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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实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合同书(经典版)。

随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进入单位后,就需要用到劳动合同。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那么你知道正规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实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合同书(经典版)”,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女户口性质:□非城镇□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丙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1、乙方原与“凯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务有限公

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

2、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

4、丙方认可此次管理机构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5、变更协议从20xx年10月1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劳动关系调整征询意见书

员工:

丙方:签字(盖章)

鉴于公司业务的调整,其中将暂时停止营运。经公司考虑,需将此情形告知与您,并对与您的劳动关系存续意见征求意见,请予以支持与配合。

1、劳动关系继续保留,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在销售业务运营恢复时即时通知本人复

岗,期间员工可以自由在其他机构从事其他工作。

2、劳动关系要求终止,本人因生活需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3、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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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当进入公司和单位工作后,与人事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合同是是当事人或者当事双方约定某件事情的一种协议。那么你是否在寻找有关劳动合同的范本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推荐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范文网页版”,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劳动者到单位参加工作,双方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约定。那么在日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单位对劳动者降薪的,是变更了劳动合同吗?

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要素来判断:

第一,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已经在与劳动者事先说明了日后会有调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单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体系作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涉及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则应当依法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程序。

因为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已将劳动报酬列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调薪,就必须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依法变更,否则就属于违法变更,要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依法“降薪”的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判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

1.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变更程序执行;

2.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事先约定执行。

单位如果随意“降薪”,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无法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未按法定程序降低劳动者工资收入,就会被判定违反法律规定,承担劳动法律责任,最终仍要支付经济补偿。

[实用合同]公司劳动合同书(示范版)


在平时生活中,当我们进入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一件事。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好合同后双方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常见的劳动合同模板有哪些呢?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现“[实用合同]公司劳动合同书(示范版)”,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提前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应当支付乙方包括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四、双方在此基础上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并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结清,乙方也自愿放弃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其他所有诉求,并承诺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甲方应当在离职手续办完后给乙方提供相应的离职证明。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服务劳动合同(经典版)


如今有很多时候都会进入公司工作,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可以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值得收藏的劳动合同范本有哪些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您提供服务劳动合同(经典版),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今日合同: 劳动合同(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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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

编号:

姓名: 部门: 用工性质: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收:

经办人: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编号:

姓名: 部门: 用工性质: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考虑到你的再就业问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你可离岗寻求新的就业机会,但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将按岗位标准工资支付你全月工资。

你在另谋职业期间如有接收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月底前如暂无接收单位,可将档案存放在职介中心,也可由公司按照劳动局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日内将你的档案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动部门后,你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得到失业救济金。

公司对你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表示感谢。请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经办人: 日期:

回 执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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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 劳动合同(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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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更好地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减少和消除劳动争议,根据企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重新签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有劳动合同的清理

集团及子公司原已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存放于各子公司或部门的劳动合同原件应于九月十五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月十五日以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本公司劳动合同共分三种方式:

1、经理级及其以上干部、特聘人员和短期工作人员使用《聘用合同》,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受聘人员签署。

2、副经理及其以下职员一律采用《劳动合同》,由总经理授权委托各一级单位第一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职员共同签订。合同文本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格式。

3、各事业部使用的季节性普通工人由事业部领导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协议文本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格式。

4、所有合同条款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合同期限

1、各单位主任及其以上职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主任级以下职员合同期为两年。

3、特聘人员合同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4、季节性普工合同期限一律为陆个月。

5、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四、签订时间

1、新进公司的员工应在报到后十五日内签订合同。

2、原已在公司工作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者,本次合同期限一律自九月一日起。

3、原有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仍按上述方式续签。

五、编号方法

职员合同编号为八位数,前四位为年份,例如20xx,后四位是职员工号的阿拉伯数字。普工合同由各事业部参照工号编号原则办理。

六、组织工作

各事业部由行政科负责组织合同清理和签订。其他单位由主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过程中的事项及有关问题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并及时处理。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篇幅有限,不可能约定全部的事项,更多具体的内容只能由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来明确,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予解释,不必过多涉及细节问题。目前在职员工的合同签订工作应于九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劳动法规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主管领导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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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元/件、

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给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任何乙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乙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十、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