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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畜禽养殖应急预案(集锦19篇)_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畜禽养殖应急预案(集锦19篇)。

「1」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畜禽养殖集中代养协议模板推荐

畜禽养殖集中代养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为了有利于养 (猪、牛、羊、鸡、鸭、鹅)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通过集中代养方式,推行规模化养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甲方愿意将得到的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元,投入给乙方统一购畜,集中代养,代养期为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代养期间,由乙方统一饲养,统一配送饲料、统一饲养技术、统一疫病防控,统一销售,养殖风险和市场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每年的养殖利润中分红 元给甲方,连续分红 年。代养期满后,可续签代养合同由乙方继续代养。协议终止后,本金以实物形式返还给贫困户自行组织生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逾期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协议时间: 年月日

「2」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一、育肥牛饲养管理一般原则

1、饲料配方应根据牛的育肥阶段、体重和地点饲料情况来制定。

2、肉牛按体重大小、强弱等分群饲养,喂料量按要求定量给予。

3、饲料加工人员要认真负责,按要求肉牛的各类饲料,特别是添加剂等必须充分搅拌、混匀后才能喂牛。

4、自由采食情况下,24小时食槽有饲料;自由饮水,24小时水槽有水。如定顿饲喂肉牛时,要制定饲喂计划,按时饲喂,杜绝忽早忽晚。

5、一次添饲料不能太多,饲料中不能混有铁丝、铁钉等异物,不能用霉烂变质的饲料喂牛。牛下槽后及时清扫饲槽,防止草料残渣在槽内发霉变质,注意饮水卫生,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水。

6、保持牛舍清洁卫生、干燥、安静。搞好环境困生,减少蚊蝇干扰牛,影响育肥牛增重。

7、露天育肥牛场(每个围栏养牛100头以上)2~3个月清除牛粪一次;有牛棚牛舍围栏育肥牛场(每个围栏养牛10~20头)一天清除牛粪两次。雨天时,做好运动场排水工作。

8、饲养员喂料、消毒、清粪等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动作要轻,保持环境的安静。

9、肉牛夏季要防暑,冬季防冻保温。减少应激。

10、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定期做好疫苗注射、防疫保健工作。

11、饲养员对牛随时看采食、看饮水、看粪尿、看反刍、看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12、每天上、下午定时给牛体刷拭一次,以促进血液循环,增进食欲。

13、牛舍及设备常检修。缰绳、围栏等易损品,要经常检修、更换。

14、饲养员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度,基本工资每日每人10元;奖励工资以育肥牛每日增重量计算。奖励工资的内容还可以增加饲料消耗量(饲料报酬)、劳动纪律、兽药费用(每头牛)、出勤率等等,每一项都细化为可衡量的等级,让饲养员体会到奖励制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努力越多,奖励越高。

二、新购买架子牛的饲养管理

1、新购入架子牛进场后应隔离饲养15天以上。防止随牛引入疫病。

2、饮水。由于运输途中饮水困难,架子牛往往会发生严重缺水,因此架子牛进入围栏后要掌握好饮水。第一次饮水量以10~15千克为宜,可加入工盐(每头100克);第二次饮水在第一次饮水后的3~4小时,饮水时,水中可加些麸皮。

3、粗饲料饲喂方法。首先饲喂优质青干草、秸秆、青贮饲料,第一次喂量应限制,每头4~5千克;第二、三天以后可以逐渐增加喂量,每头每天8~10千克;第五、六天以后可以自由采食。

4、饲喂精饲料方法。架子牛进场以后4~5天可以饲喂混合精饲料,混合精饲料的量由少到多,逐渐添加,10天后可喂给正常供给量。

5、分群饲养。按大小强弱分群饲养,每群牛数量以10~15头较好;傍晚时分群容易成功;分群的当天应有专人值班观察,发现格斗,应及时处理。牛围栏要干燥,分群前围栏内铺垫草。每头牛占围栏面积4~5m2。

6、驱虫。体外寄生虫可使牛采食量减少,抑制增重,育肥期增长。体内寄生虫会吸收肠道食糜中的营养物质,影响育肥牛的生长和育肥效果。一般可选用阿维菌素,一次用药同时驱杀体内外多种寄生虫。驱虫可从牛入场的第5~6天进行,驱虫3日后,每头牛口服“健胃散”350~400克健胃。驱虫可每隔2~3个月进行一次。如购牛是秋天,还应注射倍硫磷,以防治牛皮蝇。

三、养牛场的饲养管理方法

(一)、管理

1.季节:肉牛肥育以秋季最好,其次为春、冬季节。夏季气温如超过30℃,肉牛自身代谢快,饲料报酬低,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去势:近些年研究表明,2岁前采取公牛肥育,则生长速度快,瘦肉率高,饲料报酬高,2岁以上的公牛,宜去势后肥育,否则不便管理,会使刚B有膻味,影响胴体品质。

3.驱虫:育肥前要驱虫(包括体内和体外寄生虫),并严格清扫和消毒房舍。常用驱虫药有丙硫咪唑、敌百虫、螨净。

4.运动:要尽量减少其活动,以减少营养物质的消耗,提高肥育效果。采取的方法是,每次喂完后,每头牛单木桩拴系或圈于休息栏内,为减少其活动范围,缰绳的长度以牛能卧下为好。

5.刷拭:刷拭可增加牛体血液循环,提高牛的采食量。刷拭必须坚持每日1—2次。

(二)、饲养技术

1.饲料搭配与混合:在育肥牛的饲喂中可以把精料、粗料、糟渣料、青贮饲料、干草饲料分开饲喂;也可以混合拌匀后饲喂,将育肥牛日粮组成的各种饲料,按比例(称量准确)全部混合,掺匀后投喂。所谓混合均匀,在有机械混合时,至少开动机器3分钟;在手工操作时,至少应搅拌3次(把所有饲料搅拌3次),以看不到饲料堆里有各种饲料层次为准。这样的饲料,牛不会挑食,而且先上槽牛和后上槽牛采食到的饲料比例基本都一样,提高了育肥牛生长发育的整齐度:

2.干拌料和湿拌料:在饲喂育肥牛时,可以采用干拌料,也可以采用湿拌料。理想的育肥牛饲料应常年饲喂全株青贮玉米或糟渣饲料。因此,在喂牛前将蛋白饲料(棉籽饼、胡麻饼、葵花籽饼)、能量饲料(玉米粉、大麦粉)、青贮饲料、糟渣饲料、矿物质添加剂及其他饲料按比例称量放在一起来回翻倒3次,此时各种饲料的混合物(含水量在40%一50%,属半干半湿状),喂牛最好。育肥牛不宜采食干粉状饲料,因为它一边采食,一边呼吸,极容易把粉状料吹起,也影响牛本身的呼吸。育肥牛在采食半干半湿混合料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混合料发酵产热,发酵产热后饲料的适口性大大下降,影响了牛的采食量。因此,应采取多次拌料,每一次拌料量少一些,以能满足牛4—6小时的采食量为限,用完再拌;将拌匀的混合料摊放在阴凉处,10厘米厚为好。

3.饲喂次数:育肥牛的饲喂次数在我国目前大多数是日喂2次或3次,少数实行自由采食。自由采食能满足牛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因此长得快,牛的屠宰率高,出肉多,育肥牛能在较短时间内出栏,而采用限制饲养时,牛不能根据自身要求采食饲料。因此,限制了牛的生长发育速度。自由采食组的平均日增重较限制采食组高296克,从牛体重的标准差可以看出,自由采食牛的整齐度较限制采食牛好。自由采食组牛的屠宰串较限制采食组的牛高7.71%,净肉率高7.59%,差异非常显著。因此自由采食饲喂育肥牛可多生产牛肉13.9千克,按我国年屠宰2000万头的10%计算,仅饲喂方式一项可多增产牛肉27800吨。采用自由采食法饲喂肉牛,其针扒(臀肉)、大米龙、腰肉的重量均大于限制采食组。

4.投料方式:将按比例配好的饲粮堆放在牛食槽边,采用少添勤喂,使牛总有不足之感,争食而不厌食或挑剔。但少添勤喂时要注意牛的采食习惯,一般的规律是早上采食量大,因此早上第一次添料要多一些,太少了容易引起牛争料而顶撞斗架;晚上饲养人员休息前,最后一次添料量要多一些,因为牛在夜间也采食。

5.饲料更换:很少牛场能有均匀性的饲料,从育肥牛进栏到出栏都用相同的饲料;另一方面,随着牛体重的增加,各种饲料的比例也会有调整,因此在育肥牛的饲养过程中,饲料的变更是常常会发生的。但饲料的更换应采取逐渐更换的办法,决不可骤然变更,打乱牛的原有采食习惯,应该有3—5天的过渡期,逐渐让牛适应新更换的饲料。在饲料更换期间,要求饲养管理人员勤观察,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更换饲料给养牛者带来损失。

6.饮水:育肥牛体内水的来源有代谢水、饲料含水及饮水三个来源。水是廉价的.资源,伹常常被人们忽视而影响育肥牛的生长发育。如何满足育肥牛饮水需要,采用自由饮水法最为适宜。在每个牛栏内装有能让牛随意饮到水的装置,此饮水设备的位置最好设在距牛栏粪尿沟的一侧或上方,当流出的水或供水系统流出的水很快进入粪尿沟,不会弄湿牛栏。冬季北方天冷,自由饮水有一定困难,只能定时饮水,但每天至少3次。冬季饮水的温度,据研究资料,冬季牛饮温水(15℃)、饮冰水、吃雪三种情况下,育肥牛的增重速度未发现有差异。因此冬季育肥牛饮用凉水即可,不必加温。

7.放牧育肥:在牧区因地制宜,依靠廉价的草原资源,采用一面放牧,同时补料的办法育肥,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时间选择:放牧育肥的时间应选择在每年的7—10月,此时牧区牧草茂盛,尤其要抓好牧草结籽期的育肥。放牧方式:早出牧,午间在牧场休息,晚上到有食槽处补料,每天的放牧距离不要超过4-5千米。采用放牧场补料:在放牧场临时建牛食槽,将混合精料就地补饲,节省牛来回奔走而消耗体能,补料时,1头一个槽,避免抢料格斗;补料量根据体重大小而异,按干物质计,每100千克体重补料量为体重的1%一1.5%;补料时要充分饮水。及时出栏:在气温下降到7℃左右时,应出售或屠宰。

(三)、秋季肉牛快速育肥法

秋季饲草饲料充足,气温适宜,是肉牛育肥的大好时机,利用这个季节到市场上购买淘汰的老、弱、残牛,进行短期育肥后出售,是农家致富的好门路,一头育肥瘦牛可增收2500—3000元。其技术措施是:

一、休息。买回来后准备育肥的牛要让其充分休息,不再使役。

二、驱虫。内服敌百虫,每公斤按0·05克药量内服,每天一次,连用2天。

三、健胃。香附75克、陈皮50克、莱菔子75克、枳壳75克、茯苓5克、山楂100克、神曲100克、麦芽100克、槟榔50克、青皮50克、乌药50克、甘草50克,水煎一次服,每头牛每天1剂,连用2天,可增强牛的食欲。

四、饲料配方。前期30天,青草45%,优质干草15%,玉米面、高梁面、红薯20%,豆饼15%,麦麸5%,加适量食盐;后期30天,青草25%,优质干草10%,玉米面、高粱面、红薯35%,豆饼25%,麦麸5%,并喂适量食盐。

「3」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5.1通讯及信息保障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畅通通讯网络,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和举报投诉渠道,确保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发生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期间,市商务局应急处置小组与事发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保持热线联系,保证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及时传递、既时掌握、准确报送。

5.2人员技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值班值宿,领导在岗带班,有专人值班,全员备勤。要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人员应急处置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5.3物资、设备及经费保证

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产品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事件)发生时,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要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配置,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用于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4宣传培训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经营者、执法监管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肉品安全知识,增强肉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科学处置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提供支撑。

「4」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5」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7」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2.1组织机构设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商务局立即成立并启动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在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应急处置作用。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管处、畜禽屠宰稽查大队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禽屠宰监管处。

2.2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区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3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屠宰环节重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推动督促和指导相关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快速反应,准确掌握情况,高效有序处置。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能

根据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小组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所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

2.4.1事故(事件)调查组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故(事件)影响,尽快查明事故(事件)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4.2事故(事件)处置组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罚;监督、指导事故(事件)发生地定点屠宰企业对检出的病害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下架、封存有关肉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新闻宣传组

负责组织事故(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4专家组

应急处置小组在需要处理有关本单位无力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邀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深层次分析评估,为事故(事件)处置提供支持和帮助。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监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媒体监督、群众举报、公众反映、日常执法等各种形式监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已确认的不安全肉品;对监测信息进行深层分析,对可能引发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肉品或事件,提出行业预警信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等措施预防发生较高肉品安全风险事故(事件),控制或降低屠宰环节肉品安全的风险和危害程度。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肉品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肉品安全形势,对肉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

(1)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肉品质量监测;

(2)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的事故(事件)报告;

(3)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事故(事件)报告;

(4)卫生部门风险预警信息;

(5)相关监管部门情况通报;

(6)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7)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3.2事故(事件)报告

建立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的报告和通报,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报告要求

1、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地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应急响应期间,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2.2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事故(事件)原因等内容。

3.2.3事故(事件)评估

在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下,配合同级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肉品安全事故评估。

「8」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是企业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出来,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2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企业所有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3 职责

安全部门组织,每年一次组织全企业员工学习触电急救方法,要求能够较熟练地掌握,并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准确采取应急措施。

4 应急预案

4.1 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脱离电源方法如下:

4.1.1高压触电脱离方法: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使触电者带电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等方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触电者未脱离高压电源前,现场救护人员不得直接用手触及伤员。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保证自己免受电击。

4.1.2低压触电脱离方法:低压设备触电,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绝缘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为使触电者脱离导电体,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4.1.3杆塔触电脱离方法:高、低压杆塔上作业发生触电,应迅速切断线路电源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对低压带电线路,由救护人员立即登杆至能确保自己安全的位置,系好自己的安全带后,用带绝缘柄钢丝钳、干燥的绝缘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解脱电源后,可能会造成高处坠落而再次伤害的,要迅速采取地面拉网、垫软物等预防措施。

4.1.4落地带电导线触电脱离方法: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的带电高压导线,在未明确线路是否有电,救护人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如穿好绝缘靴、带好绝缘手套)后,才能用绝缘棒拨离带电导线。救护人员应疏散现场人员在以导线落地点为圆心8米为半径的范围以外,以防跨步电压伤人。 4.2 发现者应即时向单位领导和辅助车间汇报,明确事故地点、时间、受伤程度和人数;辅助车间应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停电范围,下达停电指令。

4.3 根据其受伤程度,决定采取合适的救治方法,同时用电话等快捷方式向当地的120抢救中心求救,并派人等侯在交叉路口处,指引救护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现场人员应及时组织现场抢救。

4.3.1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仰面平躺,严密观察,暂时不要使其站立或走动。

4.3.2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平躺,且确保气道畅通,并用5秒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断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3.3触电后又摔伤的伤员,应就地仰面平躺,保持脊柱在伸直状态,不得弯曲;如需搬运,应用硬模板保持仰面平躺,使伤员身体处于平直状态,避免脊椎受伤。 4.4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4.4.1 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 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听——用耳贴近用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4.4.2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搏动,则可判定为呼吸、心跳停止。

4.4.3触电伤员的呼吸和心跳均已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中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进行抢救。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4.4.3.1通畅气道:触电伤员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应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并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颏法。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伤员头下。头部抬高前倾,会加重气道的阻塞,且使胸外按压时心脏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

4.4.3.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头上的手指,捏住伤员的鼻翼,在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秒—5秒。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进行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觜唇紧闭,防止漏气。

4.4.3.3胸外按压:正确的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确定正确按压位置的步骤如下: 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 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抬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的按压位置。

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正确的按压姿势如下:

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站立或跪在伤员一侧肩旁,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

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3cm——5cm(儿童和瘦弱者酌减);

按压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时救护人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

按压必须有效,其标志是按压过程中可以触及到颈动脉搏动。

操作频率如下:

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

4.5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4.5.1按压吹气1分钟后(相当于单人抢救时做了4个15:2压吹循环),应用看、听、试方法在5秒——7秒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的再判定。

4.5.2 若判定颈动脉已有搏动但无呼吸,则暂停胸外按压,而再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接着每5秒时间吹气1次(即每分钟12次)。如脉搏和呼吸均未恢复,则继续坚持心肺复苏法抢救。

4.6抢救过程中伤员的移动与转院

4.6.1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实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

4.6.2移动伤员或将伤员送往医院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心肺复苏法抢救。

4.6.3应创造条件,用塑料袋装入砸碎了的冰屑做成帽状包绕在伤员头部,露出眼睛,使脑部温度降低,争取心脑完全复苏。

4.7伤员好转后的处理

4.7.1 如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可暂停心肺复苏法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复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骤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

4.7.2 初期恢复后,伤员可能神志不清或精神恍惚、躁动,应设法使伤员安静。

4.8 预防措施

4.8.1 组织定期学习《电业安全规程》,加强用电安全意识;

4.8.2 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防止设备老化造成的误触电事故;

4.8.3 加强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防止因工器具不合格造成的误触电事故。

烫伤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由于烫伤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件,避免和减轻因烫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天添天然调味料有限公司烫伤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 内容

2.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1应急救援指挥部

「9」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我局根据职能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我局履职尽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148个,禁养面积870.5平方公里。投入奖补资金1.9亿元,关闭禁养区所有养殖场户758家,治理限适养区养殖场户1242家。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市减少粪污排放量69.89万吨,占粪污产生总量14.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3.7%,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机构改革之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已划归生态环境部门,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粪污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建成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厂5个,年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肥能力19.4万吨;实现粪肥还田利用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约占养殖场总数的78%,配套土地消纳面积24.7万亩;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7.5%,三县两区全部获得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共计成功申报中央资金1.85亿元,形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格局。

二、开展的工作

(一)积极安排部署。以市政府或我局名义出台了一系列方案、规划、文件和考核办法等,积极安排部署并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学习指导。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取经、到省厅参加培训、与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增强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所学知识用于日常工作指导当中,先后探索出了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技术、污水净化回用技术、粪肥还田利用技术等,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治理引导与集中整治。一是狠抓治理引导工作。积极鼓励养殖业主走种养结合的路子,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以用促治。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区”划定工作。2017年,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重新调整和完善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方案,合理规划养殖区域。三是集中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多方力量、多部门协调联动,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开展关闭搬迁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禁养区内758家养殖场户已全面完成关停搬迁任务。四是加快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整治。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设施运行不正常、养殖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情况的养殖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一场一策”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安排网格监管人员督促整改,定期上报整改进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18年12月20日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五是加强巡查监督。全面落实了网格化常态监管制度,安排网格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排、漏排、直排养殖废弃物和违规新建、关停复养、擅自拆除、闲置粪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积极配合移交环保部门严肃查处。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少数养殖户重养殖轻治理的意识根深蒂固,粪污治理设施简陋,或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或为了节约成本不有效运行治污设施,或粪污治理设施损坏后久拖不修,导致粪污泄漏现象偶有发生。

(二)养殖场臭味问题难以根除。由于历史原因及地理条件限制,部分养殖场距离附近村民住处较近,养殖臭味影响到部分村民,导致近几年12345投诉不断。而目前没有有效且成熟的臭味治理方法,臭味问题或多或少都存在。

(三)种养配套不足。由于养殖用地原因,养殖场往往建在荒凉偏僻的山坡或山上,导致种养脱节种养不匹配,不能有效消纳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处理利用成本高,综合利用难。

(四)畜禽养殖治污投入不足。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成本高、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缺乏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养殖场实力有限投入不足。

四、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农业农村部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职责,再安排、再落实、再督促。督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督察工作,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综合利用,绿色发展。重点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处理+管网输送+绿色种植”的绿色发展模式,指导养殖业主采取“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配套沼气池、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和“一结合”(种养结合)技术和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就近还田资源化利用。

「10」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为推进我县畜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县政协常委工作计划安排,县政协经济与人资环委组织政协委员和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海纳公司、****公司等,采取实地走访、交流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的方式,对县内八镇一乡的**合作养殖场养殖现状进行了调研。在实地走访调研后经调研小组协商讨论,形成如下调研意见、建议。

****公司于3月23日签约落户**,公司计划投资4.8亿元,通过“公司+家庭农场”的“411”合作经营模式,发展家庭农场400户,年上市肉猪40万头,产值8亿元,可增加农民收入8000万元,同时解决农村富裕劳动力3000人参与就业。目前,该公司完成投资2.44亿元(占投资计划的50.8%),**合作养殖场投入1.19亿元,建设标准化家庭农场138户(折合标准场218个,占总任务数的54.5%),**公司建设的松烟种猪场已竣工投产,满负荷生产可年产仔猪25万头。位于白泥工业园区的总部及饲料厂项目计划于月竣工。

从产业经济收入和产业带动方面来看,截止年5月,****公司上市结算肉猪62391头合计76户,养殖户获利1459.31万元,户均获利19.2万元,单头获利234元。发展村级集体养殖小区14栋,年上市肉猪1.6万头的规模,其中已上市结算村级集体经济4户,获利168.33万元。****公司落户**后有效带动了全县的肉猪养殖,提升了养殖规模化、高效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了养殖户的养殖技术,促进全县生猪产业裂变式发展,有效助推了精准扶贫。同时在猪场、总部和家庭农场建设方面带动当地建筑、运输及劳务外包等相关产业发展,通过肉猪养殖、装卸及物料运输等就业岗位达余个。

调研组从运营情况和产业收入、带动来看,我县引进**公司发展生猪养殖业是一个正确且务实的决策。按正常的养殖出栏获利来计算,养殖户在三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产生效益。同时,在调研中也发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足而产生的环境污染是目前产业能否顺利发展的隐患。**合作养殖场粪污处理大部分是“固液分离猪沼+”的模式,提取的'干粪可作为有机肥料用于种植业,深受种殖户欢迎。而尿液通过三级沉淀厌氧发酵后还田还土,从技术层面来讲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种养结合没有配套,部分地域土层较薄和运输成本等原因,导致发酵后的沼液没有足够的土地消纳。政府部门扶持政策的兑现和**公司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存在的问题。

县环保局自至今,共查处**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8起,涉及向环境直排,利用渗井、渗坑排污。其中立案查处7起、要求整改1起;处罚金额35万元,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人。在环境保护执法的高压下,调研组在实地走访、座谈中仍然发现如下问题:

1、在龙溪镇、龙家镇、关兴镇、大乌江镇的**合作养殖场实地走访中,依然能发现有偷排、乱排行为,其他乡镇的**合作养殖场基本都缺少养殖废水消纳、综合利用的有效方式和计划。甚至在养殖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在其运转的养殖场仍然存在因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的污水外流的现象。**养殖场使用风扇排气时臭味也很重,周边群众颇有诟病。

2、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废气不规范排放使养殖户与周边群众产生矛盾,在有些地域表现得十分突出。在2018年1-6月县环保局接到的环境投诉中,畜禽养殖方面投诉占50%.在调研过程中已发现有部分群众因养殖场偷排、乱排养殖废水污染水源和灌溉用水组织上访,群体性事件初现端倪。

3、由于我县具有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特征,地下水及溶洞发达,渗井、渗坑地形普遍且土层偏薄,造成有养殖废水消纳不足而产生环境污染。

4、在与乡镇、村干部及服务部门的座谈中,存在对所在地养殖场废水消纳的成本、消纳的方式、消纳的地域及消纳的数量和轮换时间等具体操作方面无从得知的现象。使产业发展中本应是低成本的扶持和疏导转变为高成本的管理与善后,造成养殖户、群众、**公司三方都不满意,环保承压、政府受责。

5、村集体建设的**养殖场中个别养殖场建设质量堪忧。在龙家镇平桃村村级集体所建的**合作养殖场走访中,发现刚建完的养殖大棚就出现地基下沉、墙面开裂、顶板剥落的现象,且无具体监管行政部门过问。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至少三处以上因养殖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污染了河道和山塘。

一是按照余府办发112号文件要求,对养殖户进行圈舍、化粪池、安装高压线、购买抽渣车等补助。截止目前为止,第一批24处63个**合作养殖场已兑付省级畜牧业发展金500万元,下差222万余元没有兑付,养殖户意见较大、反响强烈;第二批建设完毕的**合作养殖场一直未启动验收和补助相关资金。承诺的贴息贷款的贴息部分养殖户反映也一直未予兑现。

二是在调研中养殖户反响较好的金融部门是县农商行和**中银富登银行,对个别银行在贷款后半年就开始还本付息的做法十分反感,对在养殖场没有产生效益的情况下就要求开始还本付息的做法不理解。目前第一、二批已建设完毕的养殖场为避免养殖废水污染,正在建设舍外发酵床,部分养殖户在未有收益的情况下再建舍外发酵床,资金缺口较大。

三是个别村级集体用扶贫资金所建的合作养殖场,因各种原因,建成一年后仍然空置、没有运营。

一是**公司松烟种猪场目前暂不能满足我县养殖场对种猪的需求量,反映提供的仔猪来源远、质量不高,因运输路程较远使得仔猪易造成死亡,影响养殖户的经济收益。

二是饲料配送在松烟镇,江内几个乡镇的养殖户往返路程较远,运费提高,增加养殖成本。

1、政府应尽快解决已验收合格养殖场的补助资金兑现,同时尽快启动第二批已建好的养殖场的验收工作,把政策兑现落在实处。

2、继续保持环保的高压态势,各乡镇服务部门要督促合作养殖场建立健全粪污台账登记和消纳制度,尤其需要加强对养殖户的扶持和疏导工作。即:对于养殖废水处理要按规定补助,不能因为难于统计而不兑现。对养殖户从原来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向工业化、集约化生产模式的转变期间要有引导,对于产业成长期间要有帮扶,不能听之任之,出现问题后依法办之了事。

3、政府应加快**合作养殖场的选址进度,应尽快落实松烟觉林种猪场和龙家光明扩繁场的用地。应积极支持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对于无消纳具体地域或不具备消纳能力的养殖场,必须要求建舍外发酵床。

4、加强政府引导,积极招商引资,建设有机肥厂化害为利,实现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将我县所产生的病死畜禽集中统一处置、实现无害化处理,避免出现污染地下水的情况发生(按**养殖年出栏40万头计算,**养殖每年死畜将达3万头左右)。

5、**公司须加快种猪场建设和配套设施跟进,在江南、江北要各设一个饲料分发场,降低养殖场的养殖成本,增加养殖户的养殖收入。对合作养殖户在除尘、防臭方面进行技术培训和传授解决办法。

6、对于新建养殖场要在质量上严监管、建设中控制成本,对于选址要有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在政府服务部门中要形成走进企业、理解企业、帮扶企业的新动向,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从而助推产业发展,达到“既有金山银山,又有绿水青山”的双赢格局。

注:“411”合作经营模式:仔猪、饲料、药物和技术服务四方面均由公司垫资,一定保价回收生猪,一定保障农户合理利润。

「11」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自查报告两篇(推荐)

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县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xx年县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xx村、xx村、xx村为xx水库水源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xxx省级自然保护区、xxx足球旧址公园。

3.居民密集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学校、医疗、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4.距离省道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点)。

二、整治内容和标准办法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治的内容和标准办法如下:

(一)分类实施

1.禁养区整治标准:

关闭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并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清理。

2.限养区整治标准:对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实行监管整治。具体标准为:

(1)原则上适用于自养自用,不能扩大养殖规模;

(2)不能扩建、新建;

(3)对原有养殖场(点)按适养区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适养区整治标准:

(1)生猪存栏量50头(含50头)以上的养殖场按“516”(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氧化池)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粪水还田、还林、还果,全面实行干清粪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进行养殖,同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畜牧许可证书后方可养殖。

(2)生猪存栏数50头以下的散养户应严格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不能有排污口。对不按规定要求整改而强行养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关闭。

(二)实行综合经济补助

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禁养区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点),按期完成存栏畜禽出售、转移后,自行搬迁、关闭并去功能化或拆除栏舍的养殖户,同时承诺在规定范围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按审核数据为准的存栏种类、数量、栏舍面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1.种公猪、能繁母猪在7月31日前按200元/头给予补助、8月31日前按150元/头给予补助、9月30日前按100元/头给予补助。

2.砖混结构(铁皮瓦或泥瓦)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10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50元/㎡给予综合补助,如不彻底拆除清理,由各镇牵头另行组织人员专门清理,费用从中扣除。

3.简易(石棉瓦或绒毛毡)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并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6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30元/㎡给予综合补助;利用闲置老屋饲养畜禽或者人畜混居的,不拆房屋只拆除养殖设施,9月30日前完成按20元/㎡给予自行拆除补助。

4.9月30日后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不给予补助。鸡、牛、羊养殖场圈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种畜禽不予补助。核实的种类、数量、栏舍面积及补助金额要进行公示。

5.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保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至9月)

1.送达《告知书》,填写《文书送达回证》。由各村(居)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送达《告知书》,并告知有关事项和要求。

2.确认搬迁、关闭对象。各村(居)对禁养区内拟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与畜禽养殖户签订《协议书》。

3.自行搬迁关闭,实行经济补助。畜禽养殖户根据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尽快自行搬迁、关闭并自行拆除栏舍和彻底清理场地,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综合补助款。搬迁畜禽养殖场(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不得在其他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4.依法关闭。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关闭、拆除栏舍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点)依法进行关闭,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拆除。依法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

对禁养区内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点)未签订协议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关闭并拆除栏舍等功能设施。同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对已搬迁、关闭的,如有复养行为,将依法清除,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追缴综合补助款,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目标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州对县目标管理任务的分配,涉及到我局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将我局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省交办的3个(湖南神宝牧业未验先投、光明屠宰场未验先投、养殖污染治理缓慢)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到位。湖南神宝牧业已经于2018-1-2全部停养,功能设施已拆除;光明屠宰场于2018年2月底完成搬迁;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及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已由县政府行文下发。古阳河上游杨世文蛋鸡场已完成约谈、全面调查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县政府予以强制关闭。全县畜禽规模场粪污设备设施配套和利用比例超过75%,还田率80%(14个规模场粪污均已还田);截止6月上旬禁养区未出现养殖场和专业户新增,原建的养殖场(专业户)逐渐退养停养关闭。

(二)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

已完成屠宰场建设和设备安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调试,已正式投产运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我局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局里专门成立了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向国迎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张文政任副组长,畜牧工作站、兽医局、屠管办负责人为成员,畜牧工作站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柒治理工作,兽医局屠管办负责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投入使用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和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古丈县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等的宣传,增强全县广大畜禽养殖规模场(户)主养殖污柒治理意识,为我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1、领导重视不够,部门配合欠合力。畜禽污柒治理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域性的工作,治理面广,工作难度大,且部门职责重叠,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养殖业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

2、关闭补偿资金缺口大,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规模养殖场(户)搬迁退养关闭工作进展缓慢。

3、新建屠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欠完善,各种台账欠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规模养殖场粪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技术指导,搞好禁养区的日常监管,不再审批养殖项目,新建屠宰场下一步是搞好屠宰监管及协助搞好有关证照的办理协调工作。

「12」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开。

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入社资金;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他人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15天内向本社缴清。

第三十二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

第三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人数少于10户;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14」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 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15」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08~2010年)

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畜牧业生产及养殖污染治理现状

(一)畜牧业生产现状。

嘉兴市地处浙江省东北部,全市陆域面积3915平方公里,下辖南湖、秀洲2个区,平湖、海宁、桐乡3个县级市和嘉善、海盐2个县。全市涉农镇(街道)66个,耕地面积318.47万亩。2007年,全市工农业生产总值1585.18亿元,农业产值172.91亿元,其中畜禽养殖业产值58.50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3.83%,畜牧业产量、产值均位居全省第一。2007年末,全市生猪存栏282.91万头,牛存栏3836头,羊存栏75.43万头,家禽存栏1798.75万羽,兔存栏67.01万只。牛、羊、禽、兔均折合成猪,全市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为1.19头猪(详见附件一)。新丰等15个镇(街道)存栏生猪154.24万头,占总存栏的54.52%,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1.5头猪,其中,南湖区新丰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4头猪;嘉善县惠民镇、姚庄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3头猪;南湖区凤桥镇、海盐县沈荡镇、西塘桥镇、于城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2头猪(详见附件二)。嘉兴市畜禽养殖受传统影响,以小、散、多、密为特征,规模化养殖水平比较低。近年来,各地为削减散养,提高规模饲养水平,积极推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已累计建成生猪养殖小区23个。但从调查统计情况看,2007年全市有生猪养殖户162976户,其中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户有5686户,仅占生猪养殖户总数的3.5%,规模养殖比例为6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约8个百分点。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状。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以生猪排泄物和污水为主,牛养殖量很小,家禽、羊、兔排泄物作为优质有机肥料,全部实现还田利用,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

2001年,嘉兴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组织开展了以“栅格式”沉淀处理为主要措施的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2005年根据省政府“811”环境整治行动的安排,嘉兴市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以“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沼气处理设施建设”为主的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畜禽排泄物经干湿分离后,干粪送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制作有机肥,尿液、冲洗水等污水经管道排入沼气池经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沼液还田;雨污分离后,雨水直接排入河道或收集后作棚舍清洗用水。同时,根据嘉兴畜禽养殖户多、规模小的特点,开展畜禽干粪集中收集处理,生产有机肥和复合有机肥的探索,形成了针对平原水网地带,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的“南湖模式”;开展生猪养殖场沼液通过管网输送到相邻水果、林木、蔬菜地的生态养殖治理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以平湖市林埭镇共和村潘建华养猪场为代表,就近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开展生猪养殖场沼液经槽灌车运送到周边农田和水果、林木、蔬菜地的用肥调节池,按生产需要进行灌溉的异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以桐乡市石门镇陆家庄村生猪养殖场与殷家桥村千亩梨园配套的异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开展集约猪场猪粪用于生产生物有机肥,污水经管网进入沼气池进行厌氧处理后,再经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的生化处理模式探索,形成了以平湖市新埭镇丁桥村明大牧业园为代表的集约猪场生态养殖模式。

近年来,通过省“811”工程和市、县政府实事工程实施,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经调查统计,全市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中已建有污染处理设施的3670户,占64.54%,已建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39个。畜禽排泄物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明显减轻,再加上河道清於工程的实施,嘉兴农村的河道水环境已开始好转。

二、存在问题和差距

(一)存在问题。

一是养殖户主动治理的意识不强;二是监管乏力,违章惩治依据不足;三是治理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四是缺乏有效促进有机肥使用的激励机制;五是生猪养殖区域布局不平衡,个别镇(街道)畜禽养殖量超过环境容纳量。

(二)工作差距。

一是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仍有待提高。2007年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为85%,距省新“811”提出的95%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规模化养殖水平还需要提升。2007年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水平为65%,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治理工作重心还停留在治理设施的建设上,建设与监管脱节现象较普遍,设施运行率不高;四是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方法单一,治理任务繁重,治理工程建设队伍力量与建设任务不相适应。

三、治理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坚持创业创新、改善民生、改善生态、富民强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在确保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是压缩生猪养殖总量。全市生猪存栏比2007年末下降8%以上,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当地环境容量承受范围内。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下降3%左右(详见附件三)。二是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率达到期100%,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动态数据库。

三是加快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提前完成新“811”规定常年存栏100头、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任务,确保完成省定常年存栏生猪50头、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2008年完成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其中南湖区完成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为面上治理提供经验),2009年完成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详见附件四)。

四是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统计口径按省定标准)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提高3个、3个和4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五)。

五是加快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在养殖密集地区新扩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29个,对区域内生猪粪便收集率达到60%。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建成18个、10个和1个(详见附件六)。

六是加快推进规模化养殖。生猪规模饲养(统计口径按省定标准)水平达到75%。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提高3个、4个和4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七)。

四、治理方法和措施

(一)治理方法。

1.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法。

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

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按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采用地下池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按《畜禽养殖场污水治理沼气工程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小规模户和农村散养户也可以建“栅格式”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

四是按农牧结合的要求,每亩耕地不超过5头生猪,养殖场(户)与种植场(户、单位)签订沼液使用协议书。考虑植物用肥季节性,耕地就近配套的,在养殖场建沼液或粪水储存池,同时建设输送管网;异地配套的,在田头、地头建用肥调节池,配套沼液运输槽灌车。

适用于中小规模养殖和农村散养户,附不同类型养殖场生态养殖模式图(详见附件

八、附件

九、附件

十、附件十一)。2.干湿分离,畜粪集中处理法。

一是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除干粪,减少冲洗用水。二是封堵畜粪直排口。对猪栏进行改造,用漏空塑料挡板封住猪栏出粪口,防止畜粪直接进入污水管道。

三是配套建设畜粪堆积池(棚)。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四是建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按生猪存栏2~4万头配套1个处理中心进行设计,配备相应发酵槽(池)、翻料机、运输车。对收集畜粪进行生物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或复合有机肥。

五是建立畜粪收集队伍。畜粪收集人员队伍由处理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镇(街道)财政和村级经济适当给予补助。适用于中小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户,附治理模式图(详见附件十二)。

3.工业治理,达标排放法。

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

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在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基础上,采用干湿分离设施进行固液分离,降低污水浓度,按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型沼气工程,采用地下池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或用沉淀法去除污水中的干物质。

四是配套工业治污设施,建设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一级兼氧池进行有机物降解及氨氮硝化,二级兼氧池进一步完成硝化,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适用于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附治理模式图(详见附件十三)。

(二)工作措施。

1.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嘉兴市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实行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快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对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牧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人畜分居种养配套。按畜禽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规划当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按照人畜分居的原则,与当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相衔接,制订畜牧业特别是畜牧小区建设规划,切实安排落实小区和规模场建设用地。建立畜牧小区用地增加和农户养殖用地减少挂钩机制,对进小区的养殖户,其小区用地面积必须用其原有养殖用地置换。进小区后,原有养殖棚舍应予以拆除还耕或用于其它农业生产,不得继续用于畜禽养殖。严格小区准入与日常管理。坚决杜绝外来养殖户进入小区生产,严防养殖数量扩大。

3.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协调发展。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缩减生猪养殖总量,重点是削减养殖密度区生猪总量,缩减散养比例。稳定家禽生产,大力发展兔、羊等食草型、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积极引导养殖户向菌类、葡萄、瓜果和花卉等生态高效产业转产。优化种植业结构,在高密度养殖区,有针对性地种植一些对畜禽养殖污水修复净化作用强的植物,如茭白、黑麦草和水生作物等,实现区域种养平衡及生态和谐。

4.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高有机肥使用率。按照“增加产量、提高效益、培肥地力、用养结合、保护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实施面积,扩展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的作物,建立健全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体系,针对土地有基质缺失的现状,在配方施肥中要突出有机肥的使用,每年每亩农田园地施有机肥1~2次(在春花作物收获后或水稻收获后),每亩1000~1200公斤,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桑园、果园、苗木基地可提高到2000公斤/亩以上)。

5.加强设施运行监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办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水体及周边水体环境监测制度,掌握纳污水体整治前后水质变化情况,公正、客观、真实地评价整治效果,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十四)。6.加强河道清淤治理,全面推进河道保洁。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镇村河道为重点,每年疏浚约2000公里,力争到2010年,使全市镇村级河道普遍疏浚一次。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河道保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水禽筑塘养殖和离水旱养技术,启动家禽排泄物治理工作,在养殖密集区实施生态河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7.加快技术研究引进,建立后续服务组织。加强与浙江大学、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等科研部门协作,加快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的引进、研究和转化,重点在畜牧业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技术、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沼液处理、沼气利用等技术方面进行研究,改变目前畜禽排泄物治理方法单

一、治理效果不理想的局面。及时总结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治理模式,引导并扶持畜禽排泄物治理后续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沼液、沼渣、有机肥推广使用,切实提高治理工作成效。

8.加快建立防治制度,确保治理工作成效。建立并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开展建立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防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市整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十五),根据新“811”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区)抓紧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同时把存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纳入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实好畜禽排泄物治理的各项措施。将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把畜禽排泄物治理作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搞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户的联合执法检查。

(二)明确职责,强化依法监管。各级农业经济、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示范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根据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编制好规划,提出畜牧业用地规划意见,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做好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日常抽查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依法界定用地性质。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用地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县(市)、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河道清淤、河沟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河道水面保洁,在养殖密集区实施生态河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抓好工作检查、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重点支持农业和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基础能力建设。专项治理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要求,确保畜禽排泄物治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财政补助经费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明确重点,细化措施落实。综合考虑存栏和治理任务等因素,确定南湖区的新丰、凤桥、余新,秀洲区的新塍,嘉善县的惠民、姚庄,平湖市的曹桥、新埭,海盐县的沈荡、西塘桥,海宁市的长安,桐乡市的石门等12个镇(街道)为重点整治镇(街道)。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明确治理任务及进度,加强对重点镇(街道)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重点镇(街道)要建立工作推进小组,镇长为第一责任人,镇领导分片包干重点村,并抽调人员成立整治办公室。重点抓好设施建设、处理中心建设及土地流转,“三沼”利用服务组织建设,治理进度每月上报等工作。要发挥村级组织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的基础作用,村干部要分组包干,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封堵直排口,提高畜粪收集率。要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建立村民环保自律机制,促进区域内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要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对畜禽粪便及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要合理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和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优先予以安排。要根据实施方案,测算所需资金,并制定具体筹措及补助办法。重点保障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研究、引进、试点等工作经费,支持畜牧业生态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沼液、污水深度处理和沼液、有机肥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在畜禽禁养区划定之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由当地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资金测算详见附件十六)。

(五)强化监管,建立督查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要把本区域内畜禽排泄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工作成效、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落实专人以信息、总结等形式每月一次向市整治办上报,突发事件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要随时通报。二是建立整治工作领导联系制度和部门包干蹲点督查制度,领导小组下设指导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各地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三是实行区域项目限批制度,按照“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原则,对重点整治镇(街道)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与污染治理进度挂钩,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新建项目全部限批。

(六)加大宣传,营造整治氛围。组织开展畜禽排泄物治理的舆论宣传,既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性,又要宣传扶持政策、治理措施、成功典型。同时,要加强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培训,把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素质教育工程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畜禽排泄物治理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动。

相关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

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和《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浙发改规划〔2009〕928号),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5年以来,通过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省存栏生猪200头(牛20头)以上的7800多个规模场(户)得到治理,嘉兴市已基本完成生猪50头以上养殖户的治理,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畜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是,我省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区域布局不平衡的问题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改变,局部地区畜禽养殖总量增加与环境容量、土地种植消纳的矛盾仍然突出;畜禽养殖排泄物仍然是平原河网和部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源之一;一些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制度尚未全面落实,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治理设施后续管理不到位。这些问题制约了畜牧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确保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以满足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以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和总量控制制度、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等措施,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快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实现保障我省畜产品有效供给、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协调发展。

到2012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全面完成存栏生猪100头(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排泄物在种植业中得到有效利用,畜禽养殖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得到有效治理。太湖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5%。

三、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制度

(一)组织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依据本地区畜产品需求增长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禁养区规定,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设区市以上畜牧业发展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从空间、总量环境准入上优化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已进行环评的,区域内申报畜牧业项目的环评程序予以简化。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水环境功能确定为I、II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具体关停、搬迁畜禽养殖场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并报上一级农业、环保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损失评估及相应补偿。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2010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将所辖县(市、区)政府划定和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备案。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畜禽排泄物减排增效

(一)积极探索推广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各地要将畜牧业生态化建设作为畜禽养殖减排增效的关键措施来抓,严格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应用“就地结合、就地利用”的“零排放”模式,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超过周边承载量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和专业生产区,应当在异地配套相应承载利用能力的种植业基地,建立畜禽肥水、沼液综合利用的中介服务组织,采用异地资源化利用模式;平原、丘陵地带的中、小规模散养密集地区,则宜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模式,畜禽粪便收集后发酵处理,养殖户一户或联户建立沼气池,沼液、沼渣收集后作肥料还田;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异地兴建生态小区或规模场,实现人畜分离,改善村庄环境;大型养殖场应创造条件,通过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林、渔业生产区域,实现整个区域内资源循环、生态平衡。同时,积极鼓励各地创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机制和发展模式,力争做到减排或零排放,促进畜牧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同区域“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土地消纳能力、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等情况,合理控制养殖过载区域畜禽养殖总量。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功能区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超标且畜禽养殖过载的区域,当地政府要制定畜禽养殖总量逐年削减目标,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并积极采用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对未能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暂停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畜牧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从2011年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猪(牛)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应削减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优先支持本区域内有条件发展的生态养殖场(小区)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配套建设生态化牧场。嘉兴市要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推进畜禽散养户关停并转,确保如期完成畜禽养殖总量削减任务。

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

(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制度。各地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且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及相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快推行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及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水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快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并及时掌握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下养殖场(户)的名称、养殖地址、治理方式等情况,督促落实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一场一档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明确生产状况、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状况。嘉兴等环境容量较小或农牧结合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出台有机肥使用扶持政策,采用粪便集中收集处理和沼液深度处理、用槽罐车将沼液就近纳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等模式,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三)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2010年6月前,各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省农业厅,重点对“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完成治理的规模场及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将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批先建、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规模化养殖场责令限期完成治理,并进行通报。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擅自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逐步将规模化养殖场纳入环保部门监督监测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确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标准执行,其它畜禽按相关标准折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建设。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制订工作,制定《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各地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省环保厅将在平湖等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区域控制试点。

(二)严格责任考核。各地要按照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污染严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生态建设考核不得评优,并在生态示范创建中一票否决。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积极制定促进畜禽污染防治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经济政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特别是对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在申请财政补贴、贷款、污染防治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污染治理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或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取消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农业、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低成本利用的典型和先进减排技术,要大力推广“两个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的治理方法和就地

「16」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精选公文范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年5月1日前停止----------------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养殖。

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3.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精选公文范文----------------

「17」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概念

一、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规模养殖场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畜禽品种良种化。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

3、生产规范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

6、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

二、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三、推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产业化经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才能实现生产与市场的对接。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规模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等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积极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实现规模养殖场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鼓励产区和销区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畜产品购销协议,鼓励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并推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上市畜产品的品牌创建,努力实现生产上水平、产品有出路、效益有保障。

四、正确处理好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养殖污染治理要突出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处理工艺对养殖场实行干清粪、雨污分流改造,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量。要按照生态农业理念统一规划,以综合利用为主,推广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农业;对于养殖集中区,可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厂),生产有机肥料,或采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

总之,推动畜禽标准化养殖是实现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要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为载体,以畜产品加工增值销售为纽带,实现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养殖效益稳定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的综合目标,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明显提升。充分发挥好标准化示范场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经营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18」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给群众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市畜禽屠宰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的畜禽屠宰环节所发生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依据《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分四级,即: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受污染畜禽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屠宰环节受污染的畜禽产品流入两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源于屠宰环节畜禽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后,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由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受污染的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2)1起由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畜禽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由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畜禽屠宰环节安全事故。

1.5事故(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和企业经营者自我防范和应对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9」畜禽养殖应急预案

附件五: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技术政策的制定背景

(一)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污染现状 1.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50 多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20 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畜禽养殖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主要畜禽产品产量连续20 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1983 年至2006 年的20 年间,肉类从1402 万吨/年增长到8051万吨/年,增长了4.7 倍;禽蛋的产量从332 万吨/年,增长到2946万吨/年,增长了7.8 倍;奶类的产量从不足300 万吨/年,增长到3303 万吨/年,增长了近10 倍。我国畜牧业的构成主要是猪的饲养业(占50%),其次是家禽饲养业(占30%),牲畜(牛、羊饲养业和奶业)则约占20%。2006 年,我国畜牧业的收入已经占据了全部农业总收入的31.4%,但距离发达国家的肉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50%-80%的产业结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2.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现状

由于我国发展集约化养殖业的时间比较短,总体上讲,污染物收集处理、粪便资源化装备水平较差。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畜禽养 殖都采取扶植态度,将其作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但是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和污染治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很长一段时间中并没有把畜禽污染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内容,也没有将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作为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造成了我国畜禽养殖业对环境污染十分惊人。据环境保护部统计,畜禽粪污的有机污染负荷(COD)早就超过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早在十年以前(1999 年),我国畜禽废弃物排放总量就达到了19 亿吨,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4 倍;仅污水中COD 一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就高达7118 万吨,远远超过了当时我国工业污染排放和生活污染排放的总和,是全国污水排放的COD总量的5.3 倍。而这一数字到了2005 年,全国的畜禽废弃物排放总量就跃升到了25 亿吨;到了2006 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已高达27.5 亿吨,折合COD 总量约为1 亿吨,是目前全国污水排放的COD总量的7.3 倍。畜禽粪便主要污染物COD、BOD、NH3—N、TP、TN 的流失量分别为797.31 万吨、580.87 万吨、155.88 万吨、46.76 万吨和407.14万吨。政府公布的数据表明,畜禽粪便每年流失至水体的COD、BOD、总氮、总磷总量分别为647 万吨、600 万吨、87 万吨、34.5 万吨。实际上,大部分高浓度的畜禽养殖粪便随同污水未经处理即排入江河湖泊中,造成了非常广泛的面源污染,导致我国绝大部分水体环境的水质不断恶化,湖泊水库的富营养现象非常普遍,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威胁。3.我国畜禽养殖的经营模式概况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畜禽养殖小区和分散型畜禽养殖户。分散型畜禽养殖户又分为畜禽散养密集区和畜禽散养户两种情况。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一般指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大型畜禽养殖生产企业。据统计,我国规模化、万头(只)以上禽畜养殖场达8 万多个,每年排放的粪便及粪水等总量就超过20 亿吨,再加上集约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冲洗水和私宰乱屠的污水等10 亿吨左右,预计到2010 年,粪便排放量将达45 亿吨,畜禽粪便中含有机氮、磷量分别为1597 万吨和363 万吨,相当于我国同期化肥使用量的78.9%和57.4%。

(2)畜禽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小区出现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又称养殖园区或养殖单元,是在专业户养殖的基础上,将分散在农户屋边饲养的畜禽按村落或地域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畜禽舍,实行分户或联户的养殖方式。畜禽养殖小区是现阶段畜禽养殖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畜禽分散式饲养向规模化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据统计,全国各类养殖小区已突破6 万个。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是我国重要的畜产品主产区,也是养殖小区发展较快的地区。2005 年,山东省各类饲养小区已迅速发展到近2 万个,全省肉鸡标准化饲养比重达70%,生猪达50%以上;河南省各类养殖小区 也达3295 个,发展养殖小区已经成为这些地区发展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在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分散型畜禽养殖户

分散型畜禽养殖户是我国最传统的畜禽养殖模式。由农户自家经营,成本小、经营灵活,养殖份额仍然在全国畜禽养殖中占据较大比重。

(二)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畜禽养殖生产排放的污染物与各养殖单元的养殖方式、养殖规模以及其生产工艺、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条件等均有很大关系,这些差别集中体现在养殖经营模式上。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

建设大型、集中式畜禽养殖厂,走规模化养殖道路是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必然方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由于集中式经营生产模式,在粪便资源化效率、污染防治方面都明显好于分散养殖,而且规模化养殖在充足资金的支持下也更易于实行各种治理技术的更新。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的污染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也有了一定提升,但在一些具体的技术层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1)粪便收集

目前我国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的清粪工艺主要有水冲式、水泡粪和干清粪三种形式。水冲粪和水泡粪都是耗水量大的工艺,排 出的污水和粪尿混合在一起,粪便中的大部分可溶性有机物进入到废水中,给废水处理带来很大困难。相对而言,干清粪是比较理想的清粪工艺。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粪便收集方式仍以水冲式为主,干清粪方式普及率不高。

(2)粪便无害化处理和有机肥综合利用

目前我国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的资源化方式主要有:利用厌氧反应池产生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对粪便进行堆肥处理,生产有机肥。两种方式在我国农村得到了很好的推广,但某些地区由于养殖场周围没有足够的土地来消耗沼液、沼渣、有机肥或沼气得不到充分的使用,造成资源得不到充分的使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形成二次污染。

(3)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我国畜禽养殖场对污染治理方面重视不够,很多养殖场将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造成了对环境的面源污染。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厌氧、兼氧两段生物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等技术普及使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养殖场废物污染问题。

2.畜禽养殖小区

养殖小区的模式特点决定了它在解决人居环境、疫病防控、生产效率提高等问题上有明显的作用,尤其是标准化养殖小区管理规范、流程合理,饲养的畜禽质量较高且相对稳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我国养殖小区推行的时间还不长,现有畜 禽养殖小区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很多养殖小区管理混乱,养殖户都是“以场为家”,生活区与生产区紧密相连,这为疫情传播创造了机会和可能。从污染防治技术角度说,养殖小区明显落后于规模化养殖场,很多小区中还沿用着传统分散养殖技术,清粪方式大多没有集中清理设备;资源化方面,虽然绝大多数小区都建有集中厌氧沼气池,但沼渣、沼液利用率不高,直接堆放到环境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现象十分普遍;污染防治设备严重缺乏,没有对养殖废水、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利用。

3.分散型畜禽养殖户

基于我国农村畜禽养殖的基本国情,分散型养殖模式仍会长期存在,并在畜禽养殖业中占相当比重。在国家对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大力扶持推动下,小型沼气设备进入了很多农户的家中,这为解决农村能源、畜禽粪便资源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单户使用,沼气设备小(多为8-12m3 沼气罐),很难满足养殖粪便处理需求。在堆肥利用方面,由于鸡粪有机质含量高,生成有机肥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所以鸡粪多能被企业集中收购利用。而其他农家肥施肥效率远低于化肥,农户自家堆肥,自己使用热情不高。对于未利用的沼液、沼渣、畜禽粪便大多随意堆放造成面源污染。

(三)制定技术政策的基本考量与需要解决的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颁布意在引导排污企业和用户选择最佳的生产工艺和适宜的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和措施,避免 企业和用户在实施污染防治时走弯路。对于规模化大型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引导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开发的方向,使技术开发与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对于集约化程度不高的养殖小区或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促进其技术更新,抛弃传统分散养殖的简单技术,采用先进的集约化污染治理技术,达到污染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效果。

二、技术政策条文释义

本技术政策分为9 章,共计61 项条款。1.关于总则

1.1 阐明了编制技术政策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依据。1.2 明确了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1.3 阐明了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方向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发展要求。

1.4 提出了6 条污染防治技术原则,基本显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执行的技术路线:

(1)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对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的要求;(2)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应优先考虑废弃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3)提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防治,并给予分类指导,采取多种不同的污染治理模式;

(4)坚持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以此保障末端达标排放;(5)强调还田利用应就地消纳,散养户应实行“种养平衡”,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搞好设施运营管理。1.5 提出了四个结合,以此作为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6 明确了本技术政策的执行者的责任。2.关于污染物收集与清洁生产模式

2.1 明确了我国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方针——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实行节能减排。

2.2 和2.3 提出了逐步发展干清粪的清洁生产方式,为后续的畜禽养殖废水的减少和高效、低成本的处理,以及畜禽粪便的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2.4 提出了在畜禽养殖圈舍投加垫料,垫料可以吸收畜禽尿液和粪污,粪便与垫料的混合物,也有利于好氧堆肥运行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2.5 推荐了一项先进技术——生物发酵舍畜禽养殖零排放技术。该项技术将益生菌拌入垫料和饲料,将垫料层作为一个生物处理反应床,随时将畜禽粪便尿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清理和更换垫料层,废弃物去好氧堆肥。养殖过程中,不清粪、没有臭味,不冲洗圈舍、不排放污水。最为重要的是,使用该技术的畜禽养殖年末存栏数已达到2000 万头,生物垫料的销售量已经达到2000 万立方米。因此,这是一项值得大力推广的生态养殖技术。2.6 提出了畜禽粪污的运输、贮存的技术要求。3.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技术

畜禽养殖废弃物是畜禽养殖的主要污染,2008 年,我国的畜禽粪便排放量高达27 亿吨,对我国的环境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由于畜禽粪便具有较高的营养成分,是一种非常值得利用的氮磷资源——有机肥。因此,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治理技术路线定位在“无害化处理与有机肥利用并重”。但是,由于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落后,大多数的畜禽养殖场不具备规范化进行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有机肥的利用尚停留在生产土肥的落后状态,多数沼气池和厌氧发酵处理装臵,产生的沼气、沼渣和沼液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反而形成较为严重的潜在的二次环境污染。针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发展现状,必须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和相应的技术,去应对各种不同的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力求在不同的基础上尽量实现污染防治目标。因此,3.1 强调了这一观点,明确了应择优选择效率高、成本低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本技术政策针对一些不具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无

害化处理能力,更不具备生产高品质商品有机肥的情况,提出了“鼓励发展大规模、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厂(商品有机肥制造厂)”的观点。3.2 和3.3 体现了这一内容。建立集中式畜禽废弃物处理场,接受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废弃物的委托处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生产手段,为无害化地处理畜 禽废弃物提供了保障;采取“高温好氧堆肥工艺”,集中式处理场为规模化的制造高品质的有机复合肥和肥料的市场销售提供了可能;采取“厌氧发酵——固形物好氧堆肥工艺”,可以规模化地将处理畜禽废弃物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有效利用。技术政策在3.3-3.8 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与大型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厂相比,一般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具备与之相同的能力和手段,处理畜禽废弃物制取的土肥只能就近还田利用,产生的沼气、沼液、沼渣难以完全有效利用。针对一般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本技术政策确定此类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废弃物处理技术路线应紧密结合还田利用,其周边应有足够的可消纳肥料和沼气、沼液、沼渣的农田。技术政策在3.9-3.10 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技术政策在3.11-3.13 中对畜禽散养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的畜禽废弃物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对处理畜禽废弃物使用的技术和利用方式提出了适当的要求。畜禽散养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的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臵技术,考虑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技术政策基本确定了生态养殖与简易处理的技术使用原则,规定了厌氧消化、传统堆沤、传统自然堆积发酵等适合农村使用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4.关于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技术

畜禽养殖技术政策对畜禽养殖场的排水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4.1 规定了实行场区的雨污分流制,以防止雨水的混入引发周边环境污染。在4.2,技术政策规定了水污染控制的环境要 求;4.3 规定了需要重点控制的污染因子;4.4 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水应实行“就地、分质”处理的技术路线:所谓就地,是希望养殖污水在场内范围内实行处理,以防止长距离管线修建和疫病的传播;所谓分质,是要求应根据污水的水质,采取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此外,技术政策从发展循环经济角度,将污水的回用要求提出于4.8 条。畜禽养殖污水主要来自畜禽养殖圈舍的冲洗水和 冲粪水。畜禽养殖污水如果混入大量畜禽粪便,将使污水的有机污染负荷和有机氮负荷过高,使处理难度、处理流程、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成倍增加,且较难做到达标排放。如果畜禽养殖贯彻干式清粪,或污水采取固液分离的预处理,污水中的COD 负荷、BOD 负荷和有机氮负荷大为降低,废水由于可生化性良好,污水的处理难度大大降低,则达标的把握性增强,经济性能上升。对于畜禽养殖污水的处理,目标污染物是碳源有机物和氮源有机物,还有磷。基本的技术路线应该是:厌氧发酵——好氧/沉淀——杀菌消毒。其中,好氧沉淀的处理,应该是具有较强脱氮除磷功能的“厌氧/缺氧/好氧”污水处理工艺。此类工艺,我国已经拥有许多实用技术,也积累了大量工程经验。技术政策的4.5、4.6 和4.7 等条款,对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污水处理技术选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畜禽散养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的畜禽养殖污水的处理,技术政策另作出了规定,推荐了适合农村畜禽散养小股污水的污染治理技术路线——厌氧消化、稳定塘、土地渗滤处理、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选 择(见4.9 条)。

5.关于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技术

畜禽养殖形成的空气污染主要是恶臭的污染,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针对我国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本技术政策给予了不同的技术指导。

(1)在远离城镇及乡村居住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以及地处乡村的畜禽散养户,在对人居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主要应采取布局调整、建立绿化隔离带等生态措施或加强圈舍通风、严格废弃物管理等措施来防治畜禽养殖恶臭对空气的环境污染。为此,技术政策的5.1、5.2 和5.3 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2)对于大型集中式处理厂和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则应加强恶臭的空气污染防治。如5.4 规定了适宜选用的工艺技术和恶臭气体收集的要求;5.5 明确了恶臭气体污染控制要求。

6.关于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的二次污染防治重点是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物形成的潜在环境污染,包括:无法尽产尽用的低品质土肥,过量施肥带来的农田土壤污染和可能形成的面源环境污染,厌氧发酵产生的无法全部有效利用的沼气、沼液、沼渣等排放的污染等。技术政策对上述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为此进行了必要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实施畜禽养殖污染的同时,必须妥善选择处理技术,防止二次环境污染的产生。为此,6.1、6.2、6.3 针对还田 利用提出了二次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业是一特殊行业,卫生防疫是至关重要之事。6.4 针对病亡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有关技术要求。对于畜禽养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无害化处臵也在6.6 中一并提出了技术要求。

7.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技术政策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了应该奉行的技术原则。

8.关于国家鼓励开发的新技术

技术政策应对国家鼓励开发的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出技术发展方向。

9.关于术语

对重要术语的含义进行规定,是必要的。

三、贯彻、执行技术政策需要配套的管理政策

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事业的蓬勃发展,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养殖业已经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技术层面考虑,目前已有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基本可以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但要在不同类型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中推广应用这些技术,还受到经济成本、传统习惯和知识水平等社会要素的制约。因此,解决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问题,仍需要相关配套管理政策的支持: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方面,可执行的法规只有原国 家环保总局于2001 年5 月8 日公布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办法》的管理目标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即指常年存栏量500 头以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100 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在此规模以下的小型养殖或放养养殖不在《办法》管理范围之内。且《办法》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的权利,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农村小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涉及范围广,虽然个体养殖量少,但总体数量却不可忽视,大部分地区小型养殖场数量总和远远超过规模化养殖场,且大部分未治理或未彻底有效治理,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广大农村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隐患。这些小型畜禽养殖户是一个较为特殊群体,非个体工商户,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国家法规上的盲点或空白点。因此,必须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台顺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专项法规,并提高可操作性。

2.做好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安排养殖布局。科学的养殖规划是污染控制技术政策实施的前提,合理的养殖布局不仅可以降低养殖的环境风险,提高污染的处理效率,而且可以将大量分散小型畜禽养殖场集中,整合资源和能力,形成合力,集中治污。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看,一方面,养殖规划缺乏科学性,所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缺乏科学依据,很难做到从源头控制污染;另一方面,养殖管理的职权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职责分工也不明确,所指定的养殖规划实施主体不明确,难以实施。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养殖规划制定的技术规范,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划的实施主体。

3.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科学养殖发展。养殖业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属于农业的下游产业,受市场波动影响大,它的发展、调整和治理工作必须符合市场规律。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畜禽产业集中、污染技术的应用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在特定区域或特定的市场条件下,污染控制技术产生副产品如沼气、肥料等可能很难抵消治理工程的成本投入,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技术政策的实施。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利用信贷、利率和税收等财政政策,对技术政策的实施给予支持,提高技术政策实施经济可行性,解决技术政策推广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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