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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03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精选。

合同应该如何撰写呢?如今我们进入了新时代,合同可以看作是一份约束,也能看作是一种保障,小编带来一篇关于“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的深度阐述文章,如果您想要掌握更多关于这个话题的信息请关注我们的网站!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篇1】

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编辑本段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2)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3)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上应该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5)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对劳动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合同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者、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等; (7)劳动者的工种、职务或职称; (8)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意见及盖章; (11)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学等; (12)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原则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篇2】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

也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合同的各项条款都不得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从这点来看,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主要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对于禁止性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在从事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时也应该遵守最低限度的标准。③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

公平是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接近的概念,是人们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关系到力量不平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此公平尤为重要。其含义如下:①《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应该体现公平原则,重点照顾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上,应依法律规定来进行,以体现公平原则。

(3)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依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借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执议。自愿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完成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强迫对方完成这种意思表示。

根据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成立和生效。在实践中,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在进行劳动合同订立等活动时。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问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也应该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篇3】

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

公司会给你一个该公司在人才交流市场的档案号,让你将来把档案统一放进这个公司在人才交流市场的档案中集中管理,通常这种公司每年会帮你交代理档案的费用。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勤俭节约,遇事冷静思考,加以认真对待。勇于自我检讨。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各年级、大队统一收集学生已签好的《暂缓就业协议书》进行粘贴协议条形码,将粘贴好条形码的协议书一份发回给学生本人保存,一份随毕业生档案移交时统一交就业指导办(按条形码后四位数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就业协议订立的步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 ( 助 ) 学金后,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关于我此次的行为已经造成的后果,我在这些天来也做了深刻的反省和检讨。我深刻地体会到《劳动法》关于劳动协议这块的规定是多么的严肃,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我应该认真、谨慎地对待每一次的协议签订。但我却如此不可救药地犯下此等错误,真的是很不应该。这几天来发生的事情也让我的心情极为不好。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注意事项五: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从市、县、区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每位毕业生只允许调整一次就业单位。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篇4】

即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主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的一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和厂长、经理一样,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6)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可就劳动合同中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7)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原固定职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工作内容;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劳动报酬;第五,劳动纪律;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可备条款包括:

第一,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等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一般还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年以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依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篇5】

合同订立:指缔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进行磋商的过程及最终达成合意的状态。

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经济合同主体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签订经济合同,首先要贯彻合法原则。经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它的内容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搞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如果经济合同的内容违法,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合同不仅内容要合法,签订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其次,签订经济合同还应该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和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协商一致,是指经济合同当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进行胁迫或欺诈;等价有偿,是指经济合同作为法人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往来,必须是有偿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再次,签订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搞“霸王合同”;在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进行非法干预。

总之,订立合同条款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意见,不允许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经济合同。

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篇6】

劳动合同订立方法

1.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而达成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