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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子租赁合同增加营业范围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25-09-15

铺子租赁合同增加营业范围补充协议。

甲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 租赁铺位调整

1.1 原合同第[ ]条规定: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向阳993商场”内第[ ]层[ ]号铺位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面积为[ ]平方米。

1.2 现修改为: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向阳993商场”内第[ ]层[ ]号铺位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面积为[ ]平方米。

2. 租赁期限调整

2.1 原合同第[ ]条规定:该铺位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起租日按乙方出具的《入驻通知书》规定方式计算,租赁终止日期相应调整。

2.2 现修改为:乙方实际起租日为[ ]年[ ]月[ ]日,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截止。

3. 承租费用调整

3.1 原合同第[ ]条规定:

3.2 现修改为以下第 种方式:

3.2.1 甲方按月收取承租费人民币[ ]元。若乙方月营业额超过人民币[ ]元,则甲方按当月营业总额的[ ]%收取承租费。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经甲方流转的营业额中扣缴当月承租费。

3.2.2 甲方按乙方月营业额的[ ]%收取承租费。

3.2.3 甲方每月固定收取承租费人民币[ ]元。

4. 管理费调整

4.1 原合同第9.1条规定: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2.15元计算,即首年每月合计为人民币[ ]元。

4.2 现修改为: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即首年每月合计为人民币[ ]元。

5. 商品品牌调整

5.1 原合同附件C《铺位用途及营业时间》约定,乙方所经营商品品牌仅限于:

5.2 现对乙方经营商品品牌调整如下:

5.2.1 若增加品牌,原定品牌不变,新增品牌为:

5.2.2 若减少品牌,除所列减少品牌外原品牌维持不变,减少品牌为:

5.2.3 若更换品牌,除变更品牌外原品牌维持不变,

被更换品牌为:

更换后新增品牌为:

6. 其他条款

6.1 除上述修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仍具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若与原合同存在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6.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腾联(上海)物*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zulinhetong/92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