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网

导航栏 ×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2-11-13

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篇二)。

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合同的订立注意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施工合同主要是围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的条款决定了施工合同是否合法,那么,你平常有了解过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种类吗?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篇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4.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4.2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保修期满,丙方结清质量保修金后合同终止。14.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14.5附件:(报价书)共26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合同推荐: 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协议wps版


合同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我们,并为我们提供可能,合同的订立注意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吗?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合同推荐: 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协议wps版”,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9.1隐蔽工程安装完毕后,由总包方、监理单位组织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隐蔽之前需留下每处不少于1张的照片资料,并登记造册,竣工时随同验收单一起交付甲方。9.2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总包方、监理单位和甲方申请预验收和系统调试。监理接到申请报告、资料后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预验收和系统调试工作。如须整改,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按时进行免费整改。9.3防雷检测和验收过程中,乙方负责配合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免费提供甲方和相关验收单位要求的所有资料。如须整改,丙方应及时整改合格,并承担由丙方自身施工质量和方案等因素造成的整改费用。9.4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9.4.1竣工图纸4套;9.4.2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和验收单;9.4.3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9.4.4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9.4.5质量评定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9.4.6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包括符合甲方要求编制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9.4.7甲供设备进场验收及交接单;9.4.8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9.4.9其中(9.4.2—9.4.8)项均为一式二份,其中原件壹份。丙方资料需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移交甲方,所移交资料应符合上虞市城建档案馆送档要求。9.5丙方必须在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及相关部门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如有延迟予以5000元

[热搜协议]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之三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签订合同后要诚实遵守合同的规定。施工合同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常见施工合同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热搜协议]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之三”,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6.1甲方职责6.1.1甲方指派 王小龙 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15267559327)。6.1.2由甲方组织乙方和总包方进行图纸会审和工作面交接,明晰各方工程相互交叉、连接的部分,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走向和结构。6.1.3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甲方应负的责任。6.1.4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督协调。6.1.5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报表,处理有关重大的施工技术问题。6.1.6协调乙方、总包方的配合关系。6.2乙方职责:6.2.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总包方的施工进度要求,组织力量进场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各项工程,并保证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6.2.2乙方指派 为现场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 ,乙方必须在经过甲方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换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每周驻场的时间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由甲方进行考勤,如有违约,处乙方违约金 500/天。6.2.3乙方负责做好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丙方负责将自身的建筑垃圾运至总包方指定地点,否则将按总包方规定给予罚款。6.2.4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丙方应做好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6.2.5乙方负责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一式 _3 _ 份,其中原件__1__份,符合市档案资料要求,交总包方及监理单位审阅归档。6.2.6丙方施工人员自理食宿。6.2.7承担由丙方引起的误工及延长工期所造成的损失(按每延长1天处罚金5000元)及违约责任。6.2.8配合参加防雷检测和验收。

2023合同: 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档)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这个东西。合同的订立注意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施工合同及建筑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实施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后若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小编收集并整理了“2023合同: 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档)”,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的处罚,甲方可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9.6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上报结算报告,丙方的结算报告的内容应按甲方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和完整的编制,上述工程费用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9.6.1封面和目录;9.6.2整体编制说明;9.6.3结算造价报告书、计算表;9.6.4签证及工程变更费用的汇总表、通知单等,以及必要的辅助资料;9.6.5其他费用的构成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奖励或违约金、水电费结算证明、甲供材料领用证明、相关单位的扣款书等);9.6.6已付款对账单;9.6.7各项工程检验、检查和验收方面的证书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证书及城建档案等全套工程资料);9.6.8已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函;9.6.9监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索要的资料;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9.6.10工程本体实际开竣工报告书。9.7验收后至交付之日期间本合同内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9.8材料、设备及工程交付甲方前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协议模板]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wps版


合同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我们不能没有它,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内容合法。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之间签订的合法书面协议。施工合同的条款是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那么,你是否知道签施工合同具体有哪些步骤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协议模板]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wps版”,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发包方: 浙江盈盛置业有限公司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经邀请招标确定, 揽悦锦园现场售楼部装修工程项目的幕墙工程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内容

1.1工程名称:浙江盈盛置业有限公司揽悦锦园现场售楼部装修工程幕墙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奥特来斯购物中心旁

1.3工程内容:幕墙装饰工程所有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铝板雨蓬、玻璃雨蓬、铝合金门窗、装饰钢百叶、空调搁板铝合金栏杆、主入口钢架等内容。

二、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2.1合同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确定合同价款。本合同价中对应投标书中的工程量已经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核对并确认无误,如无设计变更,除消防报警系统室外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外(单价和子目按合同包死),其余所有工程量、单价、总价一次性包死。

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严禁转包。

2.3 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脚手架费用、安全防护费用、试验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水电费、劳保基金、临时施工设施费以及图纸深化设计等一切费用的(不含总包服务费)包干费用。总包服务费由甲方与总包方结算。

三、工期要求

3.1 开工时间:20xx年10月 01日;竣工时间:20xx年11 月 30日;工期共30个日历

3.2 开工日期的书面依据: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开工后一周内经甲方、乙方及监理方三方书面确认。

3.3 竣工日为符合下列条件并获甲方签具竣工单之日为准。

3.3.1 通过甲方、设计、监理、乙方和相关质监、消防验收单位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

3.3.2 乙方退场,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

3.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另行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将合同工期细化到每月份的旬,并确保按以上时间节点完成,以及完成以上各节点的保证措施,经甲方评审确认后实施。

3.5 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工期可作顺延:

3.5.1 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超过施工图工程量的30%)直接影响施工进度;

3.5.2 甲方进度款支付滞后两周以上的;

3.5.3 不可抗力因素;

3.5.4 乙方按要求提交甲供材料供应计划而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的;

3.5.5 甲方同意延顺工期的其他原因。

四、合同工程款支付

4.1 本工程无预付款。

4.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上月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量扣减相应发生的甲供材料款),付至合同价的80%后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资料交齐后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不再增加其它资料十五天内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价款经双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尾款5%留存作为质量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结清余款(满1年退还质量保修金的40%),不计利息。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乙方应提供至全部结算价款的发票。乙方申报进度款必须附相应的预算书,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进度款。每次收款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当地税务要求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4.3 单笔签证变更费用低于5万元的,不予调整工程形象进度款,结算后一并支付。

4.4 月度工程款的支付前提:乙方的施工进度必须达到甲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节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

4.5 施工用水、电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乙方自行从总包处接水接电装表计量,进场前应与总包方做好原始数据的书面确认,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总包方结算。

4.6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的同意,不进行债权转让。

4.7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 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4.8 施工中涉及土建墙面的修补、临时设施费、建筑垃圾清理、土方外运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总承包协调结算。

五、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单位为:甲方、监理公司、市质量监督站。

5.2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5.3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5.3.1 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B50009-20xx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B50011-20x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GBJ16-87(修订本)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_________________GB50045-20xx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B50057-94

《钢结构设计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B50017-20xx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B50010-20xx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GBJ1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______________GB50300-20xx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GB50210-20xx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__________ GB50205-20xx

5.3.2 门窗、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幕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JGJ3035-19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JGJ102-1996

《金属、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JGJ133-20xx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JGJ113-97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DBJ08-56-96

《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____________________DBJ/CT014-20xx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________________CECS127:-20xx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JGJ139-20xx

5.3.3 主要材料标准等

5.4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5.4.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J139-20xx。

5.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20-20xx。

5.4.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

5.4.4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损失和违约责任。

5.4.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5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xx)的规定。

5.6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7 乙方提供的半成品必须是乙方生产基地加工制作的,乙方发运前应通知甲方到场验货。非乙方加工制作的半成品一律不得进入工程安装,否则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损失。

5.8 施工前,监理单位组织甲方、乙方及总包方对移交工作面质量及完成尺寸标准的验收,验收后发生的问题,须整改返修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责任

6.1 甲方职责:

6.1.1 甲方指派____________ 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6.1.2 由甲方组织乙方和总包方进行图纸会审和工作面交接,明晰各方工程相互交叉、连接的部分,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走向和结构。

6.1.3 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甲方应负的责任。

6.1.4 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督协调。

6.1.5 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报表,处理有关重大的施工技术问题。

6.1.6 协调乙方、总包方的配合关系。

6.2 乙方职责:

6.2.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总包方的施工进度要求,组织力量进场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各项工程,并保证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6.2.2 乙方指派___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在经过甲方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每周驻场的时间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由甲方进行考勤,如有违约,处乙方违约金500元/ 天。

6.2.3 乙方负责做好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负责将自身的建筑垃圾运至总包方指定地点,否则将按总包方规定给予罚款。

6.2.4 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应做好其它单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6.2.5 乙方负责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壹式____份,其中原件____份,符合

市档案馆资料要求,交总包方及监理单位审阅归档。

6.2.6 乙方施工人员自理食宿。

6.2.7 承担由乙方引致的误工及延长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6.2.8 配合参加消防检测和验收。

七、材料和设备

7.1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在经甲方、监理方书面批准的前提下,符合有关规范、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代用材料时,必须经甲方和监理书面认可,由此增减合同价款、价格经甲方签证方为有效。

7.2 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建材市场的风险,材料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价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违约费用计算:由于单价原因纠纷乙方每拖延甲方指令一日,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改变原合同单价签证才落实施工的,违约金按乙方当时要求并签证的该笔增加费用的2倍计并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

7.3 材料的采保费、卸货费及按规定要求的对有关材料抽样检测费、试(实)验、 检测费、三性试验费等,已包含在合同总造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4 甲供材料清单:(具体数量、规格型号详见附件,共一页)

7.4.1 各类风机及控制箱;

7.4.2 消防泵及控制箱;

7.4.3 喷淋泵及控制箱;

7.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及控制箱(成套设备自带进出阀门、软接头、止回阀、压力传感器、汇流总管和整体基座)。

7.4.5 不锈钢消防水箱(水箱由厂家安装,但乙方应做好专业内管线与水箱的连接工作,并需对后果负责)。

7.4.6 甲供材料管理:

(1)乙方须在 20xx年 10月__ 日前向甲方上报《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包括明细表及进场时间)。甲方据此组织采购供货,供货总批次不超过 3 次。对因乙方未能及时上报而造成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立即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1小时内组织甲方和监理、供货单位共同就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资料等方面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乙方应再次组织验收确认。逾时未再次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拒绝保管,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它单位完成这部分工作,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承担对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保管、搬运等职责,相应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造价中,乙方不得再额外计取。

(4)甲方有权调整甲供材料设备范围,若有调整,甲方提前二十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相应调整采购行为。

7.5 甲定乙供材料清单:

7.5.1 所有报警产品:品牌选型为________ ,今后若有新增子目的材料主材价格按此品牌产品工程价表打____ 折、外购产品打____折、单回路板按____元/回路执行,价格风险由乙方自担;

7.5.2 防排烟设备:品牌要求____________;

7.5.3 阀门:品牌要求____________ ;

7.5.4 柜式成套消火栓箱:要求____________;

7.5.5 镀锌钢管:品牌要求____________ ;

7.5.6 有封样的材料如风管,竣工验收时以封样标准验收。

7.6 各主要设备、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与本合同对应投标书中的品牌、型号、规格材质一致,并接受甲方和监理人员的抽查和监督管理,若发现不符合项或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及时认真按合同和甲方要求更换到位,并承担违约责任。

7.7 施工合同中甲方有权要求更改相关主材的品牌、规格或系列,材料单价以甲方签证的价格为准,只计1.6%的采保费,不考虑任何利润。若主材改动,原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其中的主材价格及与主材对应的税金和总费用。

八、变更修改及合同结算

8.1 如无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单价按合同价包死。

8.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①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②甲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③甲方确认的图纸内容未做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应予扣除。

8.3 因有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并执行本合同对应投标书中组价明细的同比例优惠。工程变更结算调整的原则为:

8.3.1 对于原有相应项目(指不论施工图内还是施工图外设计变更新增)的工程量调整:按甲方签证联系单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单对于原图纸取消不做或甲方确认的现场实际减少项目部分的工程量,其增减计价按本合同对应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该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并考虑优惠承诺在内。

8.3.2 对于联系单和设计变更单的新增项目部分(仅指原施工图没有的项目且属本合同价对应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无对应子项的,原施工有的项目但本合同价对应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无的已含在合同总价中)调整:①定额安装费:本合同价对应投标书综合单价组成明细表中有可参照的子项,定额安装费及取费等参照相近子目确定,无相近的则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xx版)》, 综合取费按人工费的____%计,规费不计,税金按(直接费+综合费)为基数取______ %,其余不计;②其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a、有正刊信息价的,主材单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执行;b 、无正刊信息价的,按甲方市场采购询价计1.6%的采保费(签证材料价中不考虑任何利润)进行签证。

8.4 乙方不得对施工前确认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须根据甲方确认的工程设计进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并且应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5 乙方承诺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上月现场完成实施的并有甲方、监理方签章确认的变更、签证单,超过申报日期再申报的增加工程量或价款的签证单无效。

8.6 本合同总价已完全按施工图纸包死,考虑并完善了图纸中的错、漏、碰、缺项,并符合各规范及验收要求一次性包死。对于施工图纸中无明确说明或绘出的但按各规范和验收要求实际需要施工的,而本合同对应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明确体现的工程项目,或施工图上有明显标志而本合同对应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明确体现的工程项目,均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否则结算时以违约处理,违约金的收取为乙方当时要求的该笔增加费用的2倍并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

8.7 零星增加项目、因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项目的费用计算和优惠幅度与本合同的计算方法相同。

8.8 零星计时用工签证工日,计时工统一按100元/工日,不计其他任何费用,只计税金3.5%。

8.9 本合同对应投标书中各子目的固定单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中描述的施工范围和设计变更,如遇工期内甲方要求的其他新增或整改项目等工作,并考虑优惠承诺在内。

8.10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变更签证均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将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重新计算核实。

8.11 结算审核费用:乙方承担超过上报结算总造价5%以外核减额的审计费用和和核增额的全部审计费用,计算公式:审计费用=(核减额-送审额5%)+核增额)5%,审计费用甲方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12 在初步审计报告出来后乙方将积极配合甲方对帐工作,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对帐工作。在结算审计过程中,乙方承诺不干涉审计人员工作;不宴请审计人员,不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如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审计期间贿赂甲方或审计单位人员,被有关机关查处的,乙方承诺按最终结算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九、工程验收

9.1 隐蔽工程安装完毕后,由总包方、监理单位组织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隐蔽之前需留下每处不少于1张的照片资料,并登记造册,竣工时随同验收单一起交付甲方。

9.2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须提前 3 天书面通知总包方、监理单位和甲方申请预验收和系统调试。监理接到申请报告、资料后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预验收和系统调试工作。如须整改,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按时进行免费整改。

9.3 消防检测和验收过程中,乙方负责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免费提供甲方和相关验收单位要求的所有资料。如须整改,乙方应及时整改合格,并承担由乙方自身施工质量和方案等因素造成的消防整改费用。

9.4 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9.4.1竣工图纸4套;

9.4.2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和验收单;

9.4.3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

9.4.4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

9.4.5质量评定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

9.4.6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包括符合甲方要求编制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9.4.7甲供设备进场验收及交接单;

9.4.8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9.4.9其中(9.4.2-9.4.8)项均为一式二份,其中原件壹份。乙方资料需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移交甲方,所移交资料应符合______市档案馆送档要求。

9.5 乙方必须在 20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向甲方及相关部门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如有延后予以5000元/天的处罚,甲方可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9.6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上报结算报告,乙方的结算报告的内容应按甲方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和完整的编制,上述工程费用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9.6.1封面和目录;

9.6.2整体编制说明;

9.6.3结算造价报告书、计算表;

9.6.4签证及工程变更费用的汇总表、通知单等,以及必要的辅助资料;

9.6.5其他费用的构成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奖励或违约金、水电费结算证明、甲供材料领用证明、相关单位的扣款书等);

9.6.6已付款对帐单;

9.6.7各项工程检验、检查和验收方面的证书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证书及城建档案等全套工程资料);

9.6.8已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9.6.9监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索要的资料;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9.6.10消防工程本体实际开竣工报告书。

9.7 验收后至小区交付之日期间本合同内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9.8 材料、设备及工程交付甲方前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

10.1 本工程要求参照杭州市《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填写地方施工办法】组织施工。现场必须标准化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办法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10.2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要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十一、保修期和最后验收

11.1保修期从取得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

11.2保修期内乙方应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维修的时间和质量。

11.3保修范围:属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保修范围。

11.4质量保修责任:

11.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保修单位)全部承担,并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甲方通知乙方派人前来维修,连续四次以上不前来维修,甲方以后可以不通知乙方,直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包,并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11.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由乙方(保修单位)全部承担,并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11.5保修费用:

11.5.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1.5.2乙方不及时进行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乙方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造价计算方式计算及另加甲方10%的管理费);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

11.5.3对于由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保修单位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11.6保修期满后,经甲、乙双方最终验收,确认乙方已完成保修责任,甲方应在一周内办理保修金的结算。

十二、履约保证金

12.1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总金额______ 万元(大写:捌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及协议条款的保证。

12.2履约保证金的组成为质量保证占20 %,工期保证占 20%,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保证占 10%,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保证占 20%,合同条款的执行占 30%。

12.3乙方如有不履约行为,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下发的甲定乙供材料价格、对甲方新增项目、返工项目不执行等,甲方将按保证金的组成按比例挂帐扣罚,在通过消防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进行结算, 10天内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具体违约处理方式如下:

12.3.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违约金直接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

12.3.2乙方无法在甲方签证确认的工期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的,由乙方返工直至通过验收,并按合同总价的__2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2.3.3如乙方采用甲方认可范围外的材料或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并处2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4乙方上报的形象进度工程量或产值如超过核定量10%时,甲方每次按超过部分的10%收取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12.3.5对乙方上报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的工程量如超过核定量10%时,甲方每单按超过部分的10%收取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12.3.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乙方必须在收到指令后三天内将变更的内容反应到施工图上,做好标识和说明,甲方有权对此进行检查,如逾期未完成标识的,乙方每项次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

12.3.7乙方对报送甲方竣工图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竣工图如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甲方可直接在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2.3.8 如乙方上报的送审额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10%,乙方除承担审计费用外还应支付超出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所报结算额-最终审定额1.1)10%,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2.4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以延期的天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十三、违约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并按照本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解决纠纷办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附则

15.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保修期满,双方结清质量保修金后合同终止。

15.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5.3.1本合同(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以签署时间在后者为准);

15.3.2中标通知书;

15.3.3询标纪要;

15.3.4投标书及其附件;

15.3.5设计变更补充协议及工程变更签证印鉴确认表;

15.3.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15.3.7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

15.3.8竣工结算时上述资料同竣工资料均列为依据。

15.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

15.5 附件1:(消防甲供设备清单) 共____页。

附件2:(报价书)共____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 年__ 月____日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篇二)


合同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它。签订合同后要积极履行合同。施工合同指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不仔细,就会导致合同纠纷甚至损失,那么,值得推荐的经典施工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篇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