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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

发布时间:2025-08-29

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通用五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认知的提高,合同的使用日益普遍,签订合同成为必要的行为。你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供大家参考,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有: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 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 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 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 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总之,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土建合同纠纷

一、合同争议点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二、解决方法: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5、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纠纷处理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四种方式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这些方式是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吧。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租赁应交哪些税?

房屋租赁也应该纳税,房屋租赁要交纳下列税: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同变更转让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比如,买康佳牌彩电改为买长虹牌彩电,也可能是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比如,本来计划租赁十间办公用房,后改为租五间。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比如,原订出卖人送货后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虽然从广义上讲,合同主体的改变也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原因,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制度调整的。所以,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形式做出过规定,明确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及债权人发出的变更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已不局限于原有的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的范围,包括了一些基于自然人所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本条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宜,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 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

卖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量标准与数量

1、甲方应提供引种证明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2、种龟标准:健康无病,无残次,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3、种龟存活率: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培养标准下,____月内死亡率不得高于。

第二条:数量与货款

种龟品种:

月龄:

数量:

单价:

对总金额

第三条:结算方式乙方预付定金

元余款提货时一次性结清。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交货方式:乙方自提,运费亦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五条:验收验收在交货前进行,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第六条:技术服务

1、应乙方要求,甲方给予提供技术培训、并负责引种后的技术指导;

2、应甲乙双方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购买养龟专用饲料,乙方不得私自购买喂食其他饲料等;

3、应乙方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购买养龟用具、药品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供需方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地址:____地址:____

法人代表:____法人代表: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电话: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

摘要:通过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但电子商务中存在消费者权益严重被侵犯的现象,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1]。此处的“人”,仅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交易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单位作为购买者,在交易中,并不处于弱势地位,不需要特别保护。本文中的消费者,仅指自然人。

相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营者,消费者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而且对商品信息的掌握,也不如经营者全面。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需要特别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

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购物,已不是年轻人的专利,网络购物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据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的销售额占全国总销售额的5%,且比例不断增加。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享受到购物的乐趣;而且,网络上的物品种类繁多,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但,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尤其是消费者,不仅会有传统购物中的风险,还有电子商务领域里独特的风险。

如何规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受

到的挑战电子商务中,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不时出现。据统计,2004年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3]。消费者的权益受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难有保障诚信网站难以判断。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权威标识可以对商家网站作出标志,使消费者见到该标志就明白网站的诚信度。虽然,不少网站挂有标识,甚至挂有几个标识,但是,这些标识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少有人知,而且挂标之后,对网站没有后续的、持续性的评价。消费者难以凭借一个标识,判断出此网站是否可信。消费者判断一个网站是否诚实可信的难度增大。

容易遭遇欺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不能像传统购物那样,可以当面检验货物,并在此基础上与经营者协商、谈判,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完全出自经营者的描述,而无法当面验明真伪。即使消费者可以参考对该商品或商家的评论进而决定是否购买,但在职业好评师和差评师泛滥的今天,评价的真实、可靠性值得怀疑。在这种状况下,消费者除了依靠经营者的单方描述,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对商品的真实状况作出判断。而商品描述的真实与否,就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遭遇商家欺诈的可能性增大。如有的商家显示有现货,但实际却无货;有的商家在描述商品品质时,会夸大商品的特性,甚至销售的是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商品。消费者十分容易因受到欺诈而购买商品。

2、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普遍

电子商务交易量大、潜在顾客多、交易双方处于异地,决定了交易者不可能采用一对一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只能由经营者预先制定可以重复使用的、不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制定者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款,扩大己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格式合同面前,只能选择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消费,而没有机会与经营者协商、博弈。

3、容易遭遇背信行为

不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容易遭遇欺诈,签订合同后,也有一些不诚信商家会有恶意修改订单、延迟发货时间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物流领域受侵害

即使经营者遵守合同约定,消费者在物流领域也可能会受到权益侵害。

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处于快速扩张时期,行业发展十分混乱,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导致物流业乱象横生。消费者在这一阶段可能遭遇到:送货迟延,签收货物前验货权利被剥夺,货物出现损害时无法判断责任主体、货物丢失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物流阶段遭受损害后,经营者与物流商会相互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赔偿诉求难以获得实现。

5、售后服务难有保障

如果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货物与先前描述不符,或者有瑕疵或者受到损害,就会遭遇维修或退货难题。首先,证明损害非消费者原因十分困难,其次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为谁负担换货费用产生纠纷。最后,由于绝大部分网络商家出售货物时不提供发票,导致将来出现维修或退货时,消费者往往拿不出凭证。

6、网络安全问题

消费者网上购物往往需要先注册,获得认证后方能购物。消费者在注册过程中,会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住址、邮箱,这些信息以及交易过程中使用过的消费者银行账号及密码,有可能遭遇泄漏,造成消费者隐私权的被侵犯。甚至有些商家会故意收集消费者信息,然后有偿提供给一些单位或个人。并且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支付,一般采用电子银行,网上支付方式十分容易受到网络攻击或遭遇钓鱼网站,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

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网上购物最先考虑的问题,也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7、网络纠纷解决难

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后,因标的额小、双方不在同一地点、举证困难等原因,难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也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只好投诉到经营者所在的平台,由平台的客服来处理。但由于平台商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众多利益关系,平台商的处理难保公平公正。网络纠纷解决途径的欠缺,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鉴于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易发性、难取证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虽然我国有消费者保护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组织,接受消费者投诉,对经营者进行监管,并且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但是,我国消费者协会仅是社会团体,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经营者不接受消协的建议,消协没有任何措施解决纠纷。因此,应该借鉴荷兰的做法,由对市场具有监管权力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荷兰由消费者管理局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该机构成立于2007年,负责消费者集体投诉的`纠纷,其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该机构具有决策权,可以制定与消费者有关的政策,并具有调查取证、发布命令、警告和罚款的权力。

建议由工商部门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该机构具有市场监管的职能,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中经营者的状况比较熟悉,另外,该机构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如果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经营者拒不改正,则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从而威慑经营者守法经营。

2、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适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但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导致消费者权利受损害后,没有依据可以去解决纠纷。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特色做出规定。如欧盟出台了《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规定了经营者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无法履行合同的预先告知义务[4]。亚太经合组织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对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消费者退换货的流程及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5]。我国也应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披露内容、交易环境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存、退换货问题、网络纠纷的管辖权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有法可依。

3、悬挂权威的信用标

识。标识像一面旗帜,具有指引消费者选择经营者的作用。鉴于我国尚没有对网站进行评价的权威标识,可以由政府支持中立的第三方团体,将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真实度、发货速度、售后服务态度与质量、交易环境的安全性纳入评价体系。并建立动态监管措施,经营者诚信状况发生变化,其反应在标识上的信用等级也会发生变化。该信用标识的评价标准应保持稳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还需要对社会公布评价标准,使消费者能够了解标识的评价标准和作用,进而根据网站悬挂的标识,就可以判断出该网站上的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从根源上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出现。

4、建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交易双方处于异地,交易数额较小,证据保存困难,维权途径少,因此,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往往会自认倒霉。即使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有可能会出现维权成本大于侵权损失的现象。消费者维权途径的不畅,也从一个侧面鼓励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特点,可以尝试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中立第三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过程,包括申请、调解、执行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免除了纠纷双方的奔波之苦,加快了纠纷解决的速度,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注册后,即可提交申请,纠纷调解平台接到申请后,会将申请转发给被申请人,若被申请人同意采用该方式解决争议,则由双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和解、在线调解两种方式。在线和解,包括两种,一是自动报价系统,一是当事人和解方式。自动报价系统,仅针对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纠纷。具体操作流程为,一方将其赔偿数额发送至纠纷调解平台,平台向对方发送报价通知,被申请人也将报价发送至调解平台。

若被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申请人报价,则以申请人报价达成赔偿协议;若低于申请人报价不超过一定范围,则按照双方报价的平均数达成协议;如低于申请人报价超过一定比例,则和解失败。双方重新报价,如此循环三次,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平台通知双方和解失败。

当事人和解是双方共同向纠纷调解平台申请一间聊天室,在无第三人参与下,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若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转为调解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

在线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各自说明事实,提供证据,第三方居中斡旋,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措施相比,最大的优势是便捷、快速。双方只要登录电脑,足不出户就可解决问题。而且该机制是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其公平公正有保证。可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培养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能力,识别风险的能力。不管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加强政府监管、还是建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均是依靠外力保护消费者。然而,消费者保护的最好办法还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将消费者保护提前到受损害之前。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普及网络购物知识、网络交易过程应注意事项、发现可能受侵害事项的处理办法,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也将继续在人们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管齐下,各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

[2]邓少华,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

[3]李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生产力研究,2009.

[4]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P237.

[5]张君洲,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2012年.

◍ 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

摘 要: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分别对网上支付中的问题,网络隐私问题,误导消费者问题,监督权问题,消费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分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最后对本文做了简要总结。

近年来,电子商务因其具有简便、省时的优点而迅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就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侵害。所以,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这样网络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消费权益保护中的一些问题

(一)网上支付中的问题

很多人的法制与信用观念都是很淡薄的,没有形成很完整的价值体系与观念,而且我国的有很多不成熟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就给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十分不利,使得很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出现于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时,消费者会将一些信用卡账号等个人资料提供给交易企业,但是此时有很多不良企业会借助很多手段将消费者信息得到,将消费者的货款盗取走。而且有很多交易企业自身也会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他们常利用网络是无纸化的及其无址化的特点来欺诈消费者,往往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服务或者交易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二)网络隐私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会让交易的对方提供非常多的个人信息,很多技术方法也被用于获得他人的更多信息。这样关于信息再利用的很多问题就相应的产生了。因为网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监管难、隐蔽性很强,这就使得网上的很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的信息与隐私进行随意买卖与使用。但是,这类侵害消费者的企业却总是利用一些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责任免除,所以,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这种恶性循环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同时也使得网络的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不好控制。

(三)网络广告误导消费者

网络传媒的特点很多:速度传输快,时空无限,涉及范围广,所以网络广告逐渐被各种厂家利用,从而为其宣传与造势。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充满了网络广告,虚假不实的广告连续不断,这使得很多消费者被严重的误导,但是对于这类夸大与虚假的网上广告或宣传,人们又很难对其控制,原因是不法行为人对于站点可随时将其转移或者关闭。当代的大学生非常热衷于网上购物,很多大学生通过网络来买便宜商品,但是买到后他们往往会反映所买商品和网上的图片与承诺差得很远,质量也远不如网上所评述,更离奇的是很多学生根本没有收到要买的东西。对于该现象,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相当困难,因为协调与调节都不方便,仲裁又没有协议,诉讼的成本非常高,大家就只能不了了之。

(四)保护监督权问题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均可对其监督与批评。但是我国的很多法律以及很多有关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要在网上实施则是很困难的。受害的消费者如果在网上对受害的内容进行评论,那么他就会很容易的被攻击或者被指责侵权,从而会承担很大得到责任并对其赔偿。在网络是发帖子对其进行批评时,虽然很多网友会表示支持和同情,网上的经营者会尽全力指出消费者的过分言词或者说其言辞不真实,并将其做为诉讼依据将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消费者会给予经营者巨额的赔偿。现实中的做法在网上行不通使得消费者不能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得到很好的补偿。

(五)难以实现消费者赔偿权

当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受到伤害时,由于网络特性与一些网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自身的缺失,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即是受到伤害也得不到赔偿。消费者不能有效的获得经营者真实的身份,或者因为经营者的所在地不能找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假如经过各种艰难困苦最终去诉讼了,诉讼成本很高、证据难找困难、网络交易中又存在很多纠纷等也是消费者能诉讼成功的很大障碍,最终会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最终选择放弃。

二、如何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一)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将消费者权利进行扩展、对赔偿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充分飞完善,并对专家责任进行加强,对有关侵权事件预防制度进行合理的健全。

(二)充分运用行政的公权力量,对网上的交易严加监管。对一些行政机关监测技术进行完善,一些监测体系也要充分的被完善,使行政执行与监管等阶段均能有力的进行。

(三)对于在线的争端要建立相应解决机制。比如争端调节与仲裁,该方式解决纠纷比较高效、经济。它能有效的将诉讼成本降低,还能使举证责任减少,该规定对于网上诉讼制度与程序是比较合适的。

(四)对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体系健全。不仅要对经营者加大宣传,还要设立一些在线的制度对其批评,同时还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加,促进社会建立信用制度。

(五)对消费者隐私加强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特别易被泄出,所以一定要加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为了加强网络中的消费者保护,应该对法律保护加强,使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面职能提高,使争端解决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的。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指日可待。

三、总结

综上所述,就中国现在的状况而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要想成功的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顺利完成的。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中,如何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很长期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这要政府及商家积极的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我们要对网上消费者合法的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将网上的交易环境构建的更加和谐,这样不仅能有力的刺激消费,还能使电子商务行业能迅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 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

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1、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 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2、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

(1)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

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

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扬以及图片。这类了解仅仅是1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致使经营者故意夸张产品机能以及效用、提供虚假价格、施行虚假服务许诺。

(三)消费者的隐私权患上不到维护,网上交易缺少安全性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进程中常常请求交易对于方提供良多个人信息,对于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无象事前许诺的那样采用保密措施。这必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使患上消费者因为耽心个人隐私以及交易安全患上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抛却了网上购物,影响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举证难且司法程序繁杂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的网上交易程序10分简单,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干收款凭证给消费者,也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消费者投诉时没法出示正规购物发票或者有效凭证,致使销售商不认账。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网上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良多消费者因耗不起时间,最后不了了之了,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法患上到保障。

(2)对于策

面对于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咱们可以从下列方面采用对于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美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在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相干法律规范,内容1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请求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迫切需要。所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干措施中,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并完备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瓜葛及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流动,才能使泛博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患上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确立以及完美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轨制、资历认证轨制。在激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下,以立法的情势规范电子商务行动,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历、市场经营行动、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历”,相符《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的被投诉对于象的前提。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电子商务行动的监督管理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答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装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轨制。

履行消费者举证责任颠倒,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因为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于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10分有限,对于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要挟,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对于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1步扩展举证责任颠倒的规模。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干法律关于简易程序以及尤其程序的.有关规定,针对于这类小额的消费金额树立1个与之相适应,又能高效力解决问题的简易的诉讼程序,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对于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维护,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是对于经营者合法获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获得消费者的许可或者法定授权的规模以内;2是对于经营者非法取得消费者隐私的制止性规定。固然,切实加紧有关隐私权维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干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维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解除消费者对于泄漏个人隐私和首要个人信息的耽忧。

综上所述,只有树立完美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轨制,才能为消费者营建1个优良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maimaihetong/92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