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收藏十七篇)
发布时间:2023-06-08人民陪审员制度(收藏十七篇)。
⬕ 人民陪审员制度 ⬕
各位陪审员、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人民陪审员颁证仪式,建X以来这是第一次。这次会议的召开是X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表明了X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高度重视。前一时期我X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经历了选拔、任命、培训等阶段,今天人大常委会向各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任命书,这意味着各位陪审员将在“五一”以后将要肩负起法律赋予神圣的审判权了,在此我受郭主任的委托,代表X人大常委会就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要充分认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一是它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司法也是国家事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二是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道德标准上的优势,形成与法官思维互补,它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可以强化诉讼调解的工作力度,能够促使当事人息事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它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公开。四是它有助于增强司法权威性。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威望,参加审判工作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使得当事人能够确信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种种猜疑或者误解,维护了国家司法权尊严。
全国人大的决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非常重要的权力,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人民陪审员职责行使得如何,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审判工作,关系到司法公正,因此在这里就人民陪审员如何履行好这一神圣的职责,不负众望,我强调五点:
一是人民陪审员要树立起司法为民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把党的宗旨贯彻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就要始终不渝的做到司法为民。人民陪审员要想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就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要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权利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利益,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爱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通过我们在审判中的实际行动,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我们党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二是人民陪审员要勤奋学习,尽快熟悉掌握审判业务。人民法院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同时还要具有娴熟的业务水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这说明人民陪审员不是“摆设”,它是行使法官职权的审判人员。这就要求我们这些人民陪审员要尽快进入“角色”,熟悉审判职能,掌握审判技能。要在学习上下真功夫。一是要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上首先要加强自学,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有条件的还可以参加成人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学习。二是要向实践学习,向合议庭的法官学习,通过参加案件审理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希望大家尽早成为一名政治过硬,业务合格的审判人员。
三是人民陪审员要正确处理参加审判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在从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具有兼职性,在这次任命的陪审员中大家在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有很多同志还担任领导职务。这就有如何妥善处理参加审判与本单位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陪审员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动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参加陪审,同时人民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庭审时,也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便利条件,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在事先处理好本职工作,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人民陪审员要恪守法律职业道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是经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的”。依据这一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兼职的审判人员,既然法律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具有审判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就是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审判案件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3、依照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自觉做到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党和国家放心人民信任的审判人员。
五是人民法院要保证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各项权利。法律在赋予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同时,也确定了人民法院具有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人民法院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一是要保证他们享有与审判员同等审判权。它包括审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参与开庭审理的权利和参与案件评议等多项权利,要坚决杜绝陪审员“陪而不审”,审判员“唱独角戏”现象的发生。二是要保证人民陪审员有反映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于人民陪审员反映的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不同的意见,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讨论决定,不得忽视和懈怠。三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经费的支出。人民法院要保证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特别要保障无固定收入人员工资的补助。四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考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从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对于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管理和考核,保证人民陪审员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
同志们:X人大常委会对于在座各位人民陪审员寄予很高的期望,同时也会加大对贯彻执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情况及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力度。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和为大港X人民法院创建全国文明法院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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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陪审员,我参与了一场重大的刑事案件审判,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以下是我对陪审员工作的总结。
首先,陪审员的工作不仅仅是坐在法庭上听证。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我们被要求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仔细审阅各种证据,并参与证人的审问。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以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这起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审判的重要性。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是司法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作为陪审员,我们需要独立思考,并在与其他陪审员交流讨论后做出决定。这个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案件的指导者和决策者,负责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正常进行。法官的指导对于陪审员的思考和判断至关重要。同时,作为陪审员,我们也要遵守法官的指示和规定,确保我们的决定基于法律和证据。
与其他陪审员的交流和合作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和经验,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可以丰富我们的思考,帮助我们做出更公正的决定。在庭审期间,我们要积极参与讨论,听取其他人的看法,并努力达成共识。
除了案件本身,我还了解到陪审员的决定对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有深远的影响。我们的决定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自由和未来。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作出的决定负责,并确保没有任何偏见、歧视或非理性的因素影响我们的判断。
在陪审员的角色中,我还意识到了对于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性。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陪审员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职业道德,确保我们的行为和言论都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可。
总结起来,陪审员的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而有挑战性的任务。我们需要对案件的细节进行调查和分析,独立思考并与其他陪审员交流讨论,最终做出公正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冷静和客观,遵守法官的指导和规定,并确保我们的决定不受任何非理性因素的影响。通过这次经历,我对司法体系和陪审员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深刻体会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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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陪审员,我有幸参与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这是一段令人难忘的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以及我在审判过程中的所见所闻和所感所想。
二、陪审员的工作内容
陪审员是法庭上的社会评判员,是由法庭选任的普通市民,他们在刑事案件中担任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重要角色。陪审员需要通过听取案件的事实证据、受害人和被告的陈述,与其他陪审员一起评议案件,并最终作出判决。
陪审员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他们需要严格尊重法庭程序。这包括认真听取法官的指示、遵守庭审纪律、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陪审员需要全程参与证据的收集和呈现。他们要仔细听取证人的证言,并根据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一致性评估其真实性。他们还需要仔细审查物证,并将这些证据与案件的关键问题联系起来,形成自己的立场。陪审员需要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策。他们要和其他陪审员一起分析证据、提出问题、辩论观点,并最终通过多数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三、审判过程中的所见所闻
在这次审判过程中,我目睹了司法系统的运作和法庭的庄严氛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和证人的陈述都十分生动。我从中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了解了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同时,我也被各方的辩论和观点所启发,开始思考正义和公正的含义。
作为陪审员,我要求自己在案件审理中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我尽可能地将个人情感和偏见排除在审判过程之外,以确保对案件的公正评判。我认真听取每个证人的证言,并仔细研究所有的证据。在和其他陪审员的讨论中,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与他们一起探讨案件的关键问题。通过合作和共识,我们最终达成了一个公正的判断,作出了我们的决策。
四、所感所想
陪审员工作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体系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陪审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陪审员,我们是法律执行的直接参与者和见证者,我们的决策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和被告的命运。因此,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次陪审员的工作中,我也发现了一些改进的空间。例如,陪审员的培训和指导可以更加丰富和全面,以便更好地帮助陪审员理解法律和推动案件的审理。陪审员与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也可以进一步加强,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小编认为,作为陪审员,我深感责任重大。通过这次工作,我不仅学习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更体会到了公正和公正的重要性。我希望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担任陪审员,为社会公正与公平助力,为司法制度的健全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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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人民陪审员,大家上午好!
我叫***,***年*月出生,现在***人民政府工作。今天林区人民法院在这里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林区人大任命我为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一员,我感到非常荣欣,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但我坚信,有林区党委、政府的领导,林区人大各位主任、委员的大力支持,我能担当此任,自觉服从法院工作安排,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努力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人民陪审员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务,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到读懂、吃透、牢记法律知识,在以后的人民陪审员这一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二是勤奋工作,坚持调解这一首要原则。在工作中,我们的工作与群众打交道是最多的,研究调解技术,把握调解时机,弄通政策,掌握尺度,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
三是履职尽责,正确行使权力。努力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等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履职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想民,帮民、为民。
四是做好法治宣传员,在提高广大公民法制意识,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要求上,发挥自己宣讲员的作用。
总之,人民陪审员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牢记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严格要求自己,明白法律的尊严。我将用百倍的努力,百倍的行动,努力向不穿法袍的法官们靠拢。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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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县人民法院xx法庭的司机,被xx县人大常委会聘任为人民陪审员。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当人民陪审员不仅没有影响我的本职工作,反而更加让我有动力。通过参与庭审实践活动,我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素质,加强了与法院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将在陪审时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于工作实践,得到领导的支持和党员群众的拥护。下面,我愿意将自己陪审的几点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能力
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我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中,我常常一言不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随着陪审工作的深入,我逐渐意识到,做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此后,我利用休息时间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相关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讲义》、《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等材料及书籍,仔细做好笔记,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加强实践学习,对典型的案例认真做好记录。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我的陪审能力也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努力工作。每次接到开庭通知后,我都准时到庭,开庭时,我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我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积极发表意见,我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在民事调解中,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支持调解,并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如丰产乡同意村的王某夫妻二人离婚一案,夫妻双方因为平时缺乏交流,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导致离婚。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调解阶段,我利用双方都比较信任自己的优势,在教育双方要有一个端正积极的交流态度的同时,引导双方依照事实和具体情况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后,离婚当事人重归于好。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知识
在参与陪审工作的时间里,我接触了大量的案件,通过参加陪审,我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在工作中,我经常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亲戚朋友听,以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作为人民陪审员,我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使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也促进了法律知识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方面,努力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陪审的几点体会。两年多来,我深深地感到自己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是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今后,我将再接再厉,不辱使命,加倍努力,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陪审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做一名群众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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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自2007年开始在中国全面推行,这是我国法律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亲身体会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让普通人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实现法律和公正的审判。在以往的法官主导模式下,普通群众的声音往往被忽视。而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通人有机会参与判决案件,为判决提供不同的观点和经验。这些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他们对社会现实和生活经验的理解能够为案件审判提供多元化的视角,有利于防止法官的一言堂现象,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作为一名陪审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判,这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主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使我更加珍惜和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更好的公民。
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而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能够全程参与案件审判,亲身感受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在案件审判结束后,陪审员可以向社会公开说明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公正透明地对外界解释判决结果。这不仅能够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有助于减少对司法不满和怀疑的情绪,形成对司法的共识和支持。
陪审员制度也对陪审员个人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陪审员,需要具备独立的思考、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理性分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这对于的专业素养、判断力和道德操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进步。通过让普通人参与到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实现法律和公正的审判。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提高了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这一制度也对陪审员个人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深信,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它将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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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于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第十一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位置;
(二)建设规模;
(三)战时用途;
(四)防护类别;
(五)防护等级;
(六)防化等级;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第十三条 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其他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下列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凭证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九条 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出具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擅自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
(六)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没有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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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常委会委员
大家好!
按照会议要求,我向大家作供职报告。
我叫xxx,xxx出生,汉族,山东文登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学高级教师,现任xx县第一小学党支部书记。1992年7月毕业于xxx师范专科学校,同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8月参加工作。
今天xx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我为人民陪审员,我感到非常荣幸。感谢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但我坚信,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有人大各位主任、委员的大力支持,我能担当此任。并在工作中自觉服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努力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一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秉公执法,不负人民期望,不辱使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在工作中努力做到: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人民陪审员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我深知做好这项工作,光有信心和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这就要求我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努力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学习法律方面的业务知识,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以后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加强对法院工作的性质、办案程序的了解,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二、勤奋工作,扎扎实实办案。坚持调解这一首要原则,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解纷息事,减少隔阂。在工作中,研究调解艺术,灵活把握调解时机,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把握好干预当事人的尺度,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的公正。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三、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说话,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努力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扛得住诱惑,禁得起考验。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严格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努力实现知法、守法、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想民、帮民、为民,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严于律己,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我要用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用党员廉政条例约束自己,清政廉洁,公正执法,树立当代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
五、依托优势,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意识。结合本职工作有意识地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积累陪审中的典型案例对青少年学生及教职工进行法律讲座,促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展现法院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如果此次任命通过,我将不辱使命,加倍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陪审实践能力,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出色的工作业绩来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推进司法民主作出应有的贡献,真正做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以上是我的供职发言,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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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及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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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的陪审工作,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一次品尝人间百态的机会,一次神圣的实践机会。我把每一次陪审都看作是一次积累,一次心历,一次成长。
作为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每当我在接到法院的参加开庭通知后,我都调整安排好自己的其他工作,及时抽出时间参加庭审,从来没有出现过缺席的现象。
在每一次参与案件审理后,我都进行总结、反思,举一反三。这些案件使人警醒,引人深思,从中学到的不仅仅是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更重要的是学到了为人处事的原则和做人的基本道理。我每出一次庭总会有新的收获,这种收获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用金钱买不到的。我把审判庭视为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课堂,反思过去工作,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工作之余我经常在思考要将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更好的结合到一起,相互促进。
今后的工作中我一直热情参与,保持高度的“耐心、爱心、公心”。“耐心”,一个案件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有时花上半天或一天的庭审,以及后来的合议庭,陪审员要来回法院几次,这需要花费很多时间,但我们要保持不急不躁。“爱心”,泰戈尔曾经说过一句话:“只有热爱人的人才能审判人”我觉得法律是无情的,但作为人民陪审员要有一颗爱人的心,可以走到弱势群体中间为他们送上几句安慰的话和建议,让审判过程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照顾人们的感情需要。“公心”,要有一份社会公德心,法律公正心,要客观、理性的对待每个人及案件。
通过几年的陪审活动,近距离接触到感受到了法院在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工作上取得的成效,无论是在庭审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判决上,都能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我亲眼看到了法官、书记员、法警们繁重的审判任务与工作的辛苦,他们的高质量、高效率、高负荷工作,我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对他们的工作精神表示非常钦佩与赞叹。
我很喜欢人民陪审这份工作。在这里我交到了朋友,交流了感情。从陪审经历中的收获是我无形的财富,使我受益终生。今后,我将继续履行好陪审员的职责,认真做好陪审、陪议,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积极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让群众更加亲近司法、相信法院,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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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人民陪审员这几年的时间里。通过参与庭审实践活动,我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素质,加强了与法院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将在陪审时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于工作实践,得到领导的支持和党员群众的拥护。下面,我愿意将自己陪审的`几点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能力
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我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中,我常常一言不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随着陪审工作的深入,我逐渐意识到,做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此后,我利用休息时间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相关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讲义》、《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等材料及书籍,仔细做好笔记,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加强实践学习,对典型的案例认真做好记录。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我的陪审能力也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努力工作。每次接到开庭通知后,我都准时到庭,开庭时,我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我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积极发表意见,我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在民事调解中,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支持调解,并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三、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知识
在参与陪审工作的时间里,我接触了大量的案件,通过参加陪审,我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在工作中,我经常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亲戚朋友听,以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作为人民陪审员,我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使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也促进了法律知识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方面,努力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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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司法制度。虽然人民陪审制度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由于人们对于该制度价值的认识不深刻,相关立法不完善,这一制度的应有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基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应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精神为指引,以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司法监督价值、司法独立与公开价值等得到全面实现为目标。
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民众中挑选出来的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体现群众的意志,彰显普通群众价值理念,代表群众参与社会纠纷的处理。其次,人民陪审制度为人民参与司法提供了平台,拓展了司法裁判的民主基础,丰富了司法裁判的民主内涵。再次,人民陪审制度赋予了人民参与裁判的权力,促进了民意融入司法裁判,搭建了司法与民意沟通的桥梁。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民主功能,立法应当适当放宽人民陪审案件的限制条件,将更多的案件纳入可以陪审的范围;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限制陪审员连任,加快陪审员更换周期,防止陪审专业化、职业化现象的发生;降低陪审员准入标准,扩大陪审员的备选民众基数和范围,抑制陪审员过度精英化,确保人民陪审平民本质;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与管理,提升陪审案件质量,防止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现象发生。
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权力的行使必须配置相应的监督机制,否则易滋生不良风气和贪腐现象,导致司法不公。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人员。陪审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管理,参与司法裁判,并监督司法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人民陪审制度是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零距离监督司法的有效路径。司法权力的运行因群众的参与而受到制约,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制约和监督审判权力行使,可以对法官滥用裁判权力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与约束。人民陪审制度为群众监督司法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强化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功能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责、权、利,明确规定监督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定职责。二是要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三是要提升人民陪审员的道德准入标准,加强准入后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正义感、责任心,使陪审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公开的重要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活动的人员,其任职具有流动性,案件参与具有随机性,权力行使具有临时性。相对于法官而言,其没有定岗、提级、晋职等方面的牵制,也没有职务身份上的依附,因而其在履职过程中人格更为独立,权利行使更为自由,对于影响案件公正的法外因素具有更强免疫性和抵抗力。这些特点决定了人民陪审制度能够使得司法审判权力行使更加独立、司法裁决结果更加公正。为了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治要求,在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当以强化人民陪审员流动性、随机性和临时性为手段,对现有陪审员任期制度、案件确定制度、陪审员退出制度等作针对性的改革;要在制度设置上进一步强化陪审员在案件裁决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理顺人民陪审员监督与制约法官的具体机制并强化陪审员的监督权力和责任。
人民陪审员陪审的过程是普通民众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过程,人民陪审员代表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对于裁判结果形成的全过程知悉且亲身参与,这是司法裁判向普通民众公开的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全面的方式,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路径之一。为了加强人民陪审制度对司法公开的积极作用,应当吸收更具普遍性、数量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陪审工作,让陪审员更深、更全面地了解裁判的过程和结果。
人民陪审制度是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观念的重要平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人民陪审制度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观念等方面具有积极价值,具体体现为:其一,人民陪审制度为陪审员提供了学习法律的重要平台。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的权力全程参与案件审判的各环节,其能够通过参与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等诸多裁判环节来学习法律、感受法律和理解法律。其二,人民陪审员能够高效地、灵活地传播法律知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本身来自普通的民众,其与普通民众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普通民众比较容易接受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思想、观念。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本身生活在普通民众之中,其可以非常灵活的方式来传播法律知识,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其三,人民陪审制度可以督促陪审员和普通民众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人民陪审员为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尽职地履行裁判职责,其必须积极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此外,人民陪审员在学法、用法和宣传法律的过程中还会带动普通民众提升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为实现人民陪审制度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观念的价值,在未来的制度改革中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享有全程参与案件审判的权力,法官要及时向人民陪审员传授法律知识、法律理论并传播法治观念,人民陪审员应当成为向普通民众传播法律知识、传授法律理念重要主体。此外,还需要加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拓展陪审制度的民众基础、增加普通民众的陪审机会,激发普通民众学习法律的热情。
人民陪审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社会呈现出多元价值。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以确保其法律价值的全面实现和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治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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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陪审员,我有幸参与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这次经历使我深刻地体会到陪审员的工作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具体地介绍我的陪审员工作,以及所遇到的挑战和感受。
作为陪审员,我们的工作始于被选为陪审员的那一刻。我参加了一系列的面试和调查,以确保我具备足够的素养和能力来胜任这项工作。在法庭上,我发现自己需要一些专业知识,尤其是对法律程序和证据分析方面的了解。为此,我积极参加了法庭培训和学习课程,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我们需要全神贯注地聆听庭审过程中的证人证词和律师辩论,以便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法庭呈现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这些证据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相关,如DNA检测、视频录像等,也可能与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情况有关,如调查报告、目击证人陈述等。因此,作为陪审员,我们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以便能够理清证据之间的关系和可能的推理。
在这次审判中,我遇到了一些挑战。是对于控方和辩方律师的辩论技巧和法律术语的理解。有时候,他们会用一些复杂的专业术语或者精巧的辩护理由来让陪审员产生疑虑和困惑。因此,我们需要耐心地听取他们的辩论,同时积极向法庭提出问题或者向法官寻求澄清。是面对一些复杂的证据和法律解释,我们需要尽全力进行分析和理解,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陪审员不能被个人情感和意识形态左右,我们需要以证据和法律为基准,公正地评估案件并做出决策。
除了挑战,我也感受到了很多成就和满足。作为陪审员,我有机会参与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荣耀和使命感。我能够亲身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和审判的公正,这让我深信我们的司法系统是公正的,值得我们信任和依赖的。我还有机会认识到了很多杰出的法官和律师,他们的辛勤工作和奉献精神令我深深敬佩。
小编认为,作为一名陪审员,我的工作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这次经历使我更加理解了司法公正的意义和价值,并使我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逻辑思维和专业知识。我希望自己能将这些经验和收获运用到生活和职业中,用实际行动传递法律的公正和正义。我相信,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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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人民陪审员,我深感这是一项荣誉且重大的职责。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多起犯罪案件的审判。通过这一年的工作经验,我深刻体会到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使命,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在这篇工作总结中,我将从多个方面总结我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并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二、对审判程序的理解
作为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任务是全程参与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我充分理解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坚守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判,正确行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案件的经验与教训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参与了多起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与教训。我学会了独立思考和判断,不偏听偏信,不盲目从众,做到客观公正。我提高了听证能力,仔细聆听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和证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全面了解案情,并通过交流和讨论与其他陪审员形成共识。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审理案件中有时候存在主观情绪的影响,需要更加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
四、与其他陪审员的合作
作为人民陪审员,与其他陪审员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与与其他陪审员的交流和合作,倾听他们的观点和意见,并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相互学习和协作,我们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继续提高专业能力
作为人民陪审员,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在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生涯中,我意识到自身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我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需要增强案件分析和判断能力,通过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另外,我还将积极参加相关法律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六、对工作的改进意见
根据过去一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改进与提高。我们可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人民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陪审员制度,完善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可以加强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庭审判模式,提高判决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七、结语
作为人民陪审员,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深刻理解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使命,提高了专业能力和工作质量。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与其他陪审员共同合作,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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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5、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1)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3)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4)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2、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2)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3)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4、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1)工程结构完好;(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5)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5、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
(1)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2)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3)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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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审判神圣而不神秘架通外界与法院的桥梁
一名大陪审制的人民陪审员有感
我叫李林,是一名小学教师,自20**年经选拔成为XXX省西峡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从此我又多了一个身份,尤其是后者常常使我觉得倍感荣耀。我之所以要参选陪审员,是因为我觉得法院的工作非常崇高神圣也很神秘,我想知道法院到底是什么样的。也正是如此刚开始我可能只是好奇陪审员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到底都做些什么,但是在我参加了多次庭审后我觉得我对法院及法官的工作,有了更清晰更客观的认识,更觉得自己肩负了一种责任,我也成为了一名法律的参与者与执行者,和解释者。
在参加陪审前,西峡县法院专门为我们组织了几场培训,通过资深法官们深入浅出,图文并茂,分门别类,精心的准备讲解下,让我们知道了自己职责和任务,也对法律有了初步的体会。
没过多久,我就收到了法院陪审员办公室通过陪审员系统发给我的短信,让我参加某一个刑事案件的陪审,短信上注明了时间,开庭地点,以及案件性质。我回复确认以后,又接到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告知我什么时候参加庭前会议。我怀着好奇,兴奋,庄重的心情按约参加会议,这次庭前会议参加者有四名陪审员和三名审判员,这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听说是西峡县法院作为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后的新的陪审员参与方式。另外还有检察院的人和律师事务所的人,大家就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了简要的释明,还出示和交换了一些证据。听了一遍下来,原来即将开庭的案件是一起三个人实施的抢劫案件,其中有一个人是“零口供”,而且当时发生的抢劫距离现在已经有七八年了,这个罪犯一直不承认。
开完庭前会议的第三天正式开庭了,我们四个陪审员和三名审判员坐在了高高的审判台上,下面坐满了旁听的群众,听说还有人大代表来,还有法院的领导在旁听,我内心即紧张又忐忑还觉得非常神圣,神圣的是我也是一名定夺是非的裁判员了,忐忑的是若是一会儿我问了行外话,问了愚蠢的问题,被旁听的人员和审判员笑话可怎么办?好在,案件的承办法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庭审事实焦点问题的表格,给我们提供了发问的思路。庭审进行的很激烈,那个“零口供”姓郝的被告人一直否认自己参与了抢劫,还振振有词地说检察院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更没有视频录像来证明。但是另外两个罪犯在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发问下,详细陈述和还原了的当时的案发的经过,一致指认郝姓被告人参与抢劫的过程,描述非常具体自然,我依然记得我当时发问了一个问题就是“那天的天气怎么样,你们穿的什么衣服”,被告人都回答出来是短袖和衬衫,不出所料和被抢劫的人说的一样,就这样包括那天的天气,气候和温度,就是因为另外两名被告人的叙述的抢劫案经过让我觉得非常自然真实,更衬托出了郝姓被告人的百般诡辩和狡猾多端,让我对他不由的心生厌恶。最后经过法庭的多轮交叉发问,质问以及出示证据和辩论下,郝姓被告人看自己的罪行铁证如山,也哑口无言,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认了罪,此时我似乎听到了旁听群众有人低声欢呼的声音,我一颗悬着的心似乎也安定了下来了。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过程中,审判长先让我们陪审员就案件事实先发表意见,这个案件的焦点就是郝姓被告人是否参与了抢劫。我的直觉告诉郝姓被告人一定参与了抢劫,而且态度不好,属于老奸巨猾,百般抵赖的无耻之徒,原来其他三名陪审员和我的想法一致,等到我发言的时候我就清晰充分的发表了我的看法,简直是不吐不快呀,我们的意见被书记员记录在册,我们也签上了自己的大名,我们愿意为自己的意见负责。合议结束后,审判长对被告人继续了当庭宣判,对那个百般狡辩的郝姓被告人因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也对使他的处罚力度高于其他人,当我们全场起立听到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时,我激动的有些微微颤抖起来,第一次让我觉得有和教书育人一样有意义有成就感和尊容感。
⬕ 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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