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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2-09-13

月度合同精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二。

在我们平时进行买卖的过程当中,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让双方更加的信任,注意签订合同是属于自愿的民事行为。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月度合同精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二》,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网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网签时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1] 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什么是网签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网签程序

网签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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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协议精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版)


随着时代的发展,买卖交易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大规模的买卖过程中一般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些很重要的信息要多加注意。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买卖合同范本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月度协议精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版),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工商备案号: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二〇一四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定的内容显示“X X X X X X”或“〖X X X X X X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八、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九、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

十、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设臵,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买受人设臵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正。买受人设臵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同密码一经设臵,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主体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二):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协议]商品房房买卖合同范例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状的变化,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需要用到买卖合同,合同是因某件事当事方一起协商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签订时需结合具体交易情况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那么你知道规范的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写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协议]商品房房买卖合同范例”,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出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区 (县)街道 (镇)路 (弄)支弄号室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上述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 %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 元,共计售价(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交纳定金300元整。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 %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 元。

第五条 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 %,计(大写) 元。余额计(大写) 元,分 年付清,月利率 ‰,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 ,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 元,最后在 年 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第六条 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第八条 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

宅 %(高层住宅 %),提取维修费(大写) 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预付维修费(大写) 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上述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第十四条 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订立于:

精选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1460字


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现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我们需要买卖时一定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因某件事当事方一起协商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通过买卖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精选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1460字》,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xxxxxxxxxx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xxxxxxx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xxxxxxxxxxxxxx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x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维修专项资金xxxxxx元/月㎡(建筑面积),计xxxxxxx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xxxxxxxx元/㎡(建筑面积),计xxxxxx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xxxxx区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参考: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精选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进行买卖时,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经济损失,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其中细节,防止合同欺诈。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买卖合同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合同参考: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精选》,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 20xx年xx月xx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 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 %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 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付房款 元,余款在 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 20xx年xx月xx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 %(含本数)至± %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 %(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

九、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 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十、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一、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 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借鉴: 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释(二) 月度范文精选


买卖市场交易沧桑陵谷的变化,随着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买卖合同对交易双方也越来越重要,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那么你知道买卖合同应该如何撰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借鉴: 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释(二) 月度范文精选”,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和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解释。

所谓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正确作出判决的前提。

理解本条解释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必须要区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与该条第2款规定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不同意义。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批准、登记,是对合同成立要件的要求,还是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难题。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批准、登记等都是对生效要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合同虽然成立,但是不能发生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批准、登记等是合同成立的特别形式要件,需要批准、登记的合同一概被视为要式合同,没有批准、登记的合同,根本就未成立,更谈不上合同能否生效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合同而作出结论。对此,人民法院基本上是将批准、登记等作为合同的有效条件,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大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生效实施以后,根据该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这一司法解释是在区分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未生效、有效与无效三对概念的基础上,表明对批准、登记等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方面的态度的。具体而言,它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批准、登记等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因为合意是构成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所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即告成立。至于非主要条款的欠缺,则可以通过适用法律补缺性规定来弥补。批准、登记等手续都是当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所以合同成立与否,不应受批准登记等要件的影响。

第二,批准、登记并非一概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国家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国家对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预,其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登记等要件的规定并不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绝对化地以批准或者登记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要区分作为合同行为生效要件的批准、登记和合同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时的公示登记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性质和效力。

即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批准、登记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批准、登记才是生效条件,如果登记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具有物权变动公示性质的义务,未履行该项义务仅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那么,登记这个条件就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条件,如同买卖房屋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也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批准、登记仅仅是合同生效的要件。生效是与不生效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与无效相对应的概念,不生效不等于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认识到合同的生效与不生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根本谈不上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和无效的问题。

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两个例外或特殊的情况:

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在后面一种情况中,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得手续而导致合同未生效,但是,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是有效的约定,是生效的。

为什么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这是因为预售合同订立时,买卖的房屋尚在建设之中,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经登记设立,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国家在国有土地上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建立了商品房预售的行政许可制度。

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注意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要适用法律对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对于无效合同,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