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集锦11篇)_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8-05-0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集锦11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1]
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中一组组亮丽数据、一个个骄人成绩,让人深受鼓舞、倍感振奋;报告描绘了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美好蓝图,鼓舞人心、催人奋进。作为一名基层年轻干部,生逢其时更当奋斗其时,我将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做有理想、有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的殷殷寄语,充分发扬“红军不怕远征难”的长征精神,“不到长城非好汉”的奋斗精神,“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实干精神,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使命任务中,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壮丽篇章中诠释青年担当,展现青春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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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 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3]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照社会先进成本定价。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和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下同)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水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职能,促进水路交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路运输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海事监管执法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牵头组织、协调、汇总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与海事行政权力清单相衔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经海事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确认的市场主体,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内容。非法经营的企业不列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并要求具有行政执法证。未纳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抽查活动。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的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从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不得参与检查。抽取结果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抽取过程要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检查对象总数的40%,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上年随机抽查发现异常及投诉举报多的市场主体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 实施抽查可以依法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人员等方法,全面准确收集有关材料,针对抽查事项及抽查内容进行逐个评估或者认定,并取得检查对象认可,做到公正公开、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强化服务,支持发展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检查对象现场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加大惩处;对检查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抽查时,检查人员要及时填写《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簿》等法律文书。抽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及时呈报随机抽查负责人。抽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抽查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整改措施等内容。抽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和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我区水路运输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依法对所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五条 在抽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开展抽查工作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对于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5]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贴
照
片
处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婚否
工种(职务)
户籍
技术等级(职称)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现 住 址
市(县) 街、巷(乡) 号(村)
主要工作
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何地何单位
职务(工种)
备注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
三、_____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_____按照《女职工_____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 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_____、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_____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_____,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_____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医疗_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_____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_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_____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_____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_____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_____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6]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有关规定, 2015年铜陵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岗位
2015 年铜陵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7名,招聘信息详见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等 媒体上发布的《铜陵市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和《铜陵市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统 筹安排2名招聘计划,用于定向招聘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 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 务基层项目”人员。
三、招聘办法及程序
公开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与公示、录用等步骤进行。笔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招聘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市招聘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25周岁以下”为“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pag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一)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二)现役军人;(三)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五)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9:00至4月27日16:00,逾期不再补报。
报 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 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和地址。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 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报名后,4月28日16:00前可随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4月28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4月29日18: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按规定缴纳统考笔试费用和报名确认(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page] 享 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此类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15年5月 15日或5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内,到铜陵市人力资源考试院(铜陵市北京西路440号)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审核确认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 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 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须同时提供 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应聘同一岗位的人员,其报考人数与 岗位招聘数的比例不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岗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批准后可降低比例开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中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低于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 位的报考人员,可于4月30日13:00-17: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有关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政策,由市招聘主管部门统一解释。
六、统一考试
2015 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考笔试采取“1+X”的考试模式,“1”为公共科目,即公共基础知识(一)或公共基础知识(二),“X”为专业科目。公共科目 为必考科目,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考《公共基础知识(一)》,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考《公共基础知识(二)》。具体考试科目见《铜陵市2015年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公共基础知识(一)》的主要内容: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管理、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写作;《公共基础知识(二)》的主要内容:政治、经济、法律、人文、自然、科技、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资料分析,英语,写作;专业科目考试的主要内容:招聘岗位所需的主要专业基础知识等。统考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 上午 9:00-11:30 公共科目 下午 14:00-16:00 专业科目 上述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20分。
报考人员可于5月14日至5月16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地点设在铜陵市,详见《准考证》。
6月4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和密码查询个人统考笔试成绩。[page]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统考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统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考生,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也须达到60分),方可进入下一轮专业测试(体检考察)。
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上述人员于2015年 5月18日、19日正常工作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书到铜陵市人社局事业人事管理科(0562-2168526 铜陵市长江中路976号社保大厦11楼)办理申报加分事宜。
“大 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 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 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统考公共科目笔试原始成绩、专业科目笔试原始成绩各增加2分。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七、资格复审
市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数量,按照3:1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名单,由各区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资 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 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在专业测试前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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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全日制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page](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3)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 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4)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除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外,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上 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5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 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5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 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专业测试通知书。
八、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答辩、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能力及潜能。专业测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专业测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考生,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日该考场实际参加同一种专业测试方式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
九、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专业测试成绩占总成绩40%。
仅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折算公式为: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1.2;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折算公式为: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1.2×0.4+专业科目成绩÷1.2×0.6。[page] 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十、体检考察
市招聘主管部门根据合成后的总成绩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进入体检程序。考生出现分数相同时,按统考笔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若笔试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专业测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考生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体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市招聘主管部门核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考察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十一、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铜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
十二、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市招聘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考生凭《铜陵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以下简称《录用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等相关手续。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招聘单位须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三、纪律
招聘工作整个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四、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page] 相关招聘信息,将及时在铜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公布。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政 策咨询电话:0562-2168526(市人社局事管科),0562-5880341(市委组织部);考务咨询电话:0562-2168711(市人力资 源考试院),0551-63457903(省人事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0562-2126818(市人社局监察室);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铜陵市 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附件:铜陵市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中共铜陵市委组织部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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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7]
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咬定目标、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支持石嘴山建设产业转型示范市,打造现代产业基地,深入实施现代服务业扩容计划。我们商贸流通企业要统筹线上线下两个市场,不断增强商业聚集区活力,繁荣商贸服务业消费环境,促进我市生活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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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8]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个人违反第三十条(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经营者或者作业单位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运输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宠物犬饲养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9]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贴
照
片
处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婚否
工种(职务) 户籍
技术等级(职称) 出生时间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年 月 日身份证号
现 住 址市(县) 街、巷(乡) 号(村)
主要工作
简历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何地何单位职务(工种)备注
家庭主要成员姓名关系年龄工作单位职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10]
(宁价费发[2008]49号)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规发[2008]18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对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了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6%降为5%并逐步取消。其它关于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计费单位仍按宁政发[1985]48号执行。
二、宁政发[1985]48号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解释权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包含哪些费用请你们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 [11]
2022年6月10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宁夏人民会堂胜利召开。我怀着无比激动心情,观看了党代会开幕式,此次大会,是在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主题鲜明、思路明确、举措务实,字字凝聚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智慧,句句彰显着求真务实、赶超跨越的决心和意志,处处体现着牢记初心使命、奋发图强、锐意进取的责任和担当。
作为一名基层党组织书记,我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贯彻自治区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领会消化,全面理解把握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各项重点工作,全力推动自治区党代会精神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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