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网

导航栏 ×

建设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10

合同参考: 建设施工协议精选。

由于自身的需求,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施工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若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值得推荐的经典施工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合同参考: 建设施工协议精选”,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根据原合同的工程量施工完毕后,甲方需要增加合同以外项目的工程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由于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由原来的 (¥ 元) (¥ 元)人民币,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典推荐

[协议参考] 建设施工合同怎么写


合同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我们,并为我们提供可能,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内容合法。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互相之间签订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是否在烦恼施工合同该怎么写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协议参考] 建设施工合同怎么写”,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xxx

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xxx(以下简称甲方)将在北五十家子镇升弘养殖场建筑工程承包给xxx(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承包协议:

一、建设物料及施工费用共239万元,核算标准如下:

2、圈舍主体建筑:圈舍总面积2000平方米,包工包料600元/平方米,合计120万元。

3、办公室及防疫室200平方米,工料及施工费20万元。饲料加工车间200平方米,工料及施工费12万元。

4、青贮池3000立方米,工料费合计45万元,干草棚300平方米,工料费6万元,沼气池200立方米,工料费16万元。

5、院墙及厂区绿化、路面硬化施工及物料费20万元。

二、施工期限

工程建设自2011年4月份开始,2011年10月30日前交工验收。

三、甲方前期拨付乙方预备资金50万元,用于园区建设前期施工人员的日常生活及物料购置支出。此款项由甲方在工程结束验收交付后由甲方从乙方施工费中一并扣除。其余款项189万元甲方根据施工进度分3次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和

(一)甲方:

1、认真履行协议要求,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施工费用。

2、为乙方提供劳动食宿场所,保证水、电设施正常使用。

3、负责维护乙方施工期间的正常生产秩序,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二)乙方:

1、严格按甲方图纸,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

2、施工所用原材料应按甲方建筑要求选择,严格执行采购制度,保证原材料质量。

3、施工期间负责施工队伍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无责任事故。

4、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如期交工。如延误交工期限,负责赔偿甲方相当于正常生产收入数额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六:养猪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乐至县恒丰猪业专业合作社

承包人(乙方):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养猪场建筑。工程地点:乐至县劳动镇七门村。工程内容:1、修建沼气池300立方米;2、改扩建猪舍300平方米;3、修建猪粪堆粪场30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猪舍、办公室、宿舍及仓库建房屋檐面积为准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9月25日。合同工期总天

数:105天

四、工程建设标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五、工程价款:工程总价款为25万元。在甲方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后付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逾一天,支付误工费1000元。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三:养猪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新建)

养猪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方(下称乙方):

甲方在 县 街道办事处 村 建盖猪舍,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双方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简况:

1、新建猪舍5幢1000平方米:其中新建育肥猪舍2幢400 平方米、分娩舍1幢200平方米、保育舍1幢200 平方米、母猪舍1幢200平方米。

2.工程内容:包工不包料。

3、工程承包为出水工程,到顶面盖好(含水电、内粉刷、猪舍内的隔栏、隔墙、产床)。

4、工程质量等级为达到施工规范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草图)。

2、负责施工材料供应,施工用水、电的接通。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工程承包为一次性包工不包料,乙方负责解决工程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提供的进行施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如需改动,必须与甲方商量决定。

2、乙方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保卫,本着安全、文明、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施工。工程施工中乙方应注意安全,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提出更改,甲方必须付给乙方工资。

三、工程结算:

1、新建猪舍建好后按照幢量面积计算工资,其中新建猪舍5幢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5.00 元,合计工资(工时费)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2、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工资一次性支付。

四、违约责任:凡违反以上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为总合同价款的5%,损失另计。

五、其他事宜: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篇十:养殖场合同

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天津市福远养殖场

承包人(乙方):天津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畜牧业设施提升工程奶牛精细养殖园区建设项目

2、工程时间: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20日

3、工程内容:工程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养殖场房、办公室、宿舍等建房施工。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10月26日

四、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质量标准:慈利县质量检测局为准(不包括材料质量)

六、合同金额:工程款:13140000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建材必需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

[合同参考] 建设施工监理协议wps版


现如今,我们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范本合同,签订合同前要尽量做到彼此满意。施工合同也被称为工程合同或者包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那么,你是否知道签施工合同具体有哪些步骤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参考] 建设施工监理协议wps版”,相信您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建设施工协议范本


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必定离开不了合同这个东西,签订合同时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施工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果不仔细,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常见施工合同吗?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协议]建设施工协议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解除合同通知书

坤宇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工程委托建设合同》,贵公司因未能按期完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现依法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并请贵公司将我公司预付款XX元(XXX)于收到本通知书后X日汇入我公司下述账户。

单位名称:开户行:

账号:

特此通知。

XXXXXXX

20xx年 9 月 9 日

建设施工协议1500字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署的书面协议。施工合同的条款决定了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吗?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建设施工协议1500字”,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投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甲方所投资的“西--昭(西昌至云南昭通四川段)高速公路(BOT)项目其中一个标段”交由乙方承包施工。现就甲乙双方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项目内的图纸及更变通知书、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方下属发包人的签证工程等(以项目法人(甲方下属公司)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待定(以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竣工日期: 待定(以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合同工期总天数:待定;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00%合格

五、合同价款 :

金额(大写 ) 约 (以工程清单决算为准) 元(人民币)左右;(小写 )¥: 约 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款按一个标段的实际工程清单和正式承包施工合同为依据。一个标段乙方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六、招投标方式:

1、定向议标。

2、本项目30%以内工程量实行定向议标的方式内定施工承包合同手续,项目正式公告后乙方补办相关招投标流程手续,具体招投标流程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乙方全权办理。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直接打入 专用帐户,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低于 万元人民币,一律统称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直接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元(大写: 万元整人民币)。

4、履约保证金的还款方式:

承包方交到交通局专用帐户工程履约保证金退款时间: 承包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投资方)直接转到项目法人(投资方下属公司)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后无息返还;

八、合同计价依据、方式:

该工程合同价款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凉山州交通局》最新公路定额一级一类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具体取费标准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总造价除税金、定额测定费及材料价差部分不下浮,其余费用下浮 %。人工费调增按《凉山州当地市场造价信息》指导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委相关文件计取。(钢材、水泥、木材、商品砼由甲方供应至现场),其余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具体最终执行标准按业主(投资方下属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九、工程款的支付事项:

工程款支付条件: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支付方式:机械设备和人工进场15日内按10%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当月工程量的80%支付,具体执行标准最终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凉山州交通局》和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招投标相关文件和正式承包施工合同执行。

十、工程结算的认定: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向业主单位(甲方下属公司)提交结算书(调增调减)竣工资料竣工图给项目法人,一式三份,竣工资料由项目法人移交档案馆。

2、项目法人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15日内必须送审计单位审计。如因甲方原因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审计视为甲方默认,按乙方上报的结算价作为项目法人支付乙方的竣工结算款依据。

3、具体执行细则按乙方与业主(投资方下属单位)签署的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一、材料采购和结算方法:

该工程的材料(除三大主材、商品砼以外)均由乙方采购,乙方所采购的材料价格按开工之日至竣工之时施工同期每月《四川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材料数量按实际施工进度按月统计核实)。无指导价的则由双方按市场行情确定,若双方确价出现分歧可由甲方供应。因甲方供应材料导致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上述条款如与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有相冲突部份,按正式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施工资质和技术力量不具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签署进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正式施工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结算款到此项目工程竣工后在进行清算支付。

2、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签署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合同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乙方利息与本金。

十三、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2、有行业规定的,照行业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约定或另行约定。

4、本协议与甲方签署的投资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甲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为准。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或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生效日期: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乙方与项目法人(甲方下属公司)签署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生效日期此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你写协议: 电力建设施工协议精选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制定合同时要把每一条条款写清写细。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互相之间签订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若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值得推荐的经典施工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你写协议: 电力建设施工协议精选,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

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

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的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的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的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的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的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

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

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一般条款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__份、现场存放的__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_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_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职务____专业技术职称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_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__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

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电报: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

[协议分享] 建设施工合同季度范文精选


现如今,合同是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签订合同后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施工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反就要承担造成的损失,那么,一份好的施工合同范本都有哪些内容?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协议分享] 建设施工合同季度范文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xx年版)

通用本

使用说明

1. 《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 《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 《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7.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8.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xx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起草,并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

目 录

第 1 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5

第 2 章投标须知 ...................................................... 6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 7

第2节投标须知 .................................................... 8

(一) 总则 ...................................................... 8

(二) 招标文件 ................................................. 11

(三) 投标文件 ................................................. 12

(四) 投 标 ................................................. 16

(五) 开 标 ................................................. 18

(六) 评 标 ................................................. 19

(七) 合同授予 ................................................. 20

(八) 异议、投诉与处理 ......................................... 22

(九) 纪律和监督 ............................................... 23

(十) 其他 ..................................................... 24

附件2-1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格式) ..... 25

附件2-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 26

附件2-3: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 27

附件2-4: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 28

附件2-5:开标记录表(格式) ..................................... 29

附件2-6: 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 30

附件2-7: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 ............................... 31

附件2-8:中标通知书(格式) ..................................... 32

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 33

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 34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 35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未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 39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 43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 47

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 ............................................. 49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 50

综合评估法 ....................................................... 58

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 66

附件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表 ................................. 71

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72

第1节合同协议书 ................................................. 73

合同协议书 ....................................................... 74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 ............................................... 77

通用合同条款 ..................................................... 78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 .............................................. 130

第4节合同附件 .................................................. 131

合同附件 ........................................................ 132

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 153

第1节工程量清单 ................................................ 154

第2节招标控制价 ................................................ 155

第3节投标报价 .................................................. 156

第4节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 .................................... 157

第 6 章招标图纸 .................................................... 158

第1节招标图纸目录 .............................................. 159

第2节招标图纸 .................................................. 160

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61

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 162

第1节 资格审查文件 ................................................ 163

第2节 商务文件 .................................................... 179

第3节 技术文件 .................................................... 186

[推荐合同] 建设施工协议范例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范本这个东西,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真实一致,不可弄虚作假。施工合同也被称为工程合同或者包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施工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吗?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推荐合同] 建设施工协议范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天津市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津XX电子有限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智能家居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天津市武清区

工程内容: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共60558平米、635户智能家居设备及安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智能家居设备、安装、综合弱电布线等全部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7月15日

竣工日期:20xx年5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人民币)

¥:1756182.00(每平方米总价29元)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7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X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天津市仁利*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公章)天津众和*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协议。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8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11开工日期:指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12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

1.13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4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

1.15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16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17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

1.19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20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2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变。

1.2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合同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20条规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事故处理

4.1

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2

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3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5发包人

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5)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5.3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5.4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5.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5.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6承包人

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

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

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

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3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6.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5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6.6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7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7.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7.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7.3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7.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8监理工程师

8.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8.2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8.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8.4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进度计划和报告

9.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9.2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9.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将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9.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0开工

10.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10.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状态。

10.3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工期和工期延误

11.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即便本合同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工程工期,只要该确定是明显偏离本合同工程实际,且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按上述规定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工期。

11.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11.3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工程变更;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12竣工日期

12.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3.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物价涨落、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等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其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3.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确定;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确定的,视为书面通知已被认可。

13.3

承包人应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未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13.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整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被确认或被暂定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3.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以及调整的金额。

14支付事项

14.1

发包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4.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4.3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14.4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应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

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15预付款

15.1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5.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15.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5.4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5.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42条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16.2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6.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进度款

1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本期间应得到或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

(8)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7.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17.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17.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17.5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7.6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18费用索赔

18.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18.2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18.3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18.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19.1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9.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

19.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存在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自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分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9.4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19.5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0合同争议

20.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20.2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20.3合同双方没有按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20.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0.5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

20.6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7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21合同解除

2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1.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1.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

(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

(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6.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21.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

(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21.5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20条规定处理。

21.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22合同解除的支付

22.1

根据第21.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22.2根据第21.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

22.3根据第21.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22.4根据第21.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22.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规定处理。

23合同终止

23.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20条至第2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2除按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缴纳税费

24.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24.2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5保密要求

25.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25.2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25.3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5.4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25.5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

(5)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26合同份数

2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26.2款、第2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26.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26.3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图纸及招标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资料,8..工程报价单,9.设计变更及签证,10.施工方案及环保协议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天津市的相关法规及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和天津市的现行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20xx.07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20xx年7月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方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此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需有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接收、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5、项目经理

姓名:朱*龙职务:副总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并在20xx年7月之前完成。

6.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在20xx年7月前接通。

6.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20xx年7月前,开通施工现场予公共道路的连接,并保证施工期间的运输需要。

6.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向承包人同施工场地的工程建筑管线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在20xx年7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6.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并在20xx年7月前办理完。

6.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6.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20xx年7月

6.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0xx年7月1日前

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本月施工进度统计表及下月计划报表2份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1.4由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成品已移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再委托承包人看管,费用发包人承担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20xx年7月15日前7日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接到后7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采用此条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五、安全施工

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一次定死,中间不做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1.1.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政策性调整及市场材料价格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招标时的报价原则采用固定价格的填写已包括在合同造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

11.1.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约定

11.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无约定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单位进场签订合同后,支付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13、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再次拨款前10天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综合布线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设备安装完成50%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安装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25%,预留5%作为保修金期满后付清。

五、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置。

六、工程变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5、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6、违约

1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预付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工程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付结算款,按照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竣工,按照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承包人未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相应的工、料、机损失

17、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8、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25条

19、保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一切保险

20、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六份

附件1:

智能家居设备:

序号功能设备数量单价总价位置备注

1单元住户卡RFID卡190547,620.00每户3个

2可视对讲7"屏63517651,120,775.00玄关专利

3对讲、安防、物业管理警卫机115501,550.00保安室专利

4单元门口机5570028,500.00每栋门口专利

51KS不间断电源55002,500.00

6电动门锁55802,900.00每栋门口

7社区主机(MSU)2320xx,400.00机房专利

8中央管理系统(CMS)0.52900014,500.00机房专利

A设备小计1,184,745.00

B系统安装调试费后期维护240,000.00

C税收管理费71,000.00

D系统总价A+B+C1,495,745.00

综合布线工程: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1.中心设备

1计算机联-想台1¥4,000.00¥4,000.00

2发卡器G4823D台1¥820.00¥820.00

3管理中心主机GC6806D-C台1¥3,700.00¥3,700.00

4路由器H3C台1¥3,500.00¥3,500.00

5交换机华-为台1¥2,200.00¥2,200.00

6接入交换机台6¥500.00¥3,000.00

7机柜威龙个1¥1,800.00¥1,800.00

8光-纤收发器对5¥500.00¥2,500.00

合计:¥21,520.00

2.线缆、辅材部分

1电源线RVV2*0.5米3500¥1.20¥4,200.00按工程量结算

2入户信号线超五类线米18000¥1.50¥27,000.00按工程量结算

RVV2*0.5米18000¥1.20¥21,600.00按工程量结算

3垂直干线超五类线米2000¥1.60¥3,200.00按工程量结算

RVV3*0.75米3000¥2.80¥8,400.00按工程量结算

RVV3*0.5米3000¥1.90¥5,700.00按工程量结算

4联网线防水超五类线米40000¥2.40¥96,000.00按工程量结算

5光-纤单模4芯米8000¥2.60¥20,800.00按工程量结算

6工程辅件线缆接头,光缆熔接等批1¥6,000.00¥6,000.00

合计:¥192,900.00

A设备小计214,420.00

B系统集成费设计、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33,000.00

C税收管理费13,017.00

D系统总价A+B+C260,437.00

附件2:

发包人(全称):天津市仁利*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津众和*电子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智能家居工程项目(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