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分享十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21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分享十八篇)。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一】
1)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2)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3)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4)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5)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6)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7)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8)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9) 以权力制约权力!
12)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14)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7)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9)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20)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二】
2020年12月16日,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出版发行。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各方面制度体系不断成熟,我国在法治为民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彰显出了强大生命力。明确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从人民立场出发,充分体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导向和本质属性,把牢民本法治“指路标”,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运用法治思维,增强为民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既是强化公权使用方向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前提与基础。要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作为指导为民实践的价值支点,增强党的政治领导本领,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不游离于法治之外、不凌驾于法治之上,始终将法治作为认知问题、分析情况、作出决策的视角与边界,心中有“知法”的明镜高悬,手中有“懂法”的戒尺紧握,脚下有“守法”的红线制约,以法治思维牵引法治习惯和法治行为,以法治思维取代特权思维和关系思维,增强依法维权、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守初心、明责任、担使命,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坚持法治为民,践行为民服务。坚持法治为民,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一方面要把握内在机理和外在变化,在遵循发展规律、总结实践经验中立法修法,在民生领域上全面发力,在公平正义上纵深推进,在短板漏洞上多点突破,实现立法和群众所需相衔接、与群众所盼相呼应,打造法治规范、实施、监督、保障全链条,形成具体完备、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维权维稳的作用,以及时的法律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夯实法治的民意基础,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意见,将民众所达成的共识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参与者,感受到更直接、更实在的法治保障。
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从宪法修正案到立案登记制改革,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到新婚姻法的出台,从公共卫生法律保障体系的补充到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法治建设紧紧围绕人民权益,把立法为民落到实处。法治建设在保障人民权益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法治既是深化民生领域改革的尺度规范,也是着力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矛盾问题的现实考量,要借助法治之力破除利益固化藩篱,确保法治分配正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推动法治建设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创新法治为民服务模式。创新是法治建设的生命力所在,要以更加成熟定型的法治体系更好地为民解忧解难,为人民群众提供长久可靠的法治保障。
“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为民实践的内在要求,也是一项历史任务。要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以良法维护良序、以善法实现善治,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在主动谋划、积极践行和强化保障中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三】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部署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任务,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用更高的标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快行政立法,为建立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政府就是形象,严格执法也是政绩。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重点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基层。只有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在纵向执法权配置上,要根据基层治理的迫切需要,合理下放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在横向执法权整合上,要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整合执法主体,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树立司法权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要求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协调化解矛盾,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信访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专业性强、方便快捷、力量完备等优势,把握权力界限,防止突破法律底线解决行政纠纷。要强化溯源治理、增强诉中引导、做好判后释明、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四】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强调,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的关键历史交汇期,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法治国,需要更多加强党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决领导。
科学合理使用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社会和人民发展建设更趋向于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社会和民族得以稳定、持续、高速、高质量向前发展,是不断推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充分协调好各方面生产关系的坚强基石和后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发展的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全面要求党和国家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使用好法治,坚持科学立法、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治体系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监督体系,我们还应该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和观念更深层次的融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价值理念和观念当中,融入到他们的人生价值观念体系当中。
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同志,一定要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法治思想价值观念体系入手,认真讲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深刻融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生法治思想观念体系当中,建立起合理健全的科学合理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体系,让全国各族人民用全面依法治国的人生价值思想观念体系中要求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令行禁止,已全面依法治国的人生价值思想观念理论体系来重新铸牢自己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用更加全面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念来重新铸牢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态,并从思想意识形态上去铸牢和规范他们的思想行为规则,让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行为规则、道德行为准则与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和理念能够始终统一在一条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线上。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全面的领导是一项长期的伟大工程,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同志要用全面依法治国永远在路上的心态高度重视好这方面的工作,认真执行和履行党和国家做出的有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决定和政策方针,毫无疑虑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和观念推行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的建设当中,并认真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领导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高速、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为不断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不断协调好各方面社会生产关系,并以医生治理好病人的各种病症,使其能够更加健康的生存和发展的心态为中华民族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五】
习近平总书记20__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是很看重依法治国的,讲得也比较多。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作为基层工作者,我们要充分的认识法律的重要性,普法的重要性。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培植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即“知法守法学法用法”。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在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开展的依法治理,是亿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创造性法治实践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__大召开提出“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即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101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兴则国兴,法志强则国强。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成败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必须让全社会尊重、遵守,不可逾越,而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积极推进加强党的领导化、法制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持我国长期稳定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往正确方向发展。《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标准是公平正直。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凡事有规可依,公平公正。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六】
4月23日下午,我局按照县委政法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干警集中学习了省委党校社科部王卿教授的辅导讲课,通过学习,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七】
我与法治共成长
童年的记忆里有这样一件小事。时逢春秋季节,学校会发给我们每人一张问卷,内容是调查一下家里提留款的上缴情况。每到此时我总是比较紧张,因为多数同学带回学校的问卷都骄傲地写着“圆满上缴”之类,而自己的问卷上则每每蜷缩着一个好几位的阿拉伯数字,前面写着“欠缴”。
当然,那时的我就已明白,所以会欠下万余元的提留款,不是因为家境多么贫寒或者家长不守规矩,的的确确是有难言之隐的——而这,也是爷爷毕生的遗憾。改革之初,年富力强的爷爷承包了村里的石墨矿。但一来性格执拗,二来没有文化,爷爷对矿场的经营并不顺利。而且手下的有些伙计不很地道,经常背着爷爷和村干部做一些蝇营狗苟之事,一直到爷爷不得不息事宁人放弃厂子。支书与爷爷有个约定,大意是爷爷把设备和车辆转给村里,爷爷可以享受多少年不缴提留的优惠。事实上,没多久他们就把爷爷转给集体的设备倒卖了。刚开始的几年村里的确没追缴提留,但随后便要求爷爷连本带利缴纳欠款。时过境迁,爷爷找不到充足的证据——事实上他当时也没想到要留证据,但如果按照村里的要求如数缴纳又实在难于接受,于是才一直拖欠。
爷爷是个很倔强的人,但所谓“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每每看到醉酒的他一改平素的坚强,含泪提起这些伤心的事情,不太懂事的我也跟着难过。那时的自己有一个朴素的愿望,就是好好念书快快成才,然后折回老家给爷爷“报仇雪恨”。
后来,自己渐渐长大,所学更多,处事也更平和理性。儿时睚眦必报的心态一去不返,取而代之的是对诚信的秉持和对法治的向往。且不说事件本身源于村干部的欺诈,就连学校和政府的间接促缴款项的做法也是不合理法的。一样在平静而迅速地变化的,还有身边的人与事:念初中的`时候,学校就不再发放类似的问卷了;后来提留改成农业税,爷爷缴税异常积极;大学之前,农业税也取消了,家乡的祖辈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种地不交钱”,这朴实的话语所承载的,是几亿农民等待了千年的梦圆的喜悦。更多地,村委会不再横行霸道,老百姓开始珍惜自己手中的选票而非人云亦云,“民告官”的案例也不再是街头巷尾引以为奇的新闻……
高中结束,我开始寻思自己的专业。对于我的理想与选择,爷爷一向是不做干涉的,但当他得知我选择了法学时,我分明看到他脸上沉醉的笑容。每逢人问,“你家孩子学什么的”,爷爷总是骄傲地回答,“学法律”!而对方也会啧啧称赞——“学法好,学法好啊”!
当然,彼时选择法学多半是直觉的导引,法学的使命、法律的意义、法治的价值,是在大学校园里研读了一些书、经历了一些事后,才在心里愈益明朗的。一道明朗起来的,还有对我们这个社会的认识:社会曾经的进步,社会而今的现状,社会未来的方向。曾经,我们走过了一段偏离法治而又回归法治的弯路;而今,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但又依然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未来,共和国的法制会更加完善,在和谐社会的天空中,法治将是最闪亮的一颗星辰。
每次回家,我都会照例向爷爷汇报自己的所学、所思、所为。爷爷总是抽着旱烟,静静地听着。我们彼此都很清楚,尽管我努力将言语通俗一些,我讲述的许多事情爷爷多半是听不太懂的。但一样清楚的是,爷爷为我的进步而高兴,为我们这个社会的进步而高兴。他个人曾有过的痛已成尘封往事,终究无法抹去,但只要国家走上了法治之轨,民族走上了复兴之路,个人的得失又有什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八】
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确立法治政府理念,推进政府治理理念根本转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推动政府治理理念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第二,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决策和执法程序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责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第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法追究重大违法决策、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第四,深化重点领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省管县”体制改革,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深化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界定区县(园区)部门与镇街执法职能;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着力提高法律权威;加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稳定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责任,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着力建设阳光政府。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制定政务公开清单;推进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各个环节信息尽量公开;健全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九】
1)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2) 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3)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6)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10) 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3) 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7) 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18)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9)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20) 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0月28日全文公布。
《决定》分为七大部分。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总原则和指导思想下,《决定》从法治的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了分述和部署,最后专门阐述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两个重要主题。从内在逻辑上看,《决定》展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是一份涵盖了目标、原则、方法、改革路径、具体任务的纲领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
从历史上看,《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探索和不断推进的重要成果,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初期系统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xx大正式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对法治建设之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性的再认识,是对历史大势的把握、改革要求的回应。《决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我们党更好治国理政提出了重大战略任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高度,展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从现实来看,《决定》将为国家治理领域带来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而《决定》则是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层呼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延伸。它对法治建设和法治领域改革的部署,规模之大、动员之广、理论创新之多、改革路径之清晰、具体任务之明确,前所未有。其中所包含的众多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措施,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已经在普法、知法、懂法等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跃升到更加具体的机制体制层面、操作层面。因此,《决定》不仅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框架和路线图,而且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固的支点和坚实的保障。
目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矛盾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这份纲领性文件,关乎我们党执政兴国,关乎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我们全面贯彻,认真落实,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不懈努力。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一】
摘要: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笔者就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范围,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农村的依法治理,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目标、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1、到2016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此,笔者就当前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欲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只要实现了依法治权,使一切权力都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规范运作,使一切滥用权力者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滥用权力,或者一旦滥用能够及时被发现,迅速被查处,那么依法治国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就为期不远了。实践证明,破坏法制的、能够违反法律的、能够超越法律、凌驾法律之上的多数的和大量的是手握一定权力、从事领导或管理国家与社会活动的“执法”者。自然,普通公民百姓也有以身试法、违法犯罪的,但后果决不一样,正如启蒙的哲学家所说,一个法官的枉法裁判对法律的损害与破坏超过一个平民十次百次的犯罪,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却是水源。所以要顺利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和关键的是实现依法治权。
在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由于行政权是最突出的,且极易膨胀。因此,以法治权最主要的就是依法行政。2016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刊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的文章称,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二、依法治国的范围不应被随意扩大
自“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至沓来。如果说这些口号尚无不可的话,那么,以后进一步提出的“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演变成简单的“依法治民”,则成为法治的悲哀。
依法治国,“国”首先是一定政治权力结构的整体,是一定权力的化身,并由一定官员作为代表,其次才是指一定的区域,一定数量的居民。“治”的对象首先只能是权力,因为国是直接由权掌握的。通过什么环节来治国?通过治权来治国。通过什么手段来治国?通过法。所以,才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权之说。严格地说,一定的区域是不足以作为治的对象的,它至多只是治的范围。依法治国一旦被提出,我们就必须紧紧地把握其根本。将依法治国随意扩展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除了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强调法的作用之外,难免会将依法治国简单化,使依法治国远离其本意。至于从依法治国进而推演出“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显然是对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甚至已经不是依法治国意义上的命题了。而“依法治家”,明显是对法治的误解。家是一个主要由道德规范调整,只有在事关重大或不得已时才运用法律调整的社会细胞。
当前还要坚决杜绝“以法制民”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发展和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执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统一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我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封建社会,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也比较短,不少人至今还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以法制民。这是极端错误的。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打着法的旗号,用法律的武装公然威吓群众,侵害群众利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违背了党的宗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三、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是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不可否认,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要实现的目标,但是有人提出这个目标有点太大了,这是因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型时期,法治的基础比较薄弱,有些地方,有些人过分强调公正与效率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而且有些不切实际,因此,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笔者认为,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需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按照主权在民的精神,依法治国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公民,因此,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根本不可能的。公民参与依法治国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所谓“有序”,最主要的是建立和遵守法治秩序,亦即使“民主法制化”。这就要求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使公民的上访和对政府的批评、建议纳入法治轨道)、申诉法等等。这些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也要对这些自由有适当的`限制。但限制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自由,即防止公民滥用自由权利来侵犯他人的自由。在立法精神上,应当贯彻公民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权利制衡权力和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等原则。
四、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们的制度和法律总体上是好的,关键是缺乏监督,很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不能真正贯彻落实,这是我们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最大障碍。要解决监督体系薄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司法机关要受到人大的制约,政府要受到人大的制约,政府机关违法的具体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我们不照搬三权鼎立的模式,但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让人民监督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就不敢松懈。
三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构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做好法律实施的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五、农民的法律观念的树立及农村的依法治理
自从提出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的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大,因此,如果广大农村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谈依法治国是不可想象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有鉴于此,今后在普法中,必须努力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农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距总体上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从法律层面看,国家对城乡在资金投入、教育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待遇是城乡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因。随着以征地活动为主的城市化进程发展,法律不完善导致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利益进一步受损,加剧了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发展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积极的立法形式向农村倾斜,扶植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完善土地征用的有关法律,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农民权利;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为切入点,全面清理对农民不平等的政策法规,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宪法规定的同等待遇。
六、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促使和谐社会机制启动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是法律。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深化和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其他的一些要素。
最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要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笔者认为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中要注意的问题。这是因为:
1、我国具有将刑法作为实现一切理想,达成一切目的的传统与思维惯性,人们在寻找实现理想、达成目的的手段时,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刑法;
2、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缺乏具体内涵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3、一般人都会认为犯罪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甚至会认为犯罪是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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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罪行法定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是缺乏解释能力并机械地理解,导致刑法规定的犯罪不能受到刑事追诉,二是无视该原则,类推思维根深蒂固,通过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等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对明显缺乏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处刑。
为此,必须在发挥刑法自由保障机制的前提条件下,正确认识刑法的局限性和消极性,因为民法和行政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构建和谐社会不应该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因为法治是一种利益,不管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是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牺牲法治这一利益来实现所谓“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王连弟.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几点思考.新长征,2002(12);
(3)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张明楷.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法学,2005(5)。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突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依法治国就背离了根本。因权利而有法治,为保障权利而实行法治。人民的权利权益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着力点。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是各个部门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源泉。保障民权,首先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部门法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贯彻落实宪法,就要求全面落实部门法所规定的各项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完善权利保障的体系和机制。同时,法律中如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或者不当限制的情况,必须依据宪法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和妨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严格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够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确保党依宪治国执政,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前提是坚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最近中央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检验的就是我们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凡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修改和废止,以保证党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做到党规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要求。只有让党规既符合党章又符合宪法法律,才能保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四中全会的亮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权利,但以前都是没有激活的。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对宪法监督机构提出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具有现实意义的要求,侧重点就在于规范建构对具体法律、法规具有监控和审查意义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使宪法具体条文及其整体精神能够贯穿进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法律、法规合宪,保障行政、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只有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机构真正担负起捍卫宪法的神圣职责和义务,才能为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规定,建构出具有明确法律地位、运行程序、管辖规则和行为效力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的具体机构及其制度安排,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此项职权的具体化、机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三】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要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斑斓画卷。
重拳出击,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让法治建设有力度。“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人民生命安全、生活幸福的有力保障。加强法治建设可以维护国家政治稳定能力,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担当精神,以“实”字当先,以“干”字当头,重拳出击、下大力气整治违反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全方位守护人民安全。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当前,中华民族正处于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广大执法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有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至上,推动实现社会公平,让法治建设有深度。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从严管理执法人员队伍,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特权思想,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申诉有门”“解决有道”;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延伸法律触角,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让法治建设走深走实,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培养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鼓励群众合理合法维权,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法律切切实实成为每个公民的信仰,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德法结合,推动实现法治文明,让法治建设有温度。文明与法治是社会调控的两种形式,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一个高度发达文明的国家,必然会匹配相应的法律,一个法律完善的国家也必然会催生出一个高度文明发达的社会和国家。文明靠大家守护,法律要大家遵守。进入新时期、踏上新征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既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又要依靠人民群众的道德自律。各地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增强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推动形成人民群众文明用法、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良好局面;
要深化司法制度深层次改革,及时改进和废除不合理的法规,让法治建设彰显人文温度,为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贡献力量。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我们要始终秉承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基本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保全社会缘法而行,法盛人和,为社会繁荣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生活注入强大持久的动力,奋力谱写新时期“中国之治”新篇章。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四】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部分,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其中第一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领悟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要求,就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此可见,以宪法为核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初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
为了保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合宪性审查就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要求,在制度上要确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为了保障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就一定要抓好“依宪立法”。坚持“依宪立法”原则,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一致,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以宪法为核心。必须确立“依宪立法”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并使得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确保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体现法制统一性特征、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五】
备受瞩目的xx届四中全会议题确定为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今日之中国,已经进入全新的航域,身后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备,脚下是发展的新阶段,周边是上下打量的目光。社会精神层面,法治日渐成为共同的核心价值;人民物质层面,法治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驾护航乃是热切期盼。从发展阶段和实际看,这一期盼已经成为一个痛点与焦点。
这两年,中央对老虎苍蝇一起打,让一批大贪小蛀们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为什么?原因就在于,这些蛀虫们在吞噬人民的血汗财富。在那些有利益的地方,权力都在染指;有资源的地方,权力都在伸手。一些人因此而大贪大吞,肆无忌惮。因此,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才会确保人民的果实落到人民的手里。
也必须看到,人民要能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路障不少。一个关键方面就是体制机制障碍。这些障碍,并不仅是因为滋生腐败,更可能是因其制约而导致社会失去活力,导致发展成果被沙漏。因此,改革是必须推进的主旨。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让百姓看到了法治的力量和前景,更让人们期待四中全会在改革方面烹饪的法治大餐。
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如阳光、空气,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从总体情况看,改革开放36年来,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还有一些地方的百姓遭受不法分子的欺凌,还有一些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对群众利益造成侵害。有的案件存在徇私枉法现象,人民群众还难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逐渐蚕食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心。对此,我们又岂能让人民失望?又怎能不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期待,不给人民的信心注入法治的能量?
法治的最终呈现,应当是一种良好的状态。当出现违法现象时,依法治之成为共识和行动。当人们解决问题办事情时,法治成为共同价值和信念。诚然,我们知道这样的状态还很难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把法治导入良性循环,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在这个轨道上不断向上攀升。四中全会就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导入机制,它将使我们的法治更有质量,使我们的法治更有力量。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就无法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无法得到体现。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此,法治化首先是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如果法治政府得以建成,法治中国的目标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而建立法治政府就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政府权力制度化、法定化,实现权力从产生、运行、监督一直到责任承担都遵循法治原则,不偏离法治轨道。笔者认为,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权力依法而产生
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是权力来源的合法化,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权力的正当性取决于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或者是否产生于人民的授权。在我国,权力产生的合法性和人民性、民主性是统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行使立法权,也产生国家行政机关,从而确保了依法产生的行政权力的人民性和民主性。法治政府的权力不能凭空产生,而应产生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大多数具体的行政权力产生于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权力产生的法定化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它保证了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理解各种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办事原则。
权限依法而设定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权力或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掌权者的独断专行,并使权力相对人对权力产生神秘感和恐惧感。法治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权力,法治政府也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正当的权力应当是有明确范围与清晰边界的,当然,这种边界不是自封的而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由法律根据制衡与协调的原则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和分工,并由法律明确界定不同权力的边界。权力有限和权力分工确保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权力腐败和寻租的机会和可能。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认清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边界,杜绝越权和以权谋私。
行政依法而进行
权力既不能用来任意妄为,也不能束之高阁,更不能随意抛弃,而必须切切实实发挥功能、实现目标,真正为人民服务。权力法治化在行政活动中体现为权力运行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合法化在内容上表现为行政权力的依法作为,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活动符合法定的程序。有些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依法不应作为的时候乱作为,在依法不应用权的地方乱用权。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收敛。当前,在党中央高压反腐的形势下却又出现了另一种怪象,即有些官员怕担责、怕出事,或者故意撂挑子、扔担子,该作为的时候不作为,该用权的地方不用权。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没有做到行政依法而进行。依法行政的程序要求就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从事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做到程序正义、公开透明。政府行政要守规矩、走程序,这个规矩就是国法,这个程序就是法律程序。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也只有程序公开透明,才能防止权力腐败。
权力依法受监督
防止权力腐败必须要做好权力监督。监督权力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定权利,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监督权力就是要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使行使权力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权力监督必须依法进行,由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发现问题怎么处理都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合理的监督既不是影响和干涉权力合法运行的监督,也不是那种搞形式、走过场或对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同流合污的挂名监督。监督本身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监其错误,督其改正,监出问题是为了督其改正。要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坚持有错必究、有过必改,坚持做到监督要严不留死角、问责要严不留情面、改正要严不留后遗症,确保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违法依法被追究。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没有无责任的权力,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政府责任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是高悬于权力之上时时处处监督权力的一把利剑。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法定的政府,依法行政必然包括依法担责和依法追责。依法担责是指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所应承担的与权力相应的责任和责任后果都是法定的,既不能任意加大责任也不能随意减轻或抛弃责任。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坚决纠正尸位素餐的不作为和胆大妄为的`乱作为,坚决克服庸政、懒政和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依法追责是指对违法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量刑的量刑,坚持责罚一致、公正严明的追责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法治政府不仅能够使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得以贯彻执行,而且能给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典范。正人必先正己,己正才能正人,要想使整个社会尊法守法、依法办事,政府首先得尊法守法、依法行政。也唯有如此,一个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社会才能逐渐形成。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七】
11月16日出版的第22期《求是》杂志发表习的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文章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在社区工作中更要坚持法制化治理社区,比如近期社区党员、居民共同学习的“四条例一法规”,其中包括“北京市垃圾分类条例”、“物业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民法典》,充分说明了要坚持依法治社区,让居民群众都懂法,用法。社工也更应该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法律规定的积极去开展,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要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区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社区工作事务。
一、广泛宣传,利用社区内的宣传栏、黑板报、群或者入户讲解等开展线上线下的法律宣传,让居民加强法律意识。
二、统筹协调,联系辖区单位和党建协调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各类知识讲座,例如国税局开展税务知识讲座,使居民活学活用。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辖区幼儿园、餐饮单位等开展和他们息息相关的活动,从活动中了解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
把社区工作做扎实,法律是基础,居民群众的各类需求日益提高,更应该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加强思想引领,使党员和居民凝聚一心,坚持人人平等,不断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十八】
我看了易中天的博客,他谈到了依法治国,谈了四个概念,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他说这四个概念不同,我同意他的观点,不过我没有仔细看他是如何分析的,因为易中天说过:看书的正确方法是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所以,我也只是观其大略,但我自有我的理解,想写出来与各位朋友交流。
这四个词所不同之处在于,治与制,依与以。
我认为:治,治疗,医治,整治;“制”乃是控制,限制,强制之意;
而“依”乃是依照,按照之意;“以”的含义是运用,使用,利用等含义;
因此,将此四个词不同的含义参插在词语之中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产生,而且区别很大,在此想做简单的分析:
依法治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
以法治国——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大家看看,是否存在很大的区别?谈到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来源的问题,就是法律是谁来制定的问题,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还是人民制定的,这又有区别,若是人民制定的,管理国家的工作人员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了,因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授权他进行管理,治理国家的;若是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那就是法律成为统治者控制国家的工具,就谈不上治理了,只是控制。
我国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所以也是人民制定的法律,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是人民授权或者委托他们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的,所以,国家的工作人员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
任何驾临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进京抓记者事件,好像法律就是某个领导制定的,他说抓就抓,这种驾临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人民可以解除对他的授权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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