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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普法案例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2-08-25

协议收藏: 合同法案例(篇一)。

合同有很多种,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那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双方满意并且合适的。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我相信您一定在找关于合同范本的内容吧?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协议收藏: 合同法案例(篇一)”,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游客到旅行社门市交纳了部分旅游团款,用于办理出境游签证,并约定出境游的大致时间。随着时间的推进,游客为出境游做着各项准备工作。在出团前几天,旅行社通知游客,由于游客被拒签,出境游行程必须取消,旅行社扣除签证费用外,将退还剩余费用。游客对此结果不能接受,坚持要参加旅游团,要么旅行社向游客作出赔偿。

在许多消费者眼里,尤其是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消费者眼里,只要旅游合同签订,就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就等着在约定的时间前往机场、码头随团出发。而事实上,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以及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旅游合同签订并不能确保旅游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因为旅游合同的实现必须等候相关条件的成就。如果条件不成就,旅游合同履行就遭遇困难,甚至是解除。这就是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条件合同话题的由来。

一、何谓附解除条件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三种情形可以促成旅游合同成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1、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包价旅游团队最低成团人数。按照《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旅游合同中可以对成团的最低人数可以进行事先约定。这是由旅游团队业务特性决定的,旅游团队价格较为优惠(低价团不在此列),是因为旅行社可以通过数量的整个获得供应商的优惠。如果团队人数过低,就可能难以拿到供应商的优惠,旅行社就难以操作。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参团人数成了旅游团队是否能够顺利出行的先决条件,否则只能解除旅游合同。

2、旅游签证也成为旅游合同顺利出行的附加条件。在出境旅游团队游中,也签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游客、旅行社事实上心中无数,给予签证与否的权利在领馆的签证官手上。也就是说,哪怕游客向旅行社交纳了全额团款,和旅行社签订了完善的旅游合同,供应商也已经确认,但最终是否成行,还要看签证是否顺利。如果签证能够顺利签出,旅游团队就可以出行,否则,旅游团队不能按照预期出行,旅游合同必须解除。

3、不可抗力是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旅游合同解除的处理

1、上述第一种情况,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在此情况下,只要参团人数不到约定数量,游客又不愿意参加另外旅游团旅游,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要全额退还旅游团款,即使旅行社为此已经支出了费用。

2、上述第二种情况,旅行社操作已经产生的且有据可查的费用,如果没有实现约定,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包括签证费、已经预订机票的费用等。游客可能要问,假如签证不能顺利办出,游客也没有过错,为什么产生的费用是游客承担,而不是旅行社承担。这就涉及对于签证在旅游合同中作用的理解。

在我看来,旅游签证是解除旅游合同的条件,而不是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假如签证是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意味着在签证顺利办理完毕前,旅游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或者说旅游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是旅游合同尚未生效,旅行社产生的费用自然应当由旅行社自己来承担,换句话说,旅行社所做的一切和游客没有任何关系,自然不能要游客来承担费用。

而旅游签证是解除旅游合同的条件时,就说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成立且生效,旅行社由于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签证原因),造成游客旅游行程受阻,旅行社为游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当然要由游客承担,虽然从表面上看游客并没有从中实际受益。

旅行社或者的疏忽导致被拒签,谁有过错谁负责,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比如游客提供了虚假材料,导致被拒签,所有的费用应当由游客承担;如果旅行社业务疏失导致拒签,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3、上述第三种情况,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当然,旅行社要出示已经发生费用的凭证,否则就全额退还团款。

拓展阅读

今日协议: 合同法案例之四


在平时生活中交易的时候要先签订好合同,签订合同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件事。在写好并签署好自己的名字,写好合同后,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你在制定借合同时会不会借鉴别人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今日协议: 合同法案例之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合同收藏: 赞助协议(一)(篇一)


现如今,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范本合同,在不确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记得一定要在看完合同后再签。只有在签署好属于你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合同收藏: 赞助协议(一)(篇一)”,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的“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赞助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__________设计大赛;

2.赞助内容:系列活动期间活动经费支出;

3.活动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全程赞助甲方本次的_______________大赛,合计¥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2.协议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先一次性付赞助总额的_____%给甲方,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同时,甲方出具有效收据;

3.待整个活动结束前五天即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确认无误,乙方再在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_____%余款,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三)乙方享有的回报

1.乙方享有本次活动的冠名权(详见补充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本次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活动的相应宣传形式。主要包括:条幅宣传、展板宣传、邀请书宣传、通告宣传、传单宣传、车队宣传(需乙方提供自行车车队)[详细操作过程见下“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四)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活动冠名: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

2.条幅宣传:条幅内容大致为_______________新设计大赛圆满成功”

条幅规格如下:_____米×_____条;

悬挂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悬挂时间:_______________。

3.展板宣传 应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以乙方认可的宣传画报作背景;

展板规格: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

展板安置地点:_______________(以上皆为人口最密集区);

展板宣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邀请函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在邀请函后附带乙方信息(包括店名、店址、品牌以及相关资讯)。

本邀请函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邀请函将在活动期间发放到各班班长手中并由班长召开班会通知同学参赛

5.通告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本通告以行政方式张贴于各寝室楼公告栏上;

本通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告张贴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传单(书签)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宣传单的发放在_____月_____日

7.车队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同时需乙方提供自行车)宣传时间为_____月_____日。

(五)约束机制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果甲方违约,如未按承诺提供条幅、展板等宣传,或宣传上未按承诺提供乙方的信息,乙方有权利减少(情节严重时可拒绝)支付剩余款额。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3.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4.未尽事宜,如期间活动学校次序如有变动,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作相应协商;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共二页,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活动结束止;

(七)补充协议

1.乙方对本次活动冠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大赛;

2.在活动进行时,因人流量较大,学校活动、通知极多,各寝室楼下通告栏上的通告,以及室外展板难免会遗失,甲方有责任定期检查条幅、展板、通告是否就位;同时,乙方在抽查过程中需基以一定基数,以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不愉快;当乙方抽查到甲方的一些宣传有失误时要及时通告甲方,甲方会根据条约马上整改,履行条约内容。情节轻时不算违反合同。

3.甲乙双方需保持经常联系,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也应避免因一些小的失误而刻意刁难对方,签约双方应友好合作。

4.乙方在活动进行时对甲方的宣传有监督的权利。

5.甲方保留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

协议收藏: 车辆赠予合同(篇一)


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必定离开不了合同这个东西,签订合同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唯有在非常重要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之后,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只不过您可能不知道和合同的一些具体步骤吧?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协议收藏: 车辆赠予合同(篇一)”,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牌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由于此车辆为北京车牌乙方同意不过户并愿意承担自此之后关于此车的相关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收藏: 混凝土销售协议(篇一)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我们不要忘了还有签订合同这一个步骤呢。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无谓的经济损失。既然这样,您晓不晓得一份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协议收藏: 混凝土销售协议(篇一)》,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钢材加工、储藏车间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钢架结构

建筑规模:5000m2

二、技术要求及供应方式

施工部位:车间地坪、路面、消防通道

强度等级:C25

施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供应时间以工程进度为准)。

混凝土用量:(以实际施工砼量为结算依据)总建筑面积:1200 m2。等级报价:330元(每立方)

输送方式:砼车

质量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以及混凝土供应的及时性、连续性的.要求。混凝土试块及技术资料留置方式:混凝土试块的留置,由甲、乙双方

试验员在施工现场共同留置,在各自的试验室进行养护、试验,并由乙方提供混凝土试验资料。乙方只保证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如因施工、养护等原因造成的构件强度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计量方式:

采用车载计量,乙方车载量以甲方现场签收数量为准,甲方指定专人现场签收的乙方混凝土发货单是结算的唯一凭据,混凝土结算单挂账、付款的唯一凭据。每打一次混凝土,甲乙双方核对一次,甲方可采取地磅称量、体积测试或派人到乙方单位监督,若发现量差,由责任方承担。

结算:每月25日双方核对上月完成工程量并办理结算手续。

付款:甲方在消防通道、三个车间、马路打完硬化后支付拾万元,剩余款项止20xx年春节前付清。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提供本工程设计所需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设计委托单、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混凝土以及混凝土施工需用量计划表。计划表应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数量、有无其它特殊要求等内容。施工前甲方应保证现场施工环境符合设备和人员安全,并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免造成质量问题。

2、每次混凝土浇筑前,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发混凝土生产通知单,通知单要注明浇筑时间、施工部位、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要求等内容,由乙方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3、在混凝土浇筑全过程中,派专人负责现场双方的配合工作,并做好乙方供货质量与数量的检测和签认等工作。搅拌车到达现场后等待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以免影响混凝土质量,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负担。

4、商品砼的验收从生之日起28天后抗压报告结果为验收标准,若无异议则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

5、合格执行中甲方应按约定及时结算并按时付款。结算书送达审核超过五日,即视为认可,若不及时结算或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混凝土供应,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拖延一天按拖欠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约补偿金。

乙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积极组织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勘查现场、确定施工方案。

2、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确保各种原材料的质量和计量,整个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控制,混凝土坍落度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如超过标准甲方有权予以退货,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生产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必须保证质量合格,如属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混批(各等级混凝土用错部位)造成构件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4、在施工中,乙方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的及时性、连续性,若因乙方原因或违约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

甲、乙以方应密切配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一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违约与争议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和单方解除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合同约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单违约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所商定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

九、合同文字语言:汉语

十、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合同: 合同法解释三其三


在平时生活当中一般需要使用到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经过双方的协商。我们制定并签署好说好的合同之后呢,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你目前是否在寻找相关的合同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热门合同: 合同法解释三其三”,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3号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收藏: 厨师雇佣协议(篇一)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合同,我们在签合同范本的时候,尽量清楚其中的要点。唯有在重大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了之后,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既然如此,你知道我们的合同有哪些内容啊?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合同收藏: 厨师雇佣协议(篇一)》,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甲方:酒店方

乙方:厨师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厨房承包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力与职责

1、甲方把厨房承包给乙方、运作,并聘请乙方为该厨房厨师长,聘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应按经营需要确保厨房原材料的供应。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工作餐。

4、乙方每月总工资为人民币元,每月日~日发放上月出勤工资,日后根据营业情况需增减人员,再考虑增减工资总额。甲乙双方再试用期过后根据经营情况定出合理的营业指标,再经营指标完成的情况下,乙方享受现有的工资,超额予以奖励,未完成则适当的进行工资下浮。

5、甲方给予乙方每月天休班,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乙方合理安排,在工作繁忙时,乙方不准休假。

6、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若乙方人员违反甲方制度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二、乙方权力与职责

1、乙方须保证至少人到甲方厨房工作(其中炒锅人、砧板人、凉菜人、面点人、打荷人),乙方人员需技术过硬,保证出品质量,要求总厨,头锅、头砧要达到国家厨师一级水平,其它厨师也要达到国家二级厨师水平,乙方若对所带来人员调整时,需经甲方同意,并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2、乙方需做好厨房各项成本控制工作,并达到甲方要求,并保证达到的毛利率,如达不到或超过规定的毛利率将按所差数(所差毛利率比乘菜金营业总额)的10%扣除工资。

3、乙方应组织每周召开一次菜品讨论会,并邀求甲方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鲜(每周至少推出两道新菜品)。

4、乙方应结合节假日及酒店特殊情况,适时推出时令菜、节日菜,不定时举办如美食节等活动。

5、因乙方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客人投诉、退菜时,此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乙方问题造成客人食物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门处罚,此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问题引起甲方厨房火灾,此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负伤,不但不报销任何费用,还将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人员需遵守甲方制度,如果乙方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酒店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人员受聘甲方后,一律不准兼职。

10、乙方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此保证金随工资一同退还。

11、若双方中止本协议时,乙方需在甲方找到厨师后方能离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