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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25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5-09-19

劳动合同法2025完整版(2篇)。

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合同的签订通常需遵循法定程序。以下整理自《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法律文本,供您借鉴与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未能达到工作要求;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

该条款体现了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继续履约对一方明显不公的,该方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如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未提前通知,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按该劳动者上月工资执行。同时,还应按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认定产生争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作出进一步说明。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将“不能胜任工作”解释为: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岗位一般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定额等方式变相阻碍劳动者完成工作。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依据应为劳动合同约定或有效考核制度。无法举证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弹性表述,旨在赋予司法机构一定裁量权以应对复杂情形。其适用不得违背情事变更原则,且不包括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所列情形,亦不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合并或分立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准确把握第四十条的适用条件。如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单方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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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未全部履行前,因特定事由由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既可单方依法解除,亦可双方协商解除。解除效力仅及于未履行部分,不影响已履行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因未能妥善处理意思自治与公权力干预之关系,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件审理存在一定困惑,尤其围绕解除条件与后续处理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审理此类案件,应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本质属民事关系,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因劳资地位实际不平等,国家通过劳动法予以适度干预,以实现实质公平。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核心内容之一,兼具私法与公法属性。当意思自治难以保障公平时,公权力介入成为必要。法院应在尊重合同自由与适度干预之间寻求平衡。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除后相关手续的处理等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以下情形:

第一,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主张赔偿。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如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第三,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车辆等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条件,解除合同后因返还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并依约定审慎裁决。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将决定送达劳动者或依法公告,否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不仅应对解除事由举证,还需对已履行告知义务举证。如解除决定被撤销,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原工资标准赔偿损失;若合同在诉讼期间届满,可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付必要生活费。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

一、解除证明的出具争议。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证明,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及解除时间等。如因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劳动者可请求赔偿。解除证明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含侮辱人格之内容,否则劳动者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二、相关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不得以款项未结清或赔偿未支付为由拒绝办理档案或社保关系转移。如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竞业限制是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设,但须平衡劳动者就业权。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如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该条款亦失效,除非另有约定并支付补偿。法院应审查竞业限制的地域、时间及行业范围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可认定无效。

最后,如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劳动报酬、垫资等经济纠纷,且已通过欠条、还款协议或解除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一方据此起诉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但如对解除协议效力或其他劳动关系事项存在争议,仍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如已过仲裁时效但仲裁未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视为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判。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laodonghetong/92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