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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协议(汇编十五篇)

发布时间:2019-01-01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汇编十五篇)。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

委托人:x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xxx是位于北京市xxxxxxxxxxxxxxxxx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xxxxxxxx_),xxx是产权共有人。现我们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们xxxxxxx,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xxxxx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如下事项:

1、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们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代为收取相关售房款;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

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2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在认真审查甲方的主体资格、相关资料后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出售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为 共有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号 ,权属性质 。

(2) 为 共有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号 ,权属性质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订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1、签订上述房屋的转让合同及有关手续;

2、办理上述房屋交付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3、办理上述房屋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的相关手续;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受托事项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甲方均予认可。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婚姻状况证明等,并保证上述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如有不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乙方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支出。

3、甲方承诺此事务只委托乙方单独办理。甲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办理委托事务的,必须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违反该条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并遵照甲方指示。乙方超越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

2、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认真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证件、材料。如有不实,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情况和结果。因该委托取得的任何利益,均属于甲方所有。

4、若该委托为有偿,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若该委托为无偿,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事项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__%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捺指印)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常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常州公证处一份。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3

委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人购买了广东省东莞市 房(下称该房产),现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代理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该房产,支付购房款;并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诚信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代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正、撤销或终止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三、代为该房产申报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及办理退税手续;代为领取有关税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备案证明书及相关资料文件。

四、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代为办理该房产的验收、收楼手续,管理房产,并代为签署相关资料和缴付相关费用(开通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频上网等)。

六、代为向按揭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以及缩短贷款期限;还清银行贷款后,代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据等正本文件;可代为开立扣款存折和帐号,保留存折原件和在存折遗失的情况下代为补办。

七、在房产具备办理产权书条件下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属之验证、查档手续。

八、代为接受房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九、代为办理向该房产抵押银行申请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

十、代为缴纳该房产印花税、测绘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产查档费、交易费、登记费等费用。

十一、代为签署办理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查丈登记表》等文件。

十二、代为向东莞市房管部门递交办证资料等工作。

十三、代为签收相关收件收据及领取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等文件。

十四、代为办理其他与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之一切手续。

十五、代为出租房产、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为缴付房地产税和物业税;

十六、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产生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委托人均予承认。

十七、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受托人的代理期限为(1、2、3年)

十八、委托人对上述代理权在代理期限内(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4

委托人:黎黎,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林林,女,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刘柳,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街道XX路2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座落在XX市XX商业城的商业营业用房一层(登记黎黎名下,使用权面积193.81平方米,建筑面积698.09平方米)。虽登记委托人黎黎名下,但均由委托人林林个人出资购置。基于上述特殊情况,对上述房产产权委托人黎黎、林林签订了《婚后财产约定书》并办理了公证【有(200X)X证字第10001《公证书》为据】。委托人黎黎、林林因日常事务都很繁忙,为避免日后处置上述财产时会发生不必要的异议,也为了慎重起见,特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黎黎、林林的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办理上述房产下列事项:

一、前往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借贷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其他(必须注明具体委托事项): 手续,本人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该代理人在办理上述授权事项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刘柳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黎黎、林林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黎黎、林林承担;

我拥有位于成都市武候区玉林南路玉林花园2栋3号的房产,现委托陈先生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3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黎黎、林林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黎黎、林林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4.向银行以前述房产为抵押物进行借贷,签署并收取与此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凭证,递交或收取房产证等权属文件;

兹委托______________装饰公司承装__________先生在_______号楼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住宅一套,面积___________平米,在装修过程中所有事宜,均有__________负责。

二00X年六月十八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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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简单房屋买卖协议正文内容

简单房屋买卖协议一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4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注明日期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6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应当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乙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地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五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接收到第期购房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因合同交易主体不符合法规政策标准,或者未取得相关权利主体审批同意,致使交易标的宅基地房屋无法完成登记过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其中乙方不具备买受人资格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4、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将视为甲方收回房产,应适用本合同关于房产收回的约定支付乙方回购款,同时甲方还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且不配合乙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6、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不同意无偿配合时、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并且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支付违约金。

基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均事先知悉,双方不得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在任何时间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同意,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依然根据本“违约责任”条款来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担问题。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八条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审批意见:(集体经济组织签章):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7

2022房屋买卖委托协议通用版合同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房屋买卖委托协议通用版合同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

2022房屋买卖委托协议通用版合同正文内容

协议双方: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a;a;,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该方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甲方按成交价的1%的中介费,成交价低于伍万元按500元收费。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卖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中介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帐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8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都市房屋买卖(适用于存量房屋)合同书二 手 房 交 易 合 同房屋置换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xx——0116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秦兵协议(第三部分)秦兵协议(第二部分)秦兵协议(第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房屋买卖契约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契约私有房屋买卖契约旧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房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9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买卖房屋所有权应从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依据物权变动原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限只适用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然而,我们应当知道,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时间界限,又因权利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异。各国民事法律将不动产权利取得原因区分为两种,以法律行为方式取得和以法律行为之外其他方式取得。以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须将移转权利的意思登记公示,否则不能产生取得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效力。之所以规定以法律行为方式变动不动产物权需要经过登记公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为了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鼓励交易之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协议效力谈谈认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典。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浅谈房屋买卖存在的几种类型

1、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开创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民法典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

应该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合理并可行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别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设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积极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村民,其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员身份,通过购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员身份,完全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可分为两种情况,其已有宅基地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购买他人的住房,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果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报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此考虑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 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关于宅基地的控制应当在宅基地的申请上从严把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议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总之,笔者认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

2、关于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这个问题是处理和解决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私有房屋买卖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变动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的买卖有着不同的要求,1、房屋买卖合同为要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从而排除了口头形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2、对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限制。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条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否为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呢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是否就无效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赞成下面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是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需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他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并无影响。另外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权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经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必须证件之一,而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产权登记证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文件中所指的“买卖无效”应当理解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实践中,如果将登记要件绝对化,不区分具体情况,则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秩序。

3、如何解决城镇私有房屋中双重买卖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某商品房销售中心或公民个人将自己的房屋首先销售给了一方,之后又重复将该房卖给另一方,法律应当支持哪一方购房户,这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少见,这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先购房一方已进行了产权登记,后购房方未予登记,则可依法支持前者,认定后者的购房合同有效,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前、后两方都进行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双方产权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登记先后顺序来认定各自的效力问题。3、如果前、后两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方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虽未进行登记,但根据现实中分房、买卖房屋的交易惯例,交付了钥匙、产权证书等,即购方就可对住房进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后者的购房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卖方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前者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者却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债权的恶意,或具有与销售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或故意采用违法的、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谓的善意取得。如具有这些因素,也应认定后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有效,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具备这些因素,则后者的产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维护,即不能否认已通过登记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只有这样才能确认并保护因登记取得的权利,否则的话,产权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保护后者对房屋的所有权时,会遇到一个矛盾,即前者可能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这样当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时,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在经济利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如不恢复原状,则前者对房屋所作的装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须搬出,这里我们应当考虑到,前者也是有责任的,因为前者应当知道在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自己还没有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他冒然对房屋进行装修,则应承担这种不利的风险后果,但又要考虑到在前者的购房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不能不说前者对房屋的占有是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除各方当事人依法请求返还财产或支付各种损失及各种费用外,装修、修缮的相关费用前者也应当有权获得补偿,在必要时前者还可获得搬出房屋的搬迁费用。

四、如何解决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转让纠纷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如a将其所有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与b,并将房屋实际交付,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b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c,并交付给c。上述交易活动中,对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无什么岐义,但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37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b与a签订了房屋协议,由于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a仍然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与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故b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b与c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是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由此从a公司与b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时起,b事实上已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职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只是欠缺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形式要件。b与c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常常认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前所述,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当然,c为了标的物的产权有效转移,使标的物的产权无瑕疵,尚需办理产权过户,但是,c不能通过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在实际操作中,a要通过与b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标的物过户给b,b再通过与c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给c,通过这种程序,也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五、拆迁户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买卖时其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为此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因此在处理之际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实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华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时,被告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转让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没有领取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之间这一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实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房屋买卖纠纷。与案例一情况相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预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

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从上述两案来看,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但这并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实际取得的物作为标的物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态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资租赁合同、期货交易等。

当前理论界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已趋于统一,已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做法的转变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动产买卖未登记就主张合同无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而正确认识并区分预售房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有与之相同的社会效果。就上述两案而言,双方在签订卖房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双方对买卖房屋约定明确,产权亦无其他争议,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诉讼发生前被告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势必会助长一种随意悔约,违背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

诚然,当前造成一些地方房价飞涨有“恶炒楼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应的禁止期房买卖的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或其他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预购房买卖的原因众多,一味禁止预购房转让的立法意图也难以得到贯彻实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禁止转让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但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场因素的自然调节。

总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在起诉前已经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处理第二类案件时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卖他们共有的房屋时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共有财产,具体由一人出面与买方商谈,当另一方对约定的价格不满意,这种情形则不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卖房屋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属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原告也构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据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共有人之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理由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维护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动产,也应包括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而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也有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房屋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原告也无从审查不动产共有人情况。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虽然这时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记证明,但这也是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响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应当说原告在一系列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如果以被告主张的未经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则会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彻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合同无效,则使这种可能性完全丧失。而我们知道,此时适用缔约过失追究被告责任与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交易中大量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将极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损害市场信用。不利于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一般情况下是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则买卖合同未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这与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着显著区别),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物权变动的目的无法实现。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实例中,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三、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购房者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包括房屋买卖行为,因为房屋买卖涉及的金额巨大,也很复杂,很明显地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当购房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时,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来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②售房者必须有销售房屋的权利,如果售房者为企业的话,那么在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房地产销售这一项,因为企业法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各地对商品房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如北京市对外销的商品房实行外销许可证,内销的商品房实行内销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还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售房单位必须办理销售的许可证后,才允许将商品房上市销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有关的销售许可证,那么售房者无权销售商品房。

(3)售房者和购房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表示

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的结果。购房者在选好房后,准备购买时,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购房者签字。对此,购房者有权对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修改意见和增加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目前,售卖商品房必须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其中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删除和补充。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因此购房者和售房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比如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约定,购房者所应交纳税费一律免缴,该条款就违反有关的税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项条款无效。

(4)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无效。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违反了上述四项条件,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0

需方,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货款共计人民币,

1.交货期限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副次品率及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数量超差幅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违约罚则,按民法典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10.争议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另附件________张,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1

售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XX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需求编号: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房屋在合同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状况一致。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出证日期: 房型:

建筑/计租面积: 楼层: 总层数: 使用性质:

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价和甲乙双方商定的实际成交价。)该房屋在权属过户时所产生的营业税由 承担。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1、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约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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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集体外资劳动合同

* ·采购合同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2

出卖方:

买受方: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出卖方愿将自己位于__*一套住房出售给买受方。

2、房价款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壹万元定金,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人民币拾伍万元,余款于办理产权过户给买受方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时付清。

3、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买受方承担。买受方及时提交和支付办理产权过户资料和税费。

4、出卖方于全部房价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买受方。交付房屋之前水电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出卖方应确保买卖房屋无产权纠纷和抵押等债务,否则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由出卖方负责赔偿买受方。

6、买受方不按时支付房价款的,则按日支付应付房款万分之三违约金。

7、买受方不按时提交和支付办理产权过户资料和税费,导致无法办理或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受方应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或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县房管所一份,地税局一份。

出卖方:

代理人:买受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3

卖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1、房屋状况,房屋座落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栋______室建筑结构,______建筑层数,____________房屋户型,______房厅建筑面积,______套内面积,______房屋用途,2.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房产证号码,现将该房屋产权权转让给乙方3、签定本协议时甲方承诺,自乙方缴纳订金之日起,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将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直到办出房屋产权证为止。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2、付款方式,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元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______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搬离该住房,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双方愿按国家民法典规定履行责任。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房管部门一份,乙方如办理贷款,需给银行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证人,___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__(出卖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买受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地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产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房屋产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甲方卖给乙方的房屋系甲方拆迁安置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现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甲方持有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该房屋的配套设施:有线电线、天然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甲方保证该房屋未设定任何抵押及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产成交总价格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圆):上述交易总价包括:_______________房款、及其它甲方已经缴纳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全部费用。

2、付款方式:

乙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后向甲方支付购房款__________元(__________万圆),甲方收到该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据;乙方预留__________元(万圆)作为押金,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乙方再将该押金支付给甲方。

甲方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

3、税费承担: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签署之时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本次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不含甲方办理初次房屋登记时所涉税费),除去初次登记所涉税费外,剩余税费的承担由相关部门核算后由乙方进行缴纳。

第三条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1、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备齐所有证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过户到乙方指定人名下,共同向房地产交易部门及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办理该房产转让过户手续时相互协助,双方任一方不积极配合手续办理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按违约处理。

第四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当日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相应房产手续、收据、发票等文件交给乙方。

2、甲方自行承担该房产物业交割前所发生的物业费及相关费用。房屋交付后,物业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具有合法产权,未作任何抵押、质押、也未出售给他人、也未有一房多卖的现象,且该房屋不存在其它债务纠纷;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陪同、协助乙方去政府部门来咨询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落实到乙方认可。

2、本合同生效之后,如因甲方原因(包含因甲方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法院查封该套房产等情况)解除合同或不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除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及房屋款利息外,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增值收益、装修费用、搬离费等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元(大写X圆)。

3、本合同生效之后,待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甲方应在15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于15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时,每逾期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天数超过30日的,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短信、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终止。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及购房款利息,并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增值收益、装修费用、搬离费等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元(大写X圆)。

4、甲方承诺与该套住房有关的所有房款已交清,如若与事实不符,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集中供暖等手续。

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各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购房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30日的,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短信、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并将收到的购房款退回乙方,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违约金X元(大写X圆)。

第六条合同争议及违约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违约一方承担守约方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不能将该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子女或将该房产赠予父母、妻子,且不能再次转让。

2、该房产如遇拆迁改造,产生的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3、本合同生效后,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乙方所有,无论房产是否升值,甲方均不能以任何借口反悔;甲方不能再向其他人出售该房产,否则由出卖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且乙方将元(大写万圆)支付到甲方账户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 篇15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是位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拟出售该房屋。因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出售该房屋的相关手续,故委托为代理人代理该房屋出售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3、代为办理与出售该房屋有关的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的交接手续;

4、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相关售房款本人亲自收取,或将房款汇入本人指定银行帐户。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及签署的法律文件本人均予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hezuohetong/111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