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通知(集锦12篇)
发布时间:2020-10-17公积金通知(集锦12篇)。
❖ 公积金通知
公积金放款通知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意味着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即将到账。这份通知一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包含着一系列的信息,如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接到这份通知,意味着公积金贷款的全过程已经完成,申请人即将迎来新的生活阶段。公积金放款通知的标题通常都比较简洁明了,一眼就能看出是放款通知。对于公积金申请人来说,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文件。一旦收到通知,意味着申请人的贷款已经被批准,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审核,贷款将会很快到账。这份通知会告知申请人一些关于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信息,同时也会提醒申请人要注意还款事宜,避免还款逾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积金放款通知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审核后,核定给予的贷款金额。这个数字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了申请人后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能力。如果贷款金额达到了申请人的预期目标,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考虑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
还款期限是公积金放款通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信息。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都会比较长,通常在5年到30年之间。这个期限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意味着申请人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笔相当大的财务负担。因此,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和还款期限,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
除了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公积金放款通知还包含了一些其他的信息,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利率是公积金贷款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会对申请人的还贷负担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一定要注意贷款利率的选择。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等。这些不同的还款方式对申请人还款负担的分摊方式不同,需要申请人在还款计划制定时综合考虑。
总之,公积金放款通知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通常意味着申请人即将迎来新的生活阶段。申请人需要对其中的各项信息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自己能够按时还款。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美好。
❖ 公积金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一)申请办理转移时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1、内部转移: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发生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的单位之间的转移。应提供: 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账号及单位账号和缴存银行)、原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外部转移:指职工调入的新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到中心审核应提供资料:新单位出具的经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证明(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帐号及单位帐号和缴存银行)、原单位出具的 “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异地)”申请;到原缴存银行办理应提供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的异地转移申请、原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公积金转出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 转出职工向原单位提供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证明→原单位持填制完成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转账支票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
2、外部转移: 转出职工向原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证明→原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并附异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出具审核意见→原单位持填制完成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中心审核意见书、银行电汇单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转出。
二、辞职后公积金怎么办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但不可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二)异地求学的;
(十三)失业2年以上的。
❖ 公积金通知
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公积金停了后,只要每月按时将月供存入贷款的还款账户中即可。因为贷款已经发放,就会按照之前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通常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辞职后只是停止了缴纳,但账户里的钱所属个人,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自由支配。
如果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后如果公积金断缴了,若账户里还有余额,那暂时不会受到什么影响,系统仍然会自动从中扣款用来还贷,直到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低于一百元为止(具体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其实客户如果是因为辞职才导致公积金断缴的话,那等之后找到新工作要记得让新单位及时续缴上公积金。如此公积金账户里有了钱,才能一直还贷。
大家需要注意,若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才刚办下没多久公积金就断缴的话,虽说账户里有余额暂时影响不到还贷,但可能会被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是在故意骗取福利(毕竟公积金贷利率要比商贷利率优惠)。
所以如果连续停缴超三个月,那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很可能会终止公积金贷款合同,要求客户提前一次性偿还;或者转换为商贷,执行商业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后如何提取余额
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而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1年所还的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3、如果购房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再次购买房子,可以按照购房提取的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为扣除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后的账户余额。
4、如果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没有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提取材料按还贷提取材料准备即可。
5、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后,凭借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即可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过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如果是付清房款过后,凭购房合同和全额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即可提取;如果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凭借房产证和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提取。
❖ 公积金通知
(通知)因将于6月底对全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巢湖市和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四县)进行个人账户年度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本月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本级营业部及县市的营业部将暂停办理业务。
具体暂停时间为:市本级营业部,6月25日停办提取转入单位账户和外部转出业务,提取转入公积金卡业务照常办理;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星期六上午)、6月30日暂停办理所有公积金业务,7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
巢湖分中心、肥东、肥西、长丰、庐江管理部的停办时间为:6月25日至30日4天暂停办理所有公积金业务。
❖ 公积金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____,身份证号____,为我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单位、个人合计)为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①工资____元;
②奖金____元;
③补贴及其他____元;
④住房公积金____元;
以上四项合计____元。
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出具的上述收入证明内容真实。
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 公积金通知
步骤一:
填写申请表:贷款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批。
步骤二:
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审批通过,选择抵押方式并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步骤三:
签订贷款(抵、质押)合同:由贷款人及相关责任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步骤四:
贷款发放:贷款用于购买期房的.,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帐户;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贷款项划入贷款人在委贷银行开设的贷款专户,并由委托银行监督使用。
❖ 公积金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永州公积金转广西公积金怎么办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之规定:若您之前在永州企业上班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需首先将您在永州原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您现工作单位继续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在本市内转移的,可由原单位或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职工个人账户变更”要求,向缴交管理部填报《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相关手续。
若您原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由您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职工个人账户变更”要求,向缴交管理部填报《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根据住建部《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您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前往您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将您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您在我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您符合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办理条件的,我们将通过平台及时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 公积金通知
2016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涉及哪些内容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他们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一道,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次政策调整的特点,陆克华表示,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阶段性。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所以,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
二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三是要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住建部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样做是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也不同,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增强这项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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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阶段性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你我影响有多大?
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降,职工个人的待遇水平是否也会下降?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这次政策提出,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各地也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水平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要看到,国家要求把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会否影响房地产市场?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房地产市场不会有太大影响。首先是12%以上的缴纳比例者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所以新政一旦实施,对大多数民众的影响不大,相反会拉近差距,其次,纯公积金贷款比例很少,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提供的支撑力有限。
为何要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张永岳: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4月15日住建部表示相关政策与规范正在加快制定当中。此类政策是中央政府实施“企业减负”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环节。
减轻企业负担,在近两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承担的各类比较隐性的税费中,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相对高,是企业不可回避的经营成本。然而可以反思的是,此类住房公积金缴付后的利用效率也不够高。因此通过降低此类缴存比例,能够使企业将更多的盈利投入新一轮投资和经营过程中,自然有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仍要保持公积金资金池一定的总量规模,从而使其继续发挥支持住房消费的重要作用。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包括国债投资等渠道总体畅通,依然是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可选的方式。建议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进行创新性地探索和突破。这样做,可在降低企业负担的同时,有效地促进公积金可贷规模的增长,进而更好地推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 公积金通知
各单位:
7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调整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与单位缴存部分每月20日左右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请及时转告教师,在校内门户中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调整情况。
若有疑问,请咨询财务部工薪办公室,联系电话51250,51254。
1、每年7月至下年6月是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2、每年7月,各单位应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再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可在购房、退休时提取。
❖ 公积金通知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住房租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住房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备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5月13日中金网)
北京公积金开户流程
开户条件:
1、属于北京辖区新成立单位;
2、暂未办理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开户材料: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
8、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原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10、《单位登记表》。
开户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向单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开户申请;
2、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管理部人员将《单位登记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归集系统。
4、操作完成后,系统自动为该单位生成单位登记号。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机制《单位登记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
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但不可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 公积金通知
篇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h2>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 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月15日
篇2: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出台<\/h2>
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出台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快报讯去年10月,住建部等三部委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但是相关细则一直没有出台。近日这一细则终于出台,公积金缴存人要到异地贷款买房的,只要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书面证明即可。目前,这一利好新政暂未在南京落地。
公积金异地无法贷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工作调动的缴存人。例如原先在A城市工作,缴存了不少公积金,调动到B城市后,如想在B城市买房,则无法使用A城市的公积金贷款。这样一来,公积金的资金就容易沉淀,白白闲置非常可惜。
去年10月份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公积金新政时,首次提到要求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但公积金异地贷款涉及不同城市的地方利益,没有操作细则很难推进。近日,住建部的通知给出了细则。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按照新的流程,异地公积金贷款将如何操作呢?假设盐城市民李先生在盐城缴存有公积金,现在在南京工作,需要在南京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他首先可以向南京公积金中心咨询,被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要审核的材料;接着到盐城公积金中心打申请,对方审核确认符合资格后,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拿着这份证明,李先生就可以顺利在南京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异地贷款虽好,可是在南京暂难落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解释说,目前无法操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公积金长期封闭运行,跨区域的信息沟通、协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贷款地难以掌握贷款额度、年限等,缴存地也难以掌握房屋的动态。此外,南京楼市交易火爆,公积金“水池”告急,南京人自己买房都需要“等贷”,难有余力再去满足异地贷款。
不过,有业内人士称,最近北京等城市已经正式发文开始执行异地贷款,南京虽然没有异地贷款,但早已开始“异地互认”和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在住建部细则出台后,不同区域间的沟通也有了指导意见,相信并不是难题,只不过还需要给公积金中心时间来准备。
篇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h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并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凡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与贷款地中心的要求相同,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办理流程:
借款人应先到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填写基本信息并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冻结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使用申请,承诺只能用于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
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向贷款地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同时,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将已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贷款地中心,由贷款地中心在其公积金系统里进行登记。
借款人持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收到缴存地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电子邮件,将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后录入公积金系统,标识为“异地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通过公积金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资料核实职工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按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在公积金系统中注明审批未通过原因,上报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通知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每年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汇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贷款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具有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的义务,如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实行。
篇4: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出台<\/h2>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修订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昨日,记者从管理中心获悉,《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实施。
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
什么人可以申请异地贷款?这是细则出台后不少购房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门槛”较低,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以外地人张先生为例,他来南宁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具体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实施细则》,首先,张先生得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其次,张先生和他的爱人不能有“历史欠账”,即不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张先生和他的爱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合计不到两次。
异地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外省市民来南宁购房,如果借款人的缴存额度不够高,又想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该怎么办?根据《实施细则》,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目前,南宁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但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或者申请人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达到1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60万元。根据以前的政策,只有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缴存的职工家庭,其月缴存额才可以合并计算。《实施细则》出台后,扩大了缴存额合并计算的实施范围。
如果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管理中心将暂时停止受理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可向其他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异地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
连续三个月贷款逾期暂停办理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管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暂停办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根据《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在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并恢复正常还款后,管理中心可向缴存地管理中心递交《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解除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停办理状态。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如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推新异地贷款业务,是今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的举措之一。早在10月23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出台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在上周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什么人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实施细则出台,受到不少购房者关注。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最新细则来看,办理异地贷款业务条件较为宽松。只要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未满两次。
申请异地贷款需哪些材料?
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打算在南宁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需提供以下个人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及相配套的工资流水清单;
3、借款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5、借款人及配偶的结婚证,未婚者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情况承诺书》。
篇5: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全文<\/h2>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2月10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2月6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并计划于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前还款,但若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细则》明确,需经过审核后,利率仍按变更时的`原利率执行;管理部根据贷款变更档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照新的还款期限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细则规定,贷款期间,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向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管理部核实并确认新的扣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借款人因死亡、离异等原因,需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的,经管理部审核后可在系统中变更或增加关联人和账号。
篇6: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h2>
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今年10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订出了实施细则。
以xx为例,她的父母在河南省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二老想在南宁购买一套住房,希望在退休后能跟女儿生活在同一个城市。那么,她的父母能够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交,但是想在南宁这座城市购房,有购房需求需要贷款,就可以来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从现在开始都可以办理了。
据介绍,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广西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
异地贷款要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尹茜的父母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按照当地的.政策,购房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75万元的贷款,但如果决定在南宁市购房,并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该按照南宁市最高贷款额是60万的标准申请贷款。
跨省贷款要增加一份申请材料,据介绍,异地贷款业务的程序基本上和当地的职工办理的流程差不多,首先是准备个人材料、购房材料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接着向缴存地中心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待审批通过后,就可以顺利的办理住房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唯一的不同就是要到原来的缴交地开具一些缴交的证明,我们才能根据他缴交的情况来核定贷款的条件是不是符合,时间可能稍长一些,多出一两天的时间。
跨省合作及时了解贷款人信息
据介绍,异地发放公积金贷款存在异地管理问题,风险控制比本地职工贷款要难一些,跨省跨部门,这就需要相互间的合作不断完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在初步的话我们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职工你要授权给我公积金中心,如果你欠款了我就可以在你异地的公积金账户划扣回来,现在这个业务也是可以实现的。
篇7: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h2>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单位性质
配偶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联系电话
二、家庭财务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帐户余额
代发工资银行 代发工资存折帐号
配偶个人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帐户余额
申请人月工资收入 配偶月工资收入
三、购房情况
购房地址 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款 已付款金额
开发商 开发商电话
四、担保情况
担保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公积金余额
房产抵押 房产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担保公司 同意担保承诺书编号:
五、申请贷款情况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 申请贷款期限 年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并严格遵守《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若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时归还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贷款银行可从本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用于归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按《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配偶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 复核:
六、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粘贴处
七、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粘贴处
篇8: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h2>
国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一览 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南方财富利率网小编为您提供银行利率调整最新消息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南方财富网
央行官方的.网站发布通知,将从2月2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央行表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中国人民银行2月29日宣布,自3月1日起,普遍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举旨在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1.5
上年结转1.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2.75
五年以上3.25
篇9: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h2>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咨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XX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于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但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 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应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么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后将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 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交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一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提前归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后,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相应担保合同约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解除设定的担保权,并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管理中心及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电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条 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