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汇编十三篇)
发布时间:2024-06-25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汇编十三篇)。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第二十条从事旅游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漂流、攀岩、飞行、探险、蹦极等特殊项目的旅游经营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二十二条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餐馆、旅游厕所、旅游车(船)和旅游服务,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活动中的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制订与旅游组团、接团合同相符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按照计划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并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待旅游团队,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民族宗教、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
未建设前款规定的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旅游景区不得开放营业。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内摊点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旅游景区环境清洁卫生。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时,其经营者应当听取有管理权限的旅游管理部门和群众代表、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提高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90日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从业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注册,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并持旅行社派团单,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资格证,禁止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与该导游所在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承担聘用期间该导游人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聘用合同应当载明服务的团队名称、行程安排、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等。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一)给予导游或者旅游客运汽车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回扣;
(二)开设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三)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四)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向旅游者提供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六)因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终止旅游活动或者滞留旅游者;
(七)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八)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九)歧视、刁难、侮辱、谩骂旅游者;
(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十一)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
(十二)其他违法经营的行为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序号 | 学校名称 | 学校标识码 | 主管部门 | 所在地 | 办学层次 | 备注 |
西藏自治区(7所) |
2405 | 西藏大学 | 4154010694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本科 | |
2406 | 西藏民族大学 | 4154010695 | 西藏自治区 | 咸阳市 | 本科 | |
2407 | 西藏藏医学院 | 4154010696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本科 | |
2408 | 西藏农牧学院 | 4154010693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本科 | |
2409 |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4154010692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专科 | |
2410 |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4154012481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专科 | |
2411 | 西藏职业技术学院 | 4154014085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专科 | |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26号
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制定了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部门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1.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条件。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
3.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5.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管理办法、参与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加分的管理办法。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改进评审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通过构建信息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商品行情库、组织开展推介培训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平台,搭建“绿色通道”。
3.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疆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之后,采取分包计划将部分标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完成。
4.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的方式,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5.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新疆电力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等中的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4.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5.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6.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7.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8.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五)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每年制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
1.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完善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2.落实惠企政策。组织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及中小企业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3.规范行政职能,不得将无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垄断性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和购销物品。
4.严格涉企收费审批制度。落实国家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在审批新增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严格法律、法规依据,对立项依据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批准。
5.规范收费行为。组织制定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减负办)6.免费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引导和帮扶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免费评审企业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二、强化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对列入自治区100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3.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4.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兴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平台建设。
5.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节能减排,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6.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及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化项目等给予扶持。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促进资金对从事对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技术合作、工程承包、服务贸易等经营领域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企业经营开发推广活动给予支持;对向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东和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拓展业务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给予支持。
8.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涉及内贸流通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
9.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0.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成长型企业。11.自治区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创新担保方式,增强担保实力。1.组建自治区信用担保集团公司,扩大担保规模。
2.各地州(市)都要建立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注册资本金,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3.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等支持力度,建立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银监局)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统筹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组织、协调、管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2.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对中小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息和非银行信息等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的信息进行批量采集与更新,并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引导信贷资金、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库,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采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
3.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以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试点,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查询、信息评价等功能,积累经验和做法,逐步在全疆推广。
4.引导和培育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推动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的应用,选取或推荐资质较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引导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各金融机构等)
(九)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0〕9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事先备案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缓解融资困难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1.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2.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自治区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4.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要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
2.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3.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4.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1.2011年底实现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同时开展存、取、汇、转、贷等基本金融服务。2.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特别是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满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求的主动性。3.鼓励引进区外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4.通过矿产资源等有效资产的注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平台,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力度,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5.组建新疆商业银行,在全疆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县域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6.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四、拓宽服务渠道
(十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鼓励各地、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 2.加强对专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重点在机械、纺织、民族医药、石油化工、特色轻工等产业中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3.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发展和壮大。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新兴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科技厅)4.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专利专项服务。依托新疆专利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咨询、培训服务;依托国家专利技术(新疆)展示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交易平台和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12330热线服务电话,为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强化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十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1.鼓励各地以现有园区(开发区)为依托,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在园区(开发区)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标准厂房的,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提高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成功孵化小企业的,按成功孵化毕业企业个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十五)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1.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
2.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用地审查报批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
1.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提高新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2.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兴办加工企业,生产适合境外市场需求的产品,带动我区初级产品出口;建设境内外专业批发市场,促进地产品出口。
3.根据《自治区地产品出口奖励办法》,按照企业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对凡出口地产品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加工品的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4.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中小企业开展边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5.促进中小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集中交易、统一运输,降低流通成本。
6.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协作关系的技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7.大企业不得拖欠和预收中小企业货款和服务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协助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五、促进结构优化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鼓励中小企业围绕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在石油、煤炭、矿山、化工、冶金等领域开展勘探、规划、设计、开发、物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服务,推进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和准东煤电煤化工特色等生产性服务园区建设。
2.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动漫等信息服务业。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开发多语种软件,大力发展多语种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
3.鼓励专业人员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支持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等行业企业剥离辅业,成立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4.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物流服务业,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物流运输、公共信息、存储配送三大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对通过自治区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2.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开发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的工业性试验(中试)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3.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清洁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六、提升管理水平
(十九)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1.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进销存管理、电子商务、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对每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引导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从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积极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与应用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逐年增加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3.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评估工作,在全疆每年遴选和确定50-80家中小企业进行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加大试点示范的跟踪、服务和总结。积极探索各行业、各地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新思路、新模式。
4.对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进行表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各类技术论坛交流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和促进我区企业信息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1.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2.支持和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
3.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提升我区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4.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对两年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1.鼓励高校把人才培养目标与自治区中小企业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急迫需求对接起来,不断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创新,努力升级师资质量与结构,在主动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方面提供更强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2.鼓励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加强实训教学,逐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与培训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3.自2011年起,通过学籍注册管理系统,将新疆籍学生分校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按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职业学校接受新疆籍学生予以补助。对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较大的院校,自治区在招生计划下达、生均拨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社厅、财政厅)
4.协调落实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需要就业前培训的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培训时间及地点等,做好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5.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中小企业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实现“校企合作、定单培养、专业共建”。(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6.继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有关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开展各项业务和技能培训,特别是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7.支持和鼓励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重点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能源”三大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二)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1.依托现有园区,建设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园区的大企业实施配套协作和集聚发展。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培育和创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产业集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已于2010年12月28日挂牌。其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经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1.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发布有关中小企业主要数据。
2.通过5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布《新疆中小企业普查公报》,编辑出版中小企业普查数据。
3.按季度定期发布三类(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中小企业生产、财务数据。
4.每年开展一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行态势,做好跟踪服务,对突出问题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每年5月底前发布上《新疆中小企业发展报告》,编辑出版《新疆中小企业统计年鉴》。6.开展重点监测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确定400户中小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预警分析。按时完成国家重点监测企业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机遇。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单位)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再经发起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设立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过程、设立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县(市)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十一)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十二)申请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申请被批准后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单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依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住所(仅限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分立,合并;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
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二)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
(二)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二)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
(三)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相关审计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新疆银监局和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备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七)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一经查实,由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宁夏自治区共有8所大学参与了宁夏自治区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宁夏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宁夏医科大学,排名第三的是北方民族大学,以下是宁夏自治区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宁夏自治区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128宁夏大学综合2310宁夏医科大学医药3355北方民族大学民族4583宁夏师范学院师范5827宁夏理工学院综合6946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综合7963银川能源学院理工8100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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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中,考生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被退档了。
考生什么情况下会被退档?
昨天,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网上高招咨询会启动,高招专家在线为考生和家长答疑解惑。咨询会上,录取退档成为网友集中咨询的问题。
有网友问:“我填的A志愿学校,分数达线,但6个专业分数不够,又不服从其他专业,是被直接退档还是转到B志愿。”
“我理科356分,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都想填。如果第一批次未被录取,对第二批次的录取会造成影响吗?如果第一批次的A志愿即使服从调剂也没有被录取,还会检索第一批次的B志愿吗?”
工作人员回复:如果第一批次未被录取,不影响第二批次的录取。但如果第一批次的A志愿院校投档后被退,不会再补投到该批次其他院校。另外,如果专业不服从调剂,且分数没能达到你所填报的任何一个专业的最低分数线,则会被退档。
“投档后被院校退档了,怎么办呢?”
工作人员回复,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被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可以填报征求志愿或者参加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
同一批次的投档,什么情况下院校会退档?
1.所填报专业计划人数已满,且专业不服从调剂;2.考生的体检结论不符合所报考院校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3.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或某门科目(如英语等)成绩不满足所报考院校在招生章程中提出的要求;4.不了解院校对进档考生的排序方式及院校的录取规则,所填报的专业顺序安排不合理。
分数虽高,但失去投档机会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1.对自己定位不恰当,考生所填报的5所平行院校定位不准,高考总分达不到所填报高校的投档线或志愿间缺乏应有的梯度,此类考生存在无法被投档的风险;
2.考生的选测科目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不符合填报高校的要求,这部分考生将不得参加批量投档;
3.身体条件不符合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如军事、公安等)在招生章程中做出的规定。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始时间为乙方上岗时间,合同期限1年。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公益性岗位,担任环卫工作。具体责任和权利由规章制度约定。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德安村二组范围。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400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3、甲方实行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每个月月底。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六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七条、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正规劳动合同电子版 劳动合同通用电子版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现在,老一辈把建设新疆的任务交给了我们。我们怎能配得上新疆人民的称号?我们唯有了解新疆历史,继承和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才能担当重任,把老一代人开创的屯垦戍边事业发扬广大,为建设美好幸福的家园而努力上进,为建设和保卫边疆而勤勉工作,为开发建设祖国的西北边塞而贡献我们的青春,更要让新疆的明天,为我们的成就而自豪。
短暂的访问很快就结束了,但我们每个人都受益匪浅。历史诉说着往日的辉煌,更激励着今天的我们不断奋进,继承先人的勤劳与勇敢,共创今日美好篇章。
李雪彤2012年4月3日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起始时间为乙方上岗时间,合同期限年。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担任工作。具体责任和权利由规章制度约定。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实行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单位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特别规定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规定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12月22日,浔阳区老年体协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在青少年活动中心隆重召开。九江市老年体协主席魏改生、市老年体协办公室主任张昆应邀到会指导。浔阳区领导徐昭国、王风雷、梅美华、胡迪、周华等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区委老干局、区老龄、区关工委、区老年大学等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区直单位和各街道分管领导,社区、村基层代表和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共4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区政府副区长胡迪主持会议。
会上,老年体协主席魏改生对浔阳区老年体协近年来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魏改生说,浔阳区老年体协成立30年来,为全区老年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晚年的健康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为全市老年体协工作增添了诸多荣誉。希望区老年体协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立足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广大老年朋友们的健身娱乐场所及设施,努力将老年体协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促进当地乃至全市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会上,区委副书记王风雷受区委书记宋细妹委托,代表区委向浔阳区老年体协会成立30周年表示热烈祝贺!王风雷说,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不仅关乎老年人个人,而且关乎整个社会、所有的家庭,关乎实力、活力、魅力、和谐浔阳的实现。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琼海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申报审批指南
一、主管审批单位:琼海市城市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建审批[2009]241号)有关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标准为: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五、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实地考察评审和公示时间);琼海市城市管理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及编号后核发资质证书。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
(一)全部目录(以下3—11项材料原件均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交验后退回)
1、填写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签名栏须本人钢笔或毛笔签名方可,不可用印章或打印字体代替,须附电子件)。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人员、资金、产值、设备、效益等情况)。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
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法人任职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6、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办企业要提供近一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建设工程类职称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
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办企业无需准备该项资料);
11、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初次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不需提供第4、10、11项,但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
(二)前臵条件
1、经营范围必须是园林绿化。
2、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
九、资质申报资料有关事项:
(一)申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请到海南建设信息网下载。填写一式三份。
1. 申请表不能用铁钉装订,封面不能用塑料皮封面。2. 申请表须按规定填写完整。填报企业不得改动表格的格式。
(二)附件材料
1、附件资料二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x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线装),不得用金属钉、塑料皮。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3—
7、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9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中第10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 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 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6、所有分册封面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相关注释:
1、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2、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①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②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
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③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④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
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四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
4、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5、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
6、能掌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二)经营范围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近年来,自治区联社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委相关政策,牢固树立“团结、务实、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推动联社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自治区联社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主旋律
自治区联社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深入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广大农民提供真实、及时的服务。在开展“三下乡”活动中,自治区联社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声音,解决实际困难,深受农民欢迎。在“百企帮百村”扶贫活动中,自治区联社积极组织各大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帮扶,实施产业扶贫,帮助当地群众增收致富。同时,自治区联社还积极参与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自治区联社注重科技创新,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农业产业升级。在打造“智慧农业”新模式中,自治区联社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农业大数据中心,推动农业信息化,实现农民精准种植、智能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同时,自治区联社还加大对乡村产业扶持力度,引导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壮大乡村经济,为农村振兴注入新动力。
三、强化稳健经营、保障联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联社坚持稳中求进的发展思路,强化风险防范,做好规范管理,确保联社经济长期稳健增长。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中,自治区联社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决策效率。同时,自治区联社还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提升队伍素质,为联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联社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自治区联社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探索新的发展路径,推动联社整体竞争力得到提升。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自治区联社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探索农村金融改革之路,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多样化金融需求。在营销模式创新方面,自治区联社开展“互联网+”农村金融服务,推出线上线下互动的金融产品,拓展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效率。
五、强化党建领航、凝聚联社合力的重要支撑
自治区联社深入贯彻规定精神,坚持党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联社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自治区联社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持组织始终紧密统一在党中央周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联社各项工作中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自治区联社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今后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自治区联社各项工作,不断推动联社事业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愿我们团结奋进,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团委工作总结 ❂
x月x日下午,自治区“访惠聚”考核组在组长xx带领下对xx局驻xx村进行考核,乡党委副书记xx、组织委员xx等参加了考评。
会议由组织委员xx主持,到场群众首先认真听取驻村工作组组长xx的`述职报告,其次由包村干部、村干部、村警、村民代表、“四老人员”、党员代表152人开展了群众满意度测评大会,随后考核组抽取23人进行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工作组和成员现实表现,推荐考核等次。最后查阅维护社会稳定,建强基层组织,做好群众工作等八方面的档案资料。最后,考核组组长随机走访农户,了解莎车局驻村工作组一年来工作实际,听取农民群众对工作组的工作反馈。
考核环节结束后,考核组组长高度认可莎车局驻村工作组成员一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并勉励工作组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扎扎实实为群众服务,拿真挚情感筑牢群众坚实基础,更好地融入到群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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