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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报告|个人信息报告(精选16篇)

发布时间:2021-02-06

个人信息报告(精选16篇)。

⍟ 个人信息报告 ⍟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社会中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

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个人信息侵权免责事由的内容应通过三个方面来讨论。

个人信息又称为个人资料,其主要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包括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权是在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新型的一般人格权,其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在权利内容上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与报酬请求权。

个人信息权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诞生的一种人格权,在信息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如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课题。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主要是信息处理主体侵害个人信息权,给信息主体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严格地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法定义务、非国家机关由于过错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侵害个人信息,致使本人遭受到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损失,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的特点:

1.手段的技术性。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信息时代的人格权,因此其侵权行为在特征上必然伴随着信息社会的技术特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发展和数据库技术的完善,信息处理主体得以大规模地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

面对皓若烟海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主体依赖信息管理技术大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智能化的管理一方面使得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使信息管理技术控制在专业人员的手中,一般的公众由于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很难实施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2.实施的隐秘性。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往往不易被信息主体察觉。

一般情况下,信息主体向信息处理主体提供个人信息后便脱离了其对提供的信息的实际控制。

因此,信息处理主体往往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违法或违反约定使用个人信息,从而造成个人信息的遗失和泄露等严重后果。

而且,由于个人信息被滥用导致的损失在特定范围内一般不易被信息主体发现和识破,退一步说,即便信息主体发现后,受损害的信息主体往往也很难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个人信息侵权在实施上具有隐秘性。

3.行为的连续性。

个人信息侵权在行为上是一个不断连续的过程。

由于个人信息本身是处于一种不断的流动中的资源,传播范围很广。

所以一旦信息处理主体不当使用个人信息而造成个人信息的遗失和泄露之后,将会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

被泄漏的个人信息将会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尤其是互联网中流动和传播,而每一次传播都是一次新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直接侵害会导致个人信息主体连续的间接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

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和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有学者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着眼于责任形式与责任主体的不同,以确定多重归责原则立体式的综合运用。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国家机关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故而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律责任。

真正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是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所以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国际上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分为欧盟国家的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从德国的立法模式来看,德国资料法在规定国家机关(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承担无过错行政责任的同时,规定非国家机关作为信息处理主体在使用个人信息造成损害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由于受害的信息主体对侵权举证的困难,法律将举证的责任交给具有技术优势的信息处理主体。

非国家机关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德国资料法第8条明确规定:“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或其他资料保护规定,进行不合法或不正确的自动化资料处理,资料本人对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其损害的发生是否出自资料档案控制者的存在状况,发生争执的,个人资料档案控制者应负举证责任。”台湾地区沿袭了德国的立法,对非公务机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8条规定:“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

通过对德国和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考察,我们认为我国的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之所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由于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在实施上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受损害的信息主体很难承担举证责任。

个人信息的流通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样重要,如果立法一味考虑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而无视信息社会信息流通的重要性,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另外一方面,要让信息主体能够放心地提供个人信息而无后顾之忧,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也至关重要。

所以,对非国家机关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有利于信息社会的进步。

但同时又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信息处理主体即非国家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提醒信息处理主体在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小心谨慎,不得侵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权利人利用该种渠道传播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随之产生。

网络服务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作品的同时,难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讨论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问题,有利于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做出反应,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写入法律之中,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内容,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著作权领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是《著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的发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增加的内容。

具体来说有如下特征: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而,若把侵权行为放在数字环境中,便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放在数字环境中并非都是必须的要件,而仅仅是选择性的要件。

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但在数字环境中,由于有“深层次链接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人随时可以通过ISP无限制地进行复制,从而难以认定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也难以把握。

面对这种情况,“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从整体上讲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第一步(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为,对未经许可制作、使用等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其它行为、以及对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考虑‘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区别对待”的方法,同时也为类似百度侵权案的其它案件提供了一些参考,司法实践中,对百度的这种“深层次链接行为”多归结为间接侵权。

当然,大多数侵权行为已经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也有少部分间接侵权可能一时并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带来损害,就拿“百度侵权案”来说,百度的链接行为在表面上看并没有对他人的音乐版权造成损害,而仅仅是提供中介性质的搜索服务,而该案二审也以百度的胜诉为最终定论。

但百度的这种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的特征,百度在其网站提供了例如新歌TOP100,TOP几百大歌手的排行榜等等内容,事实上就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

在榜单之中,被链接歌曲的名称和演唱者的姓名一目了然。

而唱片公司是不可能授权任何一家网站免费提供其旗下歌手所演唱的流行歌曲的。

同时这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后半段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因果关系法则”已不能在网络世界中作为一块“试金石”而普遍采用了

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认为:有因必有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网络正在考察着这一原则是否符合发展着的需要,在网络世界已经超出了“因果关系”的法则。

如上面提到的百度侵权案,百度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或同第三方构成《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在实际操作中,间接侵权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深层次链接”所引发的无限制的“复制”行为,也很难拿出一个标准来说谁是直接侵权,谁是间接侵权。

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由于网络本身极其复杂,难以认定孰为直接侵权人,孰为间接侵权人?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少数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是根据TRIPS协议增加的,它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所确认的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体现了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大多数场合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复杂的网络环境的具体体现,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版权人的利益。

三、结语

宣判的百度系列案引发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但要认定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讨论网络服务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就是研究网络服务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要件,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等问题。

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关理论、实践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这一问题的研究之路任重而道远。

⍟ 个人信息报告 ⍟

带着个人信息的旧手机该去哪儿

换新手机了,那么旧手机怎么办?送给亲戚朋友吧,担心是“二手货”不大好意思拿出手,拿到地摊上卖了吧,虽然最经济实惠但又不安全。

据媒体报道,一个小小的软件就足以将旧手机上的通讯录、短信、照片等信息恢复。这些手机上若曾有淘宝、支付宝、微信、银行等关键信息,一旦被人加以利用,岂不是造成了关键信息的泄露?

手机不光是“手机”

随着智能终端的兴起,手机的功能出现前所未有的丰富与拓展,越来越多的工作、生活、社交功能和应用陆续增添到手机之中。手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能打电话、发信息的通信工具,而是一个可以随时随地参与移动互联网生活的平台和入口。当然,在手机的功能不断增强的同时,它的社会化功能也不断延伸,比如手机承载着感情、代表着品位等。

在手机上,通讯录代表着圈子,微信等账号意味着社交生活,银行卡、身份证等关键信息则意味着财产的安全与否,当然聊天记录和视频照片等更是事关个人隐私。最关键的是,手机将自己打造成了一个综合信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的信息都得到了汇总、融合。

信息爆炸的时代里,最不缺的就是信息,当然最有价值的就是开发信息,而最让人揪心的莫过于怎么努力都保护不好自己的关键信息。也正因此,大数据营销聚焦于通过收集并整合信息然后发掘消费者个性特征,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则更显重要与紧迫。

“旧手机”也并不旧

在以诺基亚为代表的功能机时代,手机更侧重于经摔耐用的特质。而如今,耐用早已不是衡量手机的关键条件,品牌、个性、时尚元素、摄像头、内存等才是衡量智能手机的重要因素。一个现实的状况是,围绕手机的话题和新闻越来越多,人们谈论手机的次数也不断增加,人们花在手机上的时间越来越长,单个人手上的手机数量越来越多,手机的保有量早已超过十多亿,围绕手机形成的产业链越来越长、越来越大,唯独“逆向”变化的是,人们更换手机的时间间隔变得越来越短。

从最初的几年更换一部手机,逐渐到15个月就更换一次,甚至有很多人几个月就更换一次。而所有被更换的手机,不管用了几个月或者一两年,都算是旧手机了。但是从产品的.新旧程度上来看,这些所谓的旧手机其实并不旧。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些旧手机上都承载着截至目前的个人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各种账号、通讯录等关键信息。一般而言,这些信息之于一个人是有着相对稳定性的,并不会因为手机的变化而出现彻底的更新。恰恰相反,这些重要的信息都藏在了手机之中。

得让旧手机“失忆”

从目前的科技发展节奏来看,手机上装载的应用功能会越来越庞大,手机上携带的信息量会越来越多,自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难度却越来越大,而更换手机的时间间隔会越来越短,旧手机会越来越多。

当然,处理旧手机的方式有多种,送给别人继续使用,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折算,卖给旧手机回收商,扔进垃圾桶,丢在家里。这些常见的方法中,除了留在家里之外,其余的处理方法都有着泄露关键信息和个人隐私的风险,而堆在家里却潜藏着污染等风险。

旧手机终归是要处理的,但是前提是有效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特别是关键信息和隐私。处理旧手机的难处并不在于回收价格及回收流程,而在于信息安全的保护上。那么,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让消费者能够安安心心地处理掉旧手机就值得深思。

首先在于消费者自身需不断强化一种意识,在处理旧手机时销毁掉原有的信息,让自己的手机彻底“失忆”。目前苹果可通过手机终端自身的功能删除相关内容,而安卓手机则需要采用步骤较多的方法来解决。其次,企业抓住契机有所作为。既然能够开发出恢复原有信息的软件,那么同样也能开发出清除原有信息的软件和程序。另外,360等“安保户”企业还可以进一步拓宽手机卫士的功能,手机厂家同样也可以增加手机的“失忆”能力,甚至可以将其作为卖点。

此外,公共权力机关还要不断强化监管,通过监管措施,让开发的恢复软件应用能够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盗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让开发的“失忆”程序也能真正用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而不是恶意破坏上,打击围绕手机信息安全而产生的不法分子和利益链条,如此等等。当然,还要从政策支持等方面着力,鼓励手机商场建立回收和再利用体系,这既保护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为企业找到了利润空间,也能解决旧手机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

总之,旧手机将越来越多,但是旧手机上承载的信息量却愈来愈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变得越来越迫切,面对一部旧手机首当其冲的是给其“失忆”,然后让硬件走进循环可持续利用的通道,这才是旧手机比较理想的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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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电脑要求:电脑应与互联网相连接,并且装有网络浏览器(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显示分辨率不低于1024Х768,考生须使用简体中文操作系统半角输入法输入汉字及数字。

第二步:登录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入口: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网页左上方的“网上报名”按钮进入网上报名页面,首先阅读相关资料,然后点击右侧“点击开始报名”按钮进入报名注册页面。

第三步:按要求输入注册用户信息:用户名、姓名、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选择性别、填写出生日期、选择国籍、民族、设置登录密码、找回密码答案、输入邮箱信息及验证码即可创建用户。

提示:重要提示:请考生确保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编码、毕业专业等所填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错误,可能导致报名失败。考生须在现场审核时认真核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信息准确无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考生的主要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考生须对本人提交的错误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

【考试介绍】

(一)目的和意义

出台《执业医师法》对我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医师)实施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制度,是为了加强中医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其权益,保护人们健康安全;同时,也是与国际上对医师的管理制度接轨,便于更好地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分级分类

考虑到我国实行多层次医学教育、多结构医师职称的历史现状,以及我国存在中医等多种传统医学的'实际情况,中医医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分级: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不能独立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

2、分类: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三类,目前民族医专业中开考的有藏医专业、蒙医专业、维医专业三个民族医专业。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复杂,类别繁多,报考类别共有18个。

(三)主管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 个人信息报告 ⍟

【摘要】:在这个网络快速发展和普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为这个社会带来了史无前例的信息传播速度和渠道,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为社会的发展还提供了有利的商业创造条件,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恶意使用等不利因素,不但对公民的个人权利产生了侵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成了社会和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立法等相关部门虽然也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我国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改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从广义的概念来说指的是所有可以识别的本人信息的全部相加,网络个人信息,通常是指可以用来识别每一个自然人的数据和相关的资料,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的个人信息和间接的个人信息,在如今这个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和传统的定义相比较具有很大的不同,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以多个个人信息的数据流作为载体,反映了个人信息的电子化特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方便和给社会带来了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民法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法,如何通过民法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1.个人信息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1.1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涵

个人信息的概念:指的是所有可以识别的本人信息的全部相加,网络个人信息,通常是指可以用来识别每一个自然人的数据和相关的资料,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的个人信息和间接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内涵:根据各学者的相关定义以及地方性的法律规定结合分析,个人信息就是指针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可以直接或间接作为识别个体的自然人的资料总和,主要有相关人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自然人所独有的法律性的唯一特定号码、相关标志、图像以及声音等要素。

1.2个人信息的分类及特征

个人信息的分类根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可以有多种分类,主要有:根据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的个人信息和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生理信息、社会关系信息、个人经历信息、个人通信信息、金融信息等;如果根据个人信息能否识别出主体身份进行分类,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按着个人信息是否敏感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的话,又可以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按着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自动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手动处理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分类,还有其它的分类方法,基于较少使用,这时不一一分析。

2.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据我国相关数据统计,现在我国民法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有几百种,虽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较多,但是这些法律中多数都是关于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性的内容,比如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中大部分都是关于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应尽的义务。我国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早在2003年就开始了,当时中国社科院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课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做出巨大贡献的研究者主要有周汉华和齐爱民教授,这两位专家针对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以及相关的基本权利、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并形成了民法的建议稿,虽然这些建议并没有最终被民法所采纳,没有出现在后来的真正法律条款中,但是这些理论对以后的研究者在网络环境下研究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立法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我国针对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在吸取了欧盟国家的直接保护形式,主要体现在《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发布,这一决定包含了刑法等主要基础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同时确切地提出了对个人信息应该通过民法保护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我国通过民法通则来间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直接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信息主体的电子信息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这些规定主要明确了网络服务商以及一些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网络收集、利用和处理个人电子信息的时候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的法律原则,同时确定了需要履行保密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并明确提出了网民有权利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与自己有关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利对此问题向法院提起合法诉讼的权利,在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间接民法保护:在我国个人信息的直接民法保护之外 我国还有针对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相关方面的间接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关于信息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作出了法律保护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还明确规定了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及侵权人应该接受的惩罚、应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

3.加强和完善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通则》是公民寻求个人权利受到有效保护的主要法律和渠道,但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所以从充分维护公民合法个人权利的角度考虑应该进一步完善《民法通则》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主面加强和完善。

第一,隐私权明确界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置于在名誉权保护中,即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比照名誉权相关的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列举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隐私权能完全等同于名誉权吗?答案是否定的,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在前文已经分析,因此,应将隐私权明确界定为独立的权利,从法律上实现这一点,是实现和加强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可以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通过采取这种保护方式,可以使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由相关法律直接确认,相对来说,这种保护方法可以更有效、更充分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名受非法侵害,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还是间接的保护方式,所以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法律特点使之不断地完善,逐步建立起直接保护的方式。

结论

显然,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護不仅是关系到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在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严重,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应该加强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设民主、法治、安定、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1]胡颖.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2.

[2]蔡丽娜.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2.

[3]陈红杰.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D].上海:上海大学硕士论文,2013.

[4]秦洁.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论文,2013.

[5]周晋.我国个人信息独立保护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

[6]周海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审判,2012,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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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的竞争力,主要体现与个人简历的制作过程中,求职者针对个人简历需要进行细致的描述,尤其对于个人工作能力要求较高的技术职位,能够在字里行间真实自身具备的技能优势,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求职者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得招聘单位的认可。

企业对于具备个人技能的人员需求量较高,通过此类形式能够有效将个人具备的能力展现于招聘单位,如果招聘单位缺少较为专业的人才,凭借着高需求,必将为求职者带来丰厚的薪资回报,因此个人家里展示个人技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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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创建者、班级成员退出班级的方法不同(班级成员若是管理员需取消管理员身份再退出),详细如下:

一、班级成员退出方法;

二、班级创建者(包括管理员)退出方法,

一、班级成员退出方法;

确定”即可,

二、班级创建者(包括管理员)退出方法:

班级创建者解散班级需要将班级所有成员【请出班级】;管理员退出班级需解除管理员身份,班级解散后无法恢复。退出方法如下:

解散本班”即可。

温馨提示:若新用户退出班级,是需要加入7天后才能退出的。在退出班级过程中,若一直停留在退出页面,无法操作时,建议您可以先清除浏览器缓存之后再尝试退出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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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个人信息的筛选

1、个人信息的筛选

A、在筛选对硬性指标(性别、年龄、工作经验、学历)要求较严格的。职位时,如其中一项不符合职位要求则快速筛选掉;

B、在筛选对硬性指标要求不严格的职位时,结合招聘职位要求,也可以参照“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特定需求”进行筛选:

25岁以前,寻求一份好工作;26-30岁,个人定位与发展;31-35岁,高收入工作(工资、福利、隐性收入);36-40岁,寻求独立发展的机会、创业;41岁以上,一份稳定的工作。

2、在查看求职者上学经历中,要特别注意求职者是否用了一些含糊的字眼,比如有无注明大学教育的起止时间和类别等;在查看求职者培训经历时要重点关注专业培训、各种考证培训情况,主要查看专业(工作专业)与培训的内容是否对口。(做为参考,不做简历筛选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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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个人信息的筛选

1、个人信息的筛选

A、在筛选对硬性指标(性别、年龄、工作经验、学历)要求较严格的。职位时,如其中一项不符合职位要求则快速筛选掉;

B、在筛选对硬性指标要求不严格的职位时,结合招聘职位要求,也可以参照“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特定需求”进行筛选:

25岁以前,寻求一份好工作;26-30岁,个人定位与发展;31-35岁,高收入工作(工资、福利、隐性收入);36-40岁,寻求独立发展的机会、创业;41岁以上,一份稳定的工作。

2、在查看求职者上学经历中,要特别注意求职者是否用了一些含糊的字眼,比如有无注明大学教育的起止时间和类别等;在查看求职者培训经历时要重点关注专业培训、各种考证培训情况,主要查看专业(工作专业)与培训的内容是否对口。(做为参考,不做简历筛选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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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这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范文是我们精心挑选的,但愿对你有参考作用。

    在这一段空闲的时间里,我阅读了,在这个阅读里,我学会了很多知识,使我受益匪浅,懂得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规章制度。

    其中,让我最深感触的是家庭保护里的第11条: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吸毒、卖淫等行为。

    有的家长自己本身的思想和品行有些不正确,再加上科学教育方法缺乏。就说我爸爸,自己沉迷于游戏就算,还拖弟弟下水。有一次晚上,爸爸给弟弟买了一份他最喜欢和他最梦寐以求的礼物—游戏机,弟弟得知爸爸给他买了游戏机,在当天晚上,他玩得晕头转向,就连老师布置的作业都没有完成,在第二天时,弟弟因为这样而被老师骂。然而他的成绩一落千丈,有时妈妈还找他“谈话”,弟弟因为被妈妈的“谈话”而使他从这以后再也不接触游戏了。

    我的妈妈以前是一位很烂赌的家庭煮妇,她每天都出去打麻将,从来没有问过我们的学习成绩,学习情况,这样的家庭教育是不行的。

    在中国,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你们想这样的家庭教育能教育好孩子吗?有些家长每次教育孩子都用脏话,弄得孩子都满口脏话,使得他们出口成章(脏话)例如我们班有一个同学,他张口闭口都是脏话,如果同学们不小心碰了他一下,即使同学们到了歉,他也要用脏话骂那个同学狗血淋头。有一次,我放学迟了点回家(因为那个同学有问题请教我),她什么解释都不听,她就拿起鸡毛扫,打我,打到断。我想,许多的家长都会像我爸爸妈妈那样,这样的家庭教育是不行的。

    不管在家还是在外,我们都要熟知规章制度,因为我们都会有出错的地方。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就会有良好的“栋梁”,请广大的父母和同学们一定要熟知祖国的规章制度。

    第2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给你一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的写作范例,你可以参考它的格式与写法,进行适当修改。

    今天,我上网看了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其中一部法律。

    学习这部法律,不仅使我了解到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增长了我的法律知识,对自身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自我保护能力低,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的群体。在现在的社会上,有不少家长、社会上的人都不同程度地伤害了他们,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因此,制定这部法律,不仅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是,即使制定了这部法律,有某些人还知法犯法,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我姐姐家附近就有一家网吧,我经过那里时经常看见有学生进进出出的,他们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

    而这家网吧的玻璃门上竟然贴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字样。《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家网吧的经营者并没有阻止未成年人进入,这明显触犯了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说道: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等共同责任。我们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当我们受到侵害时,我们不应该害怕或忍受,而应该大胆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安全,不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3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范文精选系列,如果你喜欢可以下载全文。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祖国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法律保护为我们在家庭、学校、社会中不受伤害,为我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吧,可是非常有用的哦!同学们要认真记住啊!

    每年的春节都是我们小朋友最盼望的节日,因为长辈们都会为我们准备压岁钱,有保佑我们,祝福吉祥如意的意思。那小朋友们知道吗?我们对这个压岁钱可是有财产所有权的哦!对它我们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我们可以尽自己力量用它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是对它的使用权;不用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坏习惯,可以将它存储在银行,或者请爸爸妈妈协助我们用它进行适当的理财产生效益,再将这些钱总在需要的地方,比如买些我们需要的文具,书籍,或者帮助想帮助的人或这地方。大家听了这些介绍是不是对压岁钱的使用有了更新更好的认识呢?

    我们是家庭的一员,对于家里发生的事情或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事情都有知情和参与权。爸爸妈妈不可以觉得我们是小孩子就不告诉我们,或者帮我们拿主意。应该让我们知道,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培养我们的参与意识,增强自信心,更能让我们学会如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跟爸爸妈妈沟通,减少代沟呢!是不是很棒的一件事呀?

    怎么样?听了我的介绍,同学们有没有想好好学习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呢?那就行动起来吧,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法律小能人吧!

    第4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希望范文网能够成为你学习与工作的好帮手!

    今天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初步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知识,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个别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很幸运,就读于掘港小学,因为这里从校长到老师个个充满爱心,还能及时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不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学生的法宝。个个用实际行动来教育我们。真正做到了言传身教。他们是人类灵魂的真正工程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我们学校还专门请心理学教授讲科学家教进万家讲座,使我们的家长同时受教育。总之,孩子,不可能自然而然变得优秀,而是学校的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教育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老师让我们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才,将来好为国家作贡献。

    第5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的写法与格式,请参考本文。

    在这个寒假,我阅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本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来制定的一部法律。读了这本书后,我了解到了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以及保护自己的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很低,很容易受到侵害。在现在的社会上,有不少人都不同程度地伤害过未成年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所以,中央制定这部法律,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他们将来成为祖国栋梁之才。

    但是,制定了这部法律后,仍有些人还知法犯法,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我们学校的附近就有网吧和营业性游戏机室,我经常看见穿着校服的学生进进出出那里。这两间场所的门口,都没有明确标明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表明: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条也说道: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些场所的经营者都违反了法律,他们,必须为他们的行为付上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说道: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所以,我们所有的人都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爱和呵护他们,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而我们,应该了解和学习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不被侵害。 读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本书后,我受益匪浅。同时,我觉得我们的国家十分重视我们未成年人,我们更应努力学习,报答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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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历个人信息表

    个人简历是不仅是职场的第一块敲门砖也是求职者的一份重要重要的自我介绍。不管是自我介绍还是个人简历最重要的都是用词简练,表达内容准确明了。这种表达方式不仅能让招聘官清楚的看出求职者简历的内容,还能轻易博得招聘官好感。使招聘官认为求职者是个干练的职场达人。为求职者迎来面试机会。

    在编写个人简历时不管求职者多么想为自己争取到这份职业,都不要在个人简历中过分润色。要知道过于完美的个人简历会造成适得其反的负面效果,有些求职者为了得到面试机会,就在个人简历中将自我评价或是工作经验做了过分的润色。

    其实这种润色是非常不可取的,会让招聘官认为这种个人简历没什么可信度,一份没有可信度的'个人简历一定不会为求职者迎来面试机会,也就失去了个人简历的意义。

    过分润色的简历回个HR一种华而不实的感觉,这种感觉会直接导致求职者求职失败。所以,相比较而言,一分朴质简单的个人简历更能够赢得招聘者的好感。

    基本信息个人相片
    姓 名:yjbys性 别:
    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77年1月18日
    证件号码:/jianli婚姻状况:已婚
    身 高:175cm体 重:150kg
    户 籍:福建莆田现所在地:福建莆田仙游县
    毕业学校: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 历:专科
    专业名称:管理类 经济管理毕业年份:
    工作经验:十年以上最高职称:其他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全 职
    职位类别:计算机软件,电子/电器/半导体/自动化,行政/后勤
    职位名称:司机,销售,电子方面,电脑 ;
    工作地区:福建-莆田仙游县,福建-莆田市区,福建-福州市 ;
    待遇要求:3000-4000元/月 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时间所在学校学历
    9月 - 197月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专科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福州天达电子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年8月 - 9月
    公司性质:民营/私营公司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工程部经理
    工作描述:负责公司产品安装及服务
    离职原因:回来创业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十年驾领,熟悉仙游路况,熟悉各种软件操作,有智能安防方面维护经验,酒店门锁维修,酒店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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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是也是道德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上提出了几点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

    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其次,立法上,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立法逐渐严厉化。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急需通过严格的立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最后,从公民个人信息劝你保护上来说,公民个人能信息刑法的保护实际上就需要满足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中,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法律条文作出规范,并要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作为基础。总体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即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有了明确规范,且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不法分子来说也有了相关的惩治办法。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途径

    1.明确罪名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罪名,但在法律定规定上,只要是侵犯了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侵犯公民信息罪,因此,为了使罪名更加明确没必要将公民信息本罪单独设为两项,而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253条单独列为一条罪名。同时,为了保证公民信息本罪明确化,法律上首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定才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突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就危害结果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影响周期较长,侵害主体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不稳定情况,生活环境也会很容易被侵犯。故,公民个人信息最应设置为一项抽象性犯罪行为,而不是实害犯。虽然作出这样规定后提高了入罪门槛,但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就可以将公民的危险状态纳入到定罪情节严重性的考量因素,而在考量危险状态的所造成的影响上来说就更为简单直接,正常成年人社会经验即可作出评判。

    3.增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属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可以从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双轨立法模式,法律在对行业管理上,刑法并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故,行业内部需要有相关制度与标准作为行业约束,则需要行业有一定的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即自我控制,个体或者组织能够自觉将诚信等作为道德标准。故,如果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刑法立法外,还需要行业制定相关的制度,这就是x规立法模式。

    第二点,衔接好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定为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加上针对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上,行政机关在处理方式与处理效果上有优势,故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更顺畅。

    三、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加上一些行业的需要,这些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但本质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有部分,不应该作为一种产品用于商业用途。为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就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117-127.

    [2]杨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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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广州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资料

    1、广州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无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但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能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个人信息变更。

    办理信息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个人证件号码或姓名信息有误或不完整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3、《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已注销的或两年未年检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职工变更身份证件号码或更改姓名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身份证件号码或姓名变更凭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需注明变更前后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

    3、《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账户为封存状态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号和姓名之外的个人非关键信息变更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广铁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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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历的个人信息填写也是一份简历中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求职者们也要注意个人内容的填写:

    “地址”是招聘人员书面通知你的重要通道,一定要给有效的通信地址,千万不要因为“地址不详”、“查无此人”等原因让:“面试通知”半途走失,或者在寒假里积压在你学校的信箱中“失效”、“过期”。邮政编号用括号的形式写在地址的最后。通常在简历中同时写上学校地址和家庭地址。

    “电话”的写法很有讲究,很多人名片中的电话写不规范,有几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电话号码前面一定要加区号,如(021)。

    2)8个号码之间家一个“-”来分节。参考国际上通行的电话号码分节方法,采用“四四分”,如6802-5318。这样认读和拨打起来都比较容易,否则,第一次打可能会看错、拨错,万一碰到没有耐心的秘书,你就失去了机会。对比一下,同样一个号码,这样写“68025318”易读易记吗?

    3)写手机号码或者向别人通报手机号码是,也有一定的规范,要采用“四三四”的分节原则,如“1399-989-9989”。字数越多越不容易记全,甚至出错,降低效率,有的人还念特别快,听着很难记下来。

    4)用留言留住面试机会。你可以征得家人和室友的配合,用留言的方式帮你与招聘公司保持联系。经常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你出门了,朋友打来电话,回来时,妈妈告诉你:“今天有人打电话给你。”你会兴奋地问:“谁来的?”一般她只会告诉你“是个男的”或“是个女的”,当你愤愤地问到:“你怎么不问他的电话呀?”,你妈会一脸无辜地回答:“我还没有问呢,他就挂了。”如果你事先告诉你妈有询问清楚来电者的公司、姓名和联系电话,甚至更多的信息,你怎么会哑巴吃黄连呢?

    可能有的同学认为这里讲的内容过于琐碎。如果你只想在一家很普通的小公司谋到一个职位,这些细节对你来讲的确大可不必,但大多数同学还是以能进入外企或者正规中资企业工作为目标,如果你不能从小处着手准备求职,怎么能够写出一份让招聘公司从大出着眼的简历呢?点滴成河,无数小错聚在一起就成了一个漏洞百出的不合格产品。相反,如果招聘经理从简历中看出你的公文写作技巧天衣无缝,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你早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他们保持了高度的统一,你正是他们所期望的人才。

    电子邮件是另一种形式的通信地址,所以应该紧随邮寄地址之后。有些同学在向招聘经理通报电子邮件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发音,以至于在电话中报出“圈儿A”的名字,显得很不专业。@的正确发音与英文的“at”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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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 street

    路 road

    区 district

    门牌 house number

    胡同,巷 lane

    永久住址 permanent address

    目前住址 current address

    出生地点 birthplace

    省 province

    办公电话 office phone

    住宅电话 home phone

    民族 nationality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家庭状况 family status

    离异 divorced

    已婚 married

    未婚 single

    先生 mr.

    小姐 miss

    小姐或太太 ms

    太太 mrs.

    笔名 pen name

    血型 blood type

    邮政编码 postal code

    国籍 citizenship

    县 county

    市 city

    自治区 autonomous region

    籍贯 native place

    子女人数 number of children

    身体极佳 excellent

    近视 short-sighted

    健康状况 health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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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xx年〕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xx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上述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xxx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信息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转账记录,Excel电子文件截图,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xxx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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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旨在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暂且刨去它的积极面不谈,今天《保护法》中国的适用性上仍有待商榷。

    一是《保护法》对未成年罪犯“过度保护”,成恶性犯罪事件低龄化趋势帮凶。《保护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让不少不良青少年有恃无恐。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0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据八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犯罪低龄化已是比较明显的趋势。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70.6%,有的甚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很难让人想到竟是十几岁的孩子所为。如2012年广西河池13岁小学生分尸同学案、2015年湖南新廉小学抢劫杀人案、2018年广西南宁初中生砍人案,皆因罪犯未满量刑年龄,无法立案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保护法》对受害未成年人“无力保护”,造成社会公平危机。2018年3月湖北孝感市黄正杨恶意伤人强奸未遂案,凶手与被害人均年仅13岁,光天化日抢劫猥亵,造成被害人全身十几处刀伤,重症监护四天,十天不能进食进水,甚至产生严重心理阴影,不敢回家,半夜惊醒,成绩一落千丈。诉诸法律,却被告知凶手“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不能制裁。受害者维权无门,罪犯逍遥法外,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近几年更多这样的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1岁半男童,带至25楼扔下身亡,因未满14周岁无任何后续处理; 2010年广西韦某涉嫌杀害两名儿童,因未满14岁免于刑责,并扬言:“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14岁之后又陆续作案十余起,手段残忍、有恃无恐。罪恶当道,被害人却只能忍气吞声,社会公平岌岌可危。

    三是《保护法》欠完善少落实,“没法保护”,致我国少年司法体系被问责。每每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却不受惩罚的新闻,网友们便会一边倒的攻击《保护法》。一来是因为《保护法》本身规则的不完善不合理,引来社会各界的多方声讨,二来是因为《保护法》的落实没有到位,没有给未成年人足够良好的环境来避免堕入深渊。譬如就《保护法》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被降低这一方面,社会各界观点一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现在学界比较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因为现在的人发育成熟的比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时候,希望能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具体操作和落实上,《保护法》并不具备实际操作性,没有提前的干预措施,没有事后的支持体系,导致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只能一放了之;《保护法》提倡的“监护人责任”、“管教责任”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制品责任”,均缺少法规支持和行政落实。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tongfanben/132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