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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习总结

发布时间:2026-01-30

仲裁实习总结(通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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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劳动仲裁律师,我在过去几年中从事了许多令人难忘的案件。这项工作需要深入了解劳动法和仲裁程序,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我在这个领域的经验,我意识到劳动仲裁律师的角色不仅仅是代表雇主或员工,还是一个公正的调解者和法律顾问。


作为劳动仲裁律师,我必须熟悉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这需要我不断学习和更新我对法律的知识,并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我参加了各种培训和研讨会,以保持我的专业知识水平。这样的努力使我能够在案件中运用恰当的法律条文和判例法,为我的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我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时,我常常需要与各方进行交流,包括雇主、员工、劳动监察机构和仲裁委员会。我需要解释法律条文,指导客户关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对方协商和谈判。我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以便能够清晰明了地表达我的观点和建议。


处理劳动仲裁案件需要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必须仔细分析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找出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有时,我可能需要寻求专家或证人的意见,以支持我的论点。当双方无法就某个问题达成一致时,我需要担任调解员的角色,促使他们达成妥协,并最终解决争议。


除了以上提到的技能和能力,我还发现坚持公正和中立非常重要。作为劳动仲裁律师,我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而是要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我处理的案件中,我努力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并致力于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始终将我的责任视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一部分。


通过我的工作经历,我对劳动仲裁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认识到这个领域的挑战多于机遇,但我也感到满足和充实。劳动仲裁律师不仅要明确掌握法律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些技能的基础上,一个优秀的劳动仲裁律师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中立,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


我享受作为一名劳动仲裁律师的工作,这个职业给予我机会帮助人们解决劳动争议,并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做出贡献。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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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我国当前仲裁机构数量众多,为了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择优选定仲裁机构。双方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二是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大城市交通便利,仲裁机构条件优越,经验丰富,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三是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以便减少奔波,节省精力,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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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管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区某公寓,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本仲裁案件的主体存在严重错误,案件并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一、管某受雇于B公司业务主管邓某本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仲裁主体存在严重错误。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其仅仅受雇于公司业务主管邓某个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20XX年×月×日,邓某与管某签订了雇佣协议,聘请管某作为其私人司机,用于接送孩子及从事一些家务活动。

该协议约定管某每月的劳务费为1200元,均由邓某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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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的,约定仲裁条款后,如果出现借贷纠纷的,可以依约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未签订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要去哪里起诉

通常有签订借款合同的,里面会约定日后有借款纠纷的,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实际中,选择借款纠纷管辖法院需注意几个问题: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般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若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地不是被告所在地的,可到借款发生地法院进行起诉。

3、但如果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选择好管辖法院后,还要注意诉讼时效、所需的证据和程序上的一些问题:

1、诉讼时效:

(1)如果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可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2)如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最长可在二十年内随时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2、所需的证据

(1)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2)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3)保留的借钱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4)保留的银行转账凭单。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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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情况汇报

从20____年5月进入仲裁委,我跟着陈老师负责受理兼办案工作。从5月份至今,跟着师傅接待、受理、送达案件150件。办案方面也是和师傅一起,跟着参与办理了件,其中20____年完整的案件,从立案开始完整的学习的案件15件。

二、办案仲裁员情况

(一)从5月份至今,接触的仲裁员共24个,总体评价和陈老师的评价一致。

三、不足之处

(一)开庭时有些作为边裁的仲裁员大部分时间不在状态,不关心庭审活动,没有充分发挥仲裁庭的作用。

(三)受理文书送达时部分被申请人签收,部分未签收,仅对未签收的当事人进行公告,尔后组庭、开庭等文书之前已签收的当事人不收的情形如何处理?如何完善?

四、个人建议

(一)继续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本市各媒体上的仲裁宣传推荐工作。积极向报刊杂志投稿宣传仲裁制度,在各类报纸上发表宣传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文章多篇。通过典型案例介绍、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扩大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借助各类大型活动,积极组织对外宣传。参加“3〃15”大型咨询活动和商品房展示交易大会等,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耐心解答法律知识。

(二)建立异地仲裁委兄弟关系。加强与异地仲裁委联系,做好重要案件异地仲裁文书送达、仲裁保全等方面的协助工作。

(三)将视为送达编入仲裁规则。合同中约定“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送达”,按该地址送达即为有效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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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仲裁协议内容及示范仲裁条款<\/h2>仲裁协议自叮均容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下基本内容必须具备: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

选定的仲裁机构。 根据国办发[]22号文件规定,大庆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篇2: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h2>

一、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通常写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条中,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方式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类协议包括信函往来、电传、电报,此外还有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它是对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或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补充达成的协议条款。

二、有三个途径可以签订仲裁协议: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WWw.HC179.CoM

2、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也可以约定订立仲裁协议;

3、如果原来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但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索取。

三、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必须有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如何理解“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上述几种表述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通常采用的表达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又往往成为当事人提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将“执行”、“履行”的内涵给予狭义的解释。我们认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延续性的行为,包括履行中各个阶段及一方违约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仲裁范围仅限于合同履行的某一具体阶段,如:“赔偿引起的纠纷”,“合同解释引起的纠纷”等,有关该合同的任何事项都属于仲裁范围。

五、无效的仲裁协议

无效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五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仲裁协议文书范本

篇3:仲裁协议内容<\/h2>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

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

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

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

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仲裁协议书

劳动和解仲裁协议书范本

仲裁协议书写作要点

仲裁协议书的意义

什么是仲裁协议

篇4: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h2>

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协议书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乙方:××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年××月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法定代表人:b

××年××月××日

篇5:仲裁协议法定内容<\/h2>

仲裁协议法定内容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将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作为一种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通常来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包含于仲裁协议之中。

仲裁事项

所谓仲裁事项,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该仲裁事项的约定是否合法或者合适,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提请仲裁解决争议案件意思表示的.实现,以及仲裁制度在解决民事商事争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时需要注意:第一,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即当事人所约定提请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是仲裁法允许仲裁的事项;第二,仲裁事项应当具有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仲裁裁决的机构,为防止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就提请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发生争议,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及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反复斟酌,认真推敲以选择最为恰当的语言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于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协议的约定,则可能不太注意其规范性,这类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具体分析。

篇6:仲裁协议的内容<\/h2>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的立法和仲裁的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书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篇7:仲裁协议有哪些内容<\/h2>

仲裁协议有哪些内容

1、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虽经过协商、调解但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并达成解决办法的,没有必要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条件。仲裁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也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不愿仲裁的,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即使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含义和作用

所谓合同的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对协议当事人和有关第三者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就是有当事人达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没有这一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授予仲裁委员会以案件管辖权,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它约束协议当事人。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协议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再请求以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它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协议予以抗辩。

3、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管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都应当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对其合同争议提请仲裁;

仲裁事项,即要求对发生争议的哪个或者哪些事项进行仲裁;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处理其合同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如选择仲裁员、约定适用的法律和其他有关事项。

4、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并不是所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协议才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协议也必须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仲裁协议,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仲裁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具体讲,根据《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如将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提请仲裁等。

仲裁事项不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应无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即不依附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不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篇8: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h2>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按其外在形态和订立时间可以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独立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按照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事项过窄,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仲裁地点。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讲。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仲裁程序。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仲裁的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为避免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

国内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涉外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仲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较量,现在外商到中国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市场,中方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协议效力

1.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约定的仲裁事项违法或超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如规定贩私交易仲裁,或规定婚姻纠纷仲裁等;仲裁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方法: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争议案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在仲裁中,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诉讼中,为法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受理的机构。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也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的,则法院关于协议效力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篇9: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h2>

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百科。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

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

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书效力

篇10:仲裁协议的内容案例<\/h2>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有效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仲裁合意就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确、肯定,即在仲裁协议中以无可争议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权。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

因此,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也往往成为仲裁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成为仲裁协议的关键。

仲裁事项的范围决定仲裁权的行使范围。

由于仲裁协议既包括了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又包括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专门的仲裁协议。

因此,仲裁事项也可划分为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我国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之一,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该类仲裁事项范围的约定应以“宽泛”为原则,即要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具体事项的限制,如约定“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本身是否有效问题等的仲裁可能性,而这些因素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如约定“就货物质量及其索赔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对该货物数量问题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赔中,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是不可能分开的,等等。

这样的约定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会造成纠纷解决的迟延。

当事人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范围加以约定,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等为比较规范的约定。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之一,由于仲裁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分,仲裁机构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说,既包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又包括仲裁庭,所以,仲裁法律或仲裁规则对在不同条件下仲裁协议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机构仲裁条件下,作为仲裁协议内容之一的仲裁机构是指常设仲裁机构,一般称为仲裁委员会,其是一种固定性的仲裁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仲裁规则,有聘任的仲裁员。

而在临时仲裁条件下,仲裁机构则是指临时仲裁机构,即临时仲裁庭,其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终结后即自行解散。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都是被承认的仲裁方式,机构仲裁以较规范的仲裁规则,成熟、稳定的专家仲裁队伍以及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务为其优势,而临时仲裁则以灵活的方式、快速的进程以及较低的费用为其特点。

两种不同的仲裁形式在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共同的作用。

但是,相比较而言,机构仲裁被更广泛地采用,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也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的。

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仲裁实践中,如果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明确或不准确,只要能从仲裁协议的文字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选择,或者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意愿,应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

比如,当事人约定所发生的争议“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尽管“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但却从中可以判断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当事人约定“由中国贸易会仲裁”,也可以推定其本意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至于是在北京仲裁,还是由深圳分会在深圳仲裁,或是由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则由申请人选择,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仲裁机构为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温州分会仲裁”,应视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温州进行仲裁。

该仲裁条款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XX月XX日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中指出: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北京,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瑞典,则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那么,只要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选择了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就应肯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了一致,仲裁协议当然可以作为申请仲裁的依据。

因此,如果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同时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则该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

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文章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出自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仲裁实习总结 ⧈

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此,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请求仲裁机构仲裁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内容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的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受理。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达将提交仲裁的愿望。

仲裁事项可以是概括的或具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全部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或者仅仅约定将某项具体的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写明仲裁事项、或者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故仲裁协议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写完整、写清楚。

郑重推荐规范的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约定仲裁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是: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事项。

对于仲裁事项的范围应该从宽约定,不能约定得过于狭窄,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恰当保护的问题,比如:买卖货物的双方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将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话,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或者买方收了货,延误付款均不能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仲裁协议必须正确表述选定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缺少仲裁机构的名称,也不能只写明提交仲裁的地点或者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否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仲裁协议。

6、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正确、完整、合法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实习总结 ⧈

今年以来,我院在仲裁收案量仍呈持续高位的形势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进一步采取规范化管理和品牌建设手段,做到夯实基础、凝聚亮点,使仲裁案件审办工作平稳有序,品牌建设项目深入人心。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仲裁收案情况 截至5月15日,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共受理案件3362件,同比上升5.29%。其中,外劳力案件2594件,占收案数的77%;集体争议案件33件,比去年同期持平,涉及劳动者802人,略低于去年同期。从仲裁请求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主张工资、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该四项请求的涉案数分别达到1474件、1202件、880件和858件。按照企业性质划分,发案高地为民营企业,共计2445件,占累计收案的72.7%,其中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为最,共计发案1336件,占民营企业案件数的54.6%。

仲裁结案情况 截至5月15日,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已结案件2840件,结案率为77.81%。已结案件中,裁决1435件(终局裁决939件)、调撤1239件、其他方式结案166件,调撤率为49.47%。用人单位胜诉926件,劳动者胜诉293件,双方部分胜诉1621件。劳动争议仲裁为当事人挽回拖欠工资等经济损失约1755万元。

上半年,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践行服务理念,凝聚文化内力,树立独具一格的工作品牌。

(一)依托两条路经,建设仲裁服务品牌。一方面,我院在传统路径内,即对案件当事人从咨询、立案、审理等各环节加大服务力度,使得案件得到便捷高效的处置。另一方面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在案外加大对劳资双方的宣传指导力度,为及时排解纠纷隐患,促进劳资和谐献力。

一是案内注重便捷增“效”。

1、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实习基地成立后,今年我院及交大凯原法学院在互访交流的基础上,确立了进一步深入合作的机制,即揭牌成立交通大学“法律诊所”,承担向有困难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等职能,其办公室设在我院接待大厅内。自成立以来,法律诊所共向50余名仲裁申请人提供了指导服务。

2、自今年仲裁申请代收窗口正式运作以来,我院陆续走访了各窗口,指导工作并排查问题,截至目前各窗口共代收申请书265份,就近申请仲裁的便捷效果日益显现。

3、针对现有仲裁分庭的办案力量较为薄弱的现状,我院派遣了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常驻分庭办公,对分庭办案人员进行指导带教,使分庭得以全面承担起妥善处置区域内发案的职能。此外,积极探索在梅陇、莘庄等争议多发地区开设新的仲裁分庭,以完善争议就近解决机制。

4、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推出面向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关爱措施,有效采取“休息日仲裁庭”、延时加班开庭、留置送达等促案件快审快结的各类举措,今年前5月共为135个案件举行“休息日仲裁庭”。

二是案外注重指导促“谐”。1、将“仲裁苑”讲坛结合局“五单式”培训要求,与局系统有关部门整合力量,共同在基层开设旨在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预防劳资纠纷的培训讲座。目前,第二期讲座已开设一场,主题为“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及仲裁实务”。2、作为“仲裁苑”讲坛的延伸内容,我院通过每月与闵广电台合作录播仲裁案例访谈节目研讨热门案例,向劳动者传达理性维权的理念和知识。第一、二期访谈节目已在fm102.7频率播出,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3、继续在结案后,就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程序问题,向用人单位发出仲裁建议书,提出规范其内部劳动管理的意见和要求,排除纠纷隐患。今年前5月共累计发送76份。

(二)围绕三个视角,打造文化建设品牌。从“人”“境”“事”三个角度,进一步挖掘文化建设内涵,即通过提升素质、调动潜能培养职工的文化素养,通过拓展功能、满足所需营造工作场所的文化气息,通过投身公益、组织节日活动不断探索文化深度,着力打造我院的文化建设品牌。

一是培育文化之“人”。1、开展各类学习活动,提高职工综合素养,如利用院务会议组织职工观看网络公开课,摄取人文知识;邀请区职培中心主任潘爱莉赴院举办“茶”知识讲座,使职工轻松贴近茶文化;牵头组织局行政执法条线读书活动,以集体名义向XX区图书馆借取了批量图书,进行自主管理,参加了由XX区图书馆为文化爱好者组织的两期“公益文化讲座”,积极参加“品书香、悟人生”读书征文活动;组织职工学习第九套广播体操等。2、鼓励职工发言、出力,主动展示和挖掘自身亮点,如组织开展“我爱我院”征文活动,职工从中分享成长感悟和工作、生活收获;作为对过往工作的回顾和对新年度的展望,由职工自行制作贺岁视频《工作中的微笑》;年初开展“金点子”征集活动,共向职工征得各类“金点子”40余条;借与交通大学的合作契机,我院吴佳鸣、严春华、胡一舟、张纯煦四人被正式聘为上海交通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二是营造文化之“境”。为使办公场所更加舒适、活泼、亲和,我院对办公室布局进行部分调整,增设了健身房和接待室,并开展“最给力”办公空间布置及评比活动,鼓励全体职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各自使用的办公空间进行打造。在宣传栏的维护方面,增设了“乐活天地”板块,供职工议热点、享生活;增设“仲裁员风采展示”和“活动掠影”板块,供职工掌握工作动态。此外,带领职工走出院门,考察了厦门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参观了微软亚太区全球技术支持中心和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建设经验,以提高我院建设水平。

三是参与文化之“事”。1、我院将20xx年定为公益服务年,计划开展一系列公益活动。目前,以推广垃圾分类观念、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为目标,组织了一场垃圾分类知识竞赛;明确将中谊福利院定为我院志愿服务定点单位之一,并组建了一支志愿者队务,定期对福利院老人开展关爱慰问。2、以各类节日为活动契机,挖掘节日背后的文化内涵,组织多样的团队活动。元宵节时,职工们亲自动手熬煮汤圆,热热闹闹地围“炉”品尝;“五四”青年节时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参观历史名城,体悟历史责任;“六一”儿童节前夕组织开展“宝宝乐”亲子活动,组织院内4至6岁儿童及其父母参观我院工作场所,游玩了星期八小镇。

二、业务管理标准化,内务管理规范化,形成严谨高效的工作模式。

(一)明确标准,严把案件审办工作。1、举行新版劳动人事仲裁庭徽和工作胸徽启用仪式,于3月1日全面启用标准徽章。2、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制定档案管理规定及查阅规范、安检须知,并上墙公示;启动院规章制度汇编工作,以此为契机,梳理并统一各类法律文书格式;制订《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集体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等,以进一步规范代理人的仲裁行为,规范集体争议的处置程序。3、与区人民法院召开20xx年XX区劳动争议裁审联席会议,对仲裁、审判过程中尚需统一认定标准的业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4、通过院务会议温习有关首问责任制、规范服务的具体内容;召开行风政风工作会议,排查问题,并从被投诉个人、被投诉个人所在庭室、所在庭室的负责人三个层面明确了追究办法。

(二)制定规范,夯实内务管理工作。1、制定了“办公室效能工作一览表”,将可量化工作的时间节点、目标数量进行全面梳理;制作“接待工作准备事项清单”“资产报修单”等书面样章,推行“下单服务”,便于量化统计。今年前5月,我院共完成16次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2、对信息采写机制进行了梳理,将有关院内工作的各类信息分党务、政务、业务三类落实专人负责;邀请局宣传科科长赴院主讲信息写作,为提升信息工作水平打好基础;对《仲裁工作月报》进行改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反映重点工作及内务管理工作情况。

目前,我院在工作中发现,业务保障方面尚有缺位,需协调解决,具体指的是:

一、人员问题。近期,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发案势头显著,相形之下,因部分人员调岗、离职、退休、生育等情况导致的专职仲裁人员紧缺,案件处置不及等问题开始显现。此外,因劳动、人事仲裁职能整合之故,一部分专职仲裁人员尚未取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证,这对于通过内部岗位调整、开设仲裁分庭等方式消解案件压力的工作形成掣肘。

二、车位问题。因受与我院办公场所所在园区物业之间有关免费停车位数量的约定所限且无财政经费保障,我院部分专职仲裁人员、市局下派的兼职仲裁员、仲裁分庭工作人员的停车问题无从解决,给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

三、餐费问题。财政拨付给我院的工作人员午餐费与实际存在较大差额:保安人员无餐费保障,制度内和制度外人员分别存在每餐2元和5元的经费缺口,尚需协调解决。

下阶段,我院将紧紧围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的中心任务,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和人保系统优质服务窗口为目标,以切实加强基层群众工作的各项内容为重点,多措并举,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主要包括以下重点:

一、挖潜增效,加大化解劳资纠纷的力度。面对案多人少的工作现状,通过发挥二线庭室的辅助作用,激发仲裁分庭办案潜能,发挥兼职仲裁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的特点,有效运用交通大学法律实习生队伍力量,充分体现专、兼职仲裁人员的办案优势,提高案件化解能力。按照市局“开标准庭、办标准案”的要求,把好案件质量和数量关口。继续推进建章立制类工作,形成全面、系统的规范案件审办工作的文本依据。开展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不断从相关渠道取经汲养,提升我院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多措并举,深化创优工作的内容。在前期完成我院《20xx年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基础上,实行专人负责、群体配合,按照20xx-2012年度市级文明单位及市人保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创建要求,完成相关创建申报事宜。选举成立院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院团支部委员会,使工会和团组织成为协助党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抓手,在创优工作中发挥作用。继续扎实院品牌建设工作,开展好帮困助学等一系列公益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局行政执法条线读书活动;创新信息化管理机制,开发院各类信息查询系统、制作仲裁形象片等,使仲裁尚法厚德的精神品质进一步得到凝聚。

三、创新驱动,扎实群众工作的基础。根据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意见》,创新服务基层及预控纠纷的方法,不断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在莘庄、梅陇等劳资争议多发地区开设仲裁分庭,探索设立作为法律实习基地内容之一的社区调解工作站,并有效运用现有的裁调协调互动机制,努力将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阶段。另一方面,继续发挥“仲裁苑”讲坛、仲裁建议书等机制功能,编制仲裁典型案例,履行仲裁部门的社会服务职能,努力消减劳资隐患。

⧈ 仲裁实习总结 ⧈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仲裁实习总结 ⧈

申请人:××,××,××,出生年月日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个月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年×月至200×年××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

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者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劳动仲裁程序第一步: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 仲裁实习总结 ⧈

实践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时因为存在瑕疵,导致双方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产生分歧,阻碍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可能遇到的分歧进行解释说明: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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