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网

导航栏 ×

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13

[合同]买卖合同篇二。

如今有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买卖交易,其中签订买卖合同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签订合同可以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些很重要的信息要多加注意。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买卖合同范本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合同]买卖合同篇二》,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无法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编辑推荐

精选合同: 买卖合同篇二


买卖市场交易变幻无穷,随着当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们用到买卖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是当事人或者当事双方约定某件事情的一种契约,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买卖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 买卖合同篇二”,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售 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 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定金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该房屋的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第三条、房款付款约定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约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

2、乙方于 年 月 日过户当日交付清该房全款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

第四条、相关事宜

1、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2、由于卖房人房屋正在住用,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约定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三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动终止。

卖房人(甲方) 签字 联系方式: 买房人(乙方) 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推荐协议] 买卖合同篇二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随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有买卖的地方就会存在合同,合同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依据法律法规而定的协议,签订合同可以帮助买卖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那么你知道规范的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推荐协议] 买卖合同篇二”,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乙方向甲方购买渔船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渔船卖于乙方,并保证提交给乙方的渔船真实,船用设备正常及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等)真实齐全有效。

二、该渔船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该渔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给乙方。

四、渔船过户的手续费用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前,渔船涉及的所有债务和欠费(如违规处罚、检验验收等费用)等由甲方负责。

五、渔船当年度未予发放的油价补助金,经协商

六、其他内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参考: 买卖合同篇二


买卖市场交易变化日新月异,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交易场景中都存在买卖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你知道买卖合同应该需要什么问题吗?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参考: 买卖合同篇二,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 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村,系某革某县某某建筑模板厂业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3、裁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某某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发货销售单”的内容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显然对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进行了审理,违反了程序审查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四条中约定“模板质量及验收:货到现场,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员验收确认。若发现模板有脱胶、起壳等质量问题,请在三天内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及时协商解决”。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作为双方收发货物凭证的发货销售单仅仅是证明了客户已经收到价值多少人民币的货物的收据,且货到现场时上诉人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验收确认模板质量的权利,并不涉及对被上诉人约定中的“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的承认。

再次,一审法院依据“发货销售单”的格式条款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依据的此格式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此款内容显然限制了上诉人的自由,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且在收发货物时被上诉人未对此款内容向上诉人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中当事人有约定管辖应尊重约定。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合同示范: 建材买卖合同篇二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随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有买卖的地方就会存在合同,合同是适用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签订合同可以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需要当事人共同遵守约定。那么买卖合同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合同示范: 建材买卖合同篇二”,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鉴于乙方向甲方购买全新的建材材料一批,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货物品种及价格

乙方向甲方购买材料数量及价格见下表:

货物名称

单价/规格

数量

价格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合价

第二条:付款方式

按买卖双方议定总价为人民币,于双方签订合同后________天内由乙方支付人民币,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第三条:交货时间及地址

乙方付款后天内送到乙方指定收货地点。

第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热门合同: 商铺买卖合同篇二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进行买卖时,在买卖合意时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值得推荐的买卖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热门合同: 商铺买卖合同篇二”,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甲方:江西建工xxx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乙方:____市XXXX公司(盖章)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定购窗帘产品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技术交底,资料提供及甲、乙双方协作。

1、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窗帘工程的平面图及要求,并向乙方技术人员进行交底、指导。

2、乙方在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作出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3、工作期间,甲方经常派人前往工地,对乙方所提供产品工艺、质量等进行及时监督及指导,视作初验。

4、乙方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测量,以避免其规格有误。

第二条交货(完工)时间及地点

1、施工期限为

2、交货地点:

第三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乙方负责将产品安装到位后,(拾伍)日内由甲乙双方各派代表,对产品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2、验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封存样品或成品样板作为标准。

3、甲乙双方如在对产品的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生争议,以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1、单价明细如下表:

2、施工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以后,以现金支付乙方总货款,剩余等甲方被使用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暂无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采用,应按质论价酌减价款,甲方不同意采用,乙方应负责修整及调换。

2、乙方同时将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和调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作物或原材料损毁、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在甲方延迟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内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条 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异议或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壹式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江西XX公司 乙方:____市XXXX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____日期:____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