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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3-01-07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壹篇。

合同有很多种,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那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签订合同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必须要做好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我们常见的合同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壹篇》,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w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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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过程中一般都需要使用到合同,在此之前,签好合同很有必要,也是必须。可以开始准备签订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所以,你是否知晓我们的合同又有怎样的形式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xx年、xx年和xx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今日协议: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doc


我们平时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一般需要使用合同,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双方满意并且合适的。对你们谈好的合同进行一个详细的签订,可以更好的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你知道合同的格式是怎样写的吗?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今日协议: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doc》,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几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月度协议精选: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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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w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