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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发言稿|专业合作社发言稿(实用17篇)

发布时间:2017-09-25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实用17篇)。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甲方(入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机械化作业水平,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____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地及流转乙方耕地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交付乙方种植管理,由乙方统一整地、统一购种、统一购肥、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出售。

二、入社种植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入社所有土地从种到收全程机械作业,作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机耕费由甲方在分两期付给乙方(播完后_______天付清)。

四、化肥、种子、农药品种选择由乙方同甲方协商选定(1—3个),由乙方负责统一购进,但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五、乙方保证甲方每亩土地产量不低于_______斤,低于_______斤由乙方补齐,(自然灾害除外)。

六、分配方式:____秋收粮食全部归甲方(当年实际平均产量×入社土地面积=甲方所得粮食总量)。

七、如果因天气干旱、浇水电费由乙方支出,甲方出工,土地保险费由乙方支出。如果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土地入社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九、如有其它未尽事项,以补充协议为主。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有权反映财务开支中出现的问题。

九、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会议由全体与会人员选举 作为设立大会的主持人。会议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主持人向大会作了合作社筹办情况的报告,经全体与会人员表决,一致同意通过该筹办报告。

主持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合作社章程的起草经过,宣读和阐述了合作社章程的内容,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一致通过该合作社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

主持人向大会介绍了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与会人员投票,选举 为合作社理事长, 为副理事长, 为理事。

主持人向大会介绍了执行监事候选人名单,经与会人员投票,选举 为合作社执行监事。

同意设名誉厂长和财务会计人员各1名,具体人员由理事长聘任。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______华庭”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_______华庭”项目广告服务代理,全权负责本项目广告创意、撰文、设计、策划等代理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托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所拟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协议。

三、乙方工作内容

广告创意、文案、软文撰写、设计、策划、影视创意等事宜,包括楼盘VI、报纸广告、夹报、宣传单张、海报、楼书、房展、展厅、喷画、广告折页、杂志广告、DM、邀请函、贺卡、现场POP、户外广告等平面设计、影视创意、影视脚本、活动策划方案、形象策划方案。

四、双方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以第一个月作为合作试点,在完成第一个月合作后,甲、乙双方都有权对对方工作情况、合作程度、是否违约等情况进行评判,以作为是否继续合作基础。如甲、乙双方对对方合作情况不满意,均有权解除余下时间合作关系。

五、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责任和权利: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为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甲方特指定_______为其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具体负责设计方案审定,各种方案确定,同时指定____________为其协助乙方款项结算。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5、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6、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否则视为违约。而在影视、印刷、工程、摄影、策划执行、媒体监控、市调等方面甲方则有权选择其他公司负责,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

7、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该项目小组由项目总监负责,并且配备足够数量优秀设计人员。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保证交稿时间,所有交稿数量均以甲方最后确认稿为准,根据乙方交稿时间和设计质量来评判乙方工作完成情况。

3、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委派专人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各项工作,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4、乙方必须派出精干力量为甲方提供设计,甲方拒绝接收毫无创意和设计水平稿件。

5、乙方每个月必须提供一份广告推广和传播思路,经过审定后按此思路进行广告创作和执行。

6、本项中以上1—5项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则被视为违约。

7、双方合作期间由乙方设计所有广告在不影响广告版面情况下,可以附上乙方标识。

8、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乙方提供设计稿,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识产权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设计引起纠纷或争议,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直接或连带责任。

六、工作时间

各项工作开始前,双方应协商具体时间安排,并由乙方做出详细工作日进度,双方遵照执行。

七、收费条例

收费标准:

首个服务月:_____RMB

其他服务月:每月______RMB

结算方式与时间:

1、首个服务月服务费:签定本广告服务代理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先付首个服务月部分服务费(即______RMB),首个服务月服务费余额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2、其它服务月服务费:甲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每月______日前将上月服务费付请。

3、所有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滞纳金:若甲方在以上规定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5、违约金: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甲方要求工作每拖迟一天按月服务费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八、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版权归甲方。但在设计成品发布后,乙方有权使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竞赛评比活动和乙方宣传品上。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除自然力、灾难、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有权拒付费用,并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2、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权利,并向甲方追讨拖欠款项滞纳金。

十、终止合同条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执行。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乙方已充分了解        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地块种植        茶,种植面积    亩(667平方米/亩),预计出售茶叶    公斤。

乙方所种植、出售的茶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化肥、种子及双方约定的生产地块种植茶叶,甲方参照国家标准予以优先回收,具体价格标准待新茶收购时按当地市场情况拟定,以质论价,全部回收。

基本质量要求:                。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合作社章程,合作社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共人(占成员总数的100%),所作出决议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的100%通过,达成决议事项如下:

1.免去理事长职务。

2.同意成员退出本社,其成员资格于年月日终止。

3.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4.债务承担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作社审计报告》(),截止年月日,合作社的总资产为元,总负债为元,所有者权益为。

(2)各成员对上述所列债务均明确认可,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合作社成员权利和合作社利润,并且不承担上述所列债务。

(3)新社员、、、认可上述所列债务并愿意承担上述所列债务。

(4)若退社后新社员发现合作社存在上述所列债务以外的债务,新社员、、、不承担,由承担。

5.选举为合作社理事长。

6.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变更为人民币万元,变更后成员出资情况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出资万元,比例为%。

7.同意就本次成员入社、退社及选举新理事长修订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签署时间:年月日

合作社(盖章):

成员(代表):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为适应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需要,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本社章程对分配利益做如下规定:

一、本着社员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则,每个年末向全体成员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员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

五、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六、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茶友、庆芸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们:

三伏天骄阳似火,铁观音盛世名茶。今天,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共同见证庆芸茶叶专业合作社隆重成立,并举行揭牌仪式。在此,我谨代表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和安溪铁观音研究院,对庆芸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当选的社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国是世界茶叶的发源地,安溪是中国铁观音的发源地。茶对于安溪,是根基、是民生。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安溪茶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历经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一到集群的转变提升,创造了诸多全国第一。然而,家庭作坊式占主流的生产经营模式,也使安溪茶产业发展存在生产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较低,产业化水平不高,品牌建设较为滞后等问题,已经到了转型升级、突破瓶颈的重要关头。

几年来,安溪的广大茶农、茶商和茶企,积极探索实践,先后成立了一批茶叶专业合作社,这对于提高茶叶生产销售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社员之间沟通交流,提高茶叶品质,增加农民收入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庆芸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是茶农、茶商和茶企加强合作、互惠共赢的又一次重要示范,实现了“公司+合作社+联保小组+茶农”的互动结合,把千家万户的茶农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有效地提高了茶叶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增强了茶农的市场适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于推动安溪茶产业的转型升级、突破瓶颈,以及促进茶农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和安溪铁观音研究院,将持续不断地关注庆芸茶叶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与发展,尽力为合作社及广大社员提供交流发展的平台,努力为合作社社员做好技术指导、互相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同时,也希望合作社及广大社员与各级茶叶社团组织多联系、多沟通,共同为推进安溪茶产业的转型升级、突破发展而努力。

最后,衷心祝愿庆芸茶叶专业合作社越办越好,兴旺发达!祝各位领导、各位茶友和合作社的广大社员万事胜意、幸福安康!

谢谢大家!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 、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今天,非常高兴能参加云溪幼儿园的揭牌仪式,首先,祝贺云溪幼儿园顺利通过市级示范园评估,这次的创建工作,是对云溪幼儿园办园水平、办园条件的一次考验。可能在考验中大家遇到了许多的困难、许多的问题、但是风雨之后便是彩虹。今天站在这里,看着大家的自信笑容,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外围环境,更多的是大家的精神面容。这种由内到外的变化是大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热爱,更是对孩子们的爱。

幼儿园教育是根的教育,红谷滩新区实施优质教育全覆盖以来,新区管委会对学前教育一直都是高度重视。20xx年我区便建设了四所高起点、高标准的区属幼儿园。同时出台了关于《红谷滩新区实施学前优质教育全覆盖工程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红谷滩新区的幼教事业,使当地学龄儿童在家门口便享受到了受良好的优质低价的学前教育资源。走过这些年,我们看到了四所园的不同变化,同时也感受到良好教育对居民的变化,随着园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以及“南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红谷滩的学前教育将在规模上、质量上将更上一层楼,而今天云溪幼儿园市级示范园的取得,为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起了一个带头作用,希望云溪幼儿园能借助于这样一次机遇,再接再厉、团结一致,再创辉煌。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

——积极推进“两新组织” 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秀山县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蓬勃发展,从2007年至今,全县共发展合作社223个,注册资金总额21247万元,入社农户60000余户,农民入合率达42%,已开发合作社产品80个,商标注册达44个,并实现了秀山纽荷尔、猕猴桃、茶叶等农产品的出口创汇。合作社作为我县“两新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增添了市场活力和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为此,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他们在诚信经营、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保护和促进他们健康发展,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两新组织”的纪律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随着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的不断扩大,他们已逐步经成为我县解决劳动就业,实现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少量违法违规经营、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现象,严重危害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合作社中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在组织内部形成相应的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合作社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二)增强党组建设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县“两新组织”中已建立党组织84个,其中党员773人。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其中党员的比例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两新组织”的党群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使之成为政治核心和技术骨干,是我们党强化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防腐体系的根本需求

当前国家法律体系建设及全社会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涉及“两新组织”领域的微乎其微,而廉洁和谐的社会是一个整体,合作社作为整个防腐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不可缺少的监督者,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各种腐败风气的受害者,又是腐败的始作俑者和推波助澜者,因此,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和运用好他们的力量来推动和谐廉洁社会的建设,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腐败预防体系提供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淡漠。由于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人们对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非常淡化模糊:一是认为没有必要性。合作社是自发组织,其社员主观上都能自觉监督经营、抵制腐败发生。二是认为没有重要性。合作社还在发展阶段,尚未处于主导地位,党建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况,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时过早,可轻可重。三是认为没有可行性。合作社情况复杂,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参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无章可循。

(二)机构设置空白。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基本没有建立;即使建立,也因不受重视,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不清,使党风廉政建设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显得虚无飘渺。

(三)监督管理弱化。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合作社法人代表缺乏必要的行为规范,且有的合作社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着帐目不全,甚至不建帐等一系列问题,对其非法经营行为和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就算有腐败行为也无据可查,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难以落实,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采取的对策建议

(一)以党内监督为重点,建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反腐倡廉建设落到实处

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其最根本的要求是党组织的建设,其方式是以党内监督为重点。由于合作社的分散性、自发性等特点,他们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显得很特殊,在条件成熟的合作社,可以单独组建纪律监督机构,书记一般由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一般从重要社员或部门的党员中产生。在没有独立党组织或区域分散的地方,可以采用区域联建、行业联建、挂靠组建等,在每个合作社设立纪 律监督工作指导员,形成纪检监察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力度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反腐倡廉建设落到实处。

(二)以服务发展为目标,分类指导、稳妥推进,促进合作社快速增长

要促进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典型示范是必要的推进手段,在试点的基础上,注重拓展和深化合作社的纪律监督工作。一是注重分类指导,重点推进成熟合作社的纪律监督工作。在秀山高端猕猴桃、纽荷尔、茶叶、金银花等一批机构健全、发展迅速的合作社,先行开展工作,把其纪律监督工作做成样板,形成典型,树成标兵。二是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从不同行业选择典型,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内的示范作用。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纪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邀请媒体及时采访报道试点合作社的成功做法,为推动面上工作鼓劲造势。三是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针对少数合作社负责人对纪律监督工作存在的模糊认识,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联系,争取其认同,尽早开展纪律监督工作。

(三)以廉洁文化为载体,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进合作社内外兼修

廉洁文化进合作社,其实质就是合作社在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过程中,把廉洁文化内涵的诚信、自警、清廉、公正、无私等廉洁品德观念与合作社的党风廉政建设相结 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入社农户素质培养相结合,以人为本,引导党员和非党员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构建廉洁文化体系,营造“廉洁自律,从我做起”的氛围,为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廉洁环境。实施廉洁文化进合作社,应以进基地、进农户、进班组、进市场四进活动方式逐步推进。

(四)以风险防范为抓手,因事制宜、务求实效,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在合作社中抓纪律监督工作,要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风险排查为基础,以权力约束为核心,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扎实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一是查找廉政风险点。合作社的监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职责,通过自己找、社员提、群众帮和集体定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查找风险点,深入分析查找潜在的风险隐患。二是构建防控体系。从强化教育、纪律约束、健全制度等方面入手,形成以岗位职能为点、以工作程序为线、以制度规范为面的综合防控体系,突出防控的层次性。三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工作效能。凡是风险岗位出现问题的,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警示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措施,切实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在开展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中,鼓励他们大胆实践、勇于突破,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最终要取得四个方面的 成果。一是进一步拓宽纪检监察工作领域。推进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扩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覆盖面,有利于促进合作社自律。二是进一步促进合作社发展。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能,遏制非法侵占、贪污受贿等现象,保证合作社廉洁经营、健康发展。三是营造合作社廉洁诚信氛围。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将廉洁守法等理念融入具体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入社农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形成了廉洁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四是进一步保障党员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组织,积极推动党务公开、社务公开,将入社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公开,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权益,促进合作社社员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专业合作社发言稿 ◍

贺兰县金贵镇银河村瓜菜产销

专业合作社简介

一、基本情况及组建背景

银河村位于贺兰县与兴庆区交界处,该村老百姓已有十余年种植蔬菜大棚的历史,积累了较丰富的种植经验,同时由于区位优势良好和市场销售渠道广阔,大棚蔬菜种植成为全村的主导产业。基于以上条件,2011年8月,在县党委政府的引导和资金支持下,由村支部牵头,群众积极参与,创建了贺兰县金贵镇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其中村民以现金入股50万元,占49%股份,村支部出资58万元加政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注入共计400万元,占51%股份。它是集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作物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新品种试种于一体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采取营销+种植的经营模式,以服务农民、致富农村为目标。严格按照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章程和细则,遵循“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办社宗旨,合作社组织管理层决策公平民主、职能分工明确;人员、财务管理机制正规完善;公积金收取及分红方式现实可行,近期及远景规划具体、科学、合理。

金贵镇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集中连片种植蔬菜近3000亩。经过近一年的发展壮大,目前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56户,注册资金108万元。

二、经营情况

一是积极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引进外地有实力的客商来本村进行蔬菜收购,合作社为客商提供场地、仓储,从中赚取代办费。

二是发挥本村蔬菜的价格优势,积极与新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将本村蔬菜拉运至新华百货各大卖场销售。

三是发挥合作优势,积极为农户引进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今年7月份暴雨导致部分蔬菜大棚受损及种植作物死亡,保险业务为农户减少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三、下步打算

一是尽快形成品牌,打开市场。目前,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已注册商标,打造银河村蔬菜品牌,2011年商务部门农超对接项目已立项,(通过建立蔬菜精选,清洗、检测、包装、冷藏设施,进一步提高蔬菜品质,将蔬菜配送到各大超市),项目实施后必将提升蔬菜产品附加值,加快合作社的壮大。

二是以现有资源为载体,在合作社现有土地上建立蔬菜保鲜库一处,建筑面积2800平米,目前基础工程以全部完工,争取该工程早日竣工,投入生产。为减少群众生产成本,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建设农资超市一处,目前正在施工当中。

合作社的建立一定会成为银河村老百姓乃至周边群众增收致富的支点。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zuohetong/97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