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时间不知不觉,我们后知后觉,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了不少成绩,制定一份工作总结吧。那么如何把工作总结写出新花样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设备维修年度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2
不知不觉来到创世纪这个大家庭已有两个多月了,在是两个多月来,慢慢开始学会了适应这个新的环境,工作也开始进入了状态。下面是我对20xx年的一些工作总结以及20xx年的一些工作思路。
一、客户抱怨
1、在处理客户抱怨方面很不稳重,有时处理得不是很到位,其中主要是工作细节环节做的不到位,比如在检查车身外观上,曾经因为自己检查和告知客户方面上还做得不到,以后一定要加以仔细,对于车身脏或多水珠的车辆,一定要和客户说明无法一一细验,并在接车问诊单上注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呢,在客户产生抱怨时,一定不能心慌,要沉着、冷静,在没有确定事实的真相下时刻保持头脑清洗,切不可再犯以前自己曾有的慌张心理这种错误的心态。另一方面主要是缺少工作经验,很多事情处理得不够完善,想得不够周到,这一点一定要开始慢慢学会成长,稳重处理,要把自己不断带上成熟。
2、在车间方面的协调要不断加强。比如在车间师傅报价追加上来方面,经常因为追加时间长而导致客户的等待时间长的抱怨,对此要针对自己不能及时追加作一个沉重的反思,记得时刻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在不能及时追加的情况下及时告知客户稍等片刻。同时,和车间的关系还要进一步融洽,要达到最大的技术支持。时刻记得车间是修车,前台修人的责则。
3、与前台、销售的同事们还不够融洽。比如,有时自己同时好几件事情处理的时候会出现其他同时很清闲,这时候就可以偶尔麻烦一下他们帮忙一下的。但是现在这个想法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还在不断地完善中……大家互帮互助的精神意识一定一定要提升。
二、各指标产值。
现在的我无论是在总产值、单车产值、精品产值等等都是自己比较弱的一项,都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工作状态还没有到达顶峰状态。虽然连续两个月以来各项指标都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很缓慢,这远远不能达到自己的期望值,要不断地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能力,在推销时要让客户知道他们购买的不是产品而是价值。所以20xx年的各项指标:总产值23万以上,单车产值1000元以上,精品销售要4万以上(包括机油),接车台次300台以上,相信正值年轻的我,可以挑战完成这个目标。
三、自我服务意识
作为服务行业的我,有时候还是会带有点小情绪上班,这是不容忽视的,我还没有完全做到微笑服务,用心服务。每个人都希望得到被重视,当一个人发现自己不被重视的时候,这时候无论花费再少也是不满意,所以对于这点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一定一定要加以改进,也希望得到大家及时的督促。
四、20xx年工作目标
20xx,这是我们激情燃烧的一年,相信正处于风华正茂的我们一定能完成所有的任务。年轻期待挑战,成功造就辉煌。所以这所有的梦想将不是梦想,让我们携手共创,加油!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3
我公司汽车维修中心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工作,主要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xx交通局及xx交委维管处的通知文件和工作指示,在上级部门领导的帮助指导下,有效地建立和完善我厂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做好安全生产和经营服务质量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安全生产方面
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是发展的保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不断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要求严格执行。至今我厂未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在日常中切实做以下工作:
1、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生产设备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岗位职能,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方针,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级落实到厂长、班组长、组员个人,实行互相监督机制。
3、每周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例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防设施保证有效投入使用,并要求人人懂得使用消防器材。
4、生产设备做到专人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机械生产设备带病或或超负荷运转。
5、车间车辆移位,禁止无驾驶证照的人员驾车移位或路面试车。
6、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措施,下班前做好关闭电源、关闭机器设备、关闭门窗、收拾工具、清洁车间卫生,自觉做好消除隐患工作。
二、经营服务质量方面
为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打造“诚信优质服务单位”金漆招牌,切实为广大汽车用户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维修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汽车维修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打造好企业品牌,以促进业务发展。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汽车维修行业服务公约”,要求服务公约上墙,落实维修服务“五公开”制度,即:公开企业经营资质,悬挂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依法经营;公开维修质量保证期,向客户提出承诺,保证质量;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公开汽车配件价格,让顾客自由选择;公开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维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广泛接受车主和社会的监督。并按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上墙,要求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也使消费者了解技术标准和规范内容,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提高经营服务质量,提高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行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日常工作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加强质量管理,提升维修技术水平。
2、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质量管理要从源头抓起,把好人员技术关、配件入库关、设备仪器鉴定关,开展经常性的质量分析会,确立“以质量求发展”的经营理念。
3、严格执行有关机动车维护工艺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落实“三检”制度、派工单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做好维修记录,健全维修技术档案。
4、加强配件管理,健全配件采购、保管、领用制度,有入库验收单、质量抽查记录,不出现“三无”或伪劣产品。
5、坚持合同维修,用维修合同来规范和约束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明确维修质量的重要性和妥善解决一些纠纷与矛盾。
6、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在质保期内出现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按《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及时采取“无偿返修”等补救措施,返修率控制在5%以下。
7、严格按照广州市有关机动车二级维护送检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送检,坚决杜绝不维护,减、漏项维护送检及代送检的现象,确保送检一次合格率在85%以上。
8、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热情接待、优质服务、诚信为本、收费合理、杜绝假冒活动;经营户纷纷向社会公开作出规范经营、保证质量、文明生产、接受监督的服务承诺。对客户免费进行汽车尾气检测,提供汽车使用、维护技术咨询;对四轮定位、轮胎动平衡进行优惠,开展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回访追踪,以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和谐融洽的维修市场环境。
公司通过近几年的建设和经营,我们经营各方面的功能不断完善,经济承载能力不断提高,但总的看,经营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拉开,现有的基础设施刚刚配套完善,经营环境才得到初步改善,还不能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技术实力和服务态度这两个方面不放松,进一步加大经营力度,增强公司的吸纳、聚集功能和对外吸引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虽然这几年我公司的经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得到了广大客户和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但仍有许多方面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要求,如售后服务缺乏主动、服务态度缺乏热情的问题,维修质量不高、经营运作不够规范的问题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抓住“为客户负责,挖潜增效,创造效益”的经营思想,坚持不懈地抓好服务质量建设,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制定了“三个确保”工作目标
(一)抢时间、争主动,确保工作进度。公司工作的各个环节都一定要牢固树立速度就是质量、速度就是效益、速度就是责任的意识,紧抓速度这个环节不放松,早计划、早安排、早设计、早行动。要制定周密具体、切实可行的维修保养方案,科学安排,每项维修保养工作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完工,都要有详细的进度打算,在实施中严格按进度工作,只能提前,不能拖后。
(二)严格维修标准,确保工作质量。汽车维修保养工作是客户关注的焦点,是评价一个维修企业水平的重要指标,如果质量上出现了问题,我们无法向客户交待,无法向主管部门交待,也无法和我们自己交待。对此,我们公司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不论哪个维修班组,只要在质量上出现问题,我们就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各部门要把工作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组织得力人员盯上、靠上,加强对维修环节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达到要求,真正把每一个维修项目建成精品项目、招牌项目。
(三)坚持规范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下大气力排除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在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好的,这一点一定要得到保持,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公司的经营一定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会给受害者(可能是我们自己)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和财力浪费。这一点作为我们每一个维修行业的从业者都应该有切身的体会。
在新的一年里公司的发展任务已经非常明确,我们要脚踏实地,从公司发展的高度出发,从一切为了客户的服务宗旨上出发,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建立一套责任清楚、奖惩合理的管理制度。公司将涉及公司发展的承揽业务量、创造效益额、维修质量、工作进度、服务态度等每一个环节纳入管理之中,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奖罚标准。真正让贤者有其位、能者有其惠,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真正拉开收入档次,激励每一位职工以更大的热情、更大的干劲、更精的技术投入工作,共同努力开创新局面,创造美好的明天。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4
一、目的
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
三、车辆维修保养负责人
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车辆对应驾驶员负责。
四、成立鉴定小组
关于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公司成立鉴定小组。组长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员由组长指定的2名人员(含司机)担任。 鉴定小组的职责:鉴定维修保养后的车辆状况是否合格;鉴定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合理性。
五、车辆的维修保养
1、新车走合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2、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
3、各部门车辆需进4S店或汽修厂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向其部门经理报告,由驾驶员说明具体情况。
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5、对于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2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部门经理批准;2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开具《车辆派修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
6、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公司验审。
六、费用的报销与鉴定
1、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凭明细单据予以报销。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
2、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旧(坏)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报销。
3、对于驾驶人维修保养车辆后的费用单据,鉴定小组要及时查阅,依据符合市场价原则进行评定,对于费用不清、费用不合理部分有权质疑。对于维修保养人(驾驶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费用,或者鉴定小组认定的不合理费用,均由维修保养人(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实施,企管部跟进。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5
20xx年,检修维护分厂按照公司总体安全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安全及反违章工作,将“两抓一建”工作落实推进,有力的保障了检修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本阶段安全及反违章工作总结如下:
1、分厂按照公司要求,开展了20xx年度安全责任状分层签订工作,依次进行了公司—分厂、分厂—车间、车间—班组、班组—成员4级责任状签订,对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人,明确各级人员的年度安全责任目标。
2、认真落实公司要求的“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分厂各级领导每月带队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要求分厂各车间、班组每周开展安全自查和各种专项检查,安全监管员、安全员随时进行现场抽查,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安全检查网,加大了检修现场反违章监管力度,有效的控制了各种违章现象的出现。
3、分厂要求所属各车间结合自己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措施。重点以各种违章治理、工作票执行管理、检修现场各项安全保障等方面为基础,结合本车间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分厂进行审核,并监督、考核执行情况。
4、检修分厂自20xx年开始每周编制厂级《安全活动简报》并下发分厂各车间及检修单位组织学习。简报开设安全提醒、事故分析、本质安全化建设专栏等栏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正面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工作中自觉遵规守纪;简报同时设有曝光栏,对每周发现的违规、违章现象进行全厂通报及考核,起到警示作用。
5、设立检修工作票每月专项检查制度。建立分厂、车间两级检查制度,定期对班组检修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及时通报,对问题项限期整改,并执行相应考核。另外,加强现场检修工作票检查工作,重点针对现场安全措施执行、监护人员到位、工作负责人到岗检查、监督工作等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确保工作票制度有效执行。
6、结合检修工作实际,对大、小修及系列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护、监督。针对大、小修及系列检修这种工作任务集中、工作人员多、工期长的`特点,分厂建立相应的反违章机制。采取监管人员早介入、开工前安全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等办法,加强安全及反违章管理。
7、加大反违章力度,从严进行考核。检修分厂充分重视对违章现象的治理效果。20xx年,对所属检修单位违章进行严格考核,目前已经考核丰汇、九冶、万佳、顺发等几家检修单位人民币共计20000余元,对分厂下属监督、管理不力的车间当月执行绩效考核。从而保障反违章管理工作的有力推行。
以上是20xx年以来检修维护分厂开展反违章活动的重点工作内容。接下来检修维护分厂将继续有力推进反违章工作,努力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6
在今年的工厂维修电工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各种民主活动,参与民主管理,以厂为家,努力工作,做好一名生产一线电工应做的职责。以下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
一、安全生产方面
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提高职工安全用电意识,增强职工责任心。落实完善安全用电组织体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用电安全管理,巩固安全基础。一个确保,用电者要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二、培训学习方面
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努力学习电工知识基本知训,供电系统知识,线路装置,照明装置,接地装置,变压器的运行和维护,电动机维修和维护,机床电气控制线路,PLC控制等有关知识体系。每次学习,我都学到一些新的理论,并用来指导工作实践,运用到工作中来,对工厂的供电系统,控制系统进行改进,受到一致的好评。
三、在节能降耗方面
在节能方面,我积极运用已学的知识,为工厂的.节能降耗方面做了不少贡献。如对工厂线路改造方面,为工厂每年节约电能x度。同时又对工厂的老的设备,进行电气改造,使一些老设备重新焕发青春。
四、实践生产方面在生产实践方面
检查引出线绝缘是否完好,电动机是否过热,查其接线是否符合铭牌规定,绕组和首、尾端电否正确;测绝缘电阻及直流电阻测查绝缘是否损坏。绕组中有否断路、短路及接地等现象;通电检查在上述检查后末发现问题时,可以直接通电试验,用三相调压器开始施加较低的电压,再逐渐上升到额定电压等。
利用检查方法,为工厂多台电机查找故障,并将其修好。及时总结各种故障现象及解决方法,并记录在案,用来指导实践,同时也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摩托车修理工作计划 篇7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制度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