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广播稿(实用17篇)
发布时间:2020-04-18长江保护法广播稿(实用17篇)。
〚1〛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20XX年3月22日,XX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在警予广场开展了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守护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一是通过悬挂条幅,展览海报,宣传了2020年以来XX县打击非法捕捞成效,一个个典型案例、一桩桩整治行动,在活动现场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二是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等普法资料各300余份,以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知“长江保护法”,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守“长江保护法”。同时XX县副县长张伟同志现场进行了督查指导,强调《长江保护法》是中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特别法,一定要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知晓度,确保十年禁渔,开好局,起好步,保护好家乡生态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联动各部门、指导各乡镇开展宣传活动,助推《长江保护法》深入人心。
上面这些就是网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长江保护法宣传活动简报精选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一、相关条文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 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 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要点解读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已有相关规定,本条文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水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干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了提高。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废污水排放量的增幅虽在降低,但绝对量还在逐年增加,局部城市江段和部分支流、湖库水域污染依然严重,水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长江流域治理目标和方向提出具体要求。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将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同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推进劣V类国控断面整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三磷”专项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
在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协同管理机制建立方面,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指出,要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着力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20-年,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切实提高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
通过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水环境持续向好。20-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I〜III类)比例为91.7%,劣V类断面比例为0.6%,分别比20-年提高了9.4%、减少了2.9%。
《长江保护法》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写入法律中,表明党和国家对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心和意志,而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则体现了从源头、过程及末端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全过程控制管理思想。《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辑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尤为突出的饮用水安全及上下游发展不平衡、发展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从流域全局和长远出发,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环境标准,建立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的协调机制,实施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与通报机制。
二是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长江流域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将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和重要资产加以积极保护与严格管理。
三是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长江断面水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流域内各省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省界监测断面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检测数据提供给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对未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追究责任,并落实赔偿制度。
四是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授予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使执法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对流域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又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排污单位,执行强有力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具体措施来看,一是在水环境污染物防控上,注重源头预防,优化长江流域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二是在水环境污染物控制上,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将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三是在污染物末端治理上,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四是在污染物监测管理上,实现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流域综合信息平台。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制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根据特定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流域范围内污染源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前提是遵循流域规律,按照流域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设置环境污染控制要求,实现流域环境葆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满足新时期水环境管理要求。
目前,长江流域总体水质较好,但干流城市江段及部分支流局部水域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污染,随着需水、供水量的不断增加,污染形势更加严峻。我国早期实行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主导的污染控制策略,从环境管理上忽略了行业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环境监管中对行业特征污染物的管控不足。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调区域综合治理,统一制定水质污染物浓度指标,虽然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的双重控制,但缺乏对不同水域生态环境差异的考虑,污染源控制管理力度不强、针对性不足,导致宏观水环境管理效果有一定差距。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规定了制定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的要求。
长江流域内湖库由于人类工农业生产、生活等活动,加上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体氮磷污染物增加,富营养化趋势仍在加剧。特别是巢湖、滇池等国家重点治理湖泊富营养化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洞庭湖水质正处于向富营养化过渡的阶段,鄱阳湖水体维持在中营养状态;三峡库区部分支流处于轻度富营养化状态。流域内部分城镇水源水质受到污染,出现有机污染。水污染高风险行业沿江密集布局,有毒危险化学品吞吐量大,随着中上游承接产业转移步伐加快,以重化工为主的企业同构化呈现加重趋势,水污染风险增加,重大水污染事件风险防范的压力加大。因此,需要针对不同水域污染特点、环境容量以及受纳水体敏感重要程度综合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地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过程中,应考虑新时期新形势环保要求,在与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相衔接,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的基础上,重点坚持突出区域特色与体现流域特征相结合、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常规因子与特征污染因子控制相结合、技术可行与经济可达相结合等原则。应重视污染物的水生态效应,如增加禁止向核心保护区排放投饵养殖废水等规定,增加禁止船舶污染直排、从严控制沿江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等,以保护水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另外,以各地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加相应内容及管控要求,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保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等,加快制定并出台磷化工污染物排放行业标准,持续推进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注重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以环境质量标准引领水污染治理,倒逼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促进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
长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分三个阶段。一是确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阶段,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的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制定标准计划的项目建议,标准计划项目的制定应依次进行必要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拟定标准内容提要、确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拟定制定标准的工作大纲等工作。二是进行编写、审定标准阶段,主要工作程序是分别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并依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制定国家标准时,应上报所属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再转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时,只需要报所属的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时,应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审定后,再转报当地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三是标准审批、发布阶段。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复核、认可后,批准、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地方标准复核、批准、编号、发布。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推进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鼓励长江等流域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江保护法》明确了长江流域部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以及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级人民政府应着手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并实施。《长江保护法》对地方立法秉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长江流域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当地保护目标的制度和标准,形成适用性强的长江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密度、自然降水、区域水环境容量、产业结构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省情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以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分区域科学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做好不同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3〛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我国长江是亚洲最长的河流,也是世界上第三长的河流。它的形成源于西藏的冰川和湖泊,通过多个省份和城市,直到最后注入东海。长江的长度超过6300公里,流域面积达到180万平方公里,这使得它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水文系统之一。
长江被誉为我国的母亲河,因为它为数亿人口提供了生活所需的水资源和鱼类资源。长江流域被广泛用于农业生产、工业用水和发电,水资源的使用对于满足人们的需求至关重要。
与此同时,长江也是我国文化的象征。在长江流域,有许多历史悠久的城市,如重庆、武汉和上海等。这些城市不仅饱含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还是经济繁荣的中心之一。
长江的上游冰雪融化引发的洪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每年夏季,由于冰川融化和暴雨,导致长江上游地区发生洪水灾害。这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建设防洪堤坝和提高国家对洪水预警系统的投入。
除了防洪工程,中国政府还注重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由于长江的水质问题,许多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受到威胁。为了保护这些生态系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净化长江的水质,例如推行水污染防治政策、限制工厂和农业对水环境的污染等。
长江也是旅游业的热门目的地。沿岸的风景秀丽,有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如三峡、岳阳楼和九寨沟等。这些景点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小编认为,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和文化之源。它不仅为亿万人民提供生活所需的水和鱼类资源,也是我国文化和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在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和防止洪水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使得长江能够继续为人们提供福祉和发展机遇。
〚4〛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保护眼睛广播稿范文
爱护地球保护环境广播稿1
眼睛是人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了眼睛你就将会失去这美丽的世界,充满着阳光的世界。可见眼睛是多么重要啊!如果没有眼睛,就像明星没有剧本; 如果没有眼睛,就像工程师没有图纸; 如果没有眼睛,就像名将没有军队!同学们,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应该爱护它,有的人认为带上眼镜很漂亮,看起来像一位学问家,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别人认为你是,难道你就真的是了吗?你不是。如果你上了大学,想考军校,你是近视眼能考上吗?不能。所以我们应该爱护自己的眼睛,让自己的眼睛永远明亮。
一要注意用眼卫生。无论是看书还是用电脑时间都不宜过长,每隔30至40分钟就休息10~15分钟,眺望远处,让眼睛充分放松。喜欢上网的朋友,每天在电脑前不要超过6小时,工作和玩游戏都算埃
强国要科技,科技需人才,人才靠教育,教育要教师!教师需付出,付出…… 千言万语,道不尽那年那月;万水千山,隔不断缕缕师恩。我要衷心对您说一声:谢谢您老师;教了孩子知识,教会了我做人
一不要在光线太暗的地方看书。因为忙,不少人喜欢在卫生间看书。我女儿每次都夸张地抱着、夹着好几本,感觉要“长驻”厕所。卫生间一般光线较暗,光源也不科学,时间长了对眼睛肯定有损伤。有人喜欢躺床上看书,姿势不良导致斜视或加重眼睛负担,床头灯不亮等综合因素对眼睛也不好。
二要注意眼睛锻炼,坚持做“眼保健操”。朋友们休息眼睛的时候可以顺便做做眼保健操。介绍一个方便懒人做眼保健操的方法:回龙观社区网站上午10点,界面弹出一个可爱的动画小人“第一节抵按睛明穴……”还有音乐呢。别小看这么几分钟的“保健操”,能使血液畅通放松眼部肌肉,缓解眼睛疲劳。这是我偶尔发现的,下午好像也有,真是“人性化”的.好举措。专家建议进行球类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等。当眼球追随目标时,睫状肌不断地放松与收缩以及眼外肌的协同作用,可以提高眼的血液灌注量,促进眼部新陈代谢。吃坚果类食物能加强眼部肌肉活动,促进眼部血液循环,减轻眼疲劳,这招儿太合馋嘴小姑娘的意了。
爱护地球保护环境广播稿2
主持人甲: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中午好我是主持人曹梦竹。
二不要经常性地点眼药水。随身携带一瓶眼药水,时不时掏出来滴上两滴,这已成为很多办公室一族的习惯。专家提醒眼药水不可以随便用,乱用眼药水极易对眼睛造成伤害。含激素类眼药水对缓解眼睛肿胀等局部充血效果较好,刚开始使用时眼睛会感觉非常舒服,长久使用,可能造成眼压升高、视神经萎缩最终导致青光眼,使视力受损甚至致盲,这种损害一旦产生,任何手术与药物都无法挽救,不是吓唬你埃
三要多吃保护眼睛的食物,补充营养。动物性食物中的维生素A、植物性食物中的胡萝卜素直接参与视网膜上吸收光线的化学物质———视紫红质的形成,是保护眼睛、维持正常视觉的“灵丹妙药”。维生素A和胡萝卜素还是维持人体上皮组织正常代谢的主要营养素。一旦缺乏就会出现干眼病和角膜软化症。春季风干物燥,眼表水分蒸发快,是干眼症的高发季节,更应注意补充水分,多吃豆制品、鱼、牛奶、青菜、大白菜、空心菜、西红柿及新鲜水果等有助于保护眼睛。
保护环境从现在做起,保护环境从自己做起,保护环境从小做起。注意保护环境。因为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为了明天生活美好,同学们对环境保护有什么,设想和打算呢?请听小学生保护环境的几点做法。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眼睛,生病的时候不要多看书和电视,平时可多补充一些含维生素A多的食品,如胡萝卜、韭菜、桔子、蛋黄和动物的肝脏等。
三不要使用劣质太阳镜。太阳镜之所以能够阻挡紫外线,是因为镜片上加了一层特殊的涂膜。质量优良的太阳镜,阻挡紫外线的能力强,透光度下降又不多,不影响视物清晰度。镜片涂膜有一定硬度,表面不易磨损。劣质太阳镜却完全不同,不但阻挡紫外线的性能不强,涂膜容易破损使透光度严重下降,眼睛犹如在暗室中看物,此时瞳孔会变大,残余的紫外线反而会大量射入眼睛内,使眼睛受损。此外,镜片表面不正规,看到外界物体产生变形扭曲,使眼球酸胀,逐步出现恶心、食欲下降、健忘、失眠等视力疲劳症状,也加深了对眼睛的伤害。
有一次,学校转来几个年轻的老师,教一年级,还不怎么会上课,改作业,我们班的向老师就主动帮忙,又要改我们班的的作业,又要改他们班的作业,还有上早自习和晚自习,十分累,几乎没有时间搞其他的东西。
同学们要多思、多问、多练。要明确专题的主题是什么,具体有哪几类常规思路,对不同的问题,在应用思想方法上的共性和个性鉴别是什么,有哪些解法,最佳方法是什么。既要做到一题多解,训练发散思维,又要做到多题一解,训练收敛思维。
切记:别让时尚的太阳镜成“眼球杀手”,一定要选用质量好的太阳镜,这种投资省不得。
〚5〛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2017企法顾问考试环境保护法考点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在企法顾问考试中主要涉及哪些知识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没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3)公众参与原则。
(4)污染者付费(负担)原则。
(二)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中央一级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环境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专门性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限期治理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一一种无过错责任。
(2)环境行政责任。
(3)环境刑事责任。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但是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该法。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4.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我国对大气污染的防治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法规、规章,构成完整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水污染防治法
六、其他环境保护法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清洁生产促进法
〚6〛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4月28日,湘潭市岳塘区政府党组举行专题学习会,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陈爱民主持会议并要求,要深入学习,做到学以致用,要强化常态化学习,制定好区政府党组学习计划。区领导朱毅强、罗杰、杨泽宇、王玲、刘亚军、王林涛、李辉等参与学习。
会议要求,区政府系统和各街道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区政府党组每一位成员要牢固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主动顺应新形势,强化环保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全面把握、深刻领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增强依法履职尽责的使命感、紧迫感、压力感。
会议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发挥好强自律、树标杆、做表率的作用,要把《准则》和《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做到对党的绝对忠诚,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积极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以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的强大动力,全面推进四新岳塘建设。
〚7〛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2月28日,XX县人民法院深入长江沿线组织干警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普法宣传活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此次宣传活动旨在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知晓度,凝聚好保护好家乡生态环境的共同意识。
活动中,县法院工作人员积极行动起来,一是深入长江沿线牧户和沿线来往车辆发放宣传资料。向牧民群众宣传保护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性,面向群众强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将会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法律意识。
二是组织工作人员在长江沿线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在此次活动中,XX法院共清理里程2公里,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牧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此次活动,出动警车2辆,悬挂藏汉双语横幅2条,发放藏汉双语宣传手册50余份。
〚8〛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相应地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及其社会团体”修改为“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相应地将第十二条中的“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组织”。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修改为“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虚假广告”修改为“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广告的经营者”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修改为“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其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修改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修改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六项修改为:“(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更多热门推荐:
〚9〛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为了全面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污染,不扰民、无噪音危害,实行工地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本项目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以公司“强化环境保护”的方针为导向:
1、为保护周边环境,对公司所有环境体系内的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整顿;
2、在遵守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完备自身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改进管理;
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开展污染预防,节能降耗和减少废弃物的活动;
4、实施环境审核,努力提高自主管理水平;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
5、向社会公开与环境有关的方针、目标和指标,以及实施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1、噪声排放达标;
2、现场无扬尘;
3、运输无遗洒;
4、生产及生活废水达标排放;
5、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
6、杜绝施工现场火灾、爆炸事故;
7、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8、最大限度地节能降耗;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小组,以预防为主,全面综合治理。建立环境保护体系,将责任落到施工人员;根据公司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编制具体的环保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为减少扰民,在施工方法的制定上早做考虑,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方法,减少噪音。
1)框架柱梁板墙模板采用木胶合大模板,减少了传统小块组合钢模的施工噪音。
2)梁板支撑系统采用快拆支撑技术,简化传统钢管支撑程序和减少钢管的用量,从而降低了支模过程中的噪音。
3)采用先进的砼搅拌机,减少噪音的产生。
4)减少噪音大的振动棒和使用频率,提高使用效率,楼板采用无噪音的平板振动器。
5)砼浇筑能在白天浇筑完一个工作面的,尽量不在夜间进行砼浇筑。
6)操作层外围防护脚手架,满挂竹笆和密目安全网,具有较好的隔音效果。
1)施工现场、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有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
2)采用砼自动搅拌站,并加以封闭,水泥采用散装罐储,以降低施工时产生的水泥扬尘量。
3)土方运输应限制装土的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4)楼层垃圾的清运,应洒水、清扫,集中装袋后,用人力或垂直运输机械向下运送,严禁将垃圾从楼面上直接向外抛撒。
5)施工现场装修原材料尽量采用半成品(如灰膏),减少扬尘。
6)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1)降水工程应设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雨水管道。并设置贮水池,用作施工用水。
2)搅拌站设沉淀池,废水沉淀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沉淀后的水可二次循环使用。
3)生活区和办公区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
4)水冲式厕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
1)油料、油漆应隔离入库存放单独标识,库内通风良好。
2)库外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油料、油漆桶及擦手布等废料应集中处理,严禁到处乱扔,以免污染环境。
4)机械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严防油料污染土地,废油应集中回收二次使用。
1)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分别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
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
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1)砼生产采用的外加剂严禁含有尿素成份。
2)防水材料选用环保型材料,粘结剂选用不含有刺激性气味的材料。
3)装饰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采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材料。
4)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油应集中存放,二次降级使用。
1)办公区、生活区及加工区应进行合理的布置,最大限度的增加绿化面积,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2)职工食堂宜采用燃油灶或电炉灶,减少用煤带来的大气污染。
3)施工现场严禁熔化沥青和焚浇油毡、油漆等其它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2)在高程点处加砌一座暗井,并加封盖上锁,严禁任何人扰动,严防车辆和杂物碰撞。
1)道路:严禁在场区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决不允许在其上面拌制灰浆,进场车辆所掉落的材料及时清走,路面安排专人天天打扫、洒水,以保持路面清洁,清扫时应将尘土及垃圾集中运到垃圾池内,严禁将尘土及垃圾扫入雨水口内,确保排水畅通。
2)场区内所有的雨水井、污水井、阀门井等检查井盖上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3)施工和生活废水严禁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雨污水管道。
1)严禁任何人在建筑物上乱写乱涂,确保其结构、建筑装饰不受损坏和污染,必要时设置保护围栏和标识牌。
2)所有的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堆放时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紧靠建筑物放置,以免造成损坏、污染。
1)施工前,首先应通知当地文物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地下勘测。
2)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障碍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代表和监理,等待处理。
1)首先,项目总工应同甲方协商有关地下管道、光电缆等设施的事项,项目部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对施工工长进行技术交底。
2)测量定位、放线时,应放出地下管道、光缆和电缆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并且设置标识牌。
3)施工中如遇到上水管、下水管、电缆、光缆等设施时,不得自行处理,一定要及时地通报甲方代表。
1、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洒、扬,卸运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3、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并经常保持整洁,洒水降尘,以减少道路尘土飞扬。
4、混凝土和砂浆搅拌在搅拌设备上安装喷淋除尘装置后,方可进行搅拌,以减少搅拌扬尘。
5、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1、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现场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河流。
2、现场应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必须进行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都要专人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滴,污染水体。
管道。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1、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制定降噪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在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为早7时至夜间20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4、低噪声小区的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可在夜间20时后进行抽检,监测方法按国家标准GB12524-90规定进行。
5、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对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
不同时间作业噪声限值:
白天:70,主要噪音源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夜晚:55,主要噪音源头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6、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应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7、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
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1、每天由项目工长、环境保护责任人对现场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
2、项目每星期由项目主管经理牵头,项目工长、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人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定期限整改,整改完毕由整改队组填写反馈信息书,并由检查组对整改情况做复查确认。每次检查后填写评分记录表,做为项目文明施工考评及考核分包队的依据,所有检查资料归档项目安全部。
(1)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2)现场办公室、宿舍要保持整洁、有序,做到窗明地净,施工现场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通畅,无积水,有排水措施。生活区周围应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3)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
(4)施工现场的厕所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有专人保洁,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有消毒措施,及时打药或施洒白灰,防止蚊蝇孽生。墙壁屋顶要严密,门窗要齐全。无下水的粪池要及时清运。
(5)施工现场应设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检、回收、利用和清运。
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垃圾消纳场倾倒,不得乱倒乱卸。
(6)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楼内清理垃圾,要有容器或小推车,用龙门吊运下,严禁高空抛撒。
(7)对生活区的卫生要做到清洁、整洁,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8)卫生区的平面图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
(9)废水设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10〛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李: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早上好,小喇叭广播又准时和大家见面了。
宋:我是六四中队的xxx。
李:我是六四中队的xxx。
宋:同学们,今天是4月20日,在二十四节气里是谷雨;后天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本期小喇叭广播的主要内容有:了解“谷雨”和世界地球日。
李:雨水生百谷
谷雨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六个节气,也是春季的最后一个节气。一般为每年的4月20日左右,太阳到达黄经30度时开始。
谷雨,即雨生百谷之意。清明过后,雨水增多,利于谷类作物的生长,故名“谷雨”,《群芳谱》中也有“谷雨,谷得雨而生也”的说法。
常言道:“清明断雪,谷雨断霜。”谷雨节气前后,气温回升较快,小麦抽穗孕穗,油菜开花结荚,早稻秧苗达二三叶,农作物的需水量大增。这时节,降水量也明显增加,一场场春雨滋润着田野,所以谷雨前后也正是农业生产的繁忙季节。孔子在《论语?学而》中曾指出要“使民以时”,即农民种地应顺应天时,按照农时节令去做。在先秦的不少文献中都有对农时和农事关系的精辟见解或记述,概括起来便是:中国农业生产的过程是一个按照自然界的季节节律,也就是农业二十四节气获取农业丰收的过程。对此,我们的祖先早有研究和探索,先民们选取了六种农作物进行实验,对六种农作物禾(谷)、黍、稻、麻、菽、麦,从种植、子实、口感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对比研究,这也充分说明了将时令节气(包括谷雨在内)作为农业生产根据的重要性。
俗话说“人吃五谷得百病”,谷雨之时,由于天气变暖和降雨量的增多,在这段时间里对人体的影响是人们感觉身体的困乏无力,因此在调摄养生中不可脱离自然环境变化的轨迹,通过人体内部的调节使内环境(体内的生理变化)与外环境(外界自然环境)的变化相适应,保持正常的生理功能。一般来说,谷雨之后是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和三叉神经痛的发病期,所以应该多加注意,此时天气虽以晴暖为主,但早晚仍有时冷时热之时,早出晚归的人们更应该加倍小心地呵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发生。
宋:谷雨三朝看牡丹
在二十四节气中,我们的祖先选用物候来说明节气,用节气说明月,用月来组成季节。应着季节的不同,他们还提出了“二十四番花信风”的说法。从小寒到谷雨共八个节气,有120天,每五天为一候,应一种花信(所开的花),共计二十四候,应二十四种花信。而“花信风”指的是应花信而来的风。比如在瑞香等三种花相继开放的日子内为大寒;在牡丹等三种花相继开放的日子内为谷雨。
我省民间有“谷雨三朝看牡丹”的说法,百花中原无牡丹一名,秦汉之际人们从秦岭的野生花卉中引进培养,隋唐时才在长安广为种植。据西安附近的一些花匠们说,观赏牡丹花开的最佳时机是在谷雨前后,因为此时牡丹正值盛花期。白居易在一首《惜牡丹花》中这样写道:“惆怅阶前红牡丹,晚来唯有两枝残。明朝风起应吹尽,夜惜衰红把火看。”白诗一出,就引起了后人对这最后两句的争相模仿。如“客散酒醒深夜后,更持红烛赏残花”(李商隐《花下醉》),又如“只恐夜深花睡去,故烧高烛照红妆”(苏东坡《海棠》)等等。
白居易是一位怜惜红牡丹的诗人,而唐末的王贞白却对白牡丹情有独钟。他在一首五言律诗中从各个角度对白牡丹的清雅高洁进行了描绘:“谷雨洗纤素,裁为白牡丹。异香开玉合,轻粉泥银盘。晓贮露华湿,宵倾月魄寒。佳人淡妆罢,无语倚朱栏。”这首诗的意思是说:谷雨的雨水洗净了纤细的白色丝绢,春之神用它剪裁出了白色的牡丹花。它是那么芬芳,好像打开了贮藏异香的玉盒;它圆而白亮,如同轻粉塑成的银色盘子。清晨它被露珠沾湿,夜间在月光的照耀下一派凉意。它多么像淡淡装束的美人,默默无语依着红色的栏杆。
李:谷雨的寓意与诗意
除了牡丹花,谷雨时节也正是桃花盛开,绿草青青之时,正如唐代陆贽《登高台赋》中所描绘的那样:“条风始至,散灼灼之红桃;谷雨初收,润萋萋之绿里。”此时去郊野,会看见麦子拔节了,它们的高度大约为其整体的三分之一,在土地上呈现出了立体感,就像一个十二三岁的男孩开始显露出了男子天赋的挺拔体态。野兔已能隐身,土地也像骄傲的父亲一样通过麦子感到了自己在向上延续。
宋:谷雨的知识就先了解到这儿。同学们,你们知道么?我们的家园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人类不断地向地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有害气体,并且还到处砍伐树木,使地球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差,如今环境问题依然严峻。
李:XX年4月22日第41个“世界地球日”即将来临,她向人类再次敲响了保护地球的警钟。不仅仅是地球,人类的生命也已不能再承受这污染之重,一位著名科学家表示,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的破坏程度远远超过以前的估计。它可能会引起基因突变,最终毁掉整个人类。
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虽然我们现在还只是学生,但我们可以从身边的环境做起,从保护学校的环境做起,例如: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容器中,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减轻垃圾处理工作的压力,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校园清洁等。以上这些虽是小事,但是,只要大家动手,一起努力,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着手,调整一下自己的生活方式,我们就能为保护地球做出一份贡献。同学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的小主人吧!
李:总而言之,保护环境,再不能挂在嘴边,要重在实际行动。大家要用我们的双手保护我们这个美丽而又脆弱的地球,用我们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地球妈妈,使我们能够拥有一个美丽的生态大家园。
宋:是啊,地球是我们惟一的家园,保护资源环境,善待地球,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所以我们发出如下倡议: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加强法律建设,保护资源环境;保护地质地貌景观,珍惜地质遗迹;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力度,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但存方寸土,留与子孙耕;土地开发整理要坚持数量保护、质量保护和生态保护三方面协调统一。
宋:下面再让我们记住一些有关“世界地球日”的宣传口号,用实际行动保护地球母亲:
1、地球——人类共同的家园;
2、保护地球环境,从节约资源做起;
3、善待地球,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4、自然资源有限,请您珍惜;
5、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拥有美好明天;
6、合理利用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7、坚持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8、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9、地质遗迹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
10、认识地球,爱护地球,和谐发展。
李:时间真快,这一期的小喇叭广播又要和大家说再见了。
宋:同学们,请记住我们的服务准则:传播知识,播撒欢乐。本期小喇叭广播到此结束,再见。
李:再见!
〚11〛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合):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中午好!红领巾广播站又和大家见面了,本周是这学期的第十三周,我是来自五二中队齐陆逸,我是候亦菲。这次红领巾广播站的主题是:保护环境从举手之劳做起。
甲:天空是小鸟家,河流是鱼儿的家,地球是我们的家。
乙:校园是我们小学生的家,教室是我们小学生的家。我们要保护好它,爱校如家。
甲:对,爱校园,护绿化,保清洁,从举手之劳做起。
(合):大家下午好!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红领巾广播站:保护环境,从举手之劳做起!
乙:上周上体育课时,我去上厕所,只听到有人说“我不冲了,反正又没人看见”。听到此话我很快搭话“必须冲”!接着只听到冲水声和匆忙逃离的脚步声。
甲:是啊,这种事情在厕所经常发生,好多同学上完厕所会忘了冲水。其实,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环境保护从身边小事做起。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我们才能过得开心、舒心。
甲:那么,我们小学生应怎样保护环境,从举手之劳做起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告诉大家吧:
乙:早晨到校后,用最短的时间打扫完教室、清洁区卫生,不随便撕本子,书包里、衣兜里不装废纸。
甲:如厕后自觉、及时冲水,保持厕所卫生。
乙:不吃零食,不带零食进校园,保证校园洁净。
甲:若发现纸屑之类的杂物立即捡起扔进垃圾箱,让我们将随手捡变成一种习惯。
乙:人类的文明就是体现在行为上的,当你有了保护环境的意识,你就不会去随地吐痰,也不会随手扔东西。
甲:当你有保护环境的意识,你就不会用你的脚踩向草坪,也不会用手去触摸小树的肢体。
乙:让小草和树木陪伴我们一起成长,和我们一起享受快乐!
甲:课间离开教室,到专用教室上课,应该随手关灯、关门,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乙:爱护校园里的花草树木和一切设施。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保持校园卫生,不乱扔纸屑果皮,服从老师管理和接受值日学生的批评劝阻。
甲:人人为环保,环保为人人,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
乙:保护环境不仅要从我做起,还应该带动全家人一起行动起来,让我们小手拉大手,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合):同学们,保护环境,就是爱惜生命。让蓝天白云永驻,愿绿水青山长留。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让保护环境从举手之劳做起,行动起来吧,同学们!
(合):相聚的时光总是那么短暂,短短的十几分钟转眼过去了,同学们,老师们,感谢大家的收听,本次播音到此结束了,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12〛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每年的6月6日被定为“世界爱眼日”,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我们小学生如何保护视力。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孩子靠眼睛去感受认知这个世界,如果眼睛出了问题,不但会使这扇窗户不再明亮,甚至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1、要做到科学用眼
1.读写姿势要正确:在读书或写字时,眼与书本保持一尺左右为最佳距离!为此,桌和椅的高低要配套得当,高椅低桌或低椅高桌都不利于眼睛的健康。写字时一定不要歪头;不要在行走、坐车或乘船途中读书、看报。
2.读写时间要适宜:看书、写字、绘图等用眼时间过长,容易使眼肌疲劳,导致近视。故每读写一小时左右,应到室外远眺或体育活动10分钟,这是消除眼肌疲劳、防止发生近视的有效方法。
3.读写光线要充足:充足的光线是保持正常视力的重要方面,不可在过暗的光线下读书写字,如黄昏、暗室等。夜间读写时,灯光不可过暗,亦不可晃动或刺眼。光线应来自左前方,避免阴影遮挡视线。不可在强光(如日光或眩耀刺目的灯光)下看书和写字,不可在花影下阅览,以减少眼内晶状体和睫状体的调节负担。
4.看电视时间不可过长:电视为动态画面,观看时间过长,最易导致眼肌疲劳,引起近视。故看电视时间不宜过长,一般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每看30分钟,至少休息5分钟,以使眼睛得到休息。看电视的'距离要适宜,一般应在2米以外,角度倾斜不宜超过45度。在看电视的房间内,要有一定亮度的照明,可开一盏小灯,但光线不可直接照在荧光屏或眼睛上,最好放在后方或旁边。电视调试时,电视屏上跳动的画面极为伤眼,要闭上眼睛,免受刺激。少玩电脑和手机。
2、要坚持做眼保健操
做眼保健操是预防近视行之有效的方法,应每日坚持不懈。未曾学者,可轻轻按摩上、下眼险,或闭目养神,以有利于眼肌疲劳的恢复。早(起床后)、中(吃饭前)、晚(睡觉前)各一次。
3、要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加强身体锻炼,提倡户外活动,常晒日光,呼吸新鲜空气。生活要有规律,早起早睡,保持充足的睡眠及适当的休息。注意营养,不偏食,不吃零食,多吃素食和富含维生素的食品及钙质食品,如猪肝、牛奶、鸡蛋等。一定要经常到户外活动、到大自然中去感受不同的色彩。
4、定期检查视力
定期做视力检查,并根据视力检查结果对学习和生活习惯进行调整和完善。
5、预防的便方
决明子:煎服,代茶饮,常服有效。
同学们,你们记住了吗,希望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我们能养成良好的习惯保护我们的视力。
〚13〛长江保护法广播稿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