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范文19篇)
发布时间:2017-06-19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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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为变得至关重要。消费者分析报告是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群体的行为、心理、偏好和态度的重要工具。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消费者分析报告进行详细、具体且生动的阐述。
消费者行为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研究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决策过程、购买意愿、购买频率和消费金额等。消费者分析报告通常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和家庭类型等;二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包括购买意愿、购买渠道、购买频率和品牌偏好等。
首先,消费者的基本信息是分析报告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了解消费者的年龄段,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市场策略。比如,对于年轻人,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和明星代言人来推广产品;对于中年人,可以通过家庭营销和专业媒体来影响消费决策;对于老年人,可以关注他们的健康需求和退休生活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是消费者分析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有些消费者会更倾向于购买高品质的产品,而有些消费者则更注重价格优势。了解这一点后,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的产品线,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了解消费者的购买渠道和购买频率也对企业的市场推广策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大部分消费者倾向于在线购物,企业就应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如果消费者的购买频率较高,企业可以考虑推出会员制度或订阅服务来提高客户忠诚度。
最后,消费者的品牌偏好也对企业的市场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消费者对特定品牌的忠诚度决定了他们的购买决策。企业可以通过研究消费者的品牌偏好,了解市场上的竞争格局,并为自己的品牌策略做出相应调整。如果消费者对某一品牌有较高的认同度和好感度,企业可以通过与该品牌的合作来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如果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可度较低,企业可以通过改进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提供更好的服务来争夺市场份额。
总之,消费者分析报告是企业制定市场策略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相应的策略。消费者的基本信息、购买行为和品牌偏好都是消费者分析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它们 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市场定位和竞争优势。只有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和心理,企业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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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学校内全体师生保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意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本协会于3月15日,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内容丰富,趣味性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次活动的主题为“遏制手机吸费,打击无形诈骗”,其中具体分为两个流程:
一,我们对参加的同学先做一个调查,问卷纸上列着一些手机诈骗的常见手段,让他们选择哪些是他们经历过的,然后,我们对其进行统计;
二,参与者可以抽取一个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答对就有精美小礼品相送。整个活动氛围一直很好,同学们都很积极,首先,其中很大原因是我们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而且大多协会成员都表现得很积极在活动前几天,我们就已经把海报,礼物,问答卷等一系列物品筹备好。值得一提的是,因为预想到当天肯定有很多部门会举办活动,为了占据有利地形,我们在吃早饭之前就将桌椅搬到活动地点,为顺利举办活动提供了良好条件。另外,我们在有奖竞猜环节花了很多心思,发挥了我们的想象力,这些小礼品虽然不值多少钱,但是都很受大家的欢迎,那么来参与的人自然就会很多。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在活动中,因为参加的同学很多,都争着答题,抽奖,这是先前没预想到的,而我们没有将每个细节的工作分配给干事,以导致当时的状况比较混乱,不是很有秩序。还有一个问题,是参与的同学告诉我们的:“为什么没答对的人就连个鼓励奖都没有”,这会导致有些没答对的同学很失望,有可能减弱了我们的宣传力度。这些都是我们的一些错误,在以后的活动中一定会吸取教训。
整个活动进行得比较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此次活动对于广大师生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消费教育,也是对于自身素质的一次提升。此外,通过此次“3。15”宣传活动,使广大师生能够在游戏的同时,对手机诈骗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消费维权意识,继而让更多的人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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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学生作为当今社会一个高消费的社会群体,我们要用自己的维权行动去证明,合法权益的维护不是靠施舍,而是靠我们自己去争取。为此,工商管理学院发出大学生消费维权倡议书。
中国几千所高校,几百万大学生,我们生活中有太多不合理却被人们习以为常的现象,太多明知不公平却懒得去“较真儿”的事情。面对这些,我们大学生是否有着打破砂锅,刨根问底的精神,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有没有勇气,怀着那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向整个行业的行规提出挑战呢?不管从前,从现在起我们开始行动吧,行使着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所拥有社会权利,呈现我们大学生应有的精神风貌,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用我们维权行动证明,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转折点,都有我们大学生的声音和行动。
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中坚力量,有着社会感、责任感、使命感,只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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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举证制度的原则: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争议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投诉人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负有举证的责任,而由被投诉人负责举证。如商品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等等,都是受害人无法无能力证明的事实,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在商品责任受理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没有错误提供证明。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进行有效地抗辩,这时法律则推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不是什么证据均不提供,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主要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害的前因后果。所以举证倒置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消费者的难处。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举张的,只能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要求消费者主动、积极、尽量地收集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张充分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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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为平台,大力开展消费教育讲座。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推动全民消费教育为突破点,着力引导消费维权工作从受理投诉、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引导消费方向转变,围绕消费理论、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全民消费教育工程,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提高对社会消费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消费教育、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分类指导,开展"关爱消费者"、"情系消费者"等行动,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主抓、工商主办、消协牵头、企业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国民消费教育网络,将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XX县工商局从3月1日开始,针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群体不同特点,制作了《食品安全法》、《诚信教育》图文并茂的课件,指定专人到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讲座。举办消费教育讲座24场次,企业、商场、超市员工、市场管理人员共计1200余人聆听了讲座,增强了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举行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上午,我局XX县消协联合卫生、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和供电、电信等企业在县城富康广场设立大型"消费与民生——2001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主会场,城郊工商所在县城枸杞市场、石空工商所在石空镇、鸣沙所在鸣沙市场、长山头所在大战场市场分别设分会场,展开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共设立受理投诉台5个、咨询服务台15个、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台24个;设置摆放拱门13个;悬挂横幅80条;张贴标语162条;发放宣传资料1500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800余人次。宣传咨询活动结束后,将收缴的54余个品种,价值2、45万元的假冒劣质食品、化妆品、农资产品予以了集中销毁。
(三)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纠纷,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活动期间共接到消费者申诉20件,已调解23件;举报3件,处理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47元。3月14日、15日两天,按照区局要求认真做好了12315热线值班,及时受理转办区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申诉12件。
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意义的活动,有效地宣传、深化了"消费与民生"年主题,使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营造了全社会共同维权、构建和谐的良好氛围,更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树立了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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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心理
艾尔·强森认为,消费者之所以喜欢某种产品,是因为他相信这种产品会给他带来比同类产品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具有更大的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取决于产品的潜在质量。所谓潜在质量,它不是指质量监管部门检测出的质量,而是指消费者心中感受到的质量,是消费者主观上对一种品牌的评价。可口可乐之所以领先百事可乐一个多世纪,就是因为它以标榜“正宗”、“原创”、“独一无二”而使消费者相信它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这就是它的潜在价值。事实上,一种品牌之所以能够打开销路,常常不是因为它的真实价值,而是由于它的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可信性和重要性。潜在价值就是名牌效应,正如名人效应一样,就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已深深根植于消费者的心目中。
规范心理
规范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全部道德行为规则的总和。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有着巨大的作用,它左右着我们的思想,制约着我们的言行,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的面孔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原则、理智、义务、礼貌、友谊、忠诚、谅解等多种因素。在许多情况下,规范可以成为诱
发消费行为的动机。据营销专家的长期调查与研究,消费者之所以喜爱某种品牌常常是为了避免或消除一种与其规范和价值相矛盾的内心冲突。消费者在做出购买或不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时,规范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20世纪80年代初,全球掀起一股环保热。“青蛙”作为德国第一个重视环保的大众品牌,它不仅把属于规范范畴的环保观点当作价值广告战略的补充,而且还非常自豪地将它放在广告宣传的中心位置。短短3年,其产品的销售额便提高了3倍。它的成功,正是因为它与全球性的环保意识相吻合,从而让消费者拥有一个与之所信奉的规范相适应、相协调的良好感觉。
习惯心理
习惯是长期养成而一时间难以改变的行为。不同的人、不同的民族有各不相同的习惯。例如,我国北方人以面食为主食,南方人以大米为主食;北欧人喜欢喝啤酒,南欧人喜欢喝红葡萄酒;有人爱抽烟,有人爱打扮;等等。习惯常常是无法抗拒的,它甚至比价值心理对人的决定作用还要大。消费者一般都有特定的消费习惯,这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的消费行为中形成的。例如,当消费者最初使用某种名牌商品后感觉很好,形成了对该种商品质量、功效的认识,并逐渐产生了对这个品牌的喜好,就建立了对该品牌的信任,增强了使用该品牌的信心,一般情况下不会改用其他品牌的商品,而成为该品牌的忠诚顾客。又比如,有的消费者喜欢去大商场买服装、家电,去超级市场购买日常用品、食品。消费习惯一旦形成,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品牌定位表达了一种哲理化的情感诉求,会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培养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提高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由于习惯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渐渐形成了固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在历史中沉淀,使成为一种文化习俗,沉淀到一定的厚度,便是一种文化底蕴。营销专家们经过多年的摸索和探讨,早已形成了一套充分利用这种潜在的文化底蕴的经营理论——利用消费者的习惯心理来实现销售目标。20世纪90年代初,箭牌香口胶在德国面市。在消费者心目中,它是香口胶,防龋是它的一个独特的附属功能。同时上市的还有混合洁口胶。在消费者心目中,混合洁口胶的主要功能是洁齿护齿,香口则是其附属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竞争较量,混合洁口胶终于败下阵来,箭牌香口胶则以90%的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原因其实很简单:是消费者的习惯在作怪,大多数消费者已习惯于首先是香口胶然后才是防龋功能。
身份心理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人们也在不知不觉中显露着自己的身份。尤其是那些有了一定名誉、权力和地位的人,更是无时无刻不在注重自己的身份,显示自己的身份,尽可能地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社交活动同自己的身份相符。而最能表现人的身份的是衣食住行用,譬如某人穿的是名牌高档服装,乘的是劳斯莱斯轿车,住的是五星级豪华酒店。当这一信息传递给外界后,那么这个人的身份就会很自然地显露出来。于是营销专家根据人性本身的这种心理,总结了一套相应的营销理论——身份原理,让品牌成为消费者表达自我身份的有效武器。对企业来说,开发比竞争对手更胜一筹的、能够显露消费者身份的产品,也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进而影响到产品销售。
情感心理
情感是人对外界刺激的心理反应,如喜欢、爱慕、悲伤、恐惧、愤怒、厌恶等。消费者喜欢或者厌恶某种产品,都是消费者情感的自然流露。有经验的品牌经营者早已看重这些,他们往往不遗余力地通过广告、公关等手段,挖掘品牌成长的潜力,触动消费者的情感,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情感心理来提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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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呢?
18,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设计了统一格式的投诉卡。消费者可以按卡样制表填写投诉内容,也可以按上述内容写投诉书,然后将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上,寄给或送给消费者协会。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消协同意,消费者不要轻易将凭证、证明材料原件和商品实物寄去,以免丢失,给问题的处理带来麻烦。如果投诉内容比较复杂,最好亲自将材料送交消协,并进行口头补充说明。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点评:草绳、冰块与螃蟹、海鲜一个价销售给了消费者,且一斤螃蟹和海鲜中究竟有多少草绳和冰块,消费者不得而知,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计量法》,农贸、超市销售的食品计量时应除去包装重量,按照净含量销售。
点评:根据《消法》,特价商品、打折商品、赠品也必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保修)。如果商家拒绝执行三包规定,可向各级工商和消协部门投诉。目前,成都家乐福、红旗、伊藤等大型卖场均重申,特价商品和正价商品享有同样的服务,该潜规则已“破冰”。
点评:商家虚高标注吊牌价,然后再低折扣销售,这种虚假折扣已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将商家告上法院。同时,消费者不要盲目抢购打折商品,应理性购物。
点评:银行要求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才落实7折优惠,对消费者来说,并不是一种平等交易,而是强制搭售,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中国银行协会近日发文,禁止银行利用执行7折利率优惠之机向客户搭售金融产品。消费者如果遇到搭售金融产品才享受7折优惠时,可以向当地银行业协会反映。
点评:宾馆以天为计价单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是一天为24小时的概念,没住够24小时而须12点结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事实上,“中午12时结账”并非不可打破。早在两年前,成都、宜宾等地的部分宾馆率先推出“对时房”,如果客人下午两点入住,到第二天下午两点才算一天,改变了该宾馆以往的惯例;去年,北京部分酒店、宾馆已经开始实施“14点结账”制度。
点评:只要在产品合理的使用期内,明示使用寿命,商家应该保证在这段时间内产品不出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一般不低于。现在不少产品刚过“三包”期就大量出问题,那就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的,理所应当由商家承担责任。
点评: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避免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旅游购物要主动索要有效票证,选购贵重物品时要理智、谨慎。
点评:特价机票如被消费者退票,航空公司还可继续销售,并不一定会承担全部机票价格的损失。特价机票不退票的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点评:快递公司凭借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拒绝对消费者合理赔偿,让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根据实际损失对丢失快递物品予以赔偿。
点评:根据 《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点评:消法规定,保修期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在30-90天内给予修好。一般来说,经营者要在30内天修复,如果30天内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该尽量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备机。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内修了90天还没修好,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点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各旅行社统一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其中对旅游费用、项目费用、非项目费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被明令禁止。因此,经营者强行收取“老年费”“夫妻费”“儿童费”的行为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注意模糊宣传:一些商场张贴的海报大肆宣传“满300返200”“满200返120”等,让消费者一看非常动心,但实际购物之后才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参加活动,一些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不参加活动。
2.注意商品标价:在商品的标价上,活动期间往往标注99、199、299元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或者直接将参加活动的商品价格人为抬高,优惠折扣虚假。
3.注意返券期限:在返券的使用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返回的购物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4.注意三包责任: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打折处理商品,逃避或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有些则提出种种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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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活动紧紧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口号,在校内外开展的一系列有实效性的活动,并进展顺利,影响广泛,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普及”意识在南北院落迅速传播,“易”观念深入人心;活动有序进行,是活动成功的重要保证;同样通过超市调查等方式,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对315维权的热情,使绿色消费享生活,依***筑和-谐主题深入人心。
不足之处是由于事先没能与校权益部及时沟通,横幅签字活动并没有开展,活动的影响力也下降了一个档次。
这次活动从总体上看是成功的,感谢学院各领导对这次活动的支持,使各院同学对我们法学社更加了解;同时,在对外交流中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同时也成功的让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依***观念深入人心,极大提高了消费者自我维权的信心,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真正实现了“绿色消费享生活,依***筑和-谐”。 此次活动虽然小,却含义深远,反响良好,充分让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315消费者活动总结 [篇2]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区消协紧密围绕“消费与服务”这个年主题,结合实际、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纪念活动。
一、领导重视、指导思想明确
**区**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张琴为组长,各理事单位为领导组成员的**区3·15活动领导组,并下发了金政办xx8号文件,就全区3·15活动内容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月10日下午,区“3·15”活动领导小组专题工作会议在区三楼会议室召开**。在会上,首先区消协秘书长奚沛源同志向大家汇报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安排,接着区工商局副局长**同志通报了3·15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由与会同志共同讨论,各单位领导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就本单位的准备情况作了介绍。
最后**常务副区长强调要求: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二是认真落实注重实效;三是协调配合不断创新,一起努力把此次3·15活动开展好。
为办好3·15活动,**区工商局局长**同志亲自挂帅、分管副局长**同志具体抓落实,领导消协积极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并把3·15活动同当前的工作重点结合起来;同“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结合起来;同食品安全结合起来,由消协、公平交易局和工商所一起联动,对各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打假行动。同时,要加强宣传,让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
为确保“3·15”活动的成功举办,**区消费者协会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和宣传。
1、组织市场检查。活动期间,根据区**和区工商局的部署安排,区消协、公平交易局、各工商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打假活动,重点放在食品安全、农资市场、名烟名酒、化妆品几个方面。通过检查,没收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处理了部分不法商贩,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净化。
2、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3月14日至15日两天,区消协联合区工商局、质检局、物价局、粮食局、卫生局、环保局、农委、地税局、商务局、商贸流通协会等执法单位在**大市场南侧设立宣传咨询台,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此外,60多家工商单位设立了名优商品利润分成展台。
在两天的宣传咨询活动中,**区消协共受理投诉20件,现场解决7件,散发宣传材料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人次,召开座谈会2次,开辟报刊专栏6个,发表文章4篇,设立投诉咨询点40个,邀请各级党政领导20人到活动现场视察指导。
3、 活动内容丰富多彩,特色活动丰富多彩。
(1)为纪念3·15消费者权益日,**区消协与****、**区旅游局、妇联共同组织了“赏桃花、沐春风、纵情山水一日游”活动,并分别于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游**、**湖等地,拉开了3·15活动纪念序幕。
(2)在3月14日至15日活动现场,由**区消协与**市商务局招商引资单位**市福年来早餐工程****联合打造营养早餐,并在14、15日两天免费派送。
(3) **市最大的乳品集团华园乳业免费品尝鲜奶,并现场展示了其奶粉等产品。
(4)在大市场咨询服务活动现场还邀请了**市爱心协会、**市民盟支部、**市****、**市寻求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咨询服服务活动,为消费者解难答疑。这是他们第一次参加3月15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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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 ⬔
一、什么是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人证、物证、资料等。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二、证据的特征
一是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是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三是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举证制度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举证制度的原则: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争议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投诉人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负有举证的责任,而由被投诉人负责举证。如商品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等等,都是受害人无法无能力证明的事实,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在商品责任受理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没有错误提供证明。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进行有效地抗辩,这时法律则推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不是什么证据均不提供,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主要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害的前因后果。所以举证倒置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消费者的难处。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举张的,只能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要求消费者主动、积极、尽量地收集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张充分得到实现。
四、取证和保留证据
一是索取购物发票和有关凭证。购物凭证一般指发票,保修单,信誉卡、保险卡等。它是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承担某些义务的证明,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某些权利的证明,可以说购物凭证是交易行为的证明,是一种交易合同的体现。购物凭证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商品出售的时间、商品的提供者等内容。因此,购物凭证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载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凭发票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发票作为证明,销售者一旦不承认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其所售,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为了突出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就是说,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不论商业惯例是否要求出具,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向其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认为必要而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的,经营者不论以何种形式销售何种商品或者提供何种服务,都必须出具,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二是注意查验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否真实,是否多收款少开票或者故意错填日期等等。经营者是否在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上以“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等“告示”性语言来排除消费者退还有瑕疵商品的权利。有此类“告示”性的语言,其内容无效,(处理商品除外)该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仍可作为消费者主张自己权利的凭证。
三是保留好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如在购物凭证遗失的情况下,消费者能以其它证据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是提供其它证据往往是困难的。还应提醒 消费者注意的是:保修证、信誉卡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只有与购物发票一同使用时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投诉中常见的“证据”问题
一是没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只是口头认定,而经营者不认可的;
二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未加盖印章或未标明经销商的具体名称,从而造成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三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还附加了许多口头承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法证实的;
四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法定时效的。
⬔ 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 ⬔
1.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3.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4.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5.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6.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7.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8.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9.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10.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11.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2.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13.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14.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15.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16.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7.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8.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9.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公民科学合理消费
20.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21.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22.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3.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4.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 ⬔
传承志愿精神展我青春风采
——“国际志愿者日”活动策划
书资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2013年3月15日
一、活动背景
在商品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各种消费活动也不可或缺。然而在人们进行消费活动时,也时常会遭受到各类不法行为的侵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抵制消费欺诈行为,特设立国际消费者日。
二、 活动目的
为增加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主动与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作斗争,减少消费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组织这次活动。
三、活动主题
增强维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四、活动时间
2013年3月15日
五、主办单位
资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信息部
六、活动内容
1、搜集历年来各地发生的关于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或其他消费欺诈行为,以此为案例,制作**来警醒消费者,增加他们的消费安全意识。
2与宣传部合作,在活动现场放置画板,并在教学楼、宿舍楼大厅展示,以吸引更多的关注。
三。制作消费安全知识宣传册,活动当天安排青协会员在a、b、c三餐门口发放印制好的宣传单。
七、注意事项
1、宣传页的材料收集及排版工作是整个活动的重点,要注意素材贴近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且不要太过冗长,同时版面安排也很重要。
2在分发传单时,我们可以向您介绍我们的活动,以增加您的印象。同时,我们要注意良好的态度。
三。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人员安排,确保活动及时有序完成。
八、活动预算
⬔ 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 ⬔
关注315维权,省工商局发布消费侵权10案例,下面大学网为你整理出来,欢迎查看。
【事由】2月16日,内黄县消费者钱先生反映,其手机被某电信公司开通了三个不明收费项目,导致其手机停机,要求取消三项收费,退还由此产生的费用,恢复其手机正常使用并赔礼道歉。
【维权】经调查,钱先生三个收费项目中有一个是自己定制的,另外两个是该电信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开通的,已产生费用120元。经调解,电信公司取消两个擅自开通的收费项目,退还所收费用并赔礼道歉。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强制交易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事由】9月3日,郑州消费者淡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扒鸡,共750元,食用后感觉身体不适,后发现该扒鸡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次日,淡先生到中原分局航西工商所申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退一赔十”。
【维权】工商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该品牌扒鸡确实存在过期销售情况,当场扣留了过期扒鸡9袋。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该超市处以没收所扣扒鸡,罚款3000元,并责令该超市给予消费者10倍价款的赔偿。
【事由】月12日,消费者杨先生以23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使用两个月后,发现该车充电时显示器显示不正常,且电瓶使用时间较短、动力不足,于是要求商家为其更换电瓶,商家不同意,杨先生遂向12315申诉。
【维权】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车行销售人员对该电动车进行了现场充电检测,认定确属电瓶质量问题。由于杨先生购买该电动车仅两个月,未超过商品三包期限,经调解,车行同意为杨先生免费更换一组新的电瓶。
【事由】年1月9日,开封市民赵先生在鼓楼区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价值495元的皮鞋,并获赠一双同等价值的皮鞋。赵先生获赠的皮鞋穿了两个月后出现断底,要求商家调换,商家以赠品不在“三包”范围为由,不予调换,赵先生无奈之下到鼓楼工商分局12315中心申诉。
【维权】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等责任。经工商人员调解,专卖店同意为赵先生免费调换一双同等价值皮鞋。
【事由】2012年5月14日,杞县官庄农民黄某等人反映通许县化肥经销商陈某销往杞县官庄的磷肥存在质量问题,使用该化肥的小麦麦苗发生大面积死亡,施肥小麦近百亩。
【维权】经核实,黄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随即对陈某未销售的磷肥进行了就地封存和抽样,经开封市土肥站化验,认定该磷肥质量不合格。经调解,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杞县农民黄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工商部门还对陈某作了相应处罚。
【事由】2012年12月27日,车主李某诉称其所购汽车2012年10月28日在G4高速公路出现交通事故后被拖到信阳该品牌汽车服务站进行修理,修理时李某要求更换原厂发动机,并按原厂发动机的价格(127800元)付了款,后来发现更换的发动机不是原厂机,而是无锡某公司生产的再造机。
【维权】执法人员前往江苏无锡进行调查,结果证明李某所述属实。经调解,由汽车服务站为李某更换新的原厂发动机,并赔付李某误工费3.8万元。
【事由】2012年10月17日,裴女士诉称,其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婚纱摄影店花4000元拍了40张婚纱照,取照片时发现有十几张照片存在镜头穿帮、衣服破洞等问题,店方多次推脱不予修复。
【维权】经调查,证实裴女士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婚纱摄影店向裴女士道歉,赔偿其元误工费,并对问题照片进行修补。
【事由】2012年12月18日,洛阳李女士申诉称其在某酒店交了1000元定金预订了婚宴酒席,婚宴日期临近时店方告知当日不能为其提供酒席,并且拒绝退还定金,也不愿意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维权】经调查,李女士申诉情况属实,最终店方向李女士赔礼道歉,退还定金1000元,赔偿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500元。
【事由】2012年8月10日,商水县舒庄乡的邵先生称,其去商水县舒庄乡某营业厅办理宽带业务时,工作人员要求必须捆绑他们的66元手机套餐,并且至少要一次办理两年的宽带,否则不予办理。
【维权】经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该运营商网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网店按邵先生的合理要求办理了宽带业务。
【事由】2012年9月6日,周口市韩先生在某品牌4S店买了一部新车,提车时发现挡风玻璃膜破损,要求换车,但店方不同意,遂向周口市12315申诉。
【维权】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韩先生申诉情况属实,其要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规定。经调解,店方最终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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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银行卡盗刷等存在的风险和客户备付金相关知识及账户的风险防范,帮助北京地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
(一)谨防电信诈骗,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央行等六部委联合打击电信诈骗,同时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意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增强自身识别电信诈骗的能力,不轻易将个人信息留在不熟悉或不正规的`机构、网站中,网银账号、普通社交账号密码要区分,密码定期修改,谨防信息泄露。
(二)养成良好习惯,避免银行卡盗刷
如今盗刷不仅局限在信用卡,已逐渐涵盖了几乎所有银行卡。盗刷的手段有很多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醒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用卡习惯:1.不点不明链接;2.慎连免费WIFI;3.不随意丢弃银行卡刷卡消费或ATM机交易凭条;4.养成保护密码习惯;5.保全个人信息;6. 洞察定制短信风险;7.将银行卡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如果持卡人发现有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建议第一时间与发卡机构取得联系,冻结、挂失卡片,避免再次遭受盗刷,同时在发卡机构的指导下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
(三)了解客户备付金,防范支付账户风险
正确认识客户备付金的本质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主要目的是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并引导支付机构回归业务本源。
支付账户的风险防范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薄记。
(1)客户应该适当关注支付机构披露的信息。
(出售支付账户,以免自己的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个人或单位信息以及相关证件,并留意支付机构对收集目的和用途的说明,避免信息泄露。
(客服电话等服务渠道,准确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避免支付账户名称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手段窃取。
(5)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客户使用支付账户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如果支付机构不能有效证明风险损失是因客户原因导致的,那么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的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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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应急预案 | 个人消费总结范文 | 消费培训总结 | 酒店餐饮消费协议范文 | 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 | 消费者决策思想总结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需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您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搭售,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误解或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其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醒在京广大金融消费者,当您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您依法享有投诉的权利。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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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为了充分了解人们的消费需求情况,我们以旅游网络消费为例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我们以网络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400份,有效率为100%。
二、数据统计
1.职业情况:企业基层员工占9%,企业管理人员占6%,公务员占2%,学生占67%,教师占2%,自由职业者占5%,其他职业占9%。
2.月收入情况:1000以下的占55%,1000-3000的占27%,3000-5000的占16%,5000以上的占2%。
3.旅游的重要性:认为不重要的2%,认为可有可无的占38%,比较重要的占31%,重要的占18,非常重要的占11%。
4.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的原因:出于好奇的占13%,价格便宜的占24%,个人喜好的占7%,方便快捷的占24%,朋友推荐的占2%,其它的占30%。
5、旅游的费用情况:1000以下的占56%,1000-3000的占29%,3000-5000的占9%,5000以上的占6%。
三、情况分析
从上面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人们的旅游需求还是比较大的,其中认为旅游不重要的或好有可无的占40%,这部分人中大部分是出于经济收入问题,如果在经济方面允许的情况下,是极有可能参加旅游活动的。其中在消费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旅游消费都在1000元以下,高消费的旅游仅占9%。在网上购买游泳产品的还是占大多数,其中认为价格便宜的情况比较突出,说明现在人们的旅游消费心理还是正常的。
就是根据市场调查、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市场对商品的需求状况以及于此有关的资料的文书。换句话说就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透过市场现状,揭示市场运行的规律、本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消费者家庭收入水平,实际购买力,潜在需求量及其购买意向,如消费者收入增加额度、需求层次变化情况,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程度的变化、消费心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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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升级的浪潮不断涌现,消费者行为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消费者分析报告成为了企业了解消费者需求、调整产品策略的重要工具。通过对消费者行为、偏好、习惯等方面的研究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动向,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一、消费者行为分析
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在市场中做出购买决策的过程,包括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观念、态度、信仰和行动。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企业可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购买意愿、购买频率等,从而为企业的产品设计、定价策略提供依据。
消费者行为分析有助于企业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偏好,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调整产品的设计和功能,提高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同时,消费者行为分析还能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趋势,及时调整产品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消费者偏好分析
消费者的偏好是指消费者对产品特性、品牌、价值等方面的喜好程度。通过对消费者偏好的分析,企业可以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喜好程度,从而调整产品策略,满足消费者需求。
消费者偏好分析还可以帮助企业了解不同消费者群体的偏好特点,为企业在市场细分和产品定位上提供依据。通过了解消费者偏好,企业可以针对不同消费者群体设计不同产品线,提高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三、消费者习惯分析
消费者习惯是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倾向性行为。通过对消费者习惯的分析,企业可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规律,及时调整产品策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消费者习惯分析有助于企业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习惯、购买频率等方面的情况,为企业从产品设计到销售渠道的优化提供依据。通过了解消费者习惯,企业可以更好地提升产品的用户体验,增强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四、消费者行为的未来趋势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发展,消费者行为也在发生变化。未来,消费者对产品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将不断增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企业需要不断调整产品策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渠道也将发生变化,线上销售渠道将逐渐取代传统的实体店销售模式。企业需要加强对消费者在线购物行为的分析,提升线上购物体验,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
消费者分析报告对于企业了解消费者需求、调整产品策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消费者行为、偏好、习惯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动向,提升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在未来,随着消费者行为的不断变化,企业需要不断进行消费者分析,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迎接市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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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及时把握卷烟消费市场需求、消费群体变化,确保持续有效的货源支持,为卷烟销售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区局营销部的安排,结合自己所在区域市场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年龄段消费者,不同类别、不同经营业态零售客户进行抽样调查。
一、辖区卷烟市场调研样本基本情况
(一)消费者样本基本情况。按照地市公司的调查原则和要求,共选取140位消费者作为样本,以男性消费者为主,覆盖范围较广,涉及各行各业。其中职业为老板的消费者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32.46%,公司职员占28.07%,农民工占17.55%;年龄为25—40岁消费者占60.53%,成为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其次40—55岁和55岁消费者分别占调查消费者总数的19.3%和13.28%。
(二)零售客户样本基本情况。此次卷烟市场调研选取了14户零售客户进行抽样调查,占辖区零售客户总数的6.5%。从地域属性看,城市中心零售客户占此次市场调研零售客户总数的67.8%,城市
郊区零售客户占32.2%,从经营业态看,食杂店是全市零售客户的主要经营业态,也是此次市场调研的主要对象,占78.8%,烟酒商店占
4.36%,便利店占16.84%,尚未就大型商场、超市进行调查。
(三)卷烟消费群体分析
1、消费群体组成情况。在针对消费者的调查中,本地烟民占了绝大多数,为71.93%,外来常驻烟民和外来流动烟民分别为24.57%和3.51%。消费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5—40岁以及40—55岁两个阶段,烟龄以5年以上居多,其职业主要以老板、农民工和公司职员为主。
2、消费群体变化
卷烟购买消费者数量稍有变化。在对零售客户的调查中显示,18.08%的零售客户反映到店里购买卷烟的消费者明显增加,而27.43%的零售客户反映到店里购买卷烟的消费者明显减少,认为消费群体变化不大的零售客户则占了54.49%。
二、卷烟消费需求量分析
1、消费者卷烟需求量变化。
①消费者抽烟频次分析。消费者调查中显示,62.28%的消费者抽烟频率在1包/天,占大多数,其次为2—3包/天,占23.68%,0.5包/天的消费者较少,仅占13.16%。另外,65.79%的消费者基本保持了稳定的卷烟消费频次,23.69%的消费者抽烟频次有所增加,主要原因集中在应酬多了和精神压力大等。
②消费者预计今后吸烟数量。询问消费者以后的吸烟数量时,55.27%的消费者表示持续现在的吸烟量基本不变,但也有40.39%的消费者表示将减少吸咽数量。从调查数据上看,从消费者心理角度,近一半消费者主观上有减少卷烟消费的欲望。
2、品牌趋势。
消费者最常吸食卷烟品牌前十名。消费者调研中,最常吸食的卷烟品牌为兰州(硬珍品)、兰州(精品)、红塔山(硬经典)、经塔山(经典100)。在二类品牌断货的情况下,没有消费者最常吸食品牌的前提下,消费者选择的替代品牌中利群(新版)居首位,其次为黄
鹤楼(软蓝)等品牌。
(一)货源紧张问题
货源紧张问题在卷烟销售中普遍存在,特别是个别省外的紧俏卷烟,由于种种原因,供应不稳、供应量少,在调查中,消费者所反映的货源紧缺品牌比较集中,多为中华(软)、南京(硬红)、白沙(硬)等,认为这些品牌拥有较为扎实的市场基础,累积了一定的'消费群体数量,并且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卷烟消费市场对这几类档次品牌需求量有所增加,但由于货源紧缺而造成供不应求,引起供需矛盾。其次,由于货源紧张,其分配问题成为缓解卷烟供需的难点。
(四)品牌培育
在新品培育方面,零售客户在了解新品推出时,37.28%采取马上进货的态度,而31.55%零售客户一般不会进,有人来问再进货,32.42%的客户则认为需要根据本店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货。在作新品推荐时,超过50%的零售客户选择了根据消费群体吸烟的档次推荐上柜的新品,而27.93%客户一般不作推销,消费者问起再作解释,
有19.33%的客户则根据消费群吸烟的品牌进行推荐。
三、建议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基础工作能够帮助我们对零售客户和市场动态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和及时的跟踪,有助于我们更加细致、深入、实时地了解客户需求、消费者需求、市场需求,也便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二)优化低档卷烟结构。低档卷烟品牌的不适销对路是目前低档卷烟销售的难点之一,我们在尽全力做好低档卷烟销售的同时,也希望其结构能够得到优化,减少我们工作的障碍。
(三)组织适销对路的产品。适销对路的产品包括在价格档次上的适销对路以及品牌规格上的适销对路,只有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才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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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兽防站联合出动,组织开展对食品、农资、学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检查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二是检查索证索票是否合法有效、进(销)货台账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三是检查是否存在经销“三无”、过期、变质和不合格食品及产品,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商品行为;四是检查是否存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总之,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提高了消费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了广大企业生产严把产品质量关的自觉性,促进了我镇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大力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服务,把我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推向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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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的一般概念
学习是教育学和心理学研究的领域,但却不是它的专属领地,许多学科也都会涉及到学习问题。现代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概念,它有不同层次的含义。广义的学习是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获得个体行为经验,并由经验引起行为或思维的较持久变化的过程,它体现了学习最本质的特征。狭义的学习指人类的学习。人类除了获得个体的活动经验外,还以语言为中介,经思维活动而自觉地、积极主动地掌握人类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的社会知识经验和自然科学知识经验。还有一种特殊的学习形式,是指学生的学习,它是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有特定的学习内容和合乎规律的学习方法。
2.消费者学习的概念
消费者的学习是存在于人类消费领域里的一个特殊学习现象。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活动中,不断地获取知识、经验与技能,不断地提高自身能力,完善自身的购买行为的过程。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方法,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不断积累经验,获得商品知识与消费技能,形成消费观念,这就是消费者的学习。消费者不仅能够保存过去获得的经验,而且能够运用这些经验来改变或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
3.学习对消费者行为的积极影响
(1)消费者学习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商品知识,丰富消费者的购物经验,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作出购买决策。
(2)消费者学习能够提高消费者的购物能力,加速购买活动的完成过程。
(3)消费者学习有助于消费者养成一种正确的购物观念,不仅可以较快地接受新的产品,而且可以使消费者认牌购买,成为某一品牌的忠实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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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15日
活动背景
当今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不少非法商家企业为了**商品,扩大其影响力,不惜花重金为其假冒伪劣产品作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以牟取利润。但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广大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应运而生,现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节日了,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极大地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了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
大学生是先进知识分子的代表,是消费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2011年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经院自强社特在升升公寓举办“315消费者权益知识宣传及有奖问答”活动,以生动有趣的方式增加广大大学生群体的消费知识和增强其维权意识。
活动目的
通过消费知识宣传单的派发和有奖问答活动的开展,使同学们在活动中能够掌握更多的消费知识,增强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被商家的虚假广告误导,从而做到真正的理性消费。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大学生关注维权意识,让更多的人敢于、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活动时间
2011年3月15日星期二下午12:00-2:00
活动地点
升升公寓食堂前
主办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自强社
活动过程
3月15日十点左右部分同学就赶到了活动现场,组织部的同学去k栋地下室借到要用的帐篷和桌椅,然后与义工部的同学们协调工作将帐篷搭好,座椅摆放好,立出展板。另外,副社长带领几位同学将宣传海报送至鉴四楼下展出。11点50左右社内人员已基本到位,义工部组织各成员做好签到记录,副社长对各部门进行任务分配。
义工部派员到活动现场发放消费知识宣传单;礼仪接待组负责接待,安排与会者回答问题;
秘书处负责向获奖者发放奖品;组织部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正常进行。现场拍照由宣传部负责,留作日后宣传。各成员既有明细任务,又相互协调工作。
活动结束后,志愿者部门派人归还借来的帐篷、桌椅,并清理现场;
活动小结
活动亮点
1、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活泼,吸引了众多学生参与,使同学们在活动中了解到了更多的消费知识、对自身消费权益的维护有了更多的体会,达到了活动举办的最大初衷。
2分工细致,社会员工出勤率高,工作认真负责。
3、现场秩序井然,有条理
不足之处
1、 我们的时间和地点恰好和升升学生会所举办的类似活动赶到了一块,而我们的设备没有他们齐全,所以很多同学都被他们吸引过去了,使我们的活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2在活动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不到位,一些学生在活动中学不到多少知识。
展望未来
这次活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活动的成功与否,离不开社会个部门每个成员的团结与合作。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重视。
希望我们社内人员能一起努力,继续发扬优点,改善不足,自强自立,奋斗不息,把自强社建设得更好,将我们的活动打造的更有特色,让我们活动的影响更深远更广泛!
经济学院自强社秘书处
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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