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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范本

发布时间:2023-04-24

[最新]合同变更范本1000字6篇。

随着个人法律观念树立,我们都需要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要注意是否遵循合法原则,写好一份合格合同范本要注意哪些方面?有请你读一下以下的“合同变更范本”,还请多多关注我们网站!

合同变更范本【篇1】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合同变更范本【篇2】

变更合同范本

商务单位:____

??承办单位:____

??甲方工厂:____

??乙方:____

??承办单位与乙方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深宝? 协字(____)第____号协议,成立甲方工厂。批准文号是____字(____)第____号,加工装配____。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各方合作良好。由 于________原因,现作如下变更:

??1、承办单位: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2、承办单位名称: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3、承办单位代表: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4、甲方工厂名称:由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5、甲方地址: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厂房面积________。

??6、乙方: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7、乙方名称: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8、乙方签字代表: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

合同变更范本【篇3】

合同的签订一般是不能进行撤销和变更的,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利益问题,合同签订之后如果违约必须要进行赔偿,那么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变更范本【篇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20xx 年 6 月 26日变更 20xx 年 9 月 1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聘用乙方在 专业技术 岗位 层级 等级岗位;

2、本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从 20xx 年 6 月 1 日至 20xx年 8 月 31 日止。

3、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职能、职责及任务。1、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采用多种教学技术和方法,保持高水平的教学标准,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完成每学期学校布臵的教学任务目标,学期末要认真总结工作并有书面材料上交,在本镇评比为前2名。

3、运用观察、考核评价等方法,诊断和了解学生需要,定期进行家访,和学生家长保持工作沟通,每学期不少于学生数的20%,有家访记录并及时汇报教务处工作情况。

4、了解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关心学科课程整体设计,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每学期撰写上交一篇高质量的教学论文(不能照抄或抄袭他人成果)。

5、加强学生德育工作,规范与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与文明言行情操,所带班级无任何重大不安全事件发生,社会反应好。

6、按时高效完成学校教务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教学认真写教学反思。

7、认真备课,不抄袭成品教案,教学后有教学反思,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按时认真批阅学生作业,及时纠正学生错误,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语文教师每学期作文批阅不少于7次,作文有批语,用规范的作文批阅要求与格式。

8、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拖拉推辞。

9、教学备课认真,批阅作业细致,课堂效果好,教学质量优异。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咀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合同变更范本【篇5】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

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不同则合同变更所适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协议变更合同还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例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

二、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WWW.hC179.CoM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口头或书面均无不可。合同之变更当务求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形式区别不大。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简单的,可以将原合同条款直接引入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将所有合同文本交齐,进行统一修改。

合同变更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___________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变更范本【篇6】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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