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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发布时间:2025-08-21

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六篇)。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使用试题来评估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其他技能。试题通常设计为测量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工具。接下来,我们将简要说明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供大家参考。

〚1〛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商业登记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B.商业登记只是创设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C.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D.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2.商法具有国内法兼国际法的色彩,这体现了商法的( )

A.较强的兼容性特征 B.技术性特征

C.营利性特征 D.安全性特征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随着企业的解散而免除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债权人享有对投资人永久的权利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债权人在3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行政机关罚款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而言,下列主体中可以具有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B.上市公司

C.自然人 D.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的要求是( )

A.合伙人申报的出资

B.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出资

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D.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7.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丁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丁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丁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C.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8.下列关于合伙协议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B.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合伙协议的履行具有长期性

D.合伙协议在履行中适用抗辩权和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3万元 B.10万元

C.50万元 D.500万元

10.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但允许股东或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这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时采用的资本制度是( )

A.法定资本制,但放宽了对公司资本的要求

B.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C.授权资本制

D.认可资本制

11.我国《公司法》采用的公司设立的原则是( )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行政许可主义 D.准则主义为主,行政许可主义为辅

12.下列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

A.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有形财产

B.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无形财产

C.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D.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3.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不能产生有效法律后果的行为是( )

A.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B.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

C.债务人继续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D.管理人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4.我国《合同法》采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

B.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C.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辅

D.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

15.下列关于格式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

A.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协商而拟定的

B.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

C.格式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格式合同条款

D.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入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并且无解释的义务

16.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

B.抵押物登记是所有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C.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

D.在同一抵押物上不能设定多个抵押

17.下列机构属于证券服务机构的是( )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业协会

C.证券公司 D.证券交易所

18.证券的代销、包销期依法最长不超过( )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19.申请设立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多种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依法不得低于人民币( )

A.5000万元 B.1亿元

C.2亿元 D.5亿元

2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 )

A.转让条件 B.背书人签章

C.背书日期 D.背书地点

21.下列事项依法属于汇票出票时可以记载事项的是(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不得转让

2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在已承兑汇票上做保证时,如果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 )

A.该汇票无效 B.该汇票的保证行为无效

C.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承兑人 D.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

2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该法定期限为( )

A.5日 B.10日

C.30日 D.2个月

24.下列原则属于海上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是( )

A.绝对诚信原则 B.公开原则

C.及时原则 D.强制原则

25.海上保险合同独有的法律制度是( )

A.损失补偿制度 B.定值保险制度

C.委付制度 D.代位求偿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下列关于商行为表述正确的有( )

A.商行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B.商行为是商主体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C.商行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D.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E.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不是一种偶尔的交易行为

27.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表述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自然人

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是商法人

D.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可以自然人的名义,也可以户为单位

E.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28.下列关于入伙的法律效力表述正确的有( )

A.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B.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不承担同等义务

C.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只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9.甲与乙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具体约定了货物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地等内容,但对价款只约定了一个大约数。下列对该合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未生效,因价款未明确约定

B.合同已生效,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交易习惯确定

C.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0.我国《海商法》调整的船舶关系包括( )

A.船舶买卖关系 B.船舶所有关系

C.船舶抵押关系 D.船舶优先权关系

E.船舶租用关系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商法人

32.退伙

33.股份有限公司

34.责任保险合同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5.简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特别规定。

36.简述破产宣告的含义及其对债务人的效力。

37.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要表现。

38.简述支票出票后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效力。

39.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值得注意的特别条款。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小题13分,第41小题10分,共23分)

40.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41.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C 5、D 6、C 7、C 8、D 9、B 10、A

11、D 12、D 13、C 14、D 15、B 16、A 17、A 18、C 19、D

20、B 21、D 22、C 23、B 24、A 25、C

二、多项选择题

26、DE 27、AB 28、ACB 29、BD 30、BCDE

三、名词解释

31、商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的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32、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及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4、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简答题

35、《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作出特别的规定。(1)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2)一些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提高;(3)对关联关系的交易采用特别的表决规则;(4)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在诉讼,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36、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效力:(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人仅在清算意义上存续。(2)债务人与其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职工依法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

37、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是:(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8、支票出票后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效力是:(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支票后,依法只负担保付款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授权的效力,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依法当应在当日足额付款;(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后即取得支票上的一切权利。

39、人身保险合同中值述意的特别条款是:(1)保险费交付的宽限期条款;(2)复效条款;(3)不可抗辩条款;(4)年龄误告条款;(5)自杀条款;(6)不丧失价值条款。

五、案例分析题

40、(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3)可以要求。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41、(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二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由这种统一实体法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虽具有国际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种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却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②各自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运用各国的国内法进行调整;而国际公法主要是运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③各自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国际公法上的争端则通过国际调停、斡旋、国际法院或组成国际仲裁庭等途径解决。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国际私法也是具有“国际的”或者说是“涉外的”因素;国际公法的一些方式,如条约、公约等越来越为国际私法领域所采用。

9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①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客体以及其产生、变更、消灭具有涉外因素;②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③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手国际关系的制约。

10 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发生于经济、贸易、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国际私法关系时必须自觉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即首先要求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需要适用外国法时便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要平等地加以保护。

11 胡伯三原则:

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则无效;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胡伯的学说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影响: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硬煤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即既得权的观点。因为根据他的第三原则,所有的行为和交易,依某一外国的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与内国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触,便可以承认其为有效。

12 国际私法统一化:是通过缔结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和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

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①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

②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在由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它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

③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这种现象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④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许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13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主要观点是:①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②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并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③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

14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15 当代国际私法对传统冲突法的发展的主要表现:

①用灵活的开放性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②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法律的可选性,或采用多元连接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接点国家之间的立场;③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16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①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②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③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7 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规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其特点为:①当授予国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②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③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①一国给予临国的特权与优惠。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④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18 外国人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它国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也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的一种待遇制度。

19 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广泛采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无差别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①亲属权;②继承权;③劳动权;④智力成果权;⑤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⑥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权;⑦司法保护权。

20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准据法的表达公式有:

①属人法;②行为地法;③物之所在地法;④法院地法;⑤旗国法;⑥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1 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⑴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①连接点变化;②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③连接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变化。一般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⑵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事实上的连接点发生改变。根据可变原则或不可变原则解决。

⑶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应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

22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达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23 先决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其中争讼问题可称为“本问题”,而这首先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便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①主要问题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③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4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法律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2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应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

26 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

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接点;②规定多个连接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27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以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次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

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的国际私法所采用的一种独特制度,即英国法官在判决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上,法律选择的过程首先是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国法院的立场上首先从英国冲突规范开始的一种反致制度。

28 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②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③存在冲突规则的消极冲突。

29 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0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而使对自己的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要规避该法律;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1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

⑴外国法的查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体分三类:①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办法。②法官以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采取这种做法。③法官以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士、土耳其、秘鲁等。

⑶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①以内国法取而代之。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方法,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也主张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②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做法。③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德国和日本的判例曾采取过这种做法。④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持此主张的。⑤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

⑷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以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在英美法国家中它被称作公共政策,在德国则被称为“保留条款”。

⑵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拒绝适用外国法的作用,即否定适用外国法的作用;二是由于涉及到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规定,而根本不考虑援引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⑶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②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③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

⑷运用公共秩序制度应注意的问题:①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②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③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④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

33 我国立法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

①我国在立法上已有比较完备的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有规定;②在解释上,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均应与通用的“公共秩序”同义。

34 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身份。或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冲突包括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或国籍不明的情况。

35 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①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续因素;③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原告而回到祖国来进行诉讼时行使管理权的一种依据。

36 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类:

①认为应适用于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是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②认为应适用于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是法院地法;③认为应以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他的权利能力问题。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以当事人属人法来确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其例外是: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②有关商业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运用商业行为地法。

37 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8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⑴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⑵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可以分为三种:①按取得的时间顺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②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③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⑴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⑵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⑶适用法院地法。

39 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两种不同主张:一是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并依本国法宣告;二是主张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律管辖并适用其法律。但为了被宣告人个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对于成年人为此种禁治产宣告,多数国家的实践与学说是倾向兼采上述两种主张的,即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

40 法人属人法使用的范围:

①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③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④法人的解散;⑤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41 法人国籍的确定方式:

①住所地说;②组成地说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③法人设立国籍说;④实际控制说;⑤复合标准说。

42 跨国公司:也称多国公司或国际公司,主要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它国家设立子系统公司或分支机构,从而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垄断经济组织。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应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逐个区别开来,而后,按内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国籍。

43 外国人认许: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44 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人的权限;②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③本人或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④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⑤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

45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⑴这一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国际性质的商行为代理,即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或打算进行国际性交易,但并不排除适用于代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受或传达意思表示,或与第三人进行谈判等场合。而且不管是此领域中的显名代理或隐名代理,也不管常设代理或临时代理,公约均应适用。

⑵公约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原则上要求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无此协议时,才允许改而适用公约所规定的其它法律。

⑶公约对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原则上规定,对代理权的存在和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但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公约所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对于上述问题,应改而适用代理行使地法。

⑷公约对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则规定凡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也应支配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关系。

⑸公约另外还有三个特点:①在适用该公约时,如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强制性规范必须适用时,不得加以规避;②只有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与自己国家的公共政策有明显抵触时,才得以排除其适用;③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46 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

①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②解决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应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并不统一,阐述时应注意全面多层次地展开剖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7 在代理中,对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应根据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他们没有选择时,或主张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

48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

①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②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③采用多种连接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49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一般应适用于解决以下问题:①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②物权的客体范围的确定;③物权的性质(或种类)和内容的确定;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⑤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有:①运输途中的物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或处于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管辖的公海、公空之中,不便或不可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②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③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以其属人法解决。

〚3〛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 )、( )。

2、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 ),二是( ),三是( )。

3、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主要的功能是( )和( )。

4、我国的《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 )二是( ),三是( )

5、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 )和( )。

6、民事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实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实效期间为( )年;短期诉讼时效为( )年。

7、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 》、《...........》 、《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8、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 )。二是 ( )。

9、《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 )。

10、《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 )、( )、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

二、名词解释(12分)

1、社会公德

2、行政复议

3、民事主体

4、故意犯罪形态

三、简答题(每小体6分,共30分)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5、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论述题(22分)

试论大学生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五、案例分析(16分)

“道德”银行

人们印象中,“道德”意味着无私奉献、不求回报,而“银行”则总和金钱联系在一起。浙江一所高校却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创办了一家“道德银行”,将道德行为折合成“货币”的形式依存起来,并可支取申请相关帮助或享受相应待遇。道德银行一成立,立即引发了诸多争议。

20XX5年11月5日,位于杭州钱塘江畔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举行了简单而隆重的启动仪式,宣布道德银行正式成立并运行。全院所有大一、大二年级的学生都被吸纳为储户,其他学生也可以自愿申请开户。深蓝色封面的“道德银行储蓄卡”样式与常见的银行储蓄卡相似,有户名、账号及存入、支出、结余等栏目,不过“币种”一栏却写着“道德币”三个字。

按照“道德银行”的评估细则,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各类好人好事都可获得相应的“道德币”。比如义务献血一次,登记在“储蓄卡”上就是2万元“道德币”。

除了负责存款的`存储部外,银行还设立了支取部。如果出现各种违纪行为,就必须处以2DD10万元不等的扣款。此外,当“储户”自身有需求时,也可凭卡向“银行”支取,比如“储户”可根据其做好人好事所积攒下来的“道德币”向“银行”申请相应的帮助或享受相应待遇。

这些优先帮助和待遇包括:享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优先考虑待遇;可申请获赠各类知识竞赛、学术讲座门票及获赠一季度的学科类报纸、杂志等。学期末,道德银行还将对“存款高额者”进行“十佳道德富翁”排名,并予以表彰和宣传。学生在道德银行中的储蓄等级还将被列为团内评优、学校评定奖学金的参考。

目前,学院已有3350多名大学生成为道德银行的储户,其中179位储户已获得第一笔“道德币”。

1、用好人好事换取道德币,这是否是对道德的亵渎和公开挑战?“道德银行”鼓励人们把所做的好事记下来,这与传统道德中“做好事不留名”冲突吗?

2、你怎么看“道德银行”这种异化现象吗?

3、你认为传统的道德评价体系完善吗?对道德和善行作出物质上的反馈是否应该?

4、将道德银行扩展到全社会范围,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互助型社会的建立和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4〛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5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50 分。在小题列来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河题的》看法总观点。其中,人生目的回答的问题是

A.人为什么活着

B.人应当怎样对待生活

C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

D.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相处

2.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发展,要解决好的核心间题是

A.先开发后保护

B.先污染后治理

C.人与自然相互隔离

D.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下列关于信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信念深藏于人的内心,从不向外表露

B,信念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的统一体

C,信念形成于人生实践中,可以轻易改变

D,信念是对美好生活的想象,具有完美性

4.人们的理想信念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下列选项中,属于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的是

A.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B希望自己在工作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C.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D.追求高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魅力

5.有共同理想,才有共同步调。现阶段,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共同理想是

A.脱贫致富奔小康

B.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C.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人民解放

6.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但“共产主义决不是“土豆烧牛肉’那么简单,不可能唾手可得、一蹴而就”,这段话的意思是说

A.共产主义是虚无缥缈的幻想

B.实现共产主义是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

C.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没有现实意义

D.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最终实现是一个漫长、艰辛的历史过程

7.人们在确立理想、追求理想的过程中,总会感受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对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正确的态度是

A.在实践中把理想转化为现实

B.不加分析地全盘认同当下的现实

C.用理想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现实

D.满足于现实,不再对理想抱有信心和热情

8.从四大发明到丝绸之路,从诸子百家到唐宋诗词,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正是这些智慧和创造,使祖国的山河具有了深厚的人文内涵,使祖国成为了一个富有实际内容和生命力的有机体。这集中表明,新时代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

A.学习中国历史,深入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B.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和安全

C.坚持人民立场,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D.对于祖国的未来发展,抱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9.不同的时代条件对爱国主义提出不同的'时代要求,在当代中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必须做到的是

A.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

B.全面认同和恢复中华传统文化

C.坚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统一

D.“重新评价”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

10.时代精神反映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引领着时代进步的潮流,体现着社会的主旋律和时代的最强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任何一个具有爱国情怀的人都应该大力弘扬的时代精神的核心是

A.改革创新

B.团结统一

C.艰苦创业

D.自强不息

11.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这是我们在新时代必须贯彻落实的

A.现代国家安全观

B.总体国家安全观

C.传统国家安全观

D.全面国家安全观

12.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的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开拓进取的内在精神动力。下列选项中,体现了中华传统美德的是

A.坐而论道,闭门造车

B.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也

C.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D.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13.道德建设的核心体现并决定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道德领域的种种道德现象。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

A.集体主义

B.爱国主义

C.诚实守信

D.为人民服务

14.当今时代,人们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的各方面、各领域。这体现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A.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B.活动内容的私密性

C.交往对象的单一性

D.活动结果的相关性

15.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从事何种职业、处在何种地位,都必须遵守的最一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是

A.网络道德

B.社会公德

C.家庭美德

D.职业道德

16,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基本要求的是

A.助人为乐

B.夫妻和睦

C.爱护公物

D.爱岗敬业

17.我国古代有很多道德修养的好方法,对我们今天仍有很好的借鉴作用。《论语》中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这体现的道德修养方法是

A.学思明理

B.积善成德

C.慎独自律

D.省查克治

18.法治思维的培养,既要有知识储备,又要有价值认同,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实战积普成德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培养法治思维的首要前提是

A.学法

B.尊法

C.守法

D.用法

19.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法的作用一般可以

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在法的社会作用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指引作用

B.强制作用

C.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20.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人们的智力成果,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等,可以成为

A法律关系的主体

B.法律关系的客体

C.法律关系的内容

D.法律关系的载体

21.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关于我国法律渊源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判例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

B.习惯法不可能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C.特别行政区法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D.我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2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体现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关于我国宪法的特征

列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司法审判中优先适用

B.宪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C.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

D.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需要全国人大代表4/5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2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多种类别。其中,公民的劳动权、财产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属于公民的

A.平等权

B.人身自由权

C.社会经济权利

D.政治权利和自由

24.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

A.渎职罪

B.贪污贿赂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5.程序法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下列法律中,属于非诉讼程序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6.时代新人必须具备基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简述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含义。

27.简述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28.简述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29.简述我国法律监督的类型。

30.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3 小题,考生任选其中2题作答,每小题 10 分,共 20分。如果考生回答的题目超过 2 题,只按考生回答题目的前 2 题计分。

31.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32.论述如何科学认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3.根据道德的本质,论述道德的功能和作用。

〚5〛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行为经济学讲义》是由汪丁丁在北大上课的讲义汇编而来的,很多语言都是口语化表达,让人读起来很轻松。而且这种表达方式是在一种无压力,自由状态下产生的,比较容易产生一些思想的火花。自己读来也非常的喜欢。

一 何为行为?何为行动?

自己在讲授消费者行为学的课程时倒没有认真考虑这两个词的本意。或者他们本来就没有差异。汪丁丁认为,行为是生命的表征,没有行为肯定就没有生命了,而运动则不一定是生命的表征,如质子的运动等。尽管这种解释有点牵强,但可以解释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的出发点。丁丁认为行为主要分为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行为来自与价值判读,价值判读的结果就是选择,而影响价值判断的因素主要来自与内因(个体的认知能力,心理状况等)外因来自与决策环境的不确定性,而选择的影响就来自消费者的约束条件。这一个逻辑框架正好阐述了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架构。一个对我来看很复杂的'理论,丁丁用轻描淡写的口吻就解释清楚了,高人就是高人。

二、社会创造

丁丁引自Siddhartha Bhattacharyya and Stellan。Olilsson 20xx的文献重点观点:一个社会的创造性,一方面取决于社会里的每一个体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结构。他认为创造从来都是个体行为,但是自由却是整体的。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创造力,是要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创造的环境。他提出,目前中国不允许怀疑权威,是压制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由此,政治体制的改革远比经济体制改革更紧迫。在一个有力创造的社会中,一定要培养100万名优秀的大学毕业生,重视过程,结果就是必然回产生"爱因斯坦"式的人物,这个和哈耶克的"匿名的少数"的观点一致。有利于创造的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呢?丁丁引自爱因斯坦的观点,这个社会应该是自由的,包容的。爱因斯坦说,任何一个伟大高尚的事情无论是艺术作品合适科学成就,都源自与独立的个性,因此,最重要的宽容就是国家与社会对个人的宽容。爱因斯坦不仅是物理学家还应该是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宽容是一种整体性质,没有宽容的社会,个人的自由也就消失了。中国技术进步之所以缓慢,主要原因是中国社会缺乏宽容。这个观点一下子击中了我的情感。一些单位给老师提很多教学、科研上的要求,可图书馆中像样的数据库也没有,连外出参加学术研讨会的经费也没法提供。给老师界定了很严格的行为方式。整体是自由的,而个体却是束缚的,这个是当前社会中主要的矛盾。

三、社会流动

一个社会流动路径中有三类媒介:货币,情感和权力。货币是最具有同质性的东西,它可以衡量世间万物,因此,就是货币的劣势,它导致了人类的异化。权力是有科层的,它的同质性比货币要差一点。一般社会中权力主要由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这四种类型组成。而情感也最没有同质性的媒介。几乎人和人之间的情感关系都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人类的情感分为原始和派生的两大类。原始的情感主要有惧怕(Fear),悲伤(Sad),幸福(Happiness)四种和愤怒(anger)四类。而派生的情感主要有希望、失望、妒忌、悔恨、悲喜交加,又爱又恨以及更微妙的复合情感。我个人倒认为这三种是充当媒介的功能,倒是促进社会流动的动力,钱能使鬼推磨,权力能让人不断的向上爬,而情感会让人依恋,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情感促进的社会流动更能使这个社会具有活力。

四、合作与生存

汪丁丁在文中开篇就提出"合作何以能?",合作为什么会产生?他认为,合作是人类进化的原因,这是一个新的视角,这一逻辑的基本出发点是动物在严酷的自然环境中只能借助合作而求得生存,而人类祖先在与其他物种的竞争中毫无个体优势,只能借助与合作才能生存下来。但合作效率比人类高得多的生物(如野狗,蚂蚁等)为什么没有进化的如此文明?汪丁丁认为这是因为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产生了情感闹和社会脑,人类就有产生了社会同情能力(利他),又有了社会认知能力,产生了"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三维框架,对社会的演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五、君子与小人

君子与小人相为消长之理,君子的主要职能在于维护合作秩序,对与企业家来说,不是直接去追求企业的效率,而是要创造出一套可以满足最大多数合作参与者的公共的激励制度,最终就可以实现企业的效率最大化。套用这个逻辑,城市的市长不应该是直接追求GDP,而是设计一套城市发展的制度,让最大多数人都能从中获益,这个城市的GDP自然就会上升,因为,交易成本低了。对一个学校也是如此,只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一个城市的市长看中的社会流动的"权力"属性,因此,希望在极短的时间内权力最大化,而设计一个有用的发展之制度,是需要时间的,市长可能等不及了,同样对一个学校也是一样。因此,这一套逻辑对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最有效。

厚厚的一本书,我只悟出这几点,这也是我这凡夫俗子与神仙间的鸿沟吧!

〚6〛简述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一、研究背景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保险越来越成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必需品”。特别是随着机动车的普及,汽车进入千家万户,车险已经成为车主的“日用品”。对于车主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补偿,以弥补财产损失或人伤费用支出等。通过观察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并不是都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部分情形下,被保险人会自行承担损失,而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与否,显然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机制设计、社会外溢效应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近年来,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日渐深入,并逐渐应用的各种决策分析的研究中。保险索赔决策作为决策行为的一种,也可以应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但保险索赔决策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决策行为,研究框架及结论与行为经济学的一般框架和结论存在区别。而目前,无论是基于行为经济学的保险索赔决策研究,还是基于其他角度的保险索赔决策研究,鲜有文献论及。本文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以车险为例,分析保险索赔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构建保险索赔决策的行为经济学框架,并根据商业车险改革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期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为深化保险索赔决策的研究奠定基础、提供借鉴。

二、保险索赔决策的行为经济学框架

(一)行为经济学简述与规范性理论认为理性人应按照某种特定方式行事并以此构建严谨的模型、公理化的论述不同,行为经济学是一种实证性理论(描述性理论),它关注人的真实行为,并基于实际观察建立模型。行为经济学理论包括前景理论、框架理论、心理账户理论等组成部分,描述了人类行为的不同方面。由于行为经济学主要描述风险条件下的决策问题,因此不但要关注财富的多少,而且要关注其概率,也就是“前景”。前景是一组以财富水平表示的结果,每个结果都有对应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p,w1,w2),其中p 为第一种财富水平的概率。例如,某同学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直接领取100 美元,记为前景P1(1,100 美元,0 美元),为确定性情景;一个是参与抽奖,1%的概率中奖10000 美元,99%的概率一无所有,记为前景P2(0.01,10000 美元,0 美元),为不确定性前景。选择前景1 还是选择前景2 便构成决策,行为经济学便是描述决策者何以更倾向于某种前景。

(二)车险索赔决策分析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报案提出索赔;或者报案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核查,确定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放弃索赔。车险一般采用无赔款优待(NCD)制度(也称奖惩机制,即BONUS-MALUS SYSTEM),即如果保险未出险或无保险索赔,第二年保费下浮(奖励),如果出现保险索赔,第二年保险不下浮或者上浮(惩罚)。为便于后续分析,我们定义损失为LOSS(负数),赔付金额为PAID(正数),奖励为BONUS(正数),即惩罚为MALUS(负数),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年保费浮动金额(奖惩金额)即BONUS、MALUS是不确定的。

(三)车险索赔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框架的构建

根据行为经济学理论以及前述保险索赔决策的分析,我们定义保险索赔决策的前景为P(W),其中W 为一组对应着不同概率的财富水平

1. 被保险人可能会将LOSS、PAID、BONUS、MALUS 放到一个心理账户进行索赔决策,即以没有出险没有发生损失作为决策基准,则决策描述如下:

索赔:P1(LOSS+PAID+MALUS);

弃赔:P2(LOSS+0+BONUS)。

2. 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损失纳入心理账户进行索赔决策,则决策描述如下:

索赔:P3(PAID+MALUS);

弃赔:P4(0+BONUS)。

上述两个情形虽然客观实质相同,但描述框架不同,被保险人的主观决策会有所差异。我们基于第二种描述进行后续分析。

(四)基于商业车险改革的实证分析

20xx 年6 月,新一轮商业车险改革启动,一个重要变化是NCD 制度的优化。改革前,由于受费率七折限制影响,NCD 对下年费率的影响很弱,可以认为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的NCD 制度。改革后,NCD 系数成为费率浮动的基准,且扩大了费率自主浮动空间,可以认为改革是“引入了”有效的NCD 制度。下面对改革前、改革后的保险索赔决策分别描述如下:

1)改革前:不存在有效的'NCD 制度,决策描述如下:

索赔:P5(PAID);

弃赔:P6(0)。

可以看出,改革前,索赔决策为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索赔的前景是获得PAID>0,放弃索赔的前景为0。此情形下,不考虑时间成本等因素,只要赔付金额大于0,被保险人便愿意进行索赔。

2)改革后:存在有效的NCD 制度,且以放弃索赔为基准,决策描述如下:

索赔:P7(PAID+MALUS-BONUS);

弃赔:P8(0)。

可以看出,改革后,PAID+MALUS-BONUS 大于0,被保险人才愿意进行索赔,即当PAID 小于BONUS-MALUS 时,决策者更倾向于放弃索赔。可以预见,商车改革后,小额索赔会变少,即出险率(索赔次数/已赚车年数)会下降。从商车改革后的行业数据来看,试点初期,车辆出险率从55%降至35%,证明了前述分析的正确性。

三结论

本文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分析保险索赔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构建了保险索赔决策的行为经济学框架,并以此对商业车险改革NCD 制度优化的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证明了框架的合理性。本文仅是对保险索赔决策的初步分析,保险索赔决策特别是风险条件下的索赔决策的实证检验有待进一步研究。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maimaihetong/91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