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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总体应急预案(系列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22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系列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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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预防公司员工在高温气候环境下作业出现中暑现象,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员工出现中暑等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有效的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职责及适用范围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为预案执行责任部门,本预案适用公司所有部门,重点防范单位是:定型工序、复合工序、检验工段、仓库、锅炉房、设备动力部、食堂等。

3、应急预案启动

以《xx日报》刊登的当日最高气温为依据,连续x天最高温在37℃以上或当日最高气温达38℃时自动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所有部门按应急预案执行各项工作措施。

4、应急预案实施

(1)设备动力部应加强夏季水电供应的管理,保证车间生产的用电和用水需要。如遇特殊情况需停电、停水,应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预防方案。

(2)广泛宣传中暑的防治知识,使员工掌握防暑降温的基本常识;车间管理干部每天应加强车间生产情况的巡回检查,及时了解车间的高温环境和职工身体状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设备动力部负责预先采购一批降温药品,按要求将药品分发给各工序各岗位。公司在各饮水处设立凉茶桶,保证每天有凉茶供应。

(4)车间各重点工序和重点高温岗位配备降温风扇。每天上午c:30分和下午c:30分安排员工到阴凉通风处休息x分钟。

(5)公司食堂每天应向车间生产一线供应冰水二次,时间分别在每天上午x:30分和下午x点钟。每天中午免费向员工供应两桶紫菜蛋汤。具体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落实。

(6)公司车队应保证随时预留一辆小车并配备好司机,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处理需要。具体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7)中暑施救方法:

轻度患者:公司员工在正常作业时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员工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药品、湿毛巾等。并通知车间或部门领导。

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公司员工出现中暑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车间或部门领导,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公司办公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中暑患者转移到最近的医院进行观察、治疗。并上报公司。

附:中暑临床表现: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8)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正常工作时间及假日:

事件发生——通知部门或车间领导——办公室xx(xx)——安排车辆送医院救治——处理和善后工作

夜间:

事件发生——通知组长或值班干部——公司保安队长xx(xx)——安排车辆送医院救治——处理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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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排涝应急预案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已经得到不断改善,但农村地区的排水系统却相对薄弱。乡镇区域经常面临暴雨天气造成的排涝问题,因此,制定一份合理的排涝应急预案对于乡镇管理部门尤为重要。本文将从预案的编制、应急措施和风险评估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乡镇排涝应急预案。



一、预案的编制


1.背景资料收集:初步了解乡镇区域的地理、人口分布、水文气象等基本情况,收集历年的暴雨排涝数据和相关案例,为后续决策和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2.排涝方案设计:针对乡镇区域的排水系统建设现状,确定合理的排水方案,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确保排水系统的运行稳定。


3.应急预案编制:根据排涝方案和历史数据,制定一份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目标、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措施和信息通报等内容。



二、应急措施


1.组织体系建立:设立由政府、农业、气象、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排涝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分别建立应急小组,负责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


2.预警信息通报:及时获取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并将预警信息通报给乡镇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提醒居民和相关单位做好排涝准备工作。


3.临时设施建设:根据预案,预先设立临时排水设施,如暂时性的抽水站、临时水沟等,以应对排水系统不足的情况。


4.人员调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度相关人员和装备,组织抢修和疏散行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协调合作:加强与居民、农田主、水利和建设单位等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三、风险评估


1.定期检查:乡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2.风险评估:根据岗位责任和实地勘查,评估乡镇不同区域的排涝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预案中注明不同风险等级的应急措施和行动方案。


3.持续监控:利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对乡镇区域的水位、雨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行动。



结论:


乡镇排涝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是保障乡镇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因此,乡镇管理部门应重视排涝预案的编制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要密切关注乡镇地区的排涝风险,及时更新和完善预案。通过科学的预案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风险评估,乡镇排涝工作将更加专业化、高效化,为乡镇地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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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沟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分类分级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领导机构 办事机构 专家组 应急联动 3运行机制 预测、预警 应急处置 恢复与重建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信息与通信保障 资金保障 治安保障 人员防护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法制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5宣传、培训与演习 公众宣传 培训

6监督检查与奖惩 监督检查 责任与奖惩 7附则

预案体系与管理 解释与实施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镇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领导机构

成立新沂北沟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为全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在本镇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市应急委员会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6)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状态的结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成立新沂市北沟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总 指 挥:王运尧 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副总指挥:陈 峰 副书记、镇长 指 挥:陈立军 副书记 陈国启 副镇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综治办、农经中心、农技中心、国土资源所、派出所、财政所,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陈国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应急指挥职责

镇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向镇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派出所:维护突发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护工作,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国土资源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体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农经农技办公室:负责对山洪水灾、山体滑坡、水库、水文、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事机构

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由办公室值班室承担。镇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镇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按照镇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按要求发布有关信息。

专家组

镇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镇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镇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镇应急委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镇应急委确定。

应急联动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驻镇有关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需要前述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由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镇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经镇应急委员会批准,由镇应急联动中心联络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镇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预测、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镇应急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镇域数据库,划分监测镇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镇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2)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镇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确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四级)由镇政府确定,较重预警(三级)由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二级)和特别严重预警(一级)由省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镇应急委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由镇政府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镇人民政府。

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级别确定后,镇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必要时组织人员采取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警报即标志进入预警状态,镇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镇应急委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镇突发公共事件牵头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镇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镇应急委提出建议。镇应急委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按发布方式执行。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镇应急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镇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广泛宣传

110、1

19、120、122等报警电话。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镇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三级)及跨县(区)区域一般(四级)突发公共事件报市政府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2)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镇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镇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波及其它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镇政府汇报,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指挥与协调 (l)指挥与协调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武装、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遣驻地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镇医院负责,镇卫生防疫站协助,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负责,并向辖区交管部门申请协助,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办、派出所、村镇建设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镇政府办公室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门负责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应急状态时,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在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与协调

镇应急委对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发布启动镇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责成镇应急委办公室向镇党委及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协调事件发生镇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协调对伤员的急救;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必要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领导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应急联动

镇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应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大(三级)标准时,由镇应急委报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我镇相关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镇应急委及时按规定请求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决定。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镇应急委协调镇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社会救助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经济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并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镇民政办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的牵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自应急状态解除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镇政府,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理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重大事项由镇政府向市政府专题报告。镇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

信息发布

一般(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镇政府指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镇应急委办公室和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负责。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上级政府保持口径一致。

4应急保障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信息与通信保障

镇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信息平台,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镇政府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镇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镇政府要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社镇自救互救组织。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本地、本部门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资金保障

镇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镇级预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于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临时预算,镇财政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审核、拨付资金。镇政府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地、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镇财政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人员防护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疏散。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在应急工作中,镇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村镇建设中心在进行城镇规划、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办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对工作。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特殊医院、特殊病房建设。

法制保障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镇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全镇应急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保障

镇派出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条件。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要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5宣传、培训与演习 公众宣传

镇应急委办公室向公众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要通过印刷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把宣传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镇司法所应当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培训

全镇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主管人员的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6监督检查与奖惩 监督检查

镇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责任与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2)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3)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5)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6)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8)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9)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10)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12)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13)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4)其它违反本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2)生产经营单位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3)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令,不听从调遣的;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6)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7)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其它违反本预案规定的情况。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其它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预案体系与管理

镇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由镇政府制定,经镇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镇应急委每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预案实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村、企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当根据镇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

解释与实施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镇应急委承办。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二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乡镇防汛应急预案是在乡镇开展防汛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汛灾造成的损失。在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过程中,乡镇防汛应急预案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乡镇防汛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乡镇防汛应急预案需要明确预案的目的和内容。预案的目的是确保当水灾来临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行动,减少灾害带来的影响。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响应机制、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队伍和装备调度、信息报送和发布等方面的细节。只有通过明确的预案内容,才能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



其次,乡镇防汛应急预案需要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形。如洪水、山洪、内涝等。在预案中指定和详细描述每种灾害情形下的应急措施和资源调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可行的方案和资源保障,确保在不同情况下可迅速、科学地应对灾害。



第三,乡镇防汛应急预案需要明确各级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各级部门应根据预案明确自己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保证预案的执行。同时,还需要明确各责任人的联系方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实时沟通和协调。



第四,乡镇防汛应急预案要强调信息报送和发布的重要性。预案中应明确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指定发布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用以向公众发布重要的防汛信息和应对指南。



第五,乡镇防汛应急预案还要考虑灾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除了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外,还需要在预案中明确恢复和重建的任务和计划。包括损坏设施的修复、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安排。只有全面考虑到灾后的恢复和重建,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最后,乡镇防汛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通过演练,可以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订。评估可以帮助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效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高效地应对灾害。



总之,乡镇防汛应急预案是乡镇开展防汛工作的重要保障。在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过程中应注重细节和完善性,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市县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省上已经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省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省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专项预案中明确。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省级相关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川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川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地震、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7.7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要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广大群众在紧急状况下安全、有序转移。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要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院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乡镇排涝应急预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稳定。作为一个专业人士,我们需要对乡镇排涝应急预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确保在面临突发排水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对乡镇的排涝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乡镇的地势、水文情况、排水设施和排水管网等相关信息,这是制定排涝应急预案的基础。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需要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具,如地形图、卫星遥感数据和气象监测数据等,以便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预警系统。这个系统需要包括监测和预测排水问题的各种指标和参数,并能够提前发出警报。例如,当降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预警系统就会自动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做好排涝准备工作。同时,我们还需要与气象部门和水利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最新的天气和水文资料,并进行预测和分析。



针对不同的排涝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对于短时间内解决的小型排水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人力清理、疏通排水渠以及设置暂时性的排水设备等方式来处理。而对于长时间和大范围的排水问题,我们需要组织专业的团队进行紧急排涝工作,包括调动挖掘机、抽水机等设备和人员,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解决排涝难题。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乡镇居民中普及排涝知识和应急措施。通过举办排涝应急知识讲座、发布排涝应急手册和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居民的应急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突发排水问题发生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我们还需要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工作,以检验和完善乡镇排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模拟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其他地区和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和合作,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提高排涝应急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总之,乡镇排涝应急预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我们具备科学的态度和细致的工作精神。通过全面调查评估、完善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定期演练和评估等措施,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高效、科学、可行的乡镇排涝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乡镇的经济发展稳定。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为了建立健全因烤火取暖突发煤气中毒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煤气中毒事故,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

2、坚持群防群控、监测分析、及时整改的原则。

3、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求援的原则。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善后处理、合理安抚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乡成立冬季烤火防煤气中毒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乡长任副组长,各单位部门站所负责人、学校校长、卫生院院长为成员。各村(居)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居)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村社干部、村卫生站站长为成员的村(居)冬季烤火防煤气中毒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

2、应急抢险组成员主要职责

(1)组长: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求援工作。

(2)成员:承担应急的具体工作,实施营救受害群众,并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三、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各村(居)对辖区烤火取暖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住宿房的通风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各种方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夜间巡逻,仔细观察烤火对象情况。

2、建立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烤火一氧化碳中毒人员,要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应急响应:

发现事故,抢险救援组尽快投身救援工作,无条件接受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应急救援终结,相关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做好受害人员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各村(居)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形式开展防煤气中毒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查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能力,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供应问题日益成为乡镇发展面临的挑战。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能源情况,乡镇能源应急预案应运而生。乡镇能源应急预案是在全面分析和评估该乡镇能源系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的一套应对能源紧急情况的措施和方案。


一、形势分析


这个章节需要详细分析乡镇能源的供应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问题。要了解乡镇的能源来源,包括水电、煤电、油气、太阳能、风能等;要分析各种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风险性,以及可能的外部突发事件对能源供应的影响;要根据乡镇能源的使用情况和需求情况,分析能源紧缺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二、目标设定


这个章节需要明确乡镇能源应急预案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针对乡镇能源紧急情况的发生,确保乡镇的能源供应能够尽快恢复正常,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短缺对乡镇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具体目标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比如保证能源供应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


三、组织机构


这个章节需要详细梳理乡镇能源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首先要设立应急指挥部,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设立技术支持组、监测预警组、调度组、宣传组等,各组织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和协同配合。


四、能源安全保障


这个章节需要详细规划乡镇能源供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要加强能源监测能力,及时掌握能源供应情况,并制定预警措施;要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保证乡镇有充足的能源储备供应;要加强能源运输安全,确保能源的安全运输到达乡镇;要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系统,减少对单一能源的依赖等。


五、应急响应措施


这个章节需要详细规定乡镇在能源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措施。比如,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部门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沟通;要采取紧急停电措施,合理调配能源供给;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居民对能源紧缺情况的认识和理解等。


六、预案演练和修订


这个章节需要规划乡镇能源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演练是保证预案有效性和实施能力的重要环节,要定期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结


乡镇能源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乡镇能源紧急情况而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案。通过形势分析、目标设定、组织机构、能源安全保障、应急响应措施和预案演练和修订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可以确保乡镇在能源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做出有效的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短缺对乡镇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乡镇能源应急预案的建立,必将为乡镇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为提高全镇环境保护应急响应能力,做好环境保护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策及时采取必要和恰当的相应行动。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和《射洪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相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应急任务

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镇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2、负责一般环境保护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3、协助县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保护的处理工作。

4、负责协调一般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工作。

5、接收本镇环境保护责任单位有关信息的报告,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6、监督环境保护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7、及时向镇政府和县环保部门报告镇内发生的环境保护。

二、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

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由镇环境保护应急小组、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应急预测组组成。在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平时做好环境保护应急准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而恰当地进行响应。

(二)镇环境保护应急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胥丽莉同志兼任。

2、主要职责

(1)审批镇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2)决定镇环境保护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中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

(4)组织对环境保护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置措施的监督和管理。

(5)审定向镇政府和县环保局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

(6)负责发布环境保护的信息

(三)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镇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镇环境保护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监察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接受县环保和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应急指示和指令,受理来自镇内环境保护的报告,并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县环保局。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镇各环境保护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起草向镇政府和县环保局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环境保护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必要时,经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

8、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9、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三、环境保护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重大环境事故(II级)、较大环境事故(III级)和一般环境事故(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故(II)。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的、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故(III)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故(IV)。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应急行动

(一)准备

镇环境保护日常准备工作由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负责。镇应急值班机构即为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值班机构,负责接收环境保护的报告,并及时通知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时,环境保护应急工作由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二)启动

环境保护应急响应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污染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组织实施,重大环境保护、较大环境突发事故由省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全面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全面负责。

(三)联络与信息交换

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镇政府、县环保局、其它部门和单位及环境保护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环境保护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即时畅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四)指挥和协调

环境保护应急响应时,在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行动,综合协调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和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理论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镇政府、县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五)应急监测

镇环保部门配合县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环境保护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种类、强度,提供防护措施,为环境保护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市环保局提供环境污染地方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六)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乡镇地区的居民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计划。乡镇地区作为人口和财产密度较高的地方,防火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本文将详细介绍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实施细节,以及它对提高防火能力和响应效率的意义。



首先,乡镇防火应急预案需要包含的内容包括:组织与领导、火灾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火灾报警与扑救、疏散与救援、事后处理等。在组织与领导方面,应设立乡镇级的防火指挥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火灾隐患排查则是通过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乡镇地区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则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加居民对火灾防护和应急措施的了解,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火灾报警与扑救是预案的重点内容,乡镇地区应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网络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以确保火灾报警能及时响应,并快速扑灭火灾。疏散与救援是在火灾发生后的紧急措施,各街道乡镇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人力,组织有序的疏散和救援行动,确保每一个居民的安全。事后处理则是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包括调查火灾原因、修复受损设施、善后处理等。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的实施细节包括: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指南、定期组织演练和考核、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库存和补给保障系统等。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指南是为了确保预案的具体实施和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工作步骤和责任人,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定期组织演练和考核是为了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模拟火灾场景,检验各部门的协作能力和各项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进。同时,乡镇还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库存和补给保障系统,确保防火物资的及时供应和使用。



乡镇防火应急预案对提高防火能力和响应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预案的制定使各部门和机构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行动起来,提高了防火工作的组织性和协作性。其次,预案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遏制火灾事故的扩大,降低火灾损失。通过及时疏散和救援行动,保障了居民的生命安全,并减少了财产损失。此外,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和考核能够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应对火灾的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专业素养。



总之,乡镇防火应急预案是保障乡镇地区居民和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通过制定详细具体且生动的预案,加强组织与领导、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开展宣传教育、建立火灾报警与扑救系统、组织疏散与救援行动以及开展事后处理等一系列工作,能够有效地提高防火能力和响应效率,为乡镇地区的居民和财产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一、总则

1、编制目的为了做好水灾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国务院的要求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九江市领导、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基本情况

xx镇是长江中下游一个大冲积洲,四面环水,方圆104平方公里,堤内面积54平方公里,可耕面积5.6万亩;辖12个行政村,159个村民小组,8700户农户,4.2万人;重点企业10家,中小学22所,19个驻镇单位。

xx堤始建于1954年,全长64华里,土质结构复杂,半数属沙质土壤结构,堤面宽度7—10米,堤身高程22—23米,共有大小穿堤建筑22处座,大堤块石护坡全长仅10余公里。

存在的主要隐患:

①上游83年决口堤段700米,渗漏严重,泡泉群集中;

②xx村九组2700米崩岸严重;

③xx外闸100米地基沙土流失,闸口年久失修,损坏严重;

④xx格子堤XX余米未护坡,崩岸严重。

三、组织指挥体系

镇政府成立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的防汛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镇防汛应急指挥部、镇总指挥部总指挥长:xx常务副总指挥长:xx副总指挥长:xx成员:xx、各指挥分部:

①上游指挥分部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技术员:xx成员:xx物资调配员:xx

②中游指挥分部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技术员:xx成员:xx物资调配员:xx

③下游指挥分部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技术员:xx成员:xx物资调配员:xx

④xx指挥分部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技术员:xx成员:xx物资调配员:xx

⑤中湖指挥分部指挥长:xx技术员:xx成员:xx物资调配员:xx

⑥后勤指挥分部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成员:xx

2、其他防汛指挥机构各村汛其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或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村的防汛工作;遇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四、不同水位的应急措施

1、当长江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防汛总指挥长或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镇党委、镇政府下派工作组,分赴各堤段指导防汛工作;各村巡逻队、抢险队全部上堤,严密布防,每1000米为一巡逻段,24小时巡逻查险,大村上抢队3支,中村上抢险队2支,小村上抢险队1支。

2、当洪水达到1983年水位时,各村巡逻队、抢险队、运输队全部上堤,每500米为一巡逻段,24小时巡逻查险,每1000米设抢险队一支;同时各指挥分部根据水情,采取临时加高加固堤坝等紧急措施,确保大堤安全。

3.当洪水达到1998年水位时,全镇进入一级紧急状态,所有力量全力以赴上堤防汛;各村巡逻队、抢险队、运输队、预备队全部上堤;每150米为一巡逻段,24小时巡逻查险;每500米设抢险对一支。

五、人员紧急撤离方案

1、风险溃堤分析:

上游1983年决口堤段,渗漏严重,泡泉区,遇98年以上特大洪水,可能最大决口宽度60—70米,溃口洪峰流量2070立方米/秒,洪水将从夹江直冲下流,两侧鲮字号、同三号圩被洪水冲溃,漫顶后经晗丰圩、xx东沙公路不同方向流向下游。

xx九组崩岸处,遇98年以上特大洪水,可能最大溃口宽度80—100米,溃口洪峰流量2300立方米/秒,洪水将从xx村全境不同方向和xx境内,同时淹没xx及xx天花凸流向下游。

当溃口出现在xx格子堤与大堤交界处,可能最大溃口宽度40—50米,溃口洪峰流量1600立方/秒。洪水先进入xx村,xx圩溃决,从夹江流向上游,等高线21.5米以下全部淹没。

xx外闸一旦出现溃口,溃口最大宽度40—50米,溃口洪峰流量1700立方米/秒。洪水先进入xx境内,从xx圩流向上游,同时可能冲决xx圩进入夹江,沿夹江流向上游。

2、报警方式:

全镇统一采用鸣锣方式,由各指挥分部视情实施。

连响三声,预示有重大险情;连续急敲,表示已经溃堤;

3、人员撤离:

一旦发生溃,首先全镇实行停电。

上游83年决堤,由上游指挥分部组织人员撤离预案的实施,指挥长xx,副指挥长疏浚;xx村党总支副书记xx,xx社区党总支书记xx,xx村党总支书记xx具体实施;决口处两边堤段的人员全部撤到xx1—2组和xx3—4组,圩内居民全部撤到大堤,必要时再从大堤乘救援船只转移到马当或圩外其他地方;少数滞留在圩内无法及时撤出的居民可撤到高层建筑上待援;同时,上游指挥分部调集小船在圩内寻找被困人员,转移到临时住所。

、xx九组出现溃堤,由中游指挥分部组织人员撤离预案的实施,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xx;xx村党支部书记xx具体实施。溃口处两边住户分别撤到东道口大堤和北套大堤,xx村天花凸住房和xx住户就近撤到大堤,必要时从大堤乘救援船只撤往马当或圩外其他地方:无法及时撤出的人员,迅速就近撤往高层建筑上待援;中游指挥分部调集船只在xx圩内及xx圩内寻找被困人员、撤往临时住所。

3、xx格子堤与大堤交界处发生溃堤,由下游指挥分部组织预案的实施,指挥长xx,副指挥长xx;xx村党支部书记xx、xx村党支部书记xx具体组织实施;溃口处住户分别撤往xx13组大堤和xx庙大堤,必要时再从大堤乘船撤往马当,xx和xx圩内人员全部撤上大堤,下游指挥分部调集船人在圩内寻找被困人员。

4、xx外闸发生溃堤,由中游指挥分部和下游指挥分部共同组织实施;中游指挥分部负责溃口处两边往户的撤离,下游指挥分部负责xx、xx两村圩内人员的撤离,中、下游指挥分部均组织调集船只到圩内搜救被困人员。

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灾后,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救灾发生重大灾情时,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高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疫病的传播、蔓延。

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2、防汛物料补充水灾过后,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3、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灾后重建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由街道、乡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司令员、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和武警天津总队总队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委秘书长,统筹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2.1.3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指挥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审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人民政府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2.2.2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市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应急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业务交流工作等。

2.2.3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平台。平台设在市政府机关,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天津警备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备份应急指挥中心。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海上搜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事件、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及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维稳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3.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市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 应急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区县、委局应急机构

2.6.1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2.6.2 各委、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8 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指挥。

2.9 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3 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 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风险监测和事件预警。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4.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事件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4.1.3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4.1.4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5 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涉及其他地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按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4.2.4 区县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4.3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1)Ⅰ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响应。

(3)Ⅲ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态势,需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响应。

(4)Ⅳ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区县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的;区县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处置。

4.4 指挥协调

4.4.1 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市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指挥,调动全市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4.2 启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置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

4.4.3 启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区县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抵达事发现场后,担任现场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4 启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事发单位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5 当国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市人民政府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3)请求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

(14)市委、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

(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 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3 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到全市,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6.4 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需要宣布本市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

4.7 新闻报道与发布

4.7.1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7.4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 应急结束

4.8.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4.8.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市卫生局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8)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市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9)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1)市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

(2)市司法局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3)市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4)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5)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6)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5.3 调查评估

5.3.1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2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超过60天;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承担本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市级16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领域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负责规划、确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数量。

6.1.3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天津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任务分区组建,统一使用。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 社会应急力量。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采取措施,规范并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纳入市应急体系,随时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6.2.2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6.2.3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

6.2.4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需要,责成有关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

6.2.5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3 资金保障

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应急准备资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6.3.2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3.3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6.3.4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3.5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6.4 医疗卫生保障

6.4.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编制药品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6.4.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

6.4.3 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

6.5 治安保障

6.5.1 市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5.2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属地公安部门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 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6 通信保障

6.6.1 市人民政府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互通互联的综合应急信息交流平台。相关处置部门要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800兆无线指挥手持电台、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6.6.2 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6.3 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和机场、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抢修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7.2 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6.7.3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8 公共设施保障

6.8.1 市和区县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6.8.2 市规划部门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要落实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8.3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9 气象服务保障

6.9.1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9.2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专业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牵头组建气象灾害救援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10 科技支撑

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1 法制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确保应急准备依法落实,应急处置依法进行,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市法制办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善后阶段,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对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1.2 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市教委要编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全市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7.2.1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政府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2 充分依托市公安消防训练基地,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必备的综合救援基础设施,配备必需的救援装备器材,逐步建立集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和综合演练于一体的培训基地。

7.2.3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或军地联合,针对特定灾种及衍生灾害,每2年至少组织1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急行动联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预案管理

8.2.1 各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市各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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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tongfanben/169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