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培训生工作计划(锦集11篇)
发布时间:2021-07-18国际贸易培训生工作计划(锦集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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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_____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_____机构的._____程序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_____费用,除_____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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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y
性别:男
出生日期:
籍贯:江苏徐州
身高:166cm
求职意向:期望从事外贸、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自我评价
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独立自主,学习能力和执行能力强,乐于学习并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注重团队合作,有良好的沟通和执行能力,相信自己能成功。
教育背景:
江苏师范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历:学士学位
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手机:
爱好:阅读、旅游、音乐、摄影等
性格特点:自信乐观,豁达细心,执着追求
专业知识:
1.英语听、说、读、写流利,能独立与外商沟通,开发和维护客户,懂韩语
2.熟悉外贸惯例和文件,信用证
3.精通EXCEL、WORD等办公软件,Photoshop,简单AI
工作经历:
20xx年6月至今:徐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发部部门助理
1.与国外总部保持联系,有效沟通,充分了解他们的产品设计和价格要求,收集相关文件,根据他们的要求跟踪供应商的打样和装运进度,并进行样品审批;
2.将每个新服装样品的信息存档备查,制作色卡,根据流程不断更新相关信息,并跟进从下单、样品批次到出货的全过程;
3.协调部门内各小组之间的关系,督促各小组及其成员按时完成任务;
4.协助部门经理处理与采购团队的关系及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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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取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
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C)。
2、与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B)。
3、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A。
4、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B。
5、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A。
A.卖方不承担职责,其风险由买方承担B.卖方承担职责,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职责、风险D.双方均不承担职责,合同停止履行
6、以下关于国际贸易术语“CIF”的资料提法正确的是A。
A卖方除承担成本加运费的义务外,还要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B卖方在投保时应投保一切险。
C卖方务必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才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7、根据《INCOTERMS2000》的解释,进口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是(B)。
A、内陆交货类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C、目的港交货类D、目的地交货类
9、根据《INCOTERMS2000》的解释,出口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是(D)。
10、负责制定《2000通则》的组织是(B)。
11、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程租船运输,我方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则我方应选取的贸易术语的变形是(C)。
A、CIFLinerTermsSingaporeB、CIFLandedSingapore
C、CIFExShip’sHoldSingaporeD、CIFExTackleSingapore
12、以FOBST成交,则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B)。
1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是为了解释(B)术语的。
14、CIFExShip’s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C)。
15、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若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运站或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A)为宜。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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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 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___%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______日内以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的提货单________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____份;
(3)原产地证明书____份;
(4)装箱单____份;
(重量检验证明____份;
(6)cif条件下的 ____份。
罚则:除由本合同第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___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__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____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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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_______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___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为____________。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以___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_____购方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___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购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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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定义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Warsaw — Oxford Rules 193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协议是国际法协会专门对CIF制定的。协议以英国的贸易惯例和案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责任、风险作了说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2.《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在北美大陆使用,其FOB的定义与INCOTERMS不同。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规定的六种情况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国起运地点的指定国内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exportation)Freight 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国内起运地点的指定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国内起运地点的指定运输工具上交货,扣除至指定地点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国内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货港船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国内地点运输工具上交货)《INCOTERMS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方面的改变:FCA术语装货和卸货义务;FAS和DEQ术语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Vessel’s rail)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FOB术语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FOB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
单据。采用FOB术语需注意几点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交货点、已清洁装船提单)船先到:造成空舱dead freight;船后到:增加货物仓储费;船及时到,货迟到:造成空舱2.买方租船或定舱的责任;(船货衔接问题、卖方代办租船问题)买方有时指定卖方为租船订舱的代理,但即使这样,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3.装船费用的负担;一般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装船费),不包括货物装船后的理舱费、平舱费等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术语的变形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装船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从货物被轮船吊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CIF术语中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通常单据。CIF术语中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采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非到货合同; “到岸价”、“到货合同”与风险点划分问题2.卖方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的责任; 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保险的起讫期限。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术语的变形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 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CFR 卸到岸上(CFR 注意事项1.风险划分与费用划分点分离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费用3.明确装运期、装运地点和目的地4.由买方确定交货时间时,买方要及时通知卖方5.具体交货地点未确定,卖方可在最适合要求的地点交货 CIPlanded):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CFR 与FOB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船上,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 与CIF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FOB, CFR & CIF的比较相同:1.交货都在出口国的装运港2.风险划分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3.凭合格单据证明已完成交货(象征性交货)不同:
FCAFREE CARRIER(• • •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 • • 指定地)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CA和FOB相同: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原则基本相同。不同:1.风险:FOB下以船舷为界;FCA下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2.适用范围:FOB:海运、内河运输;FCA:各种运输方式和组合FCA术语下应注意问题FCA(FRC)是在FOB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和多式运输的一种术语。采用该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卖方代为安排运输;卖方装卸货的义务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1.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负责装货2.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交货点和风险转移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a)若选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CPTCARRIAGE PAID TO(•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 • • 指定目的地)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由于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引起的额外费用;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捐。按CPT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运通知问题。CPT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 • • 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CIP注意事项风险和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属于买方,但保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按双方约定险别、保险额投保;若无约定,卖方按最低责任险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成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两组术语比较1.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基本原则相同2.都是“凭单交货”
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单位商品的价格,简称单价(unit price)。包括四项内容:货币名称、单价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例:USD1000.00/dozCIFLondon.即:USD(货币名称)、1000.00(单价金额)、doz(计量单位)、CIFLondon(贸易术语)。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价格=成本+费用+利润1.成本(cost)出口货物的成本主要是指采购成本。它是贸易商向供货商采购商品的价格,也称进货成本。2.费用(expenses/charges)(1)包装费(packing charges),通常包括在进货成本中,如有特殊要求,则须另加。(2)仓储费(warehousing charges),提前采购或另外存仓的费用。(3)国内运输费(inland transport charges),装货前的内陆运输费用,如卡车、内河运输费、路桥费、过境费及装卸费等。(4)认证费(certification charges),办理出口许可、配额、产地证及其它证明所支付的费用。(5)港区港杂费(port charges),货物装运前在港区码头支付的费用。(6)商检费(inspection charges),出口商检机构检验货物的费用。(7)捐税(duties and taxes),国家对出口商品征收、代收或退还的有关税费,有出口关税、增值税等。(8)垫款利息(interest),出口商买进卖出期间垫付资金支付的利息。(9)业务费用(operating charges),出口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也称经营管理费,如:通讯费、交通费、交际费等。出口商还可根据商品、经营、市场等情况确定一个费用率,这个比率为5-15%不等,一般是在进货成本基础上核定。定额费用=进货价×费用定额率。(10)银行费用(banking charges),出口商委托银行向外商收取货款、进行资信调查等支出的费用。(11)出口运费(freight charges),出口商支付的海运、陆运、空运及多式联运费用。(12)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出口商购买货运保险或信用保险支付的费用。(13)佣金(commission),出口商向中间商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支付的报酬。3.利润(expected profit)价格的改报性的检验或检疫。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用实物表1.不同货币的价格改报2.不同术语的价格改报六佣示(Sale by Sample)用文字说明表示(Sale by 金与折扣1.佣金commission, 明佣和暗佣2.折扣Description)货物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discount, 在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3.佣金=含佣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价×佣金率4.佣金=含佣价-净价5.含佣价=净价÷ 依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1-佣金率)6.佣金率,用C表示 例如: CFRC2, 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CIFC2, 表示佣金率为2% 2.折扣一般按发票金额乘以约定的折扣百分率,即得到应减除的折扣金额。作价方法:1.固定作价:常见做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2.非固定作价:在外贸业务中也叫“活价”,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先在合同中约定成交的品种、数量、交货期以及日后作价方法,暂不确定成交价格。3.滑动价格: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的同时,还规定价格调整条款。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买方样品(Sale by Buyer’s Sample)— 卖方样品(Sale by Seller’s Sample)品质的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机动幅度:允许卖方交货品质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1.规定范围:允许品质指标差异的范围。2.规定极限:允许品质规格变动的上下限。例如:芝麻含油量45%(最低),水分8%(最高)。3.规定上下差异:允许品质指标上下变动幅度。例如:鸭绒含绒量20%,上下1%。品质公差:允许卖方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公认的误差。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如:5000M/T, with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或“唛 LP
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SAN FRANCISCO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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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包装。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原因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对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
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经过长途运输,经常发生残损、短少甚至灭失等现象,这样就需要一个公正的、具有商品专业知识的第三者,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查明货损原因,确定责任归属,以利货物的交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货物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货物检验的内容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等。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1)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指进出口商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填写报验申请单,同时提交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Sampling)。又译“扦样”。3)检验(Inspection)。4)签证(Visa)。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承运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有三点:一是货物收据,证明船方已收到或接管货物;二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海运提单的种
类()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根据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来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3)根据运输方式来划分,有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4)根据抬头(收货人)不同来划分,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open/blank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三种。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要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2)必须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MTD),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我国使用C.T.B/L)。(4)必须是全程统一运价,一次收取。(5)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集装箱的运营方式:
1.装箱方式(1)整箱货(FCL):在海关的监督下,货方负责装拆箱的货物(可在货主仓库或集装箱货场交货)。(2)拼箱货(LCL):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任何数量的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交货)。2.交接方式(四种九类)(1)FCL—FCL(整箱交,整箱收),适用于CY—CY,Door—Door,CY—Door,Door—CY。(2)费等已包含其中)优惠。
3、条件(1)必须经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应以CFR、CIF美国西海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2)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如:合同、信用证中表示为:“自×××(装运港)至×××(美国西部港口)OCP×××(内陆地点)”,英文为:Shipment from ×××to ×××OCP××FCL—LCL(整箱交,拆箱收),适用于CY—CFS,Door—CFS。(3)LCL—FCL(拼箱交,整箱收),适用于CFS—CYCFS—Door。(4)LCL—LCL(拼箱交,拆箱收),适用于CFS—CFS(很少使用)。其中CY—Door,Door—Door,CFS—Door目的港至收货人仓库这段路运费很难掌握,故一般不接受。集装箱计费方法:集装箱运费包括内陆运费、拼箱费、堆场服务费、海运运费、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费等。集装箱运费计收方法基本上有两种:以每运费吨(freight ton)为计算单位(按件杂货费率);按包箱费率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班轮运费的计算(1)根据货物名称,从有关运价表中,查找所装商品等级和计费标准;(2)找出运往的目的港所属航线,在等级费率表中查出该等级货物的基本费率,算出单位基本运费;(3)查出各附加费的费率,计算出单位附加费。(4)班轮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之和)*数量在没有任何附加费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总运费=基本费率×货运量(即F=f×Q);在拥有附加费,且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收取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F=fQ(1+S1+S2+„„+Sn)(式中S1„„Sn为各项附加费的百分比)。如果是从价运费,按规定的百分比乘以FOB货值即可。实例:某公司出口科威特文具1000箱,每箱毛重30公斤,体积0.035立方米。货物由大连装中国(外运)轮船,运往科威特港。试计算应付船公司运费。外运使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3号本》。以1994年本为例,查得文具属于9级货,计收标准为W/M,科威特所属波斯湾航线,大连至科威特基本费率为76美元/运费吨,直航附加费为5美元/运费吨。该批货每箱尺码(0.035立方米)比每箱重量(30÷1000=0.03公吨)高,所以按尺码吨计收(每箱运费=0.035×(76+5)=2.835美元),应付船公司总运费为2.835×1000箱=2835美元。OCP条款OCP(Overland Common Point),译作“内陆公共点或陆路共通点”。
1、OCP区域:美国内陆区域,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OCP区域范围。
2、OCP运输优惠率:是美国太平洋航运公会为争取运往美国内陆地区的货物,对其途径美国西海岸转运直达美国东海岸而制定的一个较低的费率。比美国当地运费率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3-5美元的海运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
×.(上海、西雅图Seattle、底特律Detroit)(3)海运提单上必须标注“OCP”字样。提单中卸货港填制Seattle OCP,目的地栏填制OCP Detroit;货物品名、麦头及货物包装上应注明Seattle OCP Detroit。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船长有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中国运输保险对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 Risks)。1.平安险(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 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3.一切险 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从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是平安险、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仓对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在仓库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运离”: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 “到达”: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简称 I.C.C.)共有六种险别: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2.协会货物(B)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险别的选择(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3)一切险: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平安险: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投保舱面险(附加险)。水渍险: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出口货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 CIF(或CIP)价×(1+10%)×保险费率 若以CFR或CPT价格成交,则要算出CIF价。保险费的计算例题一
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客户要求加保一成.求应付保险费.解: 应付的保险费=30000×(1+10%)×0.63%= 33000 × 0.63%= 207.90(美元)保险索赔(claim).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
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4.备妥索赔单证: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发票;装箱单、磅码单;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5.代位追偿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进口人见票时立即付款,领取货运单据。(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进口人见票时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买方付款领取货运单据。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跟单托收的程序(1)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告知托收行如何处理该笔交易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2)托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单证后,检验单证与托收指令是否相符,确保单证没有遗失后,将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3)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及时向进口人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进口人立即付款,取得单据;如果是远期汇票,进口人立即承兑。(4)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拨付托收行。(5)托收行收到货款转交出口人。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的结算程序
(一)开证、通知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二)交单、付款1.出口商审证、发货、交单。2.议付行议付、索偿3.偿付。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向议付行付款的行为。4.付款、赎单、提货。开证行偿付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
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一般索赔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规定得太短。规定索赔期的起算方法通常有:(1)索赔: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指主张权利。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都有三种情况:即贸易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理赔:违约方受理受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类:(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2)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同意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协议。(3)援引(Reference)式仲裁协议。是指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援引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同意有关争议按照某公约中的仲裁条款所述内容进行仲裁。国际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一)仲裁范围仲裁范围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也是仲裁庭依法管辖的范围。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指仲裁所选择的地点。(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2)如争取不到在我国仲裁,可以选择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与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包括如何提交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组成仲裁庭,如何进行仲裁审理,如何做出裁决及如何交纳仲裁费等。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应遵守哪个机构的仲裁规则。
(五)仲裁效力仲裁效力是指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否是终局性的,以及能否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裁决等。多数国家都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六)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可由仲裁庭酌情决定异议和索赔条款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是指索赔时应提供的证据及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合同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对违约事实提出索赔时,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是提出索赔要求的客观基础。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提赔的有效时限。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有两种,即法定索赔期和约定索赔期。法定索赔期是指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索赔期是指买卖双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1)自然力事件。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旱灾、雨灾、冰灾、雪灾、雷电和地震等。(2)社会力事件(政府行为事件和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事件是指合同成立后,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禁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社会异常事件是指战争、罢工、暴动、骚乱等事件,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并非所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汇率变化、价格波动等正常贸易风险,或如怠工、关闭工厂、船期变更等就不属于此范围。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作要约。是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习惯称为递盘。1)发盘的构成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表明发盘人受该发盘的约束;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的内容应该是完整、明确和终局的)。其中“完整”最好做到: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支付方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2)发盘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送达发盘人的时间。如“限15日复到有效”。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如“发盘3天有效”。3)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和撤销(revocation)发盘的撤回:发盘人于发盘尚未生效之时,可将其撤回。即撤回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的撤销: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可将发盘撤销。但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英美法认为,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生效后即不得撤销;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发盘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可撤销;法国法律虽然同意要约可以撤销,但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认为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公约》采取了折中的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后,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下列两种情形下不可撤销:A、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的。4)发盘的失效接受(acceptance),法律上称作承诺,是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
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完全同意对方发来的报盘或还盘的内容所做出的肯定表示。1)构成接受的条件A.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做出。B.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镜像原则)C.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D.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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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正确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形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之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同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是货物已进港或离港,甲方要求更改此货箱对应之订舱单条款,甲方应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甲方必须保证所委托货物的品名的真实性,并承担因伪报、瞒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注:危险的货物必须在委托书上特别注明“危险品”字样,如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船、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集装箱限重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必须承担因超重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必须按以下重量装货,超过重量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传真:联系人:联系人:
1、20’GP集装箱货物限重27.5t;
2、40’GP集装箱货物限重26.5t;
3、40’HQ集装箱货物限重26.5t。
七、甲方必须为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于甲方不投保货物险,又不委托乙方代为投保的,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货物装箱的,甲方必须提前两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或明确提货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应率先告知有关货物的基本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在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甲方必须保证在其使用集装箱期间箱体的完好,如在装箱前未向乙方反映箱体异常则在其返箱时箱体的状况必须和提箱时的EIP记录相同。如果有任何损坏或灭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如果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暴风雪、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该方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双方应进行协商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海上运输费用为限。对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对确认属于货物灭失、部分损坏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的法定证据。如当地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则向保险机构进行索赔。
十三、双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拒付运输费等行动。
十四、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海运费:甲方必须在委托书上确认运输费用和运输条款,如果委托书中未注明则按照乙方公布的运价支付;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十五、费用结算
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xx2x种方式结算运费:
1、费用按航次结算,只用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运单或货物;
2、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费,并在当月15日前付清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十六、如果甲方迟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前款费用或报酬,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单证、货物或中止有关合同的履行。
十七、如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箱量未能达到60箱/月(单海港出口量),乙方有权取消月结协议。
十八、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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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2、简述FOB、CFR和CIF的异同点。
1.某货轮在航运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仓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货轮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轮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①8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5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造成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简要说明理由。(10分)
2.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贴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15分)
3.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思考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
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15分)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职责,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职责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10分)
1、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2、共同海损: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保护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能够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4、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必须金额、并在必须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5、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推荐原发盘人思考。
1、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案: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用心的作用,主要表此刻下列几个方面:
2、简述FOB、CFR和CIF的异同点。
(1)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
FOB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无职责;CFR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1、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单独海损。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2、答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状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贴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3、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务必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贴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务必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务必提交贴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能够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职责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虽然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这种不可抗力并没有使我方到达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职责,但能够延期履行交货。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我方不负职责,能够免责。
5、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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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________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___%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 )后( ),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____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已付、到付]的提货单________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____份;
(3)原产地证明书____份;
(4)装箱单____份;
(重量检验证明____份;
(保险凭证]____份。
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___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__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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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编辑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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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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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惯例,卖方务必在运输单据上证明(D)。
2.按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惯例解释,若以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D)。
3.《INCOTERMS》C组贸易术语与其它组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是(C)。
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商品是按重量计价的,若合同未明确规定计算重量的办法时,按惯例,应按A。
5.按FOB条件达成的合同,凡需租船运输大宗货物,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A)。
6.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表示(C)。
7.海运货物中的班轮运输,其班轮运费就应(A)。
8.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业务中,仓至仓条款是(B)。
9.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A)。
10.务必经过背书才能进行转让的提单是(C)。
11.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三种基本险别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职责范围的大小而言,下列四种排列顺序正确的是(C)。
12.在进出口贸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叫做(D)。
13.信用证的基础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且又是开证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当信用证条款与销售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能够要求(B)。
14.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在承兑交单(D)/(A)业务中,(A)。
15.卖方发盘限15日复到有效,14日下午收到买方复电要求减价3%并修改交货期,正研究如何答复时,次日上午又收到买方来电理解发盘,(D)。
二、多项选取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作用是(A)BCD。
2、根据《通则》的解释,FOB条件和CFR条件下卖方均应负担(A)CD。
3、按照《20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此刻(A)BD。
4、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ABCD。
5、CIF术语与DES术语的区别是(ABCD)。
C、不但风险划分地点不同,而且费用划分界限也不同。
D、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DES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ABC)。
7、我某进口公司按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如我进口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应采用(BCD)。
A、FOBUnderTackleB、FOBStowedC、FOBTrimmedD、FOBST
8、国际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分别是(BD)。
9、F组术语的共同点是(BCD)。
C、买方都需要自费办理保险D、销售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10、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BC)是风险和费用划分点相分离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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