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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15

[协议参考]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由于自身的需求,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制定合同时要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施工合同及建筑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实施合同,签订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请问你是在寻找施工合同的优秀模板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参考]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相信您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出租人(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机械设备,甲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

特别说明:

1、以上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提货单(租赁单)为准。

2、每租赁一万个扣件甲方免费送1000套扣件螺丝。

3、甲方所提供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满足乙方的质量要求。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乙方应将租赁物用于承建的工程,并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使用租赁物。

四、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交租赁的机械设备计划单,以便甲方按时、按量的供应。

五、租赁期限:以实际进场时间开始计算,归还时截止。冬季报停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时,超过时间租赁费按50%计取。

六、甲方材料进场三个月后,乙方开始支付租赁费。之后的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乙方做出当月的租赁费结算单,下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租赁费的70%。甲方不出具税票,所收租赁费不含税金。

七、乙方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他租赁公司合作,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八、甲方将货物送到工地,运费及装卸费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垫付,每月结算租赁费时乙方将此费用支付给甲方。交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 为验货人,验货后乙方应给甲方签订提货单(租赁单),乙方或者提货人在提货单(租赁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视为租赁物已验收且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责,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九、租赁物返还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间届满,乙方应当返还全部的租赁物,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市内)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应按照合同第二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钢管截断使用。否则按照钢管缺损处理。

十三、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

十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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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协议]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其四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保障自己的协议。签订合同后不允许任何外界因素非法干预。施工合同及建筑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实施合同,施工合同的条款是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那么,你想知道有关施工合同的内容资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推荐协议]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其四”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不能要求追究发包人为被告。因为合同纠纷,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被告,不能将合同外人列为共同被告。

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起诉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同理,合同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说还是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进行起诉的。

热搜合同: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篇三)


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签订合同后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之间签订的合法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不仔细,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那么,你了解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热搜合同: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篇三)”,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机械概况一览表

二、双方职责及有关配合事宜

1.租赁管理及双方职责: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进退场安拆、加节附着、维修、日常保养和提供相关内业资料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甲方负责设备的使用,乙方派入甲方项目部的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设备进场前,乙方需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性,设备安装检测和验收后并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后,乙方将设备交付甲方使用。

3.甲方应提供一份与安装有关的正式项目施工图交乙方,设备的安装位置与安装(拆卸)方案有关问题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并及时做好记要。

4.设备进、退场前,甲方应负责做好作业现场的加固、平整、清理等工作,使乙方设备能够顺利到达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应负责乙方的停机损失和二次转运的费用。

5.设备的基础有甲方负责设计与施工。设备安装前,甲方应提供壹份基础的设计方案与验收等资料给乙方。设备安装与附墙所需的预埋铁件、锚栓由乙方提供,费用由甲方支付。

6.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基础预埋节(件)的安装,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进场安装设备。附墙预埋件由甲方负责按双方确定的方案埋设。

7.设备安装前,甲方应提供总功率为_______krong>三、费用结算及双方约定

1.设备租赁费收取时间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次日起,至设备实际停用日止。设备实际停用日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2.设备安(拆)、进(退)场、附着、爬升等工作内容按_______计费。基础预埋件、附墙预埋件、附墙拉杆改造等费用按_______计费。

3.设备租赁费每月以_______计费;设备司机工资由甲方负责按时发放,每人每月以_______计费。甲方承担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4.甲方应保证租赁期限不少于_______个月,少于_______个月,按_______个月结算,超出_______个月时,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5.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设备押金_______;押金不计利息不抵租金。设备安装完毕三日内,设备拆除前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含拆除退场费),乙方退还押金。

6.若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或现场情况的特殊要求,造成设备安装、拆卸无法正常进行,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7.设备如果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派人修理。造成设备每次停工修理时间超过一天的,每超一天租赁费应按_______元/天扣除。

四、违约责任

1.若由于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租赁费,乙方有权停机直至拆除,由此产生的拆除退场费与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_______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采取如下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2.诉诸当地_____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六、补充

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拆机退场结清费用止自然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参考]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其二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这个东西。签订合同后不允许任何外界因素非法干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参考]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其二”,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