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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03

江苏劳动合同汇总(5篇)。

这份“江苏劳动合同”是编辑倾心打造的希望您会喜欢,请把这篇文章收藏为自己的未来积蓄力量。在主张德治与法治的今天,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江苏劳动合同(篇1)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 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江苏劳动合同(篇2)


江苏省狮子林导游词为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江苏狮子林导游词1

各位朋友,一路上过来大家辛苦了。欢迎来著名的江南园林狮子林游览,我是这里的景点导游,本人姓张___,大家可以叫我小张。在狮子林游览您可要注意安全了,因为啊这里狮子是很多的,所以大家要跟紧我啊!话不多说,我们进去吧!

狮子林系苏州市四大名园之一,始建于元代至正元年间,距今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了。这座园林是元代僧人天如禅师为纪念他的老师中峰禅师所建。大家抬头看这第一道门门额上师子林的师,就是老师的师。后来因为园内假山众多,形状像狮子,在写法上又改为狮子林,一直沿用至今。这里是检票处了,看门额上的狮子林三个字,这是清朝乾隆皇帝的御笔哦。

首先,我们来到的是贝家祠堂,因为狮子林的最后一位园主姓贝。看正中的那块匾上的云林逸韵四个字那是顾廷龙的手书,是为了赞扬狮子林的设计者倪云林的设计有虚静清逸的韵味。两边走廊的木栏杆上雕有牡丹、凤凰及寿字图案,上有带花瓶与贝叶图案的挂屏。贝叶是干嘛用的、有什么意义呢?它是为书写佛经所用,这既反映了狮子林是禅宗修学佛道的地方,又有纪念意义。大家都知道祠堂是供奉、祭祀祖宗的地方,但在贝家祠堂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各位没发现吧,因为他特殊在屋顶上,看!上面有福、禄、寿三位神仙和一个小孩的塑像,这表明了园主希望他的子孙后代能够出类拔萃、光宗耀祖。再看走廊入口处砖砌春华二字,这意思:是园内春光烂漫。我们往前走。

现在我们已到了燕誉堂,燕誉是安祥、快乐的意思大家看看脚下是个什么字,对!寿字,边上有五只蝙蝠,取五福祝寿之意,五福寿为先,所以寿为中心。说明了园主希望他和他的家人健康长寿,、安祥、快乐。这个厅堂是苏州园林中著名的鸳鸯厅。前面称为厅,后面称为堂。前厅接待贵宾或男宾,后堂则用于女眷聚会之处。我们可以真实的感受到其在建筑风格上的绝然不同,这也深刻的体现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

江苏狮子林导游词2

我们现在来到了小方厅,因为其厅方正,所以得名。大家看两边的大型空窗,是不是像两幅图画呢?东窗外是素芯腊梅,西窗外是城市山林,这是苏州园林的一种造园艺术手法,叫框景。它可以随季节的变化,脚步的移动而变化画面,我们不妨试一试。

前面就是由湖石假山堆砌成的九狮峰,细心寻找,您会发现不同形态的九只狮子,它们憨态可掬,天真可爱。狮子林共有大小不同、形态各异的狮子五百头,我们待会儿还能见到不少狮子。

穿过有砖砌涉趣(取自陶渊明园日涉以成趣句)二字的圆洞门,我们到了指柏轩。这里是僧人讲经说法的地方。据说唐代禅师从谂(号称赵州法道)在传授禅教宗义时,无论弟子问他什么,他总是回答:庭前柏树子。意思是要参禅者从玄妙的暗示中自行体会,所以取名为指柏轩。这里也是贝家亲属们聚会的地方。厅堂上方悬挂的是王同愈所写的揖峰指柏匾,揖峰是指宋代米芾见石峰作揖的典故,指柏则是指禅宗公案一事,。这幅《寿柏图》是由多位著名的书画家合作完成的,张辛稼画红梅、吴牧木写古柏,徐绍青绘湖石,费新题词。厅堂前假山林立,柏树龙盘虬绕。卧云宝座落在假山丛中,这座假山峰是目前古典园林中最著名的湖石假山,其中有4条山道,互相缠绕,错综复杂,当年乾隆皇帝在其中转了两个时辰也没转出去。里面还有一个棋盘洞,传说是吕洞宾和铁拐李下棋的地方。假山峰上有含晖、吐月等名石。石缝间长着奇松怪柏,恰似一幅美丽的山水画,传说乾隆皇帝曾在此绘像留影,各位抓紧时间也在此摄影留念吧。

现在我们来到的是到花篮厅。因为厅内柱端饰有花篮图案而得名。1945年在此厅发生了一件很出名的事情,咦,这位游客说对啦!在这里举行了日本人投降仪式,屏门的巨幅是《松寿图》,隶书横匾水里风来,点出了在夏天这里是赏荷花的好地方。

江苏狮子林导游词3

看,这就是真趣亭。真趣二字由乾隆皇帝亲笔御题。这其里有这样的一个故事:乾隆游园,由状元黄熙接驾,他见乾隆题真有趣三字,觉得其中的有字太俗,于是便请皇上恩赐去有字,于是留下了现在我们看到的真趣二字。再看亭上有秀才帽的装饰,这寓意深远,有道是秀才本是宰相根苗,要想成为状元首先要从秀才做起,园主意在教育子孙后代发奋学习,期望有朝一日金榜题名,得中功名。高楼万丈平地起,这个道理在今天同样适用。现在,我们一边欣赏湖心亭、九曲桥、石舫、飞瀑、池湖等景色,一边摄影留念。十分钟后我们在石拱桥东面的空旷地集合,钻洞爬山,真正领略一下闻名中外的假山王国的韵味。

(钻假山后)我们现在来到的地方叫立雪堂。这里有一个典故,说的是北宋时期,杨时和游酢二人冒雪在门外候见堂内的程颐老师,以表明虚心好学,所以又叫程门立雪。这充分体现了园主旨在宣扬尊师重教的思想。请各位再看看庭院中的三块湖石分别像什么?对!像牛、螃蟹和狮子。牛想吃螃蟹,却不知从何处下口,螃蟹是张牙舞爪,毫不示弱,而狮子则在边上好奇地静观,这一组湖石十分有趣,名称叫做狮子静观牛吃蟹。还有狮子滚绣球、刘海戏金蟾两组湖石。我们细心一点,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瞧,狮子的尾巴往上翘,金蟾只有三只脚,这并不是疏漏,而是园主为了暗示一种禅宗教义:为人处世不要太认真,糊涂一点为好,而牛吃蟹也是反映了一种马马虎虎的意思。这只金蟾,本来在刘海身边,是乘刘海不注意的时候逃出来的,刘海后来知道它躲在了贝家园林的一口井里,便用金钱串成钓杆把它钓了上来。从此,金蟾的真身回到了刘海的身边,而肉身却留在了贝家,贝家以此为荣,认为它象征了荣华富贵,从此三脚金蟾成了贝家的族标。

瞧!又是燕誉堂,我们回到了进园的地方,经右拐我们就可以出园门了。

今天的游程到此就结束了。在此感谢各位来狮子林游览,希望今天我的讲解能让各位满意,也希望大家以后常来狮子林看看,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

江苏狮子林导游词4

狮子林,世界文化遗产,国家aaaa级旅游景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四大名园之一(苏州的四大名园为:建于宋代的沧浪亭、建于元代的狮子林,建于明代的拙政园,建于清代的留园)。位于古城苏州东北角,占地面积约14亩。狮子林是一座以古代假山群为代表,充分体现禅宗与儒家思想相融合的园林。园内东南诸峰罗列、长廊回饶、西北多水、绿波轻盈;西部峭岩石壁、倚山斜立,更有飞瀑和潺潺流水,在园林艺术中别具一格。它既有苏州古典园林亭、台、楼、阁、厅、堂、轩、廊之人文景观,更以湖石奇峰,洞壑深邃而盛名于世,素有“假山王国”之美誉。

狮子林至今已有660多年的历史,是一座典型的“禅意”园林。元代至正二年(公元1342年)名僧天如禅师维则的弟子“相率出资,买地结屋,以居其师”。因园内“林有竹万个,竹下多怪石,状如狻猊(狮子)者”;又因维则师中峰倡道于天目山狮子岩,为“识其授受之源”,又取佛经中佛陀说法称“狮子吼”,其座称“狮子座”之意,取名“狮子林”。

据史载,明嘉靖十三年(公元1534年),寺与园分隔,园渐演变为私家花园。明代画家倪云林曾作狮子林图,从此此园名声大嘈。清代,黄熙之父、衡州知府黄兴仁买下狮子林,取名“涉园”。乾隆三十六年(1771),黄熙高中状元,精修府第,重整庭院,取名“五松园”。至清光绪中叶黄氏家道衰败,园已倾圯,惟假山依旧。康熙皇帝于17___年游狮子林并赐“狮林寺”匾。乾隆皇帝曾六游狮子林,题诗10首,赐匾3块,其中“真趣”匾额至今悬挂园中;还在北京圆明园、承德避暑山庄内仿建了两座狮子林。

1917年,上海颜料巨商贝润生(世界着名建筑大师贝聿铭的族叔祖父)从民政总长李钟钰手中购得狮子林,花80万银元,用了将近七年的时间整修,重建厅堂,增建燕誉堂、九狮峰等景点,并冠以“狮子林”旧名,狮子林一时冠盖苏城。贝氏原准备筹备开放,但因抗战暴发未能如愿。贝润生1945年病故后,狮子林由其孙贝焕章管理。解放后,贝氏后人将园捐献给国家,苏州园林管理处接管整修后,于1954年对公众开放。

江苏狮子林导游词5

狮子林的门厅坐北朝南,面阔近20米,中有将军门,门槛高达94公分,在古代,门槛的高低与该户人家经济收入的多少、地位的高低成正比。门厅两旁置有抱鼓石、浮雕狮子戏绣球和刘海钓金蟾。大门上方悬挂红底金的乾隆御书“狮子林”匾。

穿过石板天井,天井其实相当于一个轿厅,为旧时停轿之处,两旁有供轿夫休息所用的凳子,称之为“赖凳”。我们现在来到是正厅,原来的贝家祠堂。厅前木栏杆上刻有凤穿牡丹图案,寓意“富贵无边”。正面是十六扇海棠花窗格和落地长窗,裙板上刻有花卉和蝙蝠捧寿图案,寓意“多福多寿”。廊左右分别有“敦宗”“睦族”的砖额,家族和睦相处的意思。祠堂屋檐上方有三个神仙,分别代表福、禄、寿三星高照,右边还有一个小孩,寓子孙发达之意。大厅正中张挂巨副国画《苍松图》,翠松虬枝,气势磅礴,又张继馨创作。细看,松有五颗,隐含狮子林曾名五松园之意。国画上“云林逸额”四为顾廷龙楷书。

现在我们来到了燕誉堂。“燕誉堂”出自『诗经』“式燕且誉,好而无射”。燕誉:安闲快乐之意。此厅为全园之主厅,原是园主宴客所用。此厅是苏州园林中最典型的鸳鸯厅。所谓鸳鸯厅就是在一座大厅内用屏门,挂落隔成南北两部分,从内部看似两厅相连,但布置相异。在这个厅,一共有十个不同。(1)匾额的题名不同,南厅为燕誉堂,北厅为绿玉青瑶之馆。(2)屏门南面为重修师子林记,北面为狮子林的全景图。(3)南厅的窗景是真实的景色,北厅是画像,假的。(4)家具的陈设样式不同。(5)一面放着钟,意思是男人做事要守时;一面放镜子,女人要打扮。(6)脚下的铺砖一面是菱形的,表示男人做事要有棱有角;一面是正方形的,意思女人做人要规规矩距。(7)北厅的梁柱用圆木,南厅的梁柱用方木。(8)南面的景色比北面漂亮。(9)梁的不同。南厅是雕梁;北厅梁无雕刻。(10)宫灯的不同。在功能上,前厅常为招待贵宾,内“堂”为密友聚谈,女眷欢聚的地方。

江苏劳动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

登记 注册

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

保险号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江苏劳动合同(篇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4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劳动合同(篇5)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