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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2-09-17

[协议模板]建筑施工协议(篇二)。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之间签订的合法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反就要承担造成的损失,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常见施工合同吗?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模板]建筑施工协议(篇二),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____,建筑总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土地、图纸,乙方负责包括:_________________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为活动板房,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

五、质量要求

乙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七、工期要求:

二十天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编辑推荐

建筑施工协议书篇二


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制定合同时要把每一条条款写清写细。施工合同主要是围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反就要承担造成的损失,那么,请问你是在寻找施工合同的优秀模板吗?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建筑施工协议书篇二》,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合理的原则,就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资兴长远房地产远景花园

二、工程地点:资兴市天桥中天公司原址

三、结构类型:框架结构、电梯

四、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五、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六、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内的桩基础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小区给排水、道路工程图纸以外的经甲方认可的附属工程及双方文字约定的内容均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系总承包工程。

第二条双方诚信

甲、乙双方为确保合同诚信,特作以下承诺:

乙方承诺:

乙方为表达信誉,在签订本专用条款后一周内自愿向甲方交纳本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120000.00元)。

甲方承诺:

1、收到乙方信誉金后,甲方承诺在100天之内搞好项目三通一平,并通知乙方进场开工桩基础工程。若甲方在100天后仍不能使桩基础开工,每月按信誉金总额25‰的月息支付补偿金给乙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2、信誉金退付方法:桩基础工程完工,土建工程开始后7天内信誉金80%退回乙方;如在桩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保证金交款时间已满六个月,退80%保证金,其余土建工程(即承台开始施工)时7天内退完。

3、本工程需履行招标程序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手续和办理由乙方提供,乙方按程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中标。

第三条价款结算与审定

1、工程竣工决算按竣工图及相关签证的工程量计算。

2、本工程决算定额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湖南省安装工程量消耗量标准工程》、《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本工程量计价办法执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xx]406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及相关文件,费率标准按各专业相关标准计取不下浮。

3、材料价格按同期郴州市《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预算信息价格计算,无信息材料价格的按市场价格经双方签证计算。

4、人工工资单价按施工期现行发布价格(取上限值,即市场工资单价)执行,按其它工程和装饰工程分类计算,如有新的规定按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5、经双方协商,税前造价下浮5%后的工程造价为工程结算造价。

第四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

1、开工前做好建筑物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2、本合同签订后,土建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提交建筑施工许可证给乙方。

3、本合同签订后,在正负零以上开工前1个月内提供完整的建筑、水电安装设计施工图五份及坐标控制点叁份。

4、组织甲、乙方和设计、勘察、质监、监理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并做好各方签署的会审交底纪要。

5、负责协调好周边关系,不得有强买强卖随意阻工现象出现,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乙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2、组织施工人员和材科、机械进场。乙方在进材料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同等价格优先当地人。

3、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方、建设方代表批准,同时,做好各项所需的材料,机械设备准备

4、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如因乙方违规操作,防护措施不到位.所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施工人员应办理暂住证、用工证等有关手续。严禁偷、赌、嫖等违法人员进入工地,乙方对施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工期

一、乙方自接到甲方所提交的建筑施工许可证通知日期起计算,总工期为540天(有效工作日)全部竣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工期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三通一平’未做好.障碍物未清除及当地工农矛盾影响施工的;

2、设计变更的;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八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

4、甲方施工员和监理不按时签证,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拨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的;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火灾、地震,雨、雪天气)等而延误工期的;

7、乙方每推迟交付一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工程。

二、本工程以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由郴州市质安监站实行质量安全监督。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和国定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隐蔽工程必须由乙方自检合格,填写验收表格,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在接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一天内必须进行检查签证,否则视为认可,但乙方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代表。

2、乙方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技术资料审核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提供技术资料叁套(原件一套,复印件二套)给建设方,并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屋面五年,水电二年,主体终身,其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预留5%,第一年期满退付2%,第二年期满退付2%,五年期满后退付1%。

第七条建筑材科,设备的供应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证、产品合格证并及时按规定送检。

一、本工程中所有建筑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

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三、因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工程价款的拨付甲方应根据以下双方协议约定进行拨付(以栋号为准):

二、甲方按每栋进度及完成工程量支付该工程进度款,并及时拨付汇入施工单位帐户,如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工,停工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并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

三、工程款支付时段如下:

1、电梯房暂按1200元/O的造价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实际平方米单价以竣工决算准)分主体、内外装饰、安装三项分部工程计算,再按以下各栋号的各分部、分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拨付进度款,其比例及金额确定如下:

2、桩基础工程:工程完成至50%时,按完成工程量的清单报价的75%拨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清单报价的80%,余款在工程检测合格后,办完工程决算后,付工程款95%,余5%尾数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3、主体分部工程:

①、各栋承台及地梁基础完成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拨付进度款;

②、各栋架空层(车库)现浇楼面完成按完成工程量的造价80%拨付进度款;

③、各栋每完成六层标准层现浇楼面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拨付进度款;

④、各栋斜坡屋面完成现浇板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拨付进度款;

①~④项主体(含基础、屋面)共拨付总造价的60%工程款,合计为720元/O。

4、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内外装饰装修分二个阶段拨付工程款,每个阶段完成总工程量50%,每个阶段拨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80%的进度款;内外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共拨付总造价的20%工程款,合计为240元/O。

5、安装分部工程:

铝合金窗、栏杆、扶手、防盗门、水、电安装时,拨付总价的10%进度款,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付款,每栋分两次付款。

6、待本工程各栋竣工验收,结算造价审定后,二个月内甲方付足该栋总造价的95%,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7、每次拨付工程款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如甲方违约,则按总结算后余款的2.5%每月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8、甲方所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退还必须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基本帐户,否则乙方不认可,造成双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及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技术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及结算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其增加工程量,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方法进行结算。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件

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即生效。

三、本合同签订后,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模板]施工协议(篇二)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签订合同前要尽量做到彼此满意。施工合同也被称为工程合同或者包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那么,你了解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协议模板]施工协议(篇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围挡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说明,及经甲方签章确认的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具体工程边界划分以设计图纸以及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围挡及有关的预留预埋和安装、调试,具体以补充条款和甲方的图纸、说明为准。

1、甲方有权决定本工程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因设计变更、指令单涉及的增加工程是否由乙方施工,若甲方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 若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甲方有权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其他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2、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

三、工程围挡施工要求

1、该围挡为临时施工用围挡,但由于本项目施工周期较长,要求围挡有一定坚固度、焊接要牢固、部分地段采用螺丝连接(可活动)。

2、主支架采用 角钢,尺寸总长约 m,角钢必须做防锈漆,安装要求坚固、美观、线条平直(具体做法见附件)。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通知书为准。

合同工期: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0日内。

五、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价款 :

按照施工要求(本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单价:¥元/平米。围挡总长度约 米,每米平米,合计 平米。总价约: 元(具体金额按实结算,以工程部计量为准)。

七、付款方式:

1、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材料进场,施工手续办理完成,达到施工阶段,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造价的 %,即人民币¥:(大写:);

2、乙方在完成主体框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造价的%(即付款至工程总造价的 %),即人民币¥:(大写:);

3、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造价的%(即付款至工程总造价的%),即人民币¥: (大写:);

4、甲方暂留工程总造价的 %作为工程保证金,待质保期(贰年)过后无息全额返还。

5、如超出合同范围

八、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制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的施工更符合甲方要求;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场地;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九、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承担围挡施工所涉及的所有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场地的水、电等事宜及费用;

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5、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相关规定,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倾倒、扭曲变形、开裂等问题,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6、乙方在本围挡施工制作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生产制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7、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围挡工程项目质保贰年,在验收合格贰年内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全责(人为损坏除外,如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小时内进行修复,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费用);

8、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维修安排答复,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修复工作,相应费用从质保金当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

甲方:(章)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协议模板]施工合同(篇二)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署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反就要承担造成的损失,那么,您有没有了解过怎么去写一份施工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协议模板]施工合同(篇二)”,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发包人:(甲方)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

承包人:(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XXXXXXXXXXX

承包工程内容: XXXXXX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室内木作项目、轻钢龙骨

隔墙、吊顶等有关的装饰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XXXXXXXX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室内装饰工程

二、工程地点: XX市经济开发区(西区)

三、承包工程项目及价格:

1. 高木作柜,2.4米内(高度)150元/米(含玻璃和五金配件安装)

2. 木做矮柜,60元/米(含五金配件安装)

3. 木作踢脚线,4元/米(含五金配件安装)

4. 木门,80元/扇(含玻璃和五金配件安装)

5. 单、双门套,45元/只(含五金配件安装和双面门线条)

6. 地面、木龙骨、细木工板基层,12元/平米

7. 方柱装饰,基层,12元/平米 面板及铝塑板饰面,10元/平米(含打胶水)

8. 圆柱装饰,基层,20元/平米 面板及铝塑板饰面,10元/平米(含打胶水)

9. 窗套,12元/平米(按图施工,含线条)

10. 窗台板,10元/平米(按图施工,含线条)

11. 窗帘箱,10元/平米(按图施工,含线条)

12. 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天棚 1级,10元/平米

13. 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天棚 2级,12元/平米(工艺顶按展开面积计算)

14. 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天棚 3级,14元/平米(工艺顶按展开面积计算)

15. 轻钢龙骨、双面纸面石膏板隔墙,10元/平米

16. 单面木龙角石膏板夹板基层,10元/平米

四、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按工程量结算,中期付30%

五、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六、质量要求: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xx)》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七、安全要求: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规、规范。

八、其它约定:

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施工,装饰材料自搬,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出现质量事故照价赔偿 。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22协议推荐 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协议篇二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签订合同后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施工合同是保证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协议。签施工合同也有很多有注意的地方,不然也容易让自己上当,那么,一份好的施工合同范本都有哪些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协议推荐 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协议篇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协议模板]桥梁施工协议(篇二)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签订合同后不允许任何外界因素非法干预。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签订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那么,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施工合同范本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模板]桥梁施工协议(篇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云南XX红高速公路第XX标段

桥梁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桥梁-劳务-001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20xx年 月 日

桥梁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甲方:云南省XX高速公路第标段(XXXXXXXXX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云南省XXXXXX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鉴于:

1、甲方是云南省XXX高速公路第X标段(K42+600~K45+500)段桥梁

工程的合法施工承包单位;

2、乙方申明有与本合同(劳务)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编号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并申明该证明文件真实合法。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劳务分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将本桥梁工程的劳务工作分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 。2、 分包范围

2.1分包内容: 详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

2.2为完成本合同分包内容必须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的工作内容,都属于分包范围。

2.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施工过程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对2.1分包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2.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安排乙方合同以外的工作(比如抢险等),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条 标准化和工班管理

1、甲方按照中国水电四局五分局晋红高速公路第IV标段项目部关于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自愿服从并遵守中国水电四局五分局晋红高速公路第IV标段项目部有关标准化管理的规定。乙方在签约前已经详细查阅并了解了中国水电四局五分局晋红高速公路第IV标段项目部有关标准化管理的规定,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阐释。

2、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分包范围的施工要素管理体系中乙方为 “中国水电四局五分局晋红高速公路第IV标段项目部第三工区桥梁工班”(以下简称为“工班”)。

3、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为履行本合同的现场全权代表,在本合同施工管理过程中称为班长。

4、甲乙双方明确并理解:

4.1“工班”是为了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管理需要而设立的,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具备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及诉讼、仲裁活动的主体资格;

4.2乙方不因“工班”的名称而自然与甲方产生人、财、物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4.3乙方不得以“工班”的名称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民事活动。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每发生一次,则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须按照所造成损失的1.5倍赔偿甲方;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乙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工资采用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发放,由乙方向甲方报送工资名单,甲方根据乙方委托将工资存入对应人员实名开立的银行账户,或者现金发放给对应人员。甲方发放乙方人员工资视为乙方已经领取的劳务费,在结算时扣除。

第三条 质量

1、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为: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xx)、云南省、XX高速项目总承包部、XX标项目部颁布的与本工程 相适应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规范、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施工图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等。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及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进行施工,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优质工程。

3、隐蔽工程在甲方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不得覆盖或隐蔽。 4、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须承担返工修复责任。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试验室取样、试件制作、拆模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倒运工作。

6、按标准化管理要求,乙方必须按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设合同内2#制梁场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四条 工期及进度

1、开竣工日期:暂定为 20xx年4月1日开工, 20xx年4月1日竣工。(具体以晋红高速第IV标段项目部下达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2、开工后,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⑴、因业主原因,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用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由乙方自行解决的水、电源、自建道路除外)影响施工。

⑵、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验交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⑶、因项目部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交底不及时,以及监理、实验室检查签证不及时影响正常施工。

⑷、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安全

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业主和监理颁布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所有现场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上岗操作。

3、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由甲方统一采购发放,费用由乙方承担。工作服由甲方按晋红高速IV项目部标准统一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现场需配臵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护器材、设臵安全警告标牌。安全设施和标牌由甲方按项目部要求制作,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重新添臵,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召集作业人员以任何理由围堵工区及项目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乙方员工和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均由乙方自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需向事故受害方(包括乙方员工和第三方)进行赔偿时,甲方可在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参与和见证下,代乙方履行赔偿义务,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甲方与受害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乙方有约束力,甲方代为支付的所有赔偿费用在乙方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6、乙方所有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保证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7、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相关证件的取证、年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材料

1、为强化保管责任、杜绝浪费,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配臵表》(附件三)、《甲方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附件四)以外的所有其他材料均由乙方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及费用清单》(附件一)的综合单价中;所有其他材料也可由甲方统一采购,在结算时按成本价(采购价+运输费+二次倒运费+装卸费+保管费,下同)扣除。

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配臵表》(附件三)、《甲方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附件四)所列材料由甲方供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甲方供应的材料,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采购。

4、甲供材料由甲方统一运输至2#制梁场,乙方负责缷车、验收和保管。

5、对甲方限量供应的材料,按施工图纸和合理损耗系数计算允许消耗量,主要甲供材料的允许损耗率见下表:

实际消耗量超过允许损耗量的部分由甲方按成本价对乙方进行扣款。

6、对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不得倒卖或转让,否则每次按《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暂定总价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

7、施工场地内材料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赔偿。

8、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及废弃物资需由甲方物资办统一处理,乙方无权倒卖或转让,否则将按倒卖或转让物资双倍的价值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劳务队伍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机械和机具

1、甲方提供的机械和机具详见《甲方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附件五),除《甲方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附件五)以外的所有其他机械和机具均由乙方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及费用清单》(附件一)的综合单价中;

1.1根据工序安排乙方提供的架桥机、运梁车、门式起重机、压浆机、高速搅拌机、压浆泵、真空泵、张拉千斤顶、张拉油泵、吊车、模板及钢筋加工设备应能满足甲方工期及工程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