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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22-11-22

煤炭运输合同1500字8篇。

一起合同网专题“煤炭运输合同”为你推荐以下内容。

在运输途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繁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并依照相关规定,签订相关的合同是运输过程中必经的程序。合同一经生效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您知道怎么写好一份运输合同吗?为此,一起合同网的编辑花时间整理了煤炭运输合同,希望能帮助到你的学习和工作!

煤炭运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末煤一事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二、货物名称:煤炭

三、货物数量:

四、起止地点:

五、运输价格:56元/吨,以后随行就市。

六、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卸货方实收计量为准(按矿发数量的千分之三为途中损耗数量,超过的按150元/吨扣减运费),甲方凭收货方过磅单结算,随到随结,不得拖延,运输发票甲方根据运输量给乙方提供,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对承运的煤炭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2、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与乙方没有关系,由此造成损失的协商解决,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场人员指挥,不得私自插队、无理取闹等。

4、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造成运费结算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组织车辆及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在运行当中发生的具体事宜,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煤炭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北京万里物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煤炭部分运输任务交由乙方运输,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此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产品、线路及价格

1)货物名称:

2)发货地:

3)收货地

4)运价:以市场价为标准暂定运输价格,暂定价格每吨元。如市场运价发生波动,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当时运输价格。

二、路耗及赔偿

长途运输因煤炭自身的特性会造成一定的损耗,每车正常路耗为公斤,损耗在 公斤以内的视为正常,超出部分按每吨 元赔偿甲方 。

三、卸货及验收

乙方运到后,由甲方安排过磅、卸车并对货物进行验收。以过磅的实际重量为收取货物的数据结算运费。实收吨位与矿发重量相差200公斤以内的以矿发吨位为准。

损耗超过200公斤的按当时煤价赔付甲方。

四、运费的结算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煤炭运到指定地点后,运费实行一趟一结,现金结算。

五、合同的终止

因合同到期和合同期间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此合同,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进行清算并支付乙方运费。

六、如线路变更及运费价格调整双方协商确定。

七、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煤炭运输合同 篇3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承运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货物品种、数量、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

煤炭品种:

运输数量:万吨

煤炭起运地:

煤炭到达地:

第二条货物运输期限

货物运输期限为日,乙方须于年月日到年月日将甲方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三条煤炭装卸时间、责任和方法

甲方负责机械装卸及其费用,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装卸.合理期限为货车到达目的地()小时内,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装卸,乙方有权提出推迟货物运输期限。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4.2运输单价:运输每吨150元人民币(含运输税)。

4.3合同价款的支付,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乙方货车发车前一小时内甲方将货款打到乙方指定的帐号上,如果甲方未履行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交付托运物时:甲方核实托运货物的指标、重量等必要情况后,应向乙方开具凭证;

5.1.2货物起运时甲方封条,货物到达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货人按合同规定及时拆封验货。

5.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及时、稳妥地将甲方托运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并交给甲方指定收货人。

5.2.2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私自更换货物,发生质量改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甲方托运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违约责任。

6.4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卸货物,如果因装卸迟延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7.1乙方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2乙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指定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方可以依法提存货物,由此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3货物的合理损耗,合理消耗为()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8.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8.2.1双方协商一致。

8.2.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8.2.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通知及送达

9.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手机短信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手机号码。

9.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

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9.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日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4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年月日日

煤炭运输合同 篇4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二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二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二粮库、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二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法》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煤炭运输合同 篇5

出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受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双方就出卖方为买受方有偿提供煤炭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标的物名称、产地、单位、数量、价格(含税)、合同金额:

1.1名称:

1.2产地:

1.3计量单位:

1.4数量:月供 吨。

1.5单价: 元/吨(不含税)。

1.6合同金额:约计 万元(按大卡计,单价 元/吨)。

2 、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散装、无包装物。

4、交货地点:买方指定黄骅货场。

5、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买受方负责。

6、验收标准、方法、出卖方提出异议的期限及解决方法:验收标准执行本合同

7、结算数量、方式及期限:买受方预付全月货款10%的保证金,货到结算。

按买受方汽车衡计量为准,货到结算80%出具17%煤炭增值税检验合格后结清; 8. 如果出卖方提供煤炭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依照实际发热量与约定价格单车结算。

9、供货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前交货数量不少于 吨。

收到货款保证金后 日内第一批货到场,数量不少于 吨。

10、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0.1出卖方如不能按期交货,买受方有权终止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

或因买受访不能及时结算,出卖方有权停止供货。

10.2因不可抗力(不含运输车辆和煤矿停产原因)使得合同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合同可以解除。

11、违约责任:出卖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数量、约定质量交货致使合同解除的'出卖方自负,如出卖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受方据不付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1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为主。

以15个工作日为限,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生效:

14.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收到货款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受方执两份,出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含传真对签)。

甲方:乙方:

日期:

煤炭运输合同 篇6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胡传英的委托,由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依据《律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本案,给代理人总的印象是:案情简单,争议复杂。所谓案情简单,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原审判决,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就双方各自主张的买卖关系,以杨宝民的证词单独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是否充分?所谓争议复杂,被申诉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均被生效判决所否定,当杨宝民成为唯一的起诉依据,案情的发展却节外生枝,迫使申诉人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本律师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乃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举证责任表面是个证据问题,根本上是由实体法决定的,即当事人主张了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就杨宝民的地位,申诉人主张是独立的买方主体,故清偿有效;被申诉人主张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予返还。导致原审错误的关键环节,正是根据一方雇员的自述,赋予杨宝民在汇票复印件上的签字职务行为的效力,从而规避了被申诉人对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莫名其妙的将败诉责任转嫁给了申诉人。

一.申诉人有权以杨宝民为相对人发生交易关系,申诉人的证据链绝对优于被申诉人在变造基础上提供的证据事实。

在合同之讼中,被申诉人能否胜诉,取决于其对合同关系的举证能否成立,而非申诉人能否证明自己的答辩主张。答辩权主要是申诉人的权利,申诉人的举证主要是对起诉事实的反证,不能卸下被申诉人对起诉事实的举证负担。尽管申诉人积极举证,这一前提必须澄清。

申诉人的反证表明,杨宝民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其与申诉人的认识关系连续发生交易,其否认拉过煤与证据不符。本案中,杨宝民亲自谈判缔约、提取货物,并亲自将汇票交给申诉人的具体过程,均有大量证据证实。杨宝民在复印件上的签字,直接证明的是其曾经占有并使用汇票的过程,而被申诉人主张占有、给付的过程没有证据。在当地的交易模式中,验证汇票的真实性,是关乎交易成果的关键环节,申诉人不可能把债务人放在一旁,听任打工者代为签字。申诉人在审慎的验证汇票真伪之后,有权善意的接受杨宝民的清偿。退一步讲,假设杨宝民不当使用了他人的汇票,其过错也在于被申诉人自身的保管不善。汇票上没有背书和关于被申诉人的任何内容,被申诉人与汇票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没有知道被申诉人的义务。而按照原审判决,只要杨宝民否认自己是申诉人的交易相对人,便能推翻申请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使申诉人已经给付的对价归于无效,这种裁判思路危及交易安全的基础,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正。

从证据力对比的角度分析,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形成了书证与人证相结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的紧密链条,证明的对象是具体的交易过程。作为买卖合同的两大核心环节,货物的数量与货款的结算是相互印证的,这些证据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优于杨宝民自相矛盾的孤证。这些证据证实的内容,与公安机关依职权对张洪臣作出的询问笔录也是一致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只能采信优势的证据,仅仅一方当事人雇员的一句话,不能决定当事双方谁是谁非、谁胜谁负。

二.被申诉人真正负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主张的合同变更、履行和纠纷的形成过程,但这方面的证据均已被两审法院推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不证自明的法律命题。本案被申诉人主张货款返还请求权,首先应证明其所谓给付行为的合同依据及与之相应的给付预付款事实,而后方能解决款项应否返还的问题。对此,其拼凑的证据漏洞百出,抗诉书、判决书均已写明。根据被申诉人的起诉,其货款的支付是根据变更后的合同作出的,则合同的变更过程、此次交易的结算过程,即是被申诉人交付汇票的依据,也是被申诉人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被申诉人对合同的变更及其履行,以及对于杨宝民的代理权或职务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中合同变更是因,汇票结算是果,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此被申诉人均没有合法证据。按被申诉人的主张,杨宝民只是其履行合同的辅助人,现在所辅助履行的合同没有证据证实,只是杨宝民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辅助者,自己证明自己参加了合同的履行。雇员的行为是雇主行为的延伸,其实质上是当事人自己证明自己,这种证据任何人都可以一抓一把。原审法院对于合同的变更和具体交易的内容一概不调查、不认定,仅凭一方的司机否认“我手里的汇票是我的”,便否定申诉人对其享有的巨额债权、将其认定为莫须有的合同中的辅助人,这样的心证不符合起码的法律逻辑和证据规则,这种裁判方法如不被纠正,将使虚假诉讼易如反掌。

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显然,由于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担保,其在单独作证时的证据资格是否定的,该条规定的不仅是证明力大小问题。换个角度讲,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申诉人主张杨宝民是其合同关系的债务人,其行为是清偿自身债务的行为,则本案系争汇票与杨宝民有直接利害关系。此时本案面临的矛盾是,同一张汇票究竟是清偿了哪一笔债务?这关系到当事三方而非被申请人一方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杨宝民是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非超然于案件实体争议的证人,其证人资格从根本上是不存在的。

三.被申诉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本身证明了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其虚假诉讼的前科劣迹已被贵院查明。

被申诉人提供的变更合同和收到条并非完全没有证据作用,因为它们已证实了被申诉人主张的法律关出于编造。根据鉴定结论,所谓申诉人的收到条在时间上有人为添加的部分,居然出现了一年14个月的笑话,鉴定的证据价值在于证实了被申请人的变造行为。假设没有这一变造,出现的又是20xx年4月份收到9月份开具的汇票的笑话,而此前他曾经将时间变造为20xx年,只是自己发现不妥后划掉。按照被申诉人的主张,按原合同其做生意可以不预付款,而时间不久突然改为预付,且每次高达30万元。前后的交易条件发生了实质性的巨大变化,被申诉人的债务压力骤然增加,在这样的环节中,被申诉人既不保管变更合同,又不让申诉人打收条,而是凭空拿走一张没有其签字的巨额汇票,显然又是个笑话。关于被申诉人变造证据,在原审法院(20xx)济民再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和贵院(20xx)鲁民监字第37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已经查明,被申诉人还曾指使其妻张雪梅变造证据,并一度赢得诉讼,最后经省公安厅文件检验和贵院组织心理测试方查明案情。现在,一个明目张胆伪造书证、屡屡提起虚假诉讼的人,转而指使其雇员在法庭上信口雌黄,居然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使得变造合同似乎多此一举,又是一个法律上的笑话。虚假诉讼的门槛还有多高,成为摆在高级法院审判席上的生动案例。

总之,虚假诉讼严重危害审判秩序,是当前民事审判重点规制的对象。被申诉人在本案和其他案件中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是被不同判决一再认定的事实,而原审法院明知造假照样保护,这是法律的尴尬而不是笑话。在商事审判中,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是司法的主要目标,申诉人有权利与包括杨宝民在内的交易对象开展业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在商业活动中,即时清结的交易大量发生,按照原审判决,杨宝民事后可以随意反悔其民事行为,申诉人却需要证明每一笔既往的交易,才能享有自己业已取得的财产。这种裁判方法,危害的是交易安全和诉讼秩序,是原审判决根本的危害性之所在。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胡春雨

20xx年月日

煤炭运输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目前市场的供求需要,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的粉煤灰运输业务。为规范运输管理,既保证甲方粉煤灰运输业务的正常运行,也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运输产品名称:散装粉煤灰。

数 量:按粉煤灰销售合同约定量。

第二条、运输费用:

运距及价格表 单位:元

第三条、运输要求:

1、乙方应提供可以确保运输水泥完好的车辆,运输车辆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货物所在地,并保证及时输全部开票、装车等手续;

2、乙方提货时保证严格遵守供方粉煤灰之规定,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粉煤灰,要由收货现场指定管理员出具正式《验收单》,并及时将其中一联返回至甲方营业大厅,作为日后核对及下次提货依据。无加盖购货单位印鉴、现场指定管理员签字或白头条等非正式验收手续一律不准卸车。乙方有权对此向甲方追究责任。

3、在乙方运输紧张、车辆保养、维修等运输能力下降之际,甲方不得擅自聘请其他承运人,为保证运量,由乙方负责替换车辆。

第四条、计算方法及合理损耗:

1、交货验收须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及指定地点,由专人验收并签具收货回单。

2、按甲方地磅称重数量实收,正常情况下允许3/1000的磅差。

3、由于粉煤灰比重轻,在装满整车的情况下重量会较其他货物更轻,此乃干货自身的物理属性,由此产生的磅差非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因此部分磅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结算方式:

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按此表中所列的运输路线、收货地点及运输价格为乙方结算运输费用。在甲乙双方对账核实无误后,在每月

第六条、解决纠纷的方式:

若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为与粉煤灰运输有关事宜保密。

第八条、本协方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煤炭运输合同 篇8

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煤一事订立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时限:

二、货物名称:煤。

三、货物数量x万吨,(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计划确定)。

四、货物起止点:起运点: 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地点. 有限公司指定煤场。

五、运价:(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波动,随时调整运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六、运输费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及各类收费及装卸费,都由乙方承担。

甲方负责加油。

七、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甲方开具的过磅单,每月结算一次,随到随结,不得拖延,履行完运输合同后全部结清。

运输过磅票乙方每 天给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据运输数量给乙方结账。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

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不得换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

3、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负责。

4、货物到达过磅时,乙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甲方对乙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甲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乙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未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

(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听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