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盘古开天地,水就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元素.我们视黄河为母亲,以长江为骄傲.我们一方面享受着大江湖海的恩惠,另一方面又无限制地索取它、为所欲为地利用它,导致水环境急剧恶化.我国约有2.1万多个化工企业,50%以上分布在长江、黄河两岸,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国内生产总值GDP位居前4名的'省份的GDP均超过1万亿元,但与此同时废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很严重.以浙江省为例,每生产1亿元GDP需排放28.8万吨废水,生产1亿元工业增加值排放38.37万吨工业废水.浙江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去年增加了3400平方公里,污染物又侵蚀了相当于600个西湖大小的海洋面积!
作 者:殷丰 徐愫 作者单位:殷丰(江苏省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刊 名:中国国情国力 CSSCI英文刊名:CHINA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STRENGTH 年,卷(期): “”(8) 分类号: 关键词: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铺子湾镇小学校
饮用水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我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此次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德金
副组长: 谢明
成员:校委会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二、活动目的和意义
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全校师生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活动主题
本次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四、活动时间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2014年12月为准备阶段;2015年1月为重点阶段;2015年2-3月为推广阶段。
五、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常识
六、宣传形式
(一)广泛开展宣传。学校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并对广大师生及周边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广大师生及周边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2) 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学校组织饮用水卫生宣传小组深入学校及周边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广泛讲解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
(3) 开展学校治水人员教育和卫生监督管理培训活动。向学校治水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提高治水人员的责任心和能力。对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和信息报告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的作用,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积极反映师生及周边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给予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师生和群众对饮水卫生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借助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师生及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广泛动员,确保实效。要结合本校实际,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深入街道、社区、乡村等地,落实好饮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的各项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做出书面总结,并报送中心校。
铺子湾镇小学校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1:
饮水安全健康教育口号
一、“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二、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3、 保障饮水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四、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五、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六、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7、 你我共同参与饮水安全,人人共享健康保障。
附件2:
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统计报告
单位:威远县铺子湾镇小学校
✦ 饮用水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区划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质优良、风险可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与相邻饮用水水源地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确定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予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好通航、防洪等问题的前提下,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
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的管理方式,由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应急供水。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一设区的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跨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当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具体情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
(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八)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八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从事农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林业和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护,维持稳定水体的自净功能;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减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净化、除藻曝气等措施净化水质;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面源治理和补给区水质净化。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备案。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陆路运输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路段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监测网点,建立监(检)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检)测;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应当加强监测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信息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水量等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跨界饮用水水源断面水质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上游人民政府应当上报处理结果,同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应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饮用水水源周边风险区域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人民政府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周边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的;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未按照管理规定达标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未划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综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 饮用水方案
1、好在天然,妙在弱碱,好水就喝东方缘。——作者:刘敏
2、贵在弱碱,好在东方缘。——作者:颜明亮
3、天然弱碱,自然健康。——作者:高洪涛
4、贵在弱碱,缘自东方。——作者:李桂兰
5、常饮东方缘,“碱”康一百年。——作者:王洪英
6、上善之水,缘于东方。——作者:君子难
7、天然弱碱泉,百年健康。——作者:刘书欣
8、健康生活,改善体质,就选东方缘。——作者:张宪文
9、天然弱碱生态水,健康生活好品位。——作者:吕素勇
10、开启健康新旅程——东方缘。——作者:柯贤平
11、饮水碱一点,健康加一点。——作者:-王吉彦
12、畅·享弱碱,引·领健康——东方缘。——作者:郑亚军
13、弱碱健康源东方,好水“东方缘”。——作者:张林
14、“碱”去担忧,健康享“寿”。——作者:蔡文远
15、生命之源缘系水,健康益饮东方缘。——作者:周恒道
16、生命之水,长寿之源。——作者:刘露
17、给您最纯最真的缘——东方缘。——作者:程晓慧
18、生态东方缘,天然弱碱水。——作者:吕素勇
19、东方人——喝东方缘与健康结缘。——作者:罗前云
20、东方缘,健康缘生命之源。——作者:唐士建
21、东方缘弱碱水,好水好生活。——作者:张洋
22、弱碱健康源东方,天然好水“东方缘”。——作者:张林
23、健康水东方缘,长寿水东方缘。——作者:蔡生
24、妙在天然,贵在弱碱。——作者:刘书欣
25、东方缘来大自然用的放心喝的舒心!——作者:魏春龙
26、饮水碱一点,健康加一点。——作者:邢军志
27、碱·去亚健康,饮·领新时尚。——作者:叶文兵
28、天然弱碱水,东方缘之美。——作者:吕素勇
29、颐养身心弱碱水,买的.放心喝的舒心东方缘。——作者:陈金凤
30、“缘”来生活可以更健康-。--柯贤平
31、多饮东方缘,长享幸福年。——作者:刘书欣
32、饮水思“缘”,天然弱碱更健康。——作者:吕素勇
33、生态、健康的水,缘自东方。——作者:宋建华
34、东方之水,世界好水——东方缘。——作者:余小红
35、百年长寿梦,万家东方缘。——作者:柯贤平
36、喝水就喝东方缘,钙镁锌锶样样全。——作者:肖凤姣
37、畅饮东方缘,健康更碱单。——作者:王吉彦
38、喝东方缘水,走健康之路。——作者:汤波
39、弱碱好水东方缘。——作者:姚莎
40、九州福水,缘与东方。——作者:胡效锋
41、东方之缘,养生源泉。——作者:-刘士彬
42、“碱”康东方缘,“喝”护美一天。——作者:王洪英
43、好水东方缘,健康新概念。——作者:王玉喜
44、饮领时尚,东方缘。——作者:蔡金华
45、天然弱碱,健康源泉。——作者:刘书欣
46、弱碱东方缘,喝护一百年。——作者:-刘书欣
47、喝东方缘,和健康结缘。——作者:吕素勇
48、常饮东方缘,健康一百年。——作者:刘亭亭
49、想健康喝东方缘弱碱水。——作者:宋玉梅
50、“饮”领天下,“喝”护万家。——作者:郑亚军
✦ 饮用水方案
为加强我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校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建立和健全学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机构,以便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时地处理。我校成立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
1.总指挥:分管校长
2.报告:事件发现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向区疾控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的情况和初步处理情况。
3.救治:医务室医生及有关人员
4.现场保护:总务处及教务处
5.解释工作:教务处
6.协助调查:分管校长、总务处、医务室医生及供水管理员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网络,具体措施如下:
1.立即停止饮用水的供应。
2.相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积极采取措施。
3.医务室做好第一时间抢救并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记录并通知家长。
4.学校有关部门立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区疾病控制中心。
汇报内容:
(1)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2)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3)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4)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5、总务处负责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在各部门配合下,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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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方案
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近期,我们根据县疾控中心近三年来对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结果,分析了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现状和引起水质变化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全县饮用水水质现状
我县地处秦巴山区,雨水充沛,年均降雨量达798毫米。境内有大小河流沟溪760余条,汉江在境流程47公里,水资源十分丰富。自20xx年以来,全县累计投资8000余万元先后建成单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80多处,规模较大的集镇供水工程14处。目前,城区供水日常监测由县自来水公司实验室自行监测,并定期取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县疾控中心承担着国家“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监测数据通过专用网络直接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三年来,县疾控中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对全县12个镇20处省定的农村集中式安全饮水工程点,每年分别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8月)进行调查和采样监测,共监测微生物、毒理、感官性状和一般性化学、消毒剂4个大类33个指标。连续三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全县有70%-75%的饮用水工程被检测出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超出限值,而游离氯基本为0。除此以外,其它监测指标均未超标,表明饮用水源本身水质良好。其中,PH值随不同季节有所变化,枯水期PH值多在7.2-7.5之间偏酸性,丰水期PH值多在7.8-8.2之间偏碱性。水质总硬度在70-280mg/L之间,且80%监测点小于200mg/L,没有季节变化,总硬度远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毒理指标、一般化学性指标等其它监测指标均稳定在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以内,没有自然有毒有害物质及工业污染。
二、导致水质超标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检测结果来看,全县农村饮用水水质超标项目是微生物类,导致这种现状的因素有:
1.受到微生物污染源的污染。主要污染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污染。全县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均是地表沟溪河流,从广大集雨区汇集,而当前我县农村基础设施还相对滞后,很多镇村存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现象,厨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涤用水、冲洗厕所用水等污水,随地表雨水的冲刷流入小溪、河流,特别是一些农户住宅的排水管道直接通往沟河排污。二是畜禽养殖污染。我县现有的农村饲养方式包括圈养、笼养和放牧,其中圈养和笼养设施大多是因陋就简,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建设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导致畜禽养殖废物废水直接外排。而牛羊以放牧为主,粪便多数散落在山坡草地上,这些粪便随雨水进入地表水,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2.农村饮用水处理专业化水平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普遍规模小,管理和技术基础薄弱。各集镇供水虽然建有较大水厂,有管理生产用房和净化处理设备,但现有水厂管理人员均是临时抽调人员或农村承包户,没有经过专门的上岗培训,对水厂的工艺流程了解不多,专业水平低,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的分散式供水、小规模集中式供水普遍缺乏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水质检查设备,均未经过人为加工处理,直接取用水源水。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管理机构未建立。全县仅冷水镇成立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协会,出台有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将村级供水纳入集镇供水站统一管理。其他各镇均未成立专门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未将村级供水纳入统一管理。二是管理运行经费不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费征收标准较低,征收难度大,影响了供水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三是管理人员匮乏。按照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规范要求,水厂管理需要净化设备操作员、管网维修养护员和抄表收费员等。但目前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仅靠临聘人员管理,无专职管理人员。
4.农村饮用水监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县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现状底子不清,特别是农村集雨区的污染缺少准确科学的数据。
三、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饮用水的监测和保护力度,狠抓水源地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确保让群众喝上安全水、卫生水、放心水。
1、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成立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各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全覆盖式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控网络,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形成科学
有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县卫生、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质监测中心,完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要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要落实水质监测机构、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每次常规监测结果发现明显差异数据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发现有超标数据,应及时向水利部门和当地镇政府通报,由水利部门合同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方案。
3、突出抓好水源地调查、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源地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水资源量,水质情况、可供水人口、周围农村人口总量等。对重要的水源地要有统一的规划,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特别是要在每个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设立保护区标志,严格控制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的排放。对于较大的水源地,由卫生、水利和环保部门联合组成水源地水质监测站,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技术方案。水利部门在饮水工程建设时应首先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置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和隔离带,降低人员、牲畜随意进出水源保护区内而造成水质污染风险;农业部门要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积极推广建设氧化塘、沼气池、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等污水处理设施,突出抓好以农户为基本单元的“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和改厨、改厕、改圈)建设工作;住建部门和各镇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各垃圾处置场必须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尤其是规模养殖户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废水处理回用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和利用系统,严格控制农村点面源污染源,严格禁止在水源地规划建设养殖场。
4、强化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的管理与监督。管理是农村饮用水水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水利部门是饮水工程的建设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做到建管并重,强化饮用水卫生管理,落实好集中式饮水的生产加工,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镇政府要成立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将村级供水纳入统一管理,制定管理运行办法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对供水工程的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水体的监测,努力营造优质良好的水环境;疾控中心要加大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和分析水质变化;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督促供水单位做好饮用的加工生产,尤其是消毒管理,提高饮用水水质合格率。
5、加大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水源地也就是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使其自觉地参与、支持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同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适合我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内容与范围,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打击破坏水源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使水环境保护和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 饮用水方案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农村饮用水与生活用水却赶不上发展的脚步,很多地方至今都无法用上安全洁净的自来水,我决定对我家乡所在农村的饮水安全现状做调查,并探讨如何在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下进行防护和治理,以确保我们农村引用及生活用水的洁净。此次项目调查,以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羊井底村为实践地点,进行了实地走访询问和调察。本次社会实践项目的完成,增加了我的生活阅历,提高了工作沟通的能力,开阔了眼界。
二、地理与气候背景
长治市平顺县,地处北纬35°50'--37°08',东经113°01'--113°40',长治地处黄土高原东南部,群山环绕,地形复杂,海拔较高,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其基本特征是:四季分明,冬长夏短,春略长于秋;气候温和始终雨热同季,大陆性季风强盛持久,海洋性季风的作用相对较弱。年平均降雨量为600毫升,且分布不均,旱、涝、雹、霜、冻等灾害频繁。境内各种植被种类较多,森林覆盖率达到22%,玉米、谷子,小麦、薯类等是本地的主要粮食作物。地处平顺县境内的羊井底村并不算偏僻,也是方圆不小内的大村,距长治市也仅有30分钟的车程,交通方便,饮用水及生活用水状况却较为糟糕,因为地处多山地带,地形复杂,饮用水工程建设很是困难。
在走访中我发现,这里的农作物大多是玉米,村民告诉我说,地处山坡多梯田,黄土土质松软,降雨不均且年份影响较大,水利设施短缺,灌溉很困难,只能种植一些抗旱作物。
三、饮用水的发展情况
1.翻山挑水
村里中年人回想起当年的情形,无不感叹,那时吃水困难,村附近无水源,每天早上都有青壮年们挑着扁担翻两座山去几十里外的水源地挑水,村民家中都有作为储水的水缸,挑三四趟能够灌满,然而因为人多,一缸水却不够一家人吃几天的。回忆起当图4院内收集雨水的水缸时,十几岁就得跟着父亲兄长在挑水路上来回。
2.靠天吃水
村里有两个当年公社修建的“大池”,修建年代在七八十年代,说白了就是两个大水坑,作用就是在丰水年与春夏雨水多的时候将雨水收集起来,这时候村中的井还不普遍,几乎所有人都是在“大池”中担水吃,池中水藻、蚊蝇滋生,蛤蟆、鱼类不在少数,担回家中的水呈青绿色,微腥味。这样的水,根本无从谈起水质,每当下雨,路上雨水流成河,冲刷着泥土、粪便以及农田中的农药、化肥等污物一并流入“大池”,污染的同时也造成了富营养化。当问起为何还要吃这种脏水,村民们笑着说,那时也没别的办法,澄一澄就清了,烧开了没差别,可不愿再去几十里外挑水吃。
3.井水普及
慢慢的经济发展,人们都变的没有那么拮据,家中有一口旱井变得不再那么困难,家家户户大部分都打了自己的井,从井里“拽水”吃变成了更好地选择,村民家中自建的旱井。
井水真的干净无污染么?在调查中我发现,每家每户都有“高阶”,即厕所,然而这“高阶”其实只是一个大坑,粪便等排入坑中,等到沤肥发酵后作为农家肥淘出来施在农田中,然而情况是,在每户的院中,井与“高阶”的直线距离往往只有十余米,可想井水的卫生程度显然无法合格。
4.自来水的窘境
在06年前,自来水工程曾经几度上马,却每回都被中止,原因是地形复杂,气温变化剧烈,价格过高等等,06年后,长治市普及农村自来水活动中,羊井底村终于通上了自来水,自来水通入家中水,每家一个地窖,窖中有各自的水表,自来水重于通进了每家每户中,但是因为气温太低,自来水冬天会排空水管防止冻裂,无法使用。即使这样,村民们也高高兴兴的吃上了地窖中的水表净的自来水。
然而仅仅半年后的冬天,因为地形复杂及设计布置不合理,水管中的残水未能拍净,主水管被冻裂,自来水工程因此几乎报废,经历好几次大的翻修,时至今日自来水还是时好时坏,再加上相较井水那几乎无成本的价格,真正靠着自来水吃的村民并不多,大多数村民还是混合吃着井水与自来水,而“大池”的水以基本淘汰出了村民的水缸,只有灌溉或建筑等时候才使用。
四、调查情况与分析
1、旱井情况
村中农民使用“自建压井”。这种“住户自己选址,自行建造”的压井,直接汲取浅层地下水,也就成了水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因为在水质监测方面,由于住户过于分散,使用数量巨大尚不能提供水质的实时或者定期监测。这样如果出现了局部小范围的水质污染,也不能及时上报和处理。用户长期饮用这种受低污染的水源,对健康将有一定的损害。而从目前农村的居住条件以及饮水习惯来看,尚未有合理的方案解决。
2、水质变化
对于过去的二三十年,绝大多数居民感到水质有明显变化,主要变化是口感上已经没有咸涩、悬浮物、浑浊等情况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农村的水质有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村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口感上,对于水中可能残留的农药、重金属、高温无法杀除的细菌几乎没有认识。
3、污染源过近
水源距离最近的垃圾源或者污染源过近。根据地表渗透的特点,在农村地区,水井应与垃圾源或者其他污染源的距离至少应该30米以上,这样水井才不会污染。也就是说,我们农村地区的垃圾坑和厕所,几乎大部分不符合条件。
4.废旧电池危害
用旧的电池等电子产品随着生活垃圾一起丢弃,而这些垃圾,又随着“沤粪”的结束,被撒到地里,造成新一轮的污染。几乎没有居民认识到小小的电池所能造成的巨大危害。电池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如汞、铅、镉等,随意丢弃后,大量重金属将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若果摄入量超过人体的排泄能力,会在体内积累。人体受汞慢性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神经性症状,有头痛、头晕、肢体麻木的疼痛、肌肉震颤、运动失调等,严重的可导致死亡。一粒小小的钮扣电池可污染600立方米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一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并造成永久性公害。
5.农药等其他化学品危害
除草剂与杀虫剂都是了村民非常常用常会接触到的化学品,都会严重的污染生态系统,对人体有害,通过水这一媒介进入食物链,从而影响千家万户百姓的健康。村民们潜意识里通过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来增加产量,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环境的变化。过量的使用农药化肥,极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水中藻类等微生物大量生长,覆盖水面,使水中的动植物因为缺氧而死。死亡的动植物在水中进行有氧呼吸而使水质变质变臭。如果这些池塘与居民取水的压井之间的距离不满足30米的安全距离的话,长期饮用受轻微污染的水,一定时间后,会造成机体的损伤。
五、结论与反思
调查显示,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上直接的投入很少且不够系统科学,自来水工程的窘境就是很好的佐证,并且几乎没有及时有效地水质监测报告,没有关于饮水安全的科技知识下乡普及,旱井不符合饮水安全,过量的使用化肥农药,过量的使用含磷洗衣粉,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等等。几乎所有村民都在直接饮用这种水,甚至没有简单的过滤、沉淀、消毒。这导致我国农村饮水水与生活用水安全情况不容乐观。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应该逐步建设健全科学合理的自来水供应网络,健全完善的生活垃圾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渠道,建立饮用水安全监督报告机制,改建和扩建饮用水的供应渠道。作为惠民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应该像新农村合作医疗一样,主导政府投入,农民参与,政府管理,农民受益的方针。关于农民关心的的水费问题,要审批水价,微利经营。对已投入正常使用的饮水解困工程,请水利、物价、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专业技术人员,逐工程进行测算,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保证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规范用水价格,既维护了群众利益,又让经营者有利可图。提高用水透明度,我们把供水成本、管水办法、售水程序、用水要求等内容,在乡村醒目的地方公布,将整个供水管理置于群众监督下,制止了乡村搭车乱收费、乱摊派、层层加码等问题。
但是,限制也是唯一制约农民参与农村饮水安全与环境治理项目积极性的条件却是费用问题。在我国农村,收入基本依靠农田,收入少,花费高,使农民显得并不富裕。建设这些项目的时候,如果还让老百姓掏钱、甚至掏大钱参与环境与饮水安全地保护,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建设惠民项目及工程的时候,一定要切实的减轻农民负担,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科学的农村饮用水与生活用水系统网络。
✦ 饮用水方案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改善饮用水质量,强化饮用水安全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工作部署,人大副主任**带领农资环工委,分别到县水利局、环保局、供排水公司、**乡等地对我县饮用水安全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城乡居民饮用水现状
(一)城市供水现状
我县城市居民的饮用水采用集中式供水方式,由县第二水厂负责供水。该水厂位于**水库大坝下游,设计规模为4万吨/日,于20xx年7月建成一期2万吨/日的规模,取水源为**水库中层。供水方式为重力供水,采用七十年代的常规式处理工艺,流程为**水库原水经管道输送至澄清池,澄清后送至四阀滤池过滤,最后到清水池,成为成品水。目前拥有供水用户20742户,最高时供水量为2.6万吨。汇源果汁云和公司建成投产后还需增加0.5万吨/日的规模,现有的城市供水设施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供水需求增长和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需求。
(二)农村供水现状
我县自20xx年开展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累计投入6759万元,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3处(崇头水厂、石塘水厂、紧水滩水厂),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132处,农村饮用水保证率已达95%以上。目前由县水利局委托县疾控中心对水质进行检测,基本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
**水库始建于1959年,库容1170万立方米,是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政府于20xx年制定了《云和县**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成立了云和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局。近年来,县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水库周边的村庄进行整治,实行了垃圾集中清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开展农业统防统治,切实减少了面源污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面源污染影响水源质量
县政府积极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改善水源生态环境,提高水源质量,但仍难以有效杜绝面源污染。**水库流域涉及**乡6个行政村,23个自然村,20xx人,耕地面积1000余亩,笋竹林1.4万亩。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及除草剂等残留物和农村生活污水、废弃物等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主要污染源。
(二)潜在工业污染危险
虽然我县**水源地内没有工业企业,仍存在一定的工业污染危险。在县第二水厂对面的金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粉尘和烟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饮用水的质量。同时,随着工业园区南区块的扩展,工业园区离**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距离越来越近,工业生产活动对饮用水源水质存在一定的影响。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不完善
县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仍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不完善、责任不够明确、资金不足等问题。水源保护限制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当地群众对水源保护工作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体系不完善,现有水源地监测站网的监测点位、监测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对水源地系统、客观的评价要求和有效监管要求。水源保护工作涉及乡镇、环保、农、林、水、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由水利局进行协调各部门存在一定难度。
(四)城市供水设施技术落后
水厂水质净化处理技术是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我县第二水厂采用的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处理工艺,通过添加絮凝剂和液氯进行净水消毒。主要去除浊度、细菌类微生物等污染物,难以有效去除氨氮、微量有机物等污染物,难以有效解决水源污染与水质标准提高之间的矛盾,更难以有效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同时,早期的供水管网大多使用铸铁管、镀锌管,由于使用年限长,管道锈蚀、老化现象严重,造成水质在管网中受二次污染。
(五)农村饮用水存在建后管理问题
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自20xx年开始实施,已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基本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但存在建后长效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是建后运行管理主体未明确,管理资金不足,农村自身所征收的水费不足以维持饮用水工程的运行费、维护费。二是分散式农村供水水源地分布分散,规模小,未规划为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开展例行常规水质监测工作难度大。同时,现有的法律大多数是针对集中式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适应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三是部分早期建设的工程受当时的政策、资金和技术等影响,工程建设标准不高、蓄水池安全防范和消毒设施不完善,到现在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和卫生安全标准,急需进行改造。
三、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着力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安全饮水工作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问题日益关注。一要科学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县饮用水安全管理提供依据。二要积极探索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为饮用水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三要将保障饮用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资金,研究建立**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启动**水源地保护生态移民工程;加快建立水源、水厂和管网的水质预警系统;要加大**水源涵养林保护与建设,不断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饮用水源保护意识饮用水源保护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全民形成共识,增强保护意识。要通过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利用各种舆论宣传手段,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营造保护饮用水源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要加强水源地保护的舆论引导及警示教育,不断增强饮用水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和监督意识。要把保护饮用水源的认识提高到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保护饮用水源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民的义务,并积极参与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共同爱护我们的生命之源。
(三)控制源头,加大水源保护工作力度
饮用水安全是老百姓的基本“生命线”,必须加大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一要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提高工业企业准入门槛,防止新污染源产生;对现有的污染源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严格监管、达标排放,避免工业粉尘和烟尘污染饮用水源。二要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水源地环保基础设施,加大农村畜禽粪便和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力度,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推广先进技术应用,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减少面源污染。三要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大力推进云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工业园区废水和县城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水平,减少对水体的影响,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四要加强水源地保护执法检查。提高日常监察、巡查频次,准确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及时排除污染隐患,有效杜绝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与水资源环境的各类活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四)扩容提质,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要认真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调查评价和未来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分析,编制和完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积极引进处理效果稳定的先进净水技术和饮用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力度,消除管网水二次污染隐患,提高供水水质。要加大资金投入,科学安排、精心施工,加快推进**水厂扩容和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供水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
(五)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后管理
实现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期效益,保证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是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后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二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三要在巩固已建工程成果基础上,加快技术改造,提高饮用水质量;同时要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设立水源保护地公示,并设专人巡查制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 饮用水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证校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工协作的原则高效处置,及时处置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校园内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组织机构
1.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2.救援救护小组
组长:xx
成员:徐xx
3.善后处理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4.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四、应急处置
1、水管员每日巡视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视检查水质时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如有异味、有颜色等),应立即报告后勤集团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查看。如果属实,立即报告后勤集团总经理,启动应急方案。
2.集团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经请示上级同意,依法立即、如实向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3.突发性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并封锁现场,切断污染水源,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集团办公室立即通知校区各单位,停止使用饮用水并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
4.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了解污染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严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进行实施,直至恢复正常供应饮用水。
7.立即组织做好校区各单位思想稳定工作,保持校区良好秩序。
8.组织召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布置任务,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护和善后工作的处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办负责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接待媒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家属,处理善后工作。
✦ 饮用水方案
1、酒品茅台,水饮西海!
2、一品知非凡——西海山泉。
3、生命之源,西海山泉。
4、上善若水,健康源泉。
5、品高,境远,水悠然!
6、西海养生堂,好水喝健康。
7、庐山西海美如画,天然山泉甲天下。
8、好在天然,贵在品质。
9、至真至纯,天下好水。
10、庐山西海山泉水,桃花水母共蹁跹。
11、好在天然,贵在品味——西海山泉。
12、最佳水质,醉美享受!
13、游诗画庐山,品西海山泉。
14、居禅山,饮圣水,还是西海山泉水。
15、居禅山,品圣水——庐山西海山泉水。
16、风光无限,健康有源!
17、(庐山西海)天地之恋,健康之源。
18、庐山西海,饮誉世界
19、祥山圣水,庐山西海。
20、庐山西海,禅山圣水!
21、庐山西海,好水自然爱!
22、你和我的.健康源泉——庐山西海山泉。
23、庐山不只风景美,还有西海山泉水。
24、庐山西海好山泉,贵在天然又甘甜。
25、水天然,品非凡。
26、禅宗圣地,养生圣水。
27、千年诗画庐山,一品西海山泉。
28、山·经典,水·非凡——西海山泉。
29、美不过庐山风景,甜不过西海山泉。
30、游美丽庐山,品西海山泉。
31、庐山西海美如画,天然山泉润万家。
32、与水母共生,与健康同在!
33、庐山西海,健行者的梦想!
34、品·自然,心·悠然。
35、好山好水,自然健康!
36、山不凡,水非凡——庐山西海山泉。
37、水质出众,水自出众。
38、泉天然,水甘甜。
39、庐山风光美如画,西海山泉润天下。
40、庐山西海山泉水,常喝一生健康美!
41、湖美如画,水养天下。
42、天然过滤,自然无虑。
43、泉天然,水经典,品非凡。
44、山美如画,泉润天下。
45、名山秀湖,世界好水。
46、一次品味,永久回味——西海山泉。
47、汲庐山灵气,酿健康生活!
48、饮领时尚,喝护健康。
49、桃花水母之源,健康养生之泉!
50、山湖泉天然,匡庐水非凡。
51、畅游天下山,尽饮西海水。
52、常喝西海山泉水,健康生活永相随。
53、好山好水好健康。
54、品味庐山西海,享受健康未来!
55、庐山西海,山美水醉人。
56、庐山西海泉,生命健康源!
57、看遍千山独喜奇秀庐山,饮遍万水最爱西海山泉!
58、庐山西海,看美景,喝好水!
59、一湖秀水,十分享寿。
60、庐山西海山泉水,桃花水母生命源。
61、匡庐奇秀甲天下,西海山泉润万家!
62、独恋庐山美,一品西海水。
63、品味天然,健康伙伴!
64、庐山西海水常饮,健康幸福伴你行!
65、庐山西海,山美水更美。
66、泉·天然,水·健康。
67、好山出好水,西海山泉美。
68、山·经典,水·非凡。
69、山泉水,我选庐山西海!
70、好美庐山西海,好水饮领未来!
71、天然好景看庐山,自然好水喝西海!
72、来自水中熊猫养生之处的水。
73、“饮”领时代,“喝”护未来。
74、来自庐山西海,饮领健康未来!
75、西海水常饮,健康你最赢!
76、海不凡,水非凡!
77、乐游天下山,畅饮西海水。
78、梦寻天下好水,独恋庐山西海!
79、庐山西海水,桃花水母醉。
80、西海山泉水,养生健康水。
81、圣山圣水,庐山西海。
82、美丽庐山,天然西海。
83、山不凡,海不凡,庐山西海水非凡!
84、山风是岚、白水为泉,渴了我就喝庐山西海山泉水。
85、湖光山色水醉人!
86、山美水美健康最美。
87、庐山好美,西海好水。
88、此水只应西海有!
89、西海山泉水,喝出健康美。
90、生态西海美,健康山泉水。
91、西海山泉水,自然好品位。
92、山经典,水天然,品不凡。
93、山清,水秀,丝丝甘甜润心田!
94、渴·望相伴,喝·护健康。
95、观庐山美景,喝西海好水!
96、泉·经典,水·非凡,人共享。
97、庐山西海名天下,天然山泉润万家。
98、水品庐山西海,饮领健康未来。
99、饮西海山泉,与健康结缘!
100、恋一座山,爱一瓶水。
✦ 饮用水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2、学校生活饮用水检查范围:
当发现有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发现的当事人应立即向黄校长报告。黄校长为水污染事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果黄校长因事不在校时,则按领导小组人员顺序依次报告。
(1)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件时,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关闭供水系统。
(2)第一负责人立即召集应急小组会议,进行安排布置。
(3)协助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
(4)设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对供水系统进行监控,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该系统。
(5)立即联系镇卫生中心进行水质检测,积极查找污染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作好消毒药品和其它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6)发出紧急通知,告知师生有关注意事项,出现身体异常情况者尽快与卫生所联系,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7)与相关医疗部门联络,安排医务人员或120等到现场防备和处置紧急情况。
(8)派人负责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协调安排送水车,为学校送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作好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10)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决后,分析总结事发原因及今后预防措施,并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培训,将分析总结报告报送卫生和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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