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的通知(必备10篇)_个税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7个税调整的通知(必备10篇)。
● 个税调整的通知
20xx年海南社保新政策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公积金
全国将陆续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重点将已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目前,河南、甘肃等地区已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其他地区具体落实情况及时间以当地公布为准,包括缴存比例、缴存方式、转移续缴、还贷方式等方面。
2更广泛实现医保全家“共享”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通报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相对北京的完全放开,很多地区是将医保基金个人账户打到医保卡内,可在门诊刷卡支付及买药,但不能变现,只限个人使用。而推动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相对现行限制与北京完全放开之间的折中举措,既保证个人账户用于就医,又赋予参保人更多选择的权利,家庭成员所有的医保个人账户被打通。
3允许医保卡用于健身消费
苏州、常州、南京等已经开展了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的试点。带动体育健身消费,刺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强健体质,最终达到减少看病支出、节约医保资金的目的。
政府可按照自愿申请、现场考核、价格谈判、社会公示等程序来确定一批医保定点运动健身场馆,并同时明确在确定的场馆健身必须享受一定**,消费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买价格。
4体检纳入医保报销宜尽早
及时体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公民的体检费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定期的全面体检可以早发现疾病,可减少慢性病和大病的出现,这样可减少治疗成本,减轻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可大幅降低医疗和医保基金支出。
虽然目前体检纳入医保尚处于专家建议阶段,但无论是专业角度,还是国外经验,以及现实的要求,都说明体检纳入医保是非常必要,未来会上升到政策推进的阶段。
社保补贴
北京将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分流职工等人群纳入到享受岗补、社补的范围。新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北京市分流职工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3、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 个税调整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xx】136号)文件,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xx-20xx年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 个税调整的通知
近日,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xx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显示,20xx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390元,月平均工资为5783元,比上年增长8.3%。近年,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不断增长。大连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611元,月平均工资为5301元。随着社平工资的发布,相应的社保缴费最低、最高基数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都会发生相应变化。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查阅。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20xx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现将20xx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预计20xx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390元,月平均工资为5783元。
二、预计20xx社保年度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同)最低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7349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5783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
三、各参保单位应于7月6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确认缴费基数生成结果,确保20xx社保年度缴费业务准确无误。
四、由于个人账户利率文件没有正式下发,也无预计数据,7月4日起不能办理与个人账户利率相关的业务。具体包括: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单位整体补缴、单位职工个人补缴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需计息至20xx年7月的个人账户结转相关业务(在职及退休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退休)。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4日
解读:
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470元/月,上限17349元/月
如果你的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自己工资自己知道吭,败问我)
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470元,以3470为缴费基数;
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470元,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不高于上线。
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181元,上限15903元/月
如果你的度月平均工资
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181元,以3181为缴费基数;
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181元,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不高于上限。
举个例子:
1、根据自己的工资额对应自己调整前的缴费基数(这里以下线3181为例)个人需缴纳五险的费用为:
3181*(8%+2%+0.5%)=334.01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3181元,每月社保个人部分扣款334.01元。
2、根据自己的'工资额对应自己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这里以下线3470为例)个人需缴纳五险的费用为:
3470*(8%+2%+0.5%)=364.35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3181元,每月社保个人部分扣款364.35元。
也就是说!从20xx年7月开始,当你的月工资低于3470元时,你每月要比之前少拿30.34元。
● 个税调整的通知
篇1: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h2>
税委会〔〕2号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3月16日
篇2: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h2>
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关于恢复邮电部、调整邮电体制问题,中央已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六日批准。地方各级邮电部门的合并工作,应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的“九大”团结胜利路线,顾全大局,加强团结,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无产阶级政策,坚决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节约的方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采取先领导机关,后基层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妥善安排好邮电通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现将邮电体制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恢复后,撤销电信总局和交通部邮政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地、市、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邮电局。各省、自治区领导机关所在地城市和中央直辖市的邮政局和电信局一般仍可分设,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除北京、上海市外应合设为电信局。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通信局,均应归邮电管理局领导。
二、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北京市邮政局、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由邮电部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邮电部为主,党政工作由北京市负责。地、市、县邮电局,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为主,党政工作由地、市、县负责。
三、原交通部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直属的企业(不得转产)、事业单位和邮电院校,原则上应下放地方管理,有的可实行省、市、自治区和邮电部双重领导。下放的具体事宜,由邮电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办理,逐个落实,并切实做好交接工作。
四、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的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由邮电部与有关地方党委协商调动。
五、邮电各项计划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邮电生产建设计划,纳入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邮电一级(跨省)干线和通信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的生产、建设、物资、维护以及由全国集中支付的费用,均纳入国家计划。邮电业务收入,除北京市外,均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计划。上述计划管理体制,自一九七四年起执行。一九七三年邮电各项计划渠道不变。
六、邮电业务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国际通信、邮电干线的指挥调度、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邮电技术标准、邮票印制和发行,以及其他必须全国统一的邮电业务工作,由邮电部管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接此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邮电合并工作,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篇3: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h2>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各地来函、来电,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为了统一会计政策,可要求其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如果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部分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四、上市公司如为母公司,其所属的子公司是否可执行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按上述原则办理。
篇4: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h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
篇5:财政部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h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确保今年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国务院决定今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并将其中一部分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现将有关本次发债及转贷国债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类增设6115款“增发国债支出”。本款下设611501“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一个项级科目,用于反映用本次增发国债资金安排的支出。
二、关于资金管理
有转贷债务业务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农、中、建行)及分支机构设立专户,凡本次增发国债资金的转贷,一律通过专户办理,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总预算会计核算及预算科目使用
(一)中央财政取得发债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借入款――其他借款收入(科目编码900302)”。
(二)19中央转贷地方政府的债务(指不列入当年预算部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转出数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国库存款”。
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转贷的债务时,按收到数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
地方财政年用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支出时,借记“暂付款”;贷记“其他财政存款”。将转贷中央债务收入再转贷给下级财政时,通过上下级往来核算。
(三)1998年中央补助地方的部分(指列入当年预算部分),由中央总预算会计通过“补助支出”总账科目核算,即拨付补助资金时,借记“补助支出――其他补助支出(科目编码660109)”;贷记“国库存款”。
1998年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补助收入――其他一般预算补助收入(科目编码79)”。
地方财政用上述补助安排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611501)”,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四)1998年中央直接安排的.支出,属于列入1998年预算支出的部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611501)”;贷记“国库存款”。不属于列入1998年预算支出的部分,借记“暂付款”;贷记“国库存款”。
有关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我部将另行下文。
篇6: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h2>
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44号)之后,各有关部门、地方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都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实施,对规范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公平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据调查反映,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确,不便于执行。为此,现对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中有关资产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期货交易所都必须实行会员制改造,并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期货交易所在进行会员制改造时,对会员大会召开当月末的原有净资产,区别不同的举办方式进行处理。
(一)原由地方举办的期货交易所,不论以何种资金举办,其净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不得划分为会员资产,并可选择以下办法处理:
1.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由会员单位以缴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注册资本后,以会员缴纳的认购款或筹措其他资金在3-5年的期限内分期分批将原有净资产上缴地方财政;对暂未上缴的部分,期货交易所列作长期负债管理,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
2.原有净资产交由具有经营性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同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挂钩手续。在移交原有净资产时,与原有净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要一并移交,但属于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准备金、会员交存的'保证金及席位占用费、会员资格费,不得划给物业管理公司。
在移交实物资产时,期货交易所要赎回交易厅、办公场所等期货交易必需的资产所有权,以便改善会员交易条件,降低期货交易成本。
期货交易所依照上述办法之一处置原有净资产时,应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在期货交易所组建时,中央部门实际有权益性资本投资的,应按出资比例分享期货交易所在会员制改造时的原有净资产,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部门协商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原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实施会员制改造时,原投资单位为交易所会员并且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按照规定认缴会员资格费,原投资数额与会员资格费的差额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如原投资数额大于会员资格费,并可按不高于差额部分50%的年回报率给予一次性回报;原投资单位不是交易所会员(含中央部门)或者不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由交易所退还其全部出资,并按不高于原出资额50%的年回报率给予一次性回报。
期货交易所按前述原则处置后,退还的投资数额和给予回报数额之和与原有净资产如有差额,列作资本公积金处理。
(三)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实施会员制改造后逐年延续弥补。
二、关于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费
篇7:财政部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h2>
28日,国土资源部官方的网站发布消息,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收取、免收与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情形。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据悉,未来将对八种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这六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此外,两部委上述通知还指出,国土资源部与县级及以上地方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将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
篇8:财政部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h2>
财税[]7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7月12日
篇9: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h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月25日
篇10:《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问题的通知》<\/h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7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年6月30日
篇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h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