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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19

协议收藏: 建设施工协议之四。

现如今,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范本合同,制定合同时要把每一条条款写清写细。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之间签订的合法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不仔细,就会导致合同纠纷甚至损失,那么,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施工合同范本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收藏: 建设施工协议之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发包方(甲方):

委托代表人:

电话:

承包方(乙方):委托代表人:电话:

为确保一号城邦小区污水排水通畅,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定立本小区雨污排水管网施工协议内容如下:

一、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机械开挖回填和各种大小型工具,包施工技术,包使用材料运输及二次搬运,不包料。

二、 工程承包内容:排水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施工

具体做法:

1. 排水管网做法:根据设计及甲方要求确定管网位置,坡度,坡向放管沟线——挖管沟土方——根据坡度清理平整,沟底找平——拉线安装排水管 ,临时用土稳固——回填松散土方——管沟全线回填。

2. 检查井做法:根据排水管底标高找出井底标高,井底标高完成面低于管底20c——原土夯实——浇10c厚混凝土垫层,直径≥

1.5米——砖砌240净直径

1.0米——0.7米检查井壁——内粉井壁内侧——根据标高安装井圈和井盖。

3. 化粪池做法:确定化粪池位置、标高进行放线——挖化粪池土方——找出化粪池底,做到进高排低——安装化粪池——连接进排水管网——回填土方——砌化粪池井口——安装化粪池井圈井盖。

三、 质量要求:

1.排水管网坡向坡度正确、连接严禁,到位牢固、排水通畅、覆土回填到位、做好成品保护。

2.检查井施工要求井深、直径符合甲方要求、砌体灰浆饱满、抹灰后井壁不透水,井圈井盖安装平整稳固。

3.化粪池施工,埋深要求与排污管网的标高一致,做到进高排低,四周回填土轻压或水侵填实。

四、 包工费计取办法:

排水管网(管径110~500)按每米15元计取包工费,检查井(净内径底口1米,上口0.7米)按每个180元计取包工费,化粪池(43~16 3)均按200元个计取包工费。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五、 包工费支付办法:

按工程量完成50%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量的40%,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通水试验无质量问题付清包工费。

六、 工期要求:

总工程量排水管网约500米,检查井约50个,化粪池约9个。总有效工期要求15天完成,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逾期一天罚款200元。

七、 安全文明施工: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的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配合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经济处罚。

八、 协议生效及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自动失去效率。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对协议内容双方有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向当地法院申诉。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____日期:____日期

编辑推荐

[协议]建设施工协议范本


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必定离开不了合同这个东西,签订合同时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施工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不仔细,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常见施工合同吗?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协议]建设施工协议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解除合同通知书

坤宇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工程委托建设合同》,贵公司因未能按期完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现依法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并请贵公司将我公司预付款XX元(XXX)于收到本通知书后X日汇入我公司下述账户。

单位名称:开户行:

账号:

特此通知。

XXXXXXX

20xx年 9 月 9 日

建设施工协议1500字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署的书面协议。施工合同的条款决定了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吗?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建设施工协议1500字”,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投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甲方所投资的“西--昭(西昌至云南昭通四川段)高速公路(BOT)项目其中一个标段”交由乙方承包施工。现就甲乙双方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项目内的图纸及更变通知书、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方下属发包人的签证工程等(以项目法人(甲方下属公司)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待定(以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竣工日期: 待定(以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合同工期总天数:待定;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00%合格

五、合同价款 :

金额(大写 ) 约 (以工程清单决算为准) 元(人民币)左右;(小写 )¥: 约 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款按一个标段的实际工程清单和正式承包施工合同为依据。一个标段乙方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六、招投标方式:

1、定向议标。

2、本项目30%以内工程量实行定向议标的方式内定施工承包合同手续,项目正式公告后乙方补办相关招投标流程手续,具体招投标流程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乙方全权办理。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直接打入 专用帐户,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低于 万元人民币,一律统称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直接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元(大写: 万元整人民币)。

4、履约保证金的还款方式:

承包方交到交通局专用帐户工程履约保证金退款时间: 承包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投资方)直接转到项目法人(投资方下属公司)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后无息返还;

八、合同计价依据、方式:

该工程合同价款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凉山州交通局》最新公路定额一级一类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具体取费标准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总造价除税金、定额测定费及材料价差部分不下浮,其余费用下浮 %。人工费调增按《凉山州当地市场造价信息》指导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委相关文件计取。(钢材、水泥、木材、商品砼由甲方供应至现场),其余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具体最终执行标准按业主(投资方下属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九、工程款的支付事项:

工程款支付条件: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支付方式:机械设备和人工进场15日内按10%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当月工程量的80%支付,具体执行标准最终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凉山州交通局》和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招投标相关文件和正式承包施工合同执行。

十、工程结算的认定: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向业主单位(甲方下属公司)提交结算书(调增调减)竣工资料竣工图给项目法人,一式三份,竣工资料由项目法人移交档案馆。

2、项目法人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15日内必须送审计单位审计。如因甲方原因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审计视为甲方默认,按乙方上报的结算价作为项目法人支付乙方的竣工结算款依据。

3、具体执行细则按乙方与业主(投资方下属单位)签署的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一、材料采购和结算方法:

该工程的材料(除三大主材、商品砼以外)均由乙方采购,乙方所采购的材料价格按开工之日至竣工之时施工同期每月《四川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材料数量按实际施工进度按月统计核实)。无指导价的则由双方按市场行情确定,若双方确价出现分歧可由甲方供应。因甲方供应材料导致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上述条款如与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有相冲突部份,按正式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施工资质和技术力量不具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签署进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正式施工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结算款到此项目工程竣工后在进行清算支付。

2、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签署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合同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乙方利息与本金。

十三、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2、有行业规定的,照行业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约定或另行约定。

4、本协议与甲方签署的投资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甲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为准。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或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生效日期: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乙方与项目法人(甲方下属公司)签署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生效日期此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精选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这个东西。合同的订立注意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施工合同主要是围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若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了解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您提供建设施工合同精选,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XX中和设备基础工程。

第二条工程地点:____区罗汉街工业园。

第三条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确认签单为准。

第四条工程造价:设备基础按照元3砼(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五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六条工期:本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日竣工。工期为天。

第七条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评标准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八条结算方式:以实际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按月进度计算。

第九条工程类别及企业等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权利:派驻工地全权代表,负责与乙方工地代表进行工作联系。并对设计、施工技术、经济等事宜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

1、按承包工程设计图纸或甲方具体技术、使用要求组织施工。

2、乙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不偷工减料,如发现偷工减料行为,甲方有权不付款或付部分款。3.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检评标准、设计图纸和甲方具体技术、使用要求及实完工程量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自开工之日起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支付剩余45%的工程款。预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完工________年后在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保修:按现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出具保修书。保修期从甲在验收单签字之日起________年。

第十五条违约与仲裁:

一、合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____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确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返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二、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________年月____日

合同参考: 建设施工协议精选


由于自身的需求,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施工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若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值得推荐的经典施工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合同参考: 建设施工协议精选”,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根据原合同的工程量施工完毕后,甲方需要增加合同以外项目的工程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由于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由原来的 (¥ 元) (¥ 元)人民币,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合同] 建设施工协议范例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范本这个东西,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真实一致,不可弄虚作假。施工合同也被称为工程合同或者包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吗?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推荐合同] 建设施工协议范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天津市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津XX电子有限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智能家居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天津市武清区

工程内容: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共60558平米、635户智能家居设备及安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智能家居设备、安装、综合弱电布线等全部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7月15日

竣工日期:20xx年5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人民币)

¥:1756182.00(每平方米总价29元)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7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X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天津市仁利*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公章)天津众和*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协议。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8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11开工日期:指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12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

1.13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4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

1.15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16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17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

1.19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20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2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变。

1.2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合同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20条规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事故处理

4.1

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2

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3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5发包人

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5)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5.3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5.4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5.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5.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6承包人

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

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

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

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3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6.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5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6.6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7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7.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7.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7.3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7.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8监理工程师

8.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8.2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8.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8.4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进度计划和报告

9.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9.2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9.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将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9.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0开工

10.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10.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状态。

10.3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工期和工期延误

11.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即便本合同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工程工期,只要该确定是明显偏离本合同工程实际,且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按上述规定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工期。

11.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11.3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工程变更;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12竣工日期

12.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3.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物价涨落、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等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其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3.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确定;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确定的,视为书面通知已被认可。

13.3

承包人应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未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13.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整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被确认或被暂定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3.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以及调整的金额。

14支付事项

14.1

发包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4.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4.3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14.4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应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

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15预付款

15.1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5.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15.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5.4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5.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42条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16.2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6.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进度款

1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本期间应得到或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

(8)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7.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17.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17.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17.5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7.6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18费用索赔

18.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18.2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18.3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18.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19.1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9.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

19.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存在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自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分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9.4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19.5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0合同争议

20.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20.2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20.3合同双方没有按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20.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0.5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

20.6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7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21合同解除

2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1.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1.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

(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

(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6.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21.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

(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21.5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20条规定处理。

21.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22合同解除的支付

22.1

根据第21.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22.2根据第21.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

22.3根据第21.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22.4根据第21.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22.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规定处理。

23合同终止

23.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20条至第2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2除按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缴纳税费

24.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24.2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5保密要求

25.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25.2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25.3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5.4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25.5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

(5)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26合同份数

2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26.2款、第2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26.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26.3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图纸及招标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资料,8..工程报价单,9.设计变更及签证,10.施工方案及环保协议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天津市的相关法规及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和天津市的现行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20xx.07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20xx年7月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方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此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需有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接收、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5、项目经理

姓名:朱*龙职务:副总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并在20xx年7月之前完成。

6.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在20xx年7月前接通。

6.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20xx年7月前,开通施工现场予公共道路的连接,并保证施工期间的运输需要。

6.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向承包人同施工场地的工程建筑管线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在20xx年7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6.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并在20xx年7月前办理完。

6.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6.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20xx年7月

6.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0xx年7月1日前

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本月施工进度统计表及下月计划报表2份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1.4由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成品已移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再委托承包人看管,费用发包人承担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20xx年7月15日前7日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接到后7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采用此条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五、安全施工

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一次定死,中间不做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1.1.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政策性调整及市场材料价格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招标时的报价原则采用固定价格的填写已包括在合同造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

11.1.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约定

11.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无约定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单位进场签订合同后,支付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13、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再次拨款前10天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综合布线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设备安装完成50%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安装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25%,预留5%作为保修金期满后付清。

五、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置。

六、工程变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5、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6、违约

1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预付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工程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付结算款,按照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竣工,按照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承包人未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相应的工、料、机损失

17、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8、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25条

19、保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一切保险

20、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六份

附件1:

智能家居设备:

序号功能设备数量单价总价位置备注

1单元住户卡RFID卡190547,620.00每户3个

2可视对讲7"屏63517651,120,775.00玄关专利

3对讲、安防、物业管理警卫机115501,550.00保安室专利

4单元门口机5570028,500.00每栋门口专利

51KS不间断电源55002,500.00

6电动门锁55802,900.00每栋门口

7社区主机(MSU)2320xx,400.00机房专利

8中央管理系统(CMS)0.52900014,500.00机房专利

A设备小计1,184,745.00

B系统安装调试费后期维护240,000.00

C税收管理费71,000.00

D系统总价A+B+C1,495,745.00

综合布线工程: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1.中心设备

1计算机联-想台1¥4,000.00¥4,000.00

2发卡器G4823D台1¥820.00¥820.00

3管理中心主机GC6806D-C台1¥3,700.00¥3,700.00

4路由器H3C台1¥3,500.00¥3,500.00

5交换机华-为台1¥2,200.00¥2,200.00

6接入交换机台6¥500.00¥3,000.00

7机柜威龙个1¥1,800.00¥1,800.00

8光-纤收发器对5¥500.00¥2,500.00

合计:¥21,520.00

2.线缆、辅材部分

1电源线RVV2*0.5米3500¥1.20¥4,200.00按工程量结算

2入户信号线超五类线米18000¥1.50¥27,000.00按工程量结算

RVV2*0.5米18000¥1.20¥21,600.00按工程量结算

3垂直干线超五类线米2000¥1.60¥3,200.00按工程量结算

RVV3*0.75米3000¥2.80¥8,400.00按工程量结算

RVV3*0.5米3000¥1.90¥5,700.00按工程量结算

4联网线防水超五类线米40000¥2.40¥96,000.00按工程量结算

5光-纤单模4芯米8000¥2.60¥20,800.00按工程量结算

6工程辅件线缆接头,光缆熔接等批1¥6,000.00¥6,000.00

合计:¥192,900.00

A设备小计214,420.00

B系统集成费设计、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33,000.00

C税收管理费13,017.00

D系统总价A+B+C260,437.00

附件2:

发包人(全称):天津市仁利*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津众和*电子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智能家居工程项目(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

[优质合同] 建设施工协议篇二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内容合法。施工合同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干预,那么,你平常有了解过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种类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质合同] 建设施工协议篇二”,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正常顺利进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施工名称:办公楼内墙面装修

2、施工地点:____市____区____区大路2499号

第二条、承包范围:行政办公楼内墙粉刷。

第三条、工程要求:符合____省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验收标准。

第四条、合同工期:总工期为(日历工期)4天。(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及使用的法律

1、合同使用的语言: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王XX

第七条、工程量、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1、工程量:粉刷面积为。

2、合同造价:甲方以固定总价的标准计算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小写:____。

3、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5%做保修金,保持期满________年验收无缺陷后一次支付完毕。

3、结算方式:结算审核后,由施XX出具四平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全额工程类发票,甲方于____日内将工程款的95%,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工作

1、甲方提供工人的就餐场所,费用由施XX承担。

2、甲方负责定位基准点、技术交底等技术要求及相关问题,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3、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主干管和接驳口,并提供一个二级主配电匣供乙方接驳使用,工程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另行缴纳。

4、组织甲、乙双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现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协助乙方接洽政府、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

7、监督乙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如办公室、食堂等。

第九条、乙方工作

1、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手头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2、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3、确保安全施工并达到甲方的要求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如发生质量问题,根据损失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工程逾期,每日历天由工程款内扣除工期违约金1000元。

第十条安全及防护要求

1、施XX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作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管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施工,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3、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技术要求

1、乙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派驻1名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施工,每道工序须按照建筑装饰施工规范操作。

3、施工中的材料如大白浆、乳胶漆等必须使用国标正品原料,不得出现脱落、发霉等现象。

第十二条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____省建筑装修行业及XX公司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扰乱建设单位正常秩序。

2、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应有礼貌,不得顶撞甲方。

3、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施工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厂区内吸烟,由此引起的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3、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合同管理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合同之一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制定合同时要把每一条条款写清写细。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应该签署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不仔细,就会导致合同纠纷甚至损失,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常见施工合同吗?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建设施工合同之一”,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合同终止函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年月日签订的

项目合同(编号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已办理完毕所有经济结算,现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至此合同终止,贵我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单位盖章:

代 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