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汇总10篇)
发布时间:2021-06-15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汇总10篇)。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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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东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耐火材料、地板砖、内墙砖、水泥、石灰窑、石料开采加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防治工业污染 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2005年年底全部关停、拆除。今后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 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2006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2006年6月底前。 4.2006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 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项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关停拆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 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 7.继续巩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 8.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 10.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城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06年起,对占城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等燃煤装置,2006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 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2006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 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2006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环保分局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 1.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后车型,加强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管理,加快运营车辆更新。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 2.推广燃气汽车技术,加快燃气站建设,以公交车和出租车为重点,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2005年底使用双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要达到30%,2006年底达到50%,2007年底达到90%。 责任单位:区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3.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纳入车辆年检程序。办理车辆年检、转入等手续时,应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标排放尾气的车辆要安装尾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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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和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一、工程概况
(一)本工程为河套中筑.蓝湾铭都居住项目一期工程。工程位于青岛出口加工区,毗邻青岛高新技术产业新城区用地由西侧的南海路、北侧的二号线、南侧的一号线、东侧的高压走廊围合而成。建设单位为青岛河套中筑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勘察单位为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基础为筏板基础,上部结构形式为框剪结构,全部为现浇钢筋砼柱、梁、板。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并由施工员杨森杰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的意识,形成层层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的局面。
(二)封闭现场围挡: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彩喷塑压型钢板围挡墙,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围挡,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三)建筑材料堆放: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设置标志牌,建筑材料、构件的存放、位置、高度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构件按时洒水、加以覆盖。
(四)控制粉尘污染: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最大限度的减少粉尘污染,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停止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垃圾。
对施工现场的原土、回填土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防尘,用经沉淀处理的废水定期对表层进行雾化喷水,遇干旱天气和大风天气随时喷水防治扬尘。
(五)控制污水污染: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配备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不积存污水,不乱排污水,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废水合理利用,施工产生的泥浆污水经沉淀净化后排出。
(六)控制大气污染: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有毒物质,建立施工现场废水再利用系统,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雾化喷淋洒水,净化施工现场空气环境。
(七)清运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确保清运到规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垃圾,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刷设施,运输车辆再驶出现场时彻底清理车轮车体,保持出场车辆清洁,运输散装货物必须覆盖,不得遗撒,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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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在省人大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下,我省上下紧紧围绕“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发展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各项部署,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中有升。XXXX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南昌市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60.82%,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全国第一批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中排名中上,全省其他10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XXXX年1-10月,南昌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79.6%,好于上年同期。九江市XXXX年开始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2.6%,全省其他9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十二五”前三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累计下降6.16%、2.03%,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XXXX年上半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6.8万吨,较上年同期下降1.39%;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7.87万吨,较上年同期下降4.11%。
(三)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落实。一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省政府与环保部、各设区市政府分别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逐项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制定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将21个省直单位纳入《实施细则》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二是出台《大气十条》实施细则以及考核办法,按照《大气十条》要求,省政府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将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同时,组织开展全省净空、净水、净土行动,着重部署了应对大气污染的“净空”行动,从治理工业废气、汽车尾气、扬尘污染三个方面具体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一)以节能减排倒逼产业升级。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是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采取逐月督查、调度、通报、驻厂督办等措施,推进大气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预计年底全省火电脱硫、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分别占统调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比例将达到100%和94.66%,钢铁行业脱硫烧结机面积占烧结机总面积的比例达到94.79%,全省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比例将达100%。二是严格大气污染减排考核。省委、省政府印发《XXXX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将空气质量纳入考核范畴,并对节能减排不合格的相关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和推动市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XXXX年,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1个设区市和8个县(区)实行了“一票否决”。三是强化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规定,积极引导企业研发、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推进钢铁、有色、陶瓷、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四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省在圆满完成XXXX年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制定出台《江西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确定了我省XXXX年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和企业名单,并向各设区市政府下达了淘汰任务书。此外,加紧清理整顿全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和船舶行业建成违规项目,清理新钢集团11#1050M3高炉项目等违规钢铁项目8个。
(二)大力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一是贯彻落实《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XXXX年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条例》,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重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保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尾气超标治理和强制报废等内容进行规范,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全省各地大力贯彻落实《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二是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截至10月底,全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0.02万辆。三是加快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截至目前,全省经委托的机动车环检机构103家,基本覆盖到县一级,全省核发环保标志超过340万套。四是严格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各设区市均出台实施了黄标车限行管理规定,其中南昌市限行范围达到了70.53平方公里,抓拍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2万余起。五是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建设,南昌、上饶、景德镇、宜春、吉安、赣州等6个设区市均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门监管机构,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也正在加快建设,南昌市已完成平台建设。
(三)大力推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一是加快地方性立法。《江西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XXXX年立法计划。二是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施工,加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列为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并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投标中计入竞争报价,实行费用单列。三是改进和加强城市道路清洗作业水平。加强城市环卫作业管理,积极推进主次干道的机械清扫,推进道路清扫由干式向湿式转变,加大对城区主要道路每天洒水压尘次数,对城市重点地段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定时水洗压尘,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四是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各设区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扬尘污染方案,不定期对全市工地扬尘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多部门协同执法。南昌、九江、赣州、新余等设区市在建筑行业积极推广混凝土和砂浆预拌,有效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粉尘。
(四)全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一是加大油气回收力度,制定出台《江西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推动全省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加快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加强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快划定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已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5%以上,其他设区市均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三是加快淘汰燃煤锅炉,今年1-10月,全省共淘汰燃煤锅炉491台。四是推进燃油品质升级,XXXX年7月1日前已向社会供应国Ⅲ标准车用柴油,XXXX年1月1日开始供应国Ⅳ标准汽油。XXXX年1月1日前将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五)严格大气环境监督监管。一是严格涉气项目环评审批,将污染物总量来源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一概不予受理,并严格实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制度。二是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明确在城镇居民聚集区域、规划区,主导风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三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根据国家有关部署,XXXX年10月至XXXX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出动执法人员7298人次,检查企业(单位)1471家,其中限期治理36家,取缔关停8家。XXXX年6月至9月,再次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督查,检查大气污染排放企业(单位)4548家,其中限期治理34家,取缔关停14家。
(六)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一是推动实施昌九区域规划,制定出台《昌九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环评会商、环保信息共享、第三方监测、气象环保应急会商等应对雾霾的六大联动机制,实行区域内雾霾综合治理。二是开展预测预警联动,省、市级环保、气象等部门加强协作,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框架,为开展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南昌市建立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机制,将于XXXX年1月1日起正式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结果。
(七)大力推进雾霾天气应急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根据环保部部署,地级以上城市分三期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目前我省南昌市、九江市已于XXXX年、XXXX年先后实施了空气质量新标准。新余市作为第三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提前于XXXX年3月1日起正式实时对外发布监测数据。其他8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将于XXXX年1月1日起正式向社会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6项指标监测数据。二是加快省级和南昌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气象观测站网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中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工作水平。三是加大重点城市雾霾天气应急管理,南昌市相继出台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初步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根据《泾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案》,我镇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制定计划、做好全年安排,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镇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制订了《黄村镇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与各村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引导
为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黄村镇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播放电子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积极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秸秆禁烧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黄村镇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是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禁烧工作收到实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禁烧氛围,充分利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高音喇叭、电子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我镇统一组织制作宣传条幅80余条,悬挂到各村人流量较大的重要路口等显著位置,使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共识;充分利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各村每天早、中、晚多频次广播,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规定、秸秆焚烧的危害以及处罚规定等;三是利用“黄村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致全县农民朋友一封信》;
利用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每天滚动播放秸秆、垃圾禁烧标语。
二是突出重点,积极联动。以县道和黄九公路两条主干道为重点,镇驻村干部、村巡逻小分队集中行动,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巡查督查,严把死守,确保不出问题,效果明显;
大力宣传秸秆还田的好处,鼓励并出资组织秸秆粉碎机械进行秸秆还田,有效地减轻了我镇秸秆禁烧压力。
三是严格督查,落实责任。镇政府每天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处置突发情况。镇党委书记、镇长每天坚持深入各村,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企业防尘。我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粉尘、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镇域多家企业进行现场查看,监督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粉尘、烟尘达到相关规定;
二是建筑工地防尘。我镇项目办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建筑工地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措施,做好工地除尘相关的技术手段,确保有效完成建筑工地防尘任务;
三是环卫清扫防尘。我镇聘请了保洁人员对辖区内的道路进行清扫,同时,我镇严格落实机械洒水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满足了防尘要求。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为做好我镇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减排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镇域内机动车辆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积极宣传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淘汰和禁止使用黄标车,切实将我镇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四)排污企业监管执法工作
我镇环保办工作人员每月按计划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巡查,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排或超排现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五)清洁能源宣传使用工作
我镇组织人员定期到辖区内的企业、饭店、农家乐进行燃煤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辖区内餐饮服务行业都是使用清洁能源,并对我镇范围内的餐饮店进行不定期抽查,杜绝燃煤炉灶的使用;
对新开的农家乐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主动性不够、监管力度不大、宣传还不够深入全面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改提升。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1、继续加强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继续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定期排查污染企业,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4、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不滑坡,按照《安徽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路设计[2014]357号)和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项目办公室文件(项目办[2014]73号)要求,为改善我部施工区域内的周边环境,提高大气质量,降低空气污染指数,现今结合我公司《在建项目防大气污染管理条例》以及本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制定以下施工方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一、工作目标
有效的控制施工现场扬尘,减少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促使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具体措施
1、落实目标责任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要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经理要亲自抓,并派专人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并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体制”对新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意识教育,施工作业前对作业工人进行扬尘控制技术交底。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的意识,使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组织机构设置
1、部门设置(1)安全部、工程部、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财务部,是实施本方案的主要控制部门。
(2)安全部、总工室是实施本方案的牵头部门,负责方案的审核、实施指导,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3)财务部负责对本方案实施提供资金支持。
(4)项目经理室是本方案实施的重要部门,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2、人员设置
为全面使本方案顺利实施,使其达到目标、指标及本方案的要求,公司成立领导小组。
(1)组
长:凌宏义
项目经理
副组长:李
炜
总工程师
程海波
安全工程师 王
森
项目副经理
组
员:夏辉、方生、周江枫、李长青、刘圆圆(2)联络员
程海波为我项目部全面实施本方案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联系电话:***(3)包干负责、统一协调
为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目标、指标及方案落实到位,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组成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包干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对本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目标、指标 建立奖惩制度,对扬尘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对按项目部规定操作造成环境污染不利于扬尘治理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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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治措施
(1)、现场围挡:涉及占用老路路面时,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彩色喷塑压型钢板围挡墙,并结合公司文化和周边环境采用多种形式美化、亮化。严禁使用砖砌等其他形式的围档墙,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基坑围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围挡,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凡是有污染和破损的,必须立即更换。(2)、材料堆放: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必须分开堆放及停放,材料堆放处设置标识牌,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撒水,加以覆盖。
(4)、控制粉尘污染: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进一步强化商砼的使用,严格控制砂、石、水泥的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粉尘污染。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基坑开挖应选择合理的土方存放位置,避免占用老路面,造成老路污染产生扬尘。对施工现场便道安排专人对便道进行清扫,并及时洒水,进而使现场便道时常在湿润状态,以防扬尘飞起,污染环境。
(5)、控制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6)、清运施工垃圾:施工现场的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确保清运到规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垃圾和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在施工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各工区配置冲洗用设备,进入施工场地所有车辆、机械带泥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作业。运输土方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等,避免行使途中污染道路。
四、工作要求
防止扬尘污染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上,防止扬尘要做到方案审核到位、日常教育到位、技术交底到位、物资配备到位、措施防范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公路施工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目录:
一、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3、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二、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1,围墙、围挡。
2、施工道路。
3、垃圾堆放及清运。
4、排水沟、沉淀池。
5、运输车辆冲洗。
6、封闭作业。
7、场地绿化、硬化。
三、市政工程施工
1、土方施工
2、路基施工
3、交通运输
4、其他。
四、综合治理措施
1、现场视频监控
2、施工机械设备
3、燃料使用
4、大风天作业
5、场外运输。
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1.1 针对本工程特点及扬尘防污染要求,制定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执行制度中,明确各级所承担的职责。1.2、建立扬尘防治三级管理网络,在项目部成立领导管理班组,落实责任人,不定期针对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严格控制扬尘。设立扬尘防治工作电话。1.3、管理班子平时对本项目的扬尘情况建立工作作业台账,明确控制点、措施及整改情况。对各班组成员进行防尘治理卫生教育,做好防尘工作。
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2.1、建立扬尘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制度,为保障扬尘治理落到实处,应建立扬尘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建立使用台账,实行专款专用。2.2、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2.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对各班组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制定奖惩办法。2.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示举报电话,对举报的情况,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3.1在现场注意入口外侧悬挂防治责任牌,对扬尘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明确,并予以公示。制作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牌、扬尘防治公众监督栏。3.2、施工现场张贴扬尘防治宣传标语和宣传版画。美观、大方,与城市的整体色调保持一致。
二、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1、围墙、围挡 1.1围墙、围挡连续封闭设置,其形式、高度和基础、立柱的设置符合公司现场标准化围挡要求。1.2围挡外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围挡结构及外表如有缺失、破损、污染等,必须及时进行补充、更换、修补或清洗等维护工作。
2、施工道路2.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行车道路、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放地应作硬化处理,硬化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确保承载能力满足使用要求。2.2、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采取临时绿化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2.3、项目办公区、生活区、要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不得有土地裸露情况。2.4、施工现场的路面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要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土壤湿度等因素,安排洒水抑尘。夏季炎热天气每天洒水应不少于5次,春、秋季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4次,冬季不少于3次(洒水应适量,防止结冰)。
3、垃圾堆放及清运 3.1、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集中点,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清运,并及时洒水压尘等措施。3.4、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一辆,或设置喷淋设施,喷淋管水量满足使用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3.5、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车辆清洁措施,工地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进行有组织排水;设置沉淀池,滤油池,经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市政管网。
5、运输车辆冲洗
1、设置冲洗设施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工地出入口主便道上。采用高压水枪在洗车平台上对土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2、污水沉淀循环利用
纬了保证洗车连续用水,在洗车平台一侧设置一蓄水池,蓄水池采用24墙砖砌结构,利用工地施工用水管道接入池内蓄水。同时,纬了合理利用洗车排放的用水,在蓄水池设置一台抽水泵,以便循环利用。
6、封闭作业 6.1、机具封闭 对易产生扬尘、噪音的木工加工机具、钢筋加工机具都应进行封闭处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6.2、加工车间封闭 施工现场木工加工车间必须采用全封闭房屋结构,室内应有吸尘、降尘装置。6.3、材料仓库封闭 易燃易爆物品、水泥、油漆等材料必须设置封闭的材料仓库,并配备专用应急救援器材,由专人管理。
7、场地绿化、硬化 7.1、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现场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7.2、裸露土方绿化 在裸露的土方上建立蔬菜种植园,设置花坛及绿化带,提倡绿色环保。
三、市政工程施工
1、土方施工1.1土方施工降尘 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汽车道路全部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现场内未硬化的部位用密目网封闭或者种植绿色植物,并在主要路边及办公区域摆放盆栽绿色植物。施工现场、办公区域、职工住宅均派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清扫时必须洒水湿润,避免扬尘飞扬,随时保持整个施工现场内干净整洁。在工地出口的大门处设置专用防尘水源,并配备冲洗设备,土方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冲洗的污水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道。1.2、裸土覆盖 土方运势及进出口需用草垫铺路,以减少泥浆和泥土污染场地道路路面和街道路面,以免造成土渣灰尘飘散。同时设置专人配合清扫,保证市容及周围环境的干净。堆土要相对集中,裸土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并设专人负责。1.3、在土石方运输过程中,要跨越地方沥青(混凝土)路面时的,对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车;对车辆碾压的污迹及由车上散落路面的土石,要派专人及时清除。
四、综合治理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 采用低能耗、低噪音的机械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做好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发现有噪声严重或油料泄漏应立即检修。
2、燃料使用 采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大气污染,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
3、场外运输 为工程运送沙石、各类粉状物、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手续齐全、密目录闭加盖,不影响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
4、施工单位要在工地门口建立重、中型车辆进出工地登记台账,台账应明确车辆进出时间、车牌号、荷载、实际载重、密闭情况、施工及监理单位审查人。并对进出工地的重、中型车辆牌照、建档,车辆牌照应从车辆正面、侧面、后面拍3张照片,车辆牌照清晰。本工程使用的运输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兰州新区电缆入地工程(东南片区项目)电缆管线及电缆隧道建设工程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项目部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4月2日,宝坻区委副书记、区长李建成深入部分街镇、企业和工程工地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副区长王志林参加。
李建成一行先后察看了大白街道、黄庄镇、八门城镇、林亭口镇、王卜庄镇以及天津宝泉路桥有限公司混合料搅拌站、馨园小区还迁房项目建设工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李建成指出,秸秆禁烧是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镇、各部门要坚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块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巡查监管和驻守值班,确保焚烧隐患排查处理等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做到疏堵结合,积极推广适合我区实际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从根本上杜绝秸秆焚烧。
李建成指出,眼下正是建设工地施工高峰期,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力度,盯紧扬尘源头,严格落实“五个百分百”、“六个到位”等控尘措施。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要加大对喷淋设施、运输车辆、除尘装备的检查力度,确保达到粉尘不上扬的标准。
李建成强调,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力度,压实街镇、部门、企业等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促进全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1、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2、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3、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4、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推进省会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
5、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省会添分量
6、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7、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8、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9、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
10、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11、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12、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3、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14、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15、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市环保局:
市行政执法局依据蚌政秘[20xx]77号文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狠抓城市扬尘治理,切实解决渣土运输及环卫保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减少城市雾霾天气的产生,为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目前渣土运输管理已步入良性循环状态,基本上杜绝了运输污染路面和扬尘问题;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已走上正规,道路实现了见本色的要求,杜绝了扬尘污染现象。现将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情况作以小结汇报。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确保“百日行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根本上解决渣土运输和环卫保洁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各区行政执法局(市容局)、环卫处、渣土管理所、各区环卫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下发了《市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防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各级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时间、整治目标等,健全的机构和制度建立,为圆满实现目标奠定了组织基础和保障条件。
二、治理工作情况
(一)渣土运输扬尘治理工作。针对渣土运输抛撒污染和运输扬法问题,我局对全市18家运输企业和渣土车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渣土运输行业管理秩序。运用gps监控平台对160台新型渣土车实施全天候定位监管,同时执法人员24小时路面巡查,严格单车运输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即时查处解决,尽量减少路面污染和扬尘污染问题的发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1.坚持源头管理。市督查考核中心(局执法督查科、稽查支队)和渣土管理所人员,采取分片、定人、定岗、定责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24小时对全市68处施工土地出入口、冲洗设备是否具备、保洁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排查,对未达到要求、未建立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保洁人员未配备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一律不予以审批,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备档留存,待整改到位后再审批准许施工和运输,从源头杜绝出入口运输扬尘、车轮带泥、车身挂泥等产生污染的隐患。
2.严格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协会进行处罚,通过相互监督进一步规范运输行为。明确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或合同,申报运输路线材料真实齐全,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经现场勘查符合条件后核准运输,并于施工工地门前设置渣土运输企业公示牌。按照渣土管理办法和考评机制,共审批建设工地运输线路129条,换发临时单车证179件,查处渣土抛撒、不按规定线路运输、乱倾倒等行为32次,涉及运输企业15家,记扣总分72分。通过完善制度,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规定》给各渣土运输企业,有力的帮扶措施,强化了协会、企业、单车自我约束管理意识。凡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违反密闭规定的,车辆所属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需上缴协会作特别会费,同时“停车”不少于8小时。如该公司第二台次车辆违法该规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开展治理工作以来,共有六台次车辆出现违规情况,所在的运输公司向协会缴纳了12万元的特别会费。通过部门管理协会、协会管理企业、企业管理车辆的模式,强化了行业自律,促进了渣土运输良性发展,有效的减少了各类污染和扬尘问题的发生。
3.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坚持教育引导,从根本上解决运输污染问题,按照边营运边整改的原则,我局会同协会帮助运输企业更换新型密闭环保智能渣土运输车辆160台,并力争在1—2年内逐步淘汰所有老式渣土运输车,彻底解决抛撒污染路面问题。二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巡查中发现施工工地出入口扬尘和运输污染路面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现场进行处理,对轻微问题批评教育,并责令现场清理整改,同时通知指挥中心交办局综合支队进行处罚,渣土管理所对企业实施停车或停运。三是依法从严处罚,对违规运输造成扬尘和路面污染的行为,我局坚持严管重罚,管理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处罚措施增强企业和单车规范运输行为,杜绝各类扬尘和污染路面问题。共查处渣土运输各类污染案件826余件,罚款金额43.83万元,保证了城区道路整洁和减少了扬尘现象的产生。
4.更新管理手段。在人为24小时巡查的基础上,对新换160台新型渣土车实行统一定购,统一办理入户手续和公司化归属运营管理,做到规格、颜色、标识和监管的统一。并统一安装北斗终端系统,利用gps卫星定位全程监控。运用现代远程监控平台,真实掌控车辆运营轨迹,实现限速、限载、防遗洒,运用科技手段减少污染问题。此举使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跨入全国领先水平,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技术保障。
(二)道路清扫扬尘治理工作。
1.建章立制,明确要求。为解决好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问题,改善空气环境,减少雾霾天气产生因素。我局拟定下发了《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和《道路机械化作业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了各类建筑工地应达到的施工作业标准和防尘措施,明确了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现象的作业要求,规范了实施机械化清扫和保洁工作的作业程序,为扬尘防治工作圆满完成奠定了制度保障。
2.加大投入,更新设备。近年来,为提高环卫作业质量,改善城区道路环境,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我局的积极推动下,市、区两级财政共投入近3000余万元,根据道路状况和实际需求,分批购置了83台各类新型环卫机械设备,重点对全市xx5条主次干道1210.23万平方米范围实施机械化清扫,减少人工清扫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
3.严格奖惩,减少污染。为确保机械化清扫作业落到实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检查中,我局严格按照《道路机械化作业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进行督查考核。首先对东海大道、迎宾大道、淮上大道、解放路、朝阳路、黄山大道、中环线、中粮大道等8条主干道路实施早4:00时至7:00时的机械化清扫作业,坚持“先冲洗、再洗扫、后保洁”的模式,淘汰人工清扫保洁方式,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避免扬尘现象发生。在以点代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城区其它干道和区域推行,全面实现机械化清扫作业模式。局执法督查科和环卫处定期、不定期对落实机械化清扫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不按要求实施清扫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扣分,纳入文明创建和城市管理动态考评分值内。截止目前,对未按要求实施机械化作业的蚌山区政府、淮上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考核标准,分别扣除1—2分,总计扣除6分,并纳入了四月份和五月份动态考评分值内。规范的管理标准,有力的检查和考评奖惩措施,确保机械化作业的实效,解决了道路浮尘和人工清扫扬尘污染,有效得改善了城区空气环境,减少了pm2.5的产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淮上区正处大发展阶段,也是监管的薄弱区域,老式渣土运输车辆大多在此范围内运营,易造成各类污染问题的发生。
(二)新型车辆数量还达不到运输建设需求,购置需加快进度。
(三)渣土管理行业自律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帮扶力度还需提高。
(四)环卫机械化车辆数量不足,专业人员技术缺乏。
四、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近期的专项治理工作,我局立足本职岗位,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下步整治工作中,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吸取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想方设法改进工作方式,在政策范围内争取外来资金的投入,克服困难把管理工作做实、做细、提高标准,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改善我市环境认真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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