碧水蓝天拥抱美好明天
三十三、小心,我们的身子很娇弱,需要你们的呵护,你们的配合。
三十四、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三十五、久而久之,清纯空气。
三十六、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
三十七、久清环保,退尘出新。
三十八、同治,同管,同保护;共有,共享,共健康。
三十九、每个人都要保护环境,否则人们会自生自灭。
四十、现在流行第五季出自:健力宝
四十一、因为有你,小草嫩绿,花儿鲜美。
四十二、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四十三、让地球远离那些污染让绿色走进我们家园
四十四、在保证光照度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自然光照明。
四十五、积攒绿色,储蓄生命。
四十六、除雾霾之忧而优,卫健康盾牌之盾。
四十七、治理大气污染,共建绿*家园。
四十八、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四十九、珍惜能源,创造完美环境。
五十、用好你的手,垃圾无处溜。
五十一、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创模与健康息息相关
五十二、无污染旅游――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除了记忆,什么都不要带走
五十三、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五十四、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细节做起
五十五、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五十六、久清环保,活氧弥漫。
五十七、人人保护环境,家家幸福康宁。
五十八、保持大气不污染,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五十九、保护生态环境共健美好家园
六十、我们是幼苗,我们都需要呵护。
六十一、节能源自心中,环境大家爱护!.
六十二、每一寸草地和绿色都是你生命的根。请爱护花草!
六十三、持久净化,清风徐来。
六十四、持久清新,优创洁净。
六十五、喝洁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这需要您每时每刻爱护环境!
六十六、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六十七、保护地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六十八、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六十九、让我们来保护花草树木吧!看,花草树木在向你挥出希望的手。
七十、地球—“母亲”难堪,人类—“儿女”惭愧。
七十一、华绿环保,美化天地。
七十二、大气污染防治标语集锦:
七十三、看,蓝色的地球多美呀!千万不要让她变成单调的.黄色!
七十四、生活节奏、尽在掌握出自:爱立信
七十五、华绿,环保节能先锋军。
七十六、乱排乱放流失道德!
七十七、人居环境人人护,护好环境为人人
七十八、提高环保意识,守护碧水蓝天。
七十九、悄悄地来,悄悄地走。
八十、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八十一、人人都参与环保共同创绿色世纪
八十二、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保持大气不污染,就是保护你自已。
八十三、让节能减排成为习惯,让绿色文明一生相伴。
八十四、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369
八十五、实行五水共治,创建美好家园;人人爱护环境,嵊州美在咫尺。
八十六、123,321,保护树木是第一。
八十七、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八十八、人人播撒绿色爱处处享受环境美
八十九、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九十、把奖励扶助制度同建设小康家庭结合起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九十一、保护环境,减少疾病;消灭污染,珍惜生命。
九十二、每扔一片纸屑,你的心灵就多了块污点。
九十三、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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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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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 调整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中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善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是十分必要的。调整工业布局要以生态理论为指导,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调整工业结构就是在保证实现本地区经济目标的前提下,优选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工业结构,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快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控制工业污染。
(2) 改善能源结构,积极采取节能措施
以国家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为契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城市原煤的消费量,推广洁净煤技术,促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发展,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原则要求燃煤SO2的排放应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首先要限制高硫煤的生产和使用,对于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炉窑鼓励使用高硫分燃煤,并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对于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城市居民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逐步减少直接消费煤炭,尽快提高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销费比例。
(3) 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资源利用率越高,向环境排放的废物就越少,使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开发强度不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生产过程的排污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因此,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发展工业生产、保护环境的生产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
(4)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发展植物净化
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有选择地增加绿地面积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功能的重要措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降低城市大气环境中悬浮颗粒物浓度。
(5)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
利用除尘装置除去废气中的烟尘和各种工业粉尘,采用气体吸收法处理有害气体,应用冷凝、催化转化、吸附和膜分离等技术处理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另外,要从国情出发,尽量开发推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配套设备过关的大气污染的实用技术,重点包括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的汽化和液化、烟气脱硫、转炉炼钢除尘、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黑烟治理等,建设一批典型的大气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推广应用。
(6)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加强城市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是大区污染综合防治的有效措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排污单位明确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污染源排放总量实施有效的控制。加强对除尘器等环保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淘汰各种低效除尘器和原始排放浓度高的锅炉。提高大气环境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技术水平,改善监测装备条件。改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分工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 (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规定;
1.除尘处理工艺的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 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 87的规定。
2.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3)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
(4) 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一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顶除尘。
(5) 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和防爆措施。
3气态污染物吸附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2)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
(3)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3)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吸附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1.除尘器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1)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2)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林m以上的尘粒;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3)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
(4)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
2. 吸收处置装置
(1)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
(2)吸收装置应具有较大的有效接触而积和处理效率,较高的界而更新强度,良好的传质条件,较小的阻力和较高的推动力。
3.吸附装置
(l)常用的吸附设备有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工业应用宜采用固定床。
(2)常用吸附剂包括:活性炭(包括活性炭纤维)、分子筛、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
(3)吸附装置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气体时,应符合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4)熟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划分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常用工艺包括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镁法、海水法、吸附法、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法、有机胺法、氧化锌法和亚硫酸钠法等。
(2)二氧化硫治理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3)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工艺时应符合HJIT 179的规定;
②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工艺时应符合HJ}T }的规定;
③燃用高硫燃料的锅炉,当周围80 kr}内有可靠的氨源时,经过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宜使用氨法工艺,并对副产物进行深加工利用;
④燃用低硫燃料的海边电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海洋环保论证,可使用海水法脱硫或以海水为工艺水的钙法脱硫。
(4)工业锅炉l炉窑应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炉制宜选择适宜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应符合相关规定。
(5)钢铁行业根据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体积分数,结合吸收剂的供应情况,宜选用半干法、氨法、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脱硫工艺。
(6)有色冶金工业中硫化矿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体积分数大于3.5%时,应以生产硫酸为主。烟气制造硫酸后,其尾气二氧化硫体积分数仍不能达标时,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达标后排放。
2.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及选用原则
(1)控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应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 N CR)等烟气脱硝装置。
(2)燃煤电厂燃用烟煤、褐煤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用贫煤、无烟煤以及环境敏感地区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时,应增设烟气脱硝系统。
(3)采用SCR脱硝装置时,应优先采用高尘布置方案。
(4)选择烟气脱硝方式时,应考虑对锅炉的影响。
(5)了解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恶臭、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及其选用原则;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废气主要包括低沸点的烃类、!钉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回收类方法:主要有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膜分离法等。
②消除类方法:主要有燃烧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体法和催化氧化法等。
(2)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有效分离与去除,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化工工艺.单元,由于每一单元吸附容量有限,宜一与其他方法联合使用。
②吸收法宜用于废气流量较大、浓度较高、温度较低和压力较高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处理。工艺流程简单,’可用于喷漆、绝缘材料、粘接、金属清洗和化工等行业应用。
③冷凝法宜用于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回收和处理属高效处理工艺,宜作为降低废气有机负荷的前处理方法,.与吸附法、燃烧法等其他方法联合使用,回收有价值的产品。
④膜分离法宜用于较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分离与回收,属高效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考虑预处理成本、膜元件造价、寿命、堵塞等因索。
2.恶臭
(1)恶臭气体的种类:含硫的化合物:如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含氮的化合物:如胺、氨等;卤素及衍生物:如卤代烃等;氧的有机物:如醇、酚、醛、酮、酸、酉旨等;烃类:如烷、烯、炔烃以及芳香烃等。
(2)恶臭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学方法:主要有水洗法,物理吸附法,稀释法和掩蔽法。
②化学方法:主要有药液吸收(氧化吸收、酸碱液吸收)法,化学吸附(离子交换树脂、碱性气体吸附剂和酸性气体吸附剂)法和燃烧(直接燃烧和催化氧化燃烧)法。
③生物学方法:主要有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
(3)恶臭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当难以用单一方法处理以达到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时,宜采用联合脱臭法。
②物理类的处理方法宜作为化学或生物处理的预处理,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也可作为唯一的处理工艺。 ③化学吸收类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
④化学吸附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低浓度、.多组分的恶臭气体。
⑤化学燃烧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连续排气、高浓度的可燃性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⑥化学氧化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⑦生物类处理方法宜用于气体浓度波动不大,浓度较低或复杂组分的恶臭气体处理,净化效率较高。
3.卤化物气体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卤化物主要包括无机卤化物气体和有机卤化物气体(氟化氢、四氟化硅、氯气、澳气、澳化氢和氯化氢(盐酸酸雾)等)。
(1)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化学类方法:固相(干法)吸附法、液相(湿法)吸收法和化学氧化脱卤法。
②生物学方法: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
(2)卤化物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在对无机卤化物废气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其回收利用价值。如氯化氢气体可回收制盐酸,含氟废气能生产无机氟化物和白炭黑等。
②吸收和吸附等物理化学方法在资源回收利用和卤化物深度处理上上艺技术相对成熟,优先使用物理化学类方法处理卤化物气体。
③吸收法治理含氯或氯化氢(盐酸酸雾)废气时,宜采用碱液吸收法。
④垃圾焚烧尾气中的含氯废气宜采用碱液或碳酸钠溶液吸收处理。
⑤吸收法治理含氟废气,吸收剂宜采用水、碱液或硅酸钠。
⑥电解铝行业治理含氟废气宜采用氧化铝粉吸附法。
(6)了解主要重金属废气的基本处理技术。
大气中应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有:汞、铅、砷、.Art铬及其化合物。
1. 重金属废气的基木处理方法包括:过滤法,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2. 考虑重金属不能被降解的特性,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的治理应重点关注:
(1)物理形态:应从气态转化为液态或固态,达到重金属污染物从气相中脱离的目的:
(2)化学形态:应控制重金属元.索价态朝利于稳定化、固定化和降低生物毒性的方向进行,如在富含氯离子和氢离子的废气中,Cd(元素镉)易生成挥发性更强的CdCl,不利于将废气中的Cd去除,应控制反应体系中氯离子和氢离子的浓度;
(3)二次污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处理重金属废气治理中使用过的洗脱剂,吸附剂和吸收液,避免二次污染。
3. 汞及其化合物废气一般处理方法是: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1) 冷凝法宜用于净化回收高浓度的汞蒸气,’可采取常压和加压两种方式,常作为吸收法和吸附法净化汞蒸气的前处理。
(2) 充氯活性炭吸附法宜用于含汞废气处理。活性炭层需预先充氯,含汞蒸气需预除尘,汞与活性炭表面的C12反应生成Hg C12,达到除汞目的。
(3)燃烧法宜用于燃煤电厂含汞烟气的处理。
4. 铅及其化合物废气宜用吸收法处理。
5. 砷、镉、铬及其化合物废气通常采用吸收法和过滤法处理。
大气污染产生的严重后果有以下几点:
1) 气候变暖。温室气体具有这样的特性: 让阳光通过,但强烈吸收地面发出的长波辐射,从而使气温上升,起到了温室的作用。21 世纪以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5 ℃,如果温室气体按目前的速度增加,到2030 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再提高2 ℃~ 3 ℃,灾害性天气和异常天气将更加频繁。
2) 平流层臭氧层变薄。距地面20 km ~ 30 km 的平流层中存在一个臭氧层,它能强烈吸收阳光中的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生物免遭伤害。但是,工业生产中释放的氯氟烃气体强烈地破坏臭氧层,使之减少变薄, 甚至出现南极臭氧空洞。
3) 陆地和海洋生物受到污染。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含有氯、铅、汞、砷的有毒物质影响生物的生长发育,使生物组织中含有有毒物质,其中有些是致癌物质。
4) 产生酸雨。工业生产中释放的二氧化硫和氧化氮使降水中酸性成分增加,形成酸雨。酸雨可使湖泊酸化,造成鱼类死亡; 酸雨还可遏制森林生长,甚至导致森林死亡。
大气污染及恶化不仅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世界范围内,9%的肺癌死亡、5%的心肺疾病死亡和大约1%的呼吸道感染死亡均由细微颗粒物引起。而细微颗粒物仅是众多大气污染物的一种。我国11 个最大城市中,空气中的烟尘和细颗粒物每年使40万人感染上慢性支气管炎。北京卫生部门最新数据显示,北京肺癌发病率自20xx至20xx年增长56%,空气污染是诱因之一。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4月5日上午,新密市召开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会议通报了近期省、郑州市有关会议主要精神及全市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了下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新密副市长姬贤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新密市环保局负责人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通报了我市第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就重点区域工作推进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姬贤杰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随着气象条件的好转,措施的到位,各项指标逐步回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通过近期市环境攻坚办督导和发现问题来看,我市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松懈思想,工作一抓到底的力度不够,任务落实还不到位。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姬贤杰要求,全市上下必须紧紧围绕省、市确定的攻坚总目标,在全面推进大气治理措施的同时,克难攻坚,迎难而上,针对季节特点和薄弱环节,盯紧突出问题和短板,特别要做好重点区域内站点周围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和任务,确保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路北街道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全面打响大气环境治理攻坚战。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街道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明确整治大气污染具体负责人,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专项负责防治大气污染各类事项。
加大宣传,提高意识。利用社区宣传栏、横幅、LED屏等宣传载体,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宣传,逐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成立8人巡逻队伍,专门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燃煤茶浴炉、工业企业锅炉、小区供暖锅炉、露天烧烤摊点等进行摸底排查,全部登记造册,确保做到不漏户、不隐瞒。截至目前,已排查48家企业(商户),发现并整改隐患4处。
加强巡查,降低隐患。各社区每天派出2名人员对责任区进行不间断巡逻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每天9点之前将前一天巡查情况上报办事处,做到污染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坚决杜绝各类污染事件发生。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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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涉及环境规划管理、能源利用、污染防治等许多方面。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以供大家参考!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2014年,金芝里社区环保工作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契机,开拓创新,开展了社区绿化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环保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创建工作,不断开创了社区环保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现结合我社区工作实际,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责任落实明确
为加强社区环保工作的管理,加快绿色生态社区建设步伐,社区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议程,召开了环保工作专题会议,成立了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环保志愿者在辖区内开展了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基层环境网络化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社区利用宣传栏、宣传单、黑板报等媒介,进行了广泛的生态环保知识宣传,主要内容包括“污染减排、绿色健康生活、大气污染防治”等多方面的生态环保知识。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各类公益活动,不定期组织环保志愿者清理辖区内的死角垃圾及野广告30余次,出黑板报6次,发放了环保宣传资料1000余张。结合今年的“六.五”环境日主题,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宣传落实,通过宣传教育充分地调动了广大居民节约能源、自觉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三、不断提升社区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了社区环境改造工作,在10区金建巷安装了12个地埋式垃圾桶,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方便,杜绝了垃圾造成的二次污染。对辖区部分倒塌的垃圾池进行了修补,经常性地对旱厕、垃圾道、下水道进行灭蚊消毒等工作。全面动员辖区居民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彻底清除了积存的垃圾,确保不留卫生死角,做到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组织志愿者清除了白色污染及楼道内、电线杆上的张贴物,清除楼道杂物,擦洗楼道玻璃、楼梯扶手等。对辖区商业网点进行排查登记,对有严重污染物(源)的网点进行整改制止,同时对影响居民的电气焊门点的气味、噪音、煤气、废料、辖区酒店的特殊垃圾等及时有效减少并处理,杜绝焚烧垃圾、控制小燃煤炉的使用等现象,有效地防治了大气污染。在中元节、清明节和农历十月一日专门定点祭祀,倡导文明祭祀。对以登记饲养宠物家禽的住户进行宣传教育,倡导文明饲养,减少粪便对辖区环境的污染。开展了消除病媒生物除四害活动,彻底消除鼠疫的繁殖,坚决杜绝疾病的侵入,保证了辖区居民有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在开展的各项环保工作中,社区工作人员得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以抓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为保障,及时解决好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环保热点和难点问题,使环保工作有新重点、新实绩、新发展,使社区的环保质量稳步提高,并逐步走向日常化、规范化。
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2月12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针对全区提出了整治要求。根据会议精神,社区随即成立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组围绕小锅炉整治、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补植、建筑工地扬尘整治、餐饮油烟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四个方面,历时3个月,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1.小锅炉整治:辖区内存在1处需要整治的小锅炉目标任务。工作组先登门查看小锅炉情况,并对商户进行动员、宣传。在随后的几周内,工作组在区大气办的指导下,在网格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小锅炉顺利完成了移除、切割销毁。工作组将相关资料整理汇报区大气办,为该商户争取到了补助资金,圆满完成了辖区小锅炉整治目标。后期工作组仍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进行巡查,防止新增小锅炉现象的发生。
2.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辖区共有4处裸露土地需要进行围挡绿化。截止目前,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的裸露土地作为合肥金融港工程用地,已经围挡施工;
庐州大道与锦绣大道交口空地作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工程用地,也已围挡施工。下剩两块裸露土地,其中会展二期地块在市指对接会上明确表示,将于近期清运土堆,实施绿化。另一块已与市指对接中,计划尽快完成整改。
3.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辖区共有14家建筑工地需进行扬尘整治。工作组在区大气办、区住建局的指导下,联系指派的督导员,有计划的深入到工地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社区大气办为14家工地负责人建立了一个qq交流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在群中进行通报,敦促其及时完成整改。目前辖区14家建筑工地除3家处于完工状态外,其余11家全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完成了销号工作。
4.餐饮油烟企业整治:辖区共有119家餐饮油烟企业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组组织各网格工作人员逐一上门宣传教育,并按照区大气办的要求逐一完成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目前共完成销号116家,全部用照片和店主确认的巡查记录等方式留存资料。对于下剩3家企业,工作组已和区环保局达成一致,由区环保局直接完成其整改销号工作。
目前,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后期工作将针对下剩目标任务进行开展。
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一、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各项行动开展后,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根据市大气办2108年1-5月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的通报,我区5月份PM10平均浓度为59(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36.56%;PM2.5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38.33%;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92%,较去年同期上升27%;在全市各县区空气质量考核中排名第一。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机构,建立由区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检查、巡查工作机制,深入一线,对工业企业烟气、建筑工地扬尘、码头、搅拌站扬尘等大气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现场办公解决,有力的推动了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区建设、城管、环保、交通、经信等部门通力协作,实现多部门、多方向、多措施的管控工作机制,从工业企业烟气、拆迁工地、道路扬尘、餐饮油烟等方面进行严格管控,区城管局会同区环保局等部门开展城区餐饮油烟污染及散煤整治专项行动,截至5月底,已督促德宽路、北正街、工农街、玉琳路等113家餐饮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有效的遏制了超标排放等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各专项行动。一是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自2017年12月起,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区直各部门下沉至各驻点社区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重点节假日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对重要点位进行昼夜巡查。二是开展城西臭气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市环保局统一部署,区环保局对城西臭气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排查,目前我区涉及臭气排放的时联、力天、飞凯、精益精、和顺晶彩、三喜等6化工企业均已报送整治方案,其中三喜、精益精2家企业提升改造主体工程已完工,另4家企业均已按序开展整治工作,预计6月底可见初步成效。三是开展“散乱污、散煤”专项整治行动,区环保局会同属地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两散”企业予以整顿规范一批、取缔关停一批,截至目前,共排查出86家“两散”企业,目前已有25家已完成整改。
(四)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市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公告,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公告,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实行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系列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五)省大气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按照《2018-2019年度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2018年安庆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大气督导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等文件的要求,区环委办对省、市大气办交办的问题,及时进行“双向交办”,明确整改牵头单位、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和回复,加大推动治理工作力度。截至目前,我区共接到省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交办问题37件,其中31件已完成整改,6件正在整改。一是完成整改的概况,目前已完成的31件省大气督查交办件中包含建筑扬尘、道路扬尘、拆迁工地扬尘、码头整治、餐饮油烟、加油站、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等,区环保局共计下发整改通知书20余份,责令整改 10起,立案查处10起,查封扣押5起,行政处罚10起,罚款7.25万元。二是正在进行整改企业的基本情况,皖能中科问题,市支队正在督促企业积极整改中;安庆市大观区东屹新型建材公司问题,区环保局已立案查处,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要求立即落实道路硬化、物料覆盖、防尘网等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安庆吉港白鳍豚水泥厂,要求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和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目前,该厂区已基本实现全喷淋,并通过了省大气督查组“回头看”,车辆进出自动冲洗装置建设已完成90%以上;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港埠分公司环境整治已纳入环保部“清废行动2018”综合整治工作中;安庆恒力叉车桥公司,要求安装打磨工序污染治理设施并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目前,该厂已规范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库,打磨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正在采购;程华长废旧塑料加工户,属于典型“散乱污”企业,区环保局已立案查处,对生产设备及用电系统予以查封并处以罚款,目前,该加工户正对其产品、原料进行搬运清理。对于前期督查发现并已经整改到位的各项问题,区环委办将进一步完善各项资料,并对去年中央及省大气督查问题进行“回头看”,现场核实整改情况,防止反复。
三、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我区正处在棚户区拆迁和海绵城市道路改造建设的关键时期,辖区拆迁工地多、城区海绵城市道路改造多;普遍存在拆迁时未带水作业,现场扬尘无有效抑制措施;拆迁工地及道路施工工地裸露场地未及时覆盖,渣土运输车辆车身覆盖不完全、无冲洗,带土上路现象未有效制止。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目标要求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对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监测、监察能力不能完全满足,难以达到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要求,环境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持续性的工作任务,牵涉到各部门,尤其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建议研究权责匹配的联动工作机制和进一步明确防治任务的监管边界,增强部门联动合力;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动每一双眼睛、每一个层面,盯牢看紧,及时曝光污染源头和排污单位,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自觉承担治污责任的意识。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数量的激增,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各国纷纷制定了各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份名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文件,它具体规划了如何减少大气污染并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
这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分为几个主要部分,每一部分都对特定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该计划提出加强监测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以便全面了解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分布。监测站将在城市、工厂和交通枢纽等关键地点进行设置,收集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指标数据,并进行实时监控。这将为政府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该计划强调加大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鉴于工厂和发电厂是主要的污染源,该计划提出了推进工业结构升级的措施。具体而言,该计划鼓励老旧厂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并推动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进行淘汰和整合。政府还将采取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工业废气的排放量,同时加大对污染公司的执法力度,以确保它们严格遵守排放限制。另外,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影响,政府还将提供更多的公共交通服务,并推广电动汽车的使用。
该计划还提出了加强大气污染源治理的措施。具体来说,政府将加大对工业企业和农村污染源的治理力度。针对工业企业,政府将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减少或替代使用高污染、高风险的原材料和工艺,提倡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产业发展。针对农村污染源,政府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安全利用,防止露天焚烧等不合理处理方式。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还强调了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由于大气污染跨越国界,对全球大气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大气污染问题。该计划鼓励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政策。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和环境外交,共同制定并推动国际大气污染防治规范和标准。
小编认为,该份名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文件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的计划。通过加强监测和数据收集,推进工业治理,加强大气污染源治理以及加强国际合作,该计划为减少大气污染和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了详尽且可行的措施。只有各国政府共同努力,落实该计划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清洁空气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1、以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为契机,继续贯彻落实《省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强化环境执法,整治超标排污,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治理达标;通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规范排气行为,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淘汰废弃;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促使一批排气设施得到整顿改造;通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供暖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促使排气设施总量减少;通过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基本解决排气烟囱超标排污和随意设置的问题,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2、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通知》,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要求,做好我市的调查工作。此次调查既包括大气常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调查内容,因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为落实好此次调查工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与环科院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技术小组,对全市大气污染各项数据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编制了我市污染防治情况及有关治理项目并上报省环保厅。
3、严控施工扬尘,加大了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各建筑工地普遍实现了围挡作业、路面硬化施工、渣土随拆随运随洒水、车辆封闭运输、杜绝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4、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市开展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恶英类POPs调查工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污染物之一,它们会造成人体的多种疾病和遗传突变,且在人体内滞留数代,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调查掌握我市排放源现状,加强排放源管理,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POPs污染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通过调查,我市二恶英类排放源企业共计7类、54家,年排放量5212.9129mg/TEQ。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始终稳定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水平。年,我市城区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达到或好于二级天数为344天,比年增加15天,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都不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明显改善。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x市新都区xx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x市新都区xxxx年臭氧防控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的工作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现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下发了《新都区清流镇xxxx年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x市x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xxxx年臭氧防控行动工作的通知》(清府发〔xxxx〕xx号)、《清流镇xxxx年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清流镇xxxx年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清府发〔xxxx〕xx号)文件,成立清流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镇长为组长,各分管镇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办站所、村(社区)负责人任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安排部署企业污染、臭氧防控、秸杆禁烧、扬尘污染治理、餐饮油烟整治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二、积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扎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建立镇村两级网格,制定了清流镇“散乱污”工业企业网格化编号管理表;全部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镇人大主席为镇网格长,村主任为村网格长,明确任务,细化网格职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底目标管理考核,严控散乱污企业生存空间,依法整治取缔现有“散乱污”企业,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二)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格管控建筑行业扬尘污染,一是派出专人巡查,督促进行湿法作业,确保建筑工地、各类堆料场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必须冲洗,保持环境清洁,较少扬尘污染。二是严查运渣车渣土未覆盖,沿途遣散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三是进一步加大道路冲洗除尘和绿化带冲洗频次。加大对新九路、利清路、成彭公路等城镇主要道路和两侧绿化冲洗频次,保持路面湿润,降低扬尘。四是严查违规行驶的大货车、运渣车。在全新九路、成彭公路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置检查点,严查货运车和运渣车,杜绝运渣车抛洒现象,进一步督促和响应货车限行的要求。
(三)积极开展利剑斩污攻坚行动。
1、斩断扬尘污染源。禁止辖区室外喷涂、粉刷以及建筑拆除作业作业;责令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停止土石方(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慧、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内裸土必须全覆盖,进出工地车辆必须全部冲洗,不得带尘上路。加强道路及绿化带、行道树冲洗降尘频次,尤其是加强夜间道路冲洗降尘频次
2、斩断工业污染源。加大辖区内涉气企业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砖瓦窑整治关闭、控制三产业和民用燃煤等措施,减少燃煤污染,大幅削减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四)加强砖厂、商混站整治。
全面强化辖区内商混站、砖厂的整治管理,加强督导粉尘收集、噪声达标排放等关键生产工序。目前白兰砖厂、新型墙体机砖厂已完成关闭工作,盛瀚商混站已完成整改提升工作。
(五)认真实施臭氧污染防控行动。
印发《x市新都区清流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xxxx年臭氧防控行动工作的通知》(清府发〔xxxx〕xx号)文件,严格按照管控和错时标准,稳步推进臭氧污染防控行动管控工作。在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期间,严控商业装修、商铺装修、汽车修理行业露天喷涂作业。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线和喷涂工序在规定时间作业,x市白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市新都区新型墙体机砖厂均自愿关闭,辖区x家化工企业减产达xx%以上,有效减少了氮氧化物和VOCs有机废气排放量。
(六)积极实施工业企业废气治理。
一是加大对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的检查,确保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派出工作人员对投诉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严格排查。二是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减产限排和错峰生产。三是大力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目前我镇共淘汰燃煤锅炉x台,煤改电锅炉x台,煤改气锅炉x台,大大提升了电力、天然气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七)抓好露天焚烧污染治理。
抓好全镇的秸杆禁烧工作。制定《关于做好xxxx年秸秆综合利用暨禁烧工作的安排意见》(清府发〔xxxx〕xx号)文件,成立了xxxx年禁烧工作组,与全镇农户签订了秸杆禁烧责任书,对我镇的秸杆露天焚烧进行严格管理,落实“四抓措施”,镇抓村,村抓社,社抓农户,农户抓田块,实行秸秆禁烧疏堵并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确保秸杆还田促进增产,同时要求全镇所有企(事)业单位严禁焚烧垃圾。最终确保了“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的禁烧全覆盖,期间全镇未发生焚烧秸杆和垃圾的现象。
(八)大力防治露天烧烤等餐饮污染。
1、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污染。
强化对占道露天烧烤摊点的查处,在城镇规划区内,坚决取缔、关闭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露天柴火鸡和火盆烧烤等经营摊点,共关闭露天烧烤摊点x家。
2、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整治。
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执法力度,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以及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相关证照不予以年审。截止目前,爱吾生态源、双车坊清泉农庄、庄家院子、石板鸭、郑胖子农家乐、三岔口饭店、老赖饭店等x家大小型餐饮场所完成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环保意识和管理能力仍需加强。我镇是农业乡镇,大多数企业由家庭作坊发展而来,规模普遍较小,企业投资人相对缺乏环保意识,对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投入或管理措施不足,致使大气污染信访时有发生。
2、环境监管能力还有待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处理的方式方法相对简单,只实施强制断电或劝离清流,造成多数厂房闲置、无产出,存在散乱污企业或作坊违规入驻隐患,需对搬空厂房全面强化监控,由于近年来基层环保工作繁重,缺少环保专业人员,请上级环保部门给予人员和经费支持,用于完善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四、下步工作计划
在下步工作中,我镇将继续按照工作安排部署,加大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查及排污整治力度,发现重点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区环境保护局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促进清流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全面与辖区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强化网格化监管,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年目标任务,严格责任追究。
二是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重点区域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对主要交通、出入城通道及农业产业项目周边的企业,鼓励其结合清流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泉水、梨花和艾芜文化等特色资源,发展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乡村旅游产业。对属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企业,将结合土地整理项目,逐步实施拆除还耕。
三是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强化镇村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化监管。强化对占道露天烧烤摊点的查处,严格查处露天烧烤,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整治,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严格督促辖区企业全面落实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违规新增的单位,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关停。
四是大力防治扬尘污染。严格管控建筑行业扬尘污染,全面强化对全镇范围内商混站、砖厂的管理,全面关停砂石场,强化重点区域的冲洗保洁降尘。
五是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改造。严格贯彻落实禁燃区工作要求,提高禁燃区监管工作力度。加强与银鹏天然气公司的沟通联系,协助其加快完善沥青园区燃气管网,督促原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引导企业有序恢复生产。
六是重点抓好露天禁烧工作。认真落实上级秸杆禁烧工作指令,对我镇的秸杆露天焚烧进行严格管理,落实“四抓措施”,镇抓村,村抓社,社抓农户,农户抓田块,实行秸秆禁烧疏堵并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秸杆还田促进增产,确保“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的禁烧全覆盖。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自7月13日全区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以来,光华路街道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违法“三堆”、道路扬尘、垃圾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事处环保科、城管执法队、环卫所及基层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队伍;建立周一领任务、周五报进度、半月评比制度,定期分别召开街道,村、社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分析形势,掌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态,对近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反馈及经验总结,通报各村、社区防治情况。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下发告知通知书58份,悬挂条幅150条,设置社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栏4个,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让保护环境从被动变成自觉行动,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宣传氛围,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管、狠抓严治
一是加大裸露地面、道路扬尘治理力度。购买防尘网4000平方米对平安大道两侧13处土堆进行防尘网遮盖。安排洒水车对辖区道路的尘土进行冲洗,累计冲洗路面2余万平米,做到了重点道路、重点区域洒水除尘无死角。
二是对重点区域进行美化整治工作。对平安大道的'街心游园、绿化带及路面进行整治,破损道牙进行更换,枯树死树重新栽种。其中,修剪整理绿化带1260米,修补路面620平方米,更换道牙110米,绿化栽种黄杨树23棵,栽种四季青200米。
三是开展垃圾、渣土清理工作。加大辖区内垃圾散点和卫生死角的巡查和清运力度,对光华、响水、程庄、辛北进行轮番集中整治。督促两村加大对村内道路的保洁力度,及时清运清理积存垃圾,监督各村做好日常垃圾清理与保洁。安排4名清洁工对平安大道南北两侧、许南路东西两侧进行专业保洁;动用铲车1台,挖掘机1台,拖拉机2台,15名清理人员,共清理建筑垃圾30车,生活垃圾18车。更新破损垃圾桶10个,整修损坏垃圾池5个。
四是强化污染源头治理。依法拆除程庄村违法锅炉1座,对在建工程东程花园进行停工整顿,辛北砖厂进行关停处理,许南路口废品收购站完成封闭围墙搭设要求,并要求当前停止收购,对原有物品进行处理,近期街道将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取缔。
五是加强对秸秆焚烧污染的防治。对于秋季秸秆禁烧,每个村均在地头成立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街道全部人员组成6班禁烧小组,全辖区进行巡逻,严防死守。
六是巩固“三堆”整治成果。在煤场车辆出入频繁的主要路口设置卡点4个,并雇人24小时看守。保证了辖区拉煤车辆只出不进,对待未及时清理的煤堆进行全部覆盖。并动用洒水车每天对煤场附近道路4次洒水,防止扬尘污染。对清理出的煤场空地进行平整绿化,撒种草籽1100余平方,在道路两侧种植女贞500株。对条件较好的5处地块进行项目包装招商,有1处已初步达成项目建设意向,改变土地用途,彻底杜绝煤场死灰复燃。
七是杜绝有烟烧烤。重点对八矿广场的夜市进行集中整治,派出专人负责夜市管理,盯死看牢,严防有烟烧烤摊位出现。对夜市摊点群进行规范整治,定制度,定标准,定期考核,确保夜市卫生安全,满足群众需求。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方案,汉语词语,一般是指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乡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乡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不断改善我镇年度空气质量,如期完成2021年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镇政府决定在落实好《孟村回族自治县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孟村回族自治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等方案基础上,根据我镇当前空气质量研判分析结果,采取以下强化管控措施。
一、加强涉气工业企业管控。涉气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停限产措施,凡未按要求停限产的,一律实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错峰名单。
二、加强燃煤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继续开展散煤管控专项执法行动,对全镇范围内散煤销售网点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经营散煤的,一律取缔。开展散煤置焕专项行动。对全镇范围内居民使用散煤取暖的,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做到家喻户晓。
三、扬尘治理措施
1、严格建筑施工扬尘、商砼企业治理。继续深化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做到“六个百分百”。
2、所有无证不合格的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到位,对有证合格的散煤销售网点全部苫盖到位。
四、加强露天焚烧管控
严格执行网格化监管制度,实行露天焚烧日常巡查机制。新县镇党委政府在全镇范围内通过各村大喇叭大力宣讲秸杆禁烧的重要性,让人人知晓不要随便点火,将露天焚烧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火情及时处置。同时,采取主动措施,对村庄周边、田间地头的杂草垃极进行清除,从源头上杜绝露天焚烧。
五、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按照《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公告》要求,全面落实禁燃禁放措施,加强节假日期间管控,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空气监测点周边环境的管控。我镇对空气监测点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管控,清除污染因素,确保空气监测质量,推进我镇在全市、全县范围内的排名。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省第六次环保会议的精神,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主线,以城区大气环境整治为重点,按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和小康社会目标考核的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县历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达到市定目标。同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创造最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时间和工作目标
整治重点为县城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岳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整治。根据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历史走势,将每年10月至次年2月确定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特护期内,集中力量解决控制县内的燃煤烟尘、二氧化硫、建筑工地扬尘、渣土扬尘、道路扬尘、焚烧秸秆、垃圾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区域协同,通过分时段、有侧重的严管 、严查、严考、严惩等防控措施,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确保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全年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
1、全面加强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抓好燃煤锅炉的淘汰和升级改造,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年内城区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基本改造到位,10蒸吨以上的不能达到稳定排放的燃煤锅炉必须通过实施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达标排放。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新上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
2、加强对城区扬尘的治理。一是控制施工扬尘。继续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入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等措施的全面落实,打造文明工地。二是控制道路扬尘。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实现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废木料、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做好杏花村路、迎宾路、华容大道、港西路的道路冲洗和降尘保洁工作;洒水频次在原计划基础上每天增加1-2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环卫中心、渣土办、建工办、园林绿化管理办)
3、加强对餐饮油烟的治理。重点推进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主要街道、敏感点周边以及群众投诉强烈的餐饮油烟整治。一是由县环保局负责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单位食堂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今年年底前,我县华容宾馆、长城宾馆、华康宾馆、神禹宾馆、明轩大酒店、华美大酒店、皇华大酒店、银河大酒店、金田国际大酒店、金长城大酒店、人民医院食堂、中医院食堂、亮哥虾蟹店、金幺姑土菜馆、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华容城市广场店、金湖湾茶餐厅休闲会所等20家单位要完成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工作,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油烟处置装置进行清洗、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二是由县城管大队、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对无证经营、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业单位及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和烧烤店等依法进行查处。三是由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限制对超过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并对逾期不整改、不具备治理条件、油烟污染较大的经营户,或无证照的经营户进行依法取缔。(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城管大队、环境监察大队)
4、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制定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检验工作,加强对大货车的路面监控,依法制定实施货车限行措施。在杏花村东路、健康路、范蠡北路、迎宾北路、港东路等华容大道以北周边道路选择合适位置设置禁行标志,禁止大货车(柴油大货车和渣土车)通行。待条件成熟后,对整个中心城区逐步实行大货车限行措施,并对城区加装摄像头,实行电子抓拍,加大执法力度;同时 ,严格限制大货车转入、转移登记,完成市下达的大货车年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5、控制周边农村废气污染。严控县城周边乡镇范围内秸秆焚烧、露天焚烧垃圾以及烟花爆竹燃放,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和垃圾焚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处置焚烧行为。(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章华镇、三封寺镇、鲇鱼须镇、万庾镇、治河渡镇、田家湖新区)
6、加强对VOC有机气体的控制。指定专人负责,按各部门、单位职责督促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的顺利完成,并严格对治理设施进行日常监督。对不配套油气回收装置,或不运行的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措施。(责任单位:县商务粮食局)
7、控制砖瓦行业发展。严格控制全县燃煤粘土实心砖瓦行业的发展,全面禁止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新建燃煤粘土实心砖瓦行业,对于运行中的该砖瓦行业采取搬迁或者关停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
8、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进度及环境质量状况,向全社会公布12369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氛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电视台)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华容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金辉任组长,徐勋凯任第一副组长,戴辉进、刘建夫任副组长,县创建办、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电视台、县城管大队、县环卫中心、县建工办、县渣土办、章华镇、万庾镇、三封寺镇、鲇鱼须镇、治河渡镇和田家湖新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县环保局),由刘健夫兼任办公室主任。
2、开展专题执法检查和巡查。由县创建办牵头,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利用各部门网格化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和宣传力度,并在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建一支联合执法队伍(其中县住建局1人,县环保局1人,县交警大队2人,城管大队1人,田家湖新区1人以及章华镇1人,农业局1人),重点落实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燃煤土炉、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运输扬尘、焚烧秸秆、垃圾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问题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特别是夜间时段渣土运输的管理;同时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形成高压态势,违法违规者无处可藏。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调度,针对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探讨解决方案,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实行考核讲评与奖励制度。对拨打举报电话12369情况属实,能引导执法部门查清事实开展执法的根据性质给予相应的奖励,同时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由县财政预算列支2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在整治过程中,对各部门单位、乡镇工作实行考核奖励机制,对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表现突出的给予相应金额的奖励,对表现不力的单位进行督查通报,并下达限期督办函。
5、加强媒体宣传监督。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可以通过手机报、广播电视、网络、报社等媒体机构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渎职、失职和顶风作案行为公开曝光,并抄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级领导,不断促进整体工作推进,全面达到整治目的。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统筹推进我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实施绿色化永续发展战略,开创我镇生态文明新时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突出“绿色水网”特色,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阶段科学规划与精细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水环境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深入实施“河长制”、“涌长制”,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推进全镇治水行动。
(二)主要原则
1、质量主线、全面落实。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流域、饮用水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明确我镇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构筑生态控制红线,根据环境功能实施差别化政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精准治污。突出市“绿色水网”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改善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网贯通为纽带,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加强科学规划,以水质达标倒逼整治任务,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管理,优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将水污染治理与流域综合开发、产业转型升级与水乡文化传承相结合,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3、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示范作用,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新举措,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体制,促进我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协同工作新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总体目标
1、外江河流目标
至20xx年,中堂水道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倒运海水道、赤滘口河水质保持或达到水质Ⅳ类水质,洪屋涡水道达到Ⅴ类水质。
至2020年底,中堂水道、倒运海水道、稳定保持Ⅱ类水质,赤滘口河、洪屋涡水道达到Ⅲ类水质。
2、内江河流目标
到20xx年底,完成重点河涌整治,整治后的内河涌消除黑臭现象,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到2020年底,完成辖区内90%以上河涌整治。整治后的内河涌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到2030年,完成辖区所有河涌整治,整治后的内河涌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二、防治任务与主攻方向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镇要全面、持续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协助)
2、专项整治六大重点污染行业。继续推进全镇范围内造纸、电镀、漂染、洗水、湿式印花、制革等行业专项治理和污染企业退出工作。(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协助)
3、实施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xx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经贸办牵头,环保分局协助)
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投运。(水务中心牵头,环保分局协助)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xx)的较严值。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务中心、环保分局牵头)
6、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并建立长效机制。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环保分局牵头,城管分局、公用中心、农林水务办、交警大队协助)
7、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实现外运焚烧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公用中心牵头,环保分局协助)
8、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全镇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继续落实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机制,严防畜禽养殖业反弹回潮。(农林水务办、环保分局牵头)
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农林水务办、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牵头,水务中心协助)
10、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农林水务办牵头,各部门参与)
1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城管分局、公用中心牵头,水务中心、环保分局协助)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经贸办牵头,统计办、环保分局协助)
2、严格环境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辖区内环境准入条件,全面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保分局牵头,水务中心、经贸办协助)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抓好重污染行业的整治,依法关停达不到原地保留条件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经贸办、环保分局牵头,商务办协助)
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根据市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全镇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国土分局、水务中心牵头,城建办、规划所、环保分局协助)
5、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经贸办牵头,商务办、环保分局协助)
6、促进再生水利用。进一步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已建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xx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水务中心牵头,经贸办、环保分局、城建办、水务中心、公用中心协助)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我镇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执法,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xx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水务中心牵头,经贸办、城建办、农林水务办协助)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xx年底前,初步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水务中心、国土分局牵头,经贸办、农林水务办协助)
3、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水务中心牵头,经贸办协助)
4、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xx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经贸办牵头,水务中心、城建办协助)
5、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xx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xx年,全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水务中心牵头,经贸办、供水公司、城建办、质监站协助)
6、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农林水务办、水务中心牵头,财政分局协助)
7、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xx年底前,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务中心牵头,环保分局协助)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列出专项经费,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水务中心、供水厂牵头,城建办、财政分局协助)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水务中心、环保分局牵头,公用中心协助)
3、促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xx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环保分局、经贸办、城建办牵头,水务中心、公用中心协助)
4、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深入推进我镇的水污染综合治理,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阶段整治目标按期实现。按照“一河一策”、“一涌一策”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内容。(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水务中心、公用中心协助)
5、整治全镇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自20xx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市水务局与市环保局。到20xx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水务中心牵头,环保分局、公用中心、农林水务办协助)
6、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湿地公园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水污染治理、水乡文化传承相结合。(农林水务办、环保分局牵头,财政分局、国土分局、水务中心、城建办、农林水务办、公用中心协助)
(五)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宣教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协助)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环保、公安、工商、安监、电力、供水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分局牵头,城建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安监分局、供电分局、供水厂协助)
3、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分局牵头,水务中心协助)
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xx年底,建成达到一级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和队伍,配备专职环境监察人员,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保分局牵头)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xx年底前,明确辖区内地表水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对未达标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环保分局牵头,水务中心协助)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城建办、农林水务办、水务中心协助)
3、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市的相关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安监分局协助)
4、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xx年底前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保分局牵头,农林水务办、安监分局、财政分局、水务中心协助)
5、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己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协助)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经贸办牵头,商务办、环保分局、水务中心协助)
2、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贸办牵头,环保分局、水务中心协助)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经贸办牵头,环保分局、农林水务办、水务中心协助)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经贸办牵头,商务办、环保分局协助)
(三)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要于20xx年底前分别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环保分局牵头,农林水务办、水务中心协助)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财政分局、城建办、规划所、水务中心、农林水务办协助)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保分局牵头,经贸办、商务办、经贸办协助)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依据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要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村(社区)河涌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保分局牵头,组织办、经贸办、城建办、农林水务办、财政分局、规划所、水务中心协助)
2、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和村(社区)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所在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等处分;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所在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等处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监察室牵头)
(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分局负责,宣教办协助)
2、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村(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分局牵头,宣教办、团委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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