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模板20篇)
发布时间:2020-08-03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模板20篇)。
⌑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届满仍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机关撤销其燃气企业资质,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泄、漏气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存、输配必须使用经法定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钢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销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超过检验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依法处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检验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应当暂扣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钢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实施。行政机关、钢瓶检验资格认证机构和不具有钢瓶检验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钢瓶检验业务。
第三十一条 禁止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以及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
(三)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
(四)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差值;
(五)分支机构或者经销站点违反规定存放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钢瓶;
(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由检测机构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燃气器具在同一市、县不得重复检测。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上门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和燃气器具的使用说明使用燃气和燃气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管道燃气设施;
(二)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三)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应当立即切断气源,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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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 职责
3.1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3.2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
3.3消防管理部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进行1次试验;
3.4生产必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
4 总体要求
4.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4.2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4.3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有关规定。
5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5.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5.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供应。
5.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6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
6.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6.4便于维修和校验。
7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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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
答: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装载卧室或者休息室,一旦发生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2、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险?
答: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使用燃气时,人应该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
3、燃气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答: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看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燃气阀门都关闭。
4、怎样调节火焰?
答:在烧煮食物或水壶烧水时,火焰不要超出锅底、壶底面积。电子灶应调节燃烧器与灶体间的风力片,以火焰发蓝亮有力为准。避免火大而无力,浪费气源。
5、燃气空烧是浪费?
答:使用燃气要做到用好就关,要用再点,不要让燃气空烧,亦不要为了怕麻烦而浪费燃气。
6、火焰遇到风吹怎么办?
答:最好根据灶眼的大小用铁皮做一个挡风圈,或者利用破旧的脸盆,将底去掉罩在锅脚外面,这样既可防止风吹熄灭火焰,又可以使火焰集中燃烧,充分利用,节约燃气。
8、怎样处理“开关紧”?
答:可取下灶面板,用板面或小榔头对准开关顶端轻轻敲击,并加一点润滑剂即能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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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的职责
1.设计人员在分公司领导下工作,服从分公司领导和设计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遵守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并按时、按量、高标准地完成设计任务。
2.
坚守岗位,以文明的语言、耐心的态度和礼貌的态度回答客户的询问。粗鲁、粗鲁、衣冠不整等不良行为不得损害辖区形象。
3.我要时刻注意支部和个人形象,维护支部利益,严格遵守支部秘密。 不要做任何违反辖区和法律的事情。
4.不断提高您的业务水平和质量。
5.接待客户时要热情有礼,耐心听取客户意见,同时记录意见。
6.设计者在制定设计方案前必须对实物进行测量、观察和分析,以保证产品的准确性。 同时,要仔细考虑产品的功能支持、用途、工艺、成本等主要因素。为产品的样品生产提供详细的数据。
7.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设计、绘图和绘制。
8.设计人员应根据客户要求完成设计工作。 当我的设计理念与客户的设计要求发生冲突时,如果经过耐心的解释仍不能与客户达成一致,我应该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根据客户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以客户的要求为准。不要强迫客户接受他们自己的设计方案。未经与客户沟通或同意,设计客户不愿接受的产品,由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9.定期深入市场,多与业务人员交流,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当前市场所需要素。
10.设计师在接到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沟通或解决产品问题的要求时,要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解决问题,不推卸责任。 .
11.设计人员在发现产品质量、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反馈信息。
12.设计人员要有以分部为中心的整体观念,服从分部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耐心指导产品生产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13.认真对待客户在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我们会热情地向客户解释客户提出的产品问题,并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
14.有权利和义务对分公司的产品开发和更新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15.负责整理、整理分会各类艺术品、资料,妥善保管。 16、注意节约公司的纸张、墨水、光盘、电力等资源。 17、业余时间多学习,多提高,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8、完成支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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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详尽工程材料(小区地形图、小区规划图及相关设计图纸资料);
2、甲方支付报装费后,乙方立即组织设计,落实施工队伍,准备施工材料;
3、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在具备燃气管道的条件(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下 日内进场施工,经乙方组织验收后具备置换通气条件,方可置换通气。
4、出现有关情况致使工程顺延,不在工期违约的责任范围之内:甲方确认以后的设计方案,因甲方要求出现重大变更;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不可抗力或双方无法克服的外界因素;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施工顺延等其他情况
1、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完成后,甲乙双方给予确认。
2、乙方应具备施工作业空间;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其他交叉工程干扰;周边居民、社会环境应不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
3、为了更好的与其他管网配合施工,甲方应指定专门的技术工程人员负责小区燃气管网,入户安装的现场协调和定位工作,甲方免费提供施工安装工程中用水用电。
4、乙方完成户内及小区外网调压站等全部供气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后,设计图纸人员与甲方指定人员、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施工方人员、工程监理方人员进行设计交底,甲乙双方技术人员5日内现场定位。
1、甲乙双方对确认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再进行变更,如有变更应事前通知另一方,并征求另一方同意方能实施。
2、如因甲方的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费用提高,则由甲方承担。
1、工程完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单”;甲方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2、本报装工程保修期为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甲方及或第三方使用不当、认为破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1、本项工程共有用户 户,其中居民用户 户,配套费标准 户/元,合同配套费总额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配套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管道建设配套费总额的 %,及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对此项目配套燃气工程的委托设计、及组织材料、人员开始进场施工等前期准备工作。
3、在本项工程庭院管道或者入户管道入场之前三日内,家当再付给乙方管道天然气配套费总额的 %,及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燃气配套工程通过双方竣工验收后,甲方必须付清全部工程配套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乙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庭院管网置换通气。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如果甲方无法提供前述资料,可委托乙方收集相关资料,并安装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小区平面布置图、小区规划图、庭院地下室管网图等)必须详细准确,前后一致。若因图纸及相关资料错误造成乙方施工的失误或工程返工、停工、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符合同规定的期限的额度支付给乙方报装费。
4、负责自有设施及财产的安全保卫,否则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事项,如有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落实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施工规范。
报装的燃气管道建成后,以调压箱(柜)出口法兰片为界,含该点逆燃气气流方向的本燃气设施报装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乙方所用,并负责维护管理;顺燃气气流方向的本燃气设施报装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1、安装增项:超出第2条第3款规定范围的工程安装,属于安装增项,根据乙方的要求,本合同的安装增项包括:
2、增项费用结算:甲方按照当地现行预算定额或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收取增项费用。本合同项的增项部分预算见附表。开工前,应按照预算交付增项费用。增项施工完成,开阀通气前,用气方按照增项预算价格和双方现场核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对增项的工程款多退少补。结算完成,方可开盘阀通气。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返工。
2、由于甲方、第三方以及不可抗力的合理原因造成的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乙方不承担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及时协调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适合该种的仲裁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 ;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暖气管道达成如下协议:
暖气管道用 。 暖气片用 。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现金 元,材料进场后付现金 元,安装结束后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工程款,维修保证金为总款的 。
第二条 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指定货物堆放地点,工程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1、乙方负责暖气管道的安装、调试。
2、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责任: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3、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的5‰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4、由于材料及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水电接入口;
2、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六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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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 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 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未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查封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取得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可以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件;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被暂扣的,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供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气或者在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者搬离,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接到燃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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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供气区域、许可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点等事项。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在燃气器具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具备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目录。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依法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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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乙烯(PE)管具有良好的柔韧性、耐腐蚀性、加工方便、成本低廉等诸多特点,在燃气输送工程中应用日渐广泛。本文就聚乙烯管道系统连接技术,进行了大量实践,探讨如何稳定和提高聚乙烯(PE)燃气管道热熔对接的施工质量。
在燃气输送工程中,目前城镇燃气管道多采用聚乙烯管材连接,此管材具有良好的柔韧性使得将管材弯曲变形后也不易破裂,适合于任何地形,耐腐蚀性能也很好,可耐多种化学介质的侵蚀,无电化学腐蚀。随着聚乙烯管道的应用日渐广泛,相应的聚乙烯管道的施工工艺也不断的提高和完善,逐步系统化。而其中聚乙烯管道系统连接技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燃气管道的运行效果和使用寿命。因此如何提高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最重要的就是管道的连接质量。
目前城镇燃气管道主管网大多也都是采用热熔对接连接。针对热熔对接连接这种主要的施工方法,如何提高其施工质量,既可以向建设单位交付一项令其满意的工程,并且使我们施工企业节省成本,缩短工期,得到最大的效益。
由以上的工艺流程图(图1)经过细化分解成为工艺步骤:
2,1,1材料准备:管道、管件应根据施工要求选用配套的等径、异径弯头和三通等管件。热熔焊接宜采用同种牌号、材质的管件,对性能相似的不同牌号、材质的管件之间的焊接应先做试验。
2,1,2夹紧管材:用干净的布清除两管端部的污物。将管材置于机架卡瓦内,根据所焊制的管件更换基本夹具,选择合适的卡瓦,使对接两端伸出的长度大致相等且在满足铣削和加热要求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缩短。管材在机架以外的部分用支撑架托起,使管材轴线与机架中心线处于同一高度,然后用卡瓦紧固好。
2,1,3切削:置入铣刀,然后缓慢合拢两管材焊接端,并加以适当的压力,直到两端面均有连续的切屑出现,撤掉压力,略等片刻,再退出活动架。切屑厚度应为0.5~1.0mm,确保切削所焊管段端面的杂质和氧化层,保证两对接端面平整、光洁。
2,1,4对中:两对焊管段的错边应越小越好,如果错边大,会导致应力集中,错边不应超过壁厚的10%。
2,1,5加热:加热板温度达到设定值后,放入机架,施加压力,直到两边最小卷边达到规定宽度时压力减小到规定值,进行吸热。保证有足够熔融料,以备熔融对接时分子相互扩散。
2,1,6切换:从加热结束到熔融对接开始这段时间为切换周期,为保证熔融对接质量,切换周期越短越好。
2,1|7熔融对接:是焊接的关键,熔融对接过程应始终处于熔融压力之下进行。
2,1,8冷却:由于塑料材料导热性差,冷却速度相应缓慢。焊缝材料的收缩、结构的形成过程在长时间内以缓慢的速度进行。因此,焊缝的冷却必须在一定的压力下进行。
2,2操作要点:
2,2,1将焊机各部件电源接通,电源应接地,同时应保证加热板表面清洁、没有划伤。
2,2,2将泵站与机架用液压导线接通。连接前应检查并清理接头处的污物,以免污物进入液压系统,进而损坏液压器件;液压导线接好后,应锁定接头部分,以防止高压工作时接头被打开的危险。
2,2,3将待焊管材(管件)夹紧,固定在机架上,熔接大口径管时,最好能用废弃的管节或专用支架垫平,以保护管材和减小熔接过程中的摩擦力。
2,2,4将机架打开,放入铣刀,旋转锁紧旋钮,将铣刀固定在机架上。启动泵站时,应在方向控制手柄处于中位时进行,严禁在高压下启动。
2,2,5启动铣刀,闭合夹具,对管子(管件)的`端面进行切削。
2,2,6当形成连续的切削时,降压,打开夹具,关闭铣刀。此过程一定要按照先降压,再打开夹具,最后关闭铣刀的顺序进行。
取下铣刀,闭合夹具,检查管子两端的间隙。从机架上取下铣刀时,应避免铣刀与端面相碰撞,如已发生需重新铣削;铣削好的端面不要手摸或被油污等污染。
2,2,8检查管子的同轴度。当两端面的间隙与错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待焊件重新夹持,铣削,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2,9检查加热板的温度是否适宜,加热板的红指示灯应表现为亮或闪烁。从加热板上的第一次灯亮起后,最好再等10min使用,以使整个加热板的温度均匀。
2,2,10测试系统的拖动压力P0并记录。每个焊口的拖动压力都需测定;当拖动压力过大时,可采用垫短管等方法解决。
2,2,儿将温度适宜的加热板置于机架上,闭合夹具,并设定系统压力P1。
2,2,12待管子(管件)间的凸起均匀,且高度达到要求时,将压力降至P2近似拖动压力,同时按下吸热计时按钮,开始记录吸热时间。
2,2,13达到吸热时间后,迅速打开夹具,取下加热板。取加热板时,应避免与熔融的端面发生碰撞;若已发生,应在已熔化的端面彻底冷却后,重新开始整个熔接过程。
2,2,14迅速闭合夹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匀地将压力调节到P3,同时按下计时器,记录冷却时间。
2,2,15达到冷却时间后,将压力降为零,打开夹具,取下焊好的管子(管件)。卸管前一定要将系统压力降为零;若需移动焊机,应拆下液压导线,并及时做好接头处的防尘工作。
在过去多个施工项目中都出现过焊道两边高低不一、接口严重错位、卷边不够、假焊等质量问题,而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焊缝的连接,从而直接关系到燃气管道的运行效果和使用寿命。在施工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不断的探索,找出了其产生的原因并研究其解决方法。并把在连接过程中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归纳总结(表1)。
而从上述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对连接过程中压力、温度、时间上的控制不够,压力的过大过小、温度的过高过低、时间的过长过短都会影响最终热熔连接的效果;另外对管材的选用也会影响其质量,因为不同牌号不同批次的材料其熔点会有所不同,在连接过程中对温度的把握也会不同;再有就是环境因素对热熔连接效果的影响,环境温度可能会影响热熔机加热板的表面温度,所以加热前要对加热板表面温度进行测量,还有就是影响冷却时间的长短,夏天环境温度高,所需的冷却时间就长,冬天环境温度低,冷却时间就短;最后还有操作因素的影响,管材夹紧时是否同轴,直接影响接口错边的大小,而从加热结束到熔融对接的切换时间的长短也影响热熔连接效果,为确保热熔连接效果,应尽量缩短切换时间,切换时间过长,熔化的端面在相互接触之前将因冷却而形成一层“冷皮”,不利于分子链的扩散。
目前我公司正在德清进行104国道燃气管道工程,全长约3400米,全部为埋地聚乙烯管道,采用热熔对接连接。由于本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的造价不高,利润很少,但在施工过程中吸取以往的经验,注重施工中各方面的细小问题,注意在热熔连接时对压力、温度、时间的把握,严格控制在连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到目前为止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从而降低了工人的工作量,缩短了不少工期,而对材料的严格控制与使用使得材料损耗减少。从工期、人力、材料三方面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成本,在微小的利润空间里取得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收益。
摘要 针对某农民新村住宅楼采用天然浅基,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房屋倾斜情况,本文通过工程施工实例,总结了采用锚杆静压桩对建筑物进行基础加固和纠偏的经验,供参考。
本工程位于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个农民新村住宅小区,位于浙北地区,属太湖流域沉积地相,是典型的软土地基地区,上部土层土质为软弱的淤泥质粘土。该农民新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23580m2,三层框混结构住宅53幢。建于。平面布置为矩形,其基础采用有梁式条形基础,天然地基,结构平面图见图示。住宅楼建成二年内,结构基本稳定,第二年下半年开始大部份楼房发生倾斜或沉降,沉降量和倾斜率均已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鉴定检测单位提供的该工程《农民新村住宅楼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报告书》和现行施工规范。
根据地质勘察单位提供的该工程《农民新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由于加固、纠倾户为已建结构,故施工作业只能在房屋周边室内外作业;根据工程环境条件和现状及相应加固纠倾方法对比,结合本工程地基基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方法对其进行结构加固,该方法对提高地基基础承载力效果安全可靠,能确保质量,且经济合理、施工方便、速度快、更适宜在室内施工,对环境均无影响。
锚杆静压桩技术是将压桩架通过锚具与建筑物基础联结,利用建筑物自重荷载与顶压反力架作为压桩反力,采用千斤顶将混凝土预制方桩分段压入地基中,待锚杆桩压力值达到设计预定要求后,再凿除多余桩段,再将桩与基础采用混凝土封桩顶(掺10%UEA剂);使桩与基础联结在一起,从而使锚杆桩承担基础的部分荷载。以达到防止沉降和结构之目的。
3,2,1锚杆桩压桩单桩承载力要求;本工程锚杆静压桩采用MZa-200×200和MZa-300×300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方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5,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为Ra=200KN,设计最终压力值为 300KN,桩长以设计最终压值为准。
根据房屋结构和现场实际情况,锚杆静压桩布置以基础一侧对称布置,每幢住宅楼布设12根锚杆静压桩,具体桩位布置图详见基础桩位加固平面布置图。
3,3,1清除基础面板以上回填土,确保施工作业面。
3,3,2按设计加固图放样定位,采用风镐凿出反力架锚杆孔和设计压桩孔,孔口应凿成锥体形形成上小下大的孔口。
3,3,3采用植筋法预埋锚杆螺丝;待植入锚杆螺栓达到要求强度后,再安装反力架。
3,3,4采用千斤顶压桩,压桩过程必须连续进行,保证桩段垂直,并注意压力值,压力值不能超过设计最大终压力,避免既有建筑物基础结构破坏。
3,3,5预制桩每节长度为2m,按设计要求采用硫磺胶泥接桩,接桩按浙G28《钢筋混凝土静压锚杆桩标准图》施工。
3,3,6压桩力达到设计终压值后中上压桩。如压桩力达到设计终压值,而被压桩未达到设计桩位标高要求,则应作截桩处理,将多余桩段凿至设计桩顶标高。
3,3,7清除桩顶碎片并清洗桩顶和锥体洞口混凝土面,及孔排除内积水,经设计或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封桩。封桩材料采用强度等级为C20混凝土(掺10%UEA剂)并予以捣实。浇筑完毕后按要求进行混凝土养护。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地基土构造和建筑物结构,经结多种纠倾方法比较,本工程采用井式纠倾法施工进行建筑物纠倾,为保证纠倾恢复后建筑物的垂直度能得到永久保证,则与进行基础锚杆静压桩一同加固处理,最终达到建筑物纠倾加固而稳定之目的,采用井式纠倾法施工安全可靠,且经济合理、施工工艺简单、速度快、更适宜在房屋周边施工,对环境均无影响。
4,1井式纠倾法:
井式纠倾法主要是根据该房屋的倾斜位置,通过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少的一侧布设沉井进行基底部采用高压射水,至使泥浆通过回水孔排至沉井,经重复多次射水,使基础对基土承受面积减少,在上部建筑物自重作用下土体会产生一定侧挤压变形,迫使建筑物下沉,利用不均匀沉降来调整建筑物的平衡,从而达到纠编的目的。
井式纠倾法其原理是根据房屋的上部结构与基础共同工作,基础与上部结构属于刚性,当地基础出现不均匀下沉后基础及上部结构不会产生挠曲。基础的底面在地基沉降后仍为平面,地基所受的应力与变形成直线变化。为此基础随同地基一起下沉。井式纠倾法是根据上述原理,通过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少的一侧进行基底冲土,使该侧基础对基土承受面积减少,在上部结构荷载的作用下,基底应力增加,同时利用土体自重应力和附加应力的作用,使地基产生塑性变形,强迫该土基础下沉。而未处理侧保持建筑物沉降量大的一侧标高基本不变,以达到基础的沉降差,恢复建筑的垂直度最终达到建筑物垂直度要求。
4,2井式纠倾施工工艺:
4,2,1按设计布井要求进行沉井布置(具体根据每幢房屋的倾斜度布设)
4,2,2埋设井;井为采用直径中φ1200mm,壁厚为200mm的混凝土简体,长度根据基础埋深而定,井底深度控制在射水孔位置下方1.2米处,挖土埋设简体。筒体上设置射水孔直径为200mm,回水孔直径为 60mm,交错布置布置。本工程典型井式纠倾法基础井位布设。
4,2,3射水施工,在沉井的壁上所设的射水孔采用高压射水枪向基础的底面高压射水,射水孔位置根据土质情况及纠倾量布置,高压冲刷来的水和土通过回水孔流入井内。
4,2,4高压射水泵的工作压力、流量、应根据不同地质土的性质,先通过试射,然后再展开全面施工。
4,2,5纠倾速度控制,一般情况下沉降速度率控制在每天3~5mm,纠倾接近设计迫降量时,选择低值速度。在接近设计沉降值时,预留一定的沉降量,以防发生过降现象。
4,2,6做到设计、施工、监理紧密结合,严格掌握监测数据,随时间调整纠倾速度及施工顺序,同时监测既有建筑裂损情况。
4,2,7当建筑物控制在垂直度0.4%之内时;即采用锚杆静压桩施工(锚杆静压桩施工同上)。
4,2,8补设沉降观测点,进行沉降观测,本工程纠倾后经1年沉降观测,倾斜率减小至0.1%,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该农民新村楼房经纠倾加固后,通过不间断的观测,房屋沉降已稳定,也无其它不良影响,据此可以证明锚杆静压桩加固和井式纠倾法简单可行,同时这种纠倾加固法在施工过程中基本不影响该楼居民的正常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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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燃气管理岗,我在过去的一年里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责任和任务。通过密切的合作与全力以赴的努力,我成功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并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在本文中,我将详细介绍我在燃气管理岗位上的工作总结,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对我的工作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认可。
首先,作为燃气管理岗,我有责任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针对这一目标,我参与策划和监督了燃气设施的维护和升级工作。在升级方面,我与工程师合作,根据燃气管网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的状况,制定了一份全面的升级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我始终保持与施工人员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他们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维护方面,我负责定期巡查燃气设施,检查管道是否有泄漏和磨损等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更换。通过以上工作,我成功地提高了燃气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了正常的供气。
其次,我还负责解决居民的燃气使用问题和投诉。在这一方面,我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与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一方面,我参与燃气计量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居民正常使用燃气。另一方面,我加强与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燃气安全使用的知识和技巧,帮助居民正确使用燃气设备,避免发生事故。我还建立了一个燃气使用问题的反馈渠道,使居民能够及时向我反映问题,并尽快得到解决。通过以上工作,我成功解决了一系列居民的燃气使用问题,取得了一致好评。
此外,我还积极参与燃气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我组织了一系列培训课程,教授员工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我还组织了应急演练,让员工在模拟的紧急情况下进行实际操作,熟悉应急程序和工作流程。通过培训和演练,我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为公司的燃气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我还积极参与了燃气管网的改造和扩建工作。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我参与了多个燃气管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和方案设计工作。在方案设计过程中,我与业务部门和设计院紧密合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与施工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以上工作,我成功地推进了燃气管网的改造和扩建工作,提高了供气能力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作为燃气管理岗,我在过去的一年里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责任和任务,并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通过密切的合作与全力以赴的努力,我成功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提高了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解决了居民的燃气使用问题。我还积极参与了燃气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此外,我还成功推进了燃气管网的改造和扩建工作,提高了供气能力和服务质量。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能够继续发挥我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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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汕头市华新城的现场调查,分折地基沉降对燃气管线的损害,在允许地基沉降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1 前言
因填筑地固结压密而产生地基沉降导致燃气管线受损,这种灾害的大部分都集中在管线与建筑物的连接处,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处及接头部位。汕头市华新城燃气管线因地基沉降而导致多处泄漏。
2 华新城概况
汕头市华新城为住宅小区,已建住宅30栋住户1500余户,1994年开工,分多期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为月埔镇的水稻田,回填土高度约3m,大部分用地回填半年左右即开工建设,田地淤泥层深度约0.8m。其配套的燃气工程为汕头市燃气建设公司承建并经营,气源为液化石油气,两级调压入户,中压庭院管压力为0.08MPa,低压管压力为0.003MPa,燃气表和用户调压器分别集中安装于一楼外墙或室外地坪的表箱内,见图la、b。
3 沉降损害
根据现场调查,其沉降损害相当严重,两座多层房屋之间的单层建筑未作桩基处理,现已下沉20—30cm不等,从散水坡与房屋连接处测量其沉降量为15cm左右,散水坡与房屋水平位移2—3cm,部分出地立管接头松开后下沉10cm左右,因这种上下和水平方向的位移变化导致燃气表箱部位管线严重变形弯曲,80%的表箱部位管线螺纹接头多处泄漏,其泄漏率的分布大致为:弯头占9.62%,活接头占52.72%,三通占7.2%,其余为丝扣连结阀门、丝堵等。
4 损害特征
华新城燃气表箱部分布管工艺多种多样,其损害情况复杂,大体分两类。
4.1 表箱固定在外墙上
因表箱固定在外墙上,地基沉降发生的位移主要损害进口端出地立管、管架、阀门、表箱等。因沉降较大,管线的塑性变形无法满足沉降发生的位移。首先将出地立管固定支架拉脱离墙且立管在此处弯曲变型,继而将进口管往下拉,因表箱进口的限制导致进口管将表箱侧板压坏变形,分配管和箱内水平管发生倾斜。在此过程中对丝口部位施加拉应力削弱了丝口连接的预紧力可导致丝口松动而泄漏。虽然螺纹接口处的断裂荷载可大于钢管本身的6%,螺纹接口本应更可靠,然而,螺纹接头的变形能力与钢管本身相比较低,当地基沉降产生很大的相对变形集中于螺纹接头时,有时将破坏接头。
4.2 表箱固定在室外地坪上
表箱固定在地坪上,室外地坪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移的增加主要影响表箱出口端管道,进口端管道损害相对较轻。因地面亮起,表箱不能与地下管发生同步位移,那么表箱进口端管道同样受到拉应力作用而可导致损害。出口端DN镀锌管因截面刚度小,弯曲变形严重。
5 对策
(1)在房屋散水坡施工完毕,出地立管的固定管架应拆除或采用套管式固定支架,见图2,即可避免管道在此处应力集中,阻碍管线的下沉,又可保持立管在施工时的垂直度。
(2)表箱立于室外地坪,其进出口管线应考虑采用柔性连接,挂于建筑物外墙上的表箱只采用进口管柔性连接。柔性连接的可拉伸量应满足沉降的最大位移。
(3)垂直于建筑物的地下管线支管应因地制宜分级抬高埋设深度靠近建筑物见图3,这有利于提高支管的挠性,吸收地基的沉降位移,减少管沟开挖对建筑物基础的影响。
(4)出地立管穿过混凝土地面时须设置出地套管见图4,防止混凝土与管道固结,阻碍管线位移。
(5)采用塑性较好的材料。这是根据材料的屈服极限来考虑,对于钢管和PE管来说主要的破坏最集中在接点和端部固定端,但是钢管和PE管其接头都有较好的延伸性和较好的接头偏转角,基本可以根据其材料的屈服极限来确定。
(6)采用浅埋,减轻地基对管的压力。
(7)庭院管采用树技状连接,尽量缩减庭院管的长度,减少接点。
(8)利用管线自身弯曲,增大弯曲半径,减少弯头的使用量。
(9)采用不锈钢金属软管替代伸缩器。目前伸缩器的使用主要考虑温差对管线的影响,不能解决两端管线上下方向上的位移变化,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将导致管线在伸缩器部位产生破坏,当拆除伸缩器后,两端管线无法对中,更换困难。
(10)减少与建筑物垂直靠近的上升立管数量,利用建筑物外墙绕行。
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表5.3.2—1要求:埋地燃气管中压B级离建筑物基础水平净距为1.5m。外墙到基础外围距离约为0.6m,那么管线离外墙的距离应不少于2.1m,对于垂直靠近外墙的地下管出地立管是很难做到。
另外,对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地下各支管也难保证与其它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按照GB50180-93《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2条要求:在非采暖区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0m,见图5。住宅的厨房厕所大都连在一起,在相应的室外地坪部位必然有给水、排水等地下管线和排水井、化粪池等设施,如果厨房位置在楼梯间旁,那么地下必然还有电力、电信管线和电力、电信井,各种地下管线在弹丸之地都要集中靠近建筑物,实际上是很难满足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GB50180—93《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距离要求。再加之地下管线各专业设计缺乏沟通,开发商协调不力以及施工的不规范,造成地下管线在集中部位相当混乱,很难保障燃气管线的安全距离。所以应减少垂直靠近建筑物的上升立管的数量,减少地下管与建筑物的连接点。
(11)应根据地质条件对地下管线进行抗震和抗沉降设计。
①汕头市地质地震环境
汕头市处于中国东部,北东一北北东走向的巨型新华厦构造第一沉降带,第二复式隆起带和东西走向的南岭构造跨越的地段,这三大构造单元交汇复合的附近,在地质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构造运动,最强烈的是燕山运动,其构造变动以断裂作用最为显著。对汕头市区未来地震影响最大的断裂构造是北东向断裂构造的滨海断裂带和泉汕断裂带还有北西断裂带的河源断裂带。
②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
根据GB-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3.1条要求: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考虑,7-9度时,乙类建筑(国家重点抗震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可按原来裂度考虑。汕头为国家重点抗震城市,属8度抗震区。
③地震对地下管线的损害特征
a、烈度(地震影响强度或地面位移量)和场地土的影响:管道的震害率随烈度影响强度而增加,但烈度影响与场地土的影响比较居第二位。
b、地形地貌的影响:地形地貌的影响对管道震害也是很重要的,主要在地震时岸坡明显位移,回填土与原状土间震陷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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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之一,它们承载着为人们提供燃气供应的功能。燃气管道的施工方案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施工方法、材料选择、安全措施等等。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完整的燃气管道施工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和测量,确定燃气管道的布局和走向。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在勘察和测量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周围环境的情况,包括已有的地下管线、建筑物等。同时,还需要根据燃气供应的需求和相关规定,确定燃气管道的尺寸、深度和埋设方式。
接下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材料进行燃气管道的施工。常用的燃气管道材料包括钢管、塑料管等。在选择材料时,需要考虑管道的使用寿命、耐腐蚀性、承压能力等因素。同时,还需要根据管道的尺寸和走向确定所需的管材长度和连接方式。一般情况下,我们会选择焊接或锁扣连接。
在施工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明确各个施工环节的责任和要求。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时间、工程量计算、材料准备、施工顺序等内容。同时,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和整备,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对于大型项目,还需要申请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评估报告。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操作。首先是开挖沟槽,确定管道的埋深和定位。开挖的沟槽应满足相关要求,包括沟槽的宽度、深度和坡度。同时,还需要注意周围地质条件和地下管线的位置,以防破坏其他设施。完成沟槽开挖后,将管材先行安装,将其定位牢固。
接下来是管材的连接和焊接工作。在连接和焊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连接的安全和牢固。对于焊接,需要进行焊缝的质量检测,包括焊缝的密度、均匀度和牢固程度。对于连接,需要进行漏水测试,确保连接处不会发生泄漏。
完成管材的连接和焊接后,我们需要进行管道的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是为了检测管道的密封性和承压能力。在压力测试过程中,需要施工人员负责检测压力变化和泄漏情况。测试结束后,我们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和整洁。
最后,需要对已完成的燃气管道进行验收和注册。验收包括燃气管道的外观检查、压力测试和泄漏测试等内容。验收通过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和注册申请,取得使用许可证和注册证明。
总之,燃气管道的施工需要经历多个步骤和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计划和操作。只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才能确保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安全。因此,施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时刻注意施工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只有以科学的施工方法和严格的操作流程,才能使燃气管道的施工顺利进行,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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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飞逝,从我20xx年4月27日来到天山区管理站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了。如今20xx年即将过去,如果说将我的20xx年用一个词形容的话,我想应该是——充实。
半年来,管线、阀井、调压箱、等这些词语一直出现在我的工作中,在这半年的工作中,我学到的不仅仅是燃气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多的是我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虽然自己学的是自动化专业,但在师傅们的指导和工作中也学到了很多关于维修工的基本的知识。使我认识到自己不再是学生时代那种只是单纯的学习书本知识,而是进入社会后在工作岗位上的`实践不仅要继续学习,还要能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中去。
在管理站各位领导和师傅们的悉心的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不忘不断的总结、发现自己的不足,我认为自己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
一是工作中有时自信心不足,反而会出现一些低级的错误;
二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不成熟;
三是对燃气知识掌握还不够全面,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
四是在与领导以及与同事之间的沟通方面还很欠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积极克服自己的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而努力:
①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更好的适应燃气行业发展的需要。
②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实践是不断取得进步的基础。我要通过实践不断的总结经验,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逐渐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
③多向领导请教,多向同事学习,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
如今充实的一年已即将过去,崭新的一年即将到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的向周围的领导同事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和一些新的知识,把它们应用到日常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的把维修工这一岗位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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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要求企业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讲解安全知识,切实增强企业和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广大燃气企业要组织**主题片《依法治安的法律重器—聚焦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片等,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事故风险防范能力。
5、认真开展“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新闻采访专题活动。突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等重点工作的宣传。宣传敢于亮剑、敢于执法的重大事件,通过电视台、**采访、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营造**声势,积极参与好新闻评选活动。
6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创建和展示活动。要求企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尤其是专业创作机构,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影视作品创作及展映活动、安全生产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书画、摄影作品以及“安全生产月”好新闻评选活动。
7开展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度活动。各燃气企业要逐项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认真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报送到县燃气办。
在县**统一领导下,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总体要求和重点内容,指导督促企业逐条对照自查,逐条落实整改,引导企业主动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和社会服务机构检查指导,彻底整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真正打牢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七、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把安全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规划好重点宣传活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2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组织开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要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典型案例,做好**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三。落实加强燃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措施。继续加强对燃气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挥骨干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燃气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要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4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认真查处未办理资质证件等法定手续擅自从事活动的行为,以及燃气企业无资质证书、企业“从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活动的行为。同时,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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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为一名燃气管理岗,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承担了日常燃气供应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将围绕燃气管理岗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法展开详细叙述。
二、职责和工作内容
我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并负责监测、检修和维护所有燃气设备。我也负责处理用户的燃气问题,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
1. 管理燃气供应系统:定期检查和维修燃气管道、阀门、表计等设备,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可靠。
2. 检修和维护燃气设备:定期巡检和维护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用户设备,解决故障和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 处理用户问题: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咨询,解答其燃气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请求。
4. 团队协作:与其他相关团队合作,共同完成燃气工程、安装和改造任务。
5. 安全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和员工的燃气安全意识。
三、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在工作中,我也面临了一些挑战。以下是我经历过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1. 突发事件处理:有时候会出现燃气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针对这种情况,我制定了应急预案,并不断进行演练和训练,以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 用户需求多变:不同用户的需求和问题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我通过与用户沟通、调研和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考核和监管:作为燃气管理岗,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每年都会接受一定的考核。我定期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并与同事分享实施经验,以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标准。
四、工作心得与展望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对燃气管理岗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我深知在这个岗位上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因为燃气事故可能给用户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我也意识到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断进步才能适应行业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
在未来,我希望通过参加更多的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也希望能够更加关注燃气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技术和安全标准,为燃气管理岗的工作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五、总结
燃气管理岗是一份具有挑战性、责任重大的工作,需要承担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用户的需求。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对燃气管理的责任和职责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技能,为燃气行业的发展和用户的安全贡献更多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与更多的同事共同努力,为燃气管理岗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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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1.班前检查工作周围环境“三查、三交”;
2.班中检查违章及隐患;
3.班后检查工完、料尽、场地清;
4.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
5.自觉维护现场安全设施;
6.严格执行安全纪律和规定;
7.非特殊工种人员不准操作特种作业;
8.工种中做到“三不伤害”,时时注意不安全行为;
9.生产进度必须服从安全;
10.实行安全监护制度,推行安全设施标准化。
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本交底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配合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要强、要全面;
3.队长、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均为接受交底人,接受交底后签字;
4.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持一份备查,一份归档备查。
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安全常规教育:
1.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帽带,锁好扣带。
3.施工人员在作业活动中严禁穿拖鞋、赤背、短裤等。
4.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追逐打闹,禁止酒后作业。
5.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及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违规作业,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管道施工与安装
1.管道的运输工具要符合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把管道捆绑牢固,防止掉下伤人,在卸料过程中要注意安全。
2.人工搬运、安装附件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协调配合,并采取防碰伤措施。
3.对管道进行焊接,电焊工一定要持有效证件上岗,开用火证,设防火设施。电焊机要做到上盖下垫,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双线到位,二次线不得超过30米。焊把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现象。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派专人看护。电焊工要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穿工作服、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护目镜。
4.阀门安装螺栓应均匀、对称施力紧固,不得过猛。紧固时,严禁加长扳手手柄。
5. 现场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允许私自从我方电箱内接线,必须征得总包单位同意,由专业电工接线,严禁私拉乱接线,一闸多控,使用电动工具必须配备专用开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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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基于GIS技术,设计了城市燃气管道信息和图层数据库,改进了国际上常用的风险评估法的对象,以管道的风险概率值作为风险指标评价方法的评分对象,分析了管道重大事故后果模拟模型等。最终构建了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系统的构架,并在基于MAPX的平台上实现了系统。
论文关键词:管道,风险管理,智能决策,事故模拟,构架
1引言
城市燃气管道是向市区供应生活用气、企业热源及化工原料的重要枢纽。管道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都可能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甚至造成巨大损失,对城市燃气管道进行有效地风险管理极具有现实意义。研究管道的风险管理目的在于提供相关决策支持信息,供人们分析、判断、预防、决策参考,最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深入,用户对决策支持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由于国内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技术起步较晚,过去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技术多以风险评价为基础。这种单一的评价体系往往是以对大量静态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为依据。智能决策支持应用于管道管理方面的实例很少,为了提高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充分调研管道风险管理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详细设计系统的各个部分,最终构建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系统。
2风险管理系统数据库
数据库是数据库的重要数据资源,是模型库、方法库和会话系统的基础部分。管道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到两个最基本数据库:管道基本信息库、区域地理图层库。
2.1管道基本信息库
对管道进行风险管理,首要关注管道基本信息,因此必须建立相应数据库。“Pipelineriskmanagementmanual”中介绍了美国的管道指标标准评分体系,它是目前为止国际上较为通用的体系标准,它将影响管道事故可能性的成因分为第三方损坏、腐蚀、设计因素、误操作等4类。采用这一标准,对城市某区域管道进行分段编号,采集各管段相关数据(第三方损坏、腐蚀、设计因素、误操作指标等),并进行适当处理;建立管道基本信息库如表1所示。
表1管道风险指标信息库(注N:数值型)
管段序号
始节点坐标
末节点坐标
相对风险总值
三方损坏指标
腐蚀指标
设计指标
误操作指标
X1
Y1
X2
Y2
N
N
N
N
N
N
N
N
N
N
以四库系统为基础,建立基于GIS的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系统。
在GIS下,提供了一个交互良好的人-机界面,决策者通过人-机界面发布指令,由处理机调用四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方法库调用、模型模拟、知识库查阅等功能。最终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运行结果及状态传递到人-机界面,供决策者决策。该系统可以方便地诊断出管道“健康”状况、评价管道运行风险程度;并结合重大事故模拟过程,提出应急预案等。
以MAPX作为地理信息平台,采用Delphi开发工具,设计了城市燃气管道风险评价系统。该系统在某市管道管理中得到具体应用尝试,基本实现了管道风险评估的功能,且运行情况显示效果良好。图1为不同情况下管道火灾事故模拟状态。
图(a)风速风向(0)时泄漏
图(b)风速>0.5m/s风向(300)时泄漏
图1管道火灾事故模拟图
火灾模拟过程中,在图层界面上分别以不同颜色区域显示管道发生火灾点附近的死亡区、重伤区、轻伤区、感觉区。并在下面的信息框内显示燃烧物质信息、火灾区域信息,以及应急措施等。
5结论
本文为城市燃气管道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种灵活方便的、交互式的决策支持构架。主要特点是:(1)构建了管道信息和图层数据库;(2)探讨了一种新的管道风险指标评价方法,并设计了管道重大事故后果模拟模型;(3)在基于MAPX的平台上实现城市燃气管道风险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 Liu Jun,Wang Xin.Study on risk evaluation intelligent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of urban gas pipeline[C].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novative Computing Information and Control,2008:p 4603789.
2 Muhlbauer K Went.Pipeline risk management manual(2nd Edition)[M].Houston USA:Gulf publishing company,2001.184-189.
3 王凯全,邵辉.事故理论与分析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36-140.
4 荆平.地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2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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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6号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 张庆伟
2012年10月30日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五)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 燃气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第四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第四十九条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气雾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和劳动生产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等易燃性气体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企业。企业安全管理在执行本《规定》时,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企业的安全管理由省、市、县以下(含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易燃气雾剂的企业,其选择及建筑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设,必须远离城市人员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要害区域,确保安全。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由熟悉气雾剂灌装技术和安全要求及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对所设计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施工及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建成后,必须经所在地省、市、县以上(含县)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认可后,并申办营业执照,方可正式投产。
第九条 现有企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按本《规定》检查认可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仍不合格者一律停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各有一名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必须针对推进剂易燃易爆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灌装、气体净化处理等特定岗位的职工均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消防组织或应急组织,并制定灾害性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章 防火与防爆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各车间、贮气区(包括贮气仓库,下同)、充气室、成品仓库、生活区及生产线等布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为独立防火区,上述区域内设置的地坪为不发火地坪;定向泄爆面负载每平方米不宜超过120kg,应达到泄爆、泄压要求;泄压比应在0.05-0.22m2/m3。
第十五条 企业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管道、闸门、仪表、电器、及零配件等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使用合格证,并按要求作业,规格、型号不明的物品禁止使用。必须对受压的设备、管道连接处、阀门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六条 气雾剂推进剂的充气室应与灌装车间分开,充气室为单独的房间,并按一级防火设施要求进行装置。其设置的排风、送风及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应定期检验,以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设置在灌装车间、贮气区、充气室、成品仓库等部位的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其气体浓度检测探头应安装在离地坪10~20厘米的高度,每个区域至少安装2~4个,当气体浓度分别达到20%或40%的爆炸下限值时,该报警系统能分别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气源,报警应具有与生产线联锁反应的功能。所有警报系统器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避雷针、导除静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能正常发挥其功效。
第十九条 企业的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易燃气体浓度低于20%的爆炸下限值。通风系统的抽气孔,应安装在易泄漏部位或离地坪约25厘米处,保证通风良好。
第二十条 企业易燃易爆工作场所的一切电器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其选型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备用电源,保证消防安全用电。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贮气区的间距、喷淋降温,消防通道等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而对贮罐设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指示器、流量记录仪表装置,应定期检查。以保证正常使用,防止超温、超压、超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在贮气区设置防火堤:在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采用暗沟排水时,应设阻气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厘米。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槽车装卸处,应离贮气区15m以上,并配有降温、灭火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应采用专用胶管,其设计压力应大于管道系统压力5倍;输送二甲醚的软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软管,其设计压力应比管道系统压力高1~2压力等级,并定期更换胶(软)管。而二甲醚系统的密封配件应使用高抗溶涨耐腐蚀的密封材料(如氯丁橡胶、聚四氟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或经检修后的容器、管道系统、在首次通入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前,应作惰性气体置换处理,当容器或管道系统中含氧量≤3%,方可通入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管道系统应设有限压装置,当压力超过设定值时,液体能自动回流至贮存区,并严格控制管道内液体流速≤3m/s,禁止随意排放。
第二十七条 进入企业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在生产区域使用电瓶车。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建筑防火规范设置灭火器,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任意挪用或做他用,并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内各类建筑应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达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严重泄漏,跑气、跑料时应立即切断气源与料源,布置警戒区,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区域内熄灭火种,及时清除或捕集危险物品,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报警,切断气源并启动紧急喷淋装置,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使用的有机溶剂,应严格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灌装有机溶剂应在具有防火防爆、通风环境下进行操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气雾剂推进剂灌装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供气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气操作前应先开排风系统。按生产需要和工艺规定配备好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推进剂品种和辅助材料,并要求正确地设置阀门状态。禁止超压供气(指定供应压力≤1.5mpa,脉冲峰值≤1.8mpa)。
2、检查贮气区、充气室及周围情况,确认不存在危险或异常因素时方可开机。
3、供气过程应做好巡检,当出现供气压力骤升、骤降、严重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停机等对应措施。
二、灌装操作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气雾罐均要按标准规定抽样并进行压力试验,符合标准方可使用。
2、上灌装线时,要对气雾罐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破损者去除。
3、检查各管路、阀门应无漏气、漏液,灌装机应进行计量校正。排风送风管道、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及联锁装置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等安全装置应完好,能正常使用。并在灌装前半小时开启通风系统,保证通风有效。
4、各单位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验合格,其性能都应符合工艺要求。
5、加料封罐时,指明真空灌装的产品应按规程进行操作。
三、灌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装推进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充气室内设备的排风送风设备及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当易燃气体浓度达到40%的爆炸下限值时、应停止充气,待易燃气体浓度降至20%的爆炸下限值以下再恢复充气。
3、灌装的推进剂品种、压力、计量应严格按产品的要求进行灌装,在室温下每罐气雾剂产品不得超过容积的85%、压力不得超过该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灌装完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装推进剂后,应逐个对气雾剂产品进行计量,不合格的产品去除。
2、所有产品均应检漏,可以采用恒温水浴(温度50℃-55℃)或其它方法检漏、发现泄漏的产品应去除。
3、产品必须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灌装结束,充气室应继续通风,直至确认安全后方可关闭通风系统。
五、停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班内短暂停机时,应关闭气源,钢瓶及灌装机。
2、用贮瓶供气的企业或车间当停机超过2小时,或没有下班次交接时,停机后应进行回收操作,将贮罐及管道内的液体抽回至空的贮瓶,其灌装量≤85%。
3、当计划停产时,应尽量减少配气贮罐内推进剂的存量。
六、按规定做好灌装全过程的工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要求:
一、所有不合格产品,应集中堆放于通风、安全场所,及时采用妥善方法处理或销毁,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流入市场。
二、排除不合格产品内的易燃气体必须在专用工作场所使用专用工具进行。销毁的工作场所易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20%的爆炸下限值,然后逐罐进行销毁,操作中应注意安全。
三、罐内剩留的内容物必须集中于专用容器内,并置于通风、安全场所以便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 管道和贮罐的排空操作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管道和贮罐排空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工作场所内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有效。
2、排空与不排空设备必须可靠地隔离,并且明确标示。
3、排空前应尽量回收贮罐及管道系统内余留的液相及气相推进剂于备用贮罐(瓶)里,直至系统内压力≤0.05mpa,并将备用贮罐(瓶)撤出工作场所及清除场所内易燃易爆物品。方可进行尾气排放。
二、排空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贮罐由其气相排空管高空排放,管道系统则通过与其相连通的贮罐气相排空管高空排放,有条件的企业,宜将排放气接至火炬。
2、排空时各贮罐依次进行,不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排放。
3、排空应以缓慢稳妥为原则,根据风向、风力及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情况掌握排放速度,保证排放的尾气能充分扩散、稀释。
4、排空至常压时,向罐内注入水或氮气将残存尾气驱赶出。
三、排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排空前,企业应告知周围的邻近单位,排空期间厂区内外50m周围应停止动火作业或生明火,企业的保卫安全人员应密切留意厂内外周围情况,发现有火种等导火源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2、排空期间,应设置厂区内外15m以上的警戒区,并要明确标示。
3、排空期间严禁任何烟火、火种、任何机动车辆和燃易爆物品进入警戒区,进入警戒区时bb机、手提电话应关机、拍照时不能使用闪光灯。
4、排空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防火防爆专用工具。
5、排空期间,应利用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密切检测周围空间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当浓度超过20%的爆炸下限值时,应放慢排放速度;当浓度超过40%的爆炸下限值时,应停止排放。
6、排空期间应有专职消防人员现场警戒。
第六章 设备清洗与检修
第三十七条 设备清洗与检修的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不得在带压状态下进行检修,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修时,设备的降压、排放气、清洗、惰性气体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并参照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份连接管道)
第三十九条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火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二、需动火的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参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操作。
三、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由企业安全消防部门或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并应采取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和动火范围内进行,不得超时超范围动火,若需延长或补充动火应另行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四十一条 检修竣工验收后应按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操作,并应按检修规程做好检修工况和竣工的交接情况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 储存、运输与经营
第四十二条 气雾剂产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上应有安全使用该产品的注意事项,在外包装上应有安全贮存、运输的标识。
第四十三条 贮存气雾剂产品的专用仓库、场地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规定。设置的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及喷淋降温、灭火等装置,应每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储存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划》。
第四十四条 经营气雾剂产品的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并遵守化学危险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确保销售安全。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轻工业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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