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网

导航栏 ×

江苏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12-15

江苏劳动合同(合集7篇)。

下面的内容将会让您深入了解关于“江苏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随着法制社会越来越规范,合同逐渐成为对于我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的存在。合同对于双方来说既是保障又是约束。感谢您的到来希望您能喜欢这个网站!

江苏劳动合同【篇1】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劳动合同【篇2】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江苏劳动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二条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江苏劳动合同【篇4】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江苏劳动合同【篇5】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江苏劳动合同【篇6】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_条款:

1、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2、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资支付。

江苏劳动合同【篇7】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 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